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设备辅助的商务-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智能设备辅助的商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968
决定日:2019-06-24
委内编号:1F26001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180075559.5
申请日:2011-12-19
复审请求人:英特尔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唐明明
合议组组长:耿晓芳
参审员:张剑
国际分类号:H04W88/02;G06Q30/06;H04W04/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并且所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180075559.5,名称为“智能设备辅助的商务”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英特尔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1年12月1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时间为2014年06月19日,公开日为2014年11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06月1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28或41条修改的说明书第1-131段(即第1-22页),2014年06月1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4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7项。该驳回决定引用了2篇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1:US20060169772A1,公开日为:2006年08月03日;
对比文件2:CN1589580A,公开日为:2005年03月0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移动无线设备,包括:
至少一个处理器;以及
至少一个存储器设备,其提供多个指令,所述多个指令当由所述处理器执行时,使所述处理器执行以下操作:
使用产品标识符来识别产品,所述产品在商业环境中具有物理显示,所述产品是基于所述商业环境以及用户在所述商业环境中的行为而识别的,其中所述用户在所述商业环境中的行为包括所述用户在一定时间段内位于零售商店的特定部门中;
使用所述产品标识符从至少一个产品信息数据源提取产品信息;
通过确定所述产品与所述用户进行的过去的购买的兼容性来确定实时产品信息,所述实时产品信息包括对兼容性的指示或者当所述产品与所述过去的购买不兼容时对替代产品的指示;并且
在由所述移动无线设备提供的用户界面中显示所述实时产品信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无线设备,进一步包括:
照相机,其用于捕获所述物理显示的图像;
其中,用于提取产品信息的指令包括用于通过处理所述图像来获取所述产品标识符的指令,所述图像表示以下中的一个或多个:所述物理显示中提供给所述产品的条形码、所述物理显示中提供给所述产品的图形标识符、或所述物理显示中提供给所述产品的文本标识符。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无线设备,进一步包括:
射频识别(RFID)检测单元,其用于检测所述物理显示中提供给所述产品的RFID标识符;
其中,用于提取产品信息的指令包括用于通过处理所述RFID标识符来获取所述产品标识符的指令。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无线设备,进一步包括:
触摸屏;
其中,所述用户界面是图形用户界面,其通过在所述触摸屏上的电子显示提供给用户,其中,用于所述图形用户界面的指令是在所述移动无线设备中结合所述存储器设备和所述处理器而被执行的。
5. 如权利要求1-4中的任意一个或多个所述的移动无线设备,其中,所述产品信息数据源中的至少一个由所述商业环境的运营商提供,并且其中,所述产品信息数据源中的至少一个由可搜索的因特网服务提供。
6. 如权利要求1-4中的任意一个或多个所述的移动无线设备,其中,用于显示所述实时产品信息的指令包括:用于显示与所述实时产品信息相关的一个或多个推荐或评论的指令。
7. 如权利要求1-4中的任意一个或多个所述的移动无线设备,其中,用于确定所述实时产品信息指令包括:用于基于产品展示或者商业环境的物理或时间特性来确定所述实时产品信息的指令,所述物理或时间特性包括以下中的一个或多个:地理位置、时间、或定价。
8. 一种由计算设备执行的方法,包括:
访问在商业环境中位于物理显示中的产品的标识;
使用所述产品的所述标识从一个或多个数据源中请求与所述产品相关的产品信息;
基于所述物理显示和所述商业环境的特性,处理与所述产品相关的所述产品信息来确定实时产品信息,所述实时产品信息包括所述产品与过去的购买的兼容性或不兼容性;并且
提供与所述产品相关的所述实时产品信息以用于电子显示,包括基于在所述商业环境中的用户活动来定制所述实时产品信息的所述电子显示,其中,所述用户活动包括用户在一定时间段内位于零售商店的特定部门中。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从所述数据源中的多个数据源接收所述产品信息,所述多个数据源能够通过所述商业环境外部的网络来访问;并且
聚集来自所述多个数据源的所述产品信息,以确定与所述产品相关的所述产品信息。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至少部分地由移动无线设备执行,所述移动无线设备能够由用户操作,并且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
响应于请求来自所述一个或多个数据源的所述产品信息,接收所述产品信息;并且
使用所述移动无线设备的屏幕来显示所述电子显示,所述移动无线设备能够由接近所述产品的所述物理显示的所述用户来操作。
11.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至少部分地由远离移动无线设备的服务执行,所述移动无线设备能够由用户操作,并且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
将所述实时产品信息传输到所述移动无线设备以用于在所述移动无线设备上显示。
12.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数据源包括由所述商业环境的运营商或与所述商业环境的所述运营商相关联的实体提供的产品信息数据库。
13.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数据源包括一个或多个可搜索网站。
14.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数据源包括与用户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社交网络或与用户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社交媒体站点。
15.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识别由所述物理显示所提供的所述产品,包括捕获为所述产品显示的标识符并识别所述标识符,所述标识符由以下中的一个或多个提供:条形码、图形数据或文本数据。
16.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基于所述实时产品信息,提供与所述产品相关的一个或多个推荐或评论以用于所述电子显示。
17. 如权利要求8-16中的任意一个或多个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在所述商业环境中能够操作的所述电子显示的用户界面中显示所述实时产品信息。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处理在所述用户界面中接收到的输入,包括响应于在所述用户界面中接收到的输入而从所述一个或多个数据源获取额外的产品信息。
19.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在所述用户界面中显示从所述一个或多个数据源获取的、针对与所述产品相关的一个或多个产品的相关产品信息。
20. 一种系统,包括:
产品信息数据库,其为多个产品提供信息;以及
移动无线设备,其经由无线网络连接到所述产品信息数据库,并且提供介绍应用,所述介绍应用当由所述移动无线设备执行时,执行以下动作:
获取在商业环境中的物理显示中所提供的产品的标识;
使用所述标识从所述产品信息数据库中获取与所述产品相关的产品信息,与所述产品相关的所述产品信息包括表示用户的预算的数据;
基于与所述产品相关的所述产品信息和在所述商业环境中所述产品的所述物理显示,确定实时产品信息,所述实时产品信息包括对所 述产品与过去的购买的兼容性或不兼容性的指示以及对所述产品的价格是否在由表述所述用户的预算的数据所限定的价格范围内的指示;并且
在所述移动无线设备上的用户界面中显示所述实时产品信息。
21.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介绍应用当由所述移动无线设备执行时,进一步执行以下动作:
将从所述产品信息数据库获取的与所述产品相关的所述产品信息和从一个或多个额外数据源获取的产品信息聚集在一起。
22. 如权利要求20-21中的任意一个或多个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移动无线设备包括触摸屏,并且其中,所述用户界面是通过所述触摸屏上的电子显示来提供的。
23. 如权利要求20-21中的任意一个或多个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介绍应用当由所述移动无线设备执行时,进一步执行以下动作:
提供相关额外产品信息以用于在所述移动无线设备上的所述用户界面中显示,所述相关额外产品信息包括针对与所述产品相关的一个或多个额外产品的信息。
24. 一种装置,包括:
用于访问在商业环境中位于物理显示中的产品的标识的单元;
用于使用所述产品的所述标识从一个或多个数据源中请求与所述产品相关的产品信息的单元;
用于基于所述物理显示和所述商业环境的特性,处理与所述产品相关的所述产品信息来确定实时产品信息的单元,所述实时产品信息包括所述产品与过去的购买的兼容性或不兼容性;以及
用于提供与所述产品相关的所述实时产品信息以用于电子显示的单元,包括用于基于在所述商业环境中的用户活动来定制所述实时产品信息的所述电子显示的单元,其中,所述用户活动包括用户在一定时间段内位 于零售商店的特定部门中。
25.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装置,还包括:
用于从所述数据源中的多个数据源接收所述产品信息的单元,所述多个数据源能够通过所述商业环境外部的网络来访问;以及
用于聚集来自所述多个数据源的所述产品信息,以确定与所述产品相关的所述产品信息的单元。
26.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装置,进一步包括:
用于响应于请求来自所述一个或多个数据源的所述产品信息,接收所述产品信息的单元;以及
用于使用所述移动无线设备的屏幕来显示所述电子显示的单元,所述移动无线设备能够由接近所述产品的所述物理显示的所述用户来操作。
27.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装置,进一步包括:
用于将所述实时产品信息传输到所述移动无线设备以用于在所述移动无线设备上显示的单元。
28.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数据源包括由所述商业环境的运营商或与所述商业环境的所述运营商相关联的实体提供的产品信息数据库。
29.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数据源包括一个或多个可搜索网站。
30.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数据源包括与用户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社交网络或与用户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社交媒体站点。
31.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装置,进一步包括:
用于识别由所述物理显示所提供的所述产品的单元,包括用于捕获为所述产品显示的标识符并识别所述标识符的单元,所述标识符由以下中的一个或多个提供:条形码、图形数据或文本数据。
32.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装置,进一步包括:
用于基于所述实时产品信息,提供与所述产品相关的一个或多个推荐或评论以用于所述电子显示的单元。
33. 如权利要求24-32中的任意一个或多个所述的装置,进一步包括:
用于在所述商业环境中能够操作的所述电子显示的用户界面中显示所述实时产品信息的单元。
34. 如权利要求33所述的装置,进一步包括:
用于处理在所述用户界面中接收到的输入的单元,包括用于响应于在所述用户界面中接收到的输入而从所述一个或多个数据源获取额外的产品信息的单元。
35. 如权利要求33所述的装置,进一步包括:
用于在所述用户界面中显示从所述一个或多个数据源获取的、针对与所述产品相关的一个或多个产品的相关产品信息的单元。
36. 一种机器可读介质,其包含指令,当由处理器执行时,所述指令使得所述处理器执行如权利要求8-19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
37. 一种计算设备,包括:
处理器;以及
存储器,其包括指令,所述指令在由所述处理器执行时用于执行如权利要求8-19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采用用户主动地扫描输入的方式发起识别过程,不涉及确定用户在一定时间段内位于零售商店的特定部门中而判定用户在评估产品;对比文件2具有更大的随机性,即用户可能仅仅是路过某一产品区域而并非选购该产品,因而可能错误地将该类产品识别为用户感兴趣的产品类别,因此,对比文件1、2都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产品信息是基于所述商业环境以及用户在所述商业环境中的行为而定制的,其中所述用户在所述商业环境中的行为包括所述用户在一定时间段内位于零售商店的特定部门中”,以及“通过确定所述产品与所述用户进行的过去的购买的兼容性来确定实时产品信息,所述实时产品信息包括对兼容性的指示或者当所述产品与所述过去的购买不兼容时对替代产品的指示”;2)现有技术中正是缺乏自动化的满足产品匹配度的技术方案,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能够避免因兼容性问题导致的错误的购买,因此,购买时考虑匹配度不属于惯用技术手段 。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37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该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该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假设申请人将所述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修改为“产品信息是基于所述商业环境以及在所述商业环境中的用户活动而定制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5-7的部分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惯用手段,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8、20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13、15-19、21、23的部分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惯用手段,权利要求14、22的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8-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24-35是与方法权利要求8-19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24-3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由于权利要求8-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且包含处理器执行指令的机器可读介质是本领域常见设备类型,因此,权利要求36、3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该复审通知书还进行了针对性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为了克服修改超范围的问题,根据说明书的内容对权利要求1进行修改,根据说明书第13页的内容对独立权利要求8、20、24进行修改,增加技术特征“评估特定品牌的产品、或评估特定类型的产品”,同时对从属权利要求2-6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进行了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区别技术特征“用户活动包括用户在一定时间段内位于零售商店的特定部门中”满足了当消费者处于零售或其他商业环境中时,向用户自动地提供与消费者的对某一产品或服务的购买决定相关的焦点信息的长久以来的需求,因此,该区别技术特征应当被认为具有创造性;2)技术特征“用户保护包括用户在一定时间段内:位于零售商店的特定部门中、评估特定品牌的产品、或评估特定类型的产品”中,不仅当用户位于特定部门一定时间时会导致定制的信息的显示,更进一步,当用户花时间评估某一特定品牌的产品时,系统例如可以提供关于该品牌的其他类似产品的信息,或者当用户花时间评估特定类型的产品时,系统里如可以提供此类型的产品的不同品牌的比较信息,可以更有针对性地定制显示信息。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移动无线设备,包括:
至少一个处理器;以及
至少一个存储器设备,其提供多个指令,所述多个指令当由所述处理器执行时,使所述处理器执行以下操作:
访问在商业环境中位于物理显示中的产品的标识;
使用所述产品的所述标识从一个或多个数据源中请求与所述产品相关的产品信息;
基于所述物理显示和所述商业环境的特性,处理与所述产品相关的所述产品信息来确定实时产品信息,所述实时产品信息包括所述产品与过去的购买的兼容性或不兼容性;并且
提供与所述产品相关的所述实时产品信息以用于电子显示,包括基于在所述商业环境中的用户活动来定制所述实时产品信息的所述电子显示,其中,所述用户活动包括用户在一定时间段内:位于零售商店的特定部门中、评估特定品牌的产品、或评估特定类型的产品。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无线设备,进一步包括:
照相机,其用于捕获所述物理显示的图像;
其中,所述图像表示以下中的一个或多个:所述物理显示中提供给所述产品的条形码、所述物理显示中提供给所述产品的图形标识符、或所述物理显示中提供给所述产品的文本标识符。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无线设备,进一步包括:
射频识别(RFID)检测单元,其用于检测所述物理显示中提供给所述产品的RFID标识符。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无线设备,进一步包括:
触摸屏。
