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健康功能状态评估模型-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人体健康功能状态评估模型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813
决定日:2019-06-24
委内编号:1F25959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227559.8
申请日:2014-05-23
复审请求人:陈立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学元
合议组组长:朱世菡
参审员:吴广平
国际分类号:G06F19/00;A61B1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227559.8,名称为“人体健康功能状态评估模型”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陈立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5月23日,公开日为2014年12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引用了一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577686A,公开日为2014年02月12日。
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评估模型还包括脑认知功能、中医症素辨识、心理功能模块,其中,脑认知功能:采用简易精神状态量表MMSE、蒙特利尔认知评估量表MoCA和韦氏成人智力量表对大脑的综合认知功能进行评估;中医症素辨识:包括病史询问、四诊结果和中医症素三大方面的内容;中医证素包括:病位症素和病性症素;社会适应功能:采用日常生活活动量表ADL、社会适应或再适应量表、疲劳评定量表FAI、生活事件量表LES对人的社会适应功能进行评估。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进一步完善健康评价系统的功能。对于上述区别特征,脑功能认知、心理功能、社会适应能力均都能体现人体健康与否,且中医辨识是判断人体是否健康的重要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完善健康评价系统的功能,增加对一些健康功能的评价,如增加对脑认知功能、心理功能、社会适应功能的健康状态评价,以及利用中医症素辨识的手段对健康功能状态的评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蒙特利尔认知评估量表(MoCA)、临床痴呆评定(CDR)、总体衰退量表(GDS)、韦氏记忆、简易精神状态量表(MMSE)、画钟测验(CDT)、认知能力筛查量表(CASI)等均是本领域中常用于评估认知障碍的量表,而社会适应能力包含多个方面的能力,众多的心理测试量表均能评估社会适应能力,如日常生活活动量表、社会适应或再适应量表、疲劳评定量表、生活事件量表、人际信任量表、容纳他人量表等,因此选取评估量表来对脑认知功能和社会适应功能进行评估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中医证素辨识是用“四诊”(望、闻、问、切)来辅助进行诊断,采用证素辩证的方法确定疾病的位置以及病性,这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9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2-B、3、5-A-9;2018年01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说明书第1-70段、说明书附图图1、2-A、4。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人体健康功能状态评估模型,包括:
(1)脑认知功能、代谢功能、中医症素辨识、心理功能、社会适应功能、心肺功能、运动功能7大模块及对应的指标体系;
其中,脑认知功能:采用简易精神状态量表MMSE、蒙特利尔认知评估量表MoCA和韦氏成人智力量表对大脑的综合认知功能进行评估;
中医症素辨识:包括病史询问、四诊结果和中医症素三大方面的内容;中医证素包括:病位症素和病性症素;
社会适应功能:采用日常生活活动量表ADL、社会适应或再适应量表、疲劳评定量表FAI、生活事件量表LES对人的社会适应功能进行评估;
(2)各单项测试方法的筛选和修正;
(3)各指标、各单项、各模块评价标准和算法的确定;
(4)人体健康功能能力整体评分算法和评价标准的建立;
(5)人体健康功能能力综合评估报告以及7个模块的单张报告设计;
