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真空缓冲罐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944
决定日:2019-06-24
委内编号:1F25288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604767.5
申请日:2014-10-31
复审请求人: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胡春艳
合议组组长:梅奋永
参审员:黄蓉
国际分类号:B65D88/54(2006.01);B65D90/54(2006.01);B65D90/10(2006.01);B65D90/14(2006.01);B65D90/00(2006.01);B65D81/2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或常规设计,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常规技术手段或常规设计结合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04767.5,名称为“一种真空缓冲罐”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10月31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1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0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2823299U,公告日为2013年03月2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真空缓冲罐,包括罐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罐体分为上下两部分,所述上下两部分连接处(16)设有气动对夹阀(13),所述罐体上下部分分别设有真空表一(9)和真空表二(12),所述罐体的筒体(8)外壁设有联通管道(17),联通管道(17)上设有联通阀(4),所述罐体顶部上封头(5)设有真空入口(6)和真空出口(7),所述罐体底部下封头(3)的底端设有排液阀(1)。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真空缓冲罐,其特征在于,所述罐体设有气动对夹阀控制管一(10)和气动对夹阀控制管二(11)。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真空缓冲罐,其特征在于,所述筒体(8)上设有检修人孔(14)或液位计(15)。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真空缓冲罐,其特征在于,所述罐体底部设有支脚(2)。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真空缓冲罐,其特征在于,联通管道(17)管径小于或等于真空出口(7)的管径。”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只有一个真空表在真空罐体的上罐,不能有效调节下罐的真空度,只有上罐能达到真空缓冲作用,为功能罐,下罐的作用是使罐体内液体流通过程中真空与常压自动转换,为辅助罐。本申请真空罐体上下两部分均安装有真空表,能有效调整控制真空罐体的真空度,使整个罐体容积都能达到真空缓冲的效用,且下罐既能在无需放液时,能与上罐形成一个整体,整体具有真空缓冲效用;在需要放液时通过关闭对夹阀而独立出来,在不影响上罐的缓冲效用下进行放液,即下罐既有真空缓冲作用又有排液作用,使本发明真空缓冲罐可在不影响真空度的同时完成排液,保证罐内的真空状态,不影响连续生产。更进一步地,本申请气动对夹阀设置在罐体内部,减少了设备的占用体积,且罐体上设有检修人孔或液位计,便于检修和观察。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在本领域中,采用在罐内上下两部分连接处设置气动对夹阀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设置在罐外的出液阀和出液管道,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2)对比文件1的工作原理与本申请的工作过程是一致的。也就是说,无需放液时,上下罐也是形成一个整体并处于真空状态,具有真空缓冲效果;在放液时,下罐与上罐独立开来,不影响上罐缓冲效果的情况下进行放液,因此下罐既具有真空缓冲效果又具有排液作用,其同样能够使整个罐体容积都能达到真空缓冲的效用,达到在不影响真空度、不影响连续生产的情况下,保留真空缓冲罐的最大有效使用容积,从而提高设备的工作效率。根据对比文件1记载的“上罐所积的液体则等下罐放完液后,关闭放液阀5,关闭放空气阀10,打开抽真空阀9,此时下罐12中的真空度与上罐11中真空度相等,则上罐11 所积液体会自动流到下罐12中”可知,重新积液时,上下罐中的真空度是相等的,由此,根据实际需求,为了更为精确的监测和调控罐体内的真空度,在罐体下部分也设置真空表,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3)对比文件1实际上仅比本申请多记载了排液时,通过放空气阀10使下罐通入大气,这是因为在积液过程中,上罐和下罐同时处于真空状态,当需要排液时,如果不设置放空气阀10,下罐的压力将需要较长时间才能达到常压,从而排出液体。因此,该点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根据实际需求而能够做出的常规取舍。(4)设置检修人孔或液位计,以便检修和观察,这些都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7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上下灌液体通断的方式不同,本申请在罐体的上下两部分连接处设有气动对夹阀,而对比文件1在上罐11的底侧部处装有出液阀6并通过出液管道7与下罐相连;本申请罐体下部分设有真空表二。