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性有机发光显示器的玻璃基板切割方法及切割刀具-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柔性有机发光显示器的玻璃基板切割方法及切割刀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770
决定日:2019-06-24
委内编号:1F24087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531189.2
申请日:2013-11-01
复审请求人:昆山工研院新型平板显示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鹏
合议组组长:李文静
参审员:张晓冬
国际分类号:C03B3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531189.2,名称为“柔性有机发光显示器的玻璃基板切割方法及切割刀具”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昆山工研院新型平板显示技术中心有限公司和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1月1日,公开日为2015年5月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9月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692083A,公开日2005年11月2日)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8-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10项、说明书第1-23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柔性有机发光显示器的玻璃基板切割方法,其用于柔性有机发光显示器的玻璃基板及覆盖于玻璃基板上的柔性材料的切割,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
步骤一、将切割刀具置于柔性材料上方,沿切割方向,前方为切割刀具的一对刃刀,该对刃刀并排设置,刃刀后方设有一把铲刀,铲刀后方设有一把刀轮,刃刀的刀刃为锐角;
步骤二、启动切割刀具,两个所述刃刀由柔性材料一端沿切割方向对柔性材料进行切割;
步骤三、利用设于刃刀后方的铲刀将两个刃刀之间切割后的柔性材料从玻璃基板上剥离;
步骤四、经过铲刀的作用,柔性材料被切开一条宽度为两刃刀间距的空隙,利用铲刀后方的刀轮在剥离柔性材料后露出的玻璃基板上进行刻痕处理;
步骤五、在刻痕处进行裂片处理,玻璃基板在刻痕处完全分离。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柔性有机发光显示器的玻璃基板切割方法,其特征在于,两个刃刀之间间隔的宽度可调。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柔性有机发光显示器的玻璃基板切割方法,其特征在于,该两个刃刀之间的距离为0.3~1.0mm。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柔性有机发光显示器的玻璃基板切割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步骤二中,两个刃刀中间部分的柔性材料的切割处边缘向上翘起。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柔性有机发光显示器的玻璃基板切割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步骤三中,利用除尘设施将产生的碎屑清理干净。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柔性有机发光显示器的玻璃基板切割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除尘设施为吸尘器。
7. 一种切割刀具,其用于切割柔性有机发光显示器的玻璃基板及覆盖于玻璃基板上的柔性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切割刀具包括:
一对并排设置的刃刀,其用于切割柔性材料,该刃刀的刀刃为锐角;
一把铲刀,该铲刀用于将两个刃刀之间切割后的柔性材料从玻璃基板上剥离;及
一把刀轮,该刀轮用于在铲刀剥离柔性材料后露出的玻璃基板上做刻痕。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切割刀具,其特征在于,该两个刃刀之间具有宽度可调的距离。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切割刀具,其特征在于,该两个刃刀之间的距离为0.3~1.0mm。
10.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切割刀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刀轮的刀刃为锐角、钝角或直角。”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2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采用组合刀具一次性完成柔性材料和玻璃基板的切割,而不必在不同步骤中通过不同的刀具多次作业,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四中采用置于不同步骤的不同刀具分别进行切割和剃去,存在二次对位的问题。(2)本申请限定的两刀刃间的宽度为可调,可根据需要调整切去柔性材料的宽度,对比文件1限定了“切割机构是以预定间隔固定在一起的两个刀具的组合”,其两个刀具的间隔是固定的,在作业时不可进行调整。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柔性有机发光显示器的玻璃基板切割方法,其用于柔性有机发光显示器的玻璃基板及覆盖于玻璃基板上的柔性材料的切割,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
