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稀土铁中间合金及其用途-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稀土铁中间合金及其用途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955
决定日:2019-06-24
委内编号:1F27815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085357.4
申请日:2014-03-11
复审请求人:包头稀土研究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晋东
合议组组长:晏杰
参审员:刘天佐
国际分类号:C22C35/00,C22C33/04,C22C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85357.4、名称为“一种稀土铁中间合金及其用途”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包头稀土研究院,申请日为2014年3月11日,公开日为2014年5月2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5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引用对比文件1(CN102373360A,公开日为2012年3月14日)、对比文件2(CN103614614A,公开日为2014年3月5日),以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3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12]段、说明书摘要,和2016年11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稀土铁中间合金,其特征是:以纯铁或优质钢、稀土金属为原料,采用经过等压、高温烧结后的碱土金属氧化物坩埚的真空冶炼炉,将计算好配比的稀土金属与纯铁或优质钢放入真空炉内坩埚中,抽真空,然后充入惰性气体保护,经过高温熔化-精炼、电磁搅拌合金化过程,然后浇铸到锭模中得到稀土铁中间合金,制得的稀土铁中间合金中稀土含量为1~50%mass;其中:高温熔化温度为1000~1500℃,精炼过程温度为1400~1500℃,精炼时间为5~15分钟。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稀土铁中间合金,其特征是:所述稀土金属为镧、铈、镨、钕、钷、钐、铕、钆、铽、镝、钬、铒、铥、镱、镥、钪、钇中一种或几种。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稀土铁中间合金,其特征是:所述的抽真空是20pa以下。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稀土铁中间合金,其特征是:所述的惰性气体为氮气、氩气中一种或多种。
5. 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稀土铁中间合金的用途,其特征是:在稀土钢的生产中作为中间合金使用,将稀土元素成分以化合态的形式加入到稀土钢中。”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1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稀土金属和铁同时熔化”,相比于对比文件1“先将铁熔化,然后向完全熔化后的铁水中加入金属镧”,合金化作用更为显著,其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2)本申请“充入惰性气体保护”所起的作用为保护稀土金属与纯铁或优质钢不被氧化,在抽真空的前提下进一步增强原料的稳定性,其也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21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7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沿用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并引入以下公知常识性证据:
证据1:《铁合金生产工艺与设备》,刘卫 等主编,冶金工业出版社,2009年4月第1版,2009年4月第1次印刷,第300-302页;
证据2:《稀土永磁材料制备技术》,石富 编著,冶金工业出版社,2007年1月第1版,2007年1月第1次印刷,第5页;
指出: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证据1给出了同时熔化的启示,证据2给出了使用惰性气体的启示。
复审请求人未在上述复审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答复,合议组于2019年2月1日发出复审案件结案通知书,本复审请求视为撤回。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月28日提交了复审程序恢复权利请求书和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
经审查,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于2019年4月8日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同意恢复权利。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同驳回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即:2014年3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12]段、说明书摘要,和2016年11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
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稀土铁中间合金。
对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以“纯铁”为原料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钢中稀土加入用Fe-La中间合金及其制造方法(参见权利要求1、3):所述的Fe-La中间合金是由下列重量百分比的原材料经过加工制成的:纯铁70wt%~95wt%,金属La (稀土金属的下位概念)5wt%~30wt%(由于真空冶炼的过程中并无过多损失,因而可以确定制得的Fe-La中间合金中,La的含量必然落在权利要求1限定的1~50%mass的范围内)。将按照要求的重量百分比配备称量纯铁,放入真空中频感应炉坩埚内,进行真空熔炼,真空度≤0.1Pa,以硅钡钙充分脱氧,待温度达到1550℃~1650℃时,向坩埚内纯铁钢水加入按照要求重量百分比配备称量的金属La,加入金属La后的熔化、混合均匀时间为1~10分钟,然后将熔化混合均匀的Fe-La中间合金钢水浇入组合钢锭模中使其完全冷却,开模后脱模即成为颗粒状形式的Fe-La中间合金。
经比较,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采用经过等压、高温烧结后的碱土金属氧化物坩埚的真空冶炼炉,稀土金属与纯铁同时加料熔化,充入惰性气体保护,经过高温熔化-精炼、电磁搅拌合金化过程;高温熔化温度为1000~1500℃,精炼过程温度为1400~1500℃,精炼时间为5~15分钟。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主要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高温熔化温度为1000~1500℃,精炼过程温度为1400~1500℃,精炼时间为5~15分钟。基于以上主要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制备稀土铁中间合金的方法。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具体的冶炼温度,对比文件1只公开了镧铁合金制备的冶炼温度,且不同稀土金属具有相似的化学性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及对比文件1的教导下,只会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1550℃~1650℃范围内选择冶炼温度。
对此,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稀土钢生产的镧铁合金(参见说明书实施例3),其以优质工业纯铁和含量≥98.0%的稀土镧金属为原料,选用衬有碱土金属氧化物坩埚的真空感应电炉作为熔炼装置,熔炼时根据稀土含量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冶炼温度、压力等熔炼参数。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在冶炼稀土铁合金时选用碱土金属氧化物坩埚的真空感应电炉作为熔炼装置并根据稀土含量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冶炼温度、压力等熔炼参数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启示下,可以根据实际工艺、装置、合金组成等因素通过合理的分析或有限的试验确定合适的冶炼温度、时间等,对比文件1基于自身工艺和组成等因素限定的温度并不会构成限制;而等压、高温烧结则是碱土金属氧化物坩埚的常规制备方法;
同时,稀土金属与纯铁的同时加料熔化、充入惰性气体保护,高温熔化-精炼、电磁搅拌合金化过程,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工艺;例如,证据1公开了在熔配法生产稀土中间合金的方法中,其熔炼步骤通常是将各种金属或中间合金原料加入到炉中,再进行熔料(参见第301页最后1段,第302页第1-8段,图12-17),并伴随有电磁搅拌(参见第300页第4段、第301页第1段);证据2公开了在稀土合金如NdFeB合金的熔炼过程中,将Nd、铁硼合金以及其他金属料加入真空感应炉,在氩气(惰性气体的一种)保护下熔炼成NdFeB合金(参见第5页第1.5节第2段);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以“优质钢”为原料的技术方案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优质钢属于常用的稀土铁中间合金原料,因此,结合前述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2-4
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稀土金属的种类。参见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稀土金属为镧,而其它稀土金属以及多种稀土金属的并用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从属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抽真空是20pa以下”。参见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已然公开了真空度≤0.1Pa;
从属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惰性气体的种类。参见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证据2已经公开了氩气的使用,而氮气也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惰性气体;
综上,结合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从属权利要求2-4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权利要求1~4所述的稀土铁中间合金的用途。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钢中稀土加入用Fe-La中间合金,具体内容可参见前述对权利要求1-4的评述。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其Fe-La中间合金用于钢中稀土加入,稀土加入效果好(参见说明书第[0045]段),基于中间合金的加入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加入到稀土钢中的稀土元素必然是以化合态的形式加入。此外,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将其稀土镧铁合金用于生产包钢宽厚板生产线试制的BT700E钢种,显著提高了稀土收得率(参见说明书实施例3第[0036]段);因此,结合对权利要求1-4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事实和理由的基础上,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5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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