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的真空罐与对比文件1的真空罐工作原理相同,两者实质上就是控制罐体上下部分液体联通的具体方式不同。对比文件1控制上下部分液体通断的机构设置在罐体外,而本申请控制上下部分液体通断的机构设置在罐体内。而将控制液体通断的机构设置在罐体外改为设置在罐体内,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常规变换,不需要付出创造劳动。出液阀、气动对夹阀都属于本领域中常用的阀门,其开闭均能实现上罐与下罐的液体通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依据需要选择具体采用哪一种阀门。如果选用气动对夹阀,那么上罐的液体不会像对比文件1中那样当上下罐不存在压力差时(上下罐真空度一致)自动通过出液阀6的出液管道7进入下罐(这样通过液体的流动可以自动检测下罐的真空度),而是下罐的真空度无法得知,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意识到在选用气动对夹阀后存在的问题,并在下罐中设置真空表以更精确的监测和调控罐体内的真空度。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权利要求2、3,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权利要求4、5,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在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工作原理相同的情况下,将控制液体通断的机构设置在罐体外改为设置在罐体内,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常规变换,不需要付出创造劳动,且这种变化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出液阀、气动对夹阀都属于本领域中常用的阀门,其开闭均能实现上罐与下罐的液体通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依据需要选择具体采用哪一种阀门。如果选用气动对夹阀,那么上罐的液体不会像对比文件1中那样当上下罐不存在压力差时(上下罐真空度一致)自动通过出液阀6的出液管道7进入下罐(这样通过液体的流动可以自动检测下罐的真空度),而是下罐的真空度无法得知,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意识到在选用气动对夹阀后存在的问题,并在下罐中设置真空表以更精确的监测和调控罐体内的真空度。在压力容器的筒体上设置检修人孔、液位计属于压力容器的常规设计,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依据需要选择。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4 月15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
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工作原理并不完全相同:
(1)本申请需要排液时,先关闭联通阀4和气动对夹阀13,打开排液阀1进行排液,本申请无放空气阀,且无需放空气阀即可进行排液,而对比文件1技术方案中,因采用出液阀(即止回阀)通断上下罐液体,当排液时,必须通入空气才能有效的关闭出液阀(即止回阀),进而才能有效地保证上罐的真空效果,即必须装有放空气阀。
(2)对比文件1中因在排液时放入了空气(之所以需要放入空气是安装止回阀的需要),下罐真空度变动大,需安装抽空气阀才能进行快速有效调节,本申请未使用止回阀,无需放入空气便能进行排液,且排液后及时关闭排液阀1,下罐的真空度变动小,通过联通阀、真空出口就能有效调节真空度。
(3)本申请需要积液时(即保持真空)关闭排液阀1,打开联通阀4,观察真空表二12,待真空表二12的度数与真空表一9一致时,开启气动对夹阀上下罐联通成一个整体并处于真空状态,具有真空缓冲效果,且真空罐体上下两部分均安装有真空表,能有效观察调整控制真空罐体的真空度。
本申请较对比文件1节约了一个抽真空阀及一个放空气阀,但仍能达到调节真空度的效果,具有实质性特点及明显地进步。本申请气动对夹阀设置在罐体内部,减少了设备的占用体积。
(4)本申请罐体上设有检修人孔或液位计,便于检修和观察。本申请技术方案不仅仅旨在解决如何控制上下罐的液体通断,还旨在提高缓冲罐的工作效率。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没有修改申请文件,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4年10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真空缓冲罐,对比文件1(CN202823299U)公开了一种真空自动转换装置(即真空缓冲罐)(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6-0011段、附图1):包括真空罐体1(即罐体),真空罐体1上具有进液口2(即真空入口6)、抽真空口3(即真空出口7),真空罐体1的内部中间处设有隔板4而将真空罐体分隔为上罐11和下罐12;在上罐11的底侧部处装有出液阀6并通过出液管道7与下罐相连;在下罐12的侧部、并靠近隔板处设有进气管道8,该进气管道8的两端分别与抽真空阀9(相当于联通阀)、放空气阀10相连。放液阀5(即排液阀)装在真空罐体1的底部(即下罐12的下封头底部),抽真空阀9的另一端通过管道13与上罐11相连(即管道13与进气管8组成了联通管道)。上罐11上装有真空表14,以显示上罐内真空度。对比文件1公开的真空自动转换装置,其工作方式为(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1段):当需要进行积液时,打开抽真空阀9(相当于联通阀),关闭放液阀5、放空气阀10,上罐11进液并通过出液阀6、出液管道7进入下罐。当需要放液时,关闭抽真空阀9(相当于联通阀),打开放液阀5、放空气阀10,下罐12的液体则通过下罐底部的放液阀5放出,上罐所积的液体则等下罐放完液后,关闭放液阀5,关闭放空气阀10,打开抽真空阀9,此时下罐12中的真空度与上罐11中真空度相等,则上罐11所积液体会自动流到下罐12中。如此在控制箱的控制下实行自动反复工作。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上下灌液体通断的方式不同,本申请在罐体的上下两部分连接处设有气动对夹阀,而对比文件1在上罐11的底侧部处装有出液阀6并通过出液管道7与下罐相连;本申请罐体下部分设有真空表二。
