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功能性咖啡炭面料及其生产工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860
决定日:2019-06-24
委内编号:1F25210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50188.4
申请日:2016-04-21
复审请求人: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涵
合议组组长:奚缨
参审员:李晴
国际分类号:D04B1/14(2006.01);;D06B21/00(2006.01);;D06C7/02(2006.01);;D06P1/44(2006.01);;D06P3/85(2006.01);;D06P5/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均不同,现有技术也未给出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采用该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50188.4,名称为“一种功能性咖啡炭面料及其生产工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4月21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1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6年04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5段(即第1-9页)和说明书摘要。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1613907A,公开日为2009年12月30日;
对比文件2:CN203187900U,公告日为2013年09月1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功能性咖啡炭面料,其特征在于:由咖啡炭纤维纱线和赛络纺棉纱织造成双面斜纹组织结构而成,咖啡炭纤维采用交织结构,棉纱采用单面编织结构,面料内层为完全咖啡炭纤维组织;所述功能性咖啡炭面料的生产方法,依次为:
①织造,由咖啡炭纤维纱线和赛络纺棉纱织造成双面斜纹组织结构的坯布,咖啡炭纤维纱线采用交织结构,赛络纺棉纱采用单面编织结构,坯布内层为完全咖啡炭纤维组织;
②前处理,染色前对坯布进行前处理去油;
③染色,对经前处理后的坯布的赛络纺棉纱部分进行染色;染色所用物质为元明粉、纯碱、固色碱和诺威克隆艳兰S-R染料;
④后处理,对染色后的坯布进行还原清洗;
⑤固色,对经后处理的坯布进行固色处理;
⑥定型整理,对经固色处理后的坯布进行定型整理,整理过程中,添加吸湿排汗助剂对面料进行吸湿排汗整理。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功能性咖啡炭面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咖啡炭纤维纱线采用T75D咖啡炭灰色纱线,赛络纺棉纱采用JC40S赛络纺棉纱,咖啡炭纤维纱线线长为32.5cm/96G,赛络纺棉纱线长为27cm/96G,分别按照咖啡炭纤维纱线58~60%、赛络纺棉纱40~42%的比例编织为双面斜纹组织结构,咖啡炭纤维在面料外层占比为14~18%。
3. 一种功能性咖啡炭面料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依次为:
①织造,由咖啡炭纤维纱线和赛络纺棉纱织造成双面斜纹组织结构的坯布,咖啡炭纤维纱线采用交织结构,赛络纺棉纱采用单面编织结构,坯布内层为完全咖啡炭纤维组织;
②前处理,染色前对坯布进行前处理去油;
③染色,对经前处理后的坯布的赛络纺棉纱部分进行染色;染色所用染液的组分为元明粉、纯碱、固色碱和诺威克隆艳兰S-R染料;
④后处理,对染色后的坯布进行还原清洗;
⑤固色,对经后处理的坯布进行固色处理;
⑥定型整理,对经固色处理后的坯布进行定型整理,整理过程中,添加吸湿排汗助剂对面料进行吸湿排汗整理。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功能性咖啡炭面料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织造工艺中,咖啡炭纤维纱线采用T75D咖啡炭灰色纱线,赛络纺棉纱采用JC40S赛络纺棉纱,咖啡炭纤维纱线线长为32.5cm/96G,赛络纺棉纱线长为27cm/96G,通过双面大圆机分别按照咖啡炭纤维纱线58~60%、赛络纺棉纱40~42%的比例编织为双面斜纹组织结构的坯布,咖啡炭纤维在坯布外层占比为14~18%。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功能性咖啡炭面料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前处理工艺中,将坯布置于含3~5g/L的双氧水、1~3g/L的液碱、1~2g/L的分散剂及0.5~1.5g/L的精炼除油剂的处理液中,在90~110℃温度下处理15~25min。
6.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功能性咖啡炭面料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染色工艺中,染色浴比为1:10,在染色机中将经前处理后的坯布置于含35~45g/L的元明粉、1~3g/L的纯碱、1~3g/L的固色碱和染料的染色液中,在50~70℃温度下处理30~50min。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功能性咖啡炭面料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染色工艺中,染色液中添加的染料为0.88%的诺威克隆艳兰S-R染料。
