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钎焊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软钎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884
决定日:2019-06-24
委内编号:1F263560
优先权日:2014-10-09
申请(专利)号:201580054760.3
申请日:2015-10-07
复审请求人:千住金属工业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东海
合议组组长:胡涛
参审员:朱艳香
国际分类号:F16H25/24(2006.01);B23K1/08(2006.01);F16H25/20(2006.01);H05K3/34(2006.01);B23K101/4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且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80054760.3,名称为“软钎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千住金属工业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5年10月07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10月0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7年04月07日,公开日为2017年05月3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9日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3121134A,2013年05月29日公开;
对比文件2:JPS61146611U,1986年09月10日公开。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4月07日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提交的修改,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1-14页(即第1-109段);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7年04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8页(即图1-9)、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软钎焊装置,该软钎焊装置具有调整构件,该调整构件能够与用于软钎焊处理而被输送的基板的宽度相应地进行变更,其中,上述调整构件包括:螺旋轴,其能被驱动旋转;螺母,其构成为通过该螺旋轴被驱动旋转,从而使该螺母相对于所述螺旋轴的固定位置前进或后退,并且,该螺母具有连结用的凸缘部;以及基板输送用导轨支承部,其借助所述连结用的凸缘部固定于所述螺母,用于与所述基板的宽度相应地变更基板输送用导轨的宽度,所述螺母在自其顶端到后端的范围具有螺纹部,并且,在所述螺母的整个长度范围内具有不与所述螺旋轴啮合的一个以上的非啮合部,在通过使所述螺旋轴旋转来变更所述基板输送用导轨的宽度时,附着于所述螺旋轴并固化的附着物随着所述螺旋轴的旋转而被所述非啮合部的端面刮掉。”
驳回决定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PCB板的波峰焊机,该波峰焊机具有螺旋轴导轨宽度调整构件,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螺母具有用于刮掉螺旋轴上的固化附着物的非啮合部;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刮除螺旋轴上附着物的螺母。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螺母应用于对比文件1从而得到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由于丝杠外套有空心轴,因此不存在焊料烟气在丝杠上沉积的技术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与对比文件2中用于刮除螺杆上涂装材料的螺母的技术手段结合,从而得到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由于对比文件1中空心轴上必然设置有滑行槽结构,焊料烟气可以通过滑行槽进入空心轴内部,因此也存在螺纹丝杠上烟气沉积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烟气沉积的技术问题,故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4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电子PCB板的波峰焊机,该焊机也存在烟气沉积的技术问题;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具有凹槽7(相当于非啮合部)的螺母1,在螺母1相对于螺杆2进行旋转时,附着于螺杆2上固化的附着物5随着螺母1相对于螺杆2间的旋转运动而被凹槽7的端面刮掉,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同样是用于方便地清除螺旋轴或螺杆上的附着物,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6 月05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依据说明书中的内容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其中复审请求人将螺母相对于螺旋轴“前进或后退”修改为“在前后两个方向上移动”,并限定“刮掉所述固化的附着物的非啮合部的端面位于所述螺母的前后两个部位”,修改后的这些内容均与复审通知书中所评述过的技术内容实质上相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