(6)基于以上内容、算法、报告的自动化软件评估平台。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型,其特征在于,构建了由脑认知功能、代谢功能、中医症素辨识、心理功能、社会适应功能、心肺功能、运动功能7大模块构成的人体健康功能状态评估模型。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型,其特征在于,在应用层面上,首次将中医症素辨识进行量化处理,并从中医的整体层面上,去评价人体的健康功能状态。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型,其特征在于,首次从生理、心理和社会适应三大方面,去综合评价人体的健康功能状态。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型,其特征在于,评价标准的数据来源,均来自于中国人群的数据,标准的制定,均根据不同性别、不同年龄段进行分化处理,确保评价的科学准确。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型,其特征在于,针对人体健康功能状态整体以及7大模块,分别设计有对应的综合评估报告,比以往的报告内容更加详实、科学性更高。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型,其特征在于,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开发出软件化的自动评估系统,极大的提高了评估效率。”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科学、客观的评估人体健康的模型”,通过添加脑认知功能、中医症素辨识、心理功能和社会适应功能模块,重新形成包括7大模块及对应的指标体系的评估框架,使得评估身心一体,使得人体健康评价系统内容更丰富、评价更科学、结果更科学。本申请将众多影响人体健康的因素进行筛选组合,构建评价模型中确定采用哪些评价因素进行组合形成模型,经过无数次筛选并综合分析才得到7大模块的组合评价系统,从多个方面研究,付出创造性劳动。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人体健康功能状态评估模型,包括:
(1)构建7大模块及对应的指标体系;
(2)各单项测试方法的筛选和修正;
(3)各指标、各单项、各模块评价标准和算法的确定;
(4)人体健康功能能力整体评分算法和评价标准的建立;
(5)人体健康功能能力综合评估报告以及7个模块的单张报告设计;
(6)基于以上内容、算法、报告的自动化软件评估平台;
其中7大模块及对应的指标体系包括:
脑认知功能模块,对智力、记忆力、注意力、定向力、计算力、视空间、执行功能、语言能力、抽象思维等大脑的综合认知功能进行评估;
代谢功能模块,分身体成分、骨密度、能量平衡、生化指标4大类项目,其中骨密度包括左髋关节、右髋关节、腰椎3个部位的骨密度,能量平衡包含能量摄入和能量消耗2个方面,生化指标包括空腹血糖、餐后血糖、糖化血红蛋白、血脂、血钙、血尿酸、血压;
中医症素辨识模块,包括病史询问、四诊结果和中医症素三大方面的数据,中医症素包括病位症素和病性症素;
心理功能模块,使用抑郁自评量表(SDS)对抑郁的主观感受进行评估;使用焦虑自评量表(SAS)对焦虑的主观感受进行评估;使用压力知觉量表对心理压力进行评估;
社会适应功能模块,采用ADL量表、社会适应&再适应量表、疲劳评定量表FAI、生活事件量表LES等,对人体日常生活能力(ADL)、社会适应功能、疲劳、家庭生活、工作学习、社交等社会适应功能进行评估;
心肺功能模块,心肺功能包括心脏功能、肺功能、运动心电;
运动功能模块,包含心肺耐力、肌肉力量、平衡能力、柔韧性、速度素质、反应能力6项测试,其中肌肉力量包括三角肌中部和冈上肌、髋肌和腰大肌、股四头肌的肌肉力量,柔韧性包括脊柱柔韧性、髋关节及下肢的柔韧性;
其中,所述各单项测试方法的筛选和修正中通过测评设备或测评表进行数据采集后录入,脑认知功能采用简易精神状态量表MMSE、蒙特利尔认知评估量表MoCA和韦氏成人智力量表;生化指标均采用常规方法测评;身体成分数据采集采用生物电阻抗原理的身体体成分仪;血脂通过抽取清晨空腹静脉血进行数据测量;脂肪肝则通过超声诊断,骨密度采用双能X射线骨密度床机,能量平衡使用手机软件通过饮食记录来汇总一天摄入的能量;使用三维加速度原理的运动能耗监测仪来监测一天的运动量和能量消耗,心理功能使用抑郁自评量表(SDS)对抑郁的主观感受进行评估、使用焦虑自评量表(SAS)对焦虑的主观感受进行评估、使用压力知觉量表对心理压力进行评估;社会适应功能采用ADL量表、社会适应&再适应量表、疲劳评定量表FAI、生活事件量表LES,心肺功能采用心脏彩超、肺功能仪、运动心电测试仪专业设备。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型,其特征在于,所述构建7大模块及对应的指标体系中应用中医症素辨识进行量化处理,并从中医的整体层面上,去评价人体的健康功能状态。