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效蒸馏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双效蒸馏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867
决定日:2019-06-24
委内编号:1F245432
优先权日:2014-08-14
申请(专利)号:201510262674.3
申请日:2015-05-22
复审请求人:阿里山制酒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郭彦华
合议组组长:张庆慧
参审员:雷军
国际分类号:B01D3/14,B01D3/3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62674.3、发明名称为“双效蒸馏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阿里山制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5月22日,公开日为2016年3月2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8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1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5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4项、说明书1-32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双效蒸馏装置,其特征在于,其包括:
一高压槽体,具有一供盛装被蒸馏物的容积空间,该高压槽体顶部设有一与其内部容积空间相通的蒸发管;
一加热模块,相对设于该高压槽体的底部周边处,供对该高压槽体内部的被蒸馏物加热;
一水蒸气模块,通过管路连接至该高压槽体底部,供对该高压槽体的容积空间内部注入水蒸气;
一压力调节阀,设于该蒸发管处,供设定该高压槽体的容积空间内的蒸发气体能够通过蒸发管释出的压力值。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效蒸馏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双效蒸馏装置,进一步包括一与该蒸发管连接的冷凝器。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效蒸馏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双效蒸馏装置,进一步包括一与该蒸发管连接的冷凝器,以及一连接该高压槽体的容积空间与该冷凝器之间的泄压管,于该泄压管处设有一控制该泄压管导通与否的开关阀件。
4. 如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双效蒸馏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冷凝器通过一真空泵连接至一储存槽。”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2(CN203123604U,公开日2013年8月14日)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2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并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增加了技术特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双效蒸馏装置,其特征在于,其包括:
一高压槽体,具有一供盛装被蒸馏物的容积空间,该高压槽体顶部设有一与其内部容积空间相通的蒸发管;
一加热模块,相对设于该高压槽体的底部周边处,供对该高压槽体内部的被蒸馏物加热;
一水蒸气模块,通过管路连接至该高压槽体底部,供对该高压槽体的容积空间内部注入水蒸气;
一压力调节阀,设于该蒸发管处,供设定该高压槽体的容积空间内的蒸发气体能够通过蒸发管释出的压力值,以及供该高压槽体的容积空间内之压力设定大于水蒸气气化温度的压力。”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并未揭示任何关于设定压力值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并未教示、亦未启示调节阀应具有可将压力设定大于水蒸气气化温度的压力的功能,和/或将玻璃蒸馏瓶置换为可承受大于水蒸气气化温度的压力高压槽体。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3月16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申请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2月20日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申请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5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1-32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2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双效蒸馏装置。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水蒸气蒸馏装置,其包括水蒸气发生瓶1、蒸馏瓶2、安全管7、水蒸气导管8、接收瓶4、冷凝管5和加热器6,水蒸气发生瓶1通过水蒸气导管8与蒸馏瓶2相通,蒸馏瓶2瓶颈上的折弯管9穿过冷凝管5,折弯管9末端下接接收瓶4,水蒸气发生瓶1和蒸馏瓶2下方各设置一个加热器6,其中折弯管9在蒸馏瓶2的瓶颈处倾斜向上,通过折弯处再垂直向下穿过冷凝管5,水蒸气蒸馏装置通过蒸馏瓶瓶颈上的折弯管在折弯处后垂直向下,同时冷凝管蒸馏液导管为直通式,下流通畅,使蒸馏物不易堵塞蒸馏管(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一,附图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仅在于:采用高压槽体,蒸发管设置在槽体顶部,还包括压力调节阀,压力调节阀设置在蒸发管处,供设定该高压槽体的容积空间内的蒸发气体能够通过蒸发管释出的压力值以及供高压槽体的容积空间内之压力设定大于水蒸气气化温度的压力。基于该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蒸馏效果。
