集线器、操作系统与控制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集线器、操作系统与控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146
决定日:2019-06-24
委内编号:1F262987
优先权日:2015-02-26
申请(专利)号:201510150719.8
申请日:2015-04-01
复审请求人:威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罗文辉
合议组组长:马冬娜
参审员:郑伟伟
国际分类号:G06F13/3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已经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50719.8,名称为“集线器、操作系统与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威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4月01日,优先权日为2015年02月26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5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申请日2015年04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6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2163183A,公开日为2011年08月24日。
对比文件2:CN1920750A,公开日为2007年02月28日。
驳回理由为:(1)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判断外围装置是操作在USB 2.0通信协议中的L0模式、L1模式还是L2模式;控制单元,耦接在该上行端口与该状态判断单元之间,其中,当主机装置发出睡眠请求时,该控制单元根据状态判断单元的该判断结果,判断该外围装置是否操作在特定模式,当该外围装置操作在该特定模式时,该控制单元提供未就绪回复给该主机装置。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接入外部设备的情况下,保持主机设备的运行状态。对比文件2公开了:CPU10在用户输入省电按钮时,运行电源控制器应用程序,在设定休眠之前检查USB移动通信模块20,当上述USB移动通信模块正在通信时,将询问用户选定是否中止通信的引导图像影像显示在画面上,当用户未选择通信停止时,则不考虑上述省电按钮的输入。可见,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大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并且其在对比文件2和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在USB接口接入外接设备时,控制主机装置不休眠的技术效果。而L0模式、L1模式和L2模式均属于常规的USB2.0工作模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其为特定的工作模式,并基于上述模式来给主机回复。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通过控制单元来实现上述控制,并将其耦接在上行端口与状态判断单元之间,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本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犯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属于公知常识,或者在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得到,因此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操作系统。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主机装置,用以发出睡眠请求,发出睡眠请求后,该集线器判断该外围装置是否操作在特定模式,当该外围装置操作在USB2.0通信协议中的L0模式、L1模式和L2模式中的特定模式时,该控制单元提供未就绪回复给该主机装置。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6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接入外部设备的情况下,保持主机设备的运行状态。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CPU10在用户输入省电按钮时,运行电源控制器应用程序,在设定休眠之前检查USB移动通信模块20,当上述USB移动通信模块正在通信时,将询问用户选定是否中止通信的引导图像影像显示在画面上,当用户未选择通信申止时,则不考虑上述省电按钮的输入。同时L0模式、L1模式和L2模式均属于常规的USB2.0工作模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其为特定的工作模式,并基于上述模式来给主机回复。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本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犯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7-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属于公知常识,或者在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得到,因此权利要求7-10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控制方法。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接收睡眠请求,当该外围装置操作在USB2.0通信协议中的L0模式、L1模式和L2模式中的特定模式时,产生未就绪回复。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接入外部设备的情况下,保持主机设备的运行状态。对比文件2公开了:CPU10在用户输入省电按钮时,运行电源控制器应用程序,在设定休眠之前检查USB移动通信模块20,当上述USB移动通信模块正在通信时,将询问用户选定是否中止通信的引导图像影像显示在画面上,当用户未选择通信申止时,则不考虑上述省电按钮的输入。