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硫醚密封剂-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聚硫醚密封剂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994
决定日:2019-06-24
委内编号:1F23542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80018818.X
申请日:2013-03-29
复审请求人:3M创新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汤冬梅
合议组组长:李开扬
参审员:贺勇
国际分类号:C08G75/02;C09J18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或启示容易想到将所述特征引入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从而得到所述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18818.X,发明名称为“聚硫醚密封剂”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3M创新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3月29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12年04月02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7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2014年10月0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1页以及说明书摘要(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能够辐射固化成聚硫醚聚合物的组合物,包含:
f)至少一种二硫醇单体;
g)至少一种二烯单体;
h)具有至少三个硫醇基团的至少一种多官能单体;和
i)至少一种光引发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还包含:
j)至少一种环氧树脂。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至少一种多官能单体具有三个硫醇基团。
4. 一种能够辐射固化成聚硫醚聚合物的组合物,包含:
k)至少一种硫醇封端的聚硫醚聚合物;
l)具有至少三个乙烯基基团的至少一种多官能单体;以及
m)至少一种光引发剂,选自2,2-二甲氧基-1,2-二苯基乙烷-1-酮和苯基双(2,4,6-三甲基苯甲酰基)氧化膦。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至少一种硫醇封端的聚硫醚聚合物包含侧羟基基团。
6. 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至少一种多官能单体具有三个乙烯基基团。
7. 一种通过对根据权利要求1、2、4或5中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进行辐射固化而获得的聚硫醚聚合物。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至少一种光引发剂选自2,2-二甲氧基-1,2-二苯基乙烷-1-酮和苯基双(2,4,6-三甲基苯甲酰基)氧化膦。”
驳回决定指出:
(A)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能够辐射固化成聚硫醚聚合物的组合物。对比文件1(WO2012/021781A1,公开日:2012年02月16日)公开了一种硫醇封端的聚硫醚聚合物(参见对比文件1实施例2)。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所述组合物中的光引发剂;②对比文件1中使用的是具有至少三个乙烯基的多官能单体,而权利要求1中使用的是具有至少三个硫醇基的多官能单体。对于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1给出了硫醇封端的聚硫醚和三烯丙基氰尿酸酯可在光引发剂的存在下辐射固化的启示(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7,18和54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产品具体用途的需要,将合成硫醇封端的聚硫醚聚合物中的引发剂Vazo-67替换为光引发剂;对于区别特征②,对比文件2(CN1443230A,公开日:2003年09月17日)公开了一种包括多硫醇和聚乙烯基醚单体的反应而生产的巯基链端聚合物的密封剂(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页第1段,第15页第3段。第12页第2段以及第13页第9段)。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制备聚硫醚聚合物中使用具有三个硫醇基团的多官能单体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产品具体性能的需求,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具有三个硫醇基团的多官能单体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对比文件2公开了具有三个硫醇基团的多官能单体以及在聚硫醚组合物中使用环氧树脂作为固化剂。因此,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能够辐射固化成聚硫醚聚合物的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组合物(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7,18和54段)。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4中光引发剂的具体种类。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其光引发剂可为双(2,4,6-三甲基苯甲酰基)苯基氧化膦(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2段),2,2-二甲氧基-1,2-二苯基乙烷1-酮是本领域常见光引发剂。因此,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基于上述相同理由,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4)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合成巯基链端聚硫醚聚合物的聚乙烯基醚单体可含有羟基侧基(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6页第2段),由此得到的聚硫醚聚合物也应包含羟基侧基。