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多级离心压缩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998
决定日:2019-06-24
委内编号:1F259324
优先权日:2013-09-05
申请(专利)号:201480049025.9
申请日:2014-09-02
复审请求人:诺沃皮尼奥内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鲁楠
合议组组长:陈存敬
参审员:徐长红
国际分类号:F04D17/12(2006.01);F04D29/056(2006.01);F04D29/058(2006.01);F04D29/059(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其应用并未给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49025.9,名称为“多级离心压缩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诺沃皮尼奥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9月0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3月04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9月05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3月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1段(即第1-6页)、说明书附图图1-5(即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1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30816A,公开日为1989年02月01日;
对比文件2:JP 特开2002-106487A,公开日为2002年04月1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级离心压缩机(1),包括:
壳(3);
轴(9),其通过至少第一轴承和第二轴承(11;13)旋转地支承在所述壳(3)中;
至少一个轴承间叶轮(19A-19D),其在所述轴(9)上安装在所述第一轴承和所述第二轴承(11;13)之间;
外悬式叶轮(15),其安装在所述轴的一端处;
位于所述壳(3)中的第一隔板组件(25,25X),其包括具有多个固定返回通道叶片(27A)的返回通道组件(23A),从而限定多个返回导叶,以使压缩气体从所述外悬式叶轮的出口位置转向到所述轴承间叶轮的入口位置;
在所述壳(3)中的入口气室(17);
其中,所述第一隔板组件(25,25X)容纳所述第一轴承和第二轴承(11;13)中的一个;其中通过所述第一隔板组件对容纳在所述第一隔板组件(25,25X)中的轴承提供至少一个润滑油导管(12),或者通过所述第一隔板组件对承容纳在所述第一隔板组件(25,25X)中的轴承提供至少一个电力线。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返回通道叶片(27A)延伸到紧邻所述多个返回通道(23A)的弯曲顶点的区域。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外悬式叶轮(15)、所述第一隔板组件(25,25X)和所述至少一个轴承间叶轮(19A-19D)布置在所述壳(3)中。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缩机进一步包括至少第二轴承间叶轮(19A-19D),其布置在所述第一轴承和所述第二轴承(11;13)之间。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缩机进一步包括成组件的可变的入口导叶(41)。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可变的入口导叶(41)围绕所述入口气室(17)沿径向布置,与所述外悬式叶轮(15)处于流体连通。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可变的入口导叶(41)沿轴向布置在所述外悬式叶轮(15)前面,以产生轴向气体入口流。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外悬式叶轮支承在所述轴(9)的一端处,并且面向所述入口气室(17)。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润滑油导管(12)延伸通过相应的固定返回通道叶片(27A)中的至少一个。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电力线延伸通过相应的固定返回通道叶片中的至少一个。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入口气室是轴向入口气室。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入口气室是径向入口气室。”