步骤一、将切割刀具置于柔性材料上方,切割刀具为组合刀具,沿切割方向,前方为切割刀具的一对刃刀,该对刃刀并排设置,两个刃刀之间间隔的宽度可调,刃刀后方设有一把铲刀,铲刀后方设有一把刀轮,刃刀的刀刃为锐角;
步骤二、启动切割刀具,两个所述刃刀由柔性材料一端沿切割方向对柔性材料进行切割;
步骤三、利用设于刃刀后方的铲刀将两个刃刀之间切割后的柔性材料从玻璃基板上剥离;
步骤四、经过铲刀的作用,柔性材料被切开一条宽度为两刃刀间距的空隙,利用铲刀后方的刀轮在剥离柔性材料后露出的玻璃基板上进行刻痕处理;
步骤五、在刻痕处进行裂片处理,玻璃基板在刻痕处完全分离。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柔性有机发光显示器的玻璃基板切割方法,其特征在于,该两个刃刀之间的距离为0.3~1.0mm。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柔性有机发光显示器的玻璃基板切割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步骤二中,两个刃刀中间部分的柔性材料的切割处边缘向上翘起。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柔性有机发光显示器的玻璃基板切割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步骤三中,利用除尘设施将产生的碎屑清理干净。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柔性有机发光显示器的玻璃基板切割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除尘设施为吸尘器。
6. 一种切割刀具,其用于切割柔性有机发光显示器的玻璃基板及覆盖于玻璃基板上的柔性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切割刀具为组合刀具,包括:
一对并排设置的刃刀,其用于切割柔性材料,该刃刀的刀刃为锐角,该两个刃刀之间具有宽度可调的距离;
一把铲刀,该铲刀用于将两个刃刀之间切割后的柔性材料从玻璃基板上剥离;及
一把刀轮,该刀轮用于在铲刀剥离柔性材料后露出的玻璃基板上做刻痕。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切割刀具,其特征在于,该两个刃刀之间的距离为0.3~1.0mm。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切割刀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刀轮的刀刃为锐角、钝角或直角。”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1月16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0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十九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柔性有机发光显示器的玻璃基板切割方法,其用于柔性有机发光显示器的玻璃基板及覆盖于玻璃基板上的柔性材料的切割,并包括步骤五在刻痕处进行裂片处理,玻璃基板在刻痕处完全分离。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该切割方法用于其他领域以及分离玻璃基板。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切割液晶玻璃基体的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此方法切割柔性有机发光显示器的玻璃基板,用于柔性有机发光显示器的玻璃基板及覆盖于玻璃基板上的柔性材料的切割,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且在滚轮刀划线形成的刻痕处进行裂片处理,使玻璃基板在刻痕处完全分离,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也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同样基于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十九的液晶板切割装置,虽然权利要求6中请求保护的切割刀具用于切割柔性有机发光显示器的玻璃基板及覆盖于玻璃基板上的柔性材料,然而“用于切割柔性有机发光显示器的玻璃基板及覆盖于玻璃基板上的柔性材料”并未对该切割刀具起到进一步的限定作用。因此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7-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十九中已明确记载了在滚轮刀430(即刀轮)的前面,可移动设备410具有切割机构460,该切割机构460具有以预定间隔v彼此相对设置的一对刀片462和463,它们均具有刀刃(即一对刃刀),并且在刀片462和463之间的底部设置有刀具464(即铲刀),由对比文件1的附图33-36可知切割刀具沿切割方向设置:前方为刀片(即刃刀),刃刀后方设置刀具464(即铲刀),铲刀后方为滚轮刀430(即刀轮)。