5. 如权利要求1-4中的任意一个或多个所述的移动无线设备,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数据源中的至少一个由所述商业环境的运营商提供,并且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数据源中的至少一个由可搜索的因特网服务提供。
6. 如权利要求1-4中的任意一个或多个所述的移动无线设备,其中,用于提供与所述产品相关的所述实时产品信息以用于电子显示的指令包括:用于显示与所述实时产品信息相关的一个或多个推荐或评论的指令。
7. 如权利要求1-4中的任意一个或多个所述的移动无线设备,其中,用于确定所述实时产品信息的指令包括:用于基于产品展示或者商业环境的物理或时间特性来确定所述实时产品信息的指令,所述物理或时间特性包括以下中的一个或多个:地理位置、时间、或定价。
8. 一种由计算设备执行的方法,包括:
访问在商业环境中位于物理显示中的产品的标识;
使用所述产品的所述标识从一个或多个数据源中请求与所述产品相关的产品信息;
基于所述物理显示和所述商业环境的特性,处理与所述产品相关的所述产品信息来确定实时产品信息,所述实时产品信息包括所述产品与过去的购买的兼容性或不兼容性;并且
提供与所述产品相关的所述实时产品信息以用于电子显示,包括基于在所述商业环境中的用户活动来定制所述实时产品信息的所述电子显示,其中,所述用户活动包括用户在一定时间段内:位于零售商店的特定部门中、评估特定品牌的产品、或评估特定类型的产品。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从所述数据源中的多个数据源接收所述产品信息,所述多个数据源能够通过所述商业环境外部的网络来访问;并且
聚集来自所述多个数据源的所述产品信息,以确定与所述产品相关的所述产品信息。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至少部分地由移动无线设备执行,所述移动无线设备能够由用户操作,并且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
响应于请求来自所述一个或多个数据源的所述产品信息,接收所述产品信息;并且
使用所述移动无线设备的屏幕来显示所述电子显示,所述移动无线设备能够由接近所述产品的所述物理显示的所述用户来操作。
11.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至少部分地由远离移动无线设备的服务执行,所述移动无线设备能够由用户操作,并且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
将所述实时产品信息传输到所述移动无线设备以用于在所述移动无线设备上显示。
12.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数据源包括由所述商业环境的运营商或与所述商业环境的所述运营商相关联的实体提供的产品信息数据库。
13.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数据源包括一个或多个可搜索网站。
14.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数据源包括与用户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社交网络或与用户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社交媒体站点。
15.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识别由所述物理显示所提供的所述产品,包括捕获为所述产品显示的标识符并识别所述标识符,所述标识符由以下中的一个或多个提供:条形码、图形数据或文本数据。
16.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基于所述实时产品信息,提供与所述产品相关的一个或多个推荐或评论以用于所述电子显示。
17. 如权利要求8-16中的任意一个或多个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在所述商业环境中能够操作的所述电子显示的用户界面中显示所述实时产品信息。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处理在所述用户界面中接收到的输入,包括响应于在所述用户界面中接收到的输入而从所述一个或多个数据源获取额外的产品信息。
19.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在所述用户界面中显示从所述一个或多个数据源获取的、针对与所述产品相关的一个或多个产品的相关产品信息。
20. 一种系统,包括:
产品信息数据库,其为多个产品提供信息;以及
移动无线设备,其经由无线网络连接到所述产品信息数据库,并且提供介绍应用,所述介绍应用当由所述移动无线设备执行时,执行以下动作:
获取在商业环境中的物理显示中所提供的产品的标识;
使用所述标识从所述产品信息数据库中获取与所述产品相关的产品信息,与所述产品相关的所述产品信息包括表示用户的预算的数据;
基于与所述产品相关的所述产品信息和在所述商业环境中所述产品的所述物理显示,确定实时产品信息,所述实时产品信息包括对所述产品与过去的购买的兼容性或不兼容性的指示以及对所述产品的价格是否在由表述所述用户的预算的数据所限定的价格范围内的指示;并且
在所述移动无线设备上的用户界面中显示所述实时产品信息,包括基于在所述商业环境中的用户活动来定制所述实时产品信息的显 示,其中,所述用户活动包括用户在一定时间段内:位于零售商店的特定部门中、评估特定品牌的产品、或评估特定类型的产品。
21.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介绍应用当由所述移动无线设备执行时,进一步执行以下动作:
将从所述产品信息数据库获取的与所述产品相关的所述产品信息和从一个或多个额外数据源获取的产品信息聚集在一起。
22. 如权利要求20-21中的任意一个或多个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移动无线设备包括触摸屏,并且其中,所述用户界面是通过所述触摸屏上的电子显示来提供的。
23. 如权利要求20-21中的任意一个或多个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介绍应用当由所述移动无线设备执行时,进一步执行以下动作:
提供相关额外产品信息以用于在所述移动无线设备上的所述用户界面中显示,所述相关额外产品信息包括针对与所述产品相关的一个或多个额外产品的信息。
24. 一种装置,包括:
用于访问在商业环境中位于物理显示中的产品的标识的单元;
用于使用所述产品的所述标识从一个或多个数据源中请求与所述产品相关的产品信息的单元;
用于基于所述物理显示和所述商业环境的特性,处理与所述产品相关的所述产品信息来确定实时产品信息的单元,所述实时产品信息包括所述产品与过去的购买的兼容性或不兼容性;以及
用于提供与所述产品相关的所述实时产品信息以用于电子显示的单元,包括用于基于在所述商业环境中的用户活动来定制所述实时产品信息的所述电子显示的单元,其中,所述用户活动包括用户在一定时间段内:位于零售商店的特定部门中、评估特定品牌的产品、或评估特定类型的产品。
25.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装置,还包括:
用于从所述数据源中的多个数据源接收所述产品信息的单元,所述多个数据源能够通过所述商业环境外部的网络来访问;以及
用于聚集来自所述多个数据源的所述产品信息,以确定与所述产品相关的所述产品信息的单元。
26.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装置,进一步包括:
用于响应于请求来自所述一个或多个数据源的所述产品信息,接收所述产品信息的单元;以及
用于使用所述移动无线设备的屏幕来显示所述电子显示的单元,所述移动无线设备能够由接近所述产品的所述物理显示的所述用户来操作。
27.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装置,进一步包括:
用于将所述实时产品信息传输到所述移动无线设备以用于在所述移动无线设备上显示的单元。
28.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数据源包括由所述商业环境的运营商或与所述商业环境的所述运营商相关联的实体提供的产品信息数据库。
29.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数据源包括一个或多个可搜索网站。
30.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数据源包括与用户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社交网络或与用户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社交媒体站点。
31.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装置,进一步包括:
用于识别由所述物理显示所提供的所述产品的单元,包括用于捕获为所述产品显示的标识符并识别所述标识符的单元,所述标识符由以下中的一个或多个提供:条形码、图形数据或文本数据。
32.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装置,进一步包括:
用于基于所述实时产品信息,提供与所述产品相关的一个或多个推荐或评论以用于所述电子显示的单元。
33. 如权利要求24-32中的任意一个或多个所述的装置,进一步包括:
用于在所述商业环境中能够操作的所述电子显示的用户界面中显示所述实时产品信息的单元。
34. 如权利要求33所述的装置,进一步包括:
用于处理在所述用户界面中接收到的输入的单元,包括用于响应于在所述用户界面中接收到的输入而从所述一个或多个数据源获取额外的产品信息的单元。
35. 如权利要求33所述的装置,进一步包括:
用于在所述用户界面中显示从所述一个或多个数据源获取的、针对与所述产品相关的一个或多个产品的相关产品信息的单元。
36. 一种机器可读介质,其包含指令,当由处理器执行时,所述指令使得所述处理器执行如权利要求8-19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
37. 一种计算设备,包括:
处理器;以及
