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波状外形芯轴表面上压实未固化复合构件-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在波状外形芯轴表面上压实未固化复合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853
决定日:2019-06-24
委内编号:1F246282
优先权日:2013-04-19
申请(专利)号:201480022123.3
申请日:2014-03-24
复审请求人:波音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晓燕
合议组组长:靳艳英
参审员:王新力
国际分类号:B29C70/38,B29C3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虽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是如果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22123.3,名称为“在波状外形芯轴表面上压实未固化复合构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波音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3月24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4月19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7年11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1(US20130036922A1,公开日为2013年2月14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提交的修改,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33段;2015年10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2017年3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抵靠具有波状外形的芯轴表面压实未固化复合构件的方法,其包括:
将所述未固化复合构件连接到压实机;
使用所述压实机以对准所述未固化复合构件与所述芯轴表面的所述波状外形;
使用所述压实机以使所述未固化复合构件首先接触所述芯轴表面的所述波状外形的顶点;
从所述顶点向外地在所述芯轴表面的所述波状外形上成型所述未固化复合构件;
使用所述压实机以抵靠所述芯轴表面压实所述未固化复合构件;以及
固化所述芯轴表面和所述压实机之间的所述未固化复合构件;
其中成型所述未固化复合构件是通过将所述未固化复合构件区域成型到所述芯轴表面上而执行的;并且
所述区域成型包含当所述未固化复合构件被成型到所述芯轴表面上时维持所述未固化复合构件的末端和所述芯轴表面之间基本不变的关系。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
通过使所述未固化复合构件中的材料被压缩到所述压实机中的切口中,分布在所述成型期间在所述未固化复合构件中形成的任何褶皱。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未固化复合构件具有中性轴并且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
使用所述压实机以通过移动所述未固化复合构件的所述中性轴的位置而减少成型期间所述未固化复合构件产生的褶皱。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使所述未固化复合构件成型包含使用所述压实机以使所述未固化复合构件中形成扭曲。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使所述未固化复合构件成型是通过冲击成型执行的。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冲击成型包含通过使所述未固化复合构件中产生S形弯曲而减小与所述芯轴表面相邻的所述未固化复合构件中的局部压缩力。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未固化复合构件已经与所述芯轴表面的所述顶点首先接触之后,执行在所述波状外形上成型所述未固化复合构件。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成型是通过从所述顶点沿着所述未固化复合构件逐渐向外地将所述未固化复合构件成型到所述芯轴表面上而执行的。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
当所述未固化复合构件与所述芯轴表面的所述顶点首先接触时,所述未固化复合构件具有预选的方位姿态,以及
当所述未固化复合构件在所述芯轴表面的所述波状外形上成型时,所述未固化复合构件的外部部分的所述方位姿态被维持为基本平行于所述预选的方位姿态。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使所述未固化复合构件成型包含将所述未固化复合构件弯曲成逐渐减小的曲率半径。
11. 一种通过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压实的复合构件。”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本申请的方法中未固化复合构件首先接触芯轴表面的波状外形的顶点,从顶点向外地在芯轴表面的波状外形上成型未固化复合构件,区域成型包含当未固化复合构件被成型到芯轴表面上时维持未固化复合构件的末端和芯轴表面之间基本不变的关系;本申请的未固化复合构件是在位于芯轴表面和压实机之间时被固化的,对比文件1中是将压实机抽离复合构件后再固化。