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涂抹器装置或带有石头顶端的分配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080
决定日:2019-06-24
委内编号:1F257158
优先权日:2013-02-19; 2013-03-15
申请(专利)号:201480021764.7
申请日:2014-02-19
复审请求人:HCT亚洲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燕梅
合议组组长:彭燕
参审员:周宇
国际分类号:A45D34/04,A45D40/2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21764.7,名称为“涂抹器装置或带有石头顶端的分配器”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HCT亚洲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2月19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2月19日、2013年03月1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期为2015年10月16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第1-18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第41条提交的说明书第1-95段,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即2015年10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13C、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2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驳回中引用了如下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301140A,公开日期为2008年11月1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化妆品涂抹器装置,包括:
用于容纳产品的壳体;以及
连接至所述壳体的石头涂抹器顶端,所述石头涂抹器顶端具有用于将化妆品或医药产品涂抹至表面的涂抹表面以及穿过所述涂抹表面用于将产品从所述壳体传输至所述涂抹表面的孔;
其中所述石头涂抹器顶端包括至少一种石头材料,所述石头材料包括皂石、花岗岩、大理石、鹅卵石、雨花石、卵石、含金属的石头/矿石、火山石、宝石、工程石/复合石或人造石,或它们的自然存在的或者合成的复合材料;
其中所述石头涂抹器顶端包括涂抹器顶端主体和设置在所述涂抹器顶端主体上方的石头外壳,所述涂抹器顶端主体和石头外壳具有相互配合的形状,所述涂抹器顶端主体连接到所述壳体。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妆品涂抹器装置,其中,所述至少一种石头材料是从玛瑙、紫翠玉、紫水晶、紫黄晶、磷灰石、砂金石、蓝铜矿、斑脱岩、绿玉、血石、红玉髓、金绿玉、硅孔雀石、黄水晶、金刚石、透辉石、绿宝石、氟石、石榴石、鸡血石、赤铁矿、翠绿锂辉石、堇青石、玉石、碧玉、拉长石、天青石、拉利玛石、孔雀石、白铁矿、月长石、铯绿柱石、黑曜石、缟玛瑙、猫眼石、橄榄石、石英、水晶、蔷薇石英、红宝石、蓝宝石、方钠石、尖晶石、日长石、坦桑石、虎眼石、黄宝石、电气石、绿松石、约戈蓝宝石以及锆石中选择的宝石。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妆品涂抹器装置,其中,所述至少一种石头材料是从金刚石、赤铁矿、玉石、月长石、水晶、红宝石或蓝宝石中选择的。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妆品涂抹器装置,其中,所述至少一种石头材料是大理石。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妆品涂抹器装置,其中,所述石头外壳包括工程石,所述工程石已经被模制从而形成所述石头外壳。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妆品涂抹器装置,其中,所述石头外壳是由一块石头加工而成。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妆品涂抹器装置,进一步包括:
用于延伸进入所述石头涂抹器顶端的孔中的布置的插入件,其中所述插入件至少部分地形成产品输送通道,所述产品输送通道用于将化妆品从所述壳体输送至所述石头涂抹器顶端的所述涂抹表面。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化妆品涂抹器装置,其中,所述插入件包括热塑性聚合物。
9. 一种产品分配器顶端组件,包括:
石头涂抹器顶端,所述石头涂抹器顶端形成通过所述石头涂抹器顶端的孔并且进一步形成用于涂抹产品的涂抹表面;其中所述石头涂抹器顶端包括至少一种石头材料,所述石头材料包括皂石、花岗岩、大理石、鹅卵石、雨花石、卵石、含金属的石头/矿石、火山石、宝石、工程石/复合石或人造石,或它们的自然存在的或者合成的复合材料;以及
插入件,所述插入件用于延伸进入所述石头涂抹器顶端的孔中并且进一步地适合于与容纳产品的壳体连通;
其中在所述石头涂抹器顶端中的所述孔和所述插入件结合以形成产品输送通道;
