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中空型材以及使用该中空型材的托盘箱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048
决定日:2019-06-24
委内编号:1F23891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110403139.7
申请日:2011-12-07
复审请求人:大连中集特种物流装备有限公司 中集集团集装箱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中集物流装备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乔鹏娟
合议组组长:朱明慧
参审员:刘柳
国际分类号:F16S3/00(2006.01);B65D19/38(2006.01);B65D19/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没有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110403139.7,名称为“中空型材以及使用该中空型材的托盘箱”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原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集物流装备有限公司,后于2018年01月04日变更为 大连中集特种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集集团集装箱控股有限公司、大连中集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1年12月07日,公开日为2013年06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8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1年12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2段(即第1-7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A-图4(即第1-7页);2017年4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3:CN2851130Y,公告日为2006年12月27日;
对比文件4:DE4132803A1,公开日为1993年04月08日;
对比文件6:DE4019767A1,公开日为1992年01月0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中空型材,其特征在于,所述中空型材包括中空管和设置在所述中空管的外侧壁上的翼边,所述翼边凸出于所述中空管的所述外侧壁且沿所述中空管的纵向轴线延伸,其中,所述中空管和所述翼边是由板材一体形成的,所述翼边为包含双层所述板材的双层结构,所述中空管的横截面为多边形,所述翼边设置在所述中空管的顶角上,所述中空管和所述翼边之间无缝隙,
所述多边形为四边形,所述翼边为设置在所述四边形的第一顶角上的一个翼边,所述翼边与所述第一顶角的一个直角边垂直,所述翼边凸出于所述第一顶角的另一个直角边,所述中空型材构成托盘箱的侧壁竖梁,其中,所述中空管用于设置在所述托盘箱的第一侧壁上,所述翼边用于在组立时通过锁具与所述托盘箱的相邻的第二侧壁连接。
2.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中空型材,其特征在于,所述翼边所在的直线与矩形的中空管不相交。
3. 一种中空型材,其特征在于,所述中空型材包括中空管和设置在所述中空管的外侧壁上的翼边,所述翼边凸出于所述中空管的所述外侧壁且沿所述中空管的纵向轴线延伸,其中,所述中空管和所述翼边是由板材一体形成的,所述翼边为包含双层所述板材的双层结构,所述中空管的横截面为多边形,所述翼边设置在所述中空管的顶角上,所述中空管和所述翼边之间无缝隙,
所述多边形为具有两个直角边的五边形,所述翼边为设置在所述五边形的第一直角上的一个翼边,所述翼边与所述中空管的一对平行侧边中的至少一个平行,所述中空型材构成托盘箱的门底边横梁,所述中空型材的两端用于与侧壁竖梁连接以形成门框,其中,在所述托盘箱组立状态下,所述中空管位于上部,用于与门底边配合,所述翼边位于下部。
4. 一种托盘箱,其特征在于,所述托盘箱上设置有中空型材,所述中空型材包括中空管和设置在所述中空管的外侧壁上的翼边,所述翼边凸出于所述中空管的所述外侧壁且沿所述中空管的纵向轴线延伸,其中,所述中空管和所述翼边是由板材一体形成的,所述翼边为包含双层所述板材的双层结构,所述中空管的横截面为多边形,所述翼边设置在所述中空管的顶角上,所述中空管和所述翼边之间无缝隙,
所述中空管的横截面为矩形,所述翼边为设置在所述矩形的第一顶角上的一个翼边,所述翼边与所述第一顶角的一个直角边垂直,所述翼边凸出于所述第一顶角的另一个直角边,所述中空型材构成所述托盘箱的侧壁竖梁,其中,所述中空管设置在所述托盘箱的第一侧壁上,所述翼边在组立时通过锁具与所述托盘箱的相邻的第二侧壁连接。
5. 按照权利要求4所述的托盘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翼边所在的直线与矩形的中空管不相交。
6. 一种托盘箱,其特征在于,所述托盘箱上设置有中空型材,所述中空型材包括中空管和设置在所述中空管的外侧壁上的翼边,所述翼边凸出于所述中空管的所述外侧壁且沿所述中空管的纵向轴线延伸,其中,所述中空管和所述翼边是由板材一体形成的,所述翼边为包含双层所述板材的双层结构,所述中空管的横截面为多边形,所述翼边设置在所述中空管的顶角上,所述中空管和所述翼边之间无缝隙,