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A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通过第一隔板组件对容纳在第一隔板组件中的轴承提供至少一个电力线,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的常规技术手段;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B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通过第一隔板组件对容纳在第一隔板组件中的轴承提供至少一个润滑油导管,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的常规选择;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9-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4,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综上所述,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为:将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添加至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特征“通过所述第一隔板组件对容纳在所述第一隔板组件(25,25X)中的轴承提供至少一个电力线”从权利要求1中删除,并将其作为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使得权利要求10引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9。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级离心压缩机(1),包括:
壳(3);
轴(9),其通过至少第一轴承和第二轴承(11;13)旋转地支承在所述壳(3)中;
至少一个轴承间叶轮(19A-19D),其在所述轴(9)上安装在所述第一轴承和所述第二轴承(11;13)之间;
外悬式叶轮(15),其安装在所述轴的一端处;
位于所述壳(3)中的第一隔板组件(25,25X),其包括具有多个固定返回通道叶片(27A)的返回通道组件(23A),从而限定多个返回导叶,以使压缩气体从所述外悬式叶轮的出口位置转向到所述轴承间叶轮的入口位置;
在所述壳(3)中的入口气室(17);
其中,所述第一隔板组件(25,25X)容纳所述第一轴承和第二轴承(11;13)中的一个;其中通过所述第一隔板组件对容纳在所述第一隔板组件(25,25X)中的轴承提供至少一个润滑油导管(12),所述至少一个润滑油导管(12)延伸通过相应的固定返回通道叶片(27A)中的至少一个。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返回通道叶片(27A)延伸到紧邻所述多个返回通道(23A)的弯曲顶点的区域。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外悬式叶轮(15)、所述第一隔板组件(25,25X)和所述至少一个轴承间叶轮(19A-19D)布置在所述壳(3)中。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缩机进一步包括至少第二轴承间叶轮(19A-19D),其布置在所述第一轴承和所述第二轴承(11;13)之间。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缩机进一步包括成组件的可变的入口导叶(41)。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可变的入口导叶(41)围绕所述入口气室(17)沿径向布置,与所述外悬式叶轮(15)处于流体连通。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可变的入口导叶(41)沿轴向布置在所述外悬式叶轮(15)前面,以产生轴向气体入口流。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外悬式叶轮支承在所述轴(9)的一端处,并且面向所述入口气室(17)。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通过所述第一隔板组件对容纳在所述第一隔板组件(25,25X)中的轴承提供至少一个电力线。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电力线延伸通过相应的固定返回通道叶片中的至少一个。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入口气室是轴向入口气室。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入口气室是径向入口气室。”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确定图a指向这两个分离的部件是否对应于本申请的固定返回通道叶片。没有文字的描述仅仅通过对比文件1的附图1所示内容并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对比文件1的图1所示的在返回通道内的两个分离的部件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固定返回通道叶片。(2)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不会采用润滑油的技术方案,其采用的是磁轴承不接触的技术方案。在这种情况下,对比文件1不仅没有公开并教导上述技术特征“通过所述第一隔板组件对容纳在所述第一隔板组件(25,25X)中的轴承提供至少一个润滑油导管(12),所述至少一个润滑油导管(12)延伸通过相应的固定返回通道叶片(27A)中的至少一个”,还恰恰提供了相反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也难以产生动机将采用润滑油这一技术手段结合至对比文件1的公开内容,更加难以产生动机将润滑油管道通过隔板组件并延伸通过在隔板组件中的固定返回通道叶片。且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部分并没有公开并教导“通过第一隔板组件对容纳在第一隔板组件中的轴承提供至少一个润滑油导管”,进而更没有公开并教导“所述至少一个润滑油导管延伸通过相应的固定返回通道叶片中的至少一个”。