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设备及指纹识别感测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移动设备及指纹识别感测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141
决定日:2019-06-24
委内编号:1F26421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41633.6
申请日:2016-01-21
复审请求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杭雪蒙
合议组组长:宋芸芸
参审员:甘文珍
国际分类号:G06K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41633.6,名称为“移动设备及指纹识别感测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1月21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1)对比文件1(CN103425965A,公开日为2013年12月04日)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且对比文件1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属于同一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2)从属权利要求7-9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7-9也不具备新颖性。(3)从属权利要求2-6、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6、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4)独立权利要求11,当其包括权利要求1、7-9任一的指纹识别感测装置时,权利要求11不具备新颖性;当其包括权利要求2-6、10任一的指纹识别感测装置时,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1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说明书第1-51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指纹识别感测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基板;
金属环,所述金属环具有中心孔且所述金属环设在所述基板上;
显示元件,所述显示元件设在所述中心孔内;
指纹传感器组件,所述指纹传感器组件设在所述基板上且位于所述中心孔内,所述指纹传感器组件位于所述显示元件的下方且包括适于耦合到用户手指的用户指纹的芯片、适于对用户手指按压敏感的响应元件以及用于包裹所述芯片和所述响应元件的封装层,所述芯片与所述基板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指纹识别感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板的上表面设有适于触动所述响应元件的触动部。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指纹识别感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触动部形成为向上凸起的凸起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指纹识别感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响应元件嵌设在所述芯片内。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指纹识别感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响应元件嵌设在所述芯片的靠近所述基板的一侧。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指纹识别感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纹传感器组件的上表面上铺设有胶水层。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指纹识别感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元件的下表面上铺设有油墨层。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指纹识别感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元件为玻璃盖板、陶瓷盖板或蓝宝石盖板。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指纹识别感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芯片包括能够以电容方式耦合到用户手指的指纹的一组电容性元件。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指纹识别感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纹传感器组件还包括焊盘,所述焊盘包裹在所述封装层内,所述芯片通过金线与所述焊盘连接,所述焊盘与所述基板连接。
