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太阳能风能水体透析增氧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976
决定日:2019-06-24
委内编号:1F25666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76301.0
申请日:2015-10-14
复审请求人:安徽黄河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素燕
合议组组长:杨颖
参审员:韩翻珍
国际分类号:C02F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或属于本领域内的公知常识,或是其它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且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那么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获得本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启示。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76301.0,发明名称为“一种太阳能风能水体透析增氧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安徽黄河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为马鞍山市黄河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0月14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4月13日以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为由作出了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0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8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4、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7年12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太阳能风能水体透析增氧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半密封箱(1)、超微溶气发生器(2)、风能发电机(5)、太阳能板(4)、蓄电池(6)、智能控制柜(3)、太阳能风能支架浮体(7)、固定连接管(8)、金属软管(9)和释放器集(10);所述的半密封箱(1)、智能控制柜(3)、太阳能板(4)、风能发电机(5)、蓄电池(6)固定于太阳能风能支架浮体(7)上,太阳能风能支架浮体(7)浮在水面上;太阳能板(4)风能发电机(5)蓄电池(6)与智能控制柜(3)和超微沉溶气发生器(2)连接;
所述的超微溶气发生器(2)设置于半密封箱(1)内部,超微溶气发生器(2)与外部的释放器集(10)相连接,所述的释放器集(10)通过金属软管(9)设置于水中;
所述的半密封箱(1)内设置有两套超微溶气发生器(2),进行切换不间断使用;所述的释放器集(10)与固定连接管(8)出水管出口(802)连接,释放器集(10)是空心密封的圆柱体罐体(111),罐体(111)顶部焊接一个总进水管(112),罐体(111)四周焊接二个以上的罐体出水管(113),每个罐体出水管(113)上各安装一个释放器(114),超微溶气发生器(2)排出口产生的至少0.3MPa压力的气液混合物,超微溶气发生器(2)所产生的气泡在1μm-10μm之间,经固定连通管(8),到金属软管(8)再到水中的释放器集(10);所述的超微溶气发生器(2)是由高压水泵(201)、射吸器(202)、止回阀(203)、稳流罐(204)和取水口隔室(205)组成,半密封箱(1)的取水口(101)依次联通取水口隔室(205)、射吸器(202)、高压水泵(201)、稳流罐(204)和止回阀(203),后与出水口(102)连接;所述的太阳能风能支架浮体(7)通过若干个不同方向的锚或桩与水体底部固定。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太阳能风能水体透析增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半密封箱(1)箱体底部全密封焊接,并于太阳能风能支架浮体(7)用螺钉连接固定,内部高压水泵(201)和取水口隔室(205)半潜于水中。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太阳能风能水体透析增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半密封箱(1)上部设置有防雨水活动盖。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太阳能风能水体透析增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固定连接管(8)与太阳能风能支架浮体(7)用螺钉连接固定,设置于半密封箱(1)两侧固定连接管(8)出水管进口(801)与超微溶气发生器(2)的出水口(102)连接,超微溶气发生器(2)的出水口(102)穿过固定连接管(8)中间,与固定连接管(8)焊接成一体。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太阳能风能水体透析增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固定连接管(8)与太阳能风能支架浮体(7)之间设置有加强筋(803)。