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袋鼠跳带防护安全袋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951
决定日:2019-06-24
委内编号:1F26236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84984.2
申请日:2015-07-05
复审请求人:大庆元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鹿士杰
合议组组长:欧岚
参审员:韩冰冰
国际分类号:A63B5/16,A63B71/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虽然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其它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了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启示,且其它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其它现有技术和该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84984.2,名称为“袋鼠跳带防护安全袋”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大庆元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7月5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6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1613030U,公告日为2010年10月27日)、对比文件4(CN204207121U,公告日为2015年3月18日)、对比文件3(CN201409475Y,公告日为2010年2月24日)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7月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24]段、说明书附图图1-5、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5月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袋鼠跳带防护安全袋,其特征在于包括一个有底袋子,袋子左右两侧上边缘的下方分别连接有提手,袋子前面设弧形袋前气囊,带前气囊为圆筒状,袋前气囊两端与袋子两侧通过连接带连接,袋前气囊上设有充放气口,袋前气囊为两个上下间隔排列,袋子上方设有一两端带有肩套的胸前气囊,胸前气囊为充气后形成适于人体的弧形筒状,袋前气囊外包裹有布料,布料为绸布,布料与袋子连为一体,布料上设有拉链开口,袋前气囊为橡胶材质;袋前气囊部分侧壁与袋子连为一体具有一共用壁,袋前气囊由一端至另一端沿弧线伸展。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袋鼠跳带防护安全袋,其特征在于所述袋前气囊为三个以上从上到下排列在袋子前面。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袋鼠跳带防护安全袋,其特征在于所述各袋前气囊通过气管联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说明书中限定的技术特征“袋前气囊弧形弯内侧朝向袋子内侧”增加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袋前气囊由一端至另一端沿弧线伸展,且袋前气囊部分侧壁与袋子连为一体具有一共用壁,充气后袋前气囊将其连接部位袋子撑起呈弧形,为身体提供空间的同时,减小袋子前面的松弛,减少刮蹭和跌倒的几率,人摔倒在弧弯内可减小身体侧滑,即在缓冲的同时减少袋子与身体的冲撞几率和身体侧滑。2、对比文件4 “气球与上衣或裤子的面料保持有大于20mm以上的间隙”即使是能撑开也是将衣服拉直,并没有给出本申请“撑起呈弧形空间容纳身体”带来技术启示。3、对比文件中并未给出将区别特征“袋子前面设弧形袋前气囊,袋前气囊为圆筒状,袋前气囊部分侧壁与袋子连为一体具有一共用壁,袋前气囊由一端至另一端沿弧线伸展,袋前气囊弧形弯内侧朝向袋子内侧”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袋鼠跳带防护安全袋,其特征在于包括一个有底袋子,袋子左右两侧上边缘的下方分别连接有提手,袋子前面设弧形袋前气囊,带前气囊为圆筒状,袋前气囊两端与袋子两侧通过连接带连接,袋前气囊上设有充放气口,袋前气囊为两个上下间隔排列,袋子上方设有一两端带有肩套的胸前气囊,胸前气囊为充气后形成适于人体的弧形筒状,袋前气囊外包裹有布料,布料为绸布,布料与袋子连为一体,布料上设有拉链开口,袋前气囊为橡胶材质;袋前气囊部分侧壁与袋子连为一体具有一共用壁,袋前气囊由一端至另一端沿弧线伸展,袋前气囊弧形弯内侧朝向袋子内侧。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袋鼠跳带防护安全袋,其特征在于所述袋前气囊为三个以上从上到下排列在袋子前面。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袋鼠跳带防护安全袋,其特征在于所述各袋前气囊通过气管联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3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3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指出:1、为了适应跳袋的形状以及更好的防止使用者摔伤,本领域技术人员设置气囊时必然尽可能地适应并包围使用者的身体,在此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将气囊设置成符合人身体结构曲线的由一端至另一端沿弧线伸展且弧形弯内侧朝向袋子内侧的结构。至于说这样设置气囊能够达到防侧滑的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得到的。2、对比文件4虽然没有明确公开“将衣服撑开”技术特征,但是气囊与衣服的连接方式必然会带来一定的撑开衣服的效果,将对比文件4中的结构用于跳袋上时必然会带来撑起跳袋、减小袋子前面水平方向松弛的效果,进而减少刮蹭和跌倒的机率。对比文件4中气球与衣服之间存在20mm间隙,但是该间隙与人体身高相比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在人体倒下时这个间隙并不会影响人体摔倒时的缓冲作用。对比文件4设置该间隙的作用是为了不影响散热和透气,如果不考虑散热和透气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两者之间不设置间隙。3、虽然对比文件中没有明确记载上述区别特征,但是,上述区别特征的应用属于本领域能够根据实际情况易于想到的,在此情况下,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 月21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合议组认为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7月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24]段、说明书附图图1-5、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0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二)、具体审查意见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虽然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其它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了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启示,且其它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其它现有技术和该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1、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袋鼠跳带防护安全袋,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儿童玩具跳跳袋(即袋鼠跳袋),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1]段,附图1):该跳跳袋由手提1、袋身2和袋底3构成,袋底3为椭圆形,其圆周与袋身2的底部固定连接(即一个有底的袋子),由图1可知,袋身2左右两侧分别连接有手提1(即提手)。