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大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并且其在对比文件2和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在USB接口接入外接设备时,控制主机装置不休眠的技术效果。而L0模式、L1模式和L2模式均属于常规的USB2.0工作模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其为特定的工作模式,并基于上述模式来给主机回复。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本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犯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6)权利要求12-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属于公知常识,或者在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得到,因此权利要求12-15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集线器,包括:
上行端口,用以耦接主机装置;
至少一下行端口,用以耦接至少一外围装置;
状态判断单元,耦接该下行端口,根据该下行端口的引脚电平,判断外围装置是操作在USB2.0通信协议中的L0模式、L1模式还是L2模式;以及
控制单元,耦接在该上行端口与该状态判断单元之间;
其中,当该主机装置发出睡眠请求时,该控制单元根据状态判断单元的该判断结果,当该外围装置操作在特定模式时,该控制单元提供未就绪回复给该主机装置。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线器,其中该特定模式包含USB2.0通信协议中的L2模式以及L0模式。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线器,其中当该外围装置未操作在该特定模式时,该控制单元提供就绪回复给该主机装置。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集线器,其中当该外围装置操作在USB2.0通信协议中的L1模式时,该控制单元提供该就绪回复给该主机装置。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线器,其中该集线器具有多个下行端口,用以耦接多个外围装置,该状态判断单元根据所述下行端口的引脚电平,产生多个判断结果,当该主机装置发出该睡眠请求时,该控制单元根据所述判断结果,判断所述外围装置是否操作在该特定模式,当所述外围装置中的一个操作在该特定模式时,该控制单元提供该未就绪回复给该主机装置。
6. 一种操作系统,包括:
主机装置,用以发出睡眠请求;以及
集线器,耦接在该主机装置与至少一外围装置之间;
其中,在接收到该睡眠请求后,该集线器判断该外围装置是否操作在USB2.0通信协议中的L0模式、L1模式和L2模式中的特定模式,当该外围装置操作在该特定模式时,该集线器提供未就绪回复给该主机装置。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操作系统,其中当该集线器发出该未就绪回复时,该主机装置不进入USB2.0通信协议中的L1模式。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操作系统,其中当该外围装置未操作在该特定状态时,该集线器提供就绪回复给该主机装置,该主机装置根据该就绪回复进入USB2.0通信协议中的L1模式。
9.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操作系统,其中当主机装置进入USB2.0通信协议中的L1模式时,该外围装置也操作在USB2.0通信协议中的L1模式。
10.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操作系统,其中该集线器耦接多个外围装置,当该主机装置发出该睡眠请求时,该集线器判断所述外围装置是否操作在该特定模式,当所述外围装置中的一个操作在该特定模式时,该集线器提供该未就绪回复给该主机装置。
11. 一种控制方法,适用于集线器,该集线器耦接在主机装置与至少一外围装置之间,该控制方法包括:
接收睡眠请求;
判断该外围装置是否操作在USB2.0通信协议中的L0模式、L1模式和L2模式中的特定模式;以及
当该外围装置操作在该特定模式时,产生未就绪回复。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控制方法,其中该未就绪回复用以令该主机装置不进入USB2.0通信协议中的L1模式。
13.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控制方法,还包括:
当该外围装置未操作在该特定模式时,产生就绪回复给该主机装置。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控制方法,其中当该外围装置操作在USB2.0通信协议中的L1模式,产生该就绪回复给该主机装置,其中该主机装置根据该就绪回复进入USB2.0通信协议中的L1模式。
15.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控制方法,其中该特定模式包含USB2.0通信协议中的L2模式以及L0模式。 ”。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1的“该控制单元根据状态判断单元的该判断结果,当该外围装置操作在特定模式时,该控制单元提供未就绪回复给该主机装置”修改为“只要状态判断单元判断该外围装置操作在特定模式,该控制单元就提供未就绪回复给该主机装置”,原权利要求6的“当该外围装置操作在该特定模式时,该集线器提供未就绪回复给该主机装置”修改为“只要该外围装置操作在该特定模式,该集线器就提供未就绪回复给该主机装置”,原权利要求11的“当该外围装置操作在该特定模式时,产生未就绪回复”修改为“只要该外围装置操作在该特定模式,就产生未就绪回复”。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在用户输入省电按钮时,当USB移动通信模块正在通信时,并不是一定不考虑上述省电按钮的输入而维持当前的电源模式,而是需要询问用户,最后有“不考虑上述省电按钮的输入而维持当前的电源模式”和“通信中止”两种结果。即,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技术特征“当该主机装置发出睡眠请求时,只要状态判断单元判断该外围装置操作在特定模式,该控制单元就提供未就绪回复给该主机装置”。本发明的上述技术特征不需要用户的界入。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6、11如下:
“1. 一种集线器,包括:
上行端口,用以耦接主机装置;
至少一下行端口,用以耦接至少一外围装置;
状态判断单元,耦接该下行端口,根据该下行端口的引脚电平,判断外围装置是操作在USB 2.0通信协议中的L0模式、L1模式还是L2模式;以及
控制单元,耦接在该上行端口与该状态判断单元之间;
其中,当该主机装置发出睡眠请求时,只要状态判断单元判断该外围装置操作在特定模式,该控制单元就提供未就绪回复给该主机装置。 ”
“6. 一种操作系统,包括:
主机装置,用以发出睡眠请求;以及
集线器,耦接在该主机装置与至少一外围装置之间;
其中,在接收到该睡眠请求后,该集线器判断该外围装置是否操作在USB2.0通信协议中的L0模式、L1模式和L2模式中的特定模式,只要该外围装置操作在该特定模式,该集线器就提供未就绪回复给该主机装置。”
“11. 一种控制方法,适用于集线器,该集线器耦接在主机装置与至少一外围装置之间,该控制方法包括:
接收睡眠请求;
判断该外围装置是否操作在USB 2.0通信协议中的L0模式、L1模式和L2模式中的特定模式;以及
只要该外围装置操作在该特定模式,就产生未就绪回复。”。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中,CPU10在用户输入省电按钮时,运行电源控制器应用程序,在设定休眠之前检查USB移动通信模块20,当上述USB移动通信模块正在通信时,将询问用户选定是否中止通信的引导图像影像显示在画面上。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本申请增加了一个询问用户的过程,由用户来决定是否停止USB移动通信模块的通信,而本申请则直接提供未就绪回复给主机装置,保持USB移动通信模块继续通信,然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计算机操作系统通常需要终止掉其所有的读写进程后才能正常关闭系统,无论是否询问用户,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的方案均是根据USB移动通信模块是否正在处于通信的状态常规的下一步处理,目的都是在USB移动通信模块正在处于通信,防止由于用户误操作强行终止USB模块通信,从而造成系统错误。因此,只要状态判断单元判断该外围装置操作在特定模式,该控制单元就提供未就绪回复给该主机装置,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CPU10在用户输入省电按钮时,运行电源控制器应用程序,在设定休眠之前检查USB移动通信模块20,当上述USB移动通信模块20正在通信时,将询问用户选定是否中止通信的引导图像影像显示在画面上。因此,对比文件2实际上隐含公开了,当发出睡眠请求时,只要检测到USB移动通信模块20正在通信,CPU10必然会接收到USB移动通信模块20正在通信的回复(相当于只要判断该外围装置操作在特定模式,就提供未就绪回复给主机装置),否则CPU10不会询问用户选定是否中止通信。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设置状态判断单元进行判断,以及控制单元来提供回复,其效果可以预期。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1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对原独立权利要求1、6、11进行了修改,删除原权利要求5、10,对权利要求序号做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内置USB模块,而本申请记载的是与主机设备的外围装置有关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仅仅公开了由CPU10检查一个内置USB装置,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个人信息终端机(PDA)体积受限,不可能随意扩展成包含多个内置USB装置,并且通常其外接的USB接口的数量也有限。(2)假设将对比文件1、2结合,则集线器30的上游端USB埠31连接CPU10,并且集线器30的下游端USB埠32连接USB移动通信模块20。那么,由于CPU10不再与USB移动通信模块20直接接口,CPU10也就不能获知USB移动通信模块20的通信状态,而是只能够通过集线器获知USB移动通信模块是否与集线器连接。然而,由于集线器和USB移动通信模块都被内置于个人信息终端中,所以集线器与USB移动通信模块始终保持连接状态。因此,CPU10只能够通过集线器获得恒定不变的数值“1”。(3)即使在上述结合的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假设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USB移动通信模块20外置于个人信息终端机,那么所得到的技术方案则是:包含CPU10的个人信息终端机连接到与其分离的外部的集线器30的上游端USB埠31,并且集线器30的下游端USB埠32连接到与个人信息终端机分离的USB移动通信模块20。那么,同样地,由于CPU10没有与USB移动通信模块20直接接口,CPU10也就不能获知USB移动通信模块20的通信状态,而是只能够通过集线器获知USB移动通信模块是否与集线器连接。
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集线器,包括:
上行端口,用以耦接主机装置;
至少两个下行端口,每个下行端口用以耦接一外围装置;
状态判断单元,耦接该至少两个下行端口,根据该至少两个下行端口的引脚电平,判断该外围装置中的每一个是操作在USB2.0通信协议中的L0模式、L1模式还是L2模式;以及
控制单元,耦接在该上行端口与该状态判断单元之间;
其中,当该主机装置发出睡眠请求时,该状态判断单元判断该外围装置中的每一个是否操作在特定模式,并且,
只要该外围装置中的一个操作在该特定模式,该控制单元就提供未就绪回复给该主机装置。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线器,其中该特定模式包含USB2.0通信协议中的L2模式以及L0模式。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线器,其中当该外围装置都未操作在该特定模式时,该控制单元提供就绪回复给该主机装置。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集线器,其中当该外围装置都操作在USB2.0通信协议中的L1模式时,该控制单元提供该就绪回复给该主机装置。
5. 一种操作系统,包括:
主机装置,用以发出睡眠请求;以及
集线器,耦接在该主机装置与至少两个外围装置之间;