8.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功能性咖啡炭面料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后处理工艺中,将经染色后的坯布置于含0.2~0.4g/L的中和酸和1~3g/L的皂洗剂的处理液中,在80~100℃温度下处理8~15min。
9.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功能性咖啡炭面料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固色工艺中,将经后处理的坯布置于含0.5~0.9%的无甲醛固色剂的处理液中,在40~60℃温度下处理15~25min。
10.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功能性咖啡炭面料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定型整理工艺中,在定型机中将坯布置于含0.4~0.6%的吸湿排汗助剂及0.2~0.4%的亲水柔软剂的处理液中进行定型整理,定型温度为150~190℃,车速为12~18m/min。”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冰凉纤维针织面料及其制造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咖啡碳纤维针织面料。权利要求1和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面料或坯布内层为完全咖啡炭纤维组织,咖啡炭纤维采用交织结构,棉纱为赛络纺棉纱,咖啡炭纤维纱线和赛络纺棉纱织造成双面斜纹组织,是一种咖啡炭面料;(2)染色仅对赛络纺棉纱部分进行染色,染色所用染液的组分为元明粉、纯碱、固色碱、诺威克隆艳兰S-R染料;染色后、固色前还有后处理,后处理是对染色后的坯布进行还原清洗,固色是对经后处理的坯布进行。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其是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面料包括表层和里层,里层采用咖啡炭纤维纱线并且是完全咖啡炭纤维组织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选择可以获得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其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对经前处理后的坯布进行染色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可以获得的;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权利要求1和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常规选择,或者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选择可以得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驳回决定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2并入权利要求1,并将说明书中前处理工艺中的处理液成分和处理时间温度、染色工艺中的染色液成分和染色浴比、温度、时间和具体染料补充到权利要求1中以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删除了权利要求2,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并未适应性修改其余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得到的面料不同,前处理、染色和后处理的具体工艺不同;且对比文件1和2均未给出采用权利要求1的纤维种类以及纺织工艺以得到集多种功能性效果于一体的功能咖啡炭面料的技术启示;此外,权利要求3也具备创造性,且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3的权利要求4-10也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独立权利要求3未作任何修改,虽然对比文件1的原料与本申请不同,但对比文件2公开的面料采用了咖啡炭纤维、面料内层为完全咖啡炭纤维组织,使面料获得了抗菌除臭、负离子等与本申请一致的功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用对比文件2的纤维原料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纤维,并使用常规混纺工艺和赛络纺棉纱,以获得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本申请是一种功能性咖啡炭面料,面料中包含咖啡炭纤维而没有冰凉纤维,坯布内层为完全咖啡炭纤维组织,咖啡炭纤维采用交织结构,棉纱为赛络纺棉纱,咖啡炭纤维纱线和赛络纺棉纱织造成双面斜纹组织;(2)染色仅对赛络纺棉纱部分进行染色,染色所用染液的组分为元明粉、纯碱、固色碱、诺威克隆艳兰S-R染料;染色后、固色前还有后处理,后处理是对染色后的坯布进行还原清洗,固色是对经后处理的坯布进行。