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井下冲压部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829
决定日:2019-06-24
委内编号:1F245632
优先权日:2010-11-26
申请(专利)号:201180056675.2
申请日:2011-11-25
复审请求人:韦尔泰克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隋子玉
合议组组长:严律
参审员:陈刚
国际分类号:E21B29/08(2006.01);E21B34/06(2006.01);E21B23/14(2006.01);E21B43/11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现有技术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该区别技术特征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结合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180056675.2,名称为“井下冲压部件”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韦尔泰克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1年11月25日,优先权日为2010年11月2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3年05月24日,中国国家阶段公开日为2013年07月3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0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6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3年05月24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93段(即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9幅(即第1-5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4:US2526695A,公开日为1950年10月2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插入套管(3)的壁(2)中的井下阀(1),所述井下阀包括:
-壳体(4),该壳体具有第一端(5)和第二端(6)以及内表面(7)和外表面(8),
其中,所述壳体的所述第一端包括至少一个切割边缘(9),所述至少一个切割边缘至少形成用于在所述套管中冲压出开口的前尖端(32)或前缘部(33),所述壳体的外表面适合借助于摩擦固定在所述套管的壁中;
所述壳体构造成使得所述壳体的第二端与所述套管的内表面对齐,从而当所述井下阀布置在所述开口内时,所述壳体不会延伸到所述套管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井下阀,其特征在于,所述切割边缘设置为所述外表面的延伸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井下阀,其特征在于,所述切割边缘从所述内表面延伸到所述外表面。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井下阀,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的横截面具有圆周,所述切割边缘部分地或者全部地围绕所述圆周延伸。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井下阀,其特征在于,所述井下阀是流入控制阀、气举阀、节流阀或者压力控制阀。
6. 一种用于插入套管(3)的壁(2)中的井下冲压件(1,100),所述井下冲压件包括:
-体部(104),该体部具有第一端(5,105)和第二端(6,106)以及形成所述体部的内表面(7,107)的通孔和所述体部的外表面(8,108),所述体部的外表面适合借助于摩擦固定在所述套管的壁中,
其中,所述第一端包括至少一个切割边缘(9,109),所述切割边缘至少形成用于在所述套管中冲压出开口的前尖端(32,114)或前缘部(33,115),其中在所述通孔中设置有传感器、发射器、接收器或者通信设备;
所述体部构造成使得所述体部的第二端与所述套管的内表面对齐,从 而当所述井下冲压件布置在所述开口内时,所述体部不会延伸到所述套管内。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井下冲压件,其特征在于,所述传感器是温度传感器、压力传感器、电阻率传感器、电磁传感器、声学传感器、电容传感器或者密度传感器。
8. 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井下冲压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切割边缘设置为所述外表面的延伸部。
9. 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井下冲压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切割边缘从所述内表面延伸到所述外表面。
10. 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井下冲压件,其特征在于,所述体部的横截面具有圆周,所述切割边缘部分地或者全部地围绕所述圆周延伸。
11. 一种井下工具(100),所述井下工具用于将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井下阀或者根据权利要求6至10中的任一项所述的井下冲压件插入到套管的壁中,所述井下工具包括:
-至少一个井下阀,以及
-移动装置(12),所述移动装置用于移动所述井下阀以使所述井下阀刺穿所述套管的壁。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井下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装置(12)包括活塞(13),所述活塞冲压所述井下阀以使所述井下阀穿过所述套管。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井下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装置(12)旋拧所述井下阀以使所述井下阀穿过所述套管。
14.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井下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装置(12)转动所述井下阀,从而使所述井下阀本身钻穿所述套管。
15. 根据权利要求11至14中的任一项所述的井下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井下工具还包括存储架(20),所述存储架包括若干个待插入到所述套管的壁中的井下阀。
16. 根据权利要求11至14中的任一项所述的井下工具,其特征在于, 所述井下工具还包括止挡装置,所述止挡装置用于控制所述移动装置(12),从而使所述井下阀刺穿所述套管的壁,并且所述壳体的所述第二端的第二端面(38)与所述套管的壁的内表面(39)对齐。
17. 一种井下系统,所述井下系统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1-16中的任一项所述的井下工具和用于在所述套管中向前移动所述井下工具的驱动单元(22)。
18. 一种井下方法,所述方法用于将井下单元插入井下的套管中,所述井下单元为根据权利要求6-10中的任一项所述的井下冲压件或者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井下阀,所述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将所述井下单元设置在所述套管中的预定位置外部,
-借助于所述井下单元的切割边缘在所述套管中冲压出孔,