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太阳能风能水体透析增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罐体出水管(113)和释放器(114)之间通过可以旋转的旋转弯头(115)连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CN203498171U,公开日为2014年3月26日)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所述装置包括半密封箱,太阳能风能支架浮体、固定连接管、金属软管,并限定了装置各部件与半密封箱和太阳能风能支架浮体之间的具体设置方式。(2)权利要求1限定其溶气发生器为超微溶气发生器,并限定其设置方式。(3)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溶气释放气集的结构。然而,基于对比文件1的公开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区别技术特征(1)。另外,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CN204607630U,公开日为2015年9月2日)给出了将溶气水发生装置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且溶气水发生装置整体结构的设置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另外由证据1(参见《水污染控制原理》,谢嘉主编,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第129页,1994年12月)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要确定出合适的气液混合物在溶气释放器排出口产生的压力以及气泡尺寸。针对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CN203006979U,公开日为2013年6月19日)给出了在释放器集中采用多根溶气水释放管的技术启示,且释放器集的具体限定机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限定技术特征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是在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获得的。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包括:删除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超微溶气发生器(2)排出口产生的至少0.3MPa压力的气液混合物,超微溶气发生器(2)所产生的气泡在1μm-10μm之间”,并对权利要求书的技术特征做了重新调整组合。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太阳能风能水体透析增氧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半密封箱(1)、超微溶气发生器(2)、风能发电机(5)、太阳能板(4)、蓄电池(6)、智能控制柜(3)、太阳能风能支架浮体(7)、固定连接管(8)、金属软管(9)和释放器集(10);所述的半密封箱(1)、智能控制柜(3)、太阳能板(4)、风能发电机(5)、蓄电池(6)固定于太阳能风能支架浮体(7)上,太阳能风能支架浮体(7)浮在水面上;太阳能板(4)风能发电机(5)蓄电池(6)与智能控制柜(3)和超微沉溶气发生器(2)连接;
所述的超微溶气发生器(2)设置于半密封箱(1)内部,超微溶气发生器(2)与外部的释放器集(10)相连接,所述的释放器集(10)通过金属软管(9)设置于水中;
所述的半密封箱(1)内设置有两套超微溶气发生器(2),进行切换不间断使用;所述的释放器集(10)与固定连接管(8)出水管出口(802)连接,释放器集(10)是空心密封的圆柱体罐体(111),罐体(111)顶部焊接一个总进水管(112),罐体(111)四周焊接二个以上的罐体出水管(113),每个罐体出水管(113)上各安装一个释放器(114);
所述的半密封箱(1)箱体底部全密封焊接,并于太阳能风能支架浮体(7)用螺钉连接固定,内部高压水泵(201)和取水口隔室(205)半潜于水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太阳能风能水体透析增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超微溶气发生器(2)是由高压水泵(201)、射吸器(202)、止回阀(203)、稳流罐(204)和取水口隔室(205)组成,半密封箱(1)的取水口(101)依次联通取水口隔室(205)、射吸器(202)、高压水泵(201)、稳流罐(204)和止回阀(203),后与出水口(102)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太阳能风能水体透析增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太阳能风能支架浮体(7)通过若干个不同方向的锚或桩与水体底部固定。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太阳能风能水体透析增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半密封箱(1)上部设置有防雨水活动盖。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太阳能风能水体透析增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固定连接管(8)与太阳能风能支架浮体(7)用螺钉连接固定,设置于半密封箱(1)两侧固定连接管(8)出水管进口(801)与超微溶气发生器(2)的出水口(102)连接,超微溶气发生器(2)的出水口(102)穿过固定连接管(8)中间,与固定连接管(8)焊接成一体。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太阳能风能水体透析增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固定连接管(8)与太阳能风能支架浮体(7)之间设置有加强筋(803)。