存储器,其包括指令,所述指令在由所述处理器执行时用于执行如权利要求8-19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06月1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28或41条修改的说明书第1-22页, 2014年06月1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1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7项,该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该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8、20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5-7、9-13、15-19、21、23的部分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惯用手段,权利要求4、14、22的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7,9-19以及21-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24-35是与方法权利要求8-19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24-3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由于权利要求8-19不符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且包含处理器执行指令的机器可读介质是本领域常见设备类型,因此权利要求36、3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该复审通知书还进行了针对性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根据说明书第59段的内容对独立权利要求1、8、20、24进行修改,增加技术特征“指引在所述商业环境中的针对所述产品的专家至所述用户的位置”。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仅能够向用户提供实时产品信息,还可以请求商店内的专家给予当面的指导,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8、20、2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所有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移动无线设备,包括:
至少一个处理器;以及
至少一个存储器设备,其提供多个指令,所述多个指令当由所述处理器执行时,使所述处理器执行以下操作:
访问在商业环境中位于物理显示中的产品的标识;
使用所述产品的所述标识从一个或多个数据源中请求与所述产品相关的产品信息;
基于所述物理显示和所述商业环境的特性,处理与所述产品相关的所述产品信息来确定实时产品信息,所述实时产品信息包括所述产品与过去的购买的兼容性或不兼容性;
提供与所述产品相关的所述实时产品信息以用于电子显示,包括基于在所述商业环境中的用户活动来定制所述实时产品信息的所述电子显示,其中,所述用户活动包括用户在一定时间段内:位于零售商店的特定部门中、评估特定品牌的产品、或评估特定类型的产品;并且
指引在所述商业环境中的针对所述产品的专家至所述用户的位置。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无线设备,进一步包括:
照相机,其用于捕获所述物理显示的图像;
其中,所述图像表示以下中的一个或多个:所述物理显示中提供给所述产品的条形码、所述物理显示中提供给所述产品的图形标识符、或所述物理显示中提供给所述产品的文本标识符。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无线设备,进一步包括:
射频识别(RFID)检测单元,其用于检测所述物理显示中提供给所述产品的RFID标识符。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无线设备,进一步包括:
触摸屏。
5. 如权利要求1-4中的任意一个或多个所述的移动无线设备,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数据源中的至少一个由所述商业环境的运营商提供,并且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数据源中的至少一个由可搜索的因特网服务提供。
6. 如权利要求1-4中的任意一个或多个所述的移动无线设备,其中,用于提供与所述产品相关的所述实时产品信息以用于电子显示的指令包括:用于显示与所述实时产品信息相关的一个或多个推荐或评论的指令。
7. 如权利要求1-4中的任意一个或多个所述的移动无线设备,其中,用于确定所述实时产品信息的指令包括:用于基于产品展示或者商业环境的物理或时间特性来确定所述实时产品信息的指令,所述物理或时间特性包括以下中的一个或多个:地理位置、时间、或定价。
8. 一种由计算设备执行的方法,包括:
访问在商业环境中位于物理显示中的产品的标识;
使用所述产品的所述标识从一个或多个数据源中请求与所述产品相关的产品信息;
基于所述物理显示和所述商业环境的特性,处理与所述产品相关的所述产品信息来确定实时产品信息,所述实时产品信息包括所述产品与过去的购买的兼容性或不兼容性;
提供与所述产品相关的所述实时产品信息以用于电子显示,包括基于在所述商业环境中的用户活动来定制所述实时产品信息的所述电子显示,其中,所述用户活动包括用户在一定时间段内:位于零售商店的特定部门中、评估特定品牌的产品、或评估特定类型的产品;并且
指引在所述商业环境中的针对所述产品的专家至所述用户的位置。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从所述数据源中的多个数据源接收所述产品信息,所述多个数据源能够通过所述商业环境外部的网络来访问;并且
聚集来自所述多个数据源的所述产品信息,以确定与所述产品相关的所述产品信息。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至少部分地由移动无线设备执行,所述移动无线设备能够由用户操作,并且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
响应于请求来自所述一个或多个数据源的所述产品信息,接收所述产品信息;并且
使用所述移动无线设备的屏幕来显示所述电子显示,所述移动无线设备能够由接近所述产品的所述物理显示的所述用户来操作。
11.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至少部分地由远离移动无线设备的服务执行,所述移动无线设备能够由用户操作,并且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
将所述实时产品信息传输到所述移动无线设备以用于在所述移动无线设备上显示。
12.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数据源包括由所述商业环境的运营商或与所述商业环境的所述运营商相关联的实体提供的产品信息数据库。
13.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数据源包括一个或多个可搜索网站。
14.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数据源包括与用户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社交网络或与用户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社交媒体站点。
15.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识别由所述物理显示所提供的所述产品,包括捕获为所述产品显示的标识符并识别所述标识符,所述标识符由以下中的一个或多个提供:条形 码、图形数据或文本数据。
16.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基于所述实时产品信息,提供与所述产品相关的一个或多个推荐或评论以用于所述电子显示。
17. 如权利要求8-16中的任意一个或多个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在所述商业环境中能够操作的所述电子显示的用户界面中显示所述实时产品信息。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处理在所述用户界面中接收到的输入,包括响应于在所述用户界面中接收到的输入而从所述一个或多个数据源获取额外的产品信息。
19.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在所述用户界面中显示从所述一个或多个数据源获取的、针对与所述产品相关的一个或多个产品的相关产品信息。
20. 一种系统,包括:
产品信息数据库,其为多个产品提供信息;以及
移动无线设备,其经由无线网络连接到所述产品信息数据库,并且提供介绍应用,所述介绍应用当由所述移动无线设备执行时,执行以下动作:
获取在商业环境中的物理显示中所提供的产品的标识;
使用所述标识从所述产品信息数据库中获取与所述产品相关的产品信息,与所述产品相关的所述产品信息包括表示用户的预算的数据;
基于与所述产品相关的所述产品信息和在所述商业环境中所述产品的所述物理显示,确定实时产品信息,所述实时产品信息包括对所述产品与过去的购买的兼容性或不兼容性的指示以及对所述产品的价格是否在由表述所述用户的预算的数据所限定的价格范围内的指示;
在所述移动无线设备上的用户界面中显示所述实时产品信息,包 括基于在所述商业环境中的用户活动来定制所述实时产品信息的显示,其中,所述用户活动包括用户在一定时间段内:位于零售商店的特定部门中、评估特定品牌的产品、或评估特定类型的产品;并且
指引在所述商业环境中的针对所述产品的专家至所述用户的位置。
21.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介绍应用当由所述移动无线设备执行时,进一步执行以下动作:
将从所述产品信息数据库获取的与所述产品相关的所述产品信息和从一个或多个额外数据源获取的产品信息聚集在一起。
22. 如权利要求20-21中的任意一个或多个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移动无线设备包括触摸屏,并且其中,所述用户界面是通过所述触摸屏上的电子显示来提供的。
23. 如权利要求20-21中的任意一个或多个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介绍应用当由所述移动无线设备执行时,进一步执行以下动作:
提供相关额外产品信息以用于在所述移动无线设备上的所述用户界面中显示,所述相关额外产品信息包括针对与所述产品相关的一个或多个额外产品的信息。
24. 一种装置,包括:
用于访问在商业环境中位于物理显示中的产品的标识的单元;
用于使用所述产品的所述标识从一个或多个数据源中请求与所述产品相关的产品信息的单元;
用于基于所述物理显示和所述商业环境的特性,处理与所述产品相关的所述产品信息来确定实时产品信息的单元,所述实时产品信息包括所述产品与过去的购买的兼容性或不兼容性;
用于提供与所述产品相关的所述实时产品信息以用于电子显示的单元,包括用于基于在所述商业环境中的用户活动来定制所述实时产品信息 的所述电子显示的单元,其中,所述用户活动包括用户在一定时间段内:位于零售商店的特定部门中、评估特定品牌的产品、或评估特定类型的产品;以及
用于指引在所述商业环境中的针对所述产品的专家至所述用户的位置的单元。
25.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装置,还包括:
用于从所述数据源中的多个数据源接收所述产品信息的单元,所述多个数据源能够通过所述商业环境外部的网络来访问;以及
用于聚集来自所述多个数据源的所述产品信息,以确定与所述产品相关的所述产品信息的单元。
26.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装置,进一步包括:
用于响应于请求来自所述一个或多个数据源的所述产品信息,接收所述产品信息的单元;以及
用于使用所述移动无线设备的屏幕来显示所述电子显示的单元,所述移动无线设备能够由接近所述产品的所述物理显示的所述用户来操作。
27.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装置,进一步包括:
用于将所述实时产品信息传输到所述移动无线设备以用于在所述移动无线设备上显示的单元。
28.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数据源包括由所述商业环境的运营商或与所述商业环境的所述运营商相关联的实体提供的产品信息数据库。
29.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数据源包括一个或多个可搜索网站。
30.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数据源包括与用户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社交网络或与用户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社交媒体站点。
31.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装置,进一步包括:
用于识别由所述物理显示所提供的所述产品的单元,包括用于捕获为所述产品显示的标识符并识别所述标识符的单元,所述标识符由以下中的一个或多个提供:条形码、图形数据或文本数据。
32.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装置,进一步包括:
用于基于所述实时产品信息,提供与所述产品相关的一个或多个推荐或评论以用于所述电子显示的单元。
33. 如权利要求24-32中的任意一个或多个所述的装置,进一步包括:
用于在所述商业环境中能够操作的所述电子显示的用户界面中显示所述实时产品信息的单元。
34. 如权利要求33所述的装置,进一步包括:
用于处理在所述用户界面中接收到的输入的单元,包括用于响应于在所述用户界面中接收到的输入而从所述一个或多个数据源获取额外的产品信息的单元。
35. 如权利要求33所述的装置,进一步包括:
用于在所述用户界面中显示从所述一个或多个数据源获取的、针对与所述产品相关的一个或多个产品的相关产品信息的单元。
36. 一种机器可读介质,其包含指令,当由处理器执行时,所述指令使得所述处理器执行如权利要求8-19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
37. 一种计算设备,包括:
处理器;以及
存储器,其包括指令,所述指令在由所述处理器执行时用于执行如权利要求8-19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 ”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 2014年06月1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28或41条修改的说明书第1-22页, 2014年06月1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5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7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20060169772A1,公开日为:2006年08月03日;
对比文件2:CN1589580A,公开日为:2005年03月02日。
权利要求1-37不具有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移动无线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移动无线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7]段,第[0017]-[0055]段,附图1,附图3-6):本发明提供一种设备,利用一个移动数据处理系统为用户提供商品信息;从附图1可以看出,客户108,110,112连接到网络102,客户108是一个手机,客户110是一个笔记本电脑,客户112是一个PDA,从附图3可以看出客户300包含处理器302和存储器304,从附图4也可以看出PDA包含处理器402和存储器404和406,相当于移动无线设备包括至少包括一个处理器,至少一个存储设备;每一个客户108-112连接到各自的产品识别扫描仪114-118,扫描仪114-118可以扫描一个用户在商店发现并正考虑购买的商品(相当于产品在商业环境中具有物理显示)的产品标识120-124(如射频识别RFID标签或者一个UPC条码)(相当于访问在商业环境中位于物理显示中的产品的标识);接着客户108-112将产品标识信息通过网络102发送到服务器104;服务器104然后根据用户扫描的产品标识信息,检索产品评论、零售店信息、多个零售店的价格比较以及该项目的其他产品信息,产品标识120-124至少包含足以显示产品类型、品牌、尺寸等足够的信息(相当于使用所述产品的所述标识从一个或多个数据源中请求与所述产品相关的产品信息;其他产品信息可以包括相似物品的标识,各零售店的类似物品的价格,以及类似物品的商品评论;服务器104可以从存储单元106搜索一些信息,也可以在接收到请求的时候搜集其他信息,例如来自零售店的实时价格信息,以确保价格比较信息实时更新(相当于基于所述物理显示和所述商业环境的特性,处理与所述产品相关的所述产品信息来确定实时产品信息),从而允许客户进行比较购物,而不需要访问几个零售店;一旦服务器获取了适当的信息,便创建一个包含所述信息的web页面,并发送包括产品价格比较信息和产品评论的web页面到客户端(相当于提供与所述产品相关的所述实时产品信息以用于电子显示)。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产品信息包括所述产品与过去的购买的兼容性或不兼容性;2)基于在所述商业环境中的用户活动来定制所述实时产品信息的所述电子显示,其中,用户活动包括用户在一定时间段内:位于零售商店的特定部门中、评估特定品牌的产品、或评估特定类型的产品;3)包括至少一个处理器以及至少一个提供多个指令的存储器设备的移动无线设备;4)指引在所述商业环境中的针对所述产品的专家至所述用户的位置。
基于该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处理器如何聚焦用户有兴趣的产品信息,以及从用户有兴趣的产品信息中选取更有用的产品信息,如何构成移动无线设备以及如何增强用户实体购物体验。
对于区别1),在生活中,用户购买产品时通常会考虑现在已经购买的产品和需要购买的产品之间的关系,根据已经购买的产品来选择需要购买的产品,以节约时间精力,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比如在已经购买了iPAD的情况下,在选择iPAD上可以使用的电子笔时,必然需要考虑电子笔与已经购买的iPAD的型号之间的兼容性,如果是最新款的电子笔只与几个最新版本的iPAD兼容,如果iPAD的版本比较低,那么就需要选择较低版本的与之匹配的电子笔;此外获取历史购买信息也是本领域常用手段,因此,为了给用户提供更多可用信息,产品信息包括产品与过去的购买的兼容性或不兼容性;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传送服务数据到便携式通信设备的用户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8行-第3页第29行,第6页第10行-第10页第32行):服务提供商可以利用该用户触发设备标识存储用户的用户简档信息,部分地根据存储的用户简档信息选择被传送的服务数据;检测包括访问用户的GPS位置数据,并将其周期性报告给中心,以便于地图上定义的逻辑区域进行比较,这些区域具有匹配用户(当前)简档的特定的感兴趣区域;许多类型的用户注册的基于位置的服务都是有可能的,一些使用其最近检测到的位置,这些服务包括广告提议、附近朋友的最近提醒、到其他用户的定位消息、有关旅行时刻表的个人信息、产品信息等。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简档信息聚焦用户特定感兴趣区域,基于用户位置提供产品信息,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众多产品信息中根据商业环境中的用户活动确定聚焦产品信息的启示;并且,在生活中,通常对某一或某类产品有兴趣才会花费一定时间对产品进行评估比较,从而在有关产品的商品部门停留,因此当为了给用户提供其感兴趣的产品信息时,根据用户在有关产品部门停留时间来进行确定聚焦感兴趣的产品信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生活常识可以想到的,此外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产品信息包括产品的品牌和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生活常识可以想到当用户花时间评估某一特定品牌的产品时,系统例如可以提供关于该品牌的其他类型产品的信息,或者当用户花时间评估特定类型的产品时,系统里如可以提供此类型的产品的不同品牌的比较信息,因此,用户活动包括用户在一定时间段内:位于零售商店的特定部门中、评估特定品牌的产品、或评估特定类型的产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生活常识可以想到的;
