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材料及成型壳体-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包装材料及成型壳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855
决定日:2019-06-24
委内编号:1F256109
优先权日:2013-07-29
申请(专利)号:201410281751.5
申请日:2014-06-20
复审请求人:昭和电工包装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焦磊
合议组组长:李阳
参审员:谭晓倩
国际分类号:B32B15/08,H01M2/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为基础,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所述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281751.5,名称为“包装材料及成型壳体”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昭和电工包装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4年6月20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7月29日,公开日为2015年2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4月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6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9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及摘要附图,2016年3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包装材料,包括:
作为外侧层的耐热性树脂拉伸膜层,
作为内侧层的热塑性树脂层,
配设于这两层间的金属箔层,以及
配设于该金属箔层与所述耐热性树脂拉伸膜层之间的着色油墨层,
其特征在于:
作为所述耐热性树脂拉伸膜,使用热水收缩率为2%~20%的耐热性树脂拉伸膜,
所述耐热性树脂拉伸膜层与所述着色油墨层通过易粘接层而层叠一体化。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材料,其中,所述易粘接层含有选自环氧树脂、聚氨酯树脂、丙烯酸酯树脂、甲基丙烯酸酯树脂、聚乙烯亚胺树脂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树脂。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材料,其中,所述易粘接层含有聚氨酯树脂及环氧树脂。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包装材料,其中,所述易粘接层中,所述聚氨酯树脂/所述环氧树脂的含有质量比为98/2~40/60的范围。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材料,其中,所述易粘接层含有选自丙烯酸酯树脂及甲基丙烯酸酯树脂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的丙烯酸酯树脂、和环氧树脂。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包装材料,其中,所述易粘接层中,所 述丙烯酸酯树脂/所述环氧树脂的含有质量比为98/2~40/60的范围。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材料,其中,所述易粘接层是在所述耐热性树脂拉伸膜层上涂布树脂-水系乳液而形成的粘接层。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材料,其中,作为所述耐热性树脂拉伸膜,使用热水收缩率为2%~20%的双轴拉伸聚酰胺膜、热水收缩率为2%~20%的双轴拉伸聚萘二甲酸乙二醇酯膜或热水收缩率为2%~20%的双轴拉伸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膜。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材料,其中,所述耐热性树脂拉伸膜的热水收缩率为2.5%~10%。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材料,其中,所述着色油墨层为黑色油墨层。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包装材料,其中,所述黑色油墨层含有炭黑、二胺、多元醇及固化剂。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包装材料,其中,所述黑色油墨层中,炭黑的含有率为15质量%~60质量%,所述二胺、多元醇及固化剂的合计的含有率为40质量%~85质量%。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材料,其中,所述包装材料还具有层叠在所述耐热性树脂拉伸膜层的外表面的亚光涂层。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包装材料,其中,所述亚光涂层由含有二液固化型的耐热性树脂、和平均粒径为1μm~10μm的无机微粒的树脂组合物形成,该树脂组合物中的所述无机微粒的含有率为0.1 质量%~60质量%。
15. 一种包装材料,包括:
作为外侧层的耐热性树脂拉伸膜层,
作为内侧层的热塑性树脂层,
配设于这两层间的金属箔层,以及
配设于该金属箔层与所述耐热性树脂拉伸膜层之间的着色油墨层,
其特征在于:
作为所述耐热性树脂拉伸膜,使用热水收缩率为2%~20%的耐热性树脂拉伸膜,
所述耐热性树脂拉伸膜层与所述着色油墨层通过易粘接层而层叠一体化,