其中所述石头涂抹器顶端包括涂抹器顶端主体和设置在所述涂抹器顶端主体上方的石头外壳,所述涂抹器顶端主体和石头外壳具有相互配合的形状,所述涂抹器顶端主体连接到所述插入件。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顶端组件,其中,所述至少一种石头材料是大理石。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顶端组件,其中,所述至少一种石头材料是从玛瑙、紫翠玉、紫水晶、紫黄晶、磷灰石、砂金石、蓝铜矿、斑脱岩、绿玉、血石、红玉髓、金绿玉、硅孔雀石、黄水晶、金刚石、透辉石、绿宝石、氟石、石榴石、鸡血石、赤铁矿、翠绿锂辉石、堇青石、玉石、碧玉、拉长石、天青石、拉利玛石、孔雀石、白铁矿、月长石、铯绿柱石、黑曜石、缟玛瑙、猫眼石、橄榄石、石英、水晶、蔷薇石英、红宝石、蓝 宝石、方钠石、尖晶石、日长石、坦桑石、虎眼石、黄宝石、电气石、绿松石、约戈蓝宝石以及锆石中选择的宝石。
1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顶端组件,其中,所述至少一种石头材料是从金刚石、赤铁矿、玉石、月长石、水晶、红宝石或蓝宝石中选择的。
13. 一种分配器,包括:
壳体,所述壳体具有用于容纳产品的容器;以及
连接至所述壳体的石头涂抹器顶端,所述石头涂抹器顶端具有用于将所述产品涂抹至表面的涂抹表面和延伸通过所述石头涂抹器顶端并且终止在所述涂抹表面中的孔口中的产品输送通道,
其中所述石头涂抹器顶端包括皂石、花岗岩、大理石、鹅卵石、雨花石、卵石、含金属的石头/矿石、工程石/复合石、人造石、宝石、仿制宝石、玻璃石、珊瑚石、火山石或它们的自然存在的或者合成的复合材料;
其中所述石头涂抹器顶端包括涂抹器顶端主体和设置在所述涂抹器顶端主体上方的石头外壳,所述涂抹器顶端主体和石头外壳具有相互配合的形状,所述涂抹器顶端主体连接到所述壳体。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分配器,其中,所述石头外壳包括已经被模制从而形成涂抹器顶端的粉末状的石头。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分配器,其中,所述石头涂抹器顶端包括大理石。
16.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分配器,其中所述石头涂抹器顶端被固定至所述壳体以防止相对于所述壳体运动。
17.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分配器,其中所述石头涂抹器顶端包括大致地凸面的圆盘形的主体。
18.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分配器,其中所述石头涂抹器顶端包括大致地曲线形状、大致地圆柱形形状或大致地平面形状。”
驳回决定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本发明由至少一种石头材料制成石头涂抹器顶端,所述石头材料包括皂石、花岗岩、大理石、鹅卵石、雨花石、卵石、含金属的石头/矿石、火山石、宝石、工程石/复合石或人造石,或它们的自然存在的或者合成的复合材料;其中石头涂抹器顶端包括涂抹器顶端主体和设置在涂抹器顶端主体上方的石头外壳,涂抹器顶端主体和石头外壳具有相互配合的形状,涂抹器顶端主体连接到壳体。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做出的改进,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列出的独立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实际上和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相同,因此,驳回决定也基于相同的理由认为,独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0-1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0-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本发明石头涂抹器顶端包括皂石、花岗岩、大理石、鹅卵石、雨花石、卵石、含金属的石头/矿石、工程石/复合石、人造石、宝石、仿制宝石、玻璃石、珊瑚石、火山石或它们的自然存在的或者合成的复合材料;其中石头涂抹器顶端包括涂抹器顶端主体和设置在涂抹器顶端主体上方的石头外壳,涂抹器顶端主体和石头外壳具有相互配合的形状,涂抹器顶端主体连接到壳体。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4-1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做出的改进、或是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4-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HCT亚洲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原权利要求中1、9的特征“所述石头涂抹器顶端包括至少一种石头材料”修改为“所述石头涂抹器顶端包括至少一种与粘合剂混合且注塑的、压碎的石头材料”、“所述石头材料包括皂石……”修改为“所述压碎的石头材料包括皂石……”、“……和设置在所述涂抹器顶端主体上方的石头外壳”修改为“……和设置在所述涂抹器顶端主体上方的注塑的石头外壳”,将原权利要求13中的特征“所述石头涂抹器顶端包括皂石……”修改为“所述石头涂抹器顶端包括与粘合剂混合且注塑的粉末状石头,所述粉末状石头包括皂石……”、“……和设置在所述涂抹器顶端主体上方的石头外壳”修改为“……和设置在所述涂抹器顶端主体上方的注塑的石头外壳”,原从属权利要求5中的特征“所述工程石已经被模制从而形成所述石头外壳”修改为“所述工程石已经被注塑模制从而形成所述石头外壳”,删除从属权利要求6、14,并对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做了适应性的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16项。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化妆品涂抹器装置,包括:
用于容纳产品的壳体;以及
连接至所述壳体的石头涂抹器顶端,所述石头涂抹器顶端具有用于将化妆品或医药产品涂抹至表面的涂抹表面以及穿过所述涂抹表面用于将产品从所述壳体传输至所述涂抹表面的孔;
其中所述石头涂抹器顶端包括至少一种与粘合剂混合且注塑的、压碎的石头材料,所述压碎的石头材料包括皂石、花岗岩、大理石、鹅卵石、雨花石、卵石、含金属的石头/矿石、火山石、宝石、工程石/复合石或人造石,或它们的自然存在的或者合成的复合材料;
其中所述石头涂抹器顶端包括涂抹器顶端主体和设置在所述涂抹器顶端主体上方的注塑的石头外壳,所述涂抹器顶端主体和石头外壳具有相互配合的形状,所述涂抹器顶端主体连接到所述壳体。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妆品涂抹器装置,其中,所述至少一种石头材料是从玛瑙、紫翠玉、紫水晶、紫黄晶、磷灰石、砂金石、蓝铜矿、斑脱岩、绿玉、血石、红玉髓、金绿玉、硅孔雀石、黄水晶、金刚石、透辉石、绿宝石、氟石、石榴石、鸡血石、赤铁矿、翠绿锂辉石、堇青石、玉石、碧玉、拉长石、天青石、拉利玛石、孔雀石、白铁矿、月长石、铯绿柱石、黑曜石、缟玛瑙、猫眼石、橄榄石、石英、水晶、蔷薇石英、红宝石、蓝宝石、方钠石、尖晶石、日长石、坦桑石、虎眼石、黄宝石、电气石、绿松石、约戈蓝宝石以及锆石中选择的宝石。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妆品涂抹器装置,其中,所述至少一种石头材料是从金刚石、赤铁矿、玉石、月长石、水晶、红宝石或蓝宝石中选择的。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妆品涂抹器装置,其中,所述至少一种石头材料是大理石。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妆品涂抹器装置,其中,所述石头外壳包括工程石,所述工程石已经被注塑模制从而形成所述石头外壳。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妆品涂抹器装置,进一步包括:
用于延伸进入所述石头涂抹器顶端的孔中的布置的插入件,其中所述插入件至少部分地形成产品输送通道,所述产品输送通道用于将化妆品从所述壳体输送至所述石头涂抹器顶端的所述涂抹表面。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化妆品涂抹器装置,其中,所述插入件包括热塑性聚合物。
8. 一种产品分配器顶端组件,包括:
石头涂抹器顶端,所述石头涂抹器顶端形成通过所述石头涂抹器顶端的孔并且进一步形成用于涂抹产品的涂抹表面;其中所述石头涂抹器顶端包括至少一种与粘合剂混合且注塑的、压碎的石头材料,所述压碎的石头材料包括皂石、花岗岩、大理石、鹅卵石、雨花石、卵石、含金属的石头/矿石、火山石、宝石、工程石/复合石或人造石,或它们的自然存在的或者合成的复合材料;以及
插入件,所述插入件用于延伸进入所述石头涂抹器顶端的孔中并且进一步地适合于与容纳产品的壳体连通;
其中在所述石头涂抹器顶端中的所述孔和所述插入件结合以形成产品输送通道;
其中所述石头涂抹器顶端包括涂抹器顶端主体和设置在所述涂抹器顶端主体上方的注塑的石头外壳,所述涂抹器顶端主体和石头外壳具有相互配合的形状,所述涂抹器顶端主体连接到所述插入件。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顶端组件,其中,所述至少一种石头材料是大理石。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顶端组件,其中,所述至少一种石头材料是从玛瑙、紫翠玉、紫水晶、紫黄晶、磷灰石、砂金石、蓝铜矿、斑脱岩、绿玉、血石、红玉髓、金绿玉、硅孔雀石、黄水晶、金刚石、透辉石、绿宝石、氟石、石榴石、鸡血石、赤铁矿、翠绿锂辉石、堇青石、玉石、碧玉、拉长石、天青石、拉利玛石、孔雀石、白铁矿、月长石、铯绿柱石、黑曜石、缟玛瑙、猫眼石、橄榄石、石英、水晶、蔷薇石英、红宝石、蓝宝石、方钠石、尖晶石、日长石、坦桑石、虎眼石、黄宝石、电气石、绿 松石、约戈蓝宝石以及锆石中选择的宝石。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顶端组件,其中,所述至少一种石头材料是从金刚石、赤铁矿、玉石、月长石、水晶、红宝石或蓝宝石中选择的。
12. 一种分配器,包括:
壳体,所述壳体具有用于容纳产品的容器;以及
连接至所述壳体的石头涂抹器顶端,所述石头涂抹器顶端具有用于将所述产品涂抹至表面的涂抹表面和延伸通过所述石头涂抹器顶端并且终止在所述涂抹表面中的孔口中的产品输送通道,
其中所述石头涂抹器顶端包括与粘合剂混合且注塑的粉末状石头,所述粉末状石头包括皂石、花岗岩、大理石、鹅卵石、雨花石、卵石、含金属的石头/矿石、工程石/复合石、人造石、宝石、仿制宝石、玻璃石、珊瑚石、火山石或它们的自然存在的或者合成的复合材料;
其中所述石头涂抹器顶端包括涂抹器顶端主体和设置在所述涂抹器顶端主体上方的注塑的石头外壳,所述涂抹器顶端主体和石头外壳具有相互配合的形状,所述涂抹器顶端主体连接到所述壳体。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分配器,其中,所述石头涂抹器顶端包括大理石。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分配器,其中所述石头涂抹器顶端被固定至所述壳体以防止相对于所述壳体运动。
15.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分配器,其中所述石头涂抹器顶端包括大致地凸面的圆盘形的主体。
