辊及辊轴的制造-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辊及辊轴的制造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022
决定日:2019-06-24
委内编号:1F244418
优先权日:2013-06-06
申请(专利)号:201480032474.2
申请日:2014-05-23
复审请求人:福伊特专利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职秀娟
合议组组长:师广义
参审员:杨眉
国际分类号:D21F3/08(2006.01),D21G1/02(2006.01),F16C13/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另一份对比文件公开且在该对比文件中实际上起到了与本申请相同的作用、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认为现有技术整体上已经给出技术教导,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得到上述技术方案,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32474.2,名称为“辊及辊轴的制造”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国际申请号为PCT/EP2014/060652,申请人为福伊特专利有限公司。国际申请日为2014年05月23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6月0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时间为2015年12月07日,在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日为2016年01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14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12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4、摘要附图;2016年10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1段(第1-9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7年11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第1-2页)。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5474656A,公开日为1995年12月12日;
对比文件3:EP1956136A2,公开日为2008年08月1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在用于制造和/或整理纤维幅的机器中的用于处理纸张幅、纸板幅、棉纸幅或其它的纤维幅的辊,所述辊具有能够绕固定不动的以栓柱(2)支撑在支承部(18)中的轴(1)旋转的辊套(15、25),所述辊套在与配对压挤元件(19)形成挤压缝隙的情况下被所述轴(1)上的支撑装置(17)朝着所述配对压挤元件的方向压挤,
其特征在于,
所述轴沿挤压方向被施加所期望的阻力矩的至少90%的部分或所述轴(1)本身由金属板(4)制成,所述金属板的端部变细为栓柱(2),
并且其中,所述金属板(4)的横截面不仅在轴向的中部(3)中而且在所述栓柱(2)处都是矩形的,
其中,在所述轴(1)上设置有用于滚动轴承的具有旋转对称的周面的轴承容纳部(7)和/或所述轴(1)具有侧向的加固元件(8)。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辊,其特征在于,
所述金属板(4)具有130mm至500mm的厚度。
3.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辊,其特征在于,
所述轴(1)具有与横向于挤压方向的伸展部相比大至少2.5倍,优选至少3倍的沿挤压方向的伸展部。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辊,其特征在于,
所述栓柱(2)的形状从所述金属板中烧灼出或铣出。
5. 一种用于制造轴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为了在端部形成栓柱(2),从作为所述轴(1)的主要组成部分的金属板(4)中借助铣削或燃烧实施出材料去除部(9),其中,金属板(4)的横截面不仅在轴向的中部(3)中而且在所述栓柱(2)处都是矩形的,
其中,在所述轴(1)上设置有用于滚动轴承的具有旋转对称的周面的轴承容纳部(7)和/或所述轴(1)具有侧向的加固元件(8)。”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包含技术特征“纸张幅”、“在所述轴上设置有用于滚动轴承的具有旋转对称的周面的轴承容纳部”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轴沿挤压方向被施加所期望的阻力矩的至少90%的部分或轴本身由金属板制成,金属板的端部变细为栓柱,金属板的横截面不仅在轴向的中部中而且在栓柱处都是矩形的;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独立权利要求1另外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进一步的区别技术特征是:“纸板幅、棉纸幅或其它的纤维幅”、“所述轴具有侧向的加固元件,或在所述轴上设置有用于滚动轴承的具有旋转对称的周面的轴承容纳部和所述轴具有侧向的加固元件”,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5包含技术特征“在所述轴上设置有用于滚动轴承的具有旋转对称的周面的轴承容纳部”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是:为了在端部形成栓柱,从金属板中借助铣削或燃烧实施出材料去除部;金属板的横截面在栓柱处是矩形的;在轴上设置有用于滚动轴承的具有旋转对称的周面的轴承容纳部;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对于独立权利要求5包括“在所述轴上设置有用于滚动轴承的具有旋转对称的周面的轴承容纳部和所述轴具有侧向的加固元件”的技术方案,上述技术特征中部分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对于独立权利要求5包括“所述轴具有侧向的加固元件”的技术方案,上述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3采用与本申请相同的金属板制作轴,必然可以起到与本申请相同的简单制造轴的效果,对比文件3中通过该技术手段得到的轴必然具有抵抗弯曲的合适的阻力矩,这是轴为了满足生产需求而具备的基本性能。