-将所述井下单元保留在所述套管中。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井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如下步骤:将第二井下单元设置在所述预定位置处,以及将所述第二井下单元推入所述孔中并替代前一井下单元。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井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井下单元与前一井下单元相比具有较大的外径。”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包含技术特征“所述至少一个切割边缘至少形成用于在所述套管中冲压出开口的前尖端”的技术方案1与对比文件4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是井下阀;所述壳体构造成使得所述壳体的第二端与所述套管的内表面对齐,从而当所述井下阀布置在所述开口内时,所述壳体不会延伸到所述套管内。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包含技术特征“所述至少一个切割边缘至少形成用于在所述套管中冲压出开口的前缘部”的并列技术方案2与对比文件4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是井下阀;所述至少一个切割边缘至少形成用于在所述套管中冲压出开口的前缘部;所述壳体构造成使得所述壳体的第二端与所述套管的内表面对齐,从而当所述井下阀布置在所述开口内时,所述壳体不会延伸到所述套管内。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6包含技术特征“所述至少一个切割边缘至少形成用于在所述套管中冲压出开口的前尖端”的技术方案1与对比文件4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在所述通孔中设置有传感器、发射器、接收器或者通信设备;所述体部构造成使得所述体部的第二端与所述套管的内表面对齐,从而当所述井下冲压件布置在所述开口内时,所述体部不会延伸到所述套管内。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6包含技术特征“所述至少一个切割边缘至少形成用于在所述套管中冲压出开口的前缘部”的并列技术方案2与对比文件4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所述切割边缘至少形成用于在所述套管中冲压出开口的前缘部;在所述通孔中设置有传感器、发射器、接收器或者通信设备;所述体部构造成使得所述体部的第二端与所述套管的内表面对齐,从而当所述井下冲压件布置在所述开口内时,所述体部不会延伸到所述套管内。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7-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7-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相应地,独立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将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井下阀或者根据权利要求6至10中的任一项所述的井下冲压件插入到套管的壁中井下工具,独立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一种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1-16中的任一项所述的井下工具的井下系统,独立权利要求18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将井下单元插入井下套管的井下方法,该井下单元为根据权利要求6-10中的任一项所述的井下冲压件或者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井下阀。这些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也都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2-16,19-2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2-16,19-20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4未公开“所述阀的第二端与套管的内表面对齐,使得所述阀不会延伸入套管内,从而减小了套管的直径”,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想到更改冲压件150和阀头155,使得当布置在所述开口中时,冲压件的第二端与套管的内表面对齐,因为肩部158在开口周围接合套管11的内表面,以防止冲压件150移出套管11并进入套管11和井眼之间的空间,因此,肩部158在对比文件4中的设置是很重要的。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虽然对比文件4中的肩部158对冲压件150有一定的固定作用,但是对比文件4还设置了后部设有齿159对冲压件150进行固定,只要合理的设置齿159与套管11的连接强度,就能保证冲压件150能够很好的固定于套管中,在此基础上,在考虑到如何避免冲压件占用套管内腔的空间而减小套管的内径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想到将冲压件的结构加以改进,进而将肩部158去掉,并使得冲压件150的前端(即第二端)与套管11的内表面对齐;而即使仍保留肩部158,也可以选择将肩部158设置在套管中的位置加以设置(参照附图10b,即肩部158固定在套管11中的位置进一步地向左设置),进而使得冲压件150与套管11的内表面平齐。因此,对比文件4虽未公开所述阀的第二端与套管的内表面对齐,使得所述阀不会延伸入套管内,从而避免减小套管的直径”,但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改进。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1 月18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壳体构造成使得壳体的第二端与套管的内表面对齐,从而当井下阀布置在开口内时,壳体不会延伸到套管内。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4的另外一个实施例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通孔中设置有传感器、发射器、接收器或者通信设备;(2)体部构造成使得体部的第二端与套管的内表面对齐,从而当井下冲压件布置在开口内时,体部不会延伸到套管内。然而,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已经被对比文件4的另外一个实施例公开。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7-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7-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相应地,独立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将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井下阀或者根据权利要求6至10中的任一项所述的井下冲压件插入到套管的壁中井下工具,独立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一种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1-16中的任一项所述的井下工具的井下系统,独立权利要求18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将井下单元插入井下套管的井下方法,该井下单元为根据权利要求6-10中的任一项所述的井下冲压件或者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井下阀。