16.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分配器,其中所述石头涂抹器顶端包括大致地曲线形状、大致地圆柱形形状或大致地平面形状。”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由于石头顶端的材料和相对尺寸的选择,石头可具有传送热和冷的感觉的能力,并且除了暴露至周围条件,能够在没有外部加热或冷却的情况下使所述能力再生,而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石头材料的选择。(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石头外壳是由压碎的石头材料与粘合剂混合注塑形成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本申请中的涂抹器由石头制成,其包括至少一种与粘合剂混合且注塑的、压碎的石头材料,所述压碎的石头材料包括皂石、花岗岩、大理石、鹅卵石、雨花石、卵石、含金属的石头/矿石、火山石、宝石、工程石/复合石或人造石,或它们的自然存在的或者合成的复合材料;涂抹器顶端主体上方的外壳为注塑的石头外壳。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容易做出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本申请中的涂抹器顶端是石头的,包括至少一种与粘合剂混合且注塑的、压碎的石头材料,所述压碎的石头材料包括皂石、花岗岩、大理石、鹅卵石、雨花石、卵石、含金属的石头/矿石、火山石、宝石、工程石/复合石或人造石,或他们的自然存在的或者合成的复合材料;石头涂抹器顶端还包括注塑的石头外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实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9-11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9-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本申请中的涂抹器顶端是石头的,包括至少一种与粘合剂混合且注塑的、压碎的石头材料,所述压碎的石头材料包括皂石、花岗岩、大理石、鹅卵石、雨花石、卵石、含金属的石头/矿石、火山石、宝石、工程石/复合石或人造石,或他们的自然存在的或者合成的复合材料;石头涂抹器顶端还包括注塑的石头外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实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3-1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3-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都是利用所选择材料的固有特性,从而使涂抹器能够传递和储存热量。同时选择具有同样功能并且由更好外观或材质的石头是容易的。(2)为了保持涂抹器装置的良好的热传导性以及涂覆时的舒适感,选择经过注塑的石头材料制成外壳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主要的修改如下:权利要求1中,将特征“其中所述石头涂抹器顶端包括至少一种与粘合剂混合且注塑的、压碎的石头材料”修改为“其中所述石头涂抹器顶端包括形成自至少一种石头材料的石头涂抹器”、“所述压碎的石头材料包括皂石……”修改为“所述石头材料包括皂石……”,以及将特征“其中所述石头涂抹器顶端包括涂抹器顶端主体和设置在所述涂抹器顶端主体上方的注塑的石头外壳,所述涂抹器顶端主体和石头外壳具有相互配合的形状”修改为“其中所述石头涂抹器顶端包括顶端保持器,所述顶端保持器包括围绕石头涂抹器的环,所述顶端保持器设置在所述涂抹器顶端主体上方,所述石头涂抹器和所述顶端保持器具有相互配合的形状”。权利要求5中,将特征“所述石头外壳包括工程石,所述工程石已经被注塑模制从而形成所述石头外壳”修改为“石头涂抹器包括工程石,所述工程石已经被模制从而形成所述石头涂抹器”;将权利要求8中的特征“石头涂抹器顶端”均修改为“石头涂抹器”,将特征“所述石头涂抹器顶端包括至少一种与粘合剂混合且注塑的、压碎的石头材料,所述压碎的石头材料包括皂石”修改为“所述石头涂抹器包括至少一种石头材料,所述石头材料包括皂石”,将特征“插入件,所述插入件用于延伸进入所述石头涂抹器顶端的孔”修改为“涂抹器顶端主体,具有与所述石头涂抹器的孔连通的孔”,增加特征“顶端保持器,所述顶端保持器包括围绕石头涂抹器的环,所述顶端保持器与所述涂抹器顶端主体连接”,将特征“在所述石头涂抹器顶端中的所述孔和所述插入件结合以形成产品输送通道”修改为“在所述石头涂抹器中的所述孔和所述涂抹器顶端主体结合以形成产品输送通道”,并将特征“其中所述石头涂抹器顶端包括涂抹器顶端主体和设置在所述涂抹器顶端主体上方的注塑的石头外壳,所述涂抹器顶端主体和石头外壳具有相互配合的形状,所述涂抹器顶端主体连接到所述插入件”删除。权利要求12中,将特征“其中所述石头涂抹器顶端包括与粘合剂混合且注塑的粉末状石头,所述粉末状石头包括皂石……”修改为“其中所述石头涂抹器顶端包括形成有涂抹表面和产品输送通道的石头涂抹器,所述石头涂抹器形成自皂石……”,将特征“其中所述石头涂抹器顶端包括涂抹器顶端主体和设置在所述涂抹器顶端主体上方的注塑的石头外壳,所述涂抹器顶端主体和石头外壳具有相互配合的形状”修改为“其中所述石头涂抹器顶端包括围绕所述石头涂抹器的顶端保持器,所述顶端保持器设置在所述涂抹器顶端主体上方”,以及从属权利要求13-16中,将“石头涂抹器顶端”均修改为“石头涂抹器”。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16项,具体内容如下:
“1. 一种化妆品涂抹器装置,包括:
用于容纳产品的壳体;以及
连接至所述壳体的石头涂抹器顶端,所述石头涂抹器顶端具有用于将化妆品或医药产品涂抹至表面的涂抹表面以及穿过所述涂抹表面用于将产品从所述壳体传输至所述涂抹表面的孔;
其中所述石头涂抹器顶端包括形成自至少一种石头材料的石头涂抹器,所述石头材料包括皂石、花岗岩、大理石、鹅卵石、雨花石、卵石、含金属的石头/矿石、火山石、宝石、工程石/复合石或人造石,或它们的自然存在的或者合成的复合材料;
其中所述石头涂抹器顶端包括顶端保持器,所述顶端保持器包括围绕石头涂抹器的环,所述顶端保持器设置在所述涂抹器顶端主体上方,所述石头涂抹器和所述顶端保持器具有相互配合的形状,所述涂抹器顶端主体连接到所述壳体。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妆品涂抹器装置,其中,所述至少一种石头材料是从玛瑙、紫翠玉、紫水晶、紫黄晶、磷灰石、砂金石、蓝铜矿、斑脱岩、绿玉、血石、红玉髓、金绿玉、硅孔雀石、黄水晶、金刚石、透辉石、绿宝石、氟石、石榴石、鸡血石、赤铁矿、翠绿锂辉石、堇青石、玉石、碧玉、拉长石、天青石、拉利玛石、孔雀石、白铁矿、月长石、铯绿柱石、黑曜石、缟玛瑙、猫眼石、橄榄石、石英、水晶、蔷薇石英、红宝石、蓝宝石、方钠石、尖晶石、日长石、坦桑石、虎眼石、黄宝石、电气石、绿松石、约戈蓝宝石以及锆石中选择的宝石。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妆品涂抹器装置,其中,所述至少一种石头材料是从金刚石、赤铁矿、玉石、月长石、水晶、红宝石或蓝宝石中选择的。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妆品涂抹器装置,其中,所述至少一种石头材料是大理石。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妆品涂抹器装置,其中,所述石头涂抹器包括工程石,所述工程石已经被模制从而形成所述石头涂抹器。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妆品涂抹器装置,进一步包括:
用于延伸进入所述石头涂抹器顶端的孔中的布置的插入件,其中所述插入件至少部分地形成产品输送通道,所述产品输送通道用于将化妆品从所述壳体输送至所述石头涂抹器顶端的所述涂抹表面。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化妆品涂抹器装置,其中,所述插入件包括热塑性聚合物。
8. 一种产品分配器顶端组件,包括:
石头涂抹器,所述石头涂抹器形成通过所述石头涂抹器的孔并且进一步形成用于涂抹产品的涂抹表面;其中所述石头涂抹器包括至少一种石头材料,所述石头材料包括皂石、花岗岩、大理石、鹅卵石、雨花石、卵石、含金属的石头/矿石、火山石、宝石、工程石/复合石或人造石,或它们的自然存在的或者合成的复合材料;
涂抹器顶端主体,具有与所述石头涂抹器的孔连通的孔,并且进一步地适合于与容纳产品的壳体连通;以及
顶端保持器,所述顶端保持器包括围绕石头涂抹器的环,所述顶端保持器与所述涂抹器顶端主体连接;
其中在所述石头涂抹器中的所述孔和所述涂抹器顶端主体结合以形成产品输送通道。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顶端组件,其中,所述至少一种石头材料是大理石。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顶端组件,其中,所述至少一种石头材料是从玛瑙、紫翠玉、紫水晶、紫黄晶、磷灰石、砂金石、蓝铜矿、斑脱岩、 绿玉、血石、红玉髓、金绿玉、硅孔雀石、黄水晶、金刚石、透辉石、绿宝石、氟石、石榴石、鸡血石、赤铁矿、翠绿锂辉石、堇青石、玉石、碧玉、拉长石、天青石、拉利玛石、孔雀石、白铁矿、月长石、铯绿柱石、黑曜石、缟玛瑙、猫眼石、橄榄石、石英、水晶、蔷薇石英、红宝石、蓝宝石、方钠石、尖晶石、日长石、坦桑石、虎眼石、黄宝石、电气石、绿松石、约戈蓝宝石以及锆石中选择的宝石。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顶端组件,其中,所述至少一种石头材料是从金刚石、赤铁矿、玉石、月长石、水晶、红宝石或蓝宝石中选择的。
12. 一种分配器,包括:
壳体,所述壳体具有用于容纳产品的容器;以及
连接至所述壳体的石头涂抹器顶端,所述石头涂抹器顶端具有用于将所述产品涂抹至表面的涂抹表面和延伸通过所述石头涂抹器顶端并且终止在所述涂抹表面中的孔口中的产品输送通道,
其中所述石头涂抹器顶端包括形成有涂抹表面和产品输送通道的石头涂抹器,所述石头涂抹器形成自皂石、花岗岩、大理石、鹅卵石、雨花石、卵石、含金属的石头/矿石、工程石/复合石、人造石、宝石、仿制宝石、玻璃石、珊瑚石、火山石或它们的自然存在的或者合成的复合材料;
其中所述石头涂抹器顶端包括围绕所述石头涂抹器的顶端保持器,所述顶端保持器设置在所述涂抹器顶端主体上方,所述涂抹器顶端主体连接到所述壳体。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分配器,其中,所述石头涂抹器包括大理石。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分配器,其中所述石头涂抹器被固定至所述壳体以防止相对于所述壳体运动。
15.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分配器,其中所述石头涂抹器包括大致地凸面的圆盘形的主体。