“1. 一种软钎焊装置,该软钎焊装置具有调整构件,该调整构件能够与用于软钎焊处理而被输送的基板的宽度相应地进行变更,其中,上述调整构件包括:螺旋轴,其能被驱动旋转;螺母,其构成为通过该螺旋轴被驱动旋转,从而使该螺母相对于所述螺旋轴的固定位置在前后两个方向上移动,并且,该螺母具有连结用的凸缘部;以及基板输送用导轨支承部,其借助所述连结用的凸缘部固定于所述螺母,用于与所述基板的宽度相应地变更基板输送用导轨的宽度,所述螺母在自其顶端到后端的范围具有螺纹部,并且,在所述螺母的整个长度范围内具有不与所述螺旋轴啮合的一个以上的非啮合部,在通过使所述螺旋轴旋转来变更所述基板输送用导轨的宽度时,附着于所述螺旋轴并固化的附着物随着所述螺旋轴的旋转而被所述非啮合部的端面刮掉,刮掉所述固化的附着物的非啮合部的端面位于所述螺母的前后两个部位。”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丝杠10外套空心轴9的结构能够避免烟气附着固化于丝杠10,合议组认为烟气可通过滑行槽15进入调整构件内的观点没有依据;另外对比文件2中螺母沿着某一方向一次地紧固到螺栓上,该螺母不同于本申请中的特征“相对于螺旋轴在前后两个方向上移动”,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6月05日答复复审请求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6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2017年04月07日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提交的修改,说明书第1-14页;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7年04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2.1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2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软钎焊装置。对比文件1(CN103121134A,公开日为2013年05月29日)公开了一种用于电子PCB板的波峰焊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2-15段以及附图1-2):该波峰焊装置具有导轨宽度调整装置(即相当于“调整构件”),该导轨宽度调整装置能够与用于波峰焊处理而被输送的PCB板(即相当于“基板”)的宽度相应地进行变更;导轨宽度调整装置包括:丝杆10(即相当于“螺旋轴”),其能被驱动旋转;运动螺母11(即“螺母”),其构成为通过丝杆10被驱动旋转,从而使该运动螺母11相对于丝杆10的固定位置在前后两个方向上移动,以及第二支承座12(即相当于“基板输送用导轨支承部”),其固定于运动螺母11(并且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1可见,第二支承座12左侧通过一个下延的凸起,即相当于“连接用的凸缘部”与运动螺母11连接,从而使第二支承座12被运动螺母11推动),用于与PCB板的宽度相应地变更轨道1(即相当于“基板输送用导轨”)之间的宽度。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
(1)本申请要求保护一种软钎焊装置;
(2)螺母在自其顶端到后端的范围具有螺纹部,并且,在螺母的整个长度范围内具有不与螺旋轴啮合的一个以上的非啮合部,在通过使螺旋轴旋转来变更基板输送用导轨的宽度时,附着于螺旋轴并固化的附着物随着螺旋轴的旋转而被非啮合部的端面刮掉,刮掉所述固化的附着物的非啮合部的端面位于所述螺母的前后两个部位。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该调整构件用于软钎焊装置以及如何方便地清除螺旋轴上的附着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电子产业中,波峰焊和软钎焊均是印刷电路板产品常用的生产方式,两者都有根据PCB板的尺寸宽度来调节传送导轨的需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导轨宽度调整装置用于PCB板的软钎焊装置中,这种换用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JPS61146611U,公开日为1986年09月10日)公开了一种在对车体进行喷涂时,用于刮除螺栓上附着的覆膜的技术方案,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3-5页以及附图1-4):螺母1在自其顶端到后端的范围具有螺纹部6,并且在螺母1的整个长度范围内具有不与螺杆2啮合的一个凹槽7(凹槽7相当于“一个以上的非啮合部”,而凹槽7贯穿螺母1的整个长度范围也即公开了其端面分布在螺母的前后两个部位上);在螺母1相对于螺杆2进行旋转时,附着于螺杆2上固化的附着物5被凹槽7的端面刮掉,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方便地清除螺旋轴或螺杆上的附着物,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并应用于PCB板的软钎焊装置中,从而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烟气仅通过布朗运动难以进入空心轴与丝杠之间的空间,对比文件1中的丝杆10外套空心轴9的结构能够避免烟气附着固化于丝杆10,如果将对比文件2中的螺母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会导致刮下的附着物堆积在上述空间内阻碍调整装置的运行;另外滑行槽15设置在丝杆上而非设置在空心轴9上,因此烟气通过滑行槽进入调整装置内部的说法没有依据;对比文件2用于一次地将螺母固定于螺杆上,没有公开及给予启示“使螺母相对于丝杠轴其在前后两个方向上移动”。
对此合议组认为,在对比文件1中,丝杆10(即相当于“螺旋轴”)被驱动旋转,使得与其配合的运动螺母11(即“螺母”)运动螺母11相对于丝杆10的固定位置可以在前后两个方向上移动;第二支承座12固定于运动螺母11,并且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1可见,第二支承座12左侧通过一个下延的凸起,即相当于“连接用的凸缘部”与运动螺母11连接,从而使第二支承座12被运动螺母11推动。由于第二支承座12外套于空心轴9并在空心轴9的轴向移动,因此烟气得以通过滑行槽进入调整装置内部。虽然这种烟气的进入可能缓慢并少量,但随着设备的不断使用,其最终也必然要面临烟气固化沉积这一技术问题。
另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螺母1在相对于螺杆2进行旋转前进时,附着于螺杆2上固化的附着物5随着螺母1相对于螺杆2间的旋转运动而被凹槽7的端面刮掉。由于凹槽7贯穿整个螺母1的整个长度,其端面分布在螺母的前后两个部位,因此无论螺母沿着螺杆2的哪个方向移动,其两个端面都可以承担刮除固化的附着物的作用;虽然本申请属于螺纹传动,而对比文件2属于螺纹连接,但这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泾渭分明的区别,并且在对比文件2中,正是在螺母1相对于螺杆2的运动过程中(这种运动其实也可以说是一种螺纹传动)刮除沉积物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将该技术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1,从而得到有效去除固化沉积物的技术方案。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9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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