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景区游客越界预警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759
决定日:2019-06-24
委内编号:1F27239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64661.9
申请日:2015-10-16
复审请求人:成都中科大旗软件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鹏
合议组组长:邢文飞
参审员:柴瑾
国际分类号:H04W4/02,H04W4/04,G08B21/02,G08B21/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而另一篇现有技术给出了采用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64661.9,名称为“景区游客越界预警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成都中科大旗软件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0月16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0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即第1-25段)、说明书附图第1-2页、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2018年11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1483002 A,公开日期为2009年07月15日;对比文件2:CN103002729 A,公开日期为2013年03月27日。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景区游客越界预警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S1、景区警戒边界划定:沿景区警戒边界设置多个定点位置,用北斗终端获得定点位置的定位坐标信息A,根据多个定位坐标信息A,获得景区整体警戒边界信息;获得景区整体警戒边界信息的方法为:获得所述定点位置的定位坐标信息A后,采用相邻两点间最短路径算法,找出相邻2个定点位置的最短连线,并将所有最短连线组成景区整体警戒边界信息;
S2、游客在线定位监测:实时将游客的定位坐标信息B回传;
S3、触发边界预警:根据定位坐标信息B与景区整体警戒边界信息,将定位坐标信息B与景区整体警戒边界信息进行对比,当定位坐标信息B的坐标值超越了景区整体警戒边界信息时,触发报警信息;
定位坐标信息B的坐标值超越了景区整体警戒边界信息的判断方法为:根据定位坐标信息B与景区整体警戒边界信息,然后采用夹角求和算法来判断定位坐标信息B是否超越景区整体警戒边界信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景区游客越界预警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景区警戒边界是以真实景区边界为参考边界、然后回退0到100米之间的一个安全距离后所产生的一个边界。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景区游客越界预警方法,其特征在于,获得定点位置的定位坐标信息A的方法为:景区管理人员携带定位终端,通过定位终端在定点位置发回该定点位置的定位坐标信息A。”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披露的是定制形状的无线狗围栏系统和方法,属于动物限制领域,而本申请是应用于游客安全区域,且对比文件2的围栏区域,面积较小且地理位置比较平坦,而本申请针对的是旅游区域,特别是自然旅游区域,面积大、地理位置险要、人员不易到达而设置,对比文件2公开的围栏设置方式完全不适用,所属技术人员的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围栏限制区域构建方式转用于对比文件1以得到本申请;(2)本申请是为了解决现有景区安全预警技术存在的缺陷而提出了根据实际景区资源,例如地理位置复杂存在各种非连续性边界,采用多个离散点来构建警戒边界,只需采集特定点位的坐标即可,并且本申请采用北斗进行记录,具有海拔信息,能获得三维空间结构的边界信息,而对比文件2则是根据需要通过连续采集数据来构建围栏边界,两者的警戒边界构建方式完全不相同,作用也不相同,并不能等同,也没有任何技术启示;(3)利用夹角求和算法来判断点和多边形的关系在数学领域比较常见,然而对于景区游客安全预警技术领域,现有技术中并没有采用夹角求和算法来判断是否越界,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没有任何动机通过常用技术手段来选择夹角求和算法来判断是否越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充分并进行了针对性的评述,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本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和引用的对比文件均与驳回决定相同,并指出: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理由进行了针对性论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方法中的各个步骤存在整体上的有机关系,不同意将一个完整的方法拆成单一的区别技术特征来进行评述;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的警戒边界构建方式完全不相同(获取的数据量、数据的处理方式均不相同),作用也不相同;3)虽然利用夹角求和算法来判断点与多边形的关系在数学领域比较常见;然而对于景区游客安全预警技术领域,现有技术中并没有采用夹角求和算法来判断是否越界,现有技术通常是利用判断点是否在多边形内的图形学原理来判断是否越界(比如对比文件1披露的报警分析计算模块),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没有任何动机通过常用技术手段来选取夹角求和算法来判断是否越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即:2018年11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2015年10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即第1-25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
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1483002 A,公开日期为2009年07月15日;
