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停车位置的系统及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寻找停车位置的系统及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738
决定日:2019-06-24
委内编号:1F25986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382334.5
申请日:2013-08-28
复审请求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邢文飞
合议组组长:刘鹏
参审员:李玲玲
国际分类号:H04W4/02;G08G1/12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其在该对比文件中解决的技术问题与该特征在权利要求中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其余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382334.5,名称为“寻找停车位置的系统及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8月28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8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3段(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1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2630074A,公开日为2012年08月08日;对比文件2,CN102833678A,公开日为2012年12月19日。驳回决定在针对复审请求人在实质审查阶段的意见进行评述时还引用了三篇专利文献,所引用的三篇文献为:文献1,CNIO2572700A;文献2,CNIO1321321A;文献3,CN102938215A。在实质审查阶段,原审查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还引用了对比文件3,CN102378107A,公开日为2012年03月14日。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1、8内容如下:
“1.一种寻找停车位置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移动终端、数据存储服务器、通信服务器和车载终端,其中,
所述数据存储服务器,用于存储所述车载终端周期性地在车辆行车时上传的车辆的实时位置信息;
所述通信服务器,用于接收所述移动终端发送的车辆位置信息获取指令,根据所述车辆位置信息获取指令匹配相应的车载终端,在所述车载终端在线时将所述车辆位置信息获取指令发送至所述车载终端,以及将所述车载终端上传的车辆的停车位置信息反馈至所述移动终端;在所述车载终端未在线时访问所述数据存储服务器以获取所述车载终端在所述车辆停车熄火前最后一次上传的车辆位置信息作为所述车辆的停车位置信息。
所述车载终端,用于接收所述车辆位置信息获取指令,并在接收到所述车辆的位置信息获取指令后采集所述车辆的停车位置信息,以及将所述车辆的停车位置信息上传至所述通信服务器;以及
所述移动终端,用于发送所述车辆位置信息获取指令,接收所述通信服务器反馈的所述车辆的停车位置信息,获取所述移动终端的当前位置信息和当前朝向,根据所述移动终端的当前位置信息和所述车辆的停车位置信息实时计算所述移动终端与所述车辆之间的距离,根据所述移动终端的当前朝向实时计算所述移动终端与所述车辆之间的角度,以及根据所述移动终端与所述车辆之间的距离和角度对用户进行提示以帮助所述用户寻找到所述车辆;其中,所述提示模块包括通过显示屏进行文字提示和/或通过语音进行提示;
所述移动终端包括:
提示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移动终端与所述车辆之间的距离和角度对用户进行提示以帮助所述用户寻找到所述车辆;
所述提示模块包括:
第一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车辆与所述移动终端之间的角度是否小于预设的角度阈值;
第二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车辆与所述移动终端之间的距离是否小于预设的距离阈值;以及
提示单元,用于在所述车辆与所述移动终端之间的角度小于所述角度阈值时提示用户方向正确,在所述车辆与所述移动终端之间的角度不小于所述角度阈值时提示用户需要旋 转的角度,在所述车辆与所述移动终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所述距离阈值时提示用户继续移动,以及在所述车辆与所述移动终端之间的距离小于所述距离阈值时提示用户车辆在附近。”
“8.一种寻找停车位置的方法,包括:
移动终端发送车辆位置信息获取指令至通信服务器;
所述通信服务器接收所述移动终端发送的所述车辆位置信息获取指令,根据所述车辆位置信息获取指令匹配相应的车载终端,并在所述车载终端在线时,将所述车辆位置信息获取指令发送至所述车载终端;在所述车载终端不在线时,访问数据存储服务器查询所述车载终端在所述车辆停车熄火前上传的最后一次的车辆位置信息作为所述车辆的位置信息;
所述车载终端接收到所述车辆位置信息获取指令后采集所述车辆的停车位置信息,并将所述车辆的停车位置信息上传至所述通信服务器;
所述通信服务器将接收到的所述车辆的停车位置信息反馈至所述移动终端;
所述移动终端获取所述自身的当前位置信息和当前朝向,并根据所述移动终端的当前位置信息和所述车辆的停车位置信息实时计算所述移动终端与所述车辆之间的距离,根据所述移动终端的当前朝向实时计算所述移动终端与所述车辆之间的角度,以及根据所述移动终端与所述车辆之间的距离和角度对用户进行提示以帮助所述用户寻找到所述车辆;所述提示包括通过显示屏进行文字提示和/或通过语音进行提示;