然而上述区别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进一步地,其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基于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通过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压实的复合构件,由于引用的方法不具备创造性,由该方法制造的产品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3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但没有对权利要求进行实质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未公开复合构件和芯轴之间的接触方式,也没有证据表明权利要求1限定的特征“使用所述压实机以使所述未固化复合构件首先接触所述芯轴表面的所述波状外形的顶点;从所述顶点向外地在所述芯轴表面的所述波状外形上成型所述未固化复合构件”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2)对于特征“固化所述芯轴表面和所述压实机之间的所述未固化复合构件”以及“所述区域成型包含当所述未固化复合构件被成型到所述芯轴表面上时维持所述未固化复合构件的末端和所述芯轴表面之间基本不变的关系”,对比文件1明确地记载了另一种不同的方式来完成该过程,即“未固化的复合构件在压实机被从复合构件抽离之后才被固化”,属于采用不同的技术方案来解决相似的技术问题。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未公开复合构件和芯轴之间的接触方式,也没有证据表明权利要求1限定的特征“使用所述压实机以使所述未固化复合构件首先接触所述芯轴表面的所述波状外形的顶点;从所述顶点向外地在所述芯轴表面的所述波状外形上成型所述未固化复合构件”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对于特征“固化所述芯轴表面和所述压实机之间的所述未固化复合构件”以及“所述区域成型包含当所述未固化复合构件被成型到所述芯轴表面上时维持所述未固化复合构件的末端和所述芯轴表面之间基本不变的关系”,对比文件1明确地记载了另一种不同的方式来完成该过程,即“未固化的复合构件在压实机被从复合构件抽离之后才被固化”,属于采用不同的技术方案来解决相似的技术问题;本申请采用在顶点成形方法可以控制纵梁的褶皱并且通过使用顶点成形方法和柔性压实机可实现材料褶皱的均匀分布。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书所针对的文本是: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提交的修改,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33段;2015年10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2018年3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虽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是如果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抵靠具有波状外形的芯轴表面压实未固化复合构件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使用压缩器形成、运输、放置和压缩复合加强件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1-56段,图1-29):包括:通过纵梁50被附着到压缩器30(即将未固化复合构件连接到压实机),压缩器30与纵梁50一起被提升离开凹模156,并且被用来将纵梁50运输到例如工具158的结构,其具有凹的工具表面159,凹的工具表面159在多于一个平面中弯曲并且基本上匹配纵梁50的外模线表面(即使用压实机以对准未固化复合构件与芯轴表面的波状外形);压缩器30被用来将纵梁50放置在工具158 的空腔160中,随着压缩器30和纵梁50安装在工具空腔160中,真空袋组件155被安装在压缩器30和纵梁50上方,并且在袋155中抽取真空,该真空袋组件155与压缩器30一起抵靠工具表面159压实纵梁50(即使用压实机以使未固化复合构件接触芯轴表面的波状外形,并使用压实机以抵靠芯轴表面压实复合构件;成型纵梁50是通过将纵梁50区域成型到工具158表面上而执行的);在压缩纵梁50之后,压缩器30抽离纵梁50,纵梁50可以然后被进一步加工,例如,纵梁50可以附连到蒙皮52并且在压热器中固化。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实际上公开了一种抵靠具有波状外形的芯轴表面压实未固化复合构件的方法。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未固化复合构件首先接触芯轴表面的波状外形的顶点,从顶点向外地在芯轴表面的波状外形上成型未固化复合构件;并且所述区域成型包含当所述未固化复合构件被成型到所述芯轴表面上时维持所述未固化复合构件的末端和所述芯轴表面之间基本不变的关系;固化所述芯轴表面和所述压实机之间的所述未固化复合构件。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小褶皱尺寸,且保证褶皱沿复合构件的长度方向大致均匀地分布。
对于上述区别,为了实现复合构件与芯轴的接触,可以使复合构件首先接触芯轴表面的波状外形的一端,向另一端成型,或者使复合构件首先接触芯轴表面的波状外形的顶点,从顶点向外端成型,上述方式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随着压缩器30和纵梁50安装在工具空腔160中,真空袋组件155被安装在压缩器30和纵梁50上方,并且在袋155中抽取真空,该真空袋组件155与压缩器30一起抵靠工具表面159压实纵梁50,由于工具表面具有波状外形,那么在压实过程中使纵梁首先接触工具的波状外形的顶点,从顶点向外地在芯轴表面的波状外形上成型未固化复合构件以及为了实现均匀的弯曲,使得所述区域成型包含当所述未固化复合构件被成型到所述芯轴表面上时维持所述未固化复合构件的末端和所述芯轴表面之间基本不变的关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所能获得的诸如使褶皱沿复合构件的长度方向大致均匀地分布等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此外,在固化工具表面抵靠并固化复合构件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例如,参见本领域技术书籍“复合材料原理及其应用”,第76页,B.C.