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环氧树脂组合物及使用该环氧树脂组合物的膜、预浸料、纤维增强塑料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142
决定日:2019-06-24
委内编号:1F236192
优先权日:2012-08-20
申请(专利)号:201380043734.1
申请日:2013-08-20
复审请求人:三菱化学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汤冬梅
合议组组长:李开扬
参审员:陈辉
国际分类号:C08G59/20;C08J5/24;C08L53/00;C08L6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或启示容易想到将上述特征引入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从而得到所述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43734.1,发明名称为“环氧树脂组合物及使用该环氧树脂组合物的膜、预浸料、纤维增强塑料”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三菱化学株式会社(由三菱丽阳株式会社变更而来)。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8月20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8月20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7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4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2015年02月1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25页以及说明书摘要(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环氧树脂组合物,其含有下述成分(A)、成分(B)、成分(C)成分(D)及成分(E),
相对于所述环氧树脂组合物所含的环氧树脂的总质量,所述成分(A)的含量为3质量%~18质量%,所述成分(B)的含量为40质量%~55质量%,所述成分(C)的含量为20~60质量%,
相对于所述环氧树脂组合物所含的环氧树脂100质量份,所述成分(D)的含量为5~11质量份,所述成分(E)的含量为1~25质量份,
成分(A):分子内具有唑烷酮环结构的环氧树脂,
成分(B):数均分子量为600以上且1300以下,并且分子内不具有唑烷酮环结构的双酚型2官能环氧树脂,
成分(C):30℃时为液态的环氧树脂,
成分(D):软嵌段的两端连接有硬嵌段的三嵌段共聚物,所述成分(D)是商品名为Nanostrength M52N的聚(甲基丙烯酸甲酯)/聚(丙烯酸丁酯)/聚(甲基丙烯酸甲酯)且进一步共聚有二甲基丙烯酰胺的三嵌段共聚物,
成分(E):选自胺系固化剂或酸酐的固化剂。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氧树脂组合物,相对于所述共聚有二甲基丙烯酰胺的三嵌段共聚物的总质量,所述共聚有二甲基丙烯酰胺的三嵌段共聚物中的所述二甲基丙烯酰胺的聚合比例以聚合原料换算计为10~15质量%。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环氧树脂组合物,所述成分(E)是双氰胺。
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环氧树脂组合物,进一步含有下述成分(F),成分(F):脲系固化助剂。
5.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环氧树脂组合物,所述成分(B)是双酚A型环氧树脂。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氧树脂组合物,所述成分(C)是在分子内不具有唑烷酮环结构、并且30℃时的粘度为1000Pa·s以下的环氧树脂。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环氧树脂组合物,所述成分(C)是双酚型2官能环氧树脂。
8.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环氧树脂组合物,所述成分(F)是3-苯基-1,1-二甲脲或甲苯双二甲脲。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氧树脂组合物,所述成分(E)是双氰胺,所述环氧树脂组合物中的所述成分(E)的含量是如下量,即相对于所述环氧树脂组合物中的环氧树脂所具有的环氧基的总摩尔数,所述双氰胺所具有的活性氢的摩尔数为0.6~1.0倍。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氧树脂组合物,所述胺系固化剂为咪唑类固化剂或氯化硼胺配位化合物。
11. 一种膜,其包含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所述的环氧树脂组合物。
12. 一种预浸料,其使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所述的环氧树脂组合物浸渍于增强纤维基材。
13. 一种纤维增强塑料,其包含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所述的环氧树脂组合物的固化物和增强纤维。”