所述中空管的横截面为具有两个直角边的五边形,所述翼边为设置在所述五边形的第一直角上的一个翼边,所述翼边与所述中空管的一对平行侧边中的至少一个平行,所述中空型材构成所述托盘箱的门底边横梁,所述中空型材的两端与侧壁竖梁连接以形成门框,其中,在所述托盘箱组立状态下,所述中空管位于上部,与门底边配合,所述翼边位于下部。”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6的区别在于:(1)翼边凸出于第一顶角的另一直角边;(2)所述中空型材构成托盘箱的侧壁竖梁,其中,所述中空管用于设置在所述托盘箱的第一侧壁上,所述翼边用于在组立时通过锁具与所述托盘箱的相邻的第二侧壁连接;然而,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区别技术特征(2)被对比文件3结合常规技术手段所公开;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6和对比文件3以及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6所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6的区别在于:(1)多边形为具有两个直角边的五边形,所述翼边为设置在所述五边形的第一直角上的一个翼边,所述翼边与所述中空管的一对平行侧边中的至少一个平行;(2)所述中空型材构成托盘箱的门底边横梁,所述中空型材的两端用于与侧壁竖梁连接以形成门框,其中,在所述托盘箱组立状态下,所述中空管位于上部,用于与门底边配合,所述翼边位于下部;然而,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4结合常规技术手段所公开,而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而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6和对比文件4以及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1)中空型材还包括设置在中空管的外侧壁上的翼边,翼边凸出于中空管的外侧壁且沿中空管的纵向轴线延伸,其中,中空管和翼边是由板材一体形成的,所述翼边为包含双层所述板材的双层结构,所述中空管的横截面为多边形,所述翼边设置在所述中空管的顶角上,所述中空管和所述翼边之间无缝隙,中空管的横截面为矩形,所述翼边为设置在所述矩形的第一顶角上的一个翼边,所述翼边与所述第一顶角的一个直角边垂直,翼边凸出于所述第一顶角的另一个直角边;(2)所述中空型材构成托盘箱的侧壁竖梁,其中,所述中空管用于设置在所述托盘箱的第一侧壁上,所述翼边用于在组立时通过锁具与所述托盘箱的相邻的第二侧壁连接;然而,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6结合公知常识所公开,而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因而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6以及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6所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1)中空型材还包括设置在中空管的外侧壁上的翼边,翼边凸出于中空管的外侧壁且沿中空管的纵向轴线延伸,其中,中空管和翼边是由板材一体形成的,所述翼边为包含双层所述板材的双层结构,所述中空管的横截面为多边形,所述翼边设置在所述中空管的顶角上,所述中空管和所述翼边之间无缝隙;(2)中空管的横截面为具有两个直角边的五边形,所述翼边为设置在所述五边形的第一直角上的一个翼边,所述翼边与所述中空管的一对平行侧边中的至少一个平行;(3)所述中空型材构成托盘箱的门底边横梁,所述中空型材的两端用于与侧壁竖梁连接以形成门框,其中,在所述托盘箱组立状态下,所述中空管位于上部,用于与门底边配合,所述翼边位于下部;然而,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6所公开,而区别技术特征(2)被对比文件4结合常规技术手段所公开,区别技术特征(3)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而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6、4以及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1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4中的型材用于控制柜,并且对比文件4中的型材无法作为水平设置的且需要承重的横梁使用,并且未公开“所述翼边与所述中空管的一对平行侧边中的至少一个平行”;对比文件3的托盘箱没有侧壁,仅是托盘底架的叠放;本申请的中空型材应用作为“托盘箱的侧壁竖梁”,采用一体成型的带翼边中空管替代原有的侧壁竖梁,如此既能实现了立梁本身的支撑功能,同时还提供了转向、依附、组配、连接的功能,同时也兼顾了防止上述由于采用中空管与角钢拼焊所引起的种种质量或者外观的安全隐患问题。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6公开了一种用于集装箱的中空型材,而对比文件4是公开了一种横截面具有两个直角的五边形的中空型材,其作用是提供具有特定形状的中空型材,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有动机将对比文件4中的中空型材的形状用于设置对比文件6中的中空型材,使其横截面也具有两个直角的五边形,给出了进一步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对比文件4中侧边12与侧边17平行,凸缘13平行于侧边12和侧边17,因此,其公开了特征“翼边与中空管的一对平行侧边中的至少一个平行”,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0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6