16.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分配器,其中所述石头涂抹器包括大致地曲线形状、大致地圆柱形形状或大致地平面形状。”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前述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涂抹器装置包括围绕石头涂抹器的顶端保持器。也未有证据表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得到启示,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得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7月27日、2019年04月0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合议组核实,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第41条提交的说明书第1-95段,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即2015年10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13C、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019年04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化妆品涂抹器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热存储末端的分配器(参见说明书第1页“背景技术”部分、第2页最后一段至第6页第5段,附图1-7C),分配器为用于分配化妆品或药品的装置,通常由外部圆管状壳或壳体、用于转移化妆品或药品的传输机构、以及涂抹器末端组成(说明书第1页“背景技术”部分);热存储末端的分配器,该热存储末端具有相对高的热容量,它能够存储和保持热能。热存储末端可使产品能够局部或部分地涂抹到表面的所选区域上;壳体可联接到热存储末端上并可具有用于产品存储的储存部。热存储末端可具有用于将产品涂抹到用户的皮肤的涂抹面(说明书第1页“发明内容”部分)。分配器100具有热存储末端102和壳体104,热存储末端102包括大致盘形的涂敷器106,涂敷器106可由能够在涂抹产品期间保持和/或传递热或冷的任何合适的材料,例如陶瓷制成。热存储末端包括大致圆柱形插入件108,该插入件108延伸穿过热存储末端102并形成用于壳体104内产品的传输通道110(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至第3页第1段)。分配器100具有存储部400,产品输送通道110从存储部400延伸,穿过热存储末端102、并终止于涂抹面106上的开口408(说明书第4页第3段)。热存储末端600包括组成热存储末端主要部分的本体602,和与本体602联接的涂抹器604。涂抹器604可包括尺寸和形状设置成可配合本体602的顶部上的相对薄的帽或盖。涂抹器604可通过固定装置而联接到本体602(说明书第5页第6段)。热存储末端600的本体602可使用在涂抹产品期间能够保持和/或传递热或冷的任何适当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金属、陶瓷、高密度塑料、复合物等(说明书第5页第7段)。
经对比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的具有热存储末端的分配器是用于分配化妆品或药品的装置,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化妆品涂抹装置,对比文件1中的具有存储部的壳体104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用于容纳产品的壳体;对比文件1中的热存储末端600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涂抹器顶端,其中涂抹器604可设置成配合本体602的形状,并且涂抹器604可通过固定装置而联接到本体602,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本体602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涂抹器;对比文件1中的热存储末端包括大致圆柱形插入件108,该插入件108延伸穿过热存储末端102并形成用于壳体104内产品的传输通道110,产品输送通道110从存储部400延伸,穿过热存储末端102、并终止于涂抹面106上的开口408,即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特征“涂抹器顶端具有用于将化妆品或医药产品涂抹至表面的涂抹表面以及穿过所述涂抹表面用于将产品从所述壳体传输至所述涂抹表面的孔”。
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区别在于:(1)本申请中的涂抹器由石头制成,其包括形成自至少一种石头材料的石头涂抹器,所述石头材料包括皂石、花岗岩、大理石、鹅卵石、雨花石、卵石、含金属的石头/矿石、火山石、宝石、工程石/复合石或人造石,或它们的自然存在的或者合成的复合材料;(2)石头涂抹器顶端包括顶端保持器,所述顶端保持器包括围绕石头涂抹器的环,所述顶端保持器设置在所述涂抹器顶端主体上方,所述石头涂抹器和所述顶端保持器具有相互配合的形状。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涂抹器顶端。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分配器的热存储末端具有相对高的热容量,能够存储和保持热能,其热存储末端包括能够存储和保持热能的材料,诸如能够被加热或冷却并能够将该加热或冷却状态保持一段时间的金属、陶瓷、复合物、和/或其他材料。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的分配器使用了能够存储和保持热能的材料来制成热存储末端,并且指出具体可以使用陶瓷材料形成。