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本申请所要求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控制上下罐的液体通断以及监测下罐的真空度。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的真空缓冲罐的工作原理是:当达到需要排液操作时,先关闭联通阀4和气动对夹阀13,打开排液阀1;待积液排尽后,关闭排液阀1,打开联通阀4,观察真空表二12,待真空表二12的读数与真空表一9一致时,开启气动对夹阀13,即完成一个排液周期;依此过程循环反复(即,在积液的过程中,打开联通阀4、对夹阀13,关闭排液阀1;需要排液时,关闭联通阀4、气动对夹阀13,打开排液阀1)。而对比文件1的真空罐的工作原理为(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1段):当需要进行积液时,打开抽真空阀9(相当于联通阀),关闭放液阀5、放空气阀10,上罐11进液并通过出液阀6、出液管道7进入下罐。当需要放液时,关闭抽真空阀9(相当于联通阀),打开放液阀5、放空气阀10,下罐12的液体则通过下罐底部的放液阀5放出,上罐所积的液体则等下罐放完液后,关闭放液阀5,关闭放空气阀10,打开抽真空阀9,此时下罐12中的真空度与上罐11中真空度相等,则上罐11所积液体会自动流到下罐12中。如此在控制箱的控制下实行自动反复工作。比较可见,在对比文件1中的积液过程中,上罐和下罐通过开启抽真空阀9都处于真空状态,液体从上罐通过出液阀6和出液管道7流入下罐;当放液时,关闭抽真空阀9,打开放液阀5,上罐保持真空状态,下罐的液体排出;放液结束后,通过开启抽真空阀,联通上罐和下罐,使下罐重新达到与上罐相同的真空度,如此周而复始。这与本申请的工作过程是一致的,即,积液时,上罐与下罐联通成一个整体并处于真空状态,具有真空缓冲效果;在放液时,下罐与上罐独立开来,在不影响上罐真空度(即上罐的真空缓冲效果)的情况下进行放液;而在放液结束后,上下罐又重新联通,并都达到真空状态以用于真空缓冲。因此,本申请的真空罐与对比文件1的真空罐工作原理相同。
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实质上就是控制罐体上下部分液体联通的具体方式不同。对比文件1控制上下部分液体通断的机构设置在罐体外,而本申请控制上下部分液体通断的机构设置在罐体内。但在两者工作原理相同的情况下,将控制液体通断的机构设置在罐体外改为设置在罐体内,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常规变换,不需要付出创造劳动,且这种变化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出液阀、气动对夹阀都属于本领域中常用的阀门,其开闭均能实现上罐与下罐的液体通断,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依据需要选择具体采用哪一种阀门。如果选用气动对夹阀,那么上罐的液体不会像对比文件1中那样当上下罐不存在压力差时(上下罐真空度一致)自动通过出液阀6的出液管道7进入下罐(这样通过液体的流动可以自动检测下罐的真空度),而是下罐的真空度无法得知,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意识到在选用气动对夹阀后存在的问题,并在下罐中设置真空表以更精确的监测和调控罐体内的真空度。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对于权利要求2,气动对夹阀的开闭需要被控制,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对气动对夹阀进行控制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对于权利要求3,在压力容器的筒体上设置检修人孔、液位计属于压力容器的常规设计,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依据需要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对于权利要求4、5,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8-0011段、附图1):由附图1可知,真空罐体1的底部设有支脚,管道13、进气管道(两者组成联通管道)的管径小于抽真空口3(相当于本申请的真空出口)的管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
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工作原理并不完全相同:
(1)本申请需要排液时,先关闭联通阀4和气动对夹阀13,打开排液阀1进行排液,本申请无放空气阀,且无需放空气阀也可进行排液,而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因采用出液阀(即止回阀)通断上下罐液体,当排液时,必须通入空气才能有效的关闭出液阀(即止回阀),进而才能有效地保证上罐的真空效果,即必须装有放空气阀。
(2)对比文件1中因在排液时放入了空气(之所以需要放入空气是安装止回阀的需要),下罐真空度变动大,需安装抽空气阀才能进行快速有效调节,本申请未使用止回阀,无需放入空气便能进行排液,且排液后及时关闭排液阀1,下罐的真空度变动小,通过联通阀、真空出口就能有效调节真空度。