其中,所述移动终端根据所述移动终端与所述车辆之间的距离和角度对用户进行提示包括:
判断所述车辆与所述移动终端之间的角度是否小于预设的角度阈值;
如果是,则提示用户方向正确;
如果否,则提示用户需要旋转的角度;
判断所述车辆与所述移动终端之间的距离是否小于预设的距离阈值;
如果是,则提示用户车辆在附近;
如果否,则提示用户继续移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为:在原始权利要求第1-19项的基础上,在原始独立权利要求1和12中增加了说明书第0029和0055段的内容,删除了原始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2、3和13,并对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存在两点区别,对于第一点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3以及文献1-3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1),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在现有技术均没有给出技术启示的前提下,认为上述区别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是没有任何依据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同理,独立权利要求10也具备创造性。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6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10内容如下:
“1.一种寻找停车位置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移动终端、数据存储服务器、通信服务器和车载终端,其中,
所述数据存储服务器,用于存储所述车载终端周期性地在车辆行车时上传的车辆的实时位置信息;
所述通信服务器,用于接收所述移动终端发送的车辆位置信息获取指令,根据所述车辆位置信息获取指令匹配相应的车载终端,在所述车载终端在线时将所述车辆位置信息获取指令发送至所述车载终端,以及将所述车载终端上传的车辆的停车位置信息反馈至所述移动终端;在所述车载终端未在线时访问所述数据存储服务器以获取所述车载终端在所述车辆停车熄火前最后一次上传的车辆位置信息作为所述车辆的停车位置信息。
所述车载终端,用于接收所述车辆位置信息获取指令,并在接收到所述车辆的位置信息获取指令后采集所述车辆的停车位置信息,以及将所述车辆的停车位置信息上传至所述通信服务器;以及
所述移动终端,用于发送所述车辆位置信息获取指令,接收所述通信服务器反馈的所述车辆的停车位置信息,获取所述移动终端的当前位置信息和当前朝向,根据所述移动终端的当前位置信息和所述车辆的停车位置信息实时计算所述移动终端与所述车辆之间的距离,根据所述移动终端的当前朝向实时计算所述移动终端与所述车辆之间的角度,以及根据所述移动终端与所述车辆之间的距离和角度对用户进行提示以帮助所述用户寻找到所述车辆。”
“10.一种寻找停车位置的方法,包括:
移动终端发送车辆位置信息获取指令至通信服务器;
所述通信服务器接收所述移动终端发送的所述车辆位置信息获取指令,根据所述车辆位置信息获取指令匹配相应的车载终端,并在所述车载终端在线时,将所述车辆位置信息获取指令发送至所述车载终端;在所述车载终端不在线时,访问数据存储服务器查询所述车载终端在所述车辆停车熄火前上传的最后一次的车辆位置信息作为所述车辆的位置信息;
所述车载终端接收到所述车辆位置信息获取指令后采集所述车辆的停车位置信息,并将所述车辆的停车位置信息上传至所述通信服务器;
所述通信服务器将接收到的所述车辆的停车位置信息反馈至所述移动终端;
所述移动终端获取所述自身的当前位置信息和当前朝向,并根据所述移动终端的当前位置信息和所述车辆的停车位置信息实时计算所述移动终端与所述车辆之间的距离,根据所述移动终端的当前朝向实时计算所述移动终端与所述车辆之间的角度,以及根据所述移动终端与所述车辆之间的距离和角度对用户进行提示以帮助所述用户寻找到所述车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1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8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3段(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9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并指出:权利要求1-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3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为:在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从属权利要求5的部分技术特征补充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将从属权利要求13的附加特征补充到独立权利要求10,并删除权利要求13;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3的部分附加特征,对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两点区别特征,(1)本申请公开的寻找停车位置的系统还包括数据存储服务器,用于存储所述车载终端周期性地在车辆行车时上传的车辆的实时位置信息,在车载终端在线时,通信服务器将车辆位置信息获取指令发送至