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改善的密封的绝缘窗玻璃-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改善的密封的绝缘窗玻璃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863
决定日:2019-06-24
委内编号:1F253577
优先权日:2013-12-12
申请(专利)号:201480067254.3
申请日:2014-12-05
复审请求人:法国圣戈班玻璃厂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尹雪英
合议组组长:王继龙
参审员:冯振昌
国际分类号:E06B3/66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未给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67254.3,名称为“具有改善的密封的绝缘窗玻璃”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法国圣戈班玻璃厂,申请日为2014年12月5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2月12日,公开日为2016年7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2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US2009301637A1,公开日为2009年12月10日)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5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2016年6月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51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绝缘窗玻璃,其至少包含:
-第一玻璃板(1)和第二玻璃板(2),
-在第一玻璃板(1)和第二玻璃板(2)之间的距离保持件(5),所述距离保持件(5)包含窗玻璃内部空间表面(11)、外部表面(12)和两个玻璃板接触面(13),
-窗玻璃内部空间(3),其边界为第一玻璃板(1)和第二玻璃板(2)的内表面以及距离保持件(5)的窗玻璃内部空间表面(11),
-外部的玻璃板中间空间(14),其邻接第一玻璃板(1)、第二玻璃板(2)和外部表面(12),
其中
-初级密封件(4)各安置在一个玻璃板接触面(13)和第一玻璃板(1)之间,以及在另一玻璃板接触面(13)和第二玻璃板(2)之间,
-次级密封件(6)安置在第一玻璃板(1)和第二玻璃板(2)之间且邻接外部表面(12)的外部的玻璃板中间空间(14)中,和
-三级密封件(7)安置在第一玻璃板(1)和第二玻璃板(2)之间且邻接次级密封件(6)的外部的玻璃板中间空间(14)中,其中所述次级密封件(6)的渗透指数小于所述初级密封件(4)的渗透指数。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绝缘窗玻璃,其中所述次级密封件(6)和所述初级密封件(4)包含丁基橡胶、聚异丁烯、聚乙烯乙烯醇、乙烯乙酸乙烯酯、聚烯烃-橡胶、其共聚物和/或混合物。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绝缘窗玻璃,其中所述三级密封件(7)含有聚硫、硅氧烷、硅橡胶、聚氨酯、聚丙烯酸酯、其共聚物和/或混合物。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绝缘窗玻璃,其中所述初级密封件的渗透指数在45和100之间,且所述次级密封件(6)的渗透指数在20和40之间。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绝缘窗玻璃,其中所述次级密封件(6)的厚度为0.5mm至5mm。
6. 根据权利要求5的绝缘窗玻璃,其中所述次级密封件(6)的厚度为1mm至2mm。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绝缘窗玻璃,其中所述三级密封件(7)的厚度为2mm至30mm。
8. 根据权利要求7的绝缘窗玻璃,其中所述三级密封件(7)的厚度为5mm至10mm。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绝缘窗玻璃,其中所述绝缘窗玻璃包含超过两块的玻璃板。
10. 根据权利要求9的绝缘窗玻璃,其中第三玻璃板位于所述第一玻璃板(1)和所述第二玻璃板(2)之间。
11. 根据权利要求9的绝缘窗玻璃,其中在所述第一玻璃板(1)和/或所述第二玻璃板(2)处,平行于位于所述第一玻璃板(1)和所述第二玻璃板(2)之间的距离保持件(5)连同第三玻璃板安 置另一个距离保持件(5)。
12.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绝缘窗玻璃,其中所述距离保持件(5)包含聚合物或金属。
13. 根据权利要求12的绝缘窗玻璃,其中所述距离保持件(5)包含聚合物聚乙烯(PE)、聚碳酸酯(PC)、聚丙烯(PP)、聚苯乙烯、聚丁二烯、聚腈、聚酯、聚氨酯、聚甲基丙烯酸甲酯、聚丙烯酸酯、聚酰胺、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PET)、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酯(PBT),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丙烯腈-苯乙烯-丙烯酸酯(ASA)、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聚碳酸酯(ABS/PC)、苯乙烯-丙烯腈(SAN)、PET/PC、PBT/PC和/或其共聚物或混合物。
14. 根据权利要求12的绝缘窗玻璃,其中所述距离保持件(5)包含铝或不锈钢。