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在离心式压缩机两级叶轮之间的返回通道内设置回流器,且回流器装设多个叶片(即本申请所述的返回导叶)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具体参见对比文件3(“年产30万吨合成氨厂离心式压缩机”,大连工学院,第94-95页,化学工业出版社,1982年9月,第1版)的第94页倒数第10行至第95页第17行和图4-10。由于回流器叶片的作用是整流,使气流按所需的方向进入下一级,并且附图1给出了返回通道叶片的具体位置以及轮廓,第一隔板组件静止不动,其被返回通道包围,为了固定第一隔板组件,从图中的显示位置可以判断出返回通道叶片是作为第一隔板组件连接壳体以生根固定而设置的,且由于其处于返回通道的气流包围中,起到了对气流导流的作用,因此,从对比文件1附图中可以确定其公开了返回通道叶片。也就是说,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附图1公开了径向分布的固定返回通道叶片和右端面分布的固定返回通道叶片。另外,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采用的轴承不需要润滑油,还列举了需要润滑油润滑的轴承的缺点,但是其在背景技术部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3段、附图3)明确记载了离心式压缩机可以采用润滑油润滑的轴承,而不是说离心式压缩机不能采用该轴承。其次,与电磁力轴承相比,常规润滑油润滑的轴承具有在转动机械领域应用范围广、成本低、应用时间长、润滑效果好且使用相对可靠的优点,为了在保证轴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减少轴承成本,选择常规润滑油润滑的轴承作为多级离心压缩机的轴承,同时采用润滑油导管将润滑油导入轴承内,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针对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所主张的观点,合议组指出:1)在离心式压缩机两级叶轮之间的返回通道内设置回流器,且回流器装设多个导流叶片(即本申请所述的返回导叶)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具体参见本通知书后的附件1:公知常识证据,由于回流器叶片的作用是整流,使气流按所需的方向进入下一级,并且对比文件1的附图1给出了返回通道叶片的具体位置以及轮廓,第一隔板组件静止不动,其被返回通道包围,为了固定第一隔板组件,从图中的显示位置可以直接地、毫无异议地确定返回通道叶片是作为第一隔板组件连接壳体固定设置的,且由于其处于返回通道的气流包围中,起到了对气流导流的作用。综合上述离心式压缩机的公知常识证据和工程机械技术人员的基本读图能力,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1中可以确定其公开了返回通道叶片。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轴承是旋转轴的常规支撑部件。在实际工况的运行中,为了实现轴的高速旋转并尽量降低摩擦产生的不必要的损耗,本领域技术人员必须要保证轴承的无摩擦或低摩擦转动,要想实现轴承的无摩擦或低摩擦转动,本领域技术人员一般采用润滑油润滑或选用电磁推力轴承,即利用润滑油降低轴承摩擦,或选择摩擦损耗极低的新型轴承,如,电磁推力轴承等方式。因此对比文件1并没有给出相反的技术教导,而仅是选择了本领域降低摩擦损耗的一种方式。同时,在综合考虑成本等因素,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选择成本更为低廉的普通轴承并配合润滑油使用,来实现轴承对旋转轴的支撑。而当选择常规润滑油润滑的普通轴承作为多级离心压缩机的轴承时,采用润滑油导管将润滑油导入轴承内,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不会采用润滑油的技术方案,其采用的是磁轴承不接触的技术方案。在这种情况下,对比文件1不仅没有公开并教导上述技术特征“通过所述第一隔板组件对容纳在所述第一隔板组件(25,25X)中的轴承提供至少一个润滑油导管(12),所述至少一个润滑油导管(12)延伸通过相应的固定返回通道叶片(27A)中的至少一个”,还恰恰提供了相反的技术启示,即,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离心式压缩机中采用磁轴承,而非采用润滑油润滑轴承。本领域技术人员也难以产生动机将采用润滑油这一技术手段结合至对比文件1的公开内容,更加难以产生动机将润滑油管道通过隔板组件并延伸通过在隔板组件中的固定返回通道叶片。且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部分并没有公开并教导“通过第一隔板组件对容纳在第一隔板组件中的轴承提供至少一个润滑油导管”,进而更没有公开并教导“所述至少一个润滑油导管延伸通过相应的固定返回通道叶片中的至少一个”。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6月10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在2018年08月27日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3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即第1-41段)、说明书附图第1-6页(即图1-5)、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级离心压缩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离心式压缩机,其包含了多级叶轮对空气逐级压缩,即公开了一种多级离心压缩机。