车载终端,在车载终端未在线时访问数据存储服务器以获取车载终端在车辆停车熄火前最后一次上传的车辆位置信息作为车辆的停车位置信息;(2)获取所述移动终端的当前朝向,根据所述移动终端的当前位置信息和所述车辆的停车位置信息实时计算所述移动终端与所述车辆之间的距离,根据所述移动终端的当前朝向实时计算所述移动终端与所述车辆之间的角度,以及根据所述移动终端与所述车辆之间的距离和角度对用户进行提示以帮助所述用户寻找到所述车辆;所述移动终端包括提示模块,用于在所述车辆与所述移动终端之间的角度小于预设的角度阈值时提示用户方向正确,在所述车辆与所述移动终端之间的角度不小于所述角度阈值时提示用户需要旋转的角度,在所述车辆与所述移动终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预设的距离阈值时提示用户继续移动,以及在所述车辆与所述移动终端之间的距离小于所述距离阈值时提示用户车辆在附近;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10也具备创造性。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5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寻找停车位置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移动终端、数据存储服务器、通信服务器和车载终端,其中,
所述数据存储服务器,用于存储所述车载终端周期性地在车辆行车时上传的车辆的实时位置信息;
所述通信服务器,用于接收所述移动终端发送的车辆位置信息获取指令,根据所述车辆位置信息获取指令匹配相应的车载终端,在所述车载终端在线时将所述车辆位置信息获取指令发送至所述车载终端,以及将所述车载终端上传的车辆的停车位置信息反馈至所述移动终端;在所述车载终端未在线时访问所述数据存储服务器以获取所述车载终端在所述车辆停车熄火前最后一次上传的车辆位置信息作为所述车辆的停车位置信息。
所述车载终端,用于接收所述车辆位置信息获取指令,并在接收到所述车辆的位置信息获取指令后采集所述车辆的停车位置信息,以及将所述车辆的停车位置信息上传至所述通信服务器;以及
所述移动终端,用于发送所述车辆位置信息获取指令,接收所述通信服务器反馈的所述车辆的停车位置信息,获取所述移动终端的当前位置信息和当前朝向,根据所述移动终端的当前位置信息和所述车辆的停车位置信息实时计算所述移动终端与所述车辆之间的距离,根据所述移动终端的当前朝向实时计算所述移动终端与所述车辆之间的角度,以及根据所述移动终端与所述车辆之间的距离和角度对用户进行提示以帮助所述用户寻找到所述车辆;
所述移动终端包括提示模块,所述提示模块包括提示单元,所述提示单元用于在所述车辆与所述移动终端之间的角度小于预设的角度阈值时提示用户方向正确,在所述车辆与所述移动终端之间的角度不小于所述角度阈值时提示用户需要旋转的角度,在所述车辆与所述移动终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预设的距离阈值时提示用户继续移动,以及在所述车辆与所述移动终端之间的距离小于所述距离阈值时提示用户车辆在附近。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寻找停车位置的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数据中转服务器组,所述数据中转服务器组用于连接在所述通信服务器与所述车载终端之间,或者所述数据服务器组连接在所述通信服务器与所述车载终端之间以及所述通信服务器与所述数据存储服务器之间,用于进行数据的中转,其中所述数据中转服务器组包括多个相互独立的数据中转服务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寻找停车位置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还包括:
定位模块,用于获取所述移动终端的当前位置信息;
磁力计模块,用于获取所述移动终端的当前朝向;
输入模块,用于接收用户输入的信息,并根据所述用户输入的信息生成所述车辆位置信息获取指令,其中所述用户输入的信息包括用户名和所要控制的车辆的车牌号;
第一发送模块,用于发送所述车辆位置信息获取指令;
第一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车辆的停车位置信息;
计算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移动终端的当前位置信息和所述车辆的停车位置信息实时计算所述移动终端与所述车辆之间的距离,以及根据所述移动终端的当前朝向实时计算所述移动终端与所述车辆之间的角度。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寻找停车位置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还包括:
调整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移动终端的当前朝向旋转地图以使得所述用户在所述地图中的朝向与所述移动终端的朝向一致。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寻找停车位置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提示模块还包括:
第一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车辆与所述移动终端之间的角度是否小于所述角度阈值;
第二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车辆与所述移动终端之间的距离是否小于所述距离阈值。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寻找停车位置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提示模块包括通过显示屏进行提示和/或通过语音进行提示。