而陶瓷是陶器和瓷器的统称,可由黏土、长石、石英等天然矿物为主要原料经过粉碎、成型等工艺制成。而石棉、云母、高岭石等都是常见的非金属硅酸盐矿物。因此使用该些材料制成的陶瓷同样具有矿物固有的特性。此外,保持/传递热或冷是石头本身固有的特性,并不是由于对石头进行加工或塑型而带来的新的功能。本申请是利用了石质材料原有的性能来实现对涂敷产品或所接触部位的加热或冷却,与对比文件1中利用金属或陶瓷能够保持或存储热能的固有特性是一致的,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下,为了使分配器更美观而选择具有相同功能的其他石质材料或经过加工的复合材料来制成热存储末端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热存储末端600包括本体602,和与本体602联接的涂抹器604。涂抹器604可包括尺寸和形状设置成可配合本体602的顶部上的相对薄的帽或盖。涂抹器604可通过固定装置而联接到本体602(说明书第5页第6段);涂抹器604可通过粘合、压配合、卡配合、一个或多个肋或倒钩、或任何其它适当的固定装置而联接到本体602(参见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2段)。对比文件1中的涂抹器604联接到本体602用以对本体602起到固定以及保护作用,即对比文件1中的涂抹器604与本申请中的顶端保持器具有相同的功能。由于需要覆盖本体602,当涂抹器604形成为可配合本体602的盖或帽时,涂抹器604应当具有能够包围住本体602的侧边,即环形的侧边。在此基础上,将涂抹器604的形状仅设置成为环绕本体602的环状用以对本体起到保持固定的作用,并且可以通过粘合、卡配合等方式固定连接到本体602,这样的改进是对涂抹器604的形状的简单改变,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并不存在技术障碍,并且其技术效果也是能够预料的。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中的涂抹器604联接到本体602用以对本体602起到固定以及保护作用,当涂抹器604形成为可配合本体602的盖或帽时,涂抹器604应当具有能够包围住本体602的侧边,即环形的侧边,并且可以通过卡配合等方式与本体602固定。在此基础上,将涂抹器604的形状仅设置成为环绕本体602的环状,并且也可以通过粘合、卡配合等方式固定连接到本体602,这样同样能够对本体602起到保持固定的作用,这样的改进是对涂抹器604的形状的简单改变,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并不存在技术障碍,并且其技术效果也是能够预料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2、权利要求2-4分别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其具体限定了石头材料,然而这些石头都是常见的种类。因此选择这些石头材料制成涂抹器顶端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当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5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工程石也是常用的石头材质,因此选择使用工程石作为涂抹器的材质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改进。因此当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6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段,附图1):热存储末端包括大致圆柱形插入件108,该插入件108延伸穿过热存储末端102并形成用于壳体104内产品的传输通道110,该插入件108可由例如与存储在储存部104中的产品不反应的热塑聚合体制成。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独立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产品分配器顶端组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分配器(参见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至第6页第5段,附图1-7C),具体如前所述,经对比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的具有热存储末端的分配器即对应于权利要求8中的分配器顶端组件,对比文件1中的具有存储部的壳体104对应于权利要求8中的用于容纳产品的壳体;对比文件1中的热存储末端600对应于权利要求8中的涂抹器,其中涂抹器604可设置成配合本体602的形状,并且涂抹器604可通过固定装置而联接到本体602,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本体602对应于权利要求8中的涂抹器顶端主体;对比文件1中的热存储末端包括大致圆柱形插入件108,该插入件108延伸穿过热存储末端102并形成用于壳体104内产品的传输通道110,产品输送通道110从存储部400延伸,穿过热存储末端102、并终止于涂抹面106上的开口408,即对应于权利要求8中特征“涂抹器顶端主体,具有与所述石头涂抹器的孔连通的孔,并且进一步地适合于容纳产品的壳体连通”、“在所述石头涂抹器中的所述孔和所述涂抹器顶端主体结合以形成产品输送通道”。
