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像处理装置和方法以及医学成像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图像处理装置和方法以及医学成像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760
决定日:2019-06-24
委内编号:1F23636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115752.8
申请日:2013-04-03
复审请求人:东芝医疗系统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温睿
合议组组长:李晨
参审员:白雪涛
国际分类号:G06T11/00,G06T1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一篇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相关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且所述公知常识已经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上述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中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并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115752.8,名称为“图像处理装置和方法以及医学成像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东芝医疗系统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4月03日,公开日为2014年10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7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对比文件1(US2007/0012101A1,公开日:2007年01月18日)是最接近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图像处理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图像处理装置,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参量图像获得部分,用于获得与所述原始图像相对应的参量图像;光学属性值确定部分由原始图像的像素的数据值和参量图像中相应像素的参量值确定用于呈现所述原始图像的所述像素的光学属性值;所述光学属性值确定部分被配置为:对于至少一个光学属性,根据将所述参量图像中的参量值的特定范围和特定的光学属性建立了对应的关联关系,将所述原始图像中与所述特定范围相对应的区域确定为具有特定的光学属性值,以区分该区域。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的另外实施例公开,其余部分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一个实施例的基础上结合其另外的实施例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进一步地,从属权利要求2、8-10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7、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2:US2010/0286517A1,公开日:2010年11月11日)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3:US2012/0076387A1,公开日:2012年03月29日)公开,部分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一种图像处理方法,该方法与权利要求1的图像处理装置相对应,因此基于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5-17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2-3、6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应,因此基于对权利要求2-3、6的评述,权利要求15-17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8要求保护一种医学成像设备,包括权利要求1-13任一项所述的图像处理装置,基于对权利要求1-13的评述,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3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说明书第1-126段、说明书摘要,申请日2013年04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12以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图像处理装置,包括:
原始图像获得部分,用于获得对象的原始图像;
参量图像获得部分,用于获得与所述原始图像相对应的参量图像;以及
光学属性值确定部分,用于根据预定的对应关系,由所述原始图像的像素的数据值和所述参量图像中相应像素的参量值确定用于呈现所述原始图像的所述像素的光学属性值,
其中,所述光学属性值确定部分被配置为:对于至少一个光学属性,根据将所述参量图像中的参量值的特定范围和特定的光学属性建立了对应的对应关系,将所述原始图像中与所述特定范围相对应的区域确定为具有特定的光学属性值,以区分该区域。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还包括:传递函数存储部分,用于存储传递函数,所述传递函数用于定义所述对应关系,其中,所述传递函数以所述数据值和所述参量值为输入,以所述光学属性值为输出。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光学属性值确定部分被配置为:对于所述原始图像中与同一参量值范围相对应的区域,将与所述原始图像的特定数据值范围相对应的子区域确定为具有特定的光学属性值,以区分该子区域。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还包括:
参量值划分部分,被配置为将所述参量值划分为两个或更多个范围;以及
