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校准气室及光纤气体传感器检测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自校准气室及光纤气体传感器检测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089
决定日:2019-06-24
委内编号:1F26123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846934.7
申请日:2014-12-31
复审请求人: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崔朝利
合议组组长:张礅
参审员:杨蔚蔚
国际分类号:G01N21/3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外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并给出了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的启示,而其他现有技术未给出将另外部分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也没有充分证据或理由表明该另外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且该另外部分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该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846934.7,名称为“自校准气室及光纤气体传感器检测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称本申请)。申请人原为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2月31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2720186U,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2月06日;
对比文件2:光纤甲烷监测系统在垃圾发电中的应用,赵燕杰 等,“Proceedings of 2010 The 3rd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Power Electronics and Intelligent Transportation System”,第179-180页,公开日为2010年12月31日。
驳回决定中还引入了如下背景技术文献:
背景技术文献1:CN103115877A,公开日为2013年05月22日;
背景技术文献2:CN203479694U,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3月12日;
背景技术文献3:CN101221123A,公开日为2008年07月16日;
背景技术文献4:CN102042958A,公开日为2011年05月04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1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4年12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页。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自校准气室,包括设有气体容纳腔的壳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内设有用于同时支撑成对设置的光纤准直器的准直器支撑座,所述准直器支撑座上设有供成对设置的两光纤准直器分别固定并相互对正的准直器安装结构,所述壳体为筒体,筒体轴向两端的开口处设有端盖,所述准直器支撑座一端固定在一只端盖上,另一端朝向另一只端盖悬伸。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校准气室,其特征在于:固定有准直器支撑座的所述端盖上设有支撑平台,所述准直器支撑座的对应端固定在所述支撑平台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自校准气室,其特征在于:所述准直器安装结构为V形支撑面,两所述V形支撑面之间设有凹槽。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自校准气室,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的外周面上设有供气体进入的进气接头和供气体排出的出气接头。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自校准气室,其特征在于:两所述端盖的外侧面上分别设有沉孔,所述沉孔的底壁上设有供光纤穿过的光纤穿孔,对应的光纤穿过所述光纤穿孔并通过灌注在沉孔中的胶液密封。
6. 光纤气体传感器检测系统,包括自校准气室,所述自校准气室包括设有气体容纳腔的壳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内设有用于同时支撑成对设置的光纤准直器的准直器支撑座,所述准直器支撑座上设有供成对设置的两光纤准直器分别固定并相互对正的准直器安装结构,所述壳体为筒体,筒体轴向两端的开口处设有端盖,所述准直器支撑座一端固定在一只端盖上,另一端朝向另一只端盖悬伸。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光纤气体传感器检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准直器安装结构为V形支撑面,两所述V形支撑面之间设有凹槽。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光纤气体传感器检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的外周面上设有供气体进入的进气接头和供气体排出的出气接头。”