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型,其特征在于,所述评价标准的数据来源,均来自于中国人群的数据,所述标准的制定,均根据不同性别、不同年龄段进行分化处理,确保评价的科学准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人体健康评估模型,公开了代谢功能、运动功能、心肺功能3个模块,而由于健康是指一个人在身体、精神和社会等方面处于良好的状态,健康状态的评估除了身体健康,还包括心理、脑认知、社会适应等多方面的评估,同时也可利用中医的手段进行评估,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参见:1、“1990年重新将“健康”定义为个体在躯体、心理、社会适应和道德四个方面都处于完满状态”——“老年期心理健康”,邹沧萍 等,《老龄社会与和谐社会》,第403-412页,2012年09月30日;2、“基于中医理论对健康和疾病观的基本认识,当人体内的阴阳出现轻度失衡,出现了相应的症状,产生了人体自身或人体与社会、环境相处的不协调而尚未达到西医疾病诊断的标准,就出现了现在所谓的“亚健康”状态”——“亚健康的诊断与评估”,《实用中医诊断学》,第401-404页,2013年01月31日),在对比文件1和上述公知常识的基础上,为了完善健康评价系统的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评估功能上增加一些与健康相关的评估功能,如脑认知功能、中医症素辨识、心理功能、社会适应等功能,从而从身体、心理等多方面评估人体的健康状况,其是显而易见的。(2)对于权利要求中新增加的特征,其内容概括为各大功能模块的指标及指标数据的获取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中部分特征,具体为:“形态:包含身体成分、骨密度;代谢:包含能量代谢、血脂代谢、糖代谢等(相当于公开了代谢功能模块,分身体成分、骨密度、能量平衡、生化指标4大类项目,能量平衡包括能量摄入和能量消耗,生化指标包括血糖、血脂);心肺:包含心脏功能、肺功能(相当于公开了心脏功能包括心脏功能、肺功能);肌肉:包含肌肉力量,运动:包含速度、平衡(相当于公开了运动功能模块包含肌肉力量、平衡能力、速度素质);2 各单项测试技术和方法确定 (1)体成分:在本系统中,采用生物电阻抗原理进行测试的体成分仪,(5)肺功能:肺功能仪(相当于公开了身体成分数据采集采用生物电阻抗原理的身体体成分仪,心肺功能采用肺功能仪)”,而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的特征,诸如:脂肪肝通过超声诊断,脑认知功能采用哪些量表测评等,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所评定的认知领域包括:注意力、执行功能、记忆力、语言功能、视结构技能、抽象思维、计算和定向力”、“表7-3常用神经心理测验量表分类”——“老年性痴呆的诊断及有关量表”,冯荣芳 等,《老年性痴呆诊疗学》,第123-142页,2010年08月31日)。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评估模型还包括脑认知功能模块、中医症素辨识模块、心理功能模块、社会适应功能模块;2)脑认知功能模块对智力、记忆力、注意力、定向力、计算力、视空间、执行功能、语言能力、抽象思维等大脑的综合认知功能进行评估,脑认知功能采用简易精神状态量表MMSE、蒙特利尔认知评估量表MoCA和韦氏成人智力量表;代谢功能包括能量平衡的大类项目;生化指标包括空腹血糖、餐后血糖、糖化血红蛋白、血钙、血尿酸;骨密度包括左髋关节、右髋关节、腰椎3个部位的骨密度,能量平衡包含能量摄入和能量消耗2个方面,中医症素辨识模块包括病史询问、四诊结果和中医症素三大方面的数据,中医症素包括病位症素和病性症素;心理功能模块使用抑郁自评量表(SDS)对抑郁的主观感受进行评估,使用焦虑自评量表(SAS)对焦虑的主观感受进行评估,使用压力知觉量表对心理压力进行评估;社会适应功能模块采用社会适应&再适应量表、疲劳评定量表FAI、生活事件量表LES评估,包括对疲劳的评估;肌肉力量包括三角肌中部和冈上肌、髋肌和腰大肌、股四头肌的肌肉力量,柔韧性包括脊柱柔韧性、髋关节及下肢的柔韧性;血脂通过抽取清晨空腹静脉血进行数据测量;脂肪肝则通过超声诊断,能量平衡使用手机软件通过饮食记录来汇总一天摄入的能量;使用三维加速度原理的运动能耗监测仪来监测一天的运动量和能量消耗;心肺功能采用心脏彩超。基于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更全面、科学和准确地评价健康功能状态,以及如何实现各个功能模块。关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段公开如下特征:健康不仅是四肢健全、没有疾病和不虚弱,健康是一种在身体、精神、行为和道德意识上适应人类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娱乐和休闲的“身心合一”的完美状态。具有良好的体适能是身体健康的最重要标志之一。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健康也可以包括心理和社会适应方面,同时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脑认知水平和中医症素辨识也是个体健康评估的重要方面,因此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为了能够更为全面、科学和准确地评价健康功能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心理和社会适应能力以及脑认知和中医症素辨识也增加到评价模型中,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关于区别特征2),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确定身心评估要素之后,根据相关的要素,例如脑认知功能模块、心理功能模块、社会适应功能模块采用量表评估,选择测试指标和设备来对代谢功能、心肺功能、生化指标、骨密度、能量平衡、肌肉力量、柔韧性、血脂进行测量、测试和诊断,中医症素辨识模块包括具体症素数据,属于本领域中进行身心测评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在评估人体健康时,考虑的因素越多,评价就越全面、科学、准确;而使用脑认知和中医症素辨识评价人体健康状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参见:1、《老龄社会与和谐社会》,邹沧萍 