驳回决定指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环氧树脂组合物。对比文件2(CN1251597A,公开日:2000年04月26日)公开了一种环氧树脂组合物(参见说明书第12页第1-3段,第17页表1实施例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成分(A)的用量与对比文件2中的不同,同时权利要求1还含有成分D,软嵌段的两端连接有硬嵌段的三嵌段共聚物Nanostrength M52N,而对比文件2中没有。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高环氧树脂组合物的应用性能,例如热性、抗冲击性等。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含恶唑烷酮的环氧树脂XAC4151的用量可以相对于100重量份的环氧树脂为10重量份(参见说明书第18页实施例10)。对比文件1(CN102165010A,公开日:2011年08月24日)公开了一种环氧树脂组合物(参见说明书0029,0031,0038,0043,0044,0050,0052,0059,0073,0099段)。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中三嵌段共聚物使得环氧树脂组合物具有优异的耐热性、提高的韧性和耐冲击性,而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甲基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丁酯-甲基丙烯酸甲酯作为三嵌段共聚物,以及列举了例如Nanostrength M22N(参见说明书0060和0072段)。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固化剂除氰基胍(即双氰胺)外,还可以使用例如胺化合物、咪唑化合物等(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2段),固化助剂除了二氯二甲基脲外,还可以使用苯基二甲基脲(参见说明书第12页第3段),并且其使用了液态环氧树脂EP828,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于提高环氧树脂组合物耐热性、韧性和耐冲击性能的共聚物可以使用例如Nanostrength M22N,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加工性能等要求,来选择在30摄氏度下具有合适粘度的液态环氧树脂,并根据各组分对组合物固化后的实际性能(耐热性、韧性、抗冲击性等)影响,来选择合适用二甲基丙烯酰胺用量的三嵌段共聚物,以及调节固化剂与环氧树脂中活泼氢和环氧基的摩尔比例和选择特定种类的固化促进剂,以调节固化速率。因此,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3)对比文件2公开了其组合物可以用于浸渍增强纤维片来制备预浸片(即膜状预浸料)、含FRP层的模制品(即纤维增强塑料)(参见权利要求17,21)。因此,权利要求11-13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三菱化学株式会社(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0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0项)。相对于驳回文本,修改主要是将原权利要求3和4的特征写入权利要求1,删除了权利要求9部分特征和权利要求10,同时对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进行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于成分(A)分子内具有唑烷酮环结构的环氧树脂的用量,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相应的启示,难以想到对其进行调整;关于成分(D),对比文件1虽然列举了Nanostrength M22N等众多共聚物,但并没有认识到这些共聚物之间的差别。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Nanostrength M52N,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挑选出Nanostrength M52N。本申请实施例10与实施例14的对比说明Nanostrength M52N进一步提高了断裂韧性GIC。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环氧树脂组合物,其含有下述成分(A)、成分(B)、成分(C)成分(D)、成分(E)及成分(F),
相对于所述环氧树脂组合物所含的环氧树脂的总质量,所述成分(A)的含量为3质量%~18质量%,所述成分(B)的含量为40质量%~55质量%,所述成分(C)的含量为20~60质量%,
相对于所述环氧树脂组合物所含的环氧树脂100质量份,所述成分(D)的含量为5~11质量份,所述成分(E)的含量为1~25质量份,
成分(A):分子内具有唑烷酮环结构的环氧树脂,
成分(B):数均分子量为600以上且1300以下,并且分子内不具有唑烷酮环结构的双酚型2官能环氧树脂,
成分(C):30℃时为液态的环氧树脂,
成分(D):软嵌段的两端连接有硬嵌段的三嵌段共聚物,所述成分(D)是商品名为Nanostrength M52N的聚(甲基丙烯酸甲酯)/聚(丙烯酸丁酯)/聚(甲基丙烯酸甲酯)且进一步共聚有二甲基丙烯酰胺的三嵌段共聚物,
成分(E):双氰胺,
成分(F):脲系固化助剂。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氧树脂组合物,相对于所述共聚有二甲基丙烯酰胺的三嵌段共聚物的总质量,所述共聚有二甲基丙烯酰胺的三嵌段共聚物中的所述二甲基丙烯酰胺的聚合比例以聚合原料换算计为10~15质量%。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环氧树脂组合物,所述成分(B)是双酚A型环氧树脂。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氧树脂组合物,所述成分(C)是在分子内不具有唑烷酮环结构、并且30℃时的粘度为1000Pa·s以下的环氧树脂。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环氧树脂组合物,所述成分(C)是双酚型2官能环氧树脂。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氧树脂组合物,所述成分(F)是3-苯基-1,1-二甲脲或甲苯双二甲脲。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氧树脂组合物,所述环氧树脂组合物中的所述成分(E)的含量是如下量,即相对于所述环氧树脂组合物中的环氧树脂所具有的环氧基的总摩尔数,所述双氰胺所具有的活性氢的摩尔数为0.6~1.0倍。