对比文件2:CN103002729 A,公开日期为2013年03月27日。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景区游客越界预警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越界报警系统及其越界报警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页第8-14段):步骤401,报警终端采集GPS定位信息包括经度、纬度、方向、速度等(相当于步骤S2中的游客的定位坐标信息B);步骤402,如果采集成功, 执行步骤403,否则继续步骤401;步骤403,报警终端通过GPRS无线通信链路向监控中心发送所采集的定位信息(相当于步骤S2、游客在线定位监测:实时将游客的定位坐标信息B回传);步骤404,如果发送成功,执行步骤405启动报警分析计算模块,否则继续步骤403;通过步骤410,监控中心设置越界报警区域,将步骤402获得的所述定位信息与设置的报警区域(相当于步骤S3中的整体警戒边界信息)进行分析比较计算(相当于步骤S3中的根据游客的定位坐标信息B与景区整体警戒边界信息,将定位坐标信息B与景区整体警戒边界信息进行对比),步骤406判断是该定位信息是否越界。如果越界,执行步骤407,否则不报警;步骤407,监控中心通过GPRS无线通信链路向报警终端发送越界报警信息(相当于步骤S3中的当定位坐标信息B的坐标值超越了景区整体警戒边界信息时触发报警信息)。步骤408,如果发送成功,执行步骤409,否则继续步骤407;步骤409,报警终端进行越界报警,具体可包括语音提示、显示报警画面、响报警声等方式。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步骤S1、景区警戒边界划定:沿景区警戒边界设置多个定点位置,用北斗终端获得定点位置的定位坐标信息A,根据多个定位坐标信息A,获得景区整体警戒边界信息,具体为:获得定点位置的定位坐标信息A后,采用相邻两点间最短路径算法,找出相邻2个定点位置的最短连线,并将所有最短连线组成景区整体警戒边界信息;而对比文件1仅仅公开了要设置报警区域,并未公开具体的设置过程;(2)步骤S3中定位坐标信息B的坐标值超越了景区整体警戒边界信息的判断方法为:根据定位坐标信息B与景区整体警戒边界信息,采用夹角求和算法来判断是否越界,而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四部分的描述,其是利用了图形学中判断点是否在多边形内的原理,通过射线交点数方法来判断是否越界。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设定景区警戒边界;(2)如何判断游客越界。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定制形状的无线狗围栏系统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76-78段):在开始处,用户通过以大致6英尺的间隔沿着所期望的边界或边界线放置多个旗标来限定所期望的限制区域;优选地,用户用与剩余旗标具有不同颜色的单个旗标来开始旗标放置序列;例如,第一旗标可以是蓝色的,而其他旗标是白色的;从而蓝色旗标是“开始”旗标80;图6中示出了这种旗标标记的边界;为了记录围栏的位置,用户使用可跟踪设备,优选地,可跟踪设备是远程控制器或项圈;在本文公开的包括远程控制器的优选实施例中,当在开始旗标80处并在然后手持远程控制器沿着旗标标记的边界线步行或者以其他方式移动时,用户通过按下远程控制器15的触摸屏24上的“开始”或者其他类似的输入字段来发起主基地单元对围栏位置的记录;主基地单元和锚点跟踪远程控制器的移动,并且主基地单元在用户步行时记录远程控制器的连续位置,作为表示围栏边界的多个围栏位置值;根据优选实施例,当在存储器中规划围栏时,本发明的系统通过直线段来接合两个连续的围栏位置值,使得围栏31实际上是在数学上定义的一系列的已连接的线段。由上述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同样公开了警戒边界划定的具体过程:沿警戒边界设置多个定点位置,获得定点位置的定位坐标信息A,根据多个定位坐标信息A,获得整体警戒边界信息,具体为:获得定点位置的定位坐标信息A后,采用相邻两点间最短路径算法,找出相邻2个定点位置的最短连线,并将所有最短连线组成整体警戒边界信息;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利用定点位置的定位坐标信息来生成和设定警戒区边界,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以利用该方法来设置限制移动物体的行动区域的无线围栏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用该方法来实现景区中对游人的行动区域的越界预警;进一步地,利用北斗终端来获得定点位置的定位坐标信息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2),在本领域内,利用夹角求和算法来判断点和多边形的关系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并且进一步的,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将图形学中判断点是否在多边形内的原理这一启示下,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将图形学中的另一公知的夹角求和算法替换原有算法来判断是否越界。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然而,考虑到景区实际边界已经处于极度危险的区域,在景区实际边界的基础上向安全区域回退一段距离以保证游客在接近危险区域之前就能够进行警示,更好的保证游客的安全,这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而该距离可以视环境的情况而定,其中0-100米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77段):在本文公开的包括远程控制器的优选实施例中,当在开始旗标80处并在然后手持远程控制器沿着旗标标记的边界线步行或者以其他方式移动时,用户通过按下远程控制器15的触摸屏24上的“开始”或者其他类似的输入字段来发起主基地单元对围栏位置的记录(相当于相关人员携带定位终端,通过定位终端在定点位置发回该定点位置的定位坐标信息A)。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第1)点理由,合议组认为:各步骤之间的关系已经在评述创造性的过程中予以了考虑,对比文件1也已经揭示了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预警的整体过程,只是在具体的步骤中有区别,这一点已经在创造性的三步法判断中体现了。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第2)点理由,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同样公开了警戒边界划定的具体过程:沿警戒边界设置多个定点位置,获得定点位置的定位坐标信息A,根据多个定位坐标信息A,获得整体警戒边界信息,具体为:获得定点位置的定位坐标信息A后,采用相邻两点间最短路径算法,找出相邻2个定点位置的最短连线,并将所有最短连线组成整体警戒边界信息;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利用定点位置的定位坐标信息来生成和设定警戒区边界,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第2)点理由不予支持。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第3)点理由,合议组认为:利用夹角求和算法来判断点和多边形的关系属于数学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这一点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也予以自认利用夹角求和算法来判断点和多边形的关系在数学领域比较常见,并且进一步的,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将图形学中判断点是否在多边形内的原理这一启示下,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将图形学中的另一公知的夹角求和算法替换原有算法来判断是否越界。因此,合议组认为上述理由已经足够充分,对于复审请求人的第3)理由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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