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石墨材料及其制作方法和石墨煲汤锅-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石墨材料及其制作方法和石墨煲汤锅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091
决定日:2019-06-24
委内编号:1F25200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516141.9
申请日:2014-09-29
复审请求人:平顶山市信瑞达石墨制造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万红波
合议组组长:代玲莉
参审员:陈胜尧
国际分类号:C01B31/04,A47J36/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该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516141.9,名称为“一种石墨材料及其制作方法和石墨煲汤锅”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平顶山市信瑞达石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9月29日,公开日为2015年1月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4年9月29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于2014年11月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4段(即第1-4页);以及其于2017年1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121671A,公开日为2013年5月29日;
对比文件2:CN104016333A,公开日为2014年9月3日;
对比文件3:CN202477345U,公告日为2012年10月1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石墨材料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A、混合,将70份重量的沥青焦与30份重量的高温改质煤沥青混合,所述沥青焦的水分(W):≤1.0%;灰分(A):≤0.3%;挥发分(V):≤1.0%;所述高温改质煤沥青的水分(W):≤1.0%;灰分(A)≤0.3%;挥发分(V):45%-60%;所述沥青焦的真密度(D)≥2.00g/cm3,粉末电阻(ρ)≤650μΩm;所述高温改质煤沥青的软化点(SP)为100-110℃;且所述高温改质煤沥青中的喹啉不容物(QI)为7-12%,甲苯不容物(BI)为25-35%;
B、一次磨粉,将上述沥青焦与高温改质煤沥青的混合物通过磨粉机磨粉细化,并控制粉末粒径为12-18微米;
C、混炼,将完成磨粉细化的混合物在150℃-300℃的温度下搅拌并加热1.5-3小时,并在加热过程中进行多次轧片;
D、二次磨粉,对完成混炼的沥青焦与高温改质煤沥青混合物进行再次磨粉细化,并控制粉末粒径为8-15微米;
E、压制,将完成二次磨粉后的混合物放入模具内压制成形;
F、一次焙烧,在惰性气体保护下将压制成型的混合物加热至1200-1600度,温升速度为100-200℃/h,并保温30-60天;
G、浸渍,将完成一次焙烧后的混合物浸渍在中温煤沥青中,并以50℃-60℃/h的温升速度加热至300-500度,抽真空后保压处理;
H、二次焙烧,在惰性气体保护下加热至1200-1600度,温升速度为100-200℃/h,并保温30-60天;
I、墨化,以100℃/h的温升速度加热至3200℃,使粉末墨化。
2. 一种以权利要求1任一项所述的石墨材料的制作方法制作出的石墨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石墨材料的密度为1.67-1.81g/cm3,所述石墨材料的灰分≤0.1%。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石墨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石墨材料的热膨胀系数为4.8×10-6/K。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石墨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石墨材料的热扩散率为87.5m^2/s。
5.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石墨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石墨材料的热导率为130w/m·k。
6.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石墨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石墨材料的抗压强度为35-63Mpa,所述石墨材料抗折强度为22-33Mpa。
7. 一种煲汤锅,其特征在于:所述煲汤锅使用如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的石墨材料制成。”