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段至第6页最后一段及附图1):一种多级离心式压缩机包括:机匣1(即本申请中的壳);轴3,其通过轴承13(即本申请中的第一轴承)和轴承14(即本申请中的第二轴承)旋转地支承在机匣1中;至少一个轴承间叶轮(由附图1可知),其在轴3上安装在轴承13和轴承14之间;叶轮26(由附图1所示,即本申请中的外悬式叶轮),其安装在轴3的一端处;位于机匣1中的叶轮26右侧的第一隔板组件,其包括具有多个固定返回通道叶片的返回通道组件,从而限定多个返回导叶,以使压缩气体从叶轮26的出口位置转向到轴承间叶轮的入口位置(具体参见本通知书图a);机匣1中的轴向吸气口2(形成其的腔体即本申请中的入口气室);其中,第一隔板组件容纳轴承13(即本申请中的第一轴承和第二轴承中的一个);轴承13为电磁力轴承且容纳在第一隔板组件中。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通过第一隔板组件对容纳在第一隔板组件中的轴承提供至少一个润滑油导管,所述至少一个润滑油导管延伸通过相应的固定返回通道叶片中的至少一个。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给轴承提供润滑。
图a(即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附图1)
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轴承是旋转轴的常规支撑部件。在实际工况的运行中,为了实现轴的高速旋转并尽量降低摩擦产生的不必要的损耗,本领域技术人员必须要保证轴承的无摩擦或低摩擦转动,要想实现轴承的无摩擦或低摩擦转动,本领域技术人员一般采用润滑油润滑或选用电磁推力轴承,即利用润滑油降低轴承摩擦,或选择摩擦损耗极低的新型轴承,如,电磁推力轴承等方式。而在面临降低成本或轴承的可选择余地有限的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更为经济的、普适性强的普通轴承来替代电磁推力轴承,普通轴承的型号和采购更为全面和方便,且配合润滑油使用经济性更好因此,根据实际工况来选择不需要润滑油的电磁推力轴承,还是用润滑油润滑的普通轴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同时采用润滑油导管将润滑油导入轴承内,此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同时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部分中记载的多级离心压缩机的现有技术即是采用常规轴承并通过润滑油导管对常规轴承进行润滑),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采用常规润滑油润滑的轴承作为第一轴承和第二轴承;同时,考虑到对比文件1的轴承13位于第一隔板组件内,且第一隔板组件通过固定返回通道叶片固定在机匣1上,当替换为常规润滑油润滑的轴承时,为了避免润滑油泄漏到返回通道中从而污染压缩气体以及不利地增加轴的长度,将润滑油导管设置在相应的第一隔板组件内部和径向外侧的固定返回通道叶片内部以尽量避免润滑油导管直接暴露在压缩气体中,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经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即可作出的合理选择,由此形成通过第一隔板组件对容纳在第一隔板组件中的轴承提供至少一个润滑油导管,且延伸通过相应的固定返回通道叶片中的至少一个。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段至第6页最后一段及附图1):由附图1所示,固定返回通道叶片包括在第一隔板组件的径向分布的固定返回通道叶片(由附图1可知,其所在的多个返回通道的位置即本申请中多个返回通道的弯曲顶点的区域)和在第一隔板组件的右端面分布的固定返回通道叶片(参见本通知书图a),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其均是为了对第一隔板组件进行固定的同时对压缩气体进行导流。此外,为了提高对第一隔板组件的稳固性以及提高对压缩气体的导流效果,适当延长固定返回通道叶片的长度,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对在第一隔板组件的径向分布的固定返回通道叶片和在第一隔板组件的右端面分布的固定返回通道叶片的长度和连接关系进行适当调整,从而形成连接为一体的固定返回通道叶片,由此固定返回通道叶片延伸到紧邻多个返回通道的弯曲顶点的区域,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3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段至第6页最后一段及附图1):叶轮26、第一隔板组件和多个轴承间叶轮(即本申请中的至少一个轴承间叶轮)布置在机匣1中;压缩机进一步包括至少第二轴承间叶轮(由附图1可知),其布置在轴承13和轴承14之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3-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4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JP特开2002-106487A,公开日:2002年04月10日)公开,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多级离心压缩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6-0038段及附图4):多级离心压缩机包括成组件的可动入口导叶10(即本申请中的可变的入口导叶);可动入口导叶10围绕吸入流路5a形成的腔体(即本申请中的入口气室)并沿吸入流路5a的径向布置,与前叶轮1(由附图4所示,即本申请中的外悬式叶轮)处于流体连通;可动入口导叶10沿多级离心压缩机轴向布置在前叶轮1的前面,以产生轴向气流入口流。