1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绝缘窗玻璃,其中所述第一玻璃板(1)和/或所述第二玻璃板(2)包含玻璃和/或聚合物。
16. 根据权利要求15的绝缘窗玻璃,其中所述第一玻璃板(1)和/或所述第二玻璃板(2)包含石英玻璃、硼硅酸盐玻璃、碱石灰玻璃、聚甲基丙烯酸甲酯和/或其混合物。
17. 用于制备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绝缘窗玻璃的方法,其包括:
a)距离保持件(5)借助初级密封件(4)安置在第一玻璃板(1)和第二玻璃板(2)处,在每种情况下经由玻璃板接触面(13)安置,
b)挤压装置,
c)将次级密封件(6)填充入所述外部的玻璃板中间空间(14)中,和
d)将三级密封件(7)填充入所述外部的玻璃板中间空间(14)中。
18. 根据权利要求17的方法,其中同时进行步骤a)和步骤c),并同时施加所述次级密封件(6)和所述初级密封件(4)。
1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绝缘窗玻璃作为建筑物内部窗玻璃、建筑物外部窗玻璃和/或立面窗玻璃的用途。”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6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教导或暗示次级密封件的渗透指数比初级密封胶的渗透指数低,同时,本申请通过选择初级密封件的渗透指数在45和100之间,次级密封件的渗透指数在20和40之间,通过选择具有高渗透指数的软材料的初级密封件和具有较低渗透指数的较硬的材料作为次级密封件及它们的协同作用,使得绝缘窗的密封效果得到进一步的改善。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绝缘窗玻璃,其至少包含:
-第一玻璃板(1)和第二玻璃板(2),
-在第一玻璃板(1)和第二玻璃板(2)之间的距离保持件(5),所述距离保持件(5)包含窗玻璃内部空间表面(11)、外部表面(12)和两个玻璃板接触面(13),
-窗玻璃内部空间(3),其边界为第一玻璃板(1)和第二玻璃板(2)的内表面以及距离保持件(5)的窗玻璃内部空间表面(11),
-外部的玻璃板中间空间(14),其邻接第一玻璃板(1)、第二玻璃板(2)和外部表面(12),
其中
-初级密封件(4)各安置在一个玻璃板接触面(13)和第一玻璃板(1)之间,以及在另一玻璃板接触面(13)和第二玻璃板(2)之间,
-次级密封件(6)安置在第一玻璃板(1)和第二玻璃板(2)之间且邻接外部表面(12)的外部的玻璃板中间空间(14)中,和
-三级密封件(7)安置在第一玻璃板(1)和第二玻璃板(2)之间且邻接次级密封件(6)的外部的玻璃板中间空间(14)中,其中所述次级密封件(6)的渗透指数小于所述初级密封件(4)的渗透指数,其中所述初级密封件的渗透指数在45和100之间,且所述次级密封件(6)的渗透指数在20和40之间。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绝缘窗玻璃,其中所述次级密封件(6)和所述初级密封件(4)包含丁基橡胶、聚异丁烯、聚乙烯乙烯醇、乙烯乙酸乙烯酯、聚烯烃-橡胶、其共聚物和/或混合物。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绝缘窗玻璃,其中所述三级密封件(7)含有聚硫、硅氧烷、硅橡胶、聚氨酯、聚丙烯酸酯、其共聚物和/或混合物。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绝缘窗玻璃,其中所述次级密封件(6)的厚度为0.5mm至5mm。
5. 根据权利要求4的绝缘窗玻璃,其中所述次级密封件(6)的厚度为1mm至2mm。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绝缘窗玻璃,其中所述三级密封件(7)的厚度为2mm至30mm。
7. 根据权利要求6的绝缘窗玻璃,其中所述三级密封件(7)的厚度为5mm至10mm。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绝缘窗玻璃,其中所述绝缘窗玻璃包含超过两块的玻璃板。
9. 根据权利要求8的绝缘窗玻璃,其中第三玻璃板位于所述第一玻璃板(1)和所述第二玻璃板(2)之间。
10. 根据权利要求8的绝缘窗玻璃,其中在所述第一玻璃板(1)和/或所述第二玻璃板(2)处,平行于位于所述第一玻璃板(1)和所述第二玻璃板(2)之间的距离保持件(5)连同第三玻璃板安置另一个距离保持件(5)。
11.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绝缘窗玻璃,其中所述距离保持件(5)包含聚合物或金属。
12. 根据权利要求11的绝缘窗玻璃,其中所述距离保持件(5)包含聚合物聚乙烯(PE)、聚碳酸酯(PC)、聚丙烯(PP)、聚苯乙烯、聚丁二烯、聚腈、聚酯、聚氨酯、聚甲基丙烯酸甲酯、聚丙烯酸酯、聚酰胺、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PET)、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酯(PBT),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丙烯腈-苯乙烯-丙烯酸酯(ASA)、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聚碳酸酯(ABS/PC)、苯乙烯-丙烯腈(SAN)、PET/PC、PBT/PC和/或其共聚物或混合物。
13. 根据权利要求11的绝缘窗玻璃,其中所述距离保持件(5)包含铝或不锈钢。
1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绝缘窗玻璃,其中所述第一玻璃板(1)和/或所述第二玻璃板(2)包含玻璃和/或聚合物。
15. 根据权利要求14的绝缘窗玻璃,其中所述第一玻璃板(1)和/或所述第二玻璃板(2)包含石英玻璃、硼硅酸盐玻璃、碱石灰玻璃、聚甲基丙烯酸甲酯和/或其混合物。