并且经刀片切割后的起偏片302的条形区域被刀具464从玻璃基体301上剃去并且以废条302a的形式沿刀具464被除去,滚轮刀430沿暴露区域形成了用于切割的裂痕312。由此可知,柔性材料的切割、去除以及玻璃基板划线都是使用组合刀具一次性沿切割方向完成的。(2)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刀具464的宽度等于预定的间隔v,并且由此使得刀片462和463之间保持恒定的间隔v。利用螺栓或铆钉将这些刀片462、463和464以及支撑部件465 构造成一体,以便于更换。由于切割机构460由多个刀具组成,因此,例如,可通过更换刀具464 来简单地改变玻璃基体301上的条形区域311的宽度。也就说,通过改变刀具464的宽度来改变条形区域的宽度,同样也会带来刀片462和463之间间隔的变化。由此也可知,对比文件1的两个刀具的间隔同样可调,同样可以合理预期避免刀轮在玻璃基板划线时产生的边缘灼烧。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页8项)。修改方式为:在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6中增加“铲刀的刀刃宽度小于两个刃刀之间间隔的宽度”。复审请求人认为:(1)复审通知书与驳回决定引用了同样的对比文件1,但具体引用的技术方案并未在驳回决定中出现过,故复审通知书中引入驳回决定未使用过的证据,(2)本申请限定的两刀刃间的宽度为可调,对比文件1公开了预定间隔V的调整是通过更换具有不同宽度的刀具464实现,调整后的组合刀具相对于调整前的组合刀具已不是同一副组合刀具,同时对比文件1所有实施例均在刀片形成的路径下形成刻痕处理,与本申请刻痕位于两刃刀之间不同。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1和6如下:
“1. 一种柔性有机发光显示器的玻璃基板切割方法,其用于柔性有机发光显示器的玻璃基板及覆盖于玻璃基板上的柔性材料的切割,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
步骤一、将切割刀具置于柔性材料上方,切割刀具为组合刀具,沿切割方向,前方为切割刀具的一对刃刀,该对刃刀并排设置,两个刃刀之间间隔的宽度可调,刃刀后方设有一把铲刀,铲刀的刀刃宽度小于两个刃刀之间间隔的宽度,铲刀后方设有一把刀轮,刃刀的刀刃为锐角;
步骤二、启动切割刀具,两个所述刃刀由柔性材料一端沿切割方向对柔性材料进行切割;
步骤三、利用设于刃刀后方的铲刀将两个刃刀之间切割后的柔性材料从玻璃基板上剥离;
步骤四、经过铲刀的作用,柔性材料被切开一条宽度为两刃刀间距的空隙,利用铲刀后方的刀轮在剥离柔性材料后露出的玻璃基板上进行刻痕处理;
步骤五、在刻痕处进行裂片处理,玻璃基板在刻痕处完全分离。
6. 一种切割刀具,其用于切割柔性有机发光显示器的玻璃基板及覆盖于玻璃基板上的柔性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切割刀具为组合刀具,包括:
一对并排设置的刃刀,其用于切割柔性材料,该刃刀的刀刃为锐角,该两个刃刀之间具有宽度可调的距离;
一把铲刀,该铲刀用于将两个刃刀之间切割后的柔性材料从玻璃基板上剥离,该铲刀的刀刃宽度小于该两个刃刀之间间隔的宽度;及
一把刀轮,该刀轮用于在铲刀剥离柔性材料后露出的玻璃基板上做刻痕。”
合议组于2019年3月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柔性有机发光显示器的玻璃基板切割方法,其用于柔性有机发光显示器的玻璃基板及覆盖于玻璃基板上的柔性材料的切割,并包括步骤一种铲刀的刀刃宽度小于两个刀刃之间间隔的宽度,步骤五在刻痕处进行裂片处理,玻璃基板在刻痕处完全分离。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该切割方法用于其他领域以及分离玻璃基板。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切割液晶玻璃基体的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此方法切割柔性有机发光显示器的玻璃基板,用于柔性有机发光显示器的玻璃基板及覆盖于玻璃基板上的柔性材料的切割,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对比文件1公开了刀具464的宽度等于预定的间隔v,并且由此使得刀片462和463之间保持恒定的间隔v,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容易采用具有刀刃的刀片,而刀具464的宽度小于刀片462和463刀刃之间间隔的效果可以合理预期,同样为了便于铲除膜层并且对未切割膜层不产生不良影响,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容易设置铲刀的刀刃宽度小于两刃刀之间间隔的宽度,其切割玻璃的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并且在滚轮刀划线形成的刻痕处进行裂片处理,使玻璃基板在刻痕处完全分离,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也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6限定了铲刀的刀刃宽度小于两个刀刃之间间隔的宽度。