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制造纤维增强的塑料异型件的方法和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874
决定日:2019-06-24
委内编号:1F245885
优先权日:2008-02-21
申请(专利)号:201510535590.2
申请日:2009-02-19
复审请求人:空中客车运营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新力
合议组组长:靳艳英
参审员:何文
国际分类号:B29C70/50;B29C70/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在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可以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认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35590.2,名称为“制造纤维增强的塑料异型件的方法和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空中客车运营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09年2月19日,优先权日为2008年2月21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7年11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0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8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7年5月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制造纤维增强的塑料异型件(102、103)的方法,具有以下方法步骤:
输送从大量纤维纱(114)中编织而成的软管状的纤维织物(104),其中,在所述软管状的纤维织物内部分布有塑料基(106);
碾平软管状的纤维织物(104);
随后,在压力机(108)中包围(402)被碾平的软管状的纤维织物(104)的长度段(L),其中,压力机(108)根据塑料异型件(102)的目标异型件(200)压制长度段(L);
加热压力机(108);
打开(404)压力机(108)用于释放纤维织物(104);
牵引纤维织物(104)穿过打开的压力机(108)用于将纤维织物(104)的下一个长度段(L′)布置到压力机(108)中;以及
在压力机(108)中包围(402)下一个长度段(L′)。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具有通过大量成形滚轮(118)将软管状的纤维织物(104)渐变成型到目标异型件(200)中的方法步骤。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软管状的纤维织物(104)在成型时被压平。
4.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输送大量软管状的纤维织物(104、104′)且其以长度段(L)共同被压力机(108)包围。
5.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编织热塑性纤维将塑料基(106)分布到软管状的纤维织物(104)中。
6.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向软管(104)中敷设树脂膜(106)将塑料基(106)布置到软管状的纤维织物(104)中。
7.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以液态的或粉末状的树脂润湿纤维织物(104)将塑料基布置到软管状的纤维 织物(104)中。
8.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软管状的纤维织物(104)以预浸渍体的形式输送。
9.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长度段(L)在压力机中部分地硬化。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设置在牵引穿过压力机(108)之后的完全硬化长度段(L)的方法步骤。
11.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设置对塑料异型件(102、103)去毛刺的方法步骤。
12.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设置用于形成其它的塑料异型件(103、103′)的基本上纵向切割塑料异型件(102)的方法步骤。
13. 一种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制造的纤维增强的塑料异型件(102、103、103′),其特征在于,所述塑料异型件(102、103、103′)具有软管状的纤维织物(104),在所述软管状的纤维织物中分布有塑料基(106),其中,所述软管状的纤维织物(104)的长度段(L)被压平且植入所述塑料基(106)中,从而形成所述塑料异型件(102、103、103′)的目标异型件(200)。
14. 一种具有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塑料异型件(102、103、103′)的飞机或宇宙飞船。
15. 一种用于制造纤维增强的塑料异型件(102、103)的设备(100),所述设备具有:
输送装置(112、116),所述输送装置具有编织装置(112),所述编织装置从大量纤维纱(114)中编织出软管状的纤维织物(104),所述输送装置输送软管状的纤维织物(104),其中,在所述软管状的纤维织物内部分布有塑料基(106);
用于碾平软管状的纤维织物(104)的装置,
压力机(108),其将被碾平的软管状的纤维织物(104)连续地以长度段(L)压制出塑料异型件(102、103)的目标异型件(200);
用于加热压力机(108)的加热装置(400);
牵引装置(110),当纤维织物(104)不被压力机(108)压制时,所述牵引装置牵引纤维织物(104)连续地穿过压力机(108)。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输送装置(112、116)具有树脂膜铺设机(116),其将树脂膜(106)敷设到软管状的纤维织物(104)中。