在所述耐热性树脂拉伸膜层的外表面层叠有亚光涂层,
所述着色油墨层含有炭黑,且所述着色油墨层中炭黑的含有率为20质量%~50质量%,所述着色油墨层的厚度为1μm~4μm,
所述易粘接层含有选自丙烯酸酯树脂及甲基丙烯酸酯树脂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的丙烯酸酯树脂、和环氧树脂,
所述易粘接层中,所述丙烯酸酯树脂/所述环氧树脂的含有质量比为98/2~40/60的范围。
16. 一种电池壳体,其是对权利要求1~15中任一项所述的包装材料进行拉深成型或鼓凸成型而形成的。”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16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1185180A,公开日为2008年5月21日)与对比文件2(CN102473866A,公开日为2012年5月23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包括:将权利要求1、15中“易粘接层”修改为“含有防结块剂的易粘接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仍为16项,其中权利要求1和15如下:
“1. 一种包装材料,包括:
作为外侧层的耐热性树脂拉伸膜层,
作为内侧层的热塑性树脂层,
配设于这两层间的金属箔层,以及
配设于该金属箔层与所述耐热性树脂拉伸膜层之间的着色油墨层,
其特征在于:
作为所述耐热性树脂拉伸膜,使用热水收缩率为2%~20%的耐热性树脂拉伸膜,
所述耐热性树脂拉伸膜层与所述着色油墨层通过含有防结块剂的易粘接层而层叠一体化。
15. 一种包装材料,包括:
作为外侧层的耐热性树脂拉伸膜层,
作为内侧层的热塑性树脂层,
配设于这两层间的金属箔层,以及
配设于该金属箔层与所述耐热性树脂拉伸膜层之间的着色油墨层,
其特征在于:
作为所述耐热性树脂拉伸膜,使用热水收缩率为2%~20%的耐热性树脂拉伸膜,
所述耐热性树脂拉伸膜层与所述着色油墨层通过含有防结块剂的易粘接层而层叠一体化,
在所述耐热性树脂拉伸膜层的外表面层叠有亚光涂层,
所述着色油墨层含有炭黑,且所述着色油墨层中炭黑的含有率为20质量%~50质量%,所述着色油墨层的厚度为1μm~4μm,
所述易粘接层含有选自丙烯酸酯树脂及甲基丙烯酸酯树脂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的丙烯酸酯树脂、和环氧树脂,
所述易粘接层中,所述丙烯酸酯树脂/所述环氧树脂的含有质量比为98/2~40/60的范围。”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对比文件2的比较例后,得到的教导应是“不设置印刷层,而采用着色的聚酯类粘接剂”。此外,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易粘接层已限定为“含有防结块剂的易粘接层”,因此提高了油墨层的均匀程度,改善了着色效果,对此对比文件1、2均未有教导或暗示。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6应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16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合议组同时告知复审请求人,防结块剂为油墨材料的常规助剂,并提供了相关公知常识证据。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月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包括:将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修改为“电池壳体”,进一步明确了“耐热性树脂拉伸膜”、“含有防结块剂的易粘接层”与“着色油墨层”的层叠关系,限定了易粘接层的形成量,并且限定了“金属箔层与着色油墨层通过第1粘接剂层而粘接一体化”;删除权利要求12、14-16,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3,并对其余权利要求的主题和引用关系做适应性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13项,具体如下:
“1. 一种电池壳体,其是对下述包装材料进行拉深成型或鼓凸成型而形成的,所述包装材料包括:
作为外侧层的耐热性树脂拉伸膜层,
作为内侧层的热塑性树脂层,
配设于这两层间的金属箔层,以及
配设于该金属箔层与所述耐热性树脂拉伸膜层之间的着色油墨层,
其特征在于:
作为所述耐热性树脂拉伸膜,使用热水收缩率为2%~20%的耐热性树脂拉伸膜,所述耐热性树脂拉伸膜的下面层叠含有防结块剂的易粘接层,所述易粘接层的下面层叠着色油墨层,所述耐热性树脂拉伸膜层与所述着色油墨层通过所述易粘接层而层叠一体化,
所述易粘接层的形成量为0.01g/m2~0.5g/m2,
所述金属箔层与所述着色油墨层通过第1粘接剂层而粘接一体化。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池壳体,其中,所述易粘接层含有选自环氧树脂、聚氨酯树脂、丙烯酸酯树脂、甲基丙烯酸酯树脂、聚乙烯亚胺树脂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树脂。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池壳体,其中,所述易粘接层含有聚氨酯树脂及环氧树脂。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池壳体,其中,所述易粘接层中,所述聚氨酯树脂/所述环氧树脂的含有质量比为98/2~40/60的范围。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池壳体,其中,所述易粘接层含有选自 丙烯酸酯树脂及甲基丙烯酸酯树脂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的丙烯酸酯树脂、和环氧树脂。