其中,在接收到该睡眠请求后,该集线器判断该外围装置中的每一个是否操作在USB2.0通信协议中的L0模式、L1模式和L2模式中的特定模式,只要该外围装置中的一个操作在该特定模式,该集线器就提供未就绪回复给该主机装置。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操作系统,其中当该集线器发出该未就绪回复时,该主机装置不进入USB2.0通信协议中的L1模式。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操作系统,其中当该外围装置都未操作在该特定状态时,该集线器提供就绪回复给该主机装置,该主机装置根据该就绪回复进入USB2.0通信协议中的L1模式。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操作系统,其中当主机装置进入USB2.0通信协议中的L1模式时,该外围装置也都操作在USB2.0通信协议中的L1模式。
9. 一种控制方法,适用于集线器,该集线器耦接在主机装置与至少两个外围装置之间,该控制方法包括:
从该主机装置接收睡眠请求;
判断该外围装置中的每一个是否操作在USB2.0通信协议中的L0模式、L1模式和L2模式中的特定模式;以及
只要该外围装置中的一个操作在该特定模式,就产生未就绪回复给该主机装置。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控制方法,其中该未就绪回复用以令该主机装置不进入USB2.0通信协议中的L1模式。
11.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控制方法,还包括:
当该外围装置都未操作在该特定模式时,产生就绪回复给该主机装置。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控制方法,其中当该外围装置都操作在USB2.0通信协议中的L1模式,产生该就绪回复给该主机装置,其中该主机装置根据该就绪回复进入USB2.0通信协议中的L1模式。
13.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控制方法,其中该特定模式包含USB2.0通信协议中的L2模式以及L0模式。”。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1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第1-13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次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2019年04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申请日2015年04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6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已经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163183A,公开日为2011年08月24日。
对比文件2:CN1920750A,公开日为2007年02月28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集线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脑周边装置(相当于集线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的第[0049]-[0062]段,附图1-5):该电脑周边装置200包括USB集线器30,上游端USB埠31(相当于上行端口),其连接电脑主机20(相当于用以耦接主机装置);多个下游端USB埠32(相当于该集线器具有至少两个下行端口),可以连接USB装置21(相当每个下行端口用以耦接一外围装置);在USB集线器30中具有一集线器控制单元34,并且集线器控制单元34中又具有多个暂存器,每一个下游端USB埠对应于一暂存器,用以记录各个下游端USB埠的装置,当有USB装置插入下游端USB埠时,下游端USB埠便会回报其状态,以使得其对应的暂存器中的数值由原本的0变成1,其中0代表对应的下游端USB埠未被占用,而1则代表对应的下游端USB埠被占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集线器控制单元34内设有判断单元,耦接多个下游端USB埠,根据多个下游端USB埠的引脚电平,产生判断结果,从而判断多个下游端USB埠中的每一个是否插入外围装置)。
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判断外围装置是操作在USB2.0通信协议中的L0模式、L1模式还是L2模式;控制单元,耦接在该上行端口与该状态判断单元之间,当该主机装置发出睡眠请求时,该状态判断单元判断该外围装置中的每一个是否操作在特定模式,只要该外围装置中的一个操作在该特定模式,该控制单元就提供未就绪回复给该主机装置。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接入外部设备的情况下,保持主机设备的运行状态。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USB设备的通信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段到第4页第1段,图1和2):CPU10在用户输入省电按钮时,运行电源控制器应用程序,在设定休眠之前检查USB移动通信模块20,当上述USB移动通信模块20正在通信时(隐含公开了状态判断单元,其判断外围装置操作在特定模式),将询问用户选定是否中止通信的引导图像影像显示在画面上(隐含公开了,当发出睡眠请求时,只要检测到USB移动通信模块20正在通信,CPU10必然会接收到USB移动通信模块20正在通信的回复,否则CPU10不会询问用户选定是否中止通信);用于执行多种功能及操作的许多种类的USB设备可以追加设置于适用本项发明的个人信息终端机内。而且对比文件2公开的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区别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都是在接入外部设备的情况下,保持主机设备的运行状态。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2结合到对比文件1之后,容易想到进一步在上行端口与状态判断单元之间耦接控制单元,并且使得状态判断单元判断该外围装置中的每一个是否操作在特定模式、只要该外围装置中的一个操作在该特定模式、该控制单元就提供未就绪回复给该主机装置。同时,L0模式、L1模式和L2模式均属于常规的USB2.0工作模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使得状态判断单元根据下行端口的引脚电平,判断外围装置是操作哪个模式下。