7.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寻找停车位置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通信服务器包括:
第二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车辆位置信息获取指令和所述车辆的停车位置信息;
数据库,用于存储信息表,其中所述信息表包括所述用户的用户名与所述车辆的车牌号和所述车辆对应的车载终端的SIM卡号之间的对应关系;
匹配模块,用于根据所述车辆位置信息获取指令查找所述信息表以获取相应的车载终端的SIM卡号;以及
第二发送模块,用于根据所述车载终端的SIM卡号将所述车辆信息获取指令发送给相应的车载终端,以及将所述车辆的停车位置信息反馈至所述移动终端。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寻找停车位置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通信服务器还包括:
验证模块,用于验证所述移动终端和所述车辆的有效性,并在所述移动终端和所述车辆通过验证后触发所述匹配模块获取相应的车载终端。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寻找停车位置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车载终端包括:
SIM卡,设置在所述车载终端中且具有唯一的SIM卡号,用于接收所述车辆位置信息获取指令,以及上传所述车辆的停车位置信息和所述车辆的实时位置信息;以及
数据采集模块,用于在行车时实时采集车辆的实时位置信息以及在接收到所述车辆位置信息获取指令后采集所述车辆的停车位置信息。
10. 一种寻找停车位置的方法,包括:
移动终端发送车辆位置信息获取指令至通信服务器;
所述通信服务器接收所述移动终端发送的所述车辆位置信息获取指令,根据所述车辆位置信息获取指令匹配相应的车载终端,并在所述车载终端在线时,将所述车辆位置信息获取指令发送至所述车载终端;在所述车载终端不在线时,访问数据存储服务器查询所述车载终端在所述车辆停车熄火前上传的最后一次的车辆位置信息作为所述车辆的位置信息;
所述车载终端接收到所述车辆位置信息获取指令后采集所述车辆的停车位置信息,并将所述车辆的停车位置信息上传至所述通信服务器;
所述通信服务器将接收到的所述车辆的停车位置信息反馈至所述移动终端;
所述移动终端获取所述自身的当前位置信息和当前朝向,并根据所述移动终端的当前位置信息和所述车辆的停车位置信息实时计算所述移动终端与所述车辆之间的距离,根据所述移动终端的当前朝向实时计算所述移动终端与所述车辆之间的角度,以及根据所述移动终端与所述车辆之间的距离和角度对用户进行提示以帮助所述用户寻找到所述车辆;
其中,所述移动终端根据所述移动终端与所述车辆之间的距离和角度对用户进行提示以帮助所述用户寻找到所述车辆,包括:
若所述车辆与所述移动终端之间的角度小于预设的角度阈值,则提示用户方向正确,若所述车辆与所述移动终端之间的角度不小于所述角度阈值,则提示用户需要旋转的角度;
若所述车辆与所述移动终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预设的距离阈值,则提示用户继续移动,若所述车辆与所述移动终端之间的距离小于所述距离阈值,则提示用户车辆在附近。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寻找停车位置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所述移动终端接收所述用户输入的信息,并根据所述用户输入的信息生成所述车辆位置信息获取指令,其中所述用户输入的信息包括用户名和所要控制的车辆的车牌号。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寻找停车位置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所述移动终端根据当前朝向调整地图以使得所述用户在所述地图中的朝向与所述移动终端的朝向一致。
13.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寻找停车位置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提示包括通过显示屏进行提示和/或通过语音进行提示。
14.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寻找停车位置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通信服务器根据所述车辆位置信息获取指令匹配相应的车载终端包括:
所述通信服务器根据所述用户的用户名查询预存的信息以获取所要控制的车辆对应的车载终端的SIM卡号,其中所述预存的信息表包括所述用户的用户名与所述车辆的车牌号和所述车辆对应的车载终端的SIM卡号之间的对应关系。
15.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寻找停车位置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所述通信服务器验证所述移动终端和所述车辆的有效性,并在所述移动终端和所述车辆通过验证后获取相应的车载终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8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3段(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5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决定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相同,即:对比文件1,CN102630074A,公开日为2012年08月08日;对比文件2,CN102833678A,公开日为2012年12月19日。