这些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也都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2-16,19-2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2-16,19-20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3 月01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之处主要在于: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加入特征“所述井下阀包括阀装置,所述阀装置提供阀功能且限制沿所述井下阀的轴向从入口到出口的自由流动”和在独立权利要求6中加入特征“在所述体部(104)内部,所述井下冲压件(101)包括阀(111),所述阀(111)限制沿该井下冲压件(101)的轴向从入口到出口的自由流动”。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在对比文件4中,在密封材料已被引入壳体外部的空间之后,冲压件仅仅是用来堵塞穿孔,使得在套筒和外部空间之间没有流体连通,因此对比文件4中的冲压件并不能认为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井下阀,因为堵塞穿孔的冲压件不能起到阀的功能,对比文件4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井下阀包括阀装置,所述阀装置提供阀功能且限制沿所述井下阀的轴向从入口到出口的自由流动”,因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相应地,独立权利要求6,11,17,18也具备创造性,它们的从属权利要求2-5,7-10,12-16,19-20也都具备创造性。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插入套管(3)的壁(2)中的井下阀(1),所述井下阀包括:
-壳体(4),该壳体具有第一端(5)和第二端(6)以及内表面(7)和外表面(8),
其中,所述壳体的所述第一端包括至少一个切割边缘(9),所述至少一个切割边缘至少形成用于在所述套管中冲压出开口的前尖端(32)或前缘部(33),所述壳体的外表面适合借助于摩擦固定在所述套管的壁中;
所述壳体构造成使得所述壳体的第二端与所述套管的内表面对齐,从而当所述井下阀布置在所述开口内时,所述壳体不会延伸到所述套管内;
所述井下阀包括阀装置,所述阀装置提供阀功能且限制沿所述井下阀的轴向从入口到出口的自由流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井下阀,其特征在于,所述切割边缘设置为所述外表面的延伸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井下阀,其特征在于,所述切割边缘从所述内表面延伸到所述外表面。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井下阀,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的横截面具有圆周,所述切割边缘部分地或者全部地围绕所述圆周延伸。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井下阀,其特征在于,所述井下阀是流入控制阀、气举阀、节流阀或者压力控制阀。
6. 一种用于插入套管(3)的壁(2)中的井下冲压件(1,100),所述井下冲压件包括:
-体部(104),该体部具有第一端(5,105)和第二端(6,106)以及形成所述体部的内表面(7,107)的通孔和所述体部的外表面(8,108),所述体部的外表面适合借助于摩擦固定在所述套管的壁中,
其中,所述第一端包括至少一个切割边缘(9,109),所述切割边缘至少形成用于在所述套管中冲压出开口的前尖端(32,114)或前缘部(33, 115),其中在所述通孔中设置有传感器、发射器、接收器或者通信设备;
所述体部构造成使得所述体部的第二端与所述套管的内表面对齐,从而当所述井下冲压件布置在所述开口内时,所述体部不会延伸到所述套管内,
在所述体部(104)内部,所述井下冲压件(101)包括阀(111),所述阀(111)限制沿该井下冲压件(101)的轴向从入口到出口的自由流动。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井下冲压件,其特征在于,所述传感器是温度传感器、压力传感器、电阻率传感器、电磁传感器、声学传感器、电容传感器或者密度传感器。
8. 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井下冲压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切割边缘设置为所述外表面的延伸部。
9. 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井下冲压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切割边缘从所述内表面延伸到所述外表面。
10. 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井下冲压件,其特征在于,所述体部的横截面具有圆周,所述切割边缘部分地或者全部地围绕所述圆周延伸。
11. 一种井下工具(100),所述井下工具用于将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井下阀或者根据权利要求6至10中的任一项所述的井下冲压件插入到套管的壁中,所述井下工具包括:
-至少一个井下阀,以及
-移动装置(12),所述移动装置用于移动所述井下阀以使所述井下阀刺穿所述套管的壁。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井下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装置(12)包括活塞(13),所述活塞冲压所述井下阀以使所述井下阀穿过所述套管。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井下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装置(12)旋拧所述井下阀以使所述井下阀穿过所述套管。
14.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井下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装置(12)转动所述井下阀,从而使所述井下阀本身钻穿所述套管。
15. 根据权利要求11至14中的任一项所述的井下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井下工具还包括存储架(20),所述存储架包括若干个待插入到所述套管的壁中的井下阀。
16. 根据权利要求11至14中的任一项所述的井下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井下工具还包括止挡装置,所述止挡装置用于控制所述移动装置(12),从而使所述井下阀刺穿所述套管的壁,并且所述壳体的所述第二端的第二端面(38)与所述套管的壁的内表面(39)对齐。
17. 一种井下系统,所述井下系统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1-16中的任一项所述的井下工具和用于在所述套管中向前移动所述井下工具的驱动单元(22)。
18. 一种井下方法,所述方法用于将井下单元插入井下的套管中,所述井下单元为根据权利要求6-10中的任一项所述的井下冲压件或者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井下阀,所述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将所述井下单元设置在所述套管中的预定位置外部,
-借助于所述井下单元的切割边缘在所述套管中冲压出孔,