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和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用于对入口流体进行可变角度的导流,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可动入口导叶10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5-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5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段至第6页最后一段及附图1):叶轮26支承在轴3的一端处,并且面向形成轴向吸入口2的腔体。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6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通过第一隔板组件对容纳在第一隔板组件中的轴承提供至少一个电力线,所述至少一个电力线延伸通过相应的固定返回通道叶片中的至少一个。然而,考虑到对比文件1的轴承13位于第一隔板组件内,且第一隔板组件通过固定返回通道叶片固定在机匣1上,为了避免电力线通过返回通道时被高温高压的压缩气体长期吹扫损坏以及防止电力线对气流扰动,将电力线设置在相应的固定返回通道叶片内部和第一隔板组件内部以尽量避免电力线直接暴露在压缩气体中,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7 权利要求11-12均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段至第6页最后一段及附图1):形成轴向吸入口2的腔体(即本申请中的入口气室)为轴向腔体(即本申请中的轴向入口气室)。同时,将入口歧管设置在多级离心压缩机的径向外侧,从而形成径向入口气室,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1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主张: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不会采用润滑油的技术方案,其采用的是磁轴承不接触的技术方案。在这种情况下,对比文件1不仅没有公开并教导上述技术特征“通过所述第一隔板组件对容纳在所述第一隔板组件(25,25X)中的轴承提供至少一个润滑油导管(12),所述至少一个润滑油导管(12)延伸通过相应的固定返回通道叶片(27A)中的至少一个”,还恰恰提供了相反的技术启示,即,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离心式压缩机中采用磁轴承,而非采用润滑油润滑轴承。本领域技术人员也难以产生动机将采用润滑油这一技术手段结合至对比文件1的公开内容,更加难以产生动机将润滑油管道通过隔板组件并延伸通过在隔板组件中的固定返回通道叶片。且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部分并没有公开并教导“通过第一隔板组件对容纳在第一隔板组件中的轴承提供至少一个润滑油导管”,进而更没有公开并教导“所述至少一个润滑油导管延伸通过相应的固定返回通道叶片中的至少一个”。
对此,合议组认为: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轴承是旋转轴的常规支撑部件。在实际工况的运行中,为了实现轴的高速旋转并尽量降低摩擦产生的不必要的损耗,本领域技术人员必须要保证轴承的无摩擦或低摩擦转动,要想实现轴承的无摩擦或低摩擦转动,本领域技术人员一般采用润滑油润滑或选用电磁推力轴承,即利用润滑油降低轴承摩擦,或选择摩擦损耗极低的新型轴承,如,电磁推力轴承等方式。因此对比文件1并没有给出相反的技术教导,而仅是选择了本领域低摩擦损耗的轴承的一种方式。
同时,在综合考虑成本、应用时间长、润滑效果等因素后,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选择成本更为低廉的普通轴承并配合润滑油使用,来实现轴承对旋转轴的支撑。而当选择常规润滑油润滑的普通轴承作为多级离心压缩机的轴承时,采用润滑油导管将润滑油导入轴承内,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同时对比文件1的背景部分中记载的多级离心压缩机的现有技术即是采用常规轴承并通过润滑油导管对常规轴承进行润滑),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采用常规润滑油润滑的轴承作为第一轴承和第二轴承;同时,考虑到对比文件1的轴承13位于第一隔板组件内,且第一隔板组件通过固定返回通道叶片固定在机匣1上,当采用常规润滑油润滑的轴承时,为了避免润滑油泄漏到返回通道中从而污染压缩气体,将润滑油导管设置在相应的固定返回通道叶片内部和第一隔板组件内部以尽量避免润滑油导管直接暴露在压缩气体中,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形成“通过第一隔板组件对容纳在第一隔板组件中的轴承提供至少一个润滑油导管,且延伸通过相应的固定返回通道叶片中的至少一个,并使得一个润滑油导管(12)延伸通过相应的固定返回通道叶片(27A)中的至少一个”以实现对轴承的润滑的技术方案。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及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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