8. 一种膜,其包含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环氧树脂组合物。
9. 一种预浸料,其使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环氧树脂组合物浸渍于增强纤维基材。
10. 一种纤维增强塑料,其包含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环氧树脂组合物的固化物和增强纤维。”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该组分对产品实际性能影响来确定其合适用量范围的,也不能否认该组分改善组合物断裂韧性和耐热性的作用。通过比较本申请实施例11和17可知所述用量范围属于常规选择;使用Nanostrength M52N的实施例17,其断裂韧性并不一定比实施例14-15高。此外,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测试断裂韧性的标准并不相同,两者的数据没有可比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 年11月30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环氧树脂组合物。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环氧树脂组合物(参见说明书第12页第1-2段,表1实施例10)。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实施10公开的组合物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含有所述质量份的成分(D),软嵌段的两端连接有硬嵌段的三嵌段共聚物,所述成分(D)是商品名为Nanostrength M52N的聚(甲基丙烯酸甲酯)/聚(丙烯酸丁酯)/聚(甲基丙烯酸甲酯)且进一步共聚有二甲基丙烯酰胺的三嵌段共聚物。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环氧树脂的耐热性和断裂韧性。对比文件1给出了其中的嵌段共聚物能够提高耐热性和断裂韧性的技术启示,并且列举了作为嵌段共聚物的优选实例Nanostrength M22N。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向环氧组合物中加入所述嵌段共聚物,并且能够选择与Nanostrength M22N 等嵌段共聚物结构和功能相近的类似物质使用以及能够调整和选择合适的用量。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韧性等性能的需要能够选择合适二甲基丙烯酰胺含量的嵌段共聚物;对比文件2公开了双酚A型环氧树脂以及液体双酚S型环氧树脂,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能够选择合适粘度的环氧树脂。对比文件2公开了苯基二甲基脲,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固化速度以及固化性能的需要能够选择和调整固化剂双氰胺中活性氢与环氧基团的比例。因此,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3)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环氧树脂组合物制成预浸料以及纤维增强塑料。而将环氧树脂组合物涂布形成膜或涂层也是环氧树脂的常用用途。因此,权利要求8-10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3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实施例10中相对于所述环氧树脂组合物所含有的环氧树脂的总质量,XZC4151的数量为10%质量。对比文件1明确记载了“通过将由下述成分[Aa]及[Ab]的特定组合形成的环氧树脂与构成成分[C]组合,可以得到具有高韧性、高耐热性及高弹性模量的树脂组成。详细的机制尚不明确,但是可以推定其原因在于,在由构成成分[Aa]及[Ab]的特定配合比引起的构成成分[A]的极性与构成成分[C]成分的极性之间的差、或者由构成成分[Aa]及[Ab]的特定配合比引起的构成成分[A]成分的SP值与构成成分[C]成分的SP值之间的差的影响下,可以形成微细的相分离结构”。关于Aa的数量,对比文件1明确记载胺类固化剂为二氨基二苯砜时,优选30-80质量%;当胺类固化剂为双氰胺时,优选为20-50质量%。对比文件1的参考实施例4中,XZC4151的数量相当于10%质量,树脂韧性降低。对比文件1的教导不仅仅是使用作为构成要素的[C]成分,而且必须限定[Aa]成分的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作为构成要素的[C]成分加入到对比文件2的实施例10中,这种组合是不合理的。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7年10月30日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2015年02月1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25页以及说明书摘要。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或启示容易想到将上述特征引入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从而得到所述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环氧树脂组合物(参见案由部分)。