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天地钩舌机构-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天地钩舌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942
决定日:2019-06-24
委内编号:1F26651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90840.2
申请日:2016-06-02
复审请求人: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鹿士杰
合议组组长:韩冰冰
参审员:汤元磊
国际分类号:E05B63/14,E05B15/10,E05B1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发明的一项权利要求相比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在认定该区别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常用技术手段从而不能使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时,不仅需要考虑现有技术是否披露该区别特征,还需要考虑现有技术中所披露的与区别特征相关的技术手段在现有技术中所起的作用是否与该区别特征在发明中所起的作用是否相同。如果两者所起的作用不同,则一般不能认定现有技术给出了采用上述区别特征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90840.2,名称为“一种天地钩舌机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6月2日,公开日为2016年9月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8月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 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4074395A,公开日为2014年10月1日)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056]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6;2018年1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天地钩舌机构,其特征在于,包括:
环钩舌舌体(10),通过舌体转轴铰接设置在前后门面板之间,所述舌体转轴垂直于前后门面板所在平面,并受驱动地锁入或锁出上、下门框上的环钩舌出入孔;
换向机构(30),连接所述环钩舌舌体(10)和受锁舌安装架驱动而朝向上、下门框伸缩运动的天地杆(20),以使所述天地杆(20)的伸缩运动时,能够驱使所述环钩舌舌体(10)锁入或旋出所述环钩舌出入孔;
所述换向机构(30)包括:
从动部件,固定连接在所述环钩舌舌体(10)上,且与所述环钩舌舌体(10)的转轴共轴转动设置;
主动部件,通过垂直于前后门面板所在平面的主动转轴铰接在所述前后门面板上,所述主动转轴平行于所述舌体转轴,所述主动部件作用在所述从动部件上,受所述天地杆驱动带动所述从动部件运动,以完成所述环钩舌舌体(10)锁入和锁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天地钩舌机构,其特征在于:
所述主动部件包括以所述主动转轴为支点的杠杆结构,所述杠杆结构的长臂部分与所述从动部件发生作用;所述杠杆结构的短臂部分与所述天 地杆(20)相铰接。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天地钩舌机构,其特征在于:
所述从动部件为从动齿轮(31);所述主动部件还包括设置在所述长臂部分上与所述从动齿轮啮合的主动齿轮。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天地钩舌机构,其特征在于:
所述主动齿轮为扇形齿轮(32),所述扇形齿轮(32)与所述天地杆(20)相连的一侧构成所述短臂部分,将所述扇形齿轮(32)与所述支点连接的部分构成所述长臂部分。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天地钩舌机构,其特征在于:
所述天地杆(20)的一个伸或缩行程内,至少可使所述扇形齿轮(32)带动所述从动部件旋转90°。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天地钩舌机构,其特征在于:
所述主动齿轮(33)为一完整圆齿轮;所述圆齿轮通过与其相啮合的设置在所述天地杆上的齿条与所述天地杆连接。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天地钩舌机构,其特征在于:
所述天地杆(20)的一个伸或缩行程内,驱使所述主动齿轮(33)带动所述从动部件和环钩舌舌体(10)至少旋转90°。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天地钩舌机构,其特征在于:
所述天地杆(20)的一个伸或缩行程内,驱使所述主动齿轮(33)带 动所述从动部件和环钩舌舌体(10)旋转180°。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天地钩舌机构,其特征在于:
所述环钩舌舌体(10)包括连接所述从动部件的连接臂(101)、由所述连接臂(101)的末端依次延伸出的第一圆弧段(102)、平直段(103)和第二圆弧段(104);在所述环钩舌舌体(10)的锁出状态下,所述平直段(103)最远离且平行于上、下门框,所述第一圆弧段(102)和第二圆弧段(104)分别位于平直段(103)的两侧且共同以转动轴为圆心。
10. 一种门锁,其特征在于:采用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天地钩舌机构,在所述门框的顶部和底部分别设置有适于所述环钩舌舌体(10)通过的环钩舌出入孔,所述环钩舌出入孔内设置有一钩挂柱。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门锁,其特征在于:
所述钩挂柱包括与所述平直段(103)对应设置的平面。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门锁,其特征在于:
所述门扇的顶部和底部设置有开口,所述开口内设置有厚度小于门扇面板的密封盖,所述从动齿轮靠近所述密封盖设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如何解决将环钩舌舌体应用到天地锁时天地杆的运动空间受到限制这一技术问题的启示,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为了避免所述的锁钩与门板出入孔发生干涉,其影响所述开孔孔径大小的因素不只与复审请求人声称的锁钩转轴安装位置有关,还与所述锁钩的杆的横截面尺寸、及锁钩的圆弧曲率大小有一定关系;相对于将所述的转轴具有门板边缘有一定距离的技术方案,其门板的强度是提高还是降低不能做出准确的判定,因此,复审请求人声称的将所述的锁钩转轴远离门边缘造成门的强度降低的理由不成立;所述的锁钩转动轴也可安装在离门的边缘具有一定距离处,只需要匹配好环钩舌舌体与门板上锁钩孔之间的关系(保障所述锁钩能够顺利通过所述的锁钩孔),避免其转动过程中发生干涉即可;当所述的转动轴离门的边缘具有一定距离时,对比文件1中的通过第一驱动板带动齿条直接驱动传动齿轮转动的方式及可直接应用于本申请中;(2)即使环钩舌舌体的转动轴安装在门的边缘处限制了天地杆伸缩的空间,然而为了正常驱动环钩舌舌体转动,消除空间限制的影响,在对比文件1中齿条与传动齿轮之间设置常规的齿轮传动机构(或者在传动齿轮的同一转轴处设置一小齿轮,齿条与所述的小齿轮配合带动传动齿轮转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就能获得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复审请求时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相同,均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056]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6;2018年1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发明的一项权利要求相比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在认定该区别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常用技术手段从而不能使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时,不仅需要考虑现有技术是否披露该区别特征,还需要考虑现有技术中所披露的与区别特征相关的技术手段在现有技术中所起的作用是否与该区别特征在发明中所起的作用是否相同。如果两者所起的作用不同,则一般不能认定现有技术给出了采用上述区别特征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天地钩舌机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旋转钩锁舌机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56]-[0062]段,附图1、2、9):该旋转钩锁舌机构,装设于凹槽型锁体外壳中,所述锁舌机构为轴接在所述锁体外壳内底面上、用于在旋转180°时插入门框锁孔(相当于环钩舌出入孔)的半圆弧状钩锁舌(参见说明书第[0062]段);采用一个与所述钩锁舌31 共圆心的传动齿轮32(属于从动部件),所述传动齿轮32通过连接轴311与所述钩锁舌31相连,在所述传动齿轮32转动时,通过连接轴311带动所述钩锁舌31转动,在所述传动齿轮32转动180°时,所述钩锁舌31也旋转180°,将锁体上锁(参见说明书第[0056]段);所述锁体外壳1内底面上设置了可沿所述锁体外壳1内底面直线滑动、用于驱动所述传动齿轮32转动的第一驱动板33(参见说明书第[0058]段);所述第一驱动板33上设有与所述传动齿轮32外啮合以带动所述传动齿轮32转动的驱动齿条331(属于主动部件)(第一驱动板33、传动齿条331、传动齿轮32及齿轮转轴相当于本申请的换向机构),在所述第一驱动板33向上移动时,所述驱动齿条 331向上运动,所述驱动齿条331带动所述传动齿轮32顺时针转动(相当于主动部件作用在从动部件上)(参见说明书第[0058]段);所述第一驱动板33的顶端设有与门上的上天地栓相连用来带动上天地栓的上锁和解锁的上天地钩37(参见说明书第[0059]段)。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至少在于:环钩舌舌体锁入或锁出的环钩舌出入孔位于上、下门框上;主动部件通过垂直于后门面板所在平面的主动转轴铰接在门面板上,主动转轴平行于舌体转轴,并受天地杆驱动再通过从动部件实现上述环钩舌舌体的锁入或锁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解决将环钩舌舌体应用到上下门框时天地杆的运动空间受到限制的问题。
对于上述区别,驳回决定认为: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另一种安全锁钩安装位置的实施方式。在机械领域中,将齿轮齿条传动机构替换为双齿轮传动的传动机构是本域技术人员设计传动方式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通过齿轮齿条驱动锁舌锁入和锁出的基础上,将主动部件由直线运动的齿条改设计成旋转的齿轮,进一步为了保障传动齿轮的正常转动,将齿轮垂直于前后门面板所在的平面的主动转轴在所述前后门面板上(所述主动转轴平行于所述舌体转轴)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技术方案的需求能够做出的合理调整,其具有预期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能获得的。
对于上述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环钩舌舌体设置在门的靠近侧门框的一侧,而本申请的环钩舌舌体是设置在门靠近上下门框的一侧,通过天地杆的上下往复移动,带动环钩舌舌体旋转从而锁入或锁出于上下门框。现有技术中,天地杆基本是纵向贯穿门扇设置的,其需要延伸到靠近门扇的上下端缘的位置并在闭锁状态时插入到门框中。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将环钩舌舌体设置在门靠近上下门框的一侧时,天地杆不再需要插入门框中。由于空间的限制,环钩舌舌体的转动齿轮的直径不能太大且环钩舌舌体的转动需要近门的边缘设置,上述原因将会导致天地杆的上下移动空间受到门扇体的限制。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技术内容的启示下,直接将其应用于天地杆时,存在天地杆的运动空间受到限制的问题,这正是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了解决该问题,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增设了主动部件,该主动部件通过垂直于前后门面板所在平面的主动转轴铰接在前后门面板上,主动转轴平行于舌体转动。