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太阳能风能水体透析增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罐体出水管(113)和释放器(114)之间通过可以旋转的旋转弯头(115)连接。”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综合使用了超微溶气发生器和释放器集、采用相应的固定装置和本申请特有的半密封设置,有效保证了各种能源可以完美合理的获得,也保证了水体净化设备工作时的稳定,不是简单的对比文件1、2、3结合可以直接获得的方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月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为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 “超微溶气发生器(2)排出口产生的至少0.3MPa压力的气液混合物,超微溶气发生器(2)所产生的气泡在1μm-10μm之间”。复审请求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太阳能风能水体透析增氧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半密封箱(1)、超微溶气发生器(2)、风能发电机(5)、太阳能板(4)、蓄电池(6)、智能控制柜(3)、太阳能风能支架浮体(7)、固定连接管(8)、金属软管(9)和释放器集(10);所述的半密封箱(1)、智能控制柜(3)、太阳能板(4)、风能发电机(5)、蓄电池(6)固定于太阳能风能支架浮体(7)上,太阳能风能支架浮体(7)浮在水面上;太阳能板(4)风能发电机(5)蓄电池(6)与智能控制柜(3)和超微沉溶气发生器(2)连接;
所述的超微溶气发生器(2)设置于半密封箱(1)内部,超微溶气发生器(2)与外部的释放器集(10)相连接,所述的释放器集(10)通过金属软管(9)设置于水中;超微溶气发生器(2)排出口产生的至少0.3MPa压力的气液混合物,超微溶气发生器(2)所产生的气泡在1μm-10μm之间;
所述的半密封箱(1)内设置有两套超微溶气发生器(2),进行切换不间断使用;所述的释放器集(10)与固定连接管(8)出水管出口(802)连接,释放器集(10)是空心密封的圆柱体罐体(111),罐体(111)顶部焊接一个总进水管(112),罐体(111)四周焊接二个以上的罐体出水管(113),每个罐体出水管(113)上各安装一个释放器(114);
所述的半密封箱(1)箱体底部全密封焊接,并于太阳能风能支架浮体(7)用螺钉连接固定,内部高压水泵(201)和取水口隔室(205)半潜于水中。”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方案是具有太阳能风能的增氧和污水处理的整体装置,具体来说:
(1)本申请将多种能源系统、净水系统等整合在半潜式半密封箱与太阳能风能支架浮体上,半密封箱箱体底部全密封焊接,并与太阳能风能支架浮体用螺钉连接固定,内部高压水泵和取水口隔室半潜于水中,既方便高压水泵的取水,又能起到密封防水的作用,使得能源可以顺利利用,半密封箱与太阳能风能支架浮体相互匹配设置能保证稳定和对应的安装效果。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也没有任何需要给出半密封箱和浮体如此设置的可能性和技术启示。
(2)采用太阳能风能支架浮体通过若干个不同方向的锚或桩与水体底部固定的方式,不仅仅是为了防止浮体漂流,还为了防止其在释放器集工作时候发生转向,保证水面的稳定性,因为太阳能工作时候需要其保持稳定的方向,在对比文件中并没有给出相应启示;且通过旋转释放器集,水利驱动带动释放器集周围的局部水体旋转流动,这样就会增大水体的复氧容积,更有效扩大超微溶气泡与水体的接触时间,增加水体中的氧含量,使服务水体面积大;若要产生0.3MPa压力的气液混合物,超微溶气发生器所产生的气泡在1μm-10μm之间,需要对应型号的限定性的释放器集才可以实现。
(3)对比文件3是一个封闭的污水处理环境,不需要、也不会有相应的外部环境发生改变这一技术启示。
(4)本方案综合使用了超微溶气发生器和释放器集,采用相应的固定装置和特有的半密封装置,有效保证了各种能源可以完美合理的获得,也保证了水体净化设备工作是否稳定,因此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核实,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申请日2015年10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8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4、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3月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或属于本领域内的公知常识,或是其它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且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那么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获得本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启示。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太阳能风能水体透析增氧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富氧增氧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2]-[0024]段,附图1-2)富氧增氧装置包括供电装置30、溶氧水产生装置40、箱体21,供电装置30包括风力发电机1、太阳能电池板组2、风光互补发电控制器3(相当于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控制柜)、蓄电池组4、逆变器5,风力发电机1和太阳能电池板2固定设置在箱体21的上表面,风光互补发电控制器3、逆变器5和溶氧水产生装置40设置在箱体21的内部,风力发电机1、太阳能电池板组2分别与风光互补发电控制器3的输入端并联连接,风光互补发电控制器3的输出端与逆变器5连接,风力发电机1、太阳能电池板组2将产生的电能输给逆变器5进行直流电转交流电的逆变过程。