等主编,中国人口出版社,2013年03月,第403-412页:“世界卫生组织1990年将“健康”定义为个体在躯体、心理、社会适应和道德四个方面都处于完满状态”(第403页);“老年痴呆表现为记忆力、计算力、注意力、语言功能等的丧失,测验有简易智力状态检查表(MMSE)、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量表(ADL)等”(第406-407页)。2、《实用中医诊断学》,郭振球 主编,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13年01月,第402-403页:“中医学认为健康是人与自然及社会之间的一种动态平衡;健康意味着形体、精神心理与环境适应的完好状态。基于中医理论对健康和疾病观的基本认识,当人体内的阴阳出现轻度失衡,出现了相应的症状,产生了人体自身或人体与社会、环境相处的不协调而尚未达到西医疾病诊断的标准,就出现了现在所谓的“亚健康”状态”。上述参考书也都印证了选择认知功能、中医症素辨识、心理功能、社会适应功能进行人体健康功能状态评估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这些方面进行考虑和综合评价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将脑认知功能和中医证素辨识添加到评估模型中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持不同意见。权利要求1实现对中国人群健康功能状态更加全面、精准的整体评估,更有利于提高人体的总和健康水平。脑认知功能和中医证素辨识未在对比文件1中提及,作为公知技术常识给出的教导是:只有针对脑认知功能障碍的人才有必要进行单一的脑认知功能评估测定;中医证素辨识主要针对已病、欲病者进行证素辨识,且大多限于单一评价体系,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中医证素辨识纳入人体健康功能状态模型不是显而易见的。并且权利要求1采用简易精神状态量表和蒙特利尔认知评估量表进行评估,脑认知功能评估适用于大众人群;现有的WHO健康定义纯西医,将中医证素辨识这一中医健康评价手段纳入人体健康评价体系以构建完善的中西医结合健康评估模型是明显的创新和进步。脑认知功能模块和中医证素辨识模块与其余六个模块有机地融为一体,形成人体健康功能状态缺一不可的评估模块,丰富和完整了对于人体健康的评估,效果显著。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相同,均为:2015年09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2-B、3、5-A-9,说明书摘要;2018年01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0段、说明书附图图1、2-A、4;2018年08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3577686A,公开日为2014年02月12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人体健康功能状态评估模型,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中国人群健康体适能评价模型(相当于一种人体健康功能状态评估模型),并且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权利要求1-8、说明书第[0003]-[0061]段,图1-7):
一种适用于中国人群的健康体适能的评价体系,包括:(1)形态、心肺、肌肉、运动、代谢五大模块及其对应的指标体系(相当于构建模块及对应的指标体系;人体健康功能状态评估模型包括代谢功能模块、心肺功能模块、运动功能模块);(2)每个单项测试设备和方法的筛选确定和修正(相当于各单项测试方法的筛选和修正);(3)各个指标的标准量化及评价方法及算法;(4)各个单项的标准量化及评价方法及算法(相当于各指标、各单项评价标准和算法的确定);(5)整体体适能状况的标准量化及评价方法及算法(相当于人体健康功能能力整体评分算法和评价标准的建立);(6)基于综合体适能评价基础上的运动能力评价、健康风险评价、疾病风险评价及个性化运动处方的方法及算法(相当于各模块评价标准和算法的确定);(7)单项评价评价报告、综合评定报告、运动处方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报告设计(相当于人体健康功能能力综合评价报告以及模块的单张报告设计);(8)集成以上模块、标准、算法、评价、报告等内容的计算机软件平台“奥美健康体适能管理系统”(相当于基于以上内容、算法、报告的自动化软件评估平台)(参见权利要求1)。