16. 用于制备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绝缘窗玻璃的方法,其包括:
a)距离保持件(5)借助初级密封件(4)安置在第一玻璃板(1)和第二玻璃板(2)处,在每种情况下经由玻璃板接触面(13)安置,
b)挤压装置,
c)将次级密封件(6)填充入所述外部的玻璃板中间空间(14)中,和
d)将三级密封件(7)填充入所述外部的玻璃板中间空间(14)中。
17. 根据权利要求16的方法,其中同时进行步骤a)和步骤c),并同时施加所述次级密封件(6)和所述初级密封件(4)。
1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绝缘窗玻璃作为建筑物内部窗玻璃、建筑物外部窗玻璃和/或立面窗玻璃的用途。”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1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 绝缘窗玻璃,其至少包含:
-第一玻璃板(1)和第二玻璃板(2),
-在第一玻璃板(1)和第二玻璃板(2)之间的距离保持件(5),所述距离保持件(5)包含窗玻璃内部空间表面(11)、外部表面(12)和两个玻璃板接触面(13),
-窗玻璃内部空间(3),其边界为第一玻璃板(1)和第二玻璃板(2)的内表面以及距离保持件(5)的窗玻璃内部空间表面(11),
-外部的玻璃板中间空间(14),其邻接第一玻璃板(1)、第二玻璃板(2)和外部表面(12),
其中
-初级密封件(4)各安置在一个玻璃板接触面(13)和第一玻璃板(1)之间,以及在另一玻璃板接触面(13)和第二玻璃板(2)之间,
-外部的玻璃板中间空间(14)中的次级密封件(6)安置在第一玻璃板(1)和第二玻璃板(2)之间且邻接外部表面(12),和
-外部的玻璃板中间空间(14)中的三级密封件(7)安置在第一玻璃板(1)和第二玻璃板(2)之间且邻接次级密封件(6),其中所述次级密封件(6)的渗透指数小于所述初级密封件(4)的渗透指数,其中所述初级密封件的渗透指数在45和100之间,且所述次级密封件(6)的渗透指数在20和40之间,其中所述渗透指数参考ISO2137-DIN5180并在60℃的温度下测定。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绝缘窗玻璃,其中所述次级密封件(6)和所述初级密封件(4)包含丁基橡胶、聚异丁烯、聚乙烯乙烯醇、乙烯乙酸乙烯酯、聚烯烃-橡胶、其共聚物和/或混合物。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绝缘窗玻璃,其中所述三级密封件(7)含有聚硫化物、硅氧烷、硅橡胶、聚氨酯、聚丙烯酸酯、其共聚物和/或混合物。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绝缘窗玻璃,其中所述次级密封件(6)的厚度为0.5mm至5mm。
5. 根据权利要求4的绝缘窗玻璃,其中所述次级密封件(6)的厚度为1mm至2mm。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绝缘窗玻璃,其中所述三级密封件(7)的厚度为2mm至30mm。
7. 根据权利要求6的绝缘窗玻璃,其中所述三级密封件(7)的厚度为5mm至10mm。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绝缘窗玻璃,其中所述绝缘窗玻璃包含超过两块的玻璃板。
9. 根据权利要求8的绝缘窗玻璃,其中第三玻璃板位于所述第一玻璃板(1)和所述第二玻璃板(2)之间。
10. 根据权利要求8的绝缘窗玻璃,其中在所述第一玻璃板(1)和/或所述第二玻璃板(2)处,平行于位于所述第一玻璃板(1)和所述第二玻璃板(2)之间的距离保持件(5)连同第三玻璃板安置另一个距离保持件(5)。
11.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绝缘窗玻璃,其中所述距离保持件(5)包含聚合物或金属。
12. 根据权利要求11的绝缘窗玻璃,其中所述距离保持件(5)包含聚合物聚乙烯(PE)、聚碳酸酯(PC)、聚丙烯(PP)、聚苯乙烯、聚丁二烯、聚腈、聚酯、聚氨酯、聚甲基丙烯酸甲酯、聚丙烯酸酯、聚酰胺、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PET)、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酯(PBT),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丙烯腈-苯乙烯-丙烯酸酯(ASA)、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聚碳酸酯(ABS/PC)、苯乙烯-丙烯腈(SAN)、PET/PC、PBT/PC和/或其共聚物或混合物。
13. 根据权利要求11的绝缘窗玻璃,其中所述距离保持件(5)包含铝或不锈钢。
1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绝缘窗玻璃,其中所述第一玻璃板(1)和/或所述第二玻璃板(2)包含玻璃和/或聚合物。
15. 根据权利要求14的绝缘窗玻璃,其中所述第一玻璃板(1)和/或所述第二玻璃板(2)包含石英玻璃、硼硅酸盐玻璃、碱石灰玻璃、聚甲基丙烯酸甲酯和/或其混合物。
16. 用于制备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绝缘窗玻璃的方法,其包括:
a)距离保持件(5)借助初级密封件(4)安置在第一玻璃板(1)和第二玻璃板(2)处,在每种情况下经由玻璃板接触面(13)安置,
b)挤压装置,
c)将次级密封件(6)填充入所述外部的玻璃板中间空间(14)中,和
d)将三级密封件(7)填充入所述外部的玻璃板中间空间(14)中。
17. 根据权利要求16的方法,其中同时进行步骤a)和步骤c),并同时施加所述次级密封件(6)和所述初级密封件(4)。
1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绝缘窗玻璃作为建筑物内部窗玻璃、建筑物外部窗玻璃和/或立面窗玻璃的用途。”