溶氧水产生装置40包括溶气泵8、滤水器12、溶氧监测仪6、富氧膜组件 9、气液分离器14、排水管18,溶气泵8的进水口通过进水管11与滤水器12连接,滤水器12的管口处设有筛绢网121,筛绢网121过滤水中的杂质,将纯净的水输入溶气泵8;溶气泵8的输出端口通过混合管13与气液分离器14连接,气液分离器14通过输氧管17与排水管18连接,输氧管17与排水管18之间还设有一个连接管套19,连接管套19可根据水的高度的变化来伸缩调节排水管18的高度,如图2所示,排水管18设置在水中,由4个水管181连接而成,水管181上设有数个水孔182,输氧管17连接在排水管18的中间。风力发电机1、太阳能电池板组2将风能和太阳能转化成电能输送给风光互补发电控制器3,当需要驱动本装置时,风光互补发电控制器3将电能输送给逆变器5,同时也直接给蓄电池组4进行充电,当风能和太阳能都不足以满足溶气泵8运转时,由蓄电池组4对其进行供电;逆变器5进行直流电转交流电的逆变过程,启动溶气泵8,溶气泵8一边通过进水管11吸入水,一边通过进气管16负压吸入经过富氧膜组件9分离出的富氧空气,经混合的水与富氧空气在溶气泵8内被急速加压,使富氧空气更多的溶解于水中形成高溶氧水,再由溶气泵8的混合管13输送高溶氧水进入气液分离器14将未溶解于水的空气经排气阀15放空,最后由输氧管17输送至池底排水管18。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太阳能风能水体透析增氧装置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富氧增氧装置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的装置包括半密封箱、太阳能风能支架浮体、固定连接管,并限定了装置各部件与半密封箱和太阳能风能支架浮体之间的具体设置方式,且排水管具体为金属软管;(2)权利要求1限定了溶气发生器为超微溶气发生器,且超微溶气发生器排出口产生至少0.3MPa压力的气液混合物,超微溶气发生器所产生的气泡在1μm-10μm之间;(3)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溶气释放器集的结构。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富氧增氧装置设置有箱体,风光互补发电控制器3、逆变器5和溶氧水产生装置40设置在箱体21的内部,风力发电机1和太阳能电池板2固定设置在箱体21的上表面。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封闭的箱体能使部件防水但存在操作上的不便利性,当部分部件不特别需要防水时,将其设置在箱体之外且将箱体设置成底部密封焊接的半密封箱体是本领域易于操作的设置方式;相应地,诸如风力发电机1和太阳能电池板2等设置于箱体之上的部件和其它不特别需要防水的部件以及箱体本身,集成设置于水面上的浮体之上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尝试采用的技术手段,例如本领域中浮岛等装置就是集成了各种体系于一特定浮床之上;而将处理部件采用螺钉连接固定于浮体之上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此外,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输氧管与排水管之间设置有连接套管的基础上使连接套管同时具有固定的作用,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另外,选用金属软管作为排水管具有较好的伸缩性、抗拉性以及抗侧压性等,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双射流溶气水发生装置(参见实施例1,说明书第[0016]段),该装置包括水泵,泵前水射器和泵后水射器。使用该装置,空气与水混合溶解后形成十分密集的微气泡,且微气泡稳定时间长,微气泡作为载体强制性地将污水中的疏水性悬浮物载负上浮,实现固液分离效果更加显著。可见,对比文件2中使用的双射流溶气水发生装置就是一种超微溶气发生器。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为获得更多微气泡使用包括水射器的超微溶气发生器的技术启示。进一步地,本领域公知(参见《水污染控制原理》,谢嘉主编,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第129页,1994年12月):压力溶气水通过瞬时降压、消能、传质、释气后,很快聚成无数大小不同的超微气泡(为直径小于1μm的气泡),并在剧烈的湍流扩散和分子热扩散中继续碰撞和逐步并打,从而形成密集的微细气泡(直径为1-100μm的气泡)从溶气释放器流出。释放出的气泡尺寸主要取决于溶气水的压力和溶气释放器的降压方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综合实际情况容易确定经过溶气水装置后的气泡尺寸以及气液混合物的排出压力。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溶气水释放机构5(参见说明书第[0053]段),并具体公开了:工作时,溶气水经由溶气水进水机构5进入溶气水释放盘10的第三空腔11内,由于溶气水释放机构5的旋转,溶气水被送入与之连通的多根溶气水释放管12,这样经多根溶气水释放管12均匀地释放溶气水,多根溶气水释放管12顺时针旋转,溶气水从多根溶气水释放管12内反向喷出;这样溶气水相对第一筒体1壁速度接近零速,对第一筒体1中的污水无搅动,使得水中的颗粒在静态下上浮或沉降,净化程度高,悬浮物去除率高。由对比文件3的上述公开内容以及附图2-3可以得出,溶气水释放机构5包括空心密封的圆柱形第三腔体11,第三腔体11底部连接溶气水进水机构15,两侧设置四个溶气水释放管。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采用由空间密封圆柱体罐体、顶部焊接进水管、罐体四周焊接二个以上出水管组成的释放器集的技术启示。