霍斯金 等,科学出版社,1992年4月),热压罐成形方法是飞机工业中所用的大部分高质量层压板的制造方法,压力通过软模施加到开口阴模表面上,在这种方法中,把固态橡皮囊装在压机上,并对着阴模壁压贴铺层,若要使树脂有效地固化,需采用各种方法对开口阴模加热,加热的方法包括热空气鼓风机或烘箱等外部加热法和在模具中埋入电热元件或蒸汽导管等内部加热法,即固化芯轴表面和压实机之间的未固化复合构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采用的技术手段。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2和4,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32-33和50段,图1):压缩器30的帽部分38包括在其中的多个大体平行的狭缝40(即切口),狭缝40基本上延伸帽部分38的整个高度,并且将其分成允许压缩器30的帽部分38弯曲的单独的段41,狭缝40也允许空气被抽取到内部空间35中,产生在运输、放置和压缩过程期间将纵梁50保持在压缩器30上的真空吸力31,纵梁50到压缩器30 的该真空附着可以允许在纵梁压缩期间层板褶皱和聚集的更对称分布;压缩器30的段34包括柔性接头23,柔性接头23可以允许压缩器30沿其纵轴线47扭力扭转。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和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和5-10是权利要求1的直接或间接从属权利要求,其中对于权利要求3,根据对比文件1的图2-5可以确定,未固化复合构件必然包括中性轴,而由于未固化复合构件被弯曲时,容易发生褶皱,那么通过移动移动所述中性轴的位置减少成型期间未固化复合构件产生的褶皱是本领域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于权利要求5-6,通过冲击成型来使未固化复合构件成型是本领域常用的成型未固化复合构件的方式,而具体地为了减少褶皱使未固化复合构件中产生S形弯曲而缓解与芯轴表面相邻的未固化复合构件中的局部压缩力减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于权利要求7-10,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随着压缩器30和纵梁50安装在工具空腔160中,真空袋组件155被安装在压缩器30和纵梁50上方,并且在袋155中抽取真空,该真空袋组件155与压缩器30一起抵靠工具表面159压实纵梁50,由于工具表面具有波状外形,那么在压实过程中使纵梁首先接触工具的波状外形的顶点之后,执行成型未固化复合构件,以及从顶点向外地在芯轴表面的波状外形上成型未固化复合构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为了实现均匀的弯曲,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未固化复合构件与芯轴表面顶点首先接触时,使未固化复合构件具有预选的方位姿态,且当未固化复合构件在芯轴表面的波状外形上成型时,使未固化复合构件的外部部分的设置为基本平行于预选的方位姿态,维持未固化复合构件的末端和芯轴表面之间基本不变的关系,以及将未固化复合构件弯曲呈逐渐减小的曲率半径。综上,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和5-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通过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压实的复合构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运输、放置和压缩复合加强件的方法,同时公开了一种复合加强件(即复合构件),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在引用的方法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由该方法制造的产品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首先,参见前述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为了实现复合构件与芯轴的接触,可以使复合构件首先接触芯轴表面的波状外形的一端,向另一端成型,或者使复合构件首先接触芯轴表面的波状外形的顶点,从顶点向外端成型,上述方式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压缩器在抵靠的过程中,具有一定柔性的压缩器和纵梁一起随着工具158表面波状轮廓而变形,则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复合构件先接触到工具波状外形的顶点,然后从顶点向两端沿波状轮廓而变形,以及为了实现均匀的弯曲,使得所述区域成型包含当所述未固化复合构件被成型到所述芯轴表面上时维持所述未固化复合构件的末端和所述芯轴表面之间基本不变的关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所能获得的诸如使褶皱沿复合构件的长度方向大致均匀地分布等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其次,在固化工具表面抵靠并固化复合构件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例如,参见本领域技术书籍“复合材料原理及其应用”,第76页,B.C.霍斯金 等,科学出版社,1992年4月),热压罐成形方法是飞机工业中所用的大部分高质量层压板的制造方法,压力通过软模施加到开口阴模表面上,在这种方法中,把固态橡皮囊装在压机上,并对着阴模壁压贴铺层,若要使树脂有效地固化,需采用各种方法对开口阴模加热,加热的方法包括热空气鼓风机或烘箱等外部加热法和在模具中埋入电热元件或蒸汽导管等内部加热法,即固化芯轴表面和压实机之间的未固化复合构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采用的技术手段,其所能获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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