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纤维增强塑料的环氧树脂组合物、预浸片和用其制备的管状模制品。其具体公开了一种环氧树脂组合物(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2页第1-3段,表1实施例10),其包含:EP828 40重量份(常温下为液体的双酚A型环氧树脂,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成分(C));EP1002 50重量份(常温下为固体的双酚A型环氧树脂,环氧当量为600-700,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成分(B),对应数均分子量为1200-1400);XAC4151 10重量份(含唑烷酮环的环氧树脂,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成分(A));DICY 5重量份(氰基胍,对应权利要求1中成分(E));DCMU 4重量份(二氯二甲基脲,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成分(F))。经过计算,相对于环氧树脂的总质量,EP828含量为40%(落在权利要求1所述20-60%范围内),EP1002的含量为50%(落在权利要求1所述40-55%范围内),XAC4151的含量为10%(落在权利要求1所述3-18%范围内)。相对于100重量份环氧树脂,DICY的数量为5重量份(落在权利要求1所述1-25质量份范围内)。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实施例10公开的组合物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含有所述质量份的成分(D),软嵌段的两端连接有硬嵌段的三嵌段共聚物,所述成分(D)是商品名为Nanostrength M52N的聚(甲基丙烯酸甲酯)/聚(丙烯酸丁酯)/聚(甲基丙烯酸甲酯)且进一步共聚有二甲基丙烯酰胺的三嵌段共聚物。
合议组查明,本申请的目的在于获得一种具有如下性能的环氧树脂:能够在低温下操作,成型时孔隙抑制,以及能够使得纤维增强塑料具有优异的机械物性,尤其具有优异的断裂韧性及耐热性(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3页第2-17行)。本申请说明书还记载“通过将该结构的三嵌段共聚物微分散于环氧树脂中,从而能够抑制环氧树脂组合物的固化物的耐热性的降低,使断裂韧性提高”以及“两侧具有作为与环氧树脂容易相容的聚合物的硬嵌段的聚(甲基丙烯酸甲酯)/聚(丙烯酸丁酯)/(聚甲基丙烯酸甲酯)的三嵌段共聚物因向环氧树脂的分散性良好且能够使环氧树脂组合物的固化物的断裂韧性大幅提高,因此更优选。作为能够以市售获得的聚(甲基丙烯酸甲酯)/聚(丙烯酸丁酯)/(聚甲基丙烯酸甲酯)的三嵌段共聚物,例如可以举出阿科玛公司的Nanostrength M52,M52N,M22,M22N等。作为成分(D),也可以使用作为构成上述软嵌段和/或硬嵌段的原料的单体进一步含有二甲基丙烯酰胺的三嵌段共聚物。就共聚有二甲基丙烯酰胺的三嵌段共聚物而言,由于含有其的环氧树脂组合物的固化物的断裂韧性良好,因此进一步优选。在能够以市售获得的聚(甲基丙烯酸甲酯)/聚(丙烯酸丁酯)/(聚甲基丙烯酸甲酯)的三嵌段共聚物之中,作为这样的共聚物,例如可以举出阿科玛公司的Nanostrength M52N、M22N等”(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1页第14-28行)。基于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可知所述成分(D)的作用在于提高耐热性和断裂韧性。因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环氧树脂组合物的耐热性和断裂韧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环氧树脂组合物,其含有(A)环氧树脂、(B)胺类固化剂及(C)嵌段共聚物作为构成成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0015]-[0019]段)。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中成分(C),即选自S-B-M、B-M及M-B-M的至少一种嵌段共聚物,是维持环氧树脂组合物的优异的耐热性、提高韧性和耐冲击性所必需的成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0052]段)。并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作为三嵌段共聚物M-B-M的具体例,作为由甲基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丁酯-甲基丙烯酸甲酯构成的共聚物可以举出Arkema公司制的Nanostrength M22、以上述Arkema公司制的Nanostrength M22为基础共聚SP值高的单体得到的Nanostrength M22N。其中,共聚SP值高的单体得到的Nanostrength M22N 形成微细的相分离结构、得到高韧性,故优选使用”(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73]段)。并且对比文件1实施例部分表征了树脂固化物的韧性KIC,以及复合材料的GIC,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所述的韧性同样涉及断裂韧性。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成分(C)所述的嵌段共聚物能够提高耐热性和断裂韧性的技术启示,并且列举了作为嵌段共聚物的优选实例Nanostrength M22N。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如何提高环氧组合物耐热性和断裂韧性的技术问题时,根据对比文件1的教导有动机向环氧组合物中加入上述嵌段共聚物。