对于区别3),移动无线设备包括至少一个处理器以及至少一个提供多个指令的存储器设备是本领域常见设备类型;
对于区别4),指引到用户位置的专家实际上是商店的专业销售人员,在实际生活中,商场或超市购物时不同类别的商品会有相应领域的导购进行产品介绍,也就是这里所指的专家。导购通常会在消费者需要协助或消费者请求帮助时进行产品信息介绍,也会主动帮消费者介绍所需要的产品信息。因此,在商场或商店中,通过移动终端为用户提供商品信息时,为了增强用户实体购物体验,很容易想到将生活中的这种方式结合到移动终端中,通过利用移动终端的定位将把导购指引到用户处,从而为用户提供专业的介绍或推荐。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上述惯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8]段):每一个客户108-112连接到各自的产品识别扫描仪114-118,扫描仪114-118可以扫描一个用户在商店发现并正考虑购买的商品的产品标识120-124(如射频识别RFID标签或者一个UPC条码(UPC条码也就是条形码,相当于物理显示中提供给所述产品的条形码))。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于提取产品信息的指令包括用于通过处理所述图像来获取所述产品标识符的指令,且公开了客户设备可以是手机等移动设备,由于照相机是手机上最常用的设备,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容易想到利用所述移动设备上的照相机捕获产品图像显示,通过图像处理获取产品标识,而标识产品的图像显示除了产品条形码以外还可以是产品的图形标识或产品相关描述的文本标识,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8]段,第[0029]-[0030]段):每一个客户108-112连接到各自的产品识别扫描仪114-118,扫描仪114-118可以扫描一个用户在商店发现并正考虑购买的商品的产品标识120-124(如射频识别RFID标签);产品标识120-124至少包含足以显示产品类型、品牌、尺寸等足够的信息;用读取器(比如一个扫描仪)(相当于射频识别检测单元)处理RFID标识,将从RFID标签反射的无线电波转换成数字信息,然后将其传递到可以利用它的计算机上(相当于RFID检测单元检测物理显示中提供给产品的RFID标识符)。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然而通过触摸屏的图形用户界面提供给用户图形显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5]段,第[0035]段):用户接收当前产品的价格信息(相当于数据源中的至少一个由所述商业环境的运营商提供),产品评论以及零售商评论的实时信息,使用户可以决定是否在当前购物的零售商店购买产品;服务器从存储或从互联网检索相关信息(相当于数据源中的至少一个由可搜索的因特网服务提供)。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9]段):允许客户进行比较购物,而不需要访问几个零售店;一旦服务器获取了适当的信息,便创建一个包含所述信息的web页面,并发送包括产品价格比较信息和产品评论的web页面到客户端(相当于提供与所述产品相关的所述实时产品信息以用于电子显示);其他产品信息可以包括相似物品的标识,各零售店的类似物品的价格,以及类似物品的商品评论(相当于一个或多个推荐或评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6]段,第[0041]段):每一个客户设备连接到各自的产品识别扫描仪,扫描一个用户在商店发现并正考虑购买的商品(相当于产品展示)的产品标识;数据处理系统300还可以包括GPS单元,GPS单元可以使数据处理系统能够确认其位置(相当于用于基于产品展示或者商业环境的物理或时间特性来确定所述实时产品信息,物理或时间特性包括地理位置),并结合从服务器接收到的信息可以用于创建和呈现其他商店或地点的地图和/或驾驶方向,该商店可能以更低的价格找到该产品。而时间或定价是常见的商业环境物理时间特征用来确认产品实时信息的商品相关信息还可以是时间和定价信息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由计算设备执行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移动无线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7]段,第[0017]-[0055]段,附图1,附图3-6):本发明提供一种设备,利用一个移动数据处理系统为用户提供商品信息;从附图1可以看出,客户108,110,112连接到网络102,客户108是一个手机,客户110是一个笔记本电脑,客户112是一个PDA,从附图3可以看出客户300包含处理器302和存储器304,从附图4也可以看出PDA包含处理器402和存储器404和406,相当于移动无线设备包括至少包括一个处理器,至少一个存储设备;每一个客户108-112连接到各自的产品识别扫描仪114-118,扫描仪114-118可以扫描一个用户在商店发现并正考虑购买的商品(相当于产品在商业环境中具有物理显示)的产品标识120-124(如射频识别RFID标签或者一个UPC条码)(相当于访问在商业环境中位于物理显示中的产品的标识);接着客户108-112将产品标识信息通过网络102发送到服务器104;服务器104然后根据用户扫描的产品标识信息,检索产品评论、零售店信息、多个零售店的价格比较以及该项目的其他产品信息(相当于使用所述产品的所述标识从一个或多个数据源中请求与所述产品相关的产品信息);其他产品信息可以包括相似物品的标识,各零售店的类似物品的价格,以及类似物品的商品评论;服务器104可以从存储单元106搜索一些信息,也可以在接收到请求的时候搜集其他信息,例如来自零售店的实时价格信息,以确保价格比较信息实时更新(相当于基于所述物理显示和所述商业环境的特性,处理与所述产品相关的所述产品信息来确定实时产品信息),从而允许客户进行比较购物,而不需要访问几个零售店;一旦服务器获取了适当的信息,便创建一个包含所述信息的web页面,并发送包括产品价格比较信息和产品评论的web页面到客户端(相当于提供与所述产品相关的所述实时产品信息以用于电子显示)。
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产品信息包括所述产品与过去的购买的兼容性或不兼容性;2)基于在所述商业环境中的用户活动来定制所述实时产品信息的所述电子显示,其中,用户活动包括用户在一定时间段内:位于零售商店的特定部门中、评估特定品牌的产品、或评估特定类型的产品;3)指引在所述商业环境中的针对所述产品的专家至所述用户的位置。
基于该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处理器如何聚焦用户有兴趣的产品信息,以及从用户有兴趣的产品信息中选取更有用的产品信息以及如何增强用户实体购物体验。
对于区别1),在生活中,用户购买产品时通常会考虑现在已经购买的产品和需要购买的产品之间的关系,根据已经购买的产品来选择需要购买的产品,以节约时间精力,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比如在已经购买了iPAD的情况下,在选择iPAD上可以使用的电子笔时,必然需要考虑电子笔与已经购买的iPAD的型号之间的兼容性,如果是最新款的电子笔只与几个最新版本的iPAD兼容,如果iPAD的版本比较低,那么就需要选择较低版本的与之匹配的电子笔;此外获取历史购买信息也是本领域常用手段,因此,为了给用户提供更多可用信息,产品信息包括产品与过去的购买的兼容性或不兼容性;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传送服务数据到便携式通信设备的用户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8行-第3页第29行,第6页第10行-第10页第32行):服务提供商可以利用该用户触发设备标识存储用户的用户简档信息,部分地根据存储的用户简档信息选择被传送的服务数据;检测包括访问用户的GPS位置数据,并将其周期性报告给中心,以便于地图上定义的逻辑区域进行比较,这些区域具有匹配用户(当前)简档的特定的感兴趣区域。许多类型的用户注册的基于位置的服务都是有可能的,一些使用其最近检测到的位置,这些服务包括广告提议、附近朋友的最近提醒、到其他用户的定位消息、有关旅行时刻表的个人信息、产品信息等。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简档信息聚焦用户特定感兴趣区域,基于用户位置提供产品信息,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众多产品信息中根据商业环境中的用户活动确定聚焦产品信息的启示;并且,在生活中,通常对某一或某类产品有兴趣才会花费一定时间对产品进行评估比较,从而在有关产品的商品部门停留,因此当为了给用户提供其感兴趣的产品信息时,根据用户在有关产品部门停留时间来进行确定聚焦感兴趣的产品信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生活常识可以想到的,此外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产品信息包括产品的品牌和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生活常识可以想到当用户花时间评估某一特定品牌的产品时,系统例如可以提供关于该品牌的其他类型产品的信息,或者当用户花时间评估特定类型的产品时,系统里如可以提供此类型的产品的不同品牌的比较信息,因此,用户活动包括用户在一定时间段内:位于零售商店的特定部门中、评估特定品牌的产品、或评估特定类型的产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生活常识可以想到的;
