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多媒体内容播放进度控制方法及用户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109
决定日:2019-06-24
委内编号:1F27100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19132.9
申请日:2015-12-10
复审请求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郝海燕
合议组组长:田华
参审员:严佳琳
国际分类号:H04N21/431,H04N21/41,H04N21/436,H04N21/422,H04N21/472,H04N21/44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其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19132.9,名称为“一种多媒体内容播放进度控制方法及用户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10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4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09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O5100917A,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对比文件2:CN1O3796076A,公开日为2014年05月14日;对比文件3:CN1O3064596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2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媒体内容播放进度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检测用户终端的多媒体内容播放界面是否发生触控操作;
若检测到所述多媒体内容播放界面发生触控操作,则获取所述触控操作的触控参数;其中,所述触控操作的位置为所述多媒体内容播放界面中的进度控制条之外的位置;
根据所述触控参数生成针对当前播放多媒体内容的播放进度控制指令;其中,所述触控参数包括触控方向,所述根据所述触控参数生成针对当前播放多媒体内容的播放进度控制指令,包括:根据预设的方向与播放进度的映射关系得到与所述触控方向对应的播放进度控制参数,生成针对当前播放多媒体内容的且包含所述播放进度控制参数的播放进度控制指令;其中,所述播放进度控制参数包括播放进度时间段;所述方向与播放进度的映射关系具体包括:当方向为第一方向时,控制当前播放多媒体内容快进一定时间段,当方向为第二方向时,控制当前播放多媒体内容快退一定时间段,其中,上述快进对应的时间段与快退对应的时间段不同;
向目标播放设备发送所述播放进度控制指令,所述播放进度控制指令用于指示所述目标播放设备将所述当前播放多媒体内容的播放进度调节至与所述播放进度控制指令相匹配的进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触控参数还包括触控压力值,所述根据所述触控参数生成针对当前播放多媒体内容的播放进度控制指令,还包括:
根据预设的压力值与进度值的映射关系得到与所述触控压力值对应的播放进度控制参数,生成针对当前播放多媒体内容的且包含所述播放进度控制参数的播放进度控制指令。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触控参数生成针对当前播放多媒体内容的播放进度控制指令,包括:
获取当前播放多媒体内容的播放状态;
根据所述播放状态以及所述触控参数生成针对所述当前播放多媒体内容的播放进度控制指令。
4.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检测预设主播放设备是否与所述用户终端断开连接;
若检测到所述预设主播放设备与所述用户终端断开连接,则向播放设备组合中每一个播放设备发送测试指令;
针对所述播放设备组合中的每一个播放设备,获取从所述测试指令的发送时刻至接收到所述每一个播放设备返回测试指令响应消息的接收时刻的间隔时长;
从所述播放设备组合中选取所述间隔时长最短的播放设备作为目标播放设备,并与所述目标播放设备建立连接;
其中,向目标播放设备发送所述播放进度控制指令,包括:基于所述连接向目标播放设备发送所述播放进度控制指令。
5. 一种用户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检测单元,用于检测用户终端的多媒体内容播放界面是否发生触控操作;
获取单元,用于若所述检测单元检测到所述多媒体内容播放界面发生触控操作,则获取所述触控操作的触控参数;其中,所述触控操作的位置为所述多媒体内容播放界面中的进度控制条之外的位置;
生成单元,用于根据所述触控参数生成针对当前播放多媒体内容的播放进度控制指令;其中,所述触控参数包括触控方向,所述生成单元根据所述触控参数生成针对当前播放多媒体内容的播放进度控制指令为根据预设的方向与播放进度的映射关系得到与所述触控方向对应的播放进度控制参数,生成针对当前播放多媒体内容的且包含所述播放进度控制参数的播放进度控制指令;其中,所述播放进度控制参数包括播放进度时间段;所述方向与播放进度的映射关系具体包括:当方向为第一方向时,控制当前播放多媒体内容快进一定时间段,当方向为第二方向时,控制当前播放多媒体内容快退一定时间段,其中,上述快进对应的时间段与快退对应的时间段不同;