驳回决定指出:1、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为自校准气室;(2)权利要求1壳体内设有用于同时支撑成对设置的光纤准直器的准直器支撑座,所述准直器支撑座上设有供成对设置的两光纤准直器分别固定并相互对正的准直器安装结构;(3)筒体轴向两端的开口处设有端盖,所述准直器支撑座一端固定在一只端盖上,另一端朝向另一只端盖悬伸。区别技术特征(1)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准直器安装结构被对比文件1公开,并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和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在气室中固定光纤准直器,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固定光纤准直器的启示;区别技术特征(3)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且能够做到的,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2,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6中气室为自校准气室;(2)权利要求6壳体内设有用于同时支撑成对设置的光纤准直器的准直器支撑座,所述准直器支撑座上设有供成对设置的两光纤准直器分别固定并相互对正的准直器安装结构;(3)筒体轴向两端的开口处设有端盖,所述准直器支撑座一端固定在一只端盖上,另一端朝向另一只端盖悬伸。区别技术特征(1)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准直器安装结构被对比文件1公开,并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和权利要求6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在气室中固定光纤准直器,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固定光纤准直器的启示;区别技术特征(3)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且能够做到的,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同意驳回决定中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即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壳体内设有用于同时支撑成对设置的光纤准直器的准直器支撑座,所述准直器支撑座上设有供成对设置的两光纤准直器分别固定并相互对正的准直器安装结构,筒体轴向两端的开口处设有端盖,所述准直器支撑座一端固定在一只端盖上,另一端朝向另一只端盖悬伸。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作用是:在尽量满足准直器支撑座能够更好的与筒体两端进入的准直器匹配的同时,使准直器支撑座能方便的随着与其固定连接的壳体端盖拆装。上述区别特征中的准直器支撑座的两端分别是与筒体的两个端盖对应配合的(一端为固定连接,另一端是悬伸对应),而端盖又必然是与筒体开口吻合配合的,这样准直器支撑座的两端也就与筒体的供两个准直器进入的两端开口形成了准确的形位对应关系,其实际上也是“成对关系”。如此,准直器支撑座两端与筒体两端预先形成的“成对关系”将保证准直器支撑座两端所设置的两个准直器安装结构能够更好的匹配从筒体两端开口处进入的准直器,进而使得这两个原本独立的准直器在准直器支撑座的定位下,能够更为容易、精确的形成有特定对准关系的“成对”关系。而且,为了兼顾实际安装的方便,上述准直器支撑座两端与筒体两端的“成对”关系为一个固定连接对应,另一个为悬伸分离对应,这样就可以让准直器支撑座在尽量“成对”对应的同时还能够随着其中一个端盖进行拆装,而不至于影响实际操作(假设准直器支撑座的两端均与端盖固定,将非常难以实现拆装)。2)、审查员引入了四个新的背景技术文献,背景技术文献1-3都仅仅是将光纤准直器固定在气室端盖上,没有公开将用于固定支撑两端光纤准直器且保证对准的准直器支撑座伸固定在一个端盖上的技术方案。背景技术文献4根本没有公开本申请中准直器支撑座,因而背景技术文献4给不出将准直器支撑座悬伸固定在其中一个端盖上的技术启示。3)、现有技术公开的都仅仅是将光纤准直器固定在气室端盖上,但是,光纤准直器与准直器支撑座的作用是截然不同的,“光纤准直器固定在气室端盖上”是指光纤准直器直接与气室端盖固定连接,而准直器支撑座是用来固定光纤准直器的座体而并非光纤准直器本身,因此“光纤准直器固定在气室端盖上”并不能给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准直器支撑座固定在气室端盖上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准直器支撑座悬伸安装在端盖上。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9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于2019年06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在于: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补入权利要求1、6中;删除了权利要求2;适应性调整和修改了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
复审请求人认为:1)、审查员引入了四个新的背景技术文献,虽然公开了将光纤准直器安装固定在气室两端的端盖上,但是并没有公开将“用以支撑固定成对光纤准直器、并保证成对光纤准直器对准的”光纤准直器支撑座固定在气室的端盖上。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茶杯盖上确实存在设置搅拌装置的,但是搅拌装置的作用是搅拌作用,根本起不到本申请的准直器支撑座的支撑光纤准直器并使成对的光纤准直器对准的作用,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光纤准直器固定安装在气室的两端端盖上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本得不到将准直器支撑座悬伸固定在气室的一个端盖上的技术启示。2)、经过上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5对准直器支撑座与端盖的固定方式作出了进一步限定,使得独立权利要求1和5的技术方案更加清楚。
2019年06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自校准气室,包括设有气体容纳腔的壳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内设有用于同时支撑成对设置的光纤准直器的准直器支撑座,所述准直器支撑座上设有供成对设置的两光纤准直器分别固定并相互对正的准直器安装结构,所述壳体为筒体,筒体轴向两端的开口处设有端盖,所述准直器支撑座一端固定在一只端盖上,另一端朝向另一只端盖悬伸,固定有准直器支撑座的所述端盖上设有支撑平台,所述准直器支撑座的对应端固定在所述支撑平台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校准气室,其特征在于:所述准直器安装结构为V形支撑面,两所述V形支撑面之间设有凹槽。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校准气室,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的外周面上设有供气体进入的进气接头和供气体排出的出气接头。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校准气室,其特征在于:两所述端盖的外侧面上分别设有沉孔,所述沉孔的底壁上设有供光纤穿过的光纤穿孔,对应的光纤穿过所述光纤穿孔并通过灌注在沉孔中的胶液密封。