驳回决定指出: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进一步,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对比文件3结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平顶山市信瑞达石墨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其中将原权利要求3-6并入原权利要求1中,同时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项的编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石墨材料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A、混合,将70份重量的沥青焦与30份重量的高温改质煤沥青混合,所述沥青焦的水分(W):≤1.0%;灰分(A):≤0.3%;挥发分(V):≤1.0%;所述高温改质煤沥青的水分(W):≤1.0%;灰分(A)≤0.3%;挥发分(V):45%-60%;所述沥青焦的真密度(D)≥2.00g/cm3,粉末电阻(ρ)≤650μΩm;所述高温改质煤沥青的软化点(SP)为100-110℃;且所述高温改质煤沥青中的喹啉不容物(QI)为7-12%,甲苯不容物(BI)为25-35%;
B、一次磨粉,将上述沥青焦与高温改质煤沥青的混合物通过磨粉机磨粉细化,并控制粉末粒径为12-18微米;
C、混炼,将完成磨粉细化的混合物在150℃-300℃的温度下搅拌并加热1.5-3小时,并在加热过程中进行多次轧片;
D、二次磨粉,对完成混炼的沥青焦与高温改质煤沥青混合物进行再次磨粉细化,并控制粉末粒径为8-15微米;
E、压制,将完成二次磨粉后的混合物放入模具内压制成形;
F、一次焙烧,在惰性气体保护下将压制成型的混合物加热至1200-1600度,温升速度均为100-200℃/h,并保温30-60天;
G、浸渍,将完成一次焙烧后的混合物浸渍在中温煤沥青中,并以50℃-60℃/h的温升速度加热至300-500度,抽真空后保压处理;
H、二次焙烧,在惰性气体保护下加热至1200-1600度,温升速度均为100-200℃/h,并保温30-60天;
I、墨化,以100℃/h的温升速度加热至3200℃,使粉末墨化;
其中,所述石墨材料的热膨胀系数为4.8×10-6/K;所述石墨材料的热扩散率为87.5m^2/s;所述石墨材料的热导率为130w/m·k;所述石墨材料的抗压强 度为35-63Mpa,所述石墨材料抗折强度为22-33Mpa。
2. 一种以权利要求1所述的石墨材料的制作方法制作出的石墨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石墨材料的密度为1.67-1.81g/cm3,所述石墨材料的灰分≤0.1%。
3. 一种煲汤锅,其特征在于:所述煲汤锅使用如权利要求1-2任一项所述的石墨材料制成。”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先是将沥青焦与高温改质煤沥青混合,磨粉,压片,再二次磨粉,可以进一步使二者相互融合均匀,使煤沥青充分渗透到沥青焦颗粒细粉的气孔中,并能够均匀的涂布到颗粒表面,达到材质均匀的目的;(2)本申请限定了详细的一次焙烧以及二次焙烧工艺,这些反应参数是直接影响石墨材料的关键因素,对比文件1在热导率、热扩散率以及热膨胀系数均出现不确定性;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采用的原料存在区别,对比文件1所制备的石墨材料主要应用于电极方面,突出材料的电阻性能,本申请应用于煲汤锅,突出热扩散系数、热导率、热膨胀系数等方面的性能。(3)对比文件2虽然涉及到了混捏后趁热轧片,但其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技术方案相差很大,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简单的将二者相结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6月8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前置意见认为:虽然本申请区别技术特征较多,但工具书中已经给出了各个步骤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该步骤的目的通过有限的实验选择合适的数值。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制备电极的石墨,尽管不是用于制备锅的,但是相同的原料相同的步骤得到的产品性质也是相同的,并且对比文件1给出了该石墨可以用于制备坩埚,坩埚的热性质要求比普通锅更高,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可以使用该石墨制备普通锅。对比文件3也给出了石墨用于制备锅的用途。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4月25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先将沥青焦与高温改质煤沥青混合然后进行一次磨粉,并限定了原料具体性质;对比文件1的一次磨粉为分别磨粉,然后再混合;(2)混炼时间为1.5-3小时,并在加热过程中进行多次轧片;(3)二次磨粉后的粒径为8-15μm;(4)限定了一次焙烧、浸渍、二次焙烧及是石墨化的具体过程;所得石墨材料的热膨胀系数为4.8×10-6/K,热扩散率为87.5m2/s,热导率为130w/m·k,抗压强度为35-63Mpa,抗折强度为22-33Mpa。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具体工艺步骤以调节石墨材料性能。