-将所述井下单元保留在所述套管中。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井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如下步骤:将第二井下单元设置在所述预定位置处,以及将所述第二井下单元推入所述孔中并替代前一井下单元。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井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井下单元与前一井下单元相比具有较大的外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1日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3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3年05月24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插入套管的壁中的井下阀。
经审查,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井下调节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43行-第3栏36行、第7栏第5-22行、附图1,10,10a,10b):井眼10包括直径比其略小的套管11 ,二者之间形成环空12,套管11内邻近地层13处设置一装置,该装置用于在套管上开口并向环空注入密封材料;该装置包括由钢或其他材料制成的主体14,主体14圆周上具有多个射孔注入装置,如图10,10a和10b示出的实施例,射孔注入装置151借助于凸缘152承载井下冲压件150,冲压件150和射孔注入装置151包括适于水泥通过的中心通道153。阀头155通过螺母156附接到射孔注入装置151。冲压件150在套管11中穿孔并且前面通过肩部158保持,后面通过齿159保持。水泥通过通道153流出,在射孔注入装置的返回冲程中,阀头155留在冲压件150内,而杆154在其弱点处断开;从上面的描述以及图10b所示,可以毫无疑义地看出:对比文件4实际上公开了壳体,壳体具有第一端和第二端以及内表面和外表面,壳体的第一端包括用于在套管中冲压出开口的切割边缘,切割边缘至少形成用于在套管中冲压出开口的前尖端或前缘部并且壳体的外表面适于借助于摩擦固定在所述套管的壁中。
由此可知,该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在于:(1)壳体构造成使得壳体的第二端与套管的内表面对齐,从而当井下阀布置在开口内时,壳体不会延伸到套管内;(2)插入套管壁中的井下阀包括阀装置,所述阀装置提供阀功能且限制沿所述井下阀的轴向从入口到出口的自由流动。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4没有动机采用上述区别特征(2)的技术手段对井下冲压件的结构和功能进行改进,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首先,对比文件4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套管上射孔,将密封材料通过套管注入到井眼和套管之间的环空,并且在注入完成以后实现对射孔的封堵;而本申请的井下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生产期间,如何改变油流体进入套管的开口,由此可见,对比文件4中的井下冲压件与本申请的插入套管壁中的井下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不同的,对比文件4是如何实现固井,本申请是如何实现生产。其次,对比文件4为了解决其技术问题,其公开的井下冲压件150在套管中穿孔后,密封材料通过通道153流入环空,在返回冲程中,阀头155则留在冲压件150内,杆154在弱点处断开,即冲压件和留置的阀头共同实现了对射的孔的封堵,使得套管和环空之间没有流体连通;而本申请的井下阀插入套管后,为了使得井下流体进入套管内,其提供阀功能且限制流体沿井下阀的轴向从入口到出口的自由流动,由此可见,对比文件4中的井下冲压件在结构和功能上与本申请中的井下阀是不同的,对比文件4中的井下冲压件并不具备本申请的井下阀的功能。因此对比文件4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也没有给出改变流体进入套管开口而设置插入套管壁的井下阀的技术启示。
目前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而且本申请中通过提供插入套管壁的井下阀,该井下阀包括阀装置,阀装置提供阀功能且限制沿井下阀的轴向从入口到出口的自由流动,可以实现井下流体在生产期间的自由流动。因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给本申请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6
独立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插入套管的壁中的井下冲压件。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4为独立权利要求6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且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也包括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基于与独立权利要求1中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4也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故其从属权利要求2-5、7-10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4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1、18
独立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将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井下阀或者根据权利要求6至10中的任一项所述的井下冲压件插入到套管的壁中井下工具,独立权利要求18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将井下单元插入井下套管的井下方法,该井下单元为根据权利要求6-10中的任一项所述的井下冲压件或者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井下阀。因此,在权利要求1-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井下阀、权利要求6-10中的任一项所述的井下冲压件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1、1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1、18具备创造性,故其从属权利要求12-16、19-20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6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7
独立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一种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1-16中的任一项所述的井下工具的井下系统,因此,在权利要求11-16中的井下工具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本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 年11 月14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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