17.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还设置大量的成形滚轮(118),用以将软管状的纤维织物(104)逐渐地成形到目标异型件(200)中。
18. 根据权利要求15至17中至少一项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设置加热装置(400)用于部分地硬化长度段(L)中的塑料基(106),其中,还设置用于后续完全硬化塑料异型件(102、103)的后续硬化炉(120)。
19. 根据权利要求15至17中至少一项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还设置去毛刺装置(122),其去除塑料异型件(102、103)的毛刺。
20. 根据权利要求15至17中至少一项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还设置切割装置(124),其将塑料异型件(102)基本上纵向地裁切成其它的塑料异型件(103、103′)。 ”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20相对于对比文件1(US5043128A,公开日为1991年8月27日)和对比文件2(US005320696A,公开日为1994年6月14日)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3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如下:删除原权利要求13-14,并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15-20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采用被碾平的软管状纤维织物产生了塑料异形件的稳定性的改进,而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采用在输送时从大量纤维纱中编织出的软管状的纤维织物来作为纤维材料的教导,对比文件1也没有给出在压机中对纤维织物进行包围之前将软管状的纤维织物碾平的教导。对比文件2无需在压机中进行固结处理,即对比文件2给出的是借助于编织来成型塑料异型件的教导。因此,完全没有必要将对比文件2中的纤维织物在编织后进行碾压,且对比文件2中纤维织物通过拉挤成型,所产生的摩擦力会导致纤维的移位或损坏。故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将编织方法与对比文件1中间歇性压制方法相结合的启示。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制造纤维增强的塑料异型件(102、103)的方法,具有以下方法步骤:
输送从大量纤维纱(114)中编织而成的软管状的纤维织物(104),其中,在所述软管状的纤维织物内部分布有塑料基(106);
碾平软管状的纤维织物(104);
随后,在压力机(108)中包围(402)被碾平的软管状的纤维织物(104)的长度段(L),其中,压力机(108)根据塑料异型件(102)的目标异型件(200)压制长度段(L);
加热压力机(108);
打开(404)压力机(108)用于释放纤维织物(104);
牵引纤维织物(104)穿过打开的压力机(108)用于将纤维织物(104)的下一个长度段(L′)布置到压力机(108)中;以及
在压力机(108)中包围(402)下一个长度段(L′)。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具有通过大量成形滚轮(118)将软管状的纤维织物(104)渐变成型到目标异型件(200)中的方法步骤。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软管状的纤维织物(104)在成型时被压平。
4.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输送大量软管状的纤维织物(104、104′)且其以长度段(L)共同被压力机(108)包围。
5.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编织热塑性纤维将塑料基(106)分布到软管状的纤维织物(104)中。
6.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向软管(104)中敷设树脂膜(106)将塑料基(106)布置到软管状的纤维织物(104)中。
7.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以液态的或粉末状的树脂润湿纤维织物(104)将塑料基布置到软管状的纤维 织物(104)中。
8.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软管状的纤维织物(104)以预浸渍体的形式输送。
9.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长度段(L)在压力机中部分地硬化。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设置在牵引穿过压力机(108)之后的完全硬化长度段(L)的方法步骤。
11.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设置对塑料异型件(102、103)去毛刺的方法步骤。
12.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设置用于形成其它的塑料异型件(103、103′)的基本上纵向切割塑料异型件(102)的方法步骤。
13. 一种用于制造纤维增强的塑料异型件(102、103)的设备(100),所述设备具有:
输送装置(112、116),所述输送装置具有编织装置(112),所述编织装置从大量纤维纱(114)中编织出软管状的纤维织物(104),所述输送装置输送软管状的纤维织物(104),其中,在所述软管状的纤维织物内部分布有塑料基(106);
用于碾平软管状的纤维织物(104)的装置,
压力机(108),其将被碾平的软管状的纤维织物(104)连续地以长度段(L)压制出塑料异型件(102、103)的目标异型件(200);
用于加热压力机(108)的加热装置(400);
牵引装置(110),当纤维织物(104)不被压力机(108)压制时,所述牵引装置牵引纤维织物(104)连续地穿过压力机(108)。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输送装置(112、116)具有树脂膜铺设机(116),其将树脂膜(106)敷设到软管状的纤维织物(104)中。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还设置大量的成形滚轮(11S),用以将软管状的纤维织物(104)逐渐地成形到目标异型件(200)中。