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没有教导金属板的矩形结构起到简单、便宜地制造辊轴的作用,同时轴仍具有抵抗弯曲的合适的阻力矩。对比文件3中的特征“矩形横截面”的作用是使激振频率在挤压方向上轴的自然频率与横向于挤压方向的轴的自然频率之间,用于防止轴2共振,没有意图使用上述技术特征来获得抵抗弯曲的合适的阻力矩,因此对比文件3的发明构思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不一样。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辊轴,该辊轴具有与本申请辊轴相同的矩形横截面结构,且该辊轴与本申请辊轴同样采用金属板制作,因此对比文件3实质上采用了与本申请相同的技术手段,必然可以得到与本申请相同的简单、便宜地制造轴的效果,此外,对比文件3中通过该技术手段得到的轴必然具有抵抗弯曲的合适的阻力矩,这是轴为了满足生产需求而必备的基本性能,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包含技术特征“在所述轴上设置有用于滚动轴承的具有旋转对称的周面的轴承容纳部”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辊还用于处理纸板幅、棉纸幅或其他的纤维幅,轴沿挤压方向被施加所期望的阻力矩的至少90%的部分或轴本身由金属板制成,金属板的端部变细为栓柱,金属板的横截面不仅在轴向的中部中而且在栓柱处都是矩形的。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独立权利要求1另外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进一步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所述轴具有侧向的加固元件,或在所述轴上设置有用于滚动轴承的具有旋转对称的周面的轴承容纳部和所述轴具有侧向的加固元件”,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5包含技术特征“在所述轴上设置有用于滚动轴承的具有旋转对称的周面的轴承容纳部”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是:为了在端部形成栓柱,从金属板中借助铣削或燃烧实施出材料去除部;金属板的横截面在栓柱处是矩形的;在轴上设置有用于滚动轴承的具有旋转对称的周面的轴承容纳部;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对于独立权利要求5包括“在所述轴上设置有用于滚动轴承的具有旋转对称的周面的轴承容纳部和所述轴具有侧向的加固元件”的技术方案,上述技术特征中部分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对于独立权利要求5包括“所述轴具有侧向的加固元件”的技术方案,上述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也是采用金属材料制备具有相同矩形截面形状的轴,并且其第20-21段公开的轴2也具有与横向于挤压方向的伸展部相比大至少2.5倍,优选至少3倍的沿挤压方向的伸展部,即其横截面的尺寸也与本申请相同,这样的轴具备应当具有与本申请的轴相同的力学性能,即也具有抵抗弯曲的合适的阻力矩;至于金属板的端部变细为拴住,本领域中烧灼或铣削是常规的机械加工方式,根据轴的支撑或安装需要采用上述常规加工方式将金属板的端部变细为拴柱,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和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的轴也必然具备与本申请一样,能够达到简单、便宜地制造辊轴的技术效果。因此,申请人的陈述理由不能证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具体如下:
“1. 一种在用于制造和/或整理纤维幅的机器中的用于处理纸张幅、纸板幅、棉纸幅或其它的纤维幅的辊,所述辊具有能够绕固定不动的以栓柱(2)支撑在支承部(18)中的轴(1)旋转的辊套(15、25),所述辊套在与配对压挤元件(19)形成挤压缝隙的情况下被所述轴(1)上的支撑装置(17)朝着所述配对压挤元件的方向压挤,
其特征在于,
所述轴沿挤压方向被施加所期望的阻力矩的至少90%的部分或所述轴(1)本身由金属板(4)制成,所述金属板的端部变细为栓柱(2),
并且其中,所述金属板(4)的横截面不仅在轴向的中部(3)中而且在所述栓柱(2)处都是矩形的,
其中,在所述轴(1)上设置有用于滚动轴承的具有旋转对称的周面的轴承容纳部(7)和/或所述轴(1)具有侧向的加固元件(8),
其中,所述栓柱(2)的形状从所述金属板中烧灼出或铣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辊,其特征在于,
所述金属板(4)具有130mm至500mm的厚度。
3.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辊,其特征在于,
所述轴(1)具有与横向于挤压方向的伸展部相比大至少2.5倍,优选至少3倍的沿挤压方向的伸展部。
4. 一种用于制造轴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为了在端部形成栓柱(2),从作为所述轴(1)的主要组成部分的金属板(4)中借助铣削或燃烧实施出材料去除部(9),其中,金属板(4)的横截面不仅在轴向的中部(3)中而且在所述栓柱(2)处都是矩形的,