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其是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面料内层采用咖啡炭纤维纱线、面料内层为完全咖啡炭纤维组织以及对比文件1公开的精梳棉纱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选择可以获得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其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对经前处理后的坯布进行染色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和常用技术手段可以获得;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常规选择,或者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选择可以得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4-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3修改为引用权利要求1的方法权利要求,并修改其序号为权利要求2,还将从属权利要求4-7并入权利要求2,同时对其他相关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做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是权利要求1所述产品的制备方法,采用该方法制备得到的功能性咖啡炭面料穿着舒适且集抗菌除臭、防紫外线、负离子、远红外保健、蓄热保温等多种功能性效果于一体,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5直接引用权利要求2,因此权利要求3-5也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4日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功能性咖啡炭面料,其特征在于:由咖啡炭纤维纱线和赛络纺棉纱织造成双面斜纹组织结构而成,咖啡炭纤维采用交织结构,棉纱采用单面编织结构,面料内层为完全咖啡炭纤维组织;所述功能性咖啡炭面料的生产方法,依次为:
①织造,由咖啡炭纤维纱线和赛络纺棉纱织造成双面斜纹组织结构的坯布,咖啡炭纤维纱线采用交织结构,赛络纺棉纱采用单面编织结构,坯布内层为完全咖啡炭纤维组织;
②前处理,染色前对坯布进行前处理去油;
③染色,对经前处理后的坯布的赛络纺棉纱部分进行染色;染色所用物质为元明粉、纯碱、固色碱和诺威克隆艳兰S-R染料;
④后处理,对染色后的坯布进行还原清洗;
⑤固色,对经后处理的坯布进行固色处理;
⑥定型整理,对经固色处理后的坯布进行定型整理,整理过程中,添加吸湿排汗助剂对面料进行吸湿排汗整理;
所述咖啡炭纤维纱线采用T75D咖啡炭灰色纱线,赛络纺棉纱采用JC40S赛络纺棉纱,咖啡炭纤维纱线线长为32.5cm/96G,赛络纺棉纱线长为27cm/96G,分别按照咖啡炭纤维纱线58~60%、赛络纺棉纱40~42%的比例编织为双面斜纹组织结构,咖啡炭纤维在面料外层占比为14~18%;
所述前处理工艺中,将坯布置于含3~5g/L的双氧水、1~3g/L的液碱、1~2g/L的分散剂及0.5~1.5g/L的精炼除油剂的处理液中,在90~110℃温度下处理15~25min;
所述染色工艺中,染色浴比为1∶10,在染色机中将经前处理后的坯布置于含35~45g/L的元明粉、1~3g/L的纯碱、1~3g/L的固色碱和染料的染色液中,在50~70℃温度下处理30~50min;
染色液中添加的染料为0.88%的诺威克隆艳兰S-R染料。
2. 权利要求1所述功能性咖啡炭面料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依次为:
①织造,由咖啡炭纤维纱线和赛络纺棉纱织造成双面斜纹组织结构的坯布,咖啡炭纤维纱线采用交织结构,赛络纺棉纱采用单面编织结构,坯布内层为完全咖啡炭纤维组织;
②前处理,染色前对坯布进行前处理去油;
③染色,对经前处理后的坯布的赛络纺棉纱部分进行染色;染色所用染液的组分为元明粉、纯碱、固色碱和诺威克隆艳兰S-R染料;
④后处理,对染色后的坯布进行还原清洗;
⑤固色,对经后处理的坯布进行固色处理;
⑥定型整理,对经固色处理后的坯布进行定型整理,整理过程中,添加吸湿排汗助剂对面料进行吸湿排汗整理;
所述咖啡炭纤维纱线采用T75D咖啡炭灰色纱线,赛络纺棉纱采用JC40S赛络纺棉纱,咖啡炭纤维纱线线长为32.5cm/96G,赛络纺棉纱线长为27cm/96G,分别按照咖啡炭纤维纱线58~60%、赛络纺棉纱40~42%的比例编织为双面斜纹组织结构,咖啡炭纤维在面料外层占比为14~18%;
所述前处理工艺中,将坯布置于含3~5g/L的双氧水、1~3g/L的液碱、1~2g/L的分散剂及0.5~1.5g/L的精炼除油剂的处理液中,在90~110℃温度下处理15~25min;
所述染色工艺中,染色浴比为1∶10,在染色机中将经前处理后的坯布置于含35~45g/L的元明粉、1~3g/L的纯碱、1~3g/L的固色碱和染料的染色液中,在50~70℃温度下处理30~50min;