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池壳体,其中,所述易粘接层中,所述丙烯酸酯树脂/所述环氧树脂的含有质量比为98/2~40/60的范围。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池壳体,其中,所述易粘接层是在所述耐热性树脂拉伸膜层上涂布树脂-水系乳液而形成的粘接层。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池壳体,其中,作为所述耐热性树脂拉伸膜,使用热水收缩率为2%~20%的双轴拉伸聚酰胺膜、热水收缩率为2%~20%的双轴拉伸聚萘二甲酸乙二醇酯膜或热水收缩率为2%~20%的双轴拉伸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膜。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池壳体,其中,所述耐热性树脂拉伸膜的热水收缩率为2.5%~10%。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池壳体,其中,所述着色油墨层为黑色油墨层。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池壳体,其中,所述黑色油墨层含有炭黑、二胺、多元醇及固化剂。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池壳体,其中,所述包装材料还具有层叠在所述耐热性树脂拉伸膜层的外表面的亚光涂层。
13. 如权利要求1~12中任一项所述的电池壳体,其中,所述防结块剂是无机微粒,所述易粘接层中相对于树脂100质量份含有所述无机微粒0.1质量份~10质量份。”
复审请求人坚持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经合议组核实,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4年6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9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及摘要附图,2019年3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为基础,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所述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池壳体。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化学电池用包装材料10,在最外层配置有基底层材料11,在最内层配置有热粘合性树脂层15,而在其之间配置有金属箔层12;基底层材料11和金属箔层12通过粘接剂层13而粘合;基底层材料11由哑光清漆层11a、延伸聚酯薄膜11b、印刷层11c、粘接层11d、延伸尼龙薄膜11e构成;延伸聚酯薄膜11b使用具有可经受冲压加工的延展性的聚酯树脂,如聚萘二甲酸乙二醇酯等;热粘合性树脂层15使用聚丙烯等;印刷层11c所使用的油墨材料可以通过粘接剂、颜料或燃料等着色剂、以及向其中适当添加的各种添加剂而构成(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43段、第一实施方式及图1)。延伸聚酯薄膜11b即相当于作为外侧层的耐热性树脂拉伸膜层,热粘合性树脂层15相当于作为内侧层的热塑性树脂层,印刷层11c即为着色油墨层,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上述公开内容的区别在于:电池壳体是对包装材料进行拉深成型或鼓凸成型而形成的;使用热水收缩率为2%-20%的耐热性树脂拉伸膜;所述耐热性树脂拉伸膜的下面层叠含有防结块剂的易粘接层,所述易粘接层的下面层叠着色油墨层,所述耐热性树脂拉伸膜层与所述着色油墨层通过所述易粘接层而层叠一体化,所述易粘接层的形成量为0.01g/m2~0.5g/m2,所述金属箔层与所述着色油墨层通过第1粘接剂层而粘接一体化。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高包装材料的抗褶皱和抗剥离性。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首先,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所述包装材料为电化学电池包装材料,对电化学电池主体进行收容(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4段),可见,权利要求2也涉及一种电池壳体,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通过对包装材料进行拉深成型或鼓凸成型而形成电池壳体属于常规技术手段。
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池外壳用包装材料,包含作为外侧层的耐热性树脂拉伸薄膜2,作为内侧层的热塑性树脂未拉伸薄膜层3,和配设在这两种薄膜之间的铝箔层4,;其中作为外侧层的耐热性树脂拉伸薄膜2使用收缩率为2%-20%的耐热性树脂拉伸薄膜,当收缩率小于2%时,进行拉深成型、凸肚成型等成型时,包装材料产生断裂、裂纹,而收缩率大于20%时,进行拉深成型、凸肚成型等成型后,在耐热性树脂拉伸薄膜层与铝箔层之间产生剥离。优选使用收缩率为5-10%的耐热性树脂拉伸薄膜(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第7段)。可见,根据对比文件1,为减少包装材料在成型过程中及之后产生的断裂、剥离现象,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进一步采用收缩率(即热水收缩率)为2%-20%的耐热性树脂拉伸薄膜。