复审请求人仍坚持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8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月14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该修改不超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2016年6月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51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若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未给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驳回决定中的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09301637A1,公开日为2009年12月10日。
1、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绝缘窗玻璃,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绝缘窗玻璃,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47-57段,图1,2A):绝缘窗玻璃10,包含:一对玻璃板14和16(即第一玻璃板和第二玻璃板),在玻璃板14和16之间的距离保持件20,从图2A可知,距离保持件20包含窗玻璃内部空间表面、外部表面和两个玻璃板接触面、绝缘腔18(即窗玻璃内部空间),其边界为玻璃板14和玻璃板16的内表面以及距离保持件20的窗玻璃内部空间表面,外部的玻璃板中间空间,其邻接玻璃板14、玻璃板16和外部表面,两个粘结件22(即初级密封件)各安置在玻璃板接触面和玻璃板之间,主要密封件24(即次级密封件)安置在玻璃板14和玻璃板16之间且邻接外部表面的外部的玻璃板中间空间中,和二级密封件26(相当于三级密封件)安置在玻璃板14和玻璃板16之间且邻接主要密封件24的外部的玻璃板中间空间中。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所述次级密封件(6)的渗透指数小于所述初级密封件(4)的渗透指数,其中所述初级密封件的渗透指数在45和100之间,且所述次级密封件(6)的渗透指数在20和40之间,其中所述渗透指数参考ISO2137-DIN5180并在60℃的温度下测定。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选择初级密封件和次级密封件的渗透指数来实现绝缘窗的更好的密封效果。
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本领域的技术规范要求,依据密封材质的性能以及密封件的使用位置及功能需要来合理选择密封件的渗透指数相对大小及数值,渗透指数数值根据ISO2137-DIN5180并在60℃的温度下测定也不会对本申请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说明书中描述的标准与JC/T914-2003中对渗透指数的测试温度不同,JC/T914-2003标准没有给出在窗玻璃的不同位置使用具有不同渗透指数的丁基热熔胶的技术启示,它仅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使用在25℃下具有30-50的渗透指数且在130℃下具有230-330的渗透指数的丁基热熔胶,并没有给出选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渗透指数的启示;(2)夏天温度至多在40℃左右,因而按JC/T914-2003标准的丁基热熔胶根本不会熔融,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就无从假设夏天温度高时,初级密封件受热处于熔融状态下。而在这种假设下,由于初级密封件主要起密封作用,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会至少使用在夏天不会熔融的初级密封件。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有动机选择次级密封件的渗透指数小于初级密封件的渗透指数。
对此,合议组认为,(1)丁基胶的渗透指数大小用来表征丁基胶的软硬度,属于丁基胶的基本性质,不论采用哪个标准在哪个温度下进行测量,丁基胶的渗透指数这一基本性质及规律是不变的,并且,申请文件也丝毫未提及根据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标准并于60℃下测量渗透指数值相比其他标准及温度条件的测量方法带来了什么样的技术效果。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认为采用权利要求1限定的渗透指数测量方法带来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只要可以满足通常的使用要求及施工要求即可。(2)夏天的气温虽然至多在40℃左右,但是夏天时绝缘玻璃的密封胶所处的环境温度并不一定仅仅为40℃,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道,丁基胶随着温度的升高越来越软,因而在选择初级密封件与次级密封件的相对渗透指数大小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是不希望用于起到密封作用的初级密封件因温度太高而流淌导致密封失效,但是万一这种情况发生,则需要依靠次级密封件来起到密封作用,在这种情况下选择渗透指数与初级密封件相同或者更大的密封件显然是不合理的,只有选用较小的渗透指数值、即较硬的密封胶才能起到密封作用。因而,初级密封件和次级密封件的相对渗透指数大小值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丁基胶的基本性质经过逻辑推理即可作出的选择。