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本领域中,L2模式和L0模式均属于常规的USB2.0工作模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其为特定的工作模式,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的第3页第2段到第4页第1段):CPU10在用户输入省电按钮时,运行电源控制器应用程序,在设定休眠之前检查USB移动通信模块20,当上述USB移动通信模块未处在通信状态时,将设定休眠模式(隐含公开了当外围装置未操作在特定模式时,提供就绪回复给主机装置)。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由控制单元提供就绪回复给主机装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本领域中,L1模式可以设置为USB2.0通信协议中的空闲模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处于上述模式时,该控制单元提供该就绪回复给该主机装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2.2权利要求5-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操作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脑系统(相当于操作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的第[0049]-[0062]段,附图1-5):电脑系统包括电脑主机20(相当于主机装置)和电脑周边装置200(相当于集线器),该电脑周边装置200上游端USB埠31,其连接电脑主机20,多个下游端USB埠32,可以连接多个USB装置21(相当于集线器,耦接在该主机装置与至少两个外围装置之间);在USB集线器30中具有一集线器控制单元34,并且集线器控制单元34中又具有多个暂存器,每一个下游端USB埠对应于一暂存器,用以记录各个下游端USB埠的装置,当有USB装置插入下游端USB埠时,下游端USB埠便会回报其状态,以使得其对应的暂存器中的数值由原本的0变成1,其中0代表对应的下游端USB埠未被占用,而1则代表对应的下游端USB埠被占用(相当于集线器判断外围装置中的每一个是否操作在特定模式)。
可见,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主机装置发出睡眠请求,特定模式是USB2.0通信协议中的L0模式、L1模式和L2模式,在接收到睡眠请求后,只要外围装置中的一个操作在特定模式,集线器就提供未就绪回复给主机装置。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接入外部设备的情况下,保持主机设备的运行状态。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USB设备的通信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段到第4页第1段,图1和2):个人信息终端机包括CPU10,CPU10在用户输入省电按钮时,运行电源控制器应用程序(相当于主机装置发出睡眠请求),在设定休眠之前检查USB移动通信模块20,当上述USB移动通信模块20正在通信时,将询问用户选定是否中止通信的引导图像影像显示在画面上(隐含公开了,在接收到睡眠请求后,判断外围装置是否操作在特定模式,只要外围装置操作在特定模式,提供未就绪回复给主机装置);用于执行多种功能及操作的许多种类的USB设备可以追加设置于适用本项发明的个人信息终端机内。而且对比文件2公开的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区别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5中的作用相同,都是在接入外部设备的情况下,保持主机设备的运行状态。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2结合到对比文件1之后,容易想到使电脑周边装置200进行判断和回复,只要有一个接口处在工作模式下时,整个电脑周边装置200就处在工作模式,电脑周边装置200提供未就绪回复给电脑主机20。同时,L0模式、L1模式和L2模式均属于常规的USB2.0工作模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USB移动通信模块20正在通信的状态设置为其中一种工作模式,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本领域中,L1模式可以设置为USB2.0通信协议中的空闲模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集线器发出未就绪回复时,主机装置不进入USB2.0通信协议中的L1模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段到第4页第1段,图1和2):CPU10在用户输入省电按钮时,运行电源控制器应用程序,在设定休眠之前检查USB移动通信模块20,当上述USB移动通信模块未处在通信状态时,将设定休眠模式(当外围装置未操作在特定状态时,提供就绪回复给主机装置,主机装置根据就绪回复进入休眠模式)。同时,L1模式可以设置为USB2.0通信协议中的空闲模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在USB移动通信模块未处在通信状态时,使得集线器提供就绪回复给主机装置,主机装置根据该就绪回复进入USB2.0通信协议中的L1模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本领域中,L1模式可以设置为USB2.0通信协议中的空闲模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主机装置进入USB2.0通信协议中的L1模式时,该外围装置也操作在USB2.0通信协议中的L1模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9-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控制方法,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的第[0049]-[0062]段,附图1-5):该控制方法适用于电脑周边装置200(相当于集线器),该电脑周边装置200上游端USB埠31,其连接电脑主机20,多个下游端USB埠32,可以连接多个USB装置21(相当于集线器耦接在主机装置与至少两个外围装置之间);在USB集线器30中具有一集线器控制单元34,并且集线器控制单元34中又具有多个暂存器,每一个下游端USB埠对应于一暂存器,用以记录各个下游端USB埠的装置,当有USB装置插入下游端USB埠时,下游端USB埠便会回报其状态,以使得其对应的暂存器中的数值由原本的0变成1,其中0代表对应的下游端USB埠未被占用,而1则代表对应的下游端USB埠被占用。