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原料大部分的具体性质,进一步为控制水分将改质煤沥青具体选择高温改质煤沥青,水分(W)≤1.0%为容易选择的;先将沥青焦与高温改质煤沥青混合再一次磨粉,并控制粉末粒径为12-18微米是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2给出了混炼3小时并进行多次轧片以调节原料混合效果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参见实施例2)公开了成型好的坯体经过一次焙烧、一次浸渍、二次焙烧、二次浸渍、三次焙烧、石墨化等后续工艺,制成等静压石墨,体积密度1.8g/cm3,抗压强度76Mpa,抗弯强度34Mpa,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石墨材料综合性能的需要,能够合理选择焙烧、浸渍次数以及温度条件;此外,1~5×10-6/K的热膨胀系数,130~150w/m·k的热导率为石墨材料的常规物化性能,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石墨材料性能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石墨材料是容易得到的,并不具备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进一步,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此外,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多用途石墨电子锅(也可作为煲汤锅):加热内胆材质可为中粗度石墨或精细石墨,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次磨粉和二次磨粉,焦粉骨料和煤沥青粉先进行充分的混合,使得在下一步加热混捏的过程中,煤沥青粉熔化,充分渗透到骨料颗粒细粉的气孔中,并能够均匀的涂布到颗粒细粉表面,达到材料结构均质的目的,为进一步充分混合,提高材料的结构均匀性,先将沥青焦与高温改质煤沥青混合再一次磨粉是容易选择的,且技术效果也是可预期的,该选择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原料大部分的具体性质,进一步为控制水分将改质煤沥青具体选择高温改质煤沥青,水分(W)≤1.0%为容易选择的;虽然对比文件1未明确热导率、热扩散率以及热膨胀系数,但其与本申请原料性质几乎相同,且产品密度1.80g/cm3,灰分0.05%,落在本申请范围内,强度略高于本申请,而1~5×10-6/K的热膨胀系数,130~150w/m·k的热导率为石墨材料的常规物化性能,本申请石墨材料的性能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石墨材料并不具备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3)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相同,涉及的也是等静压石墨制品的制备方法,其在混捏和破碎制粉的步骤中间添加了轧片步骤以提高混炼混合效果,将轧片步骤结合至对比文件1中是容易选择的,且技术效果可预期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成立。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第1-3项,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4年9月29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于2014年11月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4段(即第1-4页);以及其于2018年5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该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石墨材料的制作方法,对比文件1(CN103121671A,公开日为2013年5月29日,参见权利要求6)公开了一种等静压石墨(即石墨材料)的制备方法:一次磨粉,将煅烧后的石油焦或沥青焦经粗碎后,用雷蒙磨、冲击磨或气流粉碎机进行粉碎,制成平均粒径为10-15μm的焦粉,作为骨料;将原料煤沥青在球磨机中快速磨粉,磨粉时间1-10分钟,然后用200目筛子进行过筛,筛上料继续投入球磨机回磨,筛下料留用;将煤沥青与焦粉骨料按照重量百分比分别为40-27%和60-73%比例一起投入三维混合机进行混合,混合时间0.5-3h;将煤沥青粉与焦粉骨料的混合物投入到混捏锅里加热混捏,混捏时间1-4h,温度160-240℃,混捏产生的糊料再投入凉料锅里进行凉料,待温度低于60℃出锅;冷却后的糊料先进行破碎,然后在雷蒙磨或冲击磨进行二次磨粉,二次磨粉平均粒径20-45μm;将二次粉装入橡胶磨套进行等静压成型,成型好的胚体经过焙烧、浸渍、石墨化等后续工艺后就制成了等静压石墨。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先将沥青焦与高温改质煤沥青混合然后进行一次磨粉,并限定了原料具体性质;对比文件1的一次磨粉为分别磨粉,然后再混合;(2)混炼时间为1.5-3小时,并在加热过程中进行多次轧片;(3)二次磨粉后的粒径为8-15μm;(4)限定了一次焙烧、浸渍、二次焙烧及是石墨化的具体过程;所得石墨材料的热膨胀系数为4.8×10-6/K,热扩散率为87.5m2/s,热导率为130w/m·k,抗压强度为35-63Mpa,抗折强度为22-33Mpa。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具体工艺步骤以调节石墨材料性能。