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跳袋是一种防护安全袋,袋子前面设袋前气囊,袋前气囊为圆筒状,袋前气囊两端与袋子两侧通过连接带连接,袋前气囊为橡胶材质,袋前气囊上设有充放气口,袋前气囊为两个上下间隔排列;(2)袋子上方设有一两端带有肩套的胸前气囊,胸前气囊为充气后形成适于人体的弧形筒状;(3)提手设置在袋子左右两侧上边缘下方;袋前气囊外包裹有布料,布料为绸布,布料与袋子连为一体,布料上设有拉链开口;袋前气囊部分侧壁与袋子连为一体具有一共用壁;袋前气囊为弧形,其由一端至另一端沿弧线伸展,袋前气囊弧形弯内侧朝向袋子内侧。基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防止使用者摔倒受伤。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青少年篮球运动安全服,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3]-[0025]段,附图1-8):该安全服包括上衣1和裤子2,在上衣1和裤子2上通过牵拉部件连接有气球3(即气囊),根据附图1、3和4可知,其为圆筒状,气球3两侧和衣服通过柔软挂扣4连接,该气球3设置有充气阀5(即充放气口),气球3在衣服上上下间隔排列;气球3采用塑料薄膜等柔软高弹性材料制成;当人发生跌撞摔倒时,气球3的缓冲作用可以保护人的面部、膝部、胸部等不受损伤,即其起到的作用是防止运动者摔倒受伤。可见,除了特征 “袋前气囊两端与袋子两侧通过连接带连接”和“袋前气囊为橡胶材质”外,上述区别(1)的其余特征已由对比文件4公开,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起到的作用与本申请相同,都是起到了防止使用者摔倒受伤提高运动安全性的作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使用者使用袋鼠跳袋时容易摔倒受伤的问题时,能够从对比文件4获得启示,从而想到在袋鼠跳袋前面设置两个上下间隔排列圆筒形气囊以防止使用者摔倒跌伤。至于将袋前气囊固定到跳袋的方式有多种,而连接带、卡扣、拉链等均是常见的固定方式,在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采用柔软挂扣固定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使用连接带来将袋前气囊连接在跳袋上,这是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对比文件4中已经公开了气球3采用塑料薄膜等柔软高弹性材料制成的情况下,且橡胶是一种常见的弹性材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橡胶来制作袋前气囊。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气囊式护胸,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包括两端带有肩挎系带2的气囊式护胸1 (即胸前气囊)。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和其在本申请中相同,都是防止运动过程中胸部受伤,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袋子上设置上述胸前气囊以防止胸部受伤的启示。至于将该胸前气囊设置为充气后适合人体的弧形筒状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对于区别(3),提手的设置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而设定的,从匹配袋子高度和人身高的角度来说将提手设置在袋子左右两侧上边缘下方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将气囊连接到跳袋上的方式有很多种,在气囊外侧包裹有布料如绸布,布料与袋子连为一体,布料上设有拉链开口,从而方便将气囊包裹到跳袋上进而防止气囊被挤压破碎并且方便安装或者拆卸,是本领域常见的连接方式。当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选择其他连接方式,如可以将袋前气囊部分侧壁和袋子连为一体具有一共用壁以便连接气囊和跳袋,这也是本领域的常用连接方式。这两种连接方式均是本领域常见的连接方式,选择任意一种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此外,为了适应跳袋的形状以及更好的防止使用者摔伤,本领域技术人员设置气囊时必然尽可能地适应并包围使用者的身体,在此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将气囊设置成符合人身体结构曲线的由一端至另一端沿弧线伸展且弧形弯内侧朝向袋子内侧的结构。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4还公开了:参见附图1-2,气球3为三个从上到下排列在衣服上。气囊的个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而设定的;为了各个气囊之间进行连通便于充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选择使用气管将各个袋前气囊连通。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概括如下: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袋子前面设弧形袋前气囊,袋前气囊为圆筒状,袋前气囊部分侧壁与袋子连为一体具有一共用壁,袋前气囊由一端至另一端沿弧线伸展,袋前气囊弧形弯内侧朝向袋子内侧。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和本申请的有益效果,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少身体刮蹭和跌倒几率并在摔倒时提供缓冲的同时减少身体侧滑几率。对比文件1-4并不能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也没有公开等效的相同区别技术特征,对解决该技术问题没有给出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对于上述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根据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4公开了“袋子前面设袋前气囊,袋前气囊为圆筒状”,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起到的作用与本申请相同,都是起到了为使用者摔倒时提供缓冲防止使用者摔倒受伤提高运动安全性的作用,因此对比文件4给出了上述特征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
如权利要求1的评述,将袋前气囊部分侧壁和袋子连为一体具有一共用壁以便连接气囊和跳袋,这是本领域的常用连接方式,选用这种连接方式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为了适应跳袋的形状以及更好的防止使用者摔伤,本领域技术人员设置气囊时必然尽可能地适应并包围使用者的身体,在此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将气囊设置成符合人身体结构曲线的由一端至另一端沿弧线伸展且弧形弯内侧朝向袋子内侧的结构。至于设置气囊能够达到防侧滑的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得到的。综上,虽然对比文件中没有明确记载上述区别特征,但是,上述区别特征的应用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情况易于想到的。
在此情况下,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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