5. 光纤气体传感器检测系统,包括自校准气室,所述自校准气室包括设有气体容纳腔的壳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内设有用于同时支撑成对设置的光纤准直器的准直器支撑座,所述准直器支撑座上设有供成对设置的两光纤准直器分别固定并相互对正的准直器安装结构,所述壳体为筒体,筒体轴向两端的开口处设有端盖,所述准直器支撑座一端固定在一只端盖上,另一端朝向另一只端盖悬伸,固定有准直器支撑座的所述端盖上设有支撑平台,所述准直器支撑座的对应端固定在所述支撑平台上。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光纤气体传感器检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准直器安装结构为V形支撑面,两所述V形支撑面之间设有凹槽。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光纤气体传感器检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的外周面上设有供气体进入的进气接头和供气体排出的出气接头。”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6月1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为:2019年06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4年12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页。
(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外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并给出了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的启示,而其他现有技术未给出将另外部分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也没有充分证据或理由表明该另外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且该另外部分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该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自校准气室,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光纤甲烷监测系统,具体公开了(参见第179页第2.2节,图1):光纤甲烷监测系统包括光纤甲烷传感器,光纤甲烷传感器的气体腔(相当于一种自校准气室)由一对光纤准直器(相当于成对设置的光纤准直器)组成,通过光纤将光耦合到充有待测甲烷气体的气体腔;从图1中可以看出,气体腔包括壳体,其中能够容纳待测气体(相当于设有气体容纳腔的壳体);对比文件2通过一对光纤准直器在0-100%量程实现了对甲烷浓度的实时在线监测,一对光纤准直器必然是相互对正的;从图1中可以看出其气体腔为筒体状;还利用参考气室对激光波长漂移进行自校准(相当于自校准气室)。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壳体内设有用于同时支撑成对设置的光纤准直器的准直器支撑座,所述准直器支撑座上设有供成对设置的两光纤准直器分别固定并相互对正的准直器安装结构;(2)筒体轴向两端的开口处设有端盖,所述准直器支撑座一端固定在一只端盖上,另一端朝向另一只端盖悬伸,固定有准直器支撑座的所述端盖上设有支撑平台,所述准直器支撑座的对应端固定在所述支撑平台上。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1)如何安装、固定光纤准直器以更好地对准;(2)便于安装、拆卸。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相同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串联式准直器对光纤气体传感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6]-[0020]段):该光纤气体传感器包括壳体5,从图1中可以看出,壳体5具有容纳气体的腔体;光纤气体传感器还包括准直器基座1;附图1示出左准直器2和右准直器3构成一个单元准直器对,安装于准直器基座1上(相当于壳体内设有用于同时支撑成对设置的光纤准直器的准直器支撑座);准直器基座1加工成长方体结构,在准直器基座1上均布加工有V型槽,每个V型槽左端粘接有左准直器2,右端粘接有右准直器3,每个V型槽内的左准直器2和右准直器3构成一个单元准直器对;待测气体经过串联式准直器对,气体吸收强度发生变化;可以检测气体浓度(能够根据气体吸收强度变化检测气体浓度,必然要求两光纤准直器相互对正)(相当于所述准直器支撑座上设有供成对设置的两光纤准直器分别固定并相互对正的准直器安装结构)。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在气室中采用支撑座同时固定光纤准直器以更好地对准,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应用到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认为:①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串联式准直器对光纤气体传感器,其在准直器基座1上开设有V型槽,V型槽中设置左准直器2和右准直器3,构成一个准直器对,也即对比文件1中成对的光纤准直器与安装基座结构同样为一体的,同样能够实现“两个原本独立的准直器在准直器支撑座的定位下,能够更为容易、精确的形成有特定对准关系的成对关系”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中准直器基座1安装在壳体5内,客观上存在准直器拆装不方便的技术问题,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中寻找技术启示来解决该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中准直器基座1是固定在壳体5的腔体内的,在此基础上,为了方便准直器的安装和拆卸,使准直器支撑座一端固定在一只端盖上,另一端朝向另一只端盖悬伸,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且能够做到的,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对比文件1中壳体5上固定连接有固定块4(相当于支撑平台),准直器基座1固定在固定块4(相当于准直器支撑座的对应端固定在支撑平台)上,而为了方便安装,将支撑平台设置在所述端盖上也是所述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准直器的安装结构,与本申请的区别主要在于准直器支撑座的安装位置,在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的基础上,为了便于对光纤准直器的拆装,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且能够做到将对比文件1的准直器支撑座安装在固定在气室的一只端盖上,另一端向另一只端盖悬伸,从而使得光纤准直器随着端盖在气室中安装。