对应关系设置部分,被配置为针对每个参量值范围单独设置所述对应关系,使得将所述光学属性值确定为区别地呈现与该参量值范围相对应的区域。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还包括:图像配准部分,被配置为通过图像配准来确定所述原始图像和所述参量图像中的相应像素。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参量图像获得部分被配置为获得通过对所述原始图像进行数值计算而得到的所述参量图像。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参量图像获得部分被配置为获得通过与所述原始图像的成像方式不同的成像方式得到的所述参量图像。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光学属性值确定部分被配置为确定用于呈现所述原始图像的所述像素的颜色、灰度或透明度。
9.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原始图像获得部分被配置为获得所述对象的X射线成像、超声波成像、计算机断层扫描图像、磁共振成像或者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图像。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原始图像获得部分被配置为获得所述对象的磁共振成像,并且所述参量图像获得部分被配置为获得与所述磁共振成像相对应的下列参量图像:
化学位移成像,
扩散加权成像,
灌注加权成像中的:脑血容量图像、脑血流量图像、造影剂平均通过时间图像、曲线下面积图像、造影剂浓度曲线峰值图像、达峰时间图像或者通过时间图像,
扩散张量成像或扩散张量纤维束成像中的:表观弥散系数图像、各向同性表观弥散系数图像、各向异性分数图像、相对各向异性图像或者容积比指数图像,
血氧浓度相依对比图像,
弹力成像中生成的Map图像,或者
氨基质子转移成像中生成的Map图像。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参量图像获得部分被配置为获得与所述磁共振成像相对应的各向异性分数图像,并且所述光学属性值确定部分被配置为将所述光学属性值确定为突出显示与脑灰质或脑白质的参量值相对应的区域。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参量图像获得部分被配置为获得与所述磁共振成像相对应的化学位移成像,并且所述光学属性值确定部分被配置为将所述光学属性值确定为突出显示与肿瘤区域的参量值相对应的区域。
13.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参量图像获得部分被配置为获得与所述磁共振成像相对应的扩散加权成像,并且所述光学属性值确定部分被配置为将所述光学属性值确定为突出显示与脑梗塞区域的参量值相对应的区域。
14. 一种图像处理方法,包括:
获得对象的原始图像;
获得与所述原始图像相对应的参量图像;以及
根据预定的对应关系,由所述原始图像的像素的数据值和所述参量图像中相应像素的参量值确定用于呈现所述原始图像的所述像素的光学属性值,
其中,对于至少一个光学属性:根据将所述参量图像中的参量值的特定范围和特定的光学属性建立了对应的对应关系,将所述原始图像中与所述特定范围相对应的区域确定为具有特定的光学属性值,以区分该区域。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利用传递函数来定义所述对应关系,其中,所述传递函数以所述数据值和所述参量值为输入,以所述光学属性值为输出。
16.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对于所述原始图像中与同一参量值范围相对应的区域,将与所述原始图像的特定数据值范围相对应的子区域确定为具有特定的光学属性值,以区分该子区域。
17. 根据权利要求14至16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参量图像是通过对所述原始图像进行数值计算而得到的。
18. 一种医学成像设备,包括如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项所述的图像处理装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1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说明书摘要,其中将权利要求1和14中“所述光学属性值确定部分被配置为”部分所限定的特征修改为“对于至少一个光学属性,根据参量值的特定范围和特定的光学属性值之间的预定的对应关系,且是按每个参量图像的类型预定的对应关系,将所述原始图像中与所述特定范围相对应的区域确定为具有特定的光学属性值,以区分该区域”,并对说明书的“发明内容”部分和说明书摘要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记载了使用传递函数来将属于相同的特征的全部条目分配到一个组,并对属于相同的组的全部的条目分配相同的颜色,然而对比文件1没有关于利用参量值的特定范围和特定的光学属性值之间的预定的对应关系,且是按每个参量图像的类型预定的对应关系,确定原始图像中的光学属性值的记载。此外,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也未公开上述技术特征。通过上述技术特征,能够根据参量图像的类型,区别地显示各种感兴趣的区域。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8也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14如下:
“1. 一种图像处理装置,包括:
原始图像获得部分,用于获得对象的原始图像;
参量图像获得部分,用于获得与所述原始图像相对应的参量图像;以及
光学属性值确定部分,用于根据预定的对应关系,由所述原始图像的像素的数据值和所述参量图像中相应像素的参量值确定用于呈现所述原始图像的所述像素的光学属性值,
其中,所述光学属性值确定部分被配置为:对于至少一个光学属性,根据参量值的特定范围和特定的光学属性值之间的预定的对应关系,且是按每个参量图像的类型预定的对应关系,将所述原始图像中与所述特定范围相对应的区域确定为具有特定的光学属性值,以区分该区域。”
“14. 一种图像处理方法,包括:
获得对象的原始图像;
获得与所述原始图像相对应的参量图像;以及
根据预定的对应关系,由所述原始图像的像素的数据值和所述参量图像中相应像素的参量值确定用于呈现所述原始图像的所述像素的光学属性值,