的区别在于:(1)翼边凸出于第一顶角的另一直角边;(2)所述中空型材构成托盘箱的侧壁竖梁,其中,所述中空管用于设置在所述托盘箱的第一侧壁上,所述翼边用于在组立时通过锁具与所述托盘箱的相邻的第二侧壁连接;然而,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区别技术特征(2)被对比文件3结合常规技术手段所公开;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6和对比文件3以及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6所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6的区别在于:(1)多边形为具有两个直角边的五边形,所述翼边为设置在所述五边形的第一直角上的一个翼边,所述翼边与所述中空管的一对平行侧边中的至少一个平行;(2)所述中空型材构成托盘箱的门底边横梁,所述中空型材的两端用于与侧壁竖梁连接以形成门框,其中,在所述托盘箱组立状态下,所述中空管位于上部,用于与门底边配合,所述翼边位于下部;然而,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区别技术特征(2)被对比文件3结合常规技术手段所公开;因而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6和对比文件3以及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1)翼边凸出于中空管的外侧壁且沿中空管的纵向轴线延伸,其中,中空管和翼边是由板材一体形成的,所述翼边为包含双层所述板材的双层结构,所述中空管的横截面为多边形,所述翼边设置在所述中空管的顶角上,所述中空管和所述翼边之间无缝隙,中空管的横截面为矩形,所述翼边为设置在所述矩形的第一顶角上的一个翼边,所述翼边与所述第一顶角的一个直角边垂直,翼边凸出于所述第一顶角的另一个直角边;(2)所述中空型材构成托盘箱的侧壁竖梁,其中,所述中空管用于设置在所述托盘箱的第一侧壁上,所述翼边用于在组立时通过锁具与所述托盘箱的相邻的第二侧壁连接;然而,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6结合公知常识所公开,而区别技术特征(2)被对比文件6结合常规技术手段所公开;因而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6以及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6所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1)翼边凸出于中空管的外侧壁且沿中空管的纵向轴线延伸,其中,中空管和翼边是由板材一体形成的,所述翼边为包含双层所述板材的双层结构,所述中空管的横截面为多边形,所述翼边设置在所述中空管的顶角上,所述中空管和所述翼边之间无缝隙;(2)中空管的横截面为具有两个直角边的五边形,所述翼边为设置在所述五边形的第一直角上的一个翼边,所述翼边与所述中空管的一对平行侧边中的至少一个平行;(3)所述中空型材构成托盘箱的门底边横梁,所述中空型材的两端用于与侧壁竖梁连接以形成门框,其中,在所述托盘箱组立状态下,所述中空管位于上部,用于与门底边配合,所述翼边位于下部;然而,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6所公开,而区别技术特征(2)和区别技术特征(3)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而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6以及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明了,托盘主要包括平托盘、柱式托盘和箱式托盘,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托盘箱则属于一种柱式托盘,虽然对比文件3的托盘箱没有侧壁,但立柱21和端横梁23构成了对比文件3的托盘箱的侧面,并且公开了托架端边梁52(对应于中空管)以及其上设置的挂接装置521(对应于翼边),是用于托架50与立柱21之间的端横梁23的连接,即对托架与托盘的侧面进行了连接,这种框架连接构成了托盘箱柱式结构和箱式结构的基础,并未影响采用对比文件3评述本申请的合理性;最后,对比文件6公开了一体成型的带翼边中空型材,该中空型材应用于集装箱,其翼边应用于与临近型材相连接,同时也防止了型材之间拼焊所引起的质量或者外观安全隐患问题,并且众所周知,托盘是物流领域中适应装卸机械化发展起来的一种常见集装器具,常用于集装箱运输中,在上述基础上,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托盘箱的侧壁连接问题时,根据托盘箱的结构性能需求,容易想到采用对比文件6所公开的一体成型的带翼边中空管替代托盘箱的侧壁竖梁,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不具有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为:将技术特征“所述托盘箱包括底盘和四个侧壁,所述侧壁可折叠到所述底盘上”加入权利要求1、4, 将技术特征“所述托盘箱包括底盘和四个侧壁,所述侧壁可折叠到所述底盘上,所述门设置在所述侧壁上”加入权利要求3、6。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6中的中空型材难以堆叠,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将设置翼边凸出第一顶角的另一直角边,对比文件6中的中空管2的翼边朝上用于支撑顶盖,对比文件3中的托架端边梁51和挂接装置521与对比文件6中的中空型材3相对应;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托盘是一种料架,而本申请为折叠式托盘箱。