染色液中添加的染料为0.88%的诺威克隆艳兰S-R染料。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功能性咖啡炭面料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后处理工艺中,将经染色后的坯布置于含0.2~0.4g/L的中和酸和1~3g/L的皂洗剂的处理液中,在80~100℃温度下处理8~15min。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功能性咖啡炭面料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固色工艺中,将经后处理的坯布置于含0.5~0.9%的无甲醛固色剂的处理液中,在40~60℃温度下处理15~25min。
5.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功能性咖啡炭面料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定型整理工艺中,在定型机中将坯布置于含0.4~0.6%的吸湿排汗助剂及0.2~0.4%的亲水柔软剂的处理液中进行定型整理,定型温度为150~190℃,车速为12~18m/min。”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以及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分别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5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6年04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和说明书摘要。
2.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功能性咖啡炭面料。
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功能性冰凉纤维针织面料(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第15行至第8页第4行),该面料集冰爽降温、吸湿排汗、吸湿快干、抗紫外线等功能于一体,是一种功能性面料;该面料由冰凉纤维和棉纱交织而成的具有双面复合结构的针织物,面料内层由冰凉纤维构成,采用网眼状组织结构,即面料内层完全为冰凉纤维组织,面料外层为纯棉面,采用平针组织结构,因此外层是由棉纱采用单面编织结构;该面料的生产方法依次包括以下过程:(1)编织(相当于本权利要求步骤织造):由冰凉纤维和精梳纯棉纱交织而成(即织造得坯布),内层为完全冰凉纤维组织,由冰凉纤维采用网眼状组织结构(即交织结构),外层棉纱采用平针组织结构即单面编织结构;(2)前处理(相当于本权利要求步骤前处理):处理液配方为双氧水6.5%,液碱3.5%,低泡精炼剂SF-10.5%(相当于本权利要求的精炼除油剂),浴中宝C1.0%,除氧酶TZX(YR)0.1%,冰醋酸0.3%,由处理液配方可知,前处理的作用是在染色前对坯布进行前处理去油;(3)染色,具体工艺过程为:染棉(60℃,99分钟,浴比)(相当于本权利要求步骤染色)——水洗(90℃,10分 钟)——脱水(水洗和脱水步骤相当于本权利要求步骤后处理)——染锦纶(95℃,25分钟)——水洗(50℃,10分钟)——固色(相当于本权利要求的步骤固色)——水洗,对经前处理后的坯布进行染色;(4)开幅定型(相当于本权利要求步骤定型整理):对经染色后的坯布进行开幅定型,在该工序中添加湿排汗助剂DH,使面料的吸湿排汗效果更加显著,即对面料进行吸湿排汗整理;上述前处理工艺中,坯布在处理液中在98℃温度下处理20-40min(温度和时间数值在本权利要求数值范围内);上述染色工艺中,染色浴比为1∶10。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使用纤维种类和织物组织结构不同,本权利要求采用咖啡炭纤维和赛络纺棉纱,咖啡炭纤维纱线采用T75D咖啡炭灰色纱线,赛络纺棉纱采用JC40S赛络纺棉纱,咖啡炭纤维纱线线长为32.5cm/96G,赛络纺棉纱线长为27cm/96G,两种纤维含量为咖啡炭纤维纱线58~60%、赛络纺棉纱40~42%,咖啡炭纤维在面料外层占比为14~18%,组织结构为双面斜纹组织;(2)前处理的处理液成分整体不同,且相同成分的浓度也有较大不同,本申请前处理的处理液还包括分散剂,不含有浴中宝、除氧酶和冰醋酸,且本权利要求的双氧水、液碱和精炼除油剂的浓度以g/L表示,对比文件1的双氧水、液碱和低泡精炼剂的浓度以百分数%表示,两者有10倍左右的差距;(3)染色采用的具体物质为35~45g/L的元明粉、1~3g/L的纯碱、1~3g/L的固色碱,染料为0.88%的诺威克隆艳兰S-R染料,染色、后处理和固色工序的安排不同,本权利要求仅对坯布进行一次染色——后处理——固色即可,而对比文件1分别针对棉和锦纶进行染色——水洗——脱水后,再对坯布整体进行固色——水洗——染色。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利用咖啡炭纤维和棉纤维的特性,安排适宜的织造和染色工艺,获得穿着舒适且集抗菌防臭、防紫外线、负离子及远红外保健、蓄热保温等功能性效果于一体的面料。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申请利用咖啡炭纤维抗菌防臭、抗紫外线、发散负离子和蓄热保温的多重特点以及赛络棉触感柔软、吸湿性好的特点,选择一定长度的咖啡炭纤维纱线和赛络纺棉纱线混纺织造成双面斜纹面料,双面斜纹组织结构有利于面料内层汗液向外层扩散,使面料具有抗菌防臭性能,为了使用者穿着舒适,咖啡炭纤维采用交织结构,棉纱采用单面编织结构,并且面料内层为完全咖啡炭纤维组织,能有效预防紫外线对穿着者的伤害,咖啡炭纤维在面料外层占比为14~18%,能够使面料形成双色效果。