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寻找停车位置的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获取异地车辆位置信息以及导航的方法以及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8-43段):本系统主要包括移动终端100(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移动终端”)、移动应用网关200、服务平台300(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通信服务器”)、车载控制模块400(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车载终端”);移动终端100的手持用户,运行移动终端100的应用软件,通过移动应用网关200向服务平台300发起查看请求,该查看请求具体是:本移动终端100需要查看某车辆的当前所在位置的查看请求(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通信服务器,用于接收所述移动终端发送的车辆位置信息获取指令;移动终端,用于发送所述车辆位置信息获取指令”),移动应用网关200在本发明中作为移动终端100与服务平台300的接口;服务平台300向当前查看请求中目的车辆标识唯一对应的车辆的车载控制模块400发送位置服务请求(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通信服务器,根据所述车辆位置信息获取指令匹配相应的车载终端,将所述车辆位置信息获取指令发送至所述车载终端;车载终端,用于接收所述车辆位置信息获取指令”);车载控制模块400接收位置服务请求,获取本车辆当前的地理位置信息,车载控制模块400向服务平台300反馈本车辆当前的地理位置信息(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车载终端,接收到所述车辆的位置信息获取指令后采集所述车辆的停车位置信息,以及将所述车辆的停车位置信息上传至所述通信服务器”);服务平台300接收该车辆的地理位置信息,通过移动应用网关200向移动终端100反馈车辆当前的地理位置信息(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通信服务器,将所述车载终端上传的车辆的停车位置信息反馈至所述移动终端;移动终端,接收所述通信服务器反馈的所述车辆的停车位置信息”);移动终端100在获取目的车辆的地理位置信息后,运行本移动终端100上的GPS应用软件,将当前的车辆所在位置作为目的地,规划一条本移动终端100手持用户到当前车辆所在位置的最优行车路径或者步行路径(规划一条本移动终端100手持用户到当前车辆所在位置的最优行车路径或者步行路径必然需要获取到移动终端的当前位置信息,因此,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移动终端,获取所述移动终端的当前位置信息”),以更好地引导用户到该车辆所在位置(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帮助所述用户寻找到所述车辆”)。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1) 数据存储服务器,用于存储所述车载终端周期性地在车辆行车时上传的车辆的实时位置信息;通信服务器在车载终端在线时发送车辆位置信息获取指令,在所述车载终端未在线时访问所述数据存储服务器以获取所述车载终端在所述车辆停车熄火前最后一次上传的车辆位置信息作为所述车辆的停车位置信息;2)移动终端还获取所述移动终端的当前朝向,根据所述移动终端的当前位置信息和所述车辆的停车位置信息实时计算所述移动终端与所述车辆之间的距离,根据所述移动终端的当前朝向实时计算所述移动终端与所述车辆之间的角度,以及根据所述移动终端与所述车辆之间的距离和角度对用户进行提示以帮助所述用户寻找到所述车辆;所述移动终端包括提示模块,所述提示模块包括提示单元,所述提示单元用于在所述车辆与所述移动终端之间的角度小于预设的角度阈值时提示用户方向正确,在所述车辆与所述移动终端之间的角度不小于所述角度阈值时提示用户需要旋转的角度,在所述车辆与所述移动终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预设的距离阈值时提示用户继续移动,以及在所述车辆与所述移动终端之间的距离小于所述距离阈值时提示用户车辆在附近。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获取车辆的位置信息;2)移动终端在获取到车辆位置信息后如何找到车辆。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是,实现设备定位时需要获取设备的当前位置信息,而车载设备能够实时获取车辆的当前位置信息,因此,为了获取车辆的当前位置信息,当车载终端在线时发送相应的指令来获取车辆的位置信息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当车载终端不在线时,无法实时获取到设备的当前位置信息时,而在无法实时获取到设备的当前位置时,采取周期性地获取被定位设备的位置信息,将最后一次位置信息作为设备的当前位置信息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同时,通过数据存储服务器来存储位置信息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通过数据存储服务器存储车载终端周期性地在车辆行车时上传的车辆的实时位置信息,通信服务器在车载终端在线时发送车辆位置信息获取指令,在车载终端未在线时访问数据存储服务器以获取车载终端在车辆停车熄火前