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6的区别在于:(1)翼边凸出于第一顶角的另一直角边;(2)所述中空型材构成托盘箱的侧壁竖梁,其中,所述中空管用于设置在所述托盘箱的第一侧壁上,所述翼边用于在组立时通过锁具与所述托盘箱的相邻的第二侧壁连接;(3)托盘箱包括底盘和四个侧壁,所述侧壁可折叠到所述底盘上;然而,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区别技术特征(2)被对比文件3结合常规技术手段所公开,区别技术特征(3)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并列举了书籍作为证据;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6和对比文件3以及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6所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6的区别在于:(1)多边形为具有两个直角边的五边形,所述翼边为设置在所述五边形的第一直角上的一个翼边,所述翼边与所述中空管的一对平行侧边中的至少一个平行;(2)所述中空型材构成托盘箱的门底边横梁,所述中空型材的两端用于与侧壁竖梁连接以形成门框,其中,在所述托盘箱组立状态下,所述中空管位于上部,用于与门底边配合,所述翼边位于下部;(3)托盘箱包括底盘和四个侧壁,所述侧壁可折叠到所述底盘上,所述门设置在所述侧壁上;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被对比文件3结合常规技术手段所公开,区别技术特征(3)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并列举了书籍作为证据;因而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6和对比文件3以及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1)翼边凸出于中空管的外侧壁且沿中空管的纵向轴线延伸,其中,中空管和翼边是由板材一体形成的,所述翼边为包含双层所述板材的双层结构,所述中空管的横截面为多边形,所述翼边设置在所述中空管的顶角上,所述中空管和所述翼边之间无缝隙,中空管的横截面为矩形,所述翼边为设置在所述矩形的第一顶角上的一个翼边,所述翼边与所述第一顶角的一个直角边垂直,翼边凸出于所述第一顶角的另一个直角边;(2)所述中空型材构成托盘箱的侧壁竖梁,其中,所述中空管用于设置在所述托盘箱的第一侧壁上,所述翼边用于在组立时通过锁具与所述托盘箱的相邻的第二侧壁连接;(3)托盘箱包括底盘和四个侧壁,所述侧壁可折叠到所述底盘上;然而,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6结合公知常识所公开,而区别技术特征(2)被对比文件6结合常规技术手段所公开,区别技术特征(3)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并列举了书籍作为证据;因而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6以及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6所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1)翼边凸出于中空管的外侧壁且沿中空管的纵向轴线延伸,其中,中空管和翼边是由板材一体形成的,所述翼边为包含双层所述板材的双层结构,所述中空管的横截面为多边形,所述翼边设置在所述中空管的顶角上,所述中空管和所述翼边之间无缝隙;(2)中空管的横截面为具有两个直角边的五边形,所述翼边为设置在所述五边形的第一直角上的一个翼边,所述翼边与所述中空管的一对平行侧边中的至少一个平行;(3)所述中空型材构成托盘箱的门底边横梁,所述中空型材的两端用于与侧壁竖梁连接以形成门框,其中,在所述托盘箱组立状态下,所述中空管位于上部,用于与门底边配合,所述翼边位于下部;(4)托盘箱包括底盘和四个侧壁,所述侧壁可折叠到所述底盘上,所述门设置在所述侧壁上;然而,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6所公开,而区别技术特征(2)和区别技术特征(3)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4)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并列举了书籍作为证据,因而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6以及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另外,指出了,对比文件6中的中空型材虽然应于集装箱,然而托盘是物流领域中适应装卸机械化发展起来的一种常见集装器具,常用于集装箱运输中,在上述基础上,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托盘箱的侧壁连接问题时,根据托盘箱的结构性能需求,容易想到采用对比文件6所公开的一体成型的带翼边中空管替代托盘箱的侧壁梁架,应用于托盘箱中,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托盘箱中的中空型材叠置和运输稳定性问题时,结合日常生活中的常识,容易想到设置翼边凸出第一顶角的另一直角边,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并且,对比文件6中的中空管2的翼边朝上是与顶盖相支撑,然而,对比文件6中的中空管2的翼边也用于连接,并且对比文件6中的具有可连接翼边的中空型材2,与对比文件3中的托架端边梁51和挂接装置521两者组成,都具有与其他型材相连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托盘箱的框架结构,将具有连接翼边的中空管,应于横向或竖向的框架中,属于常规设计。