第三,根据对比文件2的记载可以看出,在设置了由油墨构成的印刷层的情况下,观察到了层间剥离或褶皱的发生(参见对比文件2第93-100段、表1)。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剥离或褶皱通常是由于层间粘接强度过低而引起的,而使用粘接剂是增加层间粘接强度的常规方式,例如对比文件2中,在粘接性较差的金属箔12、尼龙薄膜11e的表面就采用设置粘接层(粘接剂11d、13)的方式改善其粘接性能。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当发生层间剥离或褶皱现象时,采用易粘接层即粘接剂增加层间粘接强度是容易想到的,例如,使得耐热性树脂拉伸膜层与着色油墨层,金属箔层与着色油墨层通过粘接剂层而粘接一体化。此外,防结块剂是油墨材料的常规助剂(参见公知常识文献:《化工小产品实用技术(续)》,张文富主编,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1992年,具体参见第259页;《特种印刷技术》,楚高利主编,印刷工业出版社,2009年,具体参见第35页),为防止油墨结皮导致厚度不均匀,进一步在其接触的粘接剂中添加防结块剂也是显而易见的,至于易粘接层的形成量,是根据实际粘接效果容易经试验确定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对于权利要求2-7,其各项附加技术特征限定的易粘接层原料和配比均为本领域常规的粘合材料种类及配比,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8-9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4段-第3页第7段)进一步公开了:作为上述耐热性树脂拉伸薄膜层,使用收缩率为2~20%的双轴拉伸聚酰胺薄膜、收缩率为2~20%的双轴拉伸聚萘二甲酸乙二醇酯薄膜或收缩率为2~20%的双轴拉伸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薄膜;进一步,上述拉伸薄膜的收缩率为5~10%。可见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其各项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8-9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0,对比文件2(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43-51段及附图1)已经公开了:着色颜料可为碳黑,此外黑色油墨层的具体组成也属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着色效果需要选择主组分及添加剂并设定合适的配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10-11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12的任一项,对比文件2(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43-51段及附图1)已经公开了:包装材料的延伸聚酯薄膜11b之外还有哑光清漆层11a,哑光清漆材料是在烯烃类或醇酸树脂类合成树脂中添加了无机材料而成。根据哑光效果,选定无机粒子的粒径和含有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此外,防结块剂具体选择无机微粒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根据防结块剂发挥其功能的效果,经简单试验确定其合适的用量也是容易做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12-13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复审意见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包装材料通过同时满足:在所述耐热性树脂拉伸膜的下面层叠含有防结块剂的易粘接层、在所述易粘接层的下面层叠着色油墨层,使耐热性树脂拉伸膜层与所述着色油墨层通过所述易粘接层而层叠一体化;金属箔层与所述着色油墨层通过第1粘接剂层而粘接一体化;作为耐热性树脂拉伸膜,使用热水收缩率为2%-20%的耐热性树脂拉伸膜;从而实现了即使在拉深成型、鼓凸成型之后,也能获得本来欠缺的粘接性的耐热性树脂拉伸膜与着色油墨层之间的良好粘接,实现了成型后即使在高温多湿的苛刻环境下着色层也不会从树脂拉伸膜层剥离的技术效果。此外,通过满足所述易粘接层的形成量为0.01g/m2~0.5g/m2,能够在降低成本的同时实现耐热树脂拉伸膜层与油墨层的良好粘接。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热水收缩率2-20%的耐热性树脂拉伸薄膜这一特征,而且对比文件1明确指出,耐热性树脂拉伸薄膜的热水收缩率不在该范围之内时,层间发生褶皱和剥离现象,而耐热性树脂拉伸薄膜的热水收缩率在所述范围内时层间结合良好,因此对比文件1能够给予本领域技术人员以采用热水收缩率2-20%的耐热性树脂拉伸薄膜的技术启示。尽管在对比文件2中,设置印刷层的实施方式(比较例)层间结合效果劣于采用着色粘结剂的实施例,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意味着对比文件2实施例采用的方式是解决层间结合效果的唯一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剥离或褶皱通常是由于层间粘接强度过低而引起的,而使用粘接剂是增加层间粘接强度的常规方式,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当发生层间剥离或褶皱现象时,采用易粘接层即粘接剂增加层间粘接强度是容易想到的。例如对比文件2中,在粘接性较差的金属箔12、尼龙薄膜11e的表面就采用设置粘接层(粘接剂11d、13)的方式改善其粘接性能。此外,易粘接层的形成量是根据实际粘接效果容易经简单试验确定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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