因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②驳回决定中列举的背景技术文献1-4,意在说明现有技术中,将光纤准直器、准直透镜、传感器等光学元件及其固定装置设置在气室的两端的端盖上,以便于光学元件的拆装,是所属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此,合议组认为:①对比文件1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陷,即现有技术主要是通过固定架将两个相对设置的准直器2支撑固定,从而具有灵敏度低,使用时其易受环境影响的缺陷,提供了一种灵敏度高、响应速度快的串联式准直器对光纤气体传感器。该串联式准直器对光纤气体传感器由准直器基座1、左准直器2、右准直器3、固定块4、壳体5、堵头6联接构成;准直器基座1加工成长方体结构,准直器基座1的长度为150mm;在准直器基座1上均布加工有3个V型槽;在每个V型槽的左端用纳米SiO2改性后的无机胶粘剂粘接有左准直器2、右端粘接有右准直器3,每个V型槽内的左准直器2和右准直器3构成一个单元准直器对,左准直器2与右准直器3之间的距离为100mm。可见,对比文件1中采用了一体化的准直器基座1(相当于准直器支撑座),安装相互对正的一对光纤准直器。但是对比文件1中的准直器基座1是通过固定块4来固定的,固定块是固定在壳体上,即在壳体5内壁上用螺纹紧固件固定联接有固定块4,固定块4沿着壳体5内壁设置;准直器基座1相对于固定块4滑动,从而可以通过调整螺钉整准直器基座1与固定块4的相对位置,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的准直器基座1与壳体的端盖并没有直接地固定连接,而是与壳体本身固定,这种设置方式与对比文件1的应用方式有关,对比文件1的壳体上设置有多个气孔,使用时,将光纤气体传感器置于待测气体环境中,待测气体通过壳体5上的气孔进入壳体5内,待测气体经过串联式准直器对,可以检测出气体浓度。对比文件1在解决现有技术中固定架存在缺陷的技术问题时,提出了采用一体化准直器基座与一对光纤准直器固定方式的改进方案,但是对比文件1中的准直器基座是安装在壳体上的,并未安装与端盖上,因而对比文件1并未意识到准直器基座与端盖的连接问题,也不存在针对准直器基座与端盖的连接问题提出改进的动机,由此并不能想到为了方便安装和拆卸,使准直器支撑座一端固定在一只端盖上,另一端朝向另一只端盖悬伸,也不能想到为了便于连接,在端盖上设有支撑平台,将准直器支撑座的对应端固定在支撑平台上。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②专利文献不能作为公知常识的证据,因此,背景技术文献1-4的内容不予考虑。
综上所述,区别技术特征(2)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1也没有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2)应用到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同时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并且基于区别技术特征(2)采用的将准直器支撑座的一端固定在端盖上的支撑平台上,另一端朝向另一端盖悬伸的结构,使得组装和维护时只需围绕一端端盖安装、拆卸,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光纤气体传感器检测系统,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光纤甲烷监测系统(相当于光纤气体传感器检测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第179页第2.2节,图1):光纤甲烷监测系统包括光纤甲烷传感器,光纤甲烷传感器的气体腔(相当于一种自校准气室)由一对光纤准直器(相当于成对设置的光纤准直器)组成,通过光纤将光耦合到充有待测甲烷气体的气体腔;从图1中可以看出,气体腔包括壳体,其中能够容纳待测气体(相当于设有气体容纳腔的壳体);对比文件2通过一对光纤准直器在0-100%量程实现了对甲烷浓度的实时在线监测,一对光纤准直器必然是相互对正的;从图1中可以看出其气体腔为筒体状。还利用参考气室对激光波长漂移进行自校准(相当于自校准气室)。
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壳体内设有用于同时支撑成对设置的光纤准直器的准直器支撑座,所述准直器支撑座上设有供成对设置的两光纤准直器分别固定并相互对正的准直器安装结构;(2)筒体轴向两端的开口处设有端盖,所述准直器支撑座一端固定在一只端盖上,另一端朝向另一只端盖悬伸,固定有准直器支撑座的所述端盖上设有支撑平台,所述准直器支撑座的对应端固定在所述支撑平台上。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1)如何安装、固定光纤准直器以更好地对准;(2)便于安装、拆卸。
基于与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应用到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区别技术特征(2)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1也没有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2)应用到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同时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并且基于区别技术特征(2)采用的将准直器支撑座的一端固定在端盖上的支撑平台上,另一端朝向另一端盖悬伸的结构,使得组装和维护时只需围绕一端端盖安装、拆卸,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在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4,引用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6-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