对于区别3),指引到用户位置的专家实际上是商店的专业销售人员,在实际生活中,商场或超市购物时不同类别的商品会有相应领域的导购进行产品介绍,也就是这里所指的专家。导购通常会在消费者需要协助或消费者请求帮助时进行产品信息介绍,也会主动帮消费者介绍所需要的产品信息。因此,在商场或商店中,通过移动终端为用户提供商品信息时,为了增强用户实体购物体验,很容易想到将生活中的这种方式结合到移动终端中,通过利用移动终端的定位将把导购指引到用户处,从而为用户提供专业的介绍或推荐。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上述惯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8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1]段,第[0024]段,图1):服务器可以搜集其他信息,例如来自不同的零售店的实时价格信息(相当于从多个数据源接收产品信息,多个数据源能够通过商业环境外部的网络来访问),以确保价格比较信息实时更新;一旦服务器获取了所有信息便创建一个包含信息的web页面,所述web页面采用利于在无线设备中显示的WML创建,将所述包含产品价格比较、产品评论等信息的页面发送给客户设备(相当于聚集来自多个数据源的产品信息,确定与产品相关的产品信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8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1]段,第[0024]段,第[0035]段):服务器可以搜集其他信息,例如来自不同的零售店的实时价格信息(相当于请求来自所述一个或多个数据源的所述产品信息),以确保价格比较信息实时更新;一旦服务器获取了所有信息便创建一个包含信息的web页面,所述web页面采用利于在无线设备中显示的WML创建(相当于使用移动无线设备的屏幕来显示所述电子显示),将所述包含产品价格比较、产品评论等信息的页面发送给客户设备(相当于用户设备接收产品信息);而移动无线设备能够由接近所述产品的所述物理显示的所述用户来操作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1对权利要求8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5]段,第[0035]段):服务器可以搜集其他信息,例如来自不同的零售店的实时价格信息,以确保价格比较信息实时更新;一旦服务器获取了所有信息便创建一个包含信息的web页面(相当于所述方法至少部分地由远离移动无线设备的服务执行),所述web页面采用利于在无线设备中显示的WML创建(相当于实时产品信息传输到所述移动无线设备以用于在所述移动无线设备上显示),将所述包含产品价格比较、产品评论等信息的页面发送给客户设备。而移动设备能够由用户操作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2对权利要求8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5]段,第[0035]段):用户接收当前产品的价格信息(相当于由所述商业环境的运营商提供的产品信息数据库),产品评论以及零售商评论的实时信息,使用户可以决定是否在当前购物的零售商店购买产品;或者根据产品价格比较、产品评论以及零售商评论中收到的信息,通过其他零售商的实体店或互联网在线从其他零售商处购买(相当于与所述商业环境的所述运营商相关联的实体提供的产品信息数据库)。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3对权利要求8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5]段):服务器从存储器或从互联网检索相关信息(相当于一个或多个数据源包括一个或多个可搜索网站)。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权利要求14对权利要求8做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搜集产品相关的实时信息,通过搜索与用户关联的社交网络或社交媒体站点获取相关信息是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5.权利要求15对权利要求8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18]段):每一个客户设备连接到各自的产品识别扫描仪,扫描仪可以扫描一个用户在商店发现并正考虑购买的商品的产品标识(如射频识别RFID标签或者一个UPC条码(UPC条码也就是条形码,相当于条形码,扫描条形码相当于捕获为所述产品显示的标识符并识别所述标识符;通过扫描产品标识识别产品,相当于识别物理显示提供的产品,以及识别标识符))。而标识产品的标识符除了产品条形码以外还可以是产品的图形标识或产品相关描述的文本标识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6.权利要求16对权利要求8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9]段,第[0021]段,第[0024]段,第[0035]段):服务器根据产品标识搜索产品评论、零售店信息、多个零售店的价格比较以及该项目的其他产品信息;其他产品信息可以包括相似物品的标识,各零售店的类似物品的价格,以及类似物品的商品评论(相当于基于所述实时产品信息,提供与所述产品相关的一个或多个推荐或评论);一旦服务器获取了所有信息便创建一个包含信息的web页面,所述web页面采用利于在无线设备中显示的WML创建(相当于所述信息用于所述电子显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7.权利要求17引用权利要求8-16中任一项,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1]段,第[0024]段,第[0035]段):一旦服务器获取了所有信息便创建一个包含信息的web页面,所述web页面采用利于在无线设备中显示的WML创建(相当于显示所述实时产品信息)。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实时产品信息可以在无线设备中显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该无线设备具备在商业环境中能够操作的电子显示用户界面,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8.权利要求18对权利要求17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1]段):服务器可以在接收到请求的时候搜集其他信息,例如来自不同的零售店的实时价格信息(相当于响应于请求而从一个或多个数据源获取额外的产品信息),以确保价格比较信息实时更新;而所述信息请求可以是用户界面的输入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9.权利要求19对权利要求17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4]段,第[0035]段,第[0052]-[0053]段):一旦服务器获取了所有信息(相当于与产品相关的一个或多个产品的相关产品信息)便创建一个包含信息的web页面,所述web页面采用利于在无线设备中显示的WML创建(相当于在用户界面中显示信息);掌上电脑上的应用程序然后拿到这个数据并连接到定价数据库;然后应用连接到评论数据库(相当于从所述一个或多个数据源获取信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0.权利要求20请求保护一种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移动无线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该对比文件说明书第[0007]段,第[0017]-[0055]段,附图1,3-6):本发明提供一种设备,利用一个移动数据处理系统为用户提供商品信息;从附图1可以看出,客户108,110,112(相当于移动无线设备)连接到网络102,客户108是一个手机,客户110是一个笔记本电脑,客户112是一个PDA,从附图3可以看出客户300包含处理器302和存储器304,从附图4也可以看出PDA包含处理器402和存储器404和406,相当于移动无线设备包括至少包括一个处理器,至少一个存储设备;每一个客户108-112连接到各自的产品识别扫描仪114-118,扫描仪114-118可以扫描一个用户在商店发现并正考虑购买的商品(相当于产品在商业环境中具有物理显示)的产品标识120-124(如射频识别RFID标签或者一个UPC条码)(相当于获取在商业环境中的物理显示中所提供的产品的标识);接着客户108-112(相当于移动无线设备,其经由无线网络连接到所述产品信息数据库,并且提供介绍应用)将产品标识信息通过网络102发送到服务器104;服务器104然后根据用户扫描的产品标识信息,检索产品评论、零售店信息、多个零售店的价格比较以及该项目的其他产品信息(相当于使用所述标识从所述产品信息数据库中获取与所述产品相关的产品信息);其他产品信息可以包括相似物品的标识,各零售店的类似物品的价格,以及类似物品的商品评论;服务器104可以从存储单元106(相当于产品信息数据库,其为多个产品提供信息)搜索一些信息,也可以在接收到请求的时候搜集其他信息,例如来自零售店的实时价格信息,以确保价格比较信息实时更新(相当于基于与所述产品相关的所述产品信息和在所述商业环境中所述产品的所述物理显示,确定实时产品信息),从而允许客户进行比较购物,而不需要访问几个零售店;一旦服务器获取了适当的信息,便创建一个包含所述信息的web页面,并发送包括产品价格比较信息和产品评论的web页面到客户端(相当于在所述移动无线设备上的用户界面中显示所述实时产品信息)。