其中,在所述轴(1)上设置有用于滚动轴承的具有旋转对称的周面的轴承容纳部(7)和/或所述轴(1)具有侧向的加固元件(8)。”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技术特征“金属板”与对比文件3的技术目的不同,对比文件3中“矩形横截面”的作用不是简化制造,基于简化制造的技术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结合;对比文件3没有提及栓柱,对比文件1和3结合后将会导致一种具有圆形横截面的栓柱,且在轴辊端部焊接栓柱相较于从金属板中烧灼或铣出栓柱更为简单便宜,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栓柱的横截面形状改变为矩形横截面形状;本申请中栓柱的形状及其加工方式是基于本申请的技术目的:提供一种制造简单的辊,该辊具有抵抗弯曲的合适的阻力矩且不存在焊接的缺点,而对比文件3的矩形轴是为了避免共振,栓柱(如果存在的话)的形状对共振并没有明显的影响,因此对比文件1和3没有给出关于本申请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申请文件的修改符合R61.1以及A33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即,2015年12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4、摘要附图;2016年10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1段(第1-9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9年03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第1页)。
2、具体理由的阐述
2.1、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2、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
2.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在用于制造和/或整理纤维幅的机器中的用于处理纸张幅的辊,对于包含技术特征“在所述轴(1)上设置有用于滚动轴承的具有旋转对称的周面的轴承容纳部”的技术方案:
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均匀提升自加载控制的挠曲辊,用于制造和/或整理纤维幅的机器中处理纸张幅(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8-11行),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28行-第7栏第48行,附图1-3):该辊1具有能够绕固定不动的以栓柱2、3支撑在支承部中的轴8旋转的辊套10,该辊1套在与配对辊(相当于配对压挤元件)形成挤压缝隙的情况下被该轴8上的支撑装置朝着配对辊的方向压挤,轴8的端部有栓柱2、3,在轴上设置有用于滚动轴承20的具有旋转对称的周面的轴承容纳部。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辊还用于处理纸板幅、棉纸幅或其他的纤维幅,轴沿挤压方向被施加所期望的阻力矩的至少90%的部分或轴本身由金属板制成,金属板的端部变细为栓柱,金属板的横截面不仅在轴向的中部中而且在栓柱处都是矩形的,栓柱的形状从所述金属板中烧灼出或铣出。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简单、便宜地制造辊轴。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挤压设备,包括具有轴的辊,该挤压设备用于处理纸张幅、纸板幅、棉纸幅或者其它的纤维幅(参见摘要),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0-23段,附图1):轴2由锻制钢板(属于一种金属板,参见第22-23段)制成,金属板的横截面在轴向的中部中是矩形的(参见附图1)。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中相应的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简单、便宜地制造辊轴,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应用需求,采取轴沿挤压方向被施加所期望的阻力矩的至少90%的部分或轴本身由金属板制成,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本领域中烧灼或铣削是常规的机械加工方式,根据轴的支撑需要采用上述常规加工方式将金属板的端部变细为拴柱,并根据轴的具体结构设置金属板的横截面在栓柱处是矩形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到的,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包含技术特征“所述轴(1)具有侧向的加固元件,或在所述轴(1)上设置有用于滚动轴承的具有旋转对称的周面的轴承容纳部(7)和所述轴(1)具有侧向的加固元件”以及“所述轴(1)具有侧向的加固元件”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轴上设置有用于滚动轴承20的具有旋转对称的周面的轴承容纳部(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18行-第48行);此外根据实际应用需要,采取轴具有侧向的加固元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2.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根据辊的尺寸、辊轴所需的强度、所用材料等因素,选择辊轴具有适当的尺寸以满足生产应用需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2.3、权利要求3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1段,附图1):轴2具有与横向于挤压方向的伸展部相比大至少2.5倍,优选至少3倍的沿挤压方向的伸展部。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中相应的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设置辊轴的截面尺寸。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2.4、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造轴的方法,对于包含技术特征“在所述轴(1)上设置有用于滚动轴承的具有旋转对称的周面的轴承容纳部”的技术方案:
对比文件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挤压设备,同时公开了一种用于制造辊轴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0-23段,附图1):轴2由锻制钢板(属于一种金属板)制成(即锻制钢板为轴的主要组成部分,参见说明书第22-23段,附图1),金属板的横截面在轴向的中部中是矩形的(参见附图1)。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为了在端部形成栓柱,从金属板中借助铣削或燃烧实施出材料去除部;金属板的横截面在栓柱处是矩形的;在轴上设置有用于滚动轴承的具有旋转对称的周面的轴承容纳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4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简单、便宜地制造辊轴。
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轴的端部形成栓柱是本领域为了便于轴的支撑和安装的常规技术手段,铣削或燃烧是常规的机械加工方式,从金属板中借助铣削或燃烧实施出材料去除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在端部形成栓柱而能够做到的,根据实际应用需要,根据轴的具体结构设置金属板的横截面在栓柱处是矩形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均匀提升自加载控制的挠曲辊,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5行-第7栏第48行,附图1-3):在轴上设置有用于滚动轴承的具有旋转对称的周面的轴承容纳部20。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中相应的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设置轴承容纳部,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3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包含技术特征“在所述轴(1)上设置有用于滚动轴承的具有旋转对称的周面的轴承容纳部和所述轴(1)具有侧向的加固元件”以及“所述轴(1)具有侧向的加固元件”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US5474656A)公开了一种均匀提升自加载控制的挠曲辊及控制该辊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28行-第7栏第48行,附图1-3):在轴上设置有用于滚动轴承20的具有旋转对称的周面的轴承容纳部。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中相应的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设置轴承容纳部,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3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根据实际应用对轴的具体性能要求,采取轴具有侧向的加固元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及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本申请的本意是提供一种辊,其具有新的结构形状的轴,轴制造简单的同时仍具有抵抗弯曲的合适的阻力矩(参见本申请说明书发明内容第1段),具体的技术手段是采用金属板材来制备轴,且轴的支撑用栓柱是通过烧灼出或者铣削的方式从金属板材上一体制成的,即轴及其栓柱为整体结构(参见本申请说明书发明内容第3段),因此申请人声称该轴制造简单却仍具有抵抗弯曲的合适的阻力矩是由两个方面决定的:一方面轴是由金属板材加工而成,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轴是由金属板材加工而成的,但是,其轴8也是矩形截面(参见附图2),并且对比文件3公开采用锻制钢板制备与本申请相同的矩形截面形状的轴,进一步来讲,对比文件3第20-21段公开轴2也具有与横向于挤压方向的伸展部相比大至少2.5倍,优选至少3倍的沿挤压方向的伸展部,即其横截面的尺寸也与本申请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的轴的横截面尺寸相同,这样的轴具备了与本申请的轴相同的力学性能,且采用合适尺寸的金属板材制备相应尺寸的矩形截面形状的轴时,仅需根据轴的尺寸裁切轴的两个边长,也是一种简单制备轴的方法,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采用金属板材加工矩形截面轴的技术启示;另一方面本申请轴的栓柱与轴本身是一体结构且拴柱的界面形状为矩形,虽然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结合可能出现圆形横截面形状的拴柱以及通过焊接的方式在轴档端部加工出栓柱,但是焊接导致轴上焊接位置的强度差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对于承载挤压辊的轴其需要具备相应的抵抗弯曲阻力矩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并且焊接加工带来的强度差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希望能够避免的,同时,烧灼或铣削是本领域中常规的机械加工方式,采用这种加工方式从制备轴的原料料上一体地制备出轴支撑用的拴柱所带来的技术效果、如强度均匀一致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矩形截面轴本体上制备矩形截面的拴柱也相较于制备圆柱形拴柱更为简单加工方式,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因此,对于承载挤压辊的轴来说,鉴于对比文件3给出采用金属板制备矩形截面的轴的技术启示,结合上述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在金属板材上采用烧灼或铣削的方式制备出支撑用的矩形截面的拴柱;综上所述,本申请要求保护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4以及从属权利要求2-3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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