再次,虽然申请人提供的汽车发动机料架与对比文件3的托盘箱结构有点相似,但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托盘箱,其设置支撑限位装置,保护货物的安全,应于物流运输中,虽未明确公开其所具有托盘结构,但是基于本技术领域的常识,为了保护货物的安全,必然具有托盘所具有的基本结构对其外围进行保护并方便物流运输。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中的“托盘箱”属于“立柱式托盘”,这样立柱式托盘无法设置侧壁,本申请中的托盘箱属于箱式托盘,对比文件3中即没有公开侧壁,更没有公开侧壁的连接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3中显然无法得到技术启示以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6中的翼边朝上设置以用于支撑密封型材,而对比文件3中即没有侧壁,也没有设置在侧壁上的门框,则对比文件3并未给出任何技术启示以修改对比文件6中的中空型材。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于2018年12月1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12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1年12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2段(即第1-7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A-图4(即第1-7页)。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中空型材。对比文件6(DE4019767A1,公开日为1992年01月02日)公开了一种中空型材,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6的说明书第1栏第40行-第2栏第44行,附图1):该中空型材包括中空管2和设置在中空管2的外侧壁上的翼边4,翼边4凸出于中空管2的外侧壁且沿中空管的纵向轴线延伸,其中,中空管2和翼边4是由板材一体形成的,翼边4为包含双层所述板材的双层结构,中空管2的横截面为多边形,翼边4设置在中空管2的顶角上,中空管2和翼边4之间无缝隙;多边形为四边形,翼边4为设置在所述四边形的第一顶角上的一个翼边,翼边4与所述第一顶角的一个直角边垂直,并且通过翼边与相邻的中空型材连接;以及该中空型材应用于集装箱。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6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翼边凸出于第一顶角的另一直角边;(2)所述中空型材构成托盘箱的侧壁竖梁,其中,所述中空管用于设置在所述托盘箱的第一侧壁上,所述翼边用于在组立时通过锁具与所述托盘箱的相邻的第二侧壁连接;(3)托盘箱包括底盘和四个侧壁,所述侧壁可折叠到所述底盘上。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便于堆码运输和中空型材的应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翼边凸出于第一顶角的另一直角边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日常生活中,例如蒸锅中蒸笼的叠放,常常将需叠放物品的侧边凸出设置,从而增加叠放稳定性,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型材叠置和运输稳定性问题时,容易想到设置翼边凸出第一顶角的另一直角边,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CN2851130Y,公告日为2006年12月27日)公开了一种托盘箱,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6页第16行-第7页第3行,附图6A、6B):托盘箱中,托架端边梁51上设置有挂接装置521(托架端边梁51和挂接装置521两者组成对应于中空型材),通过挂接装置521与托盘箱的侧壁连接,但托架端边梁51和挂接装置521不是一体式设置。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托盘箱,形成储存和运输货物的空间,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6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众所周知托盘箱在集装箱运输领域中广泛应用,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将对比文件6中的应用于集装箱中的中空型材具体应用于托盘箱中,并且根据托盘箱结构性能需求,将中空型材构成托盘箱的侧壁竖梁,中空管用于设置在托盘箱的第一侧壁上,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对比文件6公开了“中空型材通过翼边与相邻的中空型材连接”,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采用常规锁具的方式,将翼边用于在组立时通过锁具与托盘箱的相邻第二侧壁连接。