而为了更好的排放含氧水,在每个溶气水释放管端部安装一个释放器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7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超微溶气发生器的结构。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12-15段,附图1)公开了双射流溶气水发生装置包括水泵,稳流罐,一只连接在所述水泵的进水口端和出水口端的泵前水射器、将水分流至所述泵前水射器的第一流量控制阀,一连接在所述水泵的出水口端和稳流罐之间的泵后水射器、将水分流至所述泵后水射器的第二流量控制阀,其中,所述泵前水射器的出水口与所述水泵的进水端相连,所述泵前水射器的进水口通过第一流量控制阀与所述水泵的出水端相连,所述泵后水射器的进水口与所述水泵的出水端相连,所述泵后水射器的出水口与所述稳流罐相连。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设置有水泵、稳流罐以及水射器的溶气水发生装置,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获得更多微气泡。而止回阀是机械设备领域控制流体回流的常用部件,溶气水发生装置又需要与进水装置和出水装置连接,在此基础上,将设备设置为由高压水泵、射吸器、止回阀、稳流罐和取水口隔室组成,并将半密封箱的取水口依次联通取水口隔室、射吸器、高压水泵、稳流罐和止回阀,后与出水口连接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况且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表明这种设置会给水体透析增氧装置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太阳能风能支架浮体的固定方式。而对于设置于水体中的水处理构筑物,通常会面对是否能够稳定存在于水体中的问题,为将其稳定固定,而将其采用通过若干个不同方向的锚或桩与水体底部固定的方式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权利要求4对半密封箱进行了进一步限定。使用增氧装置时,如遇到雨水天气,为避免雨水进入密封箱而对装置运行产生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半密封箱上部设置防雨水活动盖。
权利要求5、6对固定连接管的固定方式和/或连接方式做了进一步限定。如前所述,依据集中设备部件以及固定部件的需求,将固定连接管与太能风能支架浮体用螺钉连接固定并设置加强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的。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了罐体出水管和释放器的连接方式,然而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释放装置具有旋转功能的基础上,将罐体出水管和释放器之间通过可以旋转的旋转弯头连接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的富氧增氧装置用于增加水体中的氧含量用以净化水体,并同时利用了太阳能和风能,因此属于综合利用能量的净水装置,与本申请类似。具体来说:
(1)密封式箱体和半密封式箱体,各有优缺点,密封式箱体不方便取水,但防水性好;半封闭式箱体取水方便,但防水性略差,本申请的半密封箱体其实也设有防雨水活动盖。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权衡利弊,容易想到使用半密封箱体并将部分部件设置在箱体之外。如前所述,不特别需要防水的部件以及箱体本身,集成设置于水面上的浮体之上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尝试采用的技术手段,例如本领域中浮岛等装置就是集成了各种体系于一特定浮床之上。
(2)尽管对比文件1未公开箱体的固定方式,但对于设置于水体中的水处理构筑物,通常会考虑其在水体中的稳定性,而要获得稳定性不仅要防止浮体漂流,自然也包括防止部件转动时产生的不稳定影响。再者,现有技术也已充分认识到在排放含氧水时的均匀性和有效性,对比文件1中的4个水管181设有数个水孔182,其作用就是向水体排放含氧水,而对比文件3也公开了溶气水经由溶气水进水机构5进入溶气水释放盘10的第三空腔11内,由于溶气水释放机构5的旋转,溶气水被送入与之连通的多根溶气水释放管12,这样经多根溶气水释放管12均匀地释放溶气水,这些组件整体产生的作用与旋转释放器集的作用相同,即更有效扩大超微溶气泡与水体的接触,增加水体中的氧含量。另外,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一种双射流溶气水发生装置,使用该装置,空气与水混合溶解后形成十分密集的微气泡,预期能达到微米级气泡。
(3)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溶气水释放机构,其给出了在对比文件1中采用由空间密封圆柱体罐体、顶部焊接进水管、罐体四周焊接二个以上出水管组成释放器集的技术启示。虽然对比文件3是一个封闭的污水处理环境,但外部使用环境并不影响所述溶气水释放机构的正常操作,因此也就不妨碍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3中获得该技术启示。
(4)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分别给出了使用双射流溶气水发生装置和溶气水释放机构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再根据实际所需,选用半封闭箱体和诸如浮岛的集成式支架浮体,能够预期更好实现综合利用能量的净水目的。
因此,基于对比文件1、2、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存在技术障碍。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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