健康不仅是四肢健全、没有疾病和不虚弱,健康是一种在身体、精神、行为和道德意识上适应人类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娱乐和休闲的“身心合一”的完美状态。具有良好的体适能是身体健康的最重要标志之一。健康体适能评价模型,包括形态、心肺、肌肉、运动、代谢5大模块的内容,每个模块下又包含多个能够高度反映该模块内容的测试项目:(1)形态:包含形态测量结果(长度、围度等)、形体姿势(标准体姿、脊柱形态)、身体成分、骨密度、身体柔韧度、骨龄、体重、身高、腰臀比等内容;(2)心肺:包含心脏功能(心电图、心脏功能能力、台阶试验)、肺功能(肺活量、最大通气能力)、血压、血管机能(动脉硬化和阻塞程度、血管内皮功能评定)。(3)肌肉:包含肌肉含量、肌肉力量、力量耐力、肌肉机能(弹性和疲劳评定)等。(4)运动:包含速度、平衡、灵敏协调、稳定性、综合运动能力等。(5)代谢:包含能量代谢(人体能量测试仪)、血脂代谢、糖代谢等。体质测试:包含握力、坐位体前屈、肺活量、反应时、台阶试验、仰卧起坐、俯卧撑、纵跳等项目,可简单评价上肢力量、身体柔韧、心肺功能、灵敏、肌肉耐力等方面的内容;健康体适能主要包含心肺耐力、肌肉力量。体成分的测量有多种技术方法可供选择,有生物电阻抗BIA体成分仪、超声体成分仪、腹部脂肪仪等;在本系统中,标准配置为8电极4频率采用生物电阻抗原理进行测试的体成分仪。骨密度:超声骨密度仪跟骨部位测量,根据超声声速(SOS)和超声衰减(BUA)进行骨密度推算。肺功能:气体流量传感器,肺功能仪,可精确测量肺活量、时间肺活量、肺通气阻塞等情况,还可以进行最大通气能力的测试和锻炼;心脏功能能力:功率车,二次负荷测试法,根据年龄、性别、运动习惯等情况,筛选对应的测试方案,通过采集2次运动后即刻的心率,利用在次大强度下心率与最大摄氧量存在线性关系的原理,推测最大心率和心脏功能能力;奥美之路研究制定的标准(心脏功能能力、平衡能力、亚健康指标),这些指标均是采集了大量的人群数据,采用离差法(平均值和标准差)来制定相关标准;中国人群健康体适能评价模型是一种健康评估方法,其具体表现形式和实施依托于奥美“健康体适能管理系统”软件,而测设备与软件相连,采集的数据通过软件汇总,进行综合评价(相当于身体成分、骨密度、生化指标的大类项目;生化指标包括血糖、血脂、血压,生化指标均采用常规方法测评;社会适应包括人体日常生活能力(ADL)、社会适应功能、家庭生活、工作学习、社交等;心肺功能包括心脏功能、肺功能、运动心电;运动功能模块,包含心肺耐力、肌肉力量、平衡能力、柔韧性、速度素质、反应能力6项测试;身体成分数据采集采用生物电阻抗原理的身体体成分仪;骨密度采用双能X射线骨密度床机,心肺功能采用肺功能仪、运动心电测试仪专业设备;各单项测试方法的筛选和修正中通过测评设备或测评表进行数据采集后录入)(参见说明书第[0003]-[0033]、[0049]段)。
由上述内容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
1)评估模型还包括脑认知功能模块、中医症素辨识模块、心理功能模块、社会适应功能模块;
2)脑认知功能模块对智力、记忆力、注意力、定向力、计算力、视空间、执行功能、语言能力、抽象思维等大脑的综合认知功能进行评估,脑认知功能采用简易精神状态量表MMSE、蒙特利尔认知评估量表MoCA和韦氏成人智力量表;代谢功能包括能量平衡的大类项目;生化指标包括空腹血糖、餐后血糖、糖化血红蛋白、血钙、血尿酸;骨密度包括左髋关节、右髋关节、腰椎3个部位的骨密度,能量平衡包含能量摄入和能量消耗2个方面,中医症素辨识模块包括病史询问、四诊结果和中医症素三大方面的数据,中医症素包括病位症素和病性症素;心理功能模块使用抑郁自评量表(SDS)对抑郁的主观感受进行评估,使用焦虑自评量表(SAS)对焦虑的主观感受进行评估,使用压力知觉量表对心理压力进行评估;社会适应功能模块采用社会适应&再适应量表、疲劳评定量表FAI、生活事件量表LES评估,包括对疲劳的评估;肌肉力量包括三角肌中部和冈上肌、髋肌和腰大肌、股四头肌的肌肉力量,柔韧性包括脊柱柔韧性、髋关节及下肢的柔韧性;血脂通过抽取清晨空腹静脉血进行数据测量;脂肪肝则通过超声诊断,能量平衡使用手机软件通过饮食记录来汇总一天摄入的能量;使用三维加速度原理的运动能耗监测仪来监测一天的运动量和能量消耗;心肺功能采用心脏彩超。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更全面、科学和准确地评价健康功能状态,以及如何实现各个功能模块。
