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地埋蒸汽管道查漏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地埋蒸汽管道查漏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970
决定日:2019-06-24
委内编号:1F25746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06735.5
申请日:2016-08-23
复审请求人:苏州工业园区蓝天燃气热电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胡朝丽
合议组组长:成春旺
参审员:陈彦飞
国际分类号:F17D5/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对于该区别特征,现有技术中不存在相关的技术启示,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06735.5,名称为“一种地埋蒸汽管道查漏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苏州工业园区蓝天燃气热电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23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26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本。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CN102679168A,公开日为2012年09月1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地埋蒸汽管道查漏方法,其特征为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1,在泄漏管段中部外套管开孔,将该段保温层去除50mm长度,使用隔板从外套管开孔处将管道进行隔断,确保隔板和左右管道2密封;
步骤2,一定时间(8-10小时)后,通过隔板两侧水位变化,可判断出漏点必在水位较高一侧;
步骤3,在水位较高侧中间段取点,重复进行上述隔断方式,直至发现漏点。”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步骤1中是在泄漏管段中部外套管开孔,将该段保温层去除50mm长度,确保隔板与左右管道密封;步骤2是一定时间(8-10小时)后通过隔板两侧水位变化可判断出漏点必在水位较高一侧;还包括步骤3:在水位较高侧中间段取点,重复进行上述隔断方式,直至发现漏点。但上述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如何判断漏点时采用的常规设置。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基于对比文件1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以及说明书附图1-2,钢套钢直埋蒸汽管道的工作钢管由外护钢管保护,在工作钢管外壁与外护钢管之间设置有保温层,因此当需要将封隔板设置到保温层空间时,必然需要在外护钢管开孔,然后将封隔板从外护钢管开孔处放置到如图2所示的位置将管道进行隔断,并且基于封隔板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与左右管道密封以确保工作钢管中泄漏的蒸汽不会通过封隔板流动到相邻封隔段造成泄漏点判断错误;通过步骤B、C进行泄漏点判断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泄漏的蒸汽的性质(更多以凝结水形式溢出)进一步判断出泄漏点的准确位置等考虑而容易想到的常规步骤。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中封隔板及排潮管是为了将保温层分割为若干小段以便于排潮管排潮气,而本申请中相应技术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该段管路内的蒸汽封闭。对比文件1中封隔板没有把工作钢管4密封,而本申请中隔板和左右管道密封;(2)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采用背景技术中的技术方案来查找泄漏点,甚至根本没有采用“水位高低”这个技术特征来查找泄漏点;对比文件1实施例中采用温度来判断泄漏点,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中采用“观察排潮管蒸汽量”来判断泄漏点;(3)“每个封隔段两端均设置有封隔板 7”在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和其在本申请中相应的技术特征(隔板4和左右管道2密封)的作用完全不一样,也未给出技术启示;(4)封闭钢管保温层(钢管外部)只需要将外护钢管切开、将保温层切开,而“封闭钢管内部”,需要将内部工作钢管切开,其工作量、工作难度完全不一样,内部工作钢管往往采用耐高温耐高压的优质钢管,其切割难度远远超过切割只起保护外层作用的外护钢管,因此从工艺的难度来说,不能说容易想到把“封闭(钢管)保温层(钢管外部)”的工艺转移到“封闭钢管内部”上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并未记载隔板用于封闭钢管内部“将该段管路内的蒸汽封闭”,而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部分中记载了封隔板用于将管道内的保温层间隔成多个部分,为了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将封隔板密封设置在管道的保温层多个部分之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2、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中提及的“观察排潮管蒸汽量”来判断泄漏点是针对泄漏量较大的情形;当泄漏量较小时,蒸汽从泄漏点溢出后会逐渐变成水是公知常识,因此通过判断隔板两侧的水位高低来判断泄漏量或泄漏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3、即使复审请求人基于说明书附图中所示的内容得到隔板深入到钢管内部用以封闭钢管内部的蒸汽,本申请依然不具备创造性,因为钢管内部加工困难,如此设计为破坏性检漏,而隔板是否封闭钢管内部蒸汽的考量主要是基于蒸汽可能会源源不断的从某个泄漏点泄漏,综合考虑,是否将隔板设置为深入到钢管内部用以封闭钢管内部的蒸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申请日提交的原始申请文本。