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虽然公开了一种非折叠式托盘箱,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包括底盘和四个侧壁,并且具有固定式、可卸式、折叠式”的托盘是本领域公知的托盘箱结构,如《运输与仓储技术》(参见171-172页,吴承健,彭建良编著,中国物资出版社,2009年03月31日)便记载了该公知的托盘箱结构,而将侧壁折叠到所述底盘上,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由于折叠式和非折叠式托盘箱都有具有基础框架,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可以设置在对比文件3框架中的中空型材也应用于折叠式托盘箱的框架中,是容易做到的,未达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6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及上述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6(DE4019767A1,公开日为1992年01月02日)公开了翼边4所在的直线(即翼边顶端长度方向上的所在直线)与矩形的中空管不相交(参见对比文件6的说明书第1栏第40行-第2栏第44行,附图1)。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中空型材。对比文件6(DE4019767A1,公开日为1992年01月02日)公开了一种中空型材,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6的说明书第1栏第40行-第2栏第44行,附图1):该中空型材包括中空管2和设置在中空管2的外侧壁上的翼边4,翼边4凸出于中空管2的外侧壁且沿中空管的纵向轴线延伸,其中,中空管2和翼边4是由板材一体形成的,翼边4为包含双层所述板材的双层结构,中空管2的横截面为多边形,翼边4设置在中空管2的顶角上,中空管2和翼边4之间无缝隙。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6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多边形为具有两个直角边的五边形,所述翼边为设置在所述五边形的第一直角上的一个翼边,所述翼边与所述中空管的一对平行侧边中的至少一个平行;(2)所述中空型材构成托盘箱的门底边横梁,所述中空型材的两端用于与侧壁竖梁连接以形成门框,其中,在所述托盘箱组立状态下,所述中空管位于上部,用于与门底边配合,所述翼边位于下部;(3)托盘箱包括底盘和四个侧壁,所述侧壁可折叠到所述底盘上,所述门设置在所述侧壁上。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具有特定形状的中空型材和中空型材的具体应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本技术领域中,中空型材的横截面常设置为五边形这类常见的稳定性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型材的应用所需性能需求,将中空型材的横截面设置为具有两个直角边的五边形,而根据型材的应用设置位置和连接情况,将翼边为设置在所述五边形的第一直角上的一个翼边,并且翼边与所述中空管的一对平行侧边中的至少一个平行,属于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CN2851130Y,公告日为2006年12月27日)公开了一种托盘箱,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6页第16行-第7页第3行,附图6A、6B):托盘箱中,托架端边梁51上设置有挂接装置521(托架端边梁51和挂接装置521两者组成对应于中空型材),通过挂接装置521与托盘箱的侧壁连接,但托架端边梁51和挂接装置521不是一体式设置。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托盘箱,形成储存和运输货物的空间,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6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众所周知托盘箱在集装箱运输领域中广泛应用,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将对比文件6中的应用于集装箱中的中空型材具体应用于托盘箱中,并且根据托盘箱结构性能需求,将中空型材构成托盘箱的门底边横梁,进而,将中空型材的两端用于与侧壁竖梁连接以形成门框,在托盘箱组立状态下,中空管位于上部,用于门底边配合,翼边位于下部,属于本领域常规设计。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虽然公开了一种非折叠式托盘箱,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包括底盘和四个侧壁,并且具有固定式、可卸式、折叠式”的托盘是本领域公知的托盘箱结构,如《运输与仓储技术》(参见171-172页,吴承健,彭建良编著,中国物资出版社,2009年03月31日)便记载了该公知的托盘箱结构,而将侧壁折叠到所述底盘上,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由于折叠式和非折叠式托盘箱都有具有基础框架,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可以设置在对比文件3框架中的中空型材也应用于折叠式托盘箱的框架中,是容易做到的,未达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将门设置在可折叠的侧壁上,属于常规设计。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6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托盘箱。