然而,对于上述区别,合议组认为:
关于水蒸气蒸馏法,本领域公知不仅可在常压,还可以在减压或加压下进行,在加压下蒸馏可以缩短蒸馏时间。加压水蒸气蒸馏器需为压力设备,一般采用在蒸馏器的出汽管上装一截止阀来调节锅内的压力,或者装一块阻流板达到加压的目的(例如可参见公知证据1《香料生产工艺学》,金琦主编,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1996年10月第1版第1次印刷,ISBN 7-81008-690-1,第174-176页,或者可参见公知证据2《食品添加剂制备工艺》,李炎编著,广东科技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第1次印刷,ISBN 7-5359-2461-1,第63-68页)。因此,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缩短蒸馏时间、提高蒸馏效果的目的有动机采用加压蒸馏的方式,采用高压槽体并在蒸发管处设置压力调节阀用于控制和设定槽体内蒸汽压力值。
关于压力调节阀设定的压力值,为使蒸发气体通过蒸发管排出且使高压槽体内的水蒸气不会在槽体内部凝结都是本领域公知的确保实现水蒸气蒸馏的基本要求。
关于蒸发管的设置位置,对比文件2中将蒸发管设置在蒸馏瓶的瓶颈处,而将蒸发管设置在其顶部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其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期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4
从属权利要求2-4分别限定了冷凝器、泄压管、阀件和真空泵。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具体实施方式一,附图1)冷凝器与蒸发管连接,并且管9底部设置有接收瓶4;为了确保高压容器的安全操作,在高压槽与冷凝器之间设置泄压管以及控制开关的阀件都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设置真空泵连通冷凝器和储槽也是回收蒸馏产品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陈述的主要意见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属于不同技术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产生动机结合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而获得本发明;(2)对比文件2所欲解决的问题为蒸馏过程不易控制以及蒸馏物易堵塞,而对比文件2解决此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即为折弯管设置于瓶颈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产生动机将蒸馏管设置于蒸馏瓶顶部,将蒸发管设置于槽体顶部亦非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而且,无论是截止阀或阻流板,其皆与本发明可调整特定压力值的压力调节阀不同,再者,即使在出汽管装截止阀或阻流板,其亦未教示装有截止阀或阻流板之出汽管是设置于槽体顶部;(3)本申请包括高压槽体顶部设有一与其内部容积空间相通的蒸发管以及压力调节阀的组合技术特征,兼具了传统的固态蒸馏以及对液态物质产生固态蒸馏效果的双效蒸馏装置。
合议组充分考虑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后认为:
(1)关于双效蒸馏: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中请求保护“一种双效蒸馏装置”,仅从权利要求字面含义来看,“双效蒸馏”可有多种理解:① 串联的两级蒸馏操作;②采用“加热模块”和“水蒸气模块”的双重加热的蒸馏方式;③可用于“传统的固态蒸馏效果”和“对液态物质产生固态蒸馏效果”。结合说明书的内容理解,本申请中的“双效蒸馏”应当做第③种理解,即该双效蒸馏装置既可用于蒸馏固体,也可用于蒸馏液体,或者用于蒸馏包含固体的液体。对比文件2公开的水蒸气蒸馏装置用于对固体物质的蒸馏,而且现有技术中公知:水蒸气蒸馏法也可用于对液体(或包含固体的液体)进行蒸馏,尤其是在酒精蒸馏领域,例如苏格兰单式蒸馏机的加热方式有蒸汽直接加热和间接加热,初蒸一般设计为蒸汽直接加热(即水蒸气蒸馏方式),将蒸气直接喷入酒醪(酒醪是指汁滓混合的酒,主要呈液态)中。
(2)关于加压水蒸气蒸馏法:加压水蒸气蒸馏法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而且本领域公知加压水蒸气蒸馏器需为压力设备,一般采用在蒸馏器的出汽管上装一截止阀来调节锅内的压力,或者装一块阻流板达到加压的目的(例如可参见公知证据1或公知证据2)。因此,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缩短蒸馏时间、提高蒸馏效果的目的有动机采用加压蒸馏的方式,采用高压槽体并在蒸发管处设置压力调节阀用于控制和设定槽体内蒸汽压力值;
(3)关于蒸发管的位置:尽管对比文件2公开了折弯管设置于瓶颈处从而防止蒸馏物堵塞。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采用水蒸气蒸馏液态物质时,不存在该技术问题,因此出汽管不必如此设置,事实上,在液体蒸馏领域,尤其是在酒精蒸馏领域,在采用水蒸气蒸馏时,出汽管设置在蒸馏器的上部是常规的技术手段。
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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