最后一次上传的车辆位置信息作为车辆的停车位置信息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寻车装置、寻车方法、车辆及智能手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2-29段、第45-54段):本发明还提供一种置于智能手机端的寻车装置,包括:第二接收模块,用于接收车辆的位置信息;判断模块,用于根据车辆位置信息和车主位置信息判断车辆与车主之间的距离;显示控制模块(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提示模块以及显示单元”),用于在车辆与智能手机之间的距离大于门限值时,在智能手机中安装的电子地图中指示车主寻车的方向;当车主手持智能手机(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移动终端”)寻车时,车主在任何一个位置启动智能手机中的定位模块,就能获取智能手机目前的位置信息;将车辆的位置信息与智能手机目前的位置信息进行对比,就能判断车辆与智能手机之间的距离是否在预设门限值内(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根据所述移动终端的当前位置信息和所述车辆的停车位置信息实时计算所述移动终端与所述车辆之间的距离”、“判断车辆与移动终端之间的距离是否小于预设的距离阈值”),如果所述距离大于预设门限值,则这在智能手机中的电子地图中指示车主寻车的方向(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在车辆与移动终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距离阈值时提示用户继续移动”);如果在门限值内,则智能手机就会向车辆发送鸣笛闪灯的信令,车辆就根据鸣笛闪灯的信令所对应的指令作出鸣笛闪灯的回应(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根据所述移动终端与所述车辆之间的距离对用户进行提示以帮助所述用户寻找到所述车辆”、“在车辆与移动终端之间的距离小于距离阈值时提示用户车辆在附近”)。因此上述区别特征中的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2)对比文件2公开,且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在移动终端获取到车辆位置信息后帮助移动终端找到车辆,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此外,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能够准确找到目的地,在导航过程中,通过获取移动终端的方位信息,根据移动终端的方位与目的地址的方位信息提示用户找到目的地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移动终端获取当前朝向,根据移动终端的当前朝向实时计算移动终端与车辆之间的角度,以及移动终端的提示模块包括判断车辆与移动终端之间的角度是否小于预设的角度阈值的提示单元,以及在车辆与移动终端之间的角度小于角度阈值时提示用户方向正确,在车辆与移动终端之间的角度不小于角度阈值时提示用户需要旋转的角度的提示单元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在通信领域,为了实现设备之间的数据传送,通过数据中转服务器来进行数据中转,从而实现设备之间的数据传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通信服务器与车载终端,通信服务器与数据存储服务器之间需要传送车辆位置信息,因此,根据需求在通信服务器与车载终端,或者通信服务器与数据存储服务器之间连接数据中转服务器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同时,当数据中转需求量大时,通过多个相互独立的数据中转服务器组成的数据中转服务器组来进行数据中转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移动设备在接收到车辆GPS位置后,还可以进一步应用移动终端100上的GPS应用软件(对应于权利要求3中的“定位模块”),执行步骤108:运行GPS应用软件,将当前的车辆所在位置作为目的地,规划一条本移动终端100手持用户到当前车辆所在位置的最优行车或步行路径,引导用户到该车辆所在位置(其中规划一条本移动终端100手持用户到当前车辆所在位置的最优行车路径或者步行路径必然需要获取到移动终端的当前位置信息,因此,对应于权利要求3中“定位模块,用于获取所述移动终端的当前位置信息”);移动终端100的手持用户,运行移动终端100的应用软件,通过移动应用网关200向服务平台300发起查看请求(对应于权利要求3中“输入模块,用于接收用户输入的信息,并根据所述用户输入的信息生成所述车辆位置信息获取指令”),在服务平台300收到查看请求后,在本步骤中可以根据查看请求中包含的信息:该查看请求发起端的移动终端100用户的用户名(对应于权利要求3中“用户输入的信息包括用户名”)、查看密码以及欲查看的目的车辆标识等,确定当前查看请求发起端的移动终端100用户是否具有查看当前需查看的目的车辆标识唯一对应的车辆位置的权限。