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5和6也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通过对根据权利要求1,2,4或5中任一项组合物进行辐射固化而获得的聚硫醚聚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组合物可暴露于光化辐射来提供固化的密封剂。因此,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B)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2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能够辐射固化成聚硫醚聚合物的组合物。对比文件3(CN1215421A,公开日:1999年04月28日)公开了一种可见光可聚合的组合物(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8页第10行至第9页第1行,第12页第19至25行,第13页表1)。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2)对比文件2给出了聚硫醚组合物中使用环氧树脂作为固化剂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4)对比文件3进一步公开了其光引发剂为酰基氧化膦(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4页第20行至第5页第7行),苯基双(2,4,6-三甲基苯甲酰基)氧化膦是本领域常用的酰基氧化膦光引发剂, 2,2-二甲氧基-1,2-二苯基乙烷-1-酮是本领域常见光引发剂。因此,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通过对根据权利要求1,2,4或5中任一项组合物进行辐射固化而获得的聚硫醚聚合物。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其组合物光固化后的产物。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
申请人3M创新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0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组合物与本申请的组合物不同。对比文件1中的实施方案使用聚硫醚聚合物,需要两个分离的步骤获得固化的密封剂组合物;第一步为合成聚硫醚聚合物,第二步为使聚硫醚聚合物交联或固化。第一步反应时间长,而本申请是快速固化,固化后具有表1-3的性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没有动机用光引发剂代替热引发剂。对于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并不是所有光引发剂都能提供1分钟以内的固化时间以及更厚的固化产品。对比文件3中“三羟甲基丙烷巯基丙酸酯”只有一个硫醇基团,不是至少三个硫醇基团。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实施例2公开的聚硫醚聚合物中的原料相当于一种能够固化成聚硫醚聚合物的组合物。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并不涉及直接固化和分两步固化;对比文件1说明书其他部分已经公开了其光引发剂可为双(2,4,6-三甲基苯甲酰基)苯基氧化膦(即苯基双(2,4,6-三甲基苯甲酰基)氧化膦),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用这一光引发剂,而另一种光引发剂2,2-二甲氧基-1,2-二苯基乙烷-1-酮也是本领域常见光引发剂;由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可知“三羟甲基丙烷巯基丙酸酯”对应多个巯基的化合物。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1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一)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能够辐射固化成聚硫醚聚合物的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制备密封剂的组合物及其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实施例2)。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①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所述组合物中的光引发剂;②对比文件1中使用的是具有至少三个乙烯基的多官能单体,而权利要求1中使用的是具有至少三个硫醇基的多官能单体。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快速固化的组合体系。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硫醇与烯之间可以通过光化辐射固化(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0054]段),而且本领域已知光引发是光照时立即引发,是热引发剂做不到的(参见潘祖仁等主编,《高分子化学》,化学工业出版社,1980年07月,第40-41页)以及不同交联方式的固化时间存在差异(参见叶青萱主编,《胶粘剂》,中国物资出版社,1999年10月,第599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采用光引发剂替换热引发剂。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聚硫醚聚合物中三硫醇和三烯基化合物均能作为多官能化剂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聚硫醚组合物中使用环氧树脂作为固化剂的启示,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能够辐射固化成聚硫醚聚合物的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制备密封剂的组合物及其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7][0008][0032][0054]段)。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4记载了同时含至少三个乙烯基的单体与选自2,2-二甲氧基-1,2-二苯基乙烷-1-酮和苯基双(2,4,6-三甲基苯甲酰基)氧化膦的光引发剂。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硫醇封端的聚硫醚、多烯与多种光引发剂进行组合的多种并列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能够选择不同的多烯和光引发剂进行组合,而且可以预期其经过光辐射固化形成密封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苯偶酰类光引发剂,而2,2-二甲氧基-1,2-二苯基乙烷-1-酮(即二甲氧基-α-苯基苯乙酮)是公知的苯偶酰类光引发剂(参见陈兴娟等编著,《环保型涂料生产工艺及应用》,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年09月,第495页,下称公知常识证据1)。