虽然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所述具体牌号嵌段共聚物Nanostrength M52N,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选择与Nanostrength M22N等嵌段共聚物结构和功能相近的类似物质使用。而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相对于100质量份的环氧树脂,嵌段共聚物的配合量为1-10质量份,优选2-7质量份,更优选3-6质量份(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0059]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性能需要能够调整和选择合适的用量。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嵌段共聚物中二甲基丙烯酰胺的含量。虽然对比文件1未明确记载所述含量,但是其公开了同样含有相应单体的M22N,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韧性等性能的需要能够选择合适二甲基丙烯酰胺含量的嵌段共聚物。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成分(B),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使用双酚A型环氧树脂。因此,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和5进一步限定成分(C),对比文件2公开了使用液体双酚S型环氧树脂。粘度对应分子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产品性能需要能够选择合适粘度的环氧树脂。因此,权利要求4和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成分(F),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苯基二甲基脲(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2页第14-16行)。因此,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双氰胺的数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固化速度以及固化性能的需要能够选择和调整固化剂双氰胺中活性氢与环氧基团的比例。因此,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8-10分别要求保护包含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环氧树脂组合物或其固化物的膜,预浸料和纤维增强塑料。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环氧树脂组合物制成预浸料以及纤维增强塑料。而将环氧树脂组合物涂布形成膜或涂层也是环氧树脂的常用用途。因此,在权利要求1-7所述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8-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中成分(C),即选自S-B-M、B-M及M-B-M的至少一种嵌段共聚物,是维持环氧树脂组合物的优异的耐热性、提高韧性和耐冲击性所必需的成分”,由所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晓所述共聚物对于环氧树脂组合物的耐热性以及韧性有积极作用。基于所述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提高耐热性和韧性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尝试加入相应的嵌段共聚物。而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原理与嵌段共聚物以及环氧树脂的极性和SP值有关,对于不同的环氧体系和嵌段共聚物,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性能需要调整各成分的数量。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Aa成分的数量范围与对比文件2实施例10不同,以及对比文件1参考实施例4韧性相对于实施例有所下降,但是对比文件1参考实施例4对应具体的成分,而且其中的环氧树脂与对比文件2以及本申请有所不同,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所述嵌段共聚物成分必然不利于环氧树脂组合物耐热性和韧性的反面教导,而且基于对比文件1可知,XAC4151含有骨架的环氧树脂本身对韧性和耐热性也有影响。此外,根据本领域技术知识“嵌段共聚物被用来增韧改性热固性树脂,利用嵌段共聚物中的各嵌段与基体相容性的差异,通过反应诱导微相分离可以生成较为精细相结构……”(参见益小苏著,《先进树脂基复合材料高性能化》,第145页,国防工业出版社,2011年11月)可知嵌段共聚物具有增韧的作用以及增韧原理,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技术知识也可以知晓对比文件1中所述嵌段共聚物有增韧作用。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所述类别的嵌段共聚物用于环氧树脂体系以促进环氧树脂的耐热性和韧性,并且根据环氧树脂等具体成分进行调整,通过实验手段获得符合性能要求的环氧树脂组合物的配比。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本申请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 年07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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