可见,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从主机装置接收睡眠请求,判断外围装置的每一个是否操作在USB2.0通信协议中的L0模式、L1模式和L2模式中的特定模式,只要外围装置中的一个操作在该特定模式,就产生未就绪回复给主机装置。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9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接入外部设备的情况下,保持主机设备的运行状态。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USB设备的通信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段到第4页第1段,图1和2):个人信息终端机包括CPU10,CPU10在用户输入省电按钮时,运行电源控制器应用程序(相当于接收睡眠请求),在设定休眠之前检查USB移动通信模块20(相当于判断外围装置是否操作特定模式),当上述USB移动通信模块20正在通信时(相当于外围装置操作在该特定模式),将询问用户选定是否中止通信的引导图像影像显示在画面上(隐含公开了,只要外围装置操作在该特定模式,就产生未就绪回复,否则不会询问用户选定是否中止通信的引导图像影像显示在画面上);用于执行多种功能及操作的许多种类的USB设备可以追加设置于适用本项发明的个人信息终端机内。而且对比文件2公开的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区别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5中的作用相同,都是在接入外部设备的情况下,保持主机设备的运行状态。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2结合到对比文件1之后,容易想到从电脑主机20接收睡眠请求、判断USB装置21中的每一个是否操作特定模式、只要USB装置21中的一个操作在特定模式就产生未就绪回复给电脑主机20。同时,L0模式、L1模式和L2模式均属于常规的USB2.0工作模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USB移动通信模块20正在通信的状态设置为其中一种工作模式,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9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本领域中,L0模式、L1模式和L2模式均属于常规的USB2.0工作模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L1模式设置其为空闲模式,从而使得未就绪回复用以令主机装置不进入USB2.0通信协议中的L1模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1是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段到第4页第1段,图1和2):CPU10在用户输入省电按钮时,运行电源控制器应用程序,在设定休眠之前检查USB移动通信模块20,当上述USB移动通信模块未处在通信状态时,将设定休眠模式(隐含公开了当外围装置未操作在特定模式时,产生就绪回复给主机装置)。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该对比文件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2是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段到第4页第1段,图1和2):CPU10在用户输入省电按钮时,运行电源控制器应用程序,在设定休眠之前检查USB移动通信模块20,当上述USB移动通信模块未处在通信状态时,将设定休眠模式(隐含公开了当外围装置未操作在特定模式时,产生就绪回复给主机装置)。同时,在本领域中,L1模式可以设置为USB2.0通信协议中的空闲模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外围装置操作在USB2.0通信协议中的L1模式时,产生就绪回复给主机装置,主机装置根据该就绪回复进入USB2.0通信协议中的L1模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3是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L2模式和L0模式均属于常规的USB2.0工作模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其为特定的工作模式,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详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记载了“用于执行多种功能及操作的许多种类的USB设备可以追加 设置于适用本项发明的个人信息终端机内”。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内置多个USB设备的启示。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内置USB设备的个人信息终端机,但是其主要公开的是一种USB设备的通信控制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该控制方法用于外置USB设备中是容易想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2)对比文件2中的CPU10与对比文件1中的集线器控制单元34的作用相似,因此将对比文件2结合到对比文件1之后,对比文件1中的集线器控制单元34能够起到与对比文件2中的CPU10相似的作用。即,对比文件1中的集线器控制单元34在主机装置发出睡眠请求时,判断外围装置是否操作在特定模式,只要外围装置操作在特定模式,提供未就绪回复给主机装置。(3)将对比文件2结合到对比文件1之后,对比文件1中的集线器控制单元仍然具有与外围装置耦接的端口,因此仍然能够获知外围装置的状态。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被接受。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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