对比文件3(CN2851130Y,公告日为2006年12月27日)公开了一种托盘箱,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6页第16行-第7页第3行,附图6A、6B):中空管设计的托架端边梁52上设置有挂接装置521(托架端边梁51对应于中空管,挂接装置521对应于翼边,两者组成对应于中空型材),挂接装置521设置在托架端边梁52的外侧壁上但托架端边梁51和挂接装置521不是一体式设置。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翼边凸出于中空管的外侧壁且沿中空管的纵向轴线延伸,其中,中空管和翼边是由板材一体形成的,所述翼边为包含双层所述板材的双层结构,所述中空管的横截面为多边形,所述翼边设置在所述中空管的顶角上,所述中空管和所述翼边之间无缝隙,中空管的横截面为矩形,所述翼边为设置在所述矩形的第一顶角上的一个翼边,所述翼边与所述第一顶角的一个直角边垂直,翼边凸出于所述第一顶角的另一个直角边;(2)所述中空型材构成托盘箱的侧壁竖梁,其中,所述中空管用于设置在所述托盘箱的第一侧壁上,所述翼边用于在组立时通过锁具与所述托盘箱的相邻的第二侧壁连接;(3)托盘箱包括底盘和四个侧壁,所述侧壁可折叠到所述底盘上。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型材构造时不存在残留杂质的问题和中空型材的具体应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6(DE4019767A1,公开日为1992年01月02日)公开了一种中空型材,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6的说明书第1栏第40行-第2栏第44行,附图1):该中空型材包括中空管2和设置在中空管2的外侧壁上的翼边4,翼边4凸出于中空管2的外侧壁且沿中空管的纵向轴线延伸,其中,中空管2和翼边4是由板材一体形成的,翼边4为包含双层所述板材的双层结构,中空管2的横截面为多边形,翼边4设置在中空管2的顶角上,中空管2和翼边4之间无缝隙,多边形为矩形,翼边4为设置在所述矩形的第一顶角上的一个翼边,翼边4与所述第一顶角的一个直角边垂直。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6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使型材构造时不存在残留杂质的问题,即该对比文件给出了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3中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翼边凸出于第一顶角的另一直角边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日常生活中,例如蒸锅中蒸笼的叠放,常常将需叠放物品的侧边凸出设置,从而增加叠放稳定性,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型材叠置和运输稳定性问题时,容易想到设置翼边凸出第一顶角的另一直角边,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托盘箱结构性能需求,将中空型材构成托盘箱的侧壁竖梁,中空管用于设置在托盘箱的第一侧壁上,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对比文件6公开了“中空型材通过翼边与相邻的中空型材连接”,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采用常规锁具的方式,将翼边用于在组立时通过锁具与托盘箱的相邻第二侧壁连接。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虽然公开了一种非折叠式托盘箱,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包括底盘和四个侧壁,并且具有固定式、可卸式、折叠式”的托盘是本领域公知的托盘箱结构,如《运输与仓储技术》(参见171-172页,吴承健,彭建良编著,中国物资出版社,2009年03月31日)便记载了该公知的托盘箱结构,而将侧壁折叠到所述底盘上,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由于折叠式和非折叠式托盘箱都有具有基础框架,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可以设置在对比文件3框架中的中空型材也应用于折叠式托盘箱的框架中,是容易做到的,未达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6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6(DE4019767A1,公开日为1992年01月02日)公开了翼边4所在的直线(即翼边顶端长度方向上的所在直线)与矩形的中空管不相交(参见对比文件6的说明书第1栏第40行-第2栏第44行,附图1)。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托盘箱。对比文件3(CN2851130Y,公告日为2006年12月27日)公开了一种托盘箱,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6页第16行-第7页第3行,附图6A、6B):中空管设计的托架端边梁52上设置有挂接装置521(托架端边梁51对应于中空管,挂接装置521对应于翼边,两者组成对应于中空型材),挂接装置521设置在托架端边梁52的外侧壁上但托架端边梁51和挂接装置521不是一体式设置。