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次磨粉时沥青焦和煤沥青分别磨至平均粒径为10-15μm和过200目筛(74μm),再混合进行混炼,且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31段)还公开了:本发明方法增加了焦粉骨料和煤沥青粉的预混合工序,在三维混合机里,焦粉骨料和煤沥青粉先进行充分的混合,使得在下一步加热混捏的过程中,煤沥青粉熔化,充分渗透到骨料颗粒细粉的气孔中,并能够均匀的涂布到颗粒细粉表面,达到材料结构均质的目的,为进一步充分混合,提高材料的结构均匀性,先将沥青焦与高温改质煤沥青混合再一次磨粉,并控制粉末粒径为12-18微米是容易想到的;另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采用改质煤沥青,其主要性能为:灰分:0.04%; 挥发份55%;软化点110℃;甲苯不溶物含量29%;喹啉不溶物含量8%(参见实施例2),采用煅烧沥青焦,其主要性能为:灰分:0.22%; 水分:0.13%;挥发份:0.44%;真密度:2.02g/cm3;粉末电阻率:584μΩ·m;硫含量:0.25%,改质沥青细粉33%和焦粉骨料77%(参见实施例3),即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原料大部分的具体性质,进一步为控制水分将改质煤沥青具体选择高温改质煤沥青,水分(W)≤1.0%为容易选择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CN104016333A,公开日为:2014年9月3日,参见权利要求1)公开了一种等静压微晶石墨制品的制备方法,具体公开了:混捏时间0.5~3.0h,得到糊料,混捏后的糊料趁热轧片,轧片温度130~170℃,次数为3-10次, 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混炼3小时并进行多次轧片以调节原料混合效果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公开技术方案的基础上,为调节混炼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由上述技术启示容易想到混炼时间可选择1.5-3小时,并在加热过程中进行多次轧片。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二次磨粉平均粒径20-45μm,为提高材料结构均质性,二次磨粉时粒径为8-15μm为根据混合效果需要容易选择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1(参见实施例2)公开了成型好的坯体经过一次焙烧、一次浸渍、二次焙烧、二次浸渍、三次焙烧、石墨化等后续工艺,制成等静压石墨,体积密度1.8g/cm3,抗压强度76Mpa,抗弯强度34Mpa,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石墨材料综合性能的需要,能够合理选择焙烧、浸渍次数以及温度条件;此外,1~5×10-6/K的热膨胀系数,130~150w/m·k的热导率为石墨材料的常规物化性能,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石墨材料性能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石墨材料是容易得到的,并不具备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以权利要求1所述的石墨材料的制作方法制作出的石墨材料。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1所述的石墨材料的制作方法是显而易见的,因此由其直接获得的石墨材料也是显而易见的;此外,对比文件1(参见实施例2)公开了石墨材料的性能:石墨体积密度为1.80g/cm3,灰分0.05%,因此,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煲汤锅。对比文件3(CN202477345U,公开日为:2012年10月10日,参见权利要求4)公开了一种多用途石墨电子锅(也可作为煲汤锅):加热内胆材质可为中粗度石墨或精细石墨。
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煲汤锅的石墨材料使用如权利要求1-2任一项所述的石墨材料。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具体的石墨材料制备煲汤锅。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参见在前的评述,如权利要求1-2任一项所述的石墨材料是显而易见的,且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02段)公开了等静压石墨与普通石墨相比,结构精细致密,而且均匀性好;热膨胀系数很低,具有优异的抗热震性能;各向同性,在各个方向上的性能是一致的;耐化学腐蚀性强,能经受住熔融金属和玻璃的渗透侵蚀;导热性能和导电性能良好;具有优异的机械加工性能,几乎可以加工成任意形状的物品,由此煲汤锅的石墨材料选择如权利要求1-2任一项所述的石墨材料是容易选择的。因此,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发明的石墨应用领域不同,对比文件1提供的是一种等静压石墨的制备方法,等静压石墨被广发应用于制作直拉单晶硅用热场(发热体、坩埚等)、多晶体熔炼炉、核反应堆堆芯结构、放电加工用电极、连铸金属用石墨结晶器等等。而本申请提供的一种石墨材料是为了制作石墨煲汤锅,对于石墨材料性质的要求不同。(2)混合后磨粉由于不同物料大小颗粒不同,导致材料均匀性要低于先磨粉再混合,本申请之所以先混合再磨粉是因为本申请提供的石墨材料是用于制造煲汤锅, 因此对均匀性的要求不会那么高,而且先混合再磨粉会减少加工时间,降低对粉碎机的要求,减少粉碎仓的使用,从而降低生产成本, 而对比文件1中的等静压石墨是为了制造石墨电极,所以精密度要求更高。