16. 根据权利要求13至15中至少一项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设置加热装置(400)用于部分地硬化长度段(L)中的塑料基(106),其中,还设置用于后续完全硬化塑料异型件(102、103)的后15中续硬化炉(120)。
17. 根据权利要求13至15中至少一项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还设置去毛刺装置(122),其去除塑料异型件(102、103)的毛刺。
18. 根据权利要求13至15中至少一项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还设置切割装置(124),其将塑料异型件(102)基本上纵向地裁切成其它的塑料异型件(103、103′)。”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纤维织物是从大量纤维纱中编织而成的软管状的;(2)碾平软管状的纤维织物;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纤维织物片的稳定性;但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由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所述输送装置具有编织装置,其从大量纤维纱中编织软管状的纤维织物;(2)具有用于碾平软管状的纤维织物的装置。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纤维织物片的稳定性;但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由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4-1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还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的通过模具强制拉伸复合材料产生的影响是发生在热压成型异型件的过程中,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成型管状纤维织物的方法,由于成型软管状纤维织物和热压成型异型件是先后发生的两个过程,因此对比文件1并没有排除对比文件2的成型管状纤维织物的方法不能用在该过程中,而且对比文件2的图1、3所示的生产的软管状纤维结构也是可以进行后续的碾平操作的,并没有证据表明其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系统不兼容。参见上文评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利用间歇性压制方法来制造塑料异型件,而从大量纤维纱中编织软管状的纤维织物这一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作用同样是为了制作管状织物以提高纤维材料的稳定性,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采用间歇性压制方法制造塑料异型件时纤维织物片强度和稳定性不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去寻找能够使得纤维材料强度更高的替代方案,从而基于软管状纤维织物的结构对于扭转应力和螺旋应力的稳定性强,而使用软管状纤维织物代替薄片状纤维织物以提高稳定性,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而且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在此基础上,根据后续需要得到的异形件形状而对编制软管进行进一步适应性造型(例如压平)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使用管状纤维织物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最终产品稳定性,从而使得本申请的最终产品质量优于对比文件1,因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如何提高异形件的稳定性”;对比文件2仅涉及管状产品,不涉及片材成型异形件,不需要将其碾平形成新形式的纤维织物片,因此不能为“如何提高异形件稳定性”的技术问题提供任何教导和启示。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次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分案申请日即2015年8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3月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在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可以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认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制造纤维增强的塑料异型件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制造预浸渍碳纤维热固性环氧树脂异型件(即公开了纤维增强的塑料异型件)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方法步骤(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3行-第5栏第60行,图1-5):输送纤维织物片1,其中所述纤维织物片1由预先用热固性环氧树脂浸渍的碳纤维形成(即纤维织物片1内部分布有塑料基);纤维织物片1被成型为V形,加热和压制成型装置5(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压力机108)由模具6和压力冲头7构成,模具6被加热,使得纤维织物片1在压力冲头7和加热模具6之间进行压制和加热,使纤维织物片1中的浸渍环氧树脂热固化,其中参见图1,模具6和压力冲头7具有V形配合面(上述特征相当于“包围纤维织物片的长度段L,压力机108根据塑料异型件102的目标异型件200压制长度段L,加热压力机108); 接下来将压力冲头7按压到模具6上预定时间段之后,压力冲头7被抬离加热模具6(相当于打开压力机108用于释放纤维织物104); 通过进给装置将纤维织物片1沿箭头X方向逐步地供给预定距离,再次在模具6和压力冲头7中进行加热和加压(相当于牵引纤维织物104穿过打开的压力机108用于将纤维织物104的下一个长度段L′布置到压力机108;以及在压力机108中包围402下一个长度段L′);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纤维织物是从大量纤维纱中编织而成的软管状的;(2)碾平软管状的纤维织物。