根据使用的具体原料,需要采用适宜的前处理液、染料和染色工艺:由于咖啡炭纤维本身具有颜色且化学性质相对稳定,因此在前处理和染色工艺中可以无需过于顾忌对咖啡炭纤维的处理,从而缩短了工艺时间,降低了工艺成本:首先,在前处理中,考虑到棉纤维不耐酸,在前处理液中不含有冰醋酸,而为了除油效果均匀彻底,在前处理液中加入了分散剂;其次,在染色和固色工艺中,由于咖啡炭纤维本身有颜色,只需考虑对棉纤维的染色,能够在一个染色工序里完成整个坯布染色(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25段),相对于对比文件1进行三次染色固色明显缩短了工艺路线(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染色部分)。
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集冰爽降温和吸湿排汗于一体的功能性面料,因此采用的纤维种类为加油冰凉矿物粉体的锦纶和棉纤维,不可能使用具有蓄热保温效果的咖啡炭纤维,对比文件1面料贴近皮肤的内层是锦纶,采用网眼状组织结构,以实现面料触感冰爽、柔滑以及保持透气性的功能,面料外层采用平纹组织有助于抗紫外线,这与本权利要求利用咖啡炭纤维天然具有抗紫外线性能的考虑不同;在染色固色工艺中,由于对比文件1锦纶纤维和棉纤维染色条件截然相反,需要选择相互防染性的染料分别对两种纤维进行染色固色,再对坯布整体染色,工艺过程明显比本申请长。由上述分析可知,由于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存在很大不同,对比文件1采用的原料和织物组织与本权利要求完全不同,而由于原料不同,在前处理中处理液的选择不同,染色固色的工艺路线和染料选择也存在较大区别。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想到使用咖啡炭纤维纱线和赛络纺棉纱织造集抗菌防臭、防紫外线、负离子及远红外保健、蓄热保温等功能性效果于一体的面料,更不可能采用适宜的前处理、染色和固色工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并无动机进行相应的改进,进而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咖啡碳纤维针织面料(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3]-[0017]段,附图1),利用咖啡碳纤维(即咖啡炭纤维)的特点获得具有抑制细菌繁殖、控制体表水分、除去臭味和异味等功效的针织面料。但是对比文件2涉及的是一种针织面料,不同于本申请的机织织物组织,且对比文件2的原料不包括棉纤维,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想到使用咖啡炭纤维纱线和赛络纺棉纱织造双面斜纹组织,且使面料内层为完全咖啡炭纤维的交织结构,外层为赛络纺棉纱和咖啡炭纤维的编织结构。由于对比文件2的原料中不包括棉纤维,织造工艺不同,也未公开坯布的前处理、染色和固色工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利用其原料特点设计适宜的前处理工艺、特别是一染双色的染色固色工艺。因此,对比文件2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3),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无法获得足够的技术启示改进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而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并且,目前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3)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申请由于使用咖啡炭纤维纱线和赛络纺棉纱织造双面斜纹组织,且选取了适宜的前处理和染色固色工艺,获得了集抗菌防臭、防紫外线、负离子及远红外保健、蓄热保温等功能性效果于一体的面料,工艺路线短,织造成本低。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及其它们的结合,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2.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2
独立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所述功能性咖啡炭面料的生产方法,该方法采用了权利要求1所述功能性咖啡炭面料的织造方法和前处理、染色和固色工艺。因此,在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功能性咖啡炭面料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 2也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3-5
由于权利要求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此,相应地,从属权利要求3-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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