因此,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基于上述相同理由,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4)对比文件2公开了合成巯基链端聚硫醚聚合物的聚乙烯基醚单体可含有羟基等侧基,由此得到的聚硫醚含有羟基侧基。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5和6也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通过权利要求1、2、4、5中任一组合物进行辐射固化而获得的聚硫醚聚合物。基于在前的评述理由可知,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二)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2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能够辐射固化成聚硫醚聚合物的组合物。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可见光聚合的组合物(参见对比文件2实施例1)。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2)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聚硫醚组合物中使用环氧树脂作为固化剂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4)对比文件3进一步公开了其光引发剂为酰基氧化膦,而苯基双(2,4,6-三甲基苯甲酰基)氧化膦是常用的酰基氧化膦类光引发剂,2,2-二甲氧基-1,2-二苯基乙烷-1-酮也是本领域常见苯偶酰类光引发剂,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通过对根据权利要求1、2、4或5中任一组合物进行辐射固化而得到的聚硫醚聚合物。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其组合物光固化后的产物。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4项)。相对于驳回文本,所作修改主要是删除原权利要求1-3和5,并将原权利要求4中“至少一种硫醇封端的聚硫醚聚合物”修改为“包含侧羟基基团的至少一种硫醇封端的聚硫醚聚合物,其中所述侧羟基基团衍生自二硫醚与环氧树脂的反应”,同时增加了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其中所述侧羟基基团被包含在β-羟基硫醚基团中”,以及对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对比文件都没有公开通过使环氧树脂与二硫醚反应得到硫醇封端部分从而获得的聚硫醚,它们也没有公开在β-羟基硫醚基团中包含侧羟基基团的聚硫醚聚合物。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能够辐射固化成聚硫醚聚合物的组合物,包含:
k)包含侧羟基基团的至少一种硫醇封端的聚硫醚聚合物,其中所述侧羟基基团衍生自二硫醚与环氧树脂的反应;
l)具有至少三个乙烯基基团的至少一种多官能单体;以及
m)至少一种光引发剂,选自2,2-二甲氧基-1,2-二苯基乙烷-1-酮和苯基双(2,4,6-三甲基苯甲酰基)氧化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至少一种多官能单体具有三个乙烯基基团。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中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侧羟基基团被包含在β-羟基硫醚基团中。
4. 一种通过对根据权利要求1或2中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进行辐射固化而获得的聚硫醚聚合物。”
合议组继续进行审查,于2018年12月29日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中指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3既未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1和3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3项),相对于上一文本,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的“其中所述侧羟基基团衍生自二硫醚和环氧树脂的反应”以及权利要求3,同时对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进行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没有包含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内的内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聚乙烯基醚材料可含有一种或多种选自烷基、羟基、烷氧基和胺的侧基,但是对比文件2没有暗示在聚乙烯基单体和多硫醇材料之间的反应之后,这些羟基将保留在产物中。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即使反应物具有羟基侧基,这些羟基侧基也会被二硫醇中的硫醇基完全反应。对比文件2并没有提供所述的技术启示,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能够辐射固化成聚硫醚聚合物的组合物,包含:
k)包含侧羟基基团的至少一种硫醇封端的聚硫醚聚合物;
l)具有至少三个乙烯基基团的至少一种多官能单体;以及
m)至少一种光引发剂,选自2,2-二甲氧基-1,2-二苯基乙烷-1-酮和苯基双(2,4,6-三甲基苯甲酰基)氧化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至少一种多官能单体具有三个乙烯基基团。