11. 一种移动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所述的指纹识别感测装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晶片308虽然被按压,但其并未对用户的按压动作产生感知、并作出响应,而用于感知用户手指按压的元件为柔性元件116;“焊球318”并未对用户手指的按压动作进行感知和响应,焊球318设置的目的是实现对用户的指纹图像信息的卓越的电容感测。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1、56段以及附图3;指纹识别传感器包括硅晶片308,上面印刷了电路310,电路310上的电容提供用户手指304的指纹图像信息。而硅晶片308被构建为包括一组焊球318,该组焊球318被安置为耦合到硅晶片308。可任选地,焊球318不必包括实际焊料,但是可以包括其他导电材料,诸如金,其他可变形的金属,或响应于诸如压力之类的物理过程可以变形的其他导电或半导体材料。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中,焊球318并不等同于硅晶片308,硅晶片308的作用是识别用户指纹;而焊球318的作用是响应于诸如压力之类的物理过程而发生变形。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焊球318与本申请中的响应元件的作用相同,都是适于对用户手指按压敏感。其次,对比文件1附图3中,硅晶片308和焊球318被封装在一起。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考虑到了将芯片以及响应元件封装起来,减小厚度,提高灵敏度,降低干扰的问题。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对比文件1中的柔性元件116相当于响应元件,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芯片与基板连接;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移动设备,其包括权利要求1-10任一的指纹识别感测装置;因此,基于上述评述理由,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响应元件嵌设在所述芯片上的靠近所述基板的一侧的位置处”。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柔性元件116是将电信号从指纹识别传感器102传输到处理器,触觉锅仔片118用于感知按压动作;本申请响应元件可以感测到手指的按压动作,同时响应元件可以将手指按压的信息传递至控制组件上。因此,对比文件1的柔性元件并不相当于本申请的响应元件。(2)对比文件1中的触觉锅仔片118具有复杂的固定结构。本申请中感知按压动作的响应元件是嵌设在所述芯片上的靠近所述基板的一侧的位置处。该简化结构使得无需利用其它支撑或固定部件固定响应元件,响应元件更加靠近手指,也提升感知手指按压的灵敏度;另一方面,将响应元件嵌设于芯片内,还有利于响应元件与芯片之间的信息交互,避免由于外部干扰而造成响应元件与芯片之间信息传递失败或信息误传递。而本领域没有创造能力的技术人员,看到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同时,不会也没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为:
“1. 一种指纹识别感测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基板;
金属环,所述金属环具有中心孔且所述金属环设在所述基板上;
显示元件,所述显示元件设在所述中心孔内;
指纹传感器组件,所述指纹传感器组件设在所述基板上且位于所述中心孔内,所述指纹传感器组件位于所述显示元件的下方且包括适于耦合到用户手指的用户指纹的芯片、适于对用户手指按压敏感的响应元件以及用于包裹所述芯片和所述响应元件的封装层,所述芯片与所述基板连接,所述响应元件嵌设在所述芯片上的靠近所述基板的一侧的位置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1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1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4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合议组在本复审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具体如下:
对比文件1:CN103425965 A 公开日为2013年12月04日
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指纹识别感测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容传感器封装,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5-0047段,以及附图1-2):如图1,按钮104被安置为装入按钮孔108(相当于中心孔)中,按钮支撑板122耦合到基板(相当于基板)。按钮104包括透镜112;透镜112(相当于显示元件)被安置在基环114(相当于金属环,金属环具有中心孔且所述金属环设在所述基板上;所述显示元件设在所述中心孔内)内。按钮104被安置在指纹识别传感器102电路上方并与其耦合;指纹识别传感器102包括向其上安置了指纹识别电路的硅晶片308;指纹识别电路被安置在柔性元件116上方并与其耦合,柔性元件 116被安置为接收由用户手指在按钮104上施加的任何力,并将该力传输到触觉锅仔片118。柔性元件116还被安置为从指纹识别传感器102接收电信号(诸如表示指纹图像信息),并将这些电信号从指纹识别传感器102传输到处理器。柔性元件116被安置在触觉锅仔片118上方并与其耦合,触觉锅仔片118接收由用户手指在按钮104上施加的任何力,将表示用户手指按下按钮104的电信号传输到按钮电路,并可任选地向用户手指提供触觉反馈,以指出按钮104被按下。指纹识别电路被安置在柔性元件116上方,按钮支撑板122耦合到基板(上述层次结构中柔性元件116位于芯片和基板之间相当于响应元件在芯片靠近基板的一侧)。图2为图1的层压层,在透镜112的下面安置油墨组件202,指纹识别传感器电路被安置在透镜112下面(相当于指纹传感器组件设在所述基板上且位于所述中心孔内,所述指纹传感器组件位于所述显示元件的下方);液体层压层206被安置在指纹识别传感器电路与其耦合的透镜112下面,指纹识别传感器电路包括硅封装208,包括硅电路层(相当于包括适于耦合到用户手指的用户指纹的芯片)、焊料以及底层填料(underfill) 210(硅封装208包括底层填料210,而柔性元件和硅电路层都在底层填料和硅封装之间,该结构即相当于用于包裹所述芯片和所述响应元件的封装层);指纹识别电路被安置在柔性元件116(相当于适于对用户手指按压敏感的响应元件)上方并与其耦合(硅封装208和柔性元件116组成了指纹传感器组件);柔性元件116耦合到加强件元件212。夹持透镜112的基环 114的边缘使用液体粘合剂214耦合到加强件元件212。加强件元件被安置在高强度结合条(诸如VHB条216)上方并与其耦合,而高强度结合条又被安置在柔性元件117和触觉开关(按钮开关)218上方并与其耦合。与触觉锅仔片118相对垂直对准地定位指 纹识别传感器102电路可使设备100组合并行地接收指纹图像信息和按钮-按下信息的功能。