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纤维织物片的稳定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制造纤维增强的塑料材料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11行-第4栏第2行,图1、2、3、3A、3B、4、4A):其中首先输送软管状的纤维织物,所述纤维织物使用热塑性纤维纱制作软管状纤维织物,软管状的纤维织物的输送包括从大量纤维纱中编织纤维织物的步骤(参见图1,3),可见区别技术特征(1)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同样是为了制作管状织物以提高纤维材料的稳定性,在此启示下,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异形件成型中纤维织物片强度和稳定性不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去寻找能够使得纤维材料强度更高的替代方案,从而基于软管状纤维织物的结构对于扭转应力和螺旋应力的稳定性强,而使用软管状纤维织物代替薄片状纤维织物以提高稳定性,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而且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在此基础上,根据后续需要得到的异形件形状而对编制软管进行进一步适应性造型(例如压平)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拉挤成型领域中初步压制异型件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须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想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软管状的纤维织物在成型时被压平,但根据后续需要得到的异形件形状而对编制软管进行进一步适应性造型(例如压平)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3之一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输送大量软管状的纤维织物(104、104’)且其以长度段(L)共同被压力机(108)包围”。对比文件1公开了输送4份纤维织物片1且以预定长度段共同被加热和压制成型装置5包围,即产品8由若干条纤维织物片1共同压制合成(说明书第3栏第3行-第5栏第60行,图1-5),在此基础上,当使用软管状纤维织物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强度同样会想到同时输送大量纤维织物压制成品,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3之一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通过编织热塑性纤维将塑料基(106)分布到软管状的纤维织物(104)中”。对比文件2公开了其通过编织热塑性纤维形成编织结构88,在加热时方便与内夹板结合。在其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利用热塑性材料,在制作塑料型材时,可以利用热塑性材料的热塑性能,在如对比文件1公开的加热成型的步骤中提高产品的层间结合性,提高强度,即将塑料基这一类加强材料分布到纤维织物中。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3之一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通过向软管(104)中敷设树脂膜(106)将塑料基(106)布置到软管状的纤维织物(104)中”。然而在本领域中通过使用树脂膜作为塑料基与纤维材料复合是常用做法,而在复合软管状纤维材料时将树脂膜布置到纤维软管内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8对权利要求1-3之一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通过以液态的或粉末状的树脂润湿纤维织物(104)将塑料基布置到软管状的纤维织物(104)中”、“软管状的纤维织物(104)以预浸渍体的形式输送”。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纤维织物片1以液态的热固性环氧树脂预浸渍,可见“通过以液态的树脂润湿纤维织物将塑料基布置到软管状的纤维织物中”、“软管状的纤维织物以预浸渍体的形式输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采用粉末状树脂浸润纤维织物也是本领域的常规做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1-3之一作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9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长度段(L)在压力机中部分地、特别是直到大约70%地硬化”和“还设置在牵引穿过压力机(108)之后的完全硬化长度段(L)的方法步骤”。塑料型材的成型步骤一步完成或分步完成都是本领域的常用硬化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压力机的性能和型材成型要求,选择如对比文件1公开的一步完成硬化或者选择先在压力机中部分硬化再设置完全硬化段,都是常规技术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12对权利要求1-3之一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还设置对塑料异型件(102、103)去毛刺的方法步骤”、“还设置用于形成其它的塑料异型件(103、103‘ )的基本上纵向切割塑料异型件(102)的方法步骤”。