发送单元,用于向目标播放设备发送所述播放进度控制指令,所述播放进 度控制指令用于指示所述目标播放设备将所述当前播放多媒体内容的播放进度调节至与所述播放进度控制指令相匹配的进度。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户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触控参数还包括触控压力值,所述生成单元根据所述触控参数生成针对当前播放多媒体内容的播放进度控制指令还为根据预设的压力值与进度值的映射关系得到与所述触控压力值对应的播放进度控制参数,生成针对当前播放多媒体内容的且包含所述播放进度控制参数的播放进度控制指令。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户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生成单元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获取当前播放多媒体内容的播放状态;
生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播放状态以及所述触控参数生成针对所述当前播放多媒体内容的播放进度控制指令。
8. 根据权利要求5~7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用户终端,其特征在于,
所述检测单元,还用于检测预设主播放设备是否与所述用户终端断开连接;
所述发送单元,还用于若所述检测单元检测到所述预设主播放设备与所述用户终端断开连接,则向播放设备组合中每一个播放设备发送测试指令;
所述获取单元,还用于针对所述播放设备组合中的每一个播放设备,获取从所述测试指令的发送时刻至接收到所述每一个播放设备返回测试指令响应消息的接收时刻的间隔时长;
所述用户终端还包括:
选取单元,用于从所述播放设备组合中选取所述间隔时长最短的播放设备作为目标播放设备,并与所述目标播放设备建立连接;
其中,所述发送单元向目标播放设备发送所述播放进度控制指令的具体实施方式为基于所述连接向目标播放设备发送所述播放进度控制指令。”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根据触控方向确定进度调节的方向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任何依据可以想到根据触控方向确定具体的播放进度时间。现有技术中,对具体前进或后退多少时间都是根据进度条的拖曳距离来确定的,没有现有技术是根据方向得到方向对应的固定的进度时间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的意见。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驳回决定中的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的【0064】段公开了:…根据触摸屏上的控制操作的方向对声音的大小和视频的前进后退进行控制,接收控制操作来快速进行视频控制,同时控制的比例也可以进行设定,通过这种控制视频的方法,更加便捷的进行控制操作。因此对比文件3公开可以通过控制操作的方向控制播放视频时间的比例。而控制操作时,比例是固定的还是根据速度和时间也就是距离计算的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公开了触摸方向与播放进度之间存在一定比例,本领域技术人员再对这种比例进行定量的设定是不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修改了复通通知书中针对的审查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5,删除了权利要求2、6,并对权利要求书的序号重新调整。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中是根据滑动方向的滑动距离来调节声音或视频前进后退方向的比例,而不是“通过控制操作的方向控制播放视频时间的比例”。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触及压力值得到滑块在播放进度条上的移动速度的大小,即前进和后退的速度,与滑块的方向无关。现有技术中,播放进度时间段的调节都是根据进度条的拖曳距离来确定的,没有现有技术是根据方向来得到与仅由该方向决定的固定的时间段。没有证据表明根据触控方向得出播放进度时间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将触控方向与播放进度时间段对应,用户只需要朝一个方向触摸一次即可明确所能调节的时长,克服了技术偏见,避免了现有技术中由触摸轨迹的长度来确定导致不可控的问题。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权利要求1、4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多媒体内容播放进度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检测用户终端的多媒体内容播放界面是否发生触控操作;
若检测到所述多媒体内容播放界面发生触控操作,则获取所述触控操作的触控参数;其中,所述触控操作的位置为所述多媒体内容播放界面中的进度控制条之外的位置;
根据所述触控参数生成针对当前播放多媒体内容的播放进度控制指令;其中,所述触控参数包括触控方向,所述根据所述触控参数生成针对当前播放多媒体内容的播放进度控制指令,包括:根据预设的方向与播放进度的映射关系得到与所述触控方向对应的播放进度控制参数,生成针对当前播放多媒体内容的且包含所述播放进度控制参数的播放进度控制指令;其中,所述播放进度控制参数包括播放进度时间段,所述播放进度时间段仅由触控方向决定;所述方向与播放进度的映射关系具体包括:当方向为第一方向时,控制当前播放多媒体内容快进一定时间段,当方向为第二方向时,控制当前播放多媒体内容快退一定时间段,其中,上述快进对应的时间段与快退对应的时间段不同;