其中,对于至少一个光学属性:根据参量值的特定范围和特定的光学属性值之间的预定的对应关系,且是按每个参量图像的类型预定的对应关系,将所述原始图像中与所述特定范围相对应的区域确定为具有特定的光学属性值,以区分该区域。”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向医学图像中的像素点分配颜色和不透明度值的实施例,以及CT和MR数据集通过配准被结合的实施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参量值的特定范围和特定的光学属性值之间的预定的对应关系,将原始图像中与所述特定范围相对应的区域确定为具有特定的光学属性值,以区分该区域。其次,对于特征“且是按每个参量图像的类型预定的对应关系”,由于不同类型的参量图像所涉及的参量类型以及参量值的范围可能不同,导致对应不同的光学属性值,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按照参量图像的类型来确定参量值的特定范围与特定的光学属性值之间的对应关系,以适应不同的需求。因此,结合驳回决定中对权利要求其他特征的评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8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42]段已经公开了:借助例如通过标量值s和t,确定用于对象结构的标量体数据集的成像的相关不透明度值F(s,t)。在这样做时,尝试分离所示出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优点在于每个物体在空间上由其位置确定。借助于传递函数,现在应该在传递函数中将确定的特征空间分配给确定的颜色,即应该找到标量值和对象之间的对应关系。特别地,传递函数中与体数据集中的相同位置相关的所有条目H应该被分配相同的颜色,这显然是“利用参量值的特定范围和特定的光学属性值之间的预定的对应关系”。虽然其中没有具体公开还采用按照参量图像的类型预定的对应关系确定原始图像中的光学属性值,但是在医学成像领域中,例如通过磁共振(MR)扫描成像后可以获得大量的数据,其中包括诸如表观弥散系数(ADC值)和各向异性分数(FA值)等等,而在医学领域中可以通过上述FA值来探讨判断脊髓栓系综合症患者脊髓损伤范围的可行性,此时若参量图像为各项异性分数图像时则会重点需要观察脊髓相关的部分,即基于参量图像的类型可以确定出在图像中的感兴趣区域(突出显示),并且将参量图像的类型作为判断划分图像中需要突出显示部分的参考依据是本领域人员能够很容易想到的。故而,本领域人员能够从公知常识中获得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进一步地,权利要求2-18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9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并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39]段修改了权利要求1,其中将特征“根据参量值的特定范围和特定的光学属性值之间的预定的对应关系,且是按每个参量图像的类型预定的对应关系,将所述原始图像中与所述特定范围相对应的区域确定为具有特定的光学属性值”修改为“根据与按每个参量图像的类型预定的感兴趣区域对应的、参量值的范围与光学属性值之间的对应关系,将所述原始图像中与所述范围相对应的区域确定为具有特定的光学属性值”。同时,对权利要求14、说明书和说明书摘要进行了与权利要求1类似的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根据修改后的特征,如在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39]段等所记载的那样,在参量图像为各向异性分数图像的情况下,突出显示或区别显示与脑灰质或脑白质的参量值相对应的区域,以确定光学属性值;在参量图像为化学位移成像的情况下,突出显示与肿瘤区域的参量值相对应的区域,以确定光学属性值;在参量图像为扩散加权成像的情况下,突出显示与脑梗塞区域的参量值相对应的区域,以确定光学属性值,可起到能够按参量图像的类型,突出显示特征性的感兴趣区域这一技术效果。另一方面,对比文件1-3中没有记载上述特征。如“若参量图像为各向异性分数图像时则会重点需要观察脊髓相关部分”那样,合议组虽然叙述了图像的类型与感兴趣区域的对应关系是一定的,但是通常情况下在医学成像中,也能够使用相同的拍摄方法对不同部位进行拍摄,不能说图像的类型与感兴趣区域的对应关系必定是一定的。因此,认为使用与按参量图像的类型预定的对应关系,确定原始图像中的光学属性值,不能说是公知常识。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是非显而易见的,因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进而其他的权利要求也同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14如下:
“1. 一种图像处理装置,包括:
原始图像获得部分,用于获得对象的原始图像;
参量图像获得部分,用于获得与所述原始图像相对应的参量图像;以及
光学属性值确定部分,用于根据预定的对应关系,由所述原始图像的像素的数据值和所述参量图像中相应像素的参量值确定用于呈现所述原始图像的所述像素的光学属性值,
其中,所述光学属性值确定部分被配置为:对于至少一个光学属性,根据与按每个参量图像的类型预定的感兴趣区域对应的、参量值的范围与光学属性值之间的对应关系,将所述原始图像中与所述范围相对应的区域确定为具有特定的光学属性值,以区分该区域。”
“14. 一种图像处理方法,包括:
获得对象的原始图像;
获得与所述原始图像相对应的参量图像;以及
根据预定的对应关系,由所述原始图像的像素的数据值和所述参量图像中相应像素的参量值确定用于呈现所述原始图像的所述像素的光学属性值,
其中,对于至少一个光学属性:根据与按每个参量图像的类型预定的感兴趣区域对应的、参量值的范围与光学属性值之间的对应关系,将所述原始图像中与所述范围相对应的区域确定为具有特定的光学属性值,以区分该区域。”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复审请求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以及说明书摘要的修改替换页。经合议组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4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说明书第1-126段及说明书摘要,申请日2013年04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12及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一篇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相关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且所述公知常识已经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上述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中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并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2007/0012101A1, 公开日:2007年01月18日;
对比文件2:US2010/0286517A1, 公开日:2010年11月11日;