因此,独立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本申请中的涂抹器是石头的,包括至少一种石头材料,所述石头材料包括皂石、花岗岩、大理石、鹅卵石、雨花石、卵石、含金属的石头/矿石、火山石、宝石、工程石/复合石或人造石,或他们的自然存在的或者合成的复合材料;(2)顶端保持器,所述顶端保持器包括围绕石头涂抹器的环,所述顶端保持器与所述涂抹器顶端主体连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和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1)-(2)实质上相同,基于前述对独立权利要求1的评述,独立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9-11引用独立权利要求8,其分别对石头材料做了进一步限定,然而该些石头材料都是常见的石头材料,因此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选择使用这些材料制成石头涂抹器顶端是容易实现的。因此当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独立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分配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分配器(参见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至第6页第5段,附图1-7C),具体如前所述,经对比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的具有热存储末端的分配器即对应于权利要求中的分配器,对比文件1中的具有存储部的壳体104对应于权利要求12中的用于容纳产品的壳体,由本申请其他实施例公开的内容可知,本体602可连接到壳体104,即对应公开了权利要求12中的“涂抹器顶端主体连接到所述壳体”;对比文件1中的热存储末端600对应于权利要求12中的涂抹器顶端,其中涂抹器604可设置成配合本体602的形状,并且涂抹器604可通过固定装置而联接到本体602,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本体602对应于权利要求12中的涂抹器顶端主体;对比文件1中的热存储末端包括大致圆柱形插入件108,该插入件108延伸穿过热存储末端102并形成用于壳体104内产品的传输通道110,产品输送通道110从存储部400延伸,穿过热存储末端102、并终止于涂抹面106上的开口408,即对应于权利要求12中特征“石头涂抹器顶端具有用于将所述产品涂抹至表面的涂抹表面和延伸通过石头涂抹器顶端并且终止在所述涂抹表面中的孔口中的产品输送通道”、“石头涂抹器顶端包括形成有涂抹表面和产品输送通道的石头涂抹器”。
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本申请中的涂抹器顶端是石头的,所述石头涂抹器形成自皂石、花岗岩、大理石、鹅卵石、雨花石、卵石、含金属的石头/矿石、火山石、宝石、工程石/复合石或人造石,或他们的自然存在的或者合成的复合材料;(2)石头涂抹器顶端包括围绕所述石头涂抹器的顶端保持器,所述顶端保持器设置在所述涂抹器顶端主体上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和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1)-(2)实质上相同,基于前述对独立权利要求1的评述,独立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3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2,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选择常见的大理石材料制成石头涂抹器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实现的。因此,当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4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2段):插入件108包括延伸穿过本体300中的孔的颈部302、以及可用于将热存储末端102保持在壳体104内的连接茎304。插入件108可通过例如压配合、卡配合、粘合、和/或通过一个或多个配合特征的配合固定到本体300和/或壳体104。可见,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5、16分别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2,并对石头涂抹器的形状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6段、第6页第3段):热存储末端示出为具有大致突出或平坦盘形本体。也可采用任何其它所要求的形式,诸如大致球形、椭圆、曲线、抛物线、平坦、梯形等。而选择将涂抹器设置为大致地圆柱形形状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容易实现的。因此,当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5、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6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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