去毛刺、切割成型是本领域对塑料型材的常规后处理程序,选择其中任一种或多种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制造纤维增强的塑料异型件的设备,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3行-第5栏第60行,图1-5)公开了一种用于制造纤维增强塑料异型材的设备,所述设备具有:辊子2、喂料辊3a、3b(即输送装置),其输送纤维织物片1,所述纤维织物片1预浸渍热固性环氧树脂(即公开了在所述纤维织物片中分布有塑料基);加热和压制成型装置5(相当于压力机108)由模具6和压力冲头7构成,模具6被加热,使得纤维织物片1在压力冲头7和加热模具6之间进行压制和加热,使纤维织物片1中的浸渍环氧树脂热固化,其中参见图1,模具6和压力冲头7具有V形配合面(上述特征相当于“压力机将被碾平的软管状的纤维织物104连续地以长度段L压制出塑料异型件102、103的目标异型件”,且由于模具6被加热,隐含公开了“具有加热压力机108的加热装置”);压力冲头7按压到模具6上预定时间段之后,压力冲头7被抬离加热模具6,进给装置(即牵引装置)将纤维织物片1沿箭头X方向逐步地供给预定距离(相当于当纤维织物104不被压力机108压制时,牵引装置牵引纤维织物104连续地穿过压力机108);
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所述输送装置具有编织装置,其从大量纤维纱中编织软管状的纤维织物;(2)具有用于碾平软管状的纤维织物的装置。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纤维织物片的稳定性。
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11行-第4栏第2行,图1、3、3A、3B)公开了一种制造纤维增强的塑料材料的设备,其中首先输送软管状的纤维织物,所述纤维织物预浸渍热固性环氧树脂,所述输送装置具有编织装置,其从大量纤维纱中编织纤维织物(参见图1,3),可见区别技术特征(1)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同样是为了制作管状织物以提高纤维材料的稳定性,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异形件成型中纤维织物片强度和稳定性不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去寻找能够使得纤维材料强度更高的替代方案,从而基于软管状纤维织物的结构对于扭转应力和螺旋应力的稳定性强,而使用软管状纤维织物代替薄片状纤维织物以提高稳定性,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而且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在此基础上,根据后续需要得到的异形件形状而对编制软管进行进一步适应性造型(例如压平)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对权利要求13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输送装置(112、116)具有树脂膜铺设机(116),其将树脂膜(106)敷设到软管状的纤维织物(104)中”。树脂膜是纤维增强塑料材料中常见的塑料提供形式,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而通过输送装置的树脂膜铺设机敷设树脂膜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进一步限定了设置大量的成型滚轮,用以将软管状的纤维织物逐渐地成型到目标异型件中,然而在 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设置成型滚轮4a, 4b将片状纤维织物逐渐成型到目标异型件中(参见第3栏第50-65行),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 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6对权利要求13至15中至少一项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设置加热装置(400)用于部分地硬化长度段(L)中的塑料基(106),其中,还设置用于后续完全硬化塑料异型件(102、103)的后续硬化炉(120)”。塑料型材的成型步骤一步完成或分步完成都是本领域的常用硬化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压力机的性能和型材成型要求,选择如对比文件1公开的一步完成硬化或者选择先在压力机中部分硬化再设置完全硬化段,都是常规技术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7、1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还设置去毛刺装置(122),其去除塑料异型件(102、103)的毛刺”和“还设置切割装置(124),其将塑料异型件(102)基本上纵向地裁切成其它的塑料异型件(103、103′)”。去毛刺、切割成型是本领域对塑料型材的常规后处理程序,选择其中任一种或多种、基本上纵向地裁切成其他形状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纤维织物片的稳定性直接关系到最终产品的稳定性,纤维织物片的稳定性提高直接导致最终产品的稳定提高和质量优越。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利用间歇性压制方法来制造塑料异型件,而从大量纤维纱中编织软管状的纤维织物这一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作用同样是为了制作管状织物以提高纤维材料(乃至最终复合材料)的稳定性,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采用间歇性压制方法制造塑料异型件时纤维织物片(乃至最终产品)强度和稳定性不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去寻找能够使得纤维材料强度更高的替代方案,从而基于软管状纤维织物的结构对于扭转应力和螺旋应力的稳定性强,而使用软管状纤维织物代替薄片状纤维织物以提高稳定性,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而且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在此基础上,根据后续需要得到的异形件形状而对编制软管进行进一步适应性造型(例如压平)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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