对比文件3:US2012/0076387A1, 公开日:2012年03月29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图像处理装置,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描绘体数据集内的结构的方法和设备(对应于“一种图像处理装置”),其中(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5]-[0043]段,图1-5,摘要):通过CT,MRI或其他扫描仪获得的体数据集(对应于“原始图像获得部分,用于获得对象的原始图像”)的体素被分配n个由扫描产生的标量值(scalar function),其中n也是传输的维数;因此,这个函数可以是一维的,也可以是多维的;为了成像目的,传递函数又被提供用于将描绘数据(例如不透明度和颜色)分配给每个标量值;以这种方式,可以借助于标量值来选择成像参数,并且可以固定对象描绘的属性,而不必直接访问体素;由于它们对标量值的位置分配,因此调用体素用于图像描绘,即隐含公开了由标量值组成的、对应于原始图像的参量图像(对应于“参量图像获得部分,用于获得与所述原始图像相对应的参量图像”);执行上述方法的设备通过分配指令(例如传递函数)为每个体素分配颜色和不透明度;根据标量值,用于对每个标量值确定具有该标量值的体素的空间位置,以及从位置坐标确定具有该标量值的点处的传递的颜色和不透明度值的装置(对应于“光学属性值确定部分,用于根据预定的对应关系,由所述原始图像的像素的数据值和所述参量凸显各种相应像素的参量值确定用于呈现所述原始图像的所述像素的光学属性”);首先,在借助于例如二维传递函数并通过标量值s和t,确定用于对象结构的标量体数据集的成像的相关不透明度值F(s,t);在这样做时,尝试分离所示出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优点在于每个物体在空间上由其位置确定;借助于传递函数,现在应该在传递函数中将确定的特征空间分配给确定的颜色,即应该找到标量值和对象之间的对应关系;特别地,传递函数中与体数据集中的相同位置相关的所有条目H应该被分配相同的颜色(对应于:所述光学属性值确定部分被配置为:对于至少一个光学属性,根据参量值的范围与光学属性值之间的对应关系,将所述原始图像中与所述特定范围相对应的区域确定为具有特定的光学属性值,以区分该区域”)。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还按每个参量图像的类型预定的感兴趣区域对应的区域将原始图像中与所述范围相对应的区域确定为具有特定的光学属性值。基于上述区别,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问题在于:如何设置具体规则以确定出需要在图像中突出显示的部分。
然而,在医学成像领域中,例如通过磁共振(MR)扫描成像后可以获得大量的数据,其中包括诸如表观弥散系数(ADC值)和各向异性分数(FA值)等等,而在医学领域中可以通过上述FA值来探讨判断脊髓栓系综合症患者脊髓损伤范围的可行性,此时若参量图像为各项异性分数图像时则会重点需要观察脊髓相关的部分,可以看出,针对不同的病灶部位会使用不同医疗影像拍摄手段,并产生不同类型的医疗图像(例如通常采用X光片查看肺部、四肢骨骼等部位;而采用磁共振影像查看心脏、颈椎等部位),即基于参量图像的类型一般可以大致确定出在图像中的感兴趣区域(突出显示)。进一步地,“感兴趣区域”是以人的观点为基准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预先根据用户(医护人员)的相关需求并结合工作经验在医疗影像中设置需要关注的区域(感兴趣区域),即人们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医疗影像图片、病患的状态以及实际的拍摄部位人为预设“感兴趣区域”并赋予特定的光学属性值以进行突出显示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即基于参量图像的类型可以确定出在图像中的感兴趣区域(突出显示)。同时,人为设置根据参量图像的类型确定图像中需要突出显示部分的对应规则是本领域人员能够很容易想到的。故而,本领域人员能够从公知常识中获得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出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4]段):用于执行根据本发明的方法的设备包括一种装置,该装置通过分配指令(例如,分配指令)为每个体素分配颜色和不透明度。传递函数,根据标量值,对于每个标量值,确定具有该标量值的体素的空间位置的装置,以及从位置坐标确定传递的颜色和不透明度值的装置,且其中隐含公开了:在装置中必然存在用于存储传递函数的部分,即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出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42]段):借助例如通过标量值s和t,确定用于对象结构的标量体数据集的成像的相关不透明度值F(s,t)。在这样做时,尝试分离所示出的对象。特别地,传递函数中与体数据集中的相同位置相关的所有条目H应该被分配相同的颜色,即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出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1]段):为相似的对象选择相似颜色并为不同物体选择不同颜色;因此,体积数据集的描绘可以自动着色以便区分结构。同时,在此基础上根据成像的对象不同将体素的量值划分为两个或更多范围,并针对每个范围单独设置传递函数,以使用不同的颜色分别呈现不同的对象结构是本领域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作出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6]段):通过CT,MRI或其他扫描仪获得的体数据集的体素被分配n个由扫描产生的标量值(scalar function),其中n也是传输的维数,其中隐含公开了体数据被分配标量值的过程也是一种配准过程,即权利要求5的附加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作出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54]段):为了显示目的,使用基于标量值和分数各向异性的二维传递函数,即权利要求6的附加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作出了进一步限定,然而,由于图像可以通过多种手段获得,而参量图像仅仅是与原始图像相对应的图像,故而本领域人员能够采用现有的多种图像获取方式来获得与特定图像(原始图像)相对应的图像是能够根据实际环境和人们的需求进行人为设定的,例如可以设置采用与原始图像成像方式不同的成像方式生成参量图像。