3. 一种通过对根据权利要求1或2中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进行辐射固化而获得的聚硫醚聚合物。”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3项)。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2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2014年10月0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1页以及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或启示容易想到将所述特征引入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从而得到所述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能够辐射固化成聚硫醚聚合物的组合物(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制备密封剂的组合物及其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7]、[0008]、[0032]和[0054]段)。所述组合物包含(a)硫醇封端的聚硫醚;(b)包含聚乙烯醚和/或多烯丙基化合物的多烯和(c)光引发剂。所述烯丙基化合物包括三烯丙基化合物。所述组合物可暴露于光化辐射来提供固化的密封剂。所述光引发剂可以是苯偶酰、苯偶姻、苯偶姻甲基醚……双(2,4,6-三甲基苯甲酰基)苯基氧化膦……和双(2,6-二氯苯甲酰基)-2,4,4-三甲基戊基氧化膦及其混合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记载了同时含至少三个乙烯基的单体与选自2,2-二甲氧基-1,2-二苯基乙烷-1-酮和苯基双(2,4,6-三甲氧基苯甲酰基)氧化膦的光引发剂,以及限定了聚硫醚聚合物包含侧羟基基团。
经合议组查明,本申请的目的在于提供能够辐射固化成聚硫醚聚合物的组合物以及由此形成的聚合物。所述聚合物用作密封剂(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页第1段)。本申请实施例实施了聚硫醚聚合物、三乙烯基单体与光引发剂形成的组合,以及在光化辐射下固化,并且表征了固化时间,固化厚度,肖氏硬度,Tg,溶胀%,%重量增加,%重量损失以及颜色变化。所述组合物固化交联后形成的产物具有一定的硬度,Tg以及耐溶剂和燃料抗性,这些与其固化形成交联结构有关,而所述性能的大小与交联程度有关。固化时间以及厚度客观上随着光引发剂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对比文件1公开的体系光固化后同样形成交联结构,而且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使用不同光引发剂的多种可选择的并列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仅仅是从具有相同可能性的组合中进行选择。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在一些实施例中,硫醇封端的聚硫醚聚合物包含侧羟基基团”(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第1段),然而本申请并未对包含侧羟基基团的聚硫醚聚合物以及侧羟基基团的作用进行进一步说明,虽然本申请实施例3,6,7和8中使用PTE,但是由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也看不出聚硫醚聚合物包含侧羟基基团使得包含所述聚硫醚聚合物的组合物产生了何种更好的效果。
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多烯丙基化合物包括三烯丙基化合物(含三个C=C-C)以及列举了多种可选择使用的光引发剂。其中包含苯基双(2,4,6-三甲基苯甲酰基)氧化膦的光引发剂。对比文件1公开了硫醇封端的聚硫醚、多烯与光引发剂进行组合的多种并列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能够选择不同的多烯和光引发剂进行组合,而且可以预期其经过光辐射固化形成密封剂。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硫醇封端的聚硫醚、不同的多烯和苯基双(2,4,6-三甲氧基苯甲酰基)氧化膦作为光引发剂的组合。
虽然对比文件1未列举光引发剂2,2-二甲氧基-1,2-二苯基乙烷-1-酮,但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硫醇封端的聚硫醚、多烯与光引发剂进行组合的多种并列技术方案以及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苯偶酰类光引发剂,而2,2-二甲氧基-1,2-二苯基乙烷-1-酮(即二甲氧基-α-苯基苯乙酮)是公知的苯偶酰类光引发剂(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能够选择不同的光引发剂以及从公知的引发剂中选择具体的物质与多烯和聚硫醇进行组合。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硫醇封端的聚硫醚、不同的多烯和2,2-二甲氧基-1,2-二苯基乙烷-1-酮为光引发剂的组合。
对比文件2涉及由多硫醇和聚乙烯基醚单体反应而生产的巯基链端聚合物。对比文件2列举了聚乙烯醚单体并且公开了合成巯基链端聚硫醚聚合物的聚乙烯基醚单体可含有一种或多种选自烷基、羟基、烷氧基和胺的侧基(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6页第2段),而由此得到的聚硫醚相应含有羟基等侧基。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选择不同的多烯单体(即聚乙烯醚单体),而由带有侧基的聚乙烯基醚单体相应得到带有侧基的聚硫醚聚合物。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多官能单体,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的理由可知,其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1或2中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进行辐射固化而获得的聚硫醚聚合物。基于在前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和2所述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而且可知所述组合物可以光化辐射固化。因此,在权利要求1和2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给出了由多硫醇和聚乙烯基醚反应形成巯基链端聚合物时聚乙烯醚单体的种类,其中公开了聚乙烯基醚单体可以含有羟基等侧基,对比文件2给出了含有羟基侧基的聚乙烯基醚单体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从中选择不同的聚乙烯基醚单体,而当聚乙烯基醚单体含有羟基等侧基时,其与多硫醇反应后的聚合物相应含有羟基等侧基。另外,聚乙烯基醚与多硫醇之间的反应是烯基C=C与巯基-SH之间的反应,其中并不存在复审请求人所述“羟基侧基也会被二硫醇中的硫醇基完全反应”。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8页第4段和第5段相应内容,是说明二硫醇过量,得到的聚合物以巯基封端,也可以向聚合物引入其他的末端官能团,其并未说明聚乙烯基醚单体上的侧基在形成聚合物时被反应掉而未保留在产物中。对比文件2实施例的内容并不能否定对比文件2说明书部分给出了聚乙烯基醚单体可以含有羟基等侧基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能够想到选择合适的聚乙烯基醚单体。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7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