权利要求20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所述产品相关的所述产品信息包括表示用户的预算的数据;2)产品信息包括对所述产品与过去的购买的兼容性或不兼容性的指示以及对所述产品的价格是否在由表述所述用户的预算的数据所限定的价格范围内的指示;3)基于在所述商业环境中的用户活动来定制所述实时产品信息的所述电子显示,其中,用户活动包括用户在一定时间段内:位于零售商店的特定部门中、评估特定品牌的产品、或评估特定类型的产品;4)指引在所述商业环境中的针对所述产品的专家至所述用户的位置。
基于该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聚焦用户有兴趣的产品信息,以及从用户有兴趣的产品信息中选取更有用的产品信息以及如何增强用户实体购物体验。
对于区别1),用户的预算的数据直接决定了用户是否能够选择一个产品,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产品相关的所述产品信息包括表示用户的预算的数据;
对于区别2),在生活中,用户购买产品时通常会考虑现在已经购买的产品和需要购买的产品之间的关系,根据已经购买的产品来选择需要购买的产品,以节约时间精力,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比如在已经购买了iPAD的情况下,在选择iPAD上可以使用的电子笔时,必然需要考虑电子笔与已经购买的iPAD的型号之间的兼容性,如果是最新款的电子笔只与几个最新版本的iPAD兼容,如果iPAD的版本比较低,那么就需要选择较低版本的与之匹配的电子笔;此外获取历史购买信息也是本领域常用手段,因此,为了给用户提供更多可用信息,产品信息包括产品与过去的购买的兼容性或不兼容性,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产品信息包括实时价格信息,而用户的预算的数据直接决定了用户是否能够选择一个产品,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实时产品信息包括对所述产品的价格是否在由表述所述用户的预算的数据所限定的价格范围内的指示;
对于区别3),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传送服务数据到便携式通信设备的用户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8行-第3页第29行,第6页第10行-第10页第32行):服务提供商可以利用该用户触发设备标识存储用户的用户简档信息,部分地根据存储的用户简档信息选择被传送的服务数据;检测包括访问用户的GPS位置数据,并将其周期性报告给中心,以便于地图上定义的逻辑区域进行比较,这些区域具有匹配用户(当前)简档的特定的感兴趣区域。许多类型的用户注册的基于位置的服务都是有可能的,一些使用其最近检测到的位置,这些服务包括广告提议、附近朋友的最近提醒、到其他用户的定位消息、有关旅行时刻表的个人信息、产品信息等。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简档信息聚焦用户特定感兴趣区域,基于用户位置提供产品信息,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众多产品信息中根据商业环境中的用户活动确定聚焦产品信息的启示;并且,在生活中,通常对某一或某类产品有兴趣才会花费一定时间对产品进行评估比较,从而在有关产品的商品部门停留,因此当为了给用户提供其感兴趣的产品信息时,根据用户在有关产品部门停留时间来进行确定聚焦感兴趣的产品信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生活常识可以想到的,此外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产品信息包括产品的品牌和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生活常识可以想到当用户花时间评估某一特定品牌的产品时,系统例如可以提供关于该品牌的其他类型产品的信息,或者当用户花时间评估特定类型的产品时,系统里如可以提供此类型的产品的不同品牌的比较信息,因此,用户活动包括用户在一定时间段内:位于零售商店的特定部门中、评估特定品牌的产品、或评估特定类型的产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生活常识可以想到的;
对于区别4),指引到用户位置的专家实际上是商店的专业销售人员,在实际生活中,商场或超市购物时不同类别的商品会有相应领域的导购进行产品介绍,也就是这里所指的专家。导购通常会在消费者需要协助或消费者请求帮助时进行产品信息介绍,也会主动帮消费者介绍所需要的产品信息。因此,在商场或商店中,通过移动终端为用户提供商品信息时,为了增强用户实体购物体验,很容易想到将生活中的这种方式结合到移动终端中,通过利用移动终端的定位将把导购指引到用户处,从而为用户提供专业的介绍或推荐。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上述惯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权利要求21对权利要求20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2]-[0053]段):掌上电脑上的客户应用程序(相当于介绍应用)可以快速连接到网站,将产品标识信息与产品ID数据库进行匹配,并将产品识别为2003年的GrassCut2000型号;掌上电脑上的应用然后拿到这个数据并连接到定价数据库;然后应用连接到评论数据库;应用在你的掌上电脑上显示产品信息(相当于从一个或多个额外数据源获取的产品信息聚集在一起)。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2对权利要求20做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对于有触摸屏的无线电子设备,用户界面通过触摸屏上的电子显示来提供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20-21中的任意一项,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2]-[0053]段):掌上电脑上的应用然后拿到这个数据并连接到定价数据库;然后应用连接到评论数据库;应用在你的掌上电脑上显示(相当于在移动无线设备上的用户界面中显示实时产品信息)他已经找到割草机,售价为$169;应用同样返回一个用户对该割草机的评价,普遍的共识是割草机是垃圾,评级为两颗星,满分五颗星;而应用程序还浏览了评论数据库,并匹配了一个相似功能的替代的型号,评级为4.5,满分为5,在Costco的售价为$180(售价为$169的割草机及其相关评价,以及售价为$180的替代产品及其评价,相当于相关额外的产品信息,包括与产品相关的一个或多个额外的产品信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24-35是与方法权利要求8-19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并且采用单元模块实现相应的方法步骤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由于权利要求8-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此与权利要求8-19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24-3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36请求保护一种机器可读介质,其包含指令,当由处理器执行时,所述指令使得所述处理器执行如权利要求8-19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由于权利要求8-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且包含处理器执行指令的机器可读介质是本领域常见设备类型,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37请求保护一种计算设备,包括处理器以及存储器,其包括指令,所述指令在由所述处理器执行时用于执行如权利要求8-19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由于权利要求8-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且包含包括处理器以及具有指令的存储器的计算设备是本领域常见设备类型,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意见陈述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5日提交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引到用户位置的专家实际上是商店的专业销售人员,在实际生活中,商场或超市购物时不同类别的商品会有相应领域的导购进行产品介绍,也就是这里所指的专家。导购通常会在消费者需要协助或消费者请求帮助时进行产品信息介绍,也会主动帮消费者介绍所需要的产品信息。因此,在商场或商店中,通过移动终端为用户提供商品信息时,为了增强用户实体购物体验,很容易想到将生活中的这种方式结合到移动终端中,通过利用移动终端的定位将把导购指引到用户处,从而为用户提供专业的介绍或推荐。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8年05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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