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翼边凸出于中空管的外侧壁且沿中空管的纵向轴线延伸,其中,中空管和翼边是由板材一体形成的,所述翼边为包含双层所述板材的双层结构,所述中空管的横截面为多边形,所述翼边设置在所述中空管的顶角上,所述中空管和所述翼边之间无缝隙;(2)中空管的横截面为具有两个直角边的五边形,所述翼边为设置在所述五边形的第一直角上的一个翼边,所述翼边与所述中空管的一对平行侧边中的至少一个平行;(3)所述中空型材构成托盘箱的门底边横梁,所述中空型材的两端用于与侧壁竖梁连接以形成门框,其中,在所述托盘箱组立状态下,所述中空管位于上部,用于与门底边配合,所述翼边位于下部;(4)托盘箱包括底盘和四个侧壁,所述侧壁可折叠到所述底盘上,所述门设置在所述侧壁上。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型材构造时不存在残留杂质的问题和提供具有特定形状的中空型材以及中空型材的具体应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6(DE4019767A1,公开日为1992年01月02日)公开了一种中空型材,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6的说明书第1栏第40行-第2栏第44行,附图1):该中空型材包括中空管2和设置在中空管2的外侧壁上的翼边4,翼边4凸出于中空管2的外侧壁且沿中空管的纵向轴线延伸,其中,中空管2和翼边4是由板材一体形成的,翼边4为包含双层所述板材的双层结构,中空管2的横截面为多边形,翼边4设置在中空管2的顶角上,中空管2和翼边4之间无缝隙。由此可知,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6所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6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使型材构造时不存在残留杂质的问题,即该对比文件给出了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3中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本技术领域中,中空型材的横截面常设置为五边形这类常见的稳定性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型材的应用所需性能需求,将中空型材的横截面设置为具有两个直角边的五边形,而根据型材的应用设置位置和连接情况,将翼边为设置在所述五边形的第一直角上的一个翼边,并且翼边与所述中空管的一对平行侧边中的至少一个平行,属于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托盘箱结构性能需求,将中空型材构成托盘箱的门底边横梁,进而,将中空型材的两端用于与侧壁竖梁连接以形成门框,在托盘箱组立状态下,中空管位于上部,用于门底边配合,翼边位于下部,属于本领域常规设计。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3虽然公开了一种非折叠式托盘箱,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包括底盘和四个侧壁,并且具有固定式、可卸式、折叠式”的托盘是本领域公知的托盘箱结构,如《运输与仓储技术》(参见171-172页,吴承健,彭建良编著,中国物资出版社,2009年03月31日)便记载了该公知的托盘箱结构,而将侧壁折叠到所述底盘上,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由于折叠式和非折叠式托盘箱都有具有基础框架,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可以设置在对比文件3框架中的中空型材也应用于折叠式托盘箱的框架中,是容易做到的,未达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将门设置在可折叠的侧壁上,属于常规设计。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6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中的“托盘箱”属于“立柱式托盘”,这样立柱式托盘无法设置侧壁,本申请中的托盘箱属于箱式托盘,对比文件3中即没有公开侧壁,更没有公开侧壁的连接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3中显然无法得到技术启示以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6中的翼边朝上设置以用于支撑密封型材,而对比文件3中即没有侧壁,也没有设置在侧壁上的门框,则对比文件3并未给出任何技术启示以修改对比文件6中的中空型材。
对此,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托盘箱,其设置支撑限位装置,保护货物的安全,应于物流运输中,虽然未明确公开关于托盘箱体所有的具体结构,但是基于本技术领域的常识,为了保护货物的安全,具有托盘箱所具有的基本结构对其外围进行保护,并且,对比文件3虽然未公开其托盘箱可以折叠,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包括底盘和四个侧壁,并且具有固定式、可卸式、折叠式”的托盘是本领域公知的托盘箱结构,如《运输与仓储技术》(参见171-172页,吴承健,彭建良编著,中国物资出版社,2009年03月31日)记载了该公知的托盘箱结构,并且托盘箱作为运输领域中效率高的集装器具,一般结构简单、拆卸方便,并可根据货物运输的要求,增加或改变托盘箱的侧壁或门的结构,也是容易做到的,进而在此基础上,根据货物安全需求和运输便捷性要求,将托盘箱的侧壁折叠到底盘上,将门框设置在侧壁上,属于常规技术手段。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8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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