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作出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6]段):为了成像目的,传递函数又被提供用于将描绘数据(例如不透明度和颜色)分配给每个标量值,即权利要求8的附加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作出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6]段):通过CT,MRI或其他扫描仪获得的体数据集的体素被分配n个由扫描产生的标量值,即权利要求9的附加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6作出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6]段):通过CT,MRI或其他扫描仪获得的体数据集的体素被分配n个由扫描产生的标量值,即原始图像获得部分被配置为获得所述对象的磁共振成像。同时,在医学图像成像领域中,通过磁共振成像可以获得相应的化学位移成像、扩散加权成像、灌注加权成像中的脑血容量图像等等是本领域所公知的。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1对权利要求10作出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54]段):高各项异性值代表神经束(脑白质),而神经细胞(脑灰质)具有低各向异性值;为了显示目的,使用基于标量值和分数各向异性的二维传递函数,即权利要求11的附加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12)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2对权利要求10作出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6]段):磁共振(MR)成像不仅可以清楚地描绘前列腺,还可以清楚地描绘其下部结构,包括中央区域,过渡区域和周边区域。 T2加权图像可以显示周边区域的结节。在前列腺活组织检查之前用MR成像定位肿瘤病灶和外周区域可以提高整体癌症检测率。此外,功能信息可以通过扩散加权成像(DWI),动态对比成像(DCE)和化学位移成像(CSI)等技术获得,以进一步表征前列腺肿瘤组织,即权利要求12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因此,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13)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3对权利要求10作出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55]-[0056]段,图1):如图1所示,本发明提供了一种获取脑部特征参数的方法,估计急性脑梗死病人的脑梗死区域和缺血半暗带,计算分析这两个区域的特征参数。该方法主要包括以下步骤:步骤S1,选用依据磁共振获得的被测者的磁共振弥散加权成像(Diffusion-Weighted Imaging),包括弥散敏感系数b为高值的各向同性弥散加权图像(Diffusion-Weighted Image,简称DWI)、b=0的T2加权图像和由DWI与T2加权图像计算得到的表观弥散系数图(Apparent Diffusion Coefficient,简称ADC图) ,即权利要求13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同时,本领域人员能够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从对比文件3中获得启示并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3的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14)权利要求14-17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4-17分别要求保护一种图像处理方法,它们是分别与装置权利要求1-3和6一一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故而基于相同的证据和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4-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15)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8要求保护一种医学成像设备,包括如权利要求1-13中任一项所述的图像处理装置,由于权利要求1-13不具备创造性,仅包括权利要求1-13中任一项所述的图像处理装置的医学成像设备因此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具体公开特征“根据与按每个参量图像的类型预定的感兴趣区域对应的、参量值的范围与光学属性值之间的对应关系,将所述原始图像中与所述范围相对应的区域确定为具有特定的光学属性值”,并且从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内容来看,上述特征所限定的方案是将特定类型中人们感兴趣的区域赋予特定光学属性值,但是在医学成像领域中,例如通过磁共振(MR)扫描成像后可以获得大量的数据,其中包括诸如表观弥散系数(ADC值)和各向异性分数(FA值)等等,而在医学领域中可以通过上述FA值来探讨判断脊髓栓系综合症患者脊髓损伤范围的可行性,此时若参量图像为各项异性分数图像时则会重点需要观察脊髓相关的部分,可以看出,针对不同的病灶部位会使用不同医疗影像拍摄手段,产生不同类型的医疗图像(例如通常采用X光片查看肺部、四肢骨骼等部位;而采用磁共振影像查看心脏、颈椎等部位),即基于参量图像的类型一般可以大致确定出在图像中的感兴趣区域(突出显示)。进一步地,“感兴趣区域”是以人的观点为基准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预先根据用户(医护人员)的相关需求并结合工作经验在医疗影像中设置需要关注的区域(感兴趣区域),即人们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医疗影像图片、病患的状态以及实际的拍摄部位人为预设“感兴趣区域”并赋予特定的光学属性值以突出显示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仍然不具备创造性,且权利要求2-18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备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7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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