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地埋蒸汽管道查漏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查找钢套钢直埋蒸汽管道泄漏点的方法,其背景技术中实质上公开了一种地埋蒸汽管道查漏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2段、附图1-2):在工作钢管4外壁与外护钢管2之间设置有保温层3,为将保温层3中的潮气及时排出,每间隔一段距离,就需设置一个排潮管6(如图2所示),排潮管6从保温层空间引到地面1以上,每相邻两个排潮管6之间的一段(AB段)称为封隔段,每个封隔段两端均设置有封隔板7。排潮管6除了排潮气的功能以外,还有及时发现工作管泄露的功能。例如,如果封隔段AB段的工作管某一处泄露,排潮管6就会喷出大量蒸汽,其喷出的蒸汽量明显比正常排潮量大得多。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地埋蒸汽管道查漏方法,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主题,但操作步骤不同,即其公开的具体查漏方法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查漏方法不同,因此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基于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准确查找地埋蒸汽管道的泄漏点。
首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记载的技术方案中包括排潮管、封隔段、封隔板等相应设置,其目的是为了将保温层中相应处的潮气及时排出,虽然其技术方案中提及“排潮管6除了排潮气的功能以外,还有及时发现工作管泄露的功能。例如,如果封隔段AB段的工作管某一处泄露,排潮管6就会喷出大量蒸汽,其喷出的蒸汽量明显比正常排潮量大得多”,即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上述内容能够通过管道排潮管排出的蒸汽量观察是否发生了泄漏,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仅能观察到某一段管道是否发生泄漏,却未得到如何进一步查找具体泄漏位置的技术启示,也并未得到通过隔板两侧水位变化以查找泄漏点的技术启示;其次,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虽然对管道进行开孔、密封等操作手段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是对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整体技术方案而言,其各步骤中诸如外套管开孔、保温层去除、通过隔板从开孔处将管道隔断、观察水位变化等技术手段是相互关联的,其最终形成的技术方案整体能够实现精确查找轻微泄漏的技术效果,对于这一技术方案整体而言,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存在将外套管开孔去除保温层、使用隔板从外套管开孔处将管道进行隔断、并通过隔板两侧水位变化检测泄漏点的改进动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不存在改进以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起到了提升地埋蒸汽管道轻微泄漏的查漏效率的技术效果。因此上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
合议组给出如下意见:(1)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使用隔板从外套管开孔处将管道进行隔断,确保隔板和左右管道密封”,并结合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整体能够获知隔板将管道进行隔断,并将管道内蒸汽封闭以通过两侧水位变化实现泄漏点的查找;(2)由对比文件1中附图2能够获知设置排潮管时并未涉及“泄漏管段外套管开孔”,进一步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在泄漏管段外套管开孔,使用隔板从外套管开孔处将管道进行隔断”这一技术内容;(3)虽然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中提及“排潮管6除了排潮气的功能以外,还有及时发现工作管泄露的功能,例如,如果封隔段AB段的工作管某一处泄露,排潮管6就会喷出大量蒸汽,其喷出的蒸汽量明显比正常排潮量大得多”,但使用者仅能观察到某一段管道是否发生泄漏,却不能由此获知泄漏点具体位置,也不能以此获得通过隔板两侧水位变化以查找泄漏点的技术启示;(4)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之间相互关联,构成了整体技术方案,其各步骤中的操作方法(例如外套管开孔、保温层去除、通过隔板从开孔处将管道隔断、观察水位变化等技术手段)是相互关联的,虽然部分操作手段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实施过程中是一种常规手段,但其最终形成的技术方案整体能够实现精确查找轻微泄漏的技术效果,对于这一技术方案整体而言,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不存在改进动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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