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刀具464的宽度等于预定的间隔v,并且由此使得刀片462和463之间保持恒定的间隔v,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容易采用采用具有刀刃的刀片,而刀具464的宽度小于刀片462和463刀刃之间间隔的效果可以合理预期,同样为了便于铲除膜层并且对未切割膜层不产生不良影响,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容易设置铲刀的刀刃宽度小于两刃刀之间间隔的宽度,其切割玻璃的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5和7-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和7-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在复审阶段的创造性评判过程中可以对所审查的案件依据职权进行审查,对于复审阶段变更对比文件公开的其他技术方案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通常会考虑新引入的内容与原来驳回决定中使用的内容之间的相关程度,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的第九实施例的切割装置的操作和运转方式,同样在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1页第1段介绍第九实施方式时也公开了可采用与图41所示的可移动设备410类似的结构,这将在实施例第十八至第二十一实施方式中有描述。因而在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十九的的液晶板切割装置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实施例是存在关联的,并且驳回决定中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评述时采用了说明书第34页第4段的内容,而此内容同样涉及第十八至二十一实施方式的描述,也就说驳回决定中也充分考虑了对比文件其他部分的内容,则复审阶段变更该对比文件的其他部分内容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可以的。(2)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权利要求中仅仅限定两个刃刀之间间隔的宽度可调,并未对于刃刀的调节方式进行限定,说明书以及附图同样未对刃刀的调节方式进行解释说明,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通过更换刀具464 来简单地改变玻璃基体301上的条形区域311的宽度仅仅是例举,并不具有排他性,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两个刀刃之间具有宽度可调的间距的启示下是容易设置相应的调节结构,同样可以合理预期避免刀轮在玻璃基板划线时产生的边缘灼烧。对比文件1中实施例十九与实施例十六的不同之处是在于利用改进结构的切割机构,而滚刀轮430同样在条形区域中移动形成用于切割的裂痕312,由附图28可见沿条形区域移动形成的裂痕312位于所述的刃刀之间。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刻痕位于两个刃刀之间。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审查指南》规定引入合议组依职权在驳回决定中引入新的理由和证据并不存在复审通知书中所言的考虑与驳回决定引用内容的相关程度。对比文件1限定了刀具464的宽度等于两个刀片的预定间隔v,且464与462、463通过螺栓等固接一体,实际上也限制了两个刀片间隔的调整,且464使位于刀片462和463的下部,宽度相等,在压力的作用下,也不利于膜层的去除。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12月20日和2018年11月2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以及其于申请日2013年11月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3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柔性有机发光显示器的玻璃基板切割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液晶板的切割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0页第2段至33页第3段,附图33-36)实施例十九的液晶板切割装置400包括工作台,在滚轮刀430(即刀轮)的前面,可移动设备410具有切割机构460,该切割机构460具有以预定间隔v彼此相对设置的一对刀片462和463,它们均具有刀刃(即一对刃刀),并且在刀片462和463之间的底部设置有刀具464(即铲刀)。刀具464的宽度等于预定的间隔v,并且由此使得刀片462和463之间保持恒定的间隔v。在刀片462和463之间的上部设置有支撑部件465,它与刀具464 一样,具有与预定间隔v相同的宽度。支撑部件465被可移动设备410 支撑。利用螺栓或铆钉将这些刀片462、463和464以及支撑部件465 构造成一体,以便于更换。由于切割机构460由多个刀具组成,因此,例如,可通过更换刀具464 来简单地改变玻璃基体301上的条形区域311的宽度(即两个刀刃之间间隔的宽度可调)。当切割机构460按照玻璃基体301短侧的方向沿其单元之间的边界移动时,刀片462和463切割起偏片302的条形区域。接着,如此切割后的起偏片302的条形区域被刀具464从玻璃基体301上剃去并且以废条302a的形式沿刀具464被除去。同时,玻璃基体301上暴露出了条形区域。滚轮刀430沿条形区域311移动,并且形成了用于切割的裂痕312。由附图34-35可知刀片462和463并排排列,刀刃为锐角。