(3)本申请没有采用等静压成型的方法来制备所需要的石墨材料,对比文件1采用等静压成型方法,等静压石墨的生产工艺包括细磨、筛分、配料(混合)、混捏、成型、焙烧、浸渍、石墨化等工艺, 因此,在磨粉之前先混合并不是等静压石墨的常规工艺流程。(4)对比文件2是在混捏过后进行轧片处理,而本申请中轧片和混捏是同时进行的,在混捏加热过程中同时进行多次轧片,不属于常规技术手段;混捏时间的确定是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的,混捏时间不能进行简单的替换。(5)本申请二次磨粉粉末粒径更小,细粉可生产更均质的制品,但同时又难于达到高密度,对于压粉的各组分,应根据制备糊料用原材料试验确定出最佳粒度,而不是只是为了提高材料结构均质性,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原材料和制备工艺均有所不同,所以粒径有所差别,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仅通过推测就能得到的。此外,本申请还具体限定了焙烧、浸渍、墨化的参数,一次焙烧和二次焙烧温度和保温时间均超过了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所用,并不是本领域常规技术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只有在看到本申请之前的步骤之后才能确定具体的焙烧、浸渍、墨化的参数。
对此,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一种石墨材料的制备方法,制成产品的用途对权利要求1的制备方法并无进一步的限定作用,同时本申请采用的也是等静压制备方法;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制成的石墨材料广泛应用于热场、熔炼炉等高温领域,因此,将该石墨材料用于制作石墨煲汤锅也是容易选择的,且技术效果可预期。(2)本申请未限定先混合再磨粉的时间,仅限定了控制粉末粒径为12-18微米,而材料的均匀性不仅与混合和磨粉的顺序有关,也与磨粉的时间有关,本申请虽然是先混合再磨粉,但最后粉末粒径控制为12-18微米,与对比文件1的粉末粒径趋同,其所需要的加工时间可能比对比文件1先单独磨粉再混合更长,没有证据能证明本申请牺牲了材料的均匀性而减少了加工时间,从而减少了成本;进一步,即便本申请实现了减少加工时间,降低均匀性的技术效果,这种选择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综合考虑石墨材料性能需要和制备成本容易选择的,且也没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对比文件1并未明确限定其石墨材料是要用于制备电极。(3)等静压石墨的制备关键过程为采用等静压成型技术,前期细磨和混合的步骤是为了得到混合料进行混捏,属于原料准备的步骤,本申请磨粉之前先混合同样也是获得原料的混合料,然后进行混捏,再使用等静压成型技术成型、焙烧、浸渍、石墨化等工艺,因此本申请也是采用等静压成型的方法来制备所需要的石墨材料。(4)对比文件2采用的是混捏时间0.5~3.0h,得到糊料,混捏后的糊料趁热轧片,轧片温度130~170℃,次数为3-10次,即混捏-130~170℃轧片-混捏循环轧片3-10次,本申请权利要求限定了“混炼,将完成磨粉细化的混合物在150℃-300℃的温度下搅拌并加热1.5-3小时,并在加热过程中进行多次轧片”,混炼时需要不断搅拌混合物,而在搅拌时无法完成轧片操作,本申请在轧片时必然要先停止搅拌然后再轧片,并且是在150℃-300℃的温度下进行轧片,即本申请的多次轧片应当也是混捏-150℃~300℃轧片-混捏的操作步骤,与对比文件2相同。对比文件2可能的最短加热时间为混捏0.5h轧片3次,即1.5h,由此本申请的加热1.5-3小时是容易选择的,其技术效果也可预期。(5)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改质煤沥青,其主要性能为:灰分:0.04%; 挥发份55%;软化点110℃;甲苯不溶物含量29%;喹啉不溶物含量8%(参见实施例2),采用煅烧沥青焦,其主要性能为:灰分:0.22%; 水分:0.13%;挥发份:0.44%;真密度:2.02g/cm3;粉末电阻率:584μΩ·m;硫含量:0.25%,改质沥青细粉33%和焦粉骨料77%(参见实施例3),即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原料大部分的具体性质,仅未公开高温改质煤沥青水分(W)≤1.0%,而这也是进一步为控制水分容易选择的;本申请对二次磨粉粉末粒径,焙烧、浸渍、墨化的参数的具体限定,均是为了调节石墨材料的密度、强度、热扩散率、导热性等物化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为获得所需性能的石墨材料去调节上述参数,虽然对比文件1未明确热导率、热扩散率以及热膨胀系数,但其与本申请原料性质几乎相同,且产品密度1.80g/cm3,灰分0.05%,落在本申请范围内,强度略高于本申请,而1~5×10-6/K的热膨胀系数,130~150w/m·k的热导率为石墨材料的常规物化性能,没有证据表明本申请石墨材料的性能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石墨材料获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即本申请的选择没有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成立。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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