向目标播放设备发送所述播放进度控制指令,所述播放进度控制指令用于指示所述目标播放设备将所述当前播放多媒体内容的播放进度调节至与所述播放进度控制指令相匹配的进度。”
“4. 一种用户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检测单元,用于检测用户终端的多媒体内容播放界面是否发生触控操作;
获取单元,用于若所述检测单元检测到所述多媒体内容播放界面发生触控操作,则获取所述触控操作的触控参数;其中,所述触控操作的位置为所述多媒体内容播放界面中的进度控制条之外的位置;
生成单元,用于根据所述触控参数生成针对当前播放多媒体内容的播放进度控制指令;其中,所述触控参数包括触控方向,所述生成单元根据所述触控参数生成针对当前播放多媒体内容的播放进度控制指令为根据预设的方向与播放进度的映射关系得到与所述触控方向对应的播放进度控制参数,生成针对当前播放多媒体内容的且包含所述播放进度控制参数的播放进度控制指令;其中,所述播放进度控制参数包括播放进度时间段,所述播放进度时间段仅由触控方向决定;所述方向与播放进度的映射关系具体包括:当方向为第一方向时,控制当前播放多媒体内容快进一定时间段,当方向为第二方向时,控制当前播放多媒体内容快退一定时间段,其中,上述快进对应的时间段与快退对应的时间段不同;
发送单元,用于向目标播放设备发送所述播放进度控制指令,所述播放进度控制指令用于指示所述目标播放设备将所述当前播放多媒体内容的播放进度调节至与所述播放进度控制指令相匹配的进度。”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3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是: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4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9年04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经合议组审查,2019年04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引用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媒体内容播放进度控制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控制视频播放的方法,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的【0048】-【0064】段):S201,在视频播放过程中接收控制操作,进入播放控制界面。S202,当检测到触摸屏上有控制操作(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检测用户终端的多媒体内容播放界面是否发生触控操作),记录触摸屏上控制操作的起点位置和起点时间,S203,检测触摸屏上的控制操作是否为连续的控制操作动作,S204,当触摸屏上的控制操作是连续的操作动作时记录触摸屏上控制操作的终点位置和终点时间。S205,根据记录的触摸屏上的控制操作,提取控制操作的起点位置、起点时间、终点位置以及终点时间。S206,根据控制操作的起点位置、起点时间、终点位置以及终点时间计算出控制操作的滑动方向(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若检测到所述多媒体内容播放界面发生触控操作,则获取所述触控操作的触控参数,其中所述触控参数包括触控方向)。S207,根据控制操作的滑动方向对播放的视频进行控制(即公开了根据所述触控参数生成针对当前播放多媒体内容的播放进度控制指令)。根据滑动的方向进行对应的声音的控制和视频前进后退的控制。当触摸屏上控制操作的滑动方向向上时,增大播放音量,当触摸屏上控制操作的滑动方向向下时,减小播放音量,当触摸屏上控制操作的滑动方向向左时,视频向后快进播放,当触摸屏上控制操作的滑动方向向右时,视频向前快进播放(即公开了根据预设的方向与播放进度的映射关系得到与所述触控方向对应的播放进度控制参数,生成针对当前多媒体内容的且包含所述播放进度控制参数的播放进度控制指令)。由于滑动的速度用户可以进行快速操作,在操作上就更加方便和便捷,实现时更加便捷,具体的在操作中用户也可以调节操作的滑动方向的距离与调节的声音或视频前进后退方向的比例(即公开了播放进度控制参数包括播放进度时间段),提供更加便捷的操作控制。
此外,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当检测到触摸屏上有控制操作时,检测控制操作是否为一个连续的控制操作,此处检测的条件是在当触摸控制操作动作不在控制界面上的选项位置时。同时,对比文件3根据滑动方向控制视频的向后或向前快进播放,则其触摸屏上的控制操作应在进度控制条之外的位置。因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触控操作的位置为所述多媒体内容播放界面中的进度控制条之外的位置。
由上述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3也公开了一种多媒体内容即视频播放控制方法,根据进度控制条(控制界面上的选项位置)之外的位置的触控操作确定触控方向,根据预设的方向与播放进度的映射关系得到播放进度控制参数(前进后退方向的比例)。与本申请达到的技术效果相同,即在进度控制条之外的位置有效控制播放进度。
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1)所述播放进度时间段仅由触控方向决定,所述方向与播放进度的映射关系具体包括:当方向为第一方向时,控制当前播放多媒体内容快进一定时间段,当方向为第二方向时,控制当前播放多媒体内容快退一定时间段,其中,上述快进对应的时间段与快退对应的时间段不同;(2)向目标播放设备发送所述播放进度控制指令,所述播放进度控制指令用于指示所述目标播放设备将所述当前播放多媒体内容的播放进度调节至与所述播放进度控制指令相匹配的进度。根据上述区别确定权利要求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定量控制播放进度以及如何控制目标播放设备。