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柔性有机发光显示器的玻璃基板切割方法,其用于柔性有机发光显示器的玻璃基板及覆盖于玻璃基板上的柔性材料的切割,并包括步骤一种铲刀的刀刃宽度小于两个刀刃之间间隔的宽度,步骤五在刻痕处进行裂片处理,玻璃基板在刻痕处完全分离。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该切割方法用于其他领域以及分离玻璃基板。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切割液晶玻璃基体的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此方法切割柔性有机发光显示器的玻璃基板,用于柔性有机发光显示器的玻璃基板及覆盖于玻璃基板上的柔性材料的切割,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对比文件1公开了刀具464的宽度等于预定的间隔v,并且由此使得刀片462和463之间保持恒定的间隔v,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容易采用采用具有刀刃的刀片,而刀具464的宽度小于刀片462和463刀刃之间间隔的效果可以合理预期,同样为了便于铲除膜层并且对未切割膜层不产生不良影响,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容易设置铲刀的刀刃宽度小于两刃刀之间间隔的宽度,其切割玻璃的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并且在滚轮刀划线形成的刻痕处进行裂片处理,使玻璃基板在刻痕处完全分离,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也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划线工具容易形成刻痕的同时减少柔性材料的浪费。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4页第4段):玻璃基体301上的条形区域311的宽度范围是1-3mm,优选是1-2.5mm。这有助于确保每个液晶板的起偏片302上具有足够的有效面积,并且可以容易地形成切割用的裂痕312而不会降低质量。因此,需要相应地设置刀片等的尺寸,通过将一对刀片462和463或一对滚轮刀466和467之间的间隔v设定在上述范围内,很容易实现该结果。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设定刀片之间间隔在1-3mm范围内以确保柔性材料具有足够的有效面积,并且可以容易地形成切割用的裂痕312而不会降低质量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对两个刃刀之间的距离进一步进行调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到的,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在两个刃刀切割柔性材料时,刃刀中间部分的柔性材料的切割处边缘向上翘起,以易于将其从玻璃基板上剥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未给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0页第1段公开了除尘设备85的开口位于剃去设备202和划线工具14的附近,用于通过负压产生设备比如真空吸尘器来除去在剃去(即剥离步骤)和划线过程中产生的灰尘。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切割刀具。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液晶板的切割工具,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0页第2段至33页第3段,附图33-36):实施例十九的液晶板切割装置400包括工作台,在滚轮刀430(即刀轮)的前面,可移动设备410具有切割机构460,该切割机构460具有以预定间隔v彼此相对设置的一对刀片462和463,它们均具有刀刃(即一对刃刀),并且在刀片462和463之间的底部设置有刀具464(即铲刀)。刀具464的宽度等于预定的间隔v,并且由此使得刀片462和463之间保持恒定的间隔v。在刀片462和463之间的上部设置有支撑部件465,它与刀具464 一样,具有与预定间隔v相同的宽度。支撑部件465被可移动设备410 支撑。利用螺栓或铆钉将这些刀片462、463和464以及支撑部件465 构造成一体,以便于更换。由于切割机构460由多个刀具组成,因此,例如,可通过更换刀具464 来简单地改变玻璃基体301上的条形区域311的宽度(即两个刀刃之间具有宽度可调的间距)。当切割机构460按照玻璃基体301短侧的方向沿其单元之间的边界移动时,刀片462和463切割起偏片302的条形区域。接着,如此切割后的起偏片302的条形区域被刀具464从玻璃基体301上剃去并且以废条302a的形式沿刀具464被除去。同时,玻璃基体301上暴露出了条形区域。滚轮刀430沿条形区域311移动,并且形成了用于切割的裂痕312。由附图34-35可知刀片462和463并排排列,刀刃为锐角。
虽然权利要求6中请求保护的切割刀具用于切割柔性有机发光显示器的玻璃基板及覆盖于玻璃基板上的柔性材料,然而“用于切割柔性有机发光显示器的玻璃基板及覆盖于玻璃基板上的柔性材料”并未对该切割刀具起到进一步的限定作用。