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52、54段):粘结件22、主要密封件24包含丁基橡胶、聚异丁烯;粘结件22、主要密封件24除了是丁基橡胶、聚异丁烯外还可以选择与丁基橡胶、聚异丁烯性质相同的其它密封物质。而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除丁基橡胶、聚异丁烯之外的丁基橡胶、聚异丁烯、聚乙烯乙烯醇、乙烯乙酸乙烯酯、聚烯烃-橡胶、其共聚物和/或混合物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3是从属权利要求。其包括两类技术方案;一类是三级密封件含有聚硫、聚氨酯;剩余的技术方案为第二类技术方案。当其为第一类技术方案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53段):二级密封件26含有聚硫、聚氨酯。当其为第二类技术方案时,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53段):二级密封件26除了是聚硫、聚氨酯外还可以选择与聚硫、聚氨酯性质相同的其它密封物质。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除聚硫化物、聚氨酯之外的含有聚硫、硅氧烷、硅橡胶、聚氨酯、聚丙烯酸酯、其共聚物和/或混合物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权利要求4-7是从属权利要求,但是,根据绝缘窗玻璃尺寸结构,将次级密封件的厚度选为0.5 mm至5 mm或1 mm至2 mm;三级密封件的厚度选为2 mm至30 mm或5 mm至10 mm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5、权利要求8-10是从属权利要求,但是,根据实际绝缘窗玻璃绝缘需要,将绝缘窗玻璃包含超过两块的玻璃板,第三玻璃板位于第一玻璃板和第二玻璃板之间,在第一玻璃板和/或第二玻璃板处,平行于位于第一玻璃板和第二玻璃板之间的距离保持件连同第三玻璃板安置另一个距离保持件这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10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6、权利要求11-13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8段):距离保持件20包含塑料(即聚合物)或金属;而进一步将其选为聚乙烯(PE)、聚碳酸酯(PC)、聚丙烯(PP)、聚苯乙烯、聚丁二烯、聚腈、聚酯、聚氨酯、聚甲基丙烯酸甲酯、聚丙烯酸酯、聚酰胺、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PET)、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酯(PBT),或进一步选为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丙烯腈-苯乙烯-丙烯酸酯(ASA)、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聚碳酸酯(ABS/PC)、苯乙烯-丙烯腈(SAN)、PET/PC、PBT/PC,和/或其共聚物或混合物;距离保持件选为铝、不锈钢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1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7、权利要求14-15是从属权利要求,第一玻璃板和/或第二玻璃板包含玻璃和/或聚合物,进一步选为石英玻璃、硼硅酸盐玻璃、碱石灰玻璃、聚甲基丙烯酸甲酯,和/或其混合物是本领域制备玻璃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4-1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8、权利要求16是请求保护一种绝缘窗玻璃制备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绝缘窗玻璃和绝缘窗玻璃装配方法,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4-57段及图3A-3C1,3D):距离保持件20借助粘结件22(即初级密封件)各经玻璃板接触面安置在玻璃板14和玻璃板16处,挤压装置,将主要密封件24(即次级密封件)填充入外部的玻璃板中间空间中,和将二级密封件26(即三级密封件)填充入所述外部的玻璃板中间空间中。因此当权利要求16制备权利要求1至2中任一项的绝缘窗玻璃时,由于权利要求1至2中任一项的绝缘窗玻璃都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9、权利要求17是从属权利要求。同时进行步骤a)和步骤c),并同时施加所述次级密封件和所述初级密封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制备需要进行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7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0、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一种将权利要求1或2的绝缘窗玻璃作为建筑物内部窗玻璃、建筑物外部窗玻璃、和/或立面窗玻璃的用途。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或2的绝缘窗玻璃都不具备创造性,而将绝缘窗玻璃作为建筑物内部窗玻璃、建筑物外部窗玻璃、和/或立面窗玻璃的用途是本领域中对绝缘玻璃的常规用法。因此,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2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