关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段公开如下特征:健康不仅是四肢健全、没有疾病和不虚弱,健康是一种在身体、精神、行为和道德意识上适应人类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娱乐和休闲的“身心合一”的完美状态。具有良好的体适能是身体健康的最重要标志之一。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健康也可以包括心理和社会适应方面,同时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脑认知水平和中医症素辨识也是个体健康评估的重要方面,因此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为了能够更为全面、科学和准确地评价健康功能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心理和社会适应能力以及脑认知和中医症素辨识也增加到评价模型中,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关于区别特征2),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确定身心评估要素之后,根据相关的要素,例如脑认知功能模块、心理功能模块、社会适应功能模块采用量表评估,选择测试指标和设备来对代谢功能、心肺功能、生化指标、骨密度、能量平衡、肌肉力量、柔韧性、血脂进行测量、测试和诊断,中医症素辨识模块包括具体症素数据,属于本领域中进行身心测评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然而将中医症素辨识进行量化处理,从整体层面上来评价人体的健康功能状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其附加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3和权利要求5):所有指标的评价标准,均基于中国人群的大样本数据,并随着数据量的积累,定期进行科学调整(相当于评价标准的数据来源,均来自于中国人群的数据);评价体系的算法,均根据性别、年龄段、不同设备、测试方法等因素进行细分,每种算法都是有针对性的、具有充分的科学依据(相当于标准的制定,均根据不同性别、不同年龄段进行分化处理,确保评价的科学准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经过讨论,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详见案由部分)答复如下:
首先,在评估人体健康时,考虑的因素越多,评价就越全面、科学、准确;而使用脑认知和中医症素辨识评价人体健康状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参见:1、《老龄社会与和谐社会》,邹沧萍 等主编,中国人口出版社,2013年03月,第403-412页:“世界卫生组织1990年将“健康”定义为个体在躯体、心理、社会适应和道德四个方面都处于完满状态”(第403页);“老年痴呆表现为记忆力、计算力、注意力、语言功能等的丧失,测验有简易智力状态检查表(MMSE)、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量表(ADL)等”(第406-407页)。2、《实用中医诊断学》,郭振球 主编,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13年01月,第402-403页:“中医学认为健康是人与自然及社会之间的一种动态平衡;健康意味着形体、精神心理与环境适应的完好状态。基于中医理论对健康和疾病观的基本认识,当人体内的阴阳出现轻度失衡,出现了相应的症状,产生了人体自身或人体与社会、环境相处的不协调而尚未达到西医疾病诊断的标准,就出现了现在所谓的“亚健康”状态”。3、《痛风正确治疗与生活调养》,(日)镰谷直之,广西科学技术出版社,2010年5月,第111-112页:能够早期发现疾病的“健康体检”现在已经非常普及了,而最近日本有种名为“老化度体检”受到了普遍好评。这些体检项目对比如脑的认知技能、动脉硬化程度、骨密度、内脏脂肪的多少、身体的平衡机能等进行专门的检查。4、《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药文库 中医药与中西医结合政策手册》,马敏 等主编,河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3年06月,第390-391页:中医医院预防保健科的健康状态信息采集与管理区域主要用于采集健康状态信息,包括中医体检(如体质辨识、证素辨识)。健康状态辨识及其风险评估区域主要用于分析健康状态信息并进行状态辨识及其风险评估。上述参考书表明脑认知功能可用于健康体检,即可用于健康评估,并且脑认知功能并非只针对脑认知功能障碍的人才有必要进行单一的脑认知功能评估测定,脑认知功能评估也可以适用于其他人群;而中医证素辨识可用于中医体检,即可用于健康评估。因此选择脑认知功能、中医症素辨识构建完善的中西医结合健康评估模型并进行人体健康功能状态评估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这些方面进行考虑和综合评价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此外,对于具体采用简易精神状态量表和蒙特利尔认知评估量表进行脑认知功能评估,合议组认为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采用多个模块并有机地融为一体,形成丰富而完整的人体健康功能状态评估,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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