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6限定了铲刀的刀刃宽度小于两个刀刃之间间隔的宽度。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刀具464的宽度等于预定的间隔v,并且由此使得刀片462和463之间保持恒定的间隔v,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容易采用采用具有刀刃的刀片,而刀具464的宽度小于刀片462和463刀刃之间间隔的效果可以合理预期,同样为了便于铲除膜层并且对未切割膜层不产生不良影响,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容易设置铲刀的刀刃宽度小于两刃刀之间间隔的宽度,其切割玻璃的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6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划线工具容易形成刻痕的同时减少柔性材料的浪费。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4页第4段):玻璃基体301上的条形区域311的宽度范围是1-3mm,优选是1-2.5mm。这有助于确保每个液晶板的起偏片302上具有足够的有效面积,并且可以容易地形成切割用的裂痕312而不会降低质量。因此,需要相应地设置刀片等的尺寸,通过将一对刀片462和463或一对滚轮刀466和467之间的间隔v设定在上述范围内,很容易实现该结果。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设定刀片之间间隔在1-3mm范围内以确保柔性材料具有足够的有效面积,并且可以容易地形成切割用的裂痕312而不会降低质量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对两个刃刀之间的距离进一步进行调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到的,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6刀轮的刀刃作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刀轮的刀刃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切割效果可以进行选择的,采用锐角、钝角或直角的刀轮刀刃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权利要求7-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复审程序是因复审请求人对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救济程序,同时也是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为了提高专利授权的质量,避免不合理地延长审批程序,合议组可以依职权对驳回决定中未提及的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在复审阶段的创造性评判过程中,基于行政审批程序整体效率以及复审请求人的合理预期的综合考虑,是可以根据复审请求人对申请文件进行的修改引用对比文件中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事实关联性很强的其他部分公开的内容,对于复审阶段变更对比文件公开的其他技术方案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通常会考虑新引入的内容与原来驳回决定中使用的内容之间的相关程度,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的第九实施例的切割装置的操作和运转方式,同样在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1页第1段介绍第九实施方式时也公开了可采用与图41所示的可移动设备410类似的结构,这将在实施例第十八至第二十一实施方式中有描述。因而在复审程序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十九的的液晶板切割装置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实施例九是存在关联的,并且驳回决定中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评述时采用了说明书第34页第4段的内容,而此段内容同样涉及第十八至二十一实施方式的描述,驳回决定中也充分考虑了对比文件其他部分的内容,也就说复审程序中引用的实施方式十九在驳回决定中已告知过复审请求人,则复审阶段变更该对比文件的其他部分内容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通常也是可以的。(2)权利要求中仅仅限定两个刃刀之间间隔的宽度可调,并未对于刃刀的调节方式进行限定,说明书以及附图同样未对刃刀的调节方式进行解释说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两个刀刃之间具有宽度可调的间距的启示下是容易设置相应的调节结构,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在刀片462和463之间的上部设置有支撑部件465,它与刀具464 一样,具有与预定间隔v相同的宽度,同样也可以通过调整支撑部件465的宽度实现刀片462和463,在此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容易设置铲刀的刀刃宽度小于两刃刀之间间隔的宽度,其便于铲除膜层并且对未切割膜层不产生不良影响的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9月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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