(3)本申请需要积液时(即保持真空)关闭排液阀1,打开联通阀4,观察真空表二12,待真空表二12的度数与真空表一9一致时,开启气动对夹阀上下罐联通成一个整体并处于真空状态,具有真空缓冲效果,且真空罐体上下两部分均安装有真空表,能有效观察调整控制真空罐体的真空度。
本申请较对比文件1节约了一个抽真空阀及一个放空气阀,但仍能达到调节真空度的效果,具有实质性特点及明显地进步。本申请气动对夹阀设置在罐体内部,减少了设备的占用体积。
(4)本申请罐体上设有检修人孔或液位计,便于检修和观察。本申请技术方案不仅仅旨在解决如何控制上下罐的液体通断,还旨在提高缓冲罐的工作效率。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中设置放空气阀的作用是“通过打开放空气阀使下罐中的液体在常压状态下从放液阀中排出”,即通过放空气阀10使下罐通入大气,因为在积液过程中,上罐和下罐同时处于真空状态,当需要排液时,设置放空气阀10,能加速外界大气进入下罐,从而加快下罐内的液体排出。若省略了放空气阀,下罐12的放液阀5打开后,在排液的过程中也随着液体排出通入大气,排液过程会比较缓慢,即相应的技术效果也被省略,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根据实际需求而能够做出的常规取舍;本申请未使用放空气阀,其相应的排液过程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会延长,且其在液体排放完毕时,罐体下部即为正常大气压力,同样存在压差,并非真空度变动小。对比文件1中的出液阀6(止回阀)是单向阀,只要上下罐的真空度相等,出液阀便是开启状态,一旦下罐的真空度低于上罐的真空度(即下罐气压大于上罐气压),出液阀即会关闭,若省略了放空气阀,下罐12的放液阀5打开后,在排液的过程中随着液体排出通入大气,下罐12的气压大于上罐气压,出液阀6即被关闭,所以无论是否具有放空气阀,都不会影响上罐的真空度的保持,因此,并非如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当排液时,必须通入空气才能有效的关闭出液阀(即止回阀),进而才能有效地保证上罐的真空效果,即必须装有放空气阀”;而且本申请中的下罐在排液时,需要打开排液阀1,只要打开排液阀排液,该过程中也会使空气进入下罐,并非如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本申请无需放入空气便能进行排液”,而且从本申请的原申请文件也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本申请无需放入空气便能进行排液”,按照常识,只有空气进入下罐,液体才能排出。
(2)本申请未使用放空气阀,其相应的排液过程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会延长,且其在液体排放完毕时,罐体下部即为正常大气压力,同样存在压差,并非真空度变动小;对比文件1中,由于在排液过程中下罐进入了空气,“抽真空阀9”打开时是对上下罐体抽真空并且使上下罐体真空度相等且气体联通,而且抽真空阀9的打开和关闭同时也起到了联通阀的作用,若无需抽真空阀9抽真空,对比文件1中的抽真空口3也可以给罐体抽真空。
(3)对比文件1中的下罐虽然没有设置真空表,但是通过抽真空阀9使得下罐中的真空度与上罐中的真空度相等(即没有压力差),上下罐的真空度一致了,出液阀6便开启,则上下罐连通同为真空罐(即只要上下罐的真空度即相等,出液阀6便开启将上下罐连通,无需依据真空表的读数来决定是否开启阀门将上下罐连通)。将控制液体通断的机构设置在罐体外改为设置在罐体内,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常规变换,不需要付出创造劳动,且这种变化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出液阀、气动对夹阀都属于本领域中常用的阀门,其开闭均能实现上罐与下罐的液体通断,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依据需要选择具体采用哪一种阀门。如果选用气动对夹阀,那么也相应需要设置在罐体内部,由此来带的“减少了设备的占用体积”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同时,设置在罐体内部,相对于设置在罐体外部,也将制造过程复杂化。且采用气动对夹阀后,上罐的液体不会像对比文件1中那样当上下罐不存在压力差时(上下罐真空度一致)自动通过出液阀6的出液管道7进入下罐(即上下罐真空度相等时,出液阀6便自动开启将上下罐连通),气动对夹阀不会在上下罐的真空度一致时自动打开,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意识到在选用气动对夹阀后存在的问题,并在下罐中设置真空表检测显示其真空度,以便依据上下真空表的读数来决定何时开启气动对夹阀将上下罐连通。
本申请省略了抽真空阀和放空气阀,其相应功能也被省略。
(4)在压力容器的筒体上设置检修人孔、液位计属于压力容器的常规设计,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依据需要选择。对比文件1的装置也是在积液时上罐和下罐真空度一致均为真空罐,而排液时上罐的真空度不变,下罐进行排液真空度有变化,同样也提高了真空罐的工作效率,作用与本申请相同。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工作原理相同,均是积液时打开抽真空阀9(联通阀4)、出液阀6(气动对夹阀13),上下罐均为真空罐;排液时,关闭抽真空阀9(联通阀4)、出液阀6(气动对夹阀13),上罐保持真空,下罐与大气连通排液。两者仅仅是具体结构有所不同,而这种结构的改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出的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2 月13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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