对于区别特征(1),使用固定值映射关系实现定量控制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3公开了滑动方向和距离控制播放进度的比例以提供更加灵活的操作控制,同时控制的比例也可以进行设定的情况下(参见说明书第【0063】、【0064】段),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公开了播放进度时间段可以固定设置。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是滑动方向和距离共同控制固定播放进度时间段的控制方式,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的控制方式相对本申请更为复杂。在面对如何实现定量控制播放进度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上述现有技术中得到技术启示,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3中仅将滑动方向与一定进度时间段对应起来形成映射关系以实现定量控制播放进度。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媒体播放设备和控制方法,并且具体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2):用户可以在播放控制界面对播放状态等进行调整,播放状态包括进度;同时向媒体播放设备(即公开了目标播放设备)发送播放控制指令,携带调节后的播放状态信息,以控制所述媒体播放设备按照调整后的播放状态播放所述第一媒体(即公开了播放进度控制指令用于指示目标播放设备将当前播放内容的播放进度调节至与所述播放进度控制指令相匹配的进度)。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存在控制设备和播放设备两个独立设备,并且通过用户终端控制媒体播放设备。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技术启示,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3的媒体内容播放控制方法中。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播放状态影响播放进度的调整,例如播放状态为快进时再进行快进操作与播放状态为正常时进行快进操作对播放进度的控制是不同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2中的任意一个进行限定,根据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确定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主播放设备与控制设备断开连接的情况下如何选取目标播放设备。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存在目标播放设备群组的环境中,在主播放设备与控制设备断开连接的情况下,通过测试指令以及响应消息的间隔时长选取间隔时长最短的播放设备作为目标播放设备时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6请求保护的用户终端与权利要求1-3的控制方法一一对应。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使用相应的单元模块实现对应的功能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3的评述,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5.2节的描述,技术偏见,是指在某段时间内、某个技术领域中,技术人员对某个技术问题普遍存在的、偏离客观事实的认识,它引导人们不去考虑其他方面的可能性,阻碍人们对该技术领域的研究和开发。如果发明克服了这种技术偏见,采用了人们由于技术偏见而舍弃的技术手段,从而解决了技术问题,则这种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而本申请中,滑动方向与播放进度的比例可以定量设置的控制关系并不是一个偏离客观事实的技术偏见。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选择的设置,例如播放进度定量则播放时间进度被严格控制,播放进度根据速度和时间控制则播放时间进度可灵活控制。而滑动方向控制播放进度是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都公开的现有技术,只是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中的控制方式更为复杂,在面对如何实现定量控制播放进度的技术问题时,在放弃灵活性选择严格控制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上述现有技术中得到技术启示,选择简单而单一的控制方式,也就是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3中的仅滑动方向与一定播放进度时间段对应起来形成映射关系以实现定量控制播放进度,也就是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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