对比文件1并没有给出在换向机构中增加通过垂直于前后门面板所在平面的主动转轴铰接在前后门面板上的主动部件以解决天地杆运动空间受限问题的技术启示。而且对比文件1公开的通过齿轮齿条驱动环钩锁舌舌体锁入和锁出侧门框,其不涉及天地杆和门扇边缘干涉的问题,也就不可能给出解决天地杆与门框边缘干涉的问题的技术启示。尽管在机械领域中,为了改变机构的速比或运动方向而采用齿轮传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但是,本申请中增加通过垂直于前后门面板所在平面的主动转轴铰接在前后门面板上的主动部件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天地杆运动空间受限的问题,而并非为了改变机构的速比或运动方向。且没有证据表明采用上述手段来解决天地杆运动空间受限问题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原审查部门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为了解决天地杆运动空间受限的问题而在对比文件1中的换向机构中增加通过垂直于前后门面板所在平面的主动转轴铰接在前后门面板上的主动部件缺乏依据。而且本申请权利要求1通过设置区别特征中所述的主动部件,使天地杆的运动通过主动部件进行换向并传递给从动部件,从而天地杆无需通过直接设置在其上的齿条结构与从动部件直接接触,这样不仅可以实现对环钩舌舌体的控制,还可以同时克服从动部件的直径较小且靠近门的边缘设置而导致的天地杆运动空受限的问题,在没有证据给出采用上述主动部件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启示的情况下,不足以认定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进行合理调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意见中进一步指出:(1)为了避免所述的锁钩与门板出入孔发生干涉,其影响所述开孔孔径大小的因素不只与复审请求人声称的锁钩转轴安装位置有关,还与所述锁钩的杆的横截面尺寸、及锁钩的圆弧曲率大小有一定关系;相对于将所述的转轴具有门板边缘有一定距离的技术方案,其门板的强度是提高还是降低不能做出准确的判定,因此,复审请求人声称的将所述的锁钩转轴远离门边缘造成门的强度降低的理由不成立;所述的锁钩转动轴也可安装在离门的边缘具有一定距离处,只需要匹配好环钩舌舌体与门板上的锁钩孔之间的关系(保障所述钩能够顺利通过所述的锁钩孔),免其转动过程中发生干涉即可;当所述的转动轴离门具有一定距离时,将对比文件1中的通过第一驱动板带动的齿条直接驱动传动齿轮转动的方式即可直接应用于本申请中。(2)即使所述的转动轴安装在门的边缘处限制了天地杆伸缩的空间,然而为了正常驱动环钩舌舌体转动,消除空间限制的影响,在对比文件1中齿条与传动齿轮之间设置常规的齿轮传动机构(或者在传动齿轮的同一转轴处设置一小齿轮,齿条与所述的小齿轮配合带动传动齿轮转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就能获得的。
对于上述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1)虽然影响锁钩开孔孔径大小的因素不只与锁钩转轴安装位置有关,还与所述锁钩的杆的横截面尺寸、及锁钩的圆弧曲率大小有一定关系,但是如果将环钩锁舌舌体的转动轴安装在离门的边缘具有一定距离处,为了避免发生干涉,相对于环钩锁舌舌体的转动轴靠近门的边缘时,门板上的锁钩孔必然要大一些,则在同样的材料、杆的横截面尺寸、锁钩的圆弧曲率时,门的强度势必会下降一些。而且,环钩舌舌体的转动轴安装在离门的边缘具有一定距离时,环钩舌舌体的运动半径也就相应地增加,连接环钩舌舌体与转轴的连接臂也需要相应地加长,为了能使所述环钩舌舌体在门锁的锁壳内伸出和缩进运动,其所占用及运动所需要的空间也就相应地要大。如此,在结构紧凑的门锁中,难以避免其转动过程中发生与其它部件之间的干涉。上述问题并不是如驳回决定中所说的“只需看匹配和环钩舌舌体与门板上锁钩孔之间的关系,避免其转动过程中发生干涉即可”就能解决,为解决上述问题,如果将环钩舌舌体的转动轴安装在靠近门扇的边缘处时,就遇到了用于驱动的天地杆与门扇边缘干涉的问题,这也就是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虽然将环钩锁舌舌体的转动轴安装在离门的边缘具有一定距离时,对比文件1中的通过第一驱动板带动的齿条直接驱动传动齿轮转动的方式可直接用来驱动环锁锁舌舌体,但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中增设主动部件的设置相对于将环钩锁舌舌体的转动轴安装在离门的边缘具有一定距离处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更好的技术效果,即在其他条件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可以相应的提高门的强度,而且能避免环锁锁舌舌体在运转过程中与其它部件发生干涉。(2)如前所述,本领域采用齿轮传动机构的目的通常是为了改变机构的速比或运动方向,而并非为了解决空间受限问题。而且,也没有证据表明在齿条与传动齿轮之间设置常规的齿轮传动机构以消除空间限制的影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综上,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中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的结论不成立。
权利要求2-9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因此,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中关于权利要求2-9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的结论不成立。
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门锁,其采用了权利要求1-9任一项所述的天地钩舌机构,权利要求11为权利要求10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驳回决定中关于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的结论不成立,因此,驳回决定中关于包括了权利要求1-9的天地钩舌机构的门锁的相关的权利要求10、1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的结论不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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