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芯片与基板连接;(2)响应元件嵌设在所述芯片内。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电信号传输到处理器;如何减少按压的干扰。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基板上设有电通路,从而能够通过该电通路将某一部件的电信号传输到另一部件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基板上设有电通路,将指纹传感器芯片与基板相连,从而将芯片的电信号传输给处理器进行处理。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减少对柔性元件的按压干扰,将柔性元件嵌设在芯片内,从而只有接收指纹的同时才能产生按压力,防止其他不必要按压触发按钮功能;这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接收手指按压的力的柔性元件(相当于响应元件)。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响应元件的下方设置向上凸起的凸起部,当用户从上向下按压响应元件时,由于下方凸起部的挤压,响应元件的反应会更加灵敏。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减少对柔性元件的按压干扰,将柔性元件嵌设在芯片内,从而只有接收指纹的同时才能产生按压力,防止其他不必要按压触发按钮功能;这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图1-2):指纹识别电路被安置在柔性元件116上方;按钮支撑板122耦合到基板(上述层次结构相当于将响应元件在芯片靠近基板的一侧)。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用胶水将显示元件固定在指纹识别传感器电路上,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41段,以及附图2)在透镜112的下面安置油墨组件,包括2–5层油墨202(相当于所述显示元件的下表面上铺设有油墨层)。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 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14)显示元件包括蓝宝石材料。(参见说明书0028段)按钮104包括透镜112,按钮104可以由下列材料或其等效物中的一个或多个制成:氧化铝、玻璃或经过化学处理的玻璃、蓝宝石、经过化学处理的具有其至少某些特征的化合物,或具有类似性质的另一种化合物(相当于所述显示元件为玻璃盖板或蓝宝石盖板)。此外,陶瓷盖板也是指纹传感器中常用的显示元件材料。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 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43段,以及附图2)指纹识别传感器电路表现出与用户手指的脊和谷的电容耦合,诸如在用户手指的表皮处,带有这样的效果:指纹识别传感器接收2D指纹图像信息,根据该信息,设备可以确定指纹是否是用户的指纹还是某个其他人的指纹(相当于所述芯片包括能够以电容方式耦合到用户手指的指纹的一组电容性元件)。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 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通过设置焊盘与金线来进行芯片与其他部件的电连接,且焊盘作为指纹传感器的一部分可被一起包裹在封装层中,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 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移动设备。其包括权利要求1-10任一项的指纹识别感测装置,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用于移动设备(图1)。因此,基于权利要求1-10评述的证据和理由,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第(1)条:
对此,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所提及的“同时响应元件可以将手指按压的信息传递至控制组件上”并没有限定在权利要求书中,仅限定了响应元件是对用户手指按压敏感的。而对比文件1中的柔性元件在接收由用户手指在按钮104上施加的任何力时,是可以发生形变的,由此才能将力传输到触觉锅仔片118。而发生形变即是对用户手指按压敏感。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的柔性元件相当于本申请的响应元件。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第(2)条:
对此,合议组认为:由图1所示的层次结构,柔性元件116位于芯片和基板之间,该结构即公开了将响应元件在芯片靠近基板的一侧。对于嵌设结构,对比文件1也是在按压按钮的同时识别指纹,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当手指按压在指纹芯片的外围,由于柔性元件面积较大,则会出现误触摸。为了减少对柔性元件的按压干扰,防止其他不必要按压触发按钮功能,将柔性元件嵌设在芯片内,从而只有接收指纹的同时才能产生按压力;这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
对于对比文件1中包括触觉锅仔片的结构。首先,本申请权利要求1并没有排除其不提供触觉反馈。其次,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触觉锅仔片118的安装,但触觉锅仔片118提供的是触觉反馈,即反馈给用户按压按钮的感觉。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比文件1由于要提供触觉反馈,所以涉及了更复杂的触觉锅仔片118结构,但当不需要提供触觉反馈时,也可以去除该元件;可以预知,去除该元件的同时,其功能也消失。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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