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3中的特征“磁力计模块,用于获取所述移动终端的当前朝向;输入模块,用于接收用户输入的信息,并根据所述用户输入的信息生成所述车辆位置信息获取指令,其中所述用户输入的信息包括用户名和所要控制的车辆的车牌号;第一发送模块,用于发送所述车辆位置信息获取指令;第一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车辆的停车位置信息;计算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移动终端的当前位置信息和所述车辆的停车位置信息实时计算所述移动终端与所述车辆之间的距离,以及根据所述移动终端的当前朝向实时计算所述移动终端与所述车辆之间的角度”。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寻车装置、寻车方法、车辆及智能手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2-29段):本发明还提供一种置于智能手机端的寻车装置,包括:第二接收模块,用于接收车辆的位置信息(对应于权利要求3中“第一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车辆的停车位置信息”);判断模块,用于根据车辆位置信息和车主位置信息判断车辆与车主之间的距离(对应于权利要求3中“计算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移动终端的当前位置信息和所述车辆的停车位置信息实时计算所述移动终端与所述车辆之间的距离”);显示控制模块,用于在车辆与智能手机之间的距离大于门限值时,在智能手机中安装的电子地图中指示车主寻车的方向。
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能够准确找到目的地,在导航过程中,通过获取移动终端的方位信息,根据移动终端的方位与目的地址的方位信息提示用户找到目的地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移动终端包括磁力计模块来获取移动终端的当前朝向,通过计算模块来根据移动终端的当前朝向实时计算移动终端与车辆之间的角度,通过提示模块来根据移动终端与车辆之间的角度对用户进行提示以帮助用户寻找到车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车牌号是车辆的标识信息的一种,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查看请求中包括欲查看的目的车辆标识的基础上,采用车牌号表示车辆标识,用户输入的信息中包括要控制的车辆的车牌号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同时,采用功能技术模块执行相应的方法步骤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采用第一发送模块来发送车辆位置信息获取指令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从属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进行了进一步限定。然而,为了能够准确找到目的地,在导航过程中,根据移动终端的当前朝向旋转地图以使得用户在地图中的朝向与移动终端的朝向一致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同时,采用功能技术模块执行相应的方法步骤也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从属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同上):当车主手持智能手机寻车时,车主在任何一个位置启动智能手机中的定位模块,就能获取智能手机目前的位置信息;将车辆的位置信息与智能手机目前的位置信息进行对比,就能判断车辆与智能手机之间的距离是否在预设门限值内(对应于权利要求5中“第二判断单元,判断车辆与移动终端之间的距离是否小于预设的距离阈值”)。
同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能够准确找到目的地,在导航过程中,通过获取移动终端的方位信息,根据移动终端的方位与目的地址的方位信息提示用户找到目的地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移动终端的提示模块包括判断车辆与移动终端之间的角度是否小于预设的角度阈值的第一判断单元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从属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5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段):利用手机终端也可以在手机导航软件界面上查找目的地的具体位置,进而规划出从当前位置至目的地的最优行车或者步行的路径,用户可以按照语音提示的引导至目的地(对应于权利要求6中“通过语音进行提示”)。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4段):如果所述距离大于预设门限值,则这在智能手机中的电子地图中指示车主寻车的方向(在电子地图上显示即为在显示屏上显示,因此,对应于权利要求6中“通过显示屏进行提示”)。同时,采用功能技术模块执行相应的方法步骤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从属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3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1-32段):在服务平台300收到查看请求后,在本步骤中可以根据查看请求中包含的信息:该查看请求发起端的移动终端100用户的用户名、查看密码以及欲查看的目的车辆标识等,确定当前查看请求发起端的移动终端100用户是否具有查看当前需查看的目的车辆标识唯一对应的车辆位置的权限(服务平台要确定当前查看请求发起端的移动终端100用户是否具有查看当前需查看的目的车辆标识唯一对应的车辆位置的权限,则服务平台需要知道用户与车辆标识之间的对应关系);服务平台300向当前查看请求中目的车辆标识唯一对应的车辆的车载控制模块400发送位置服务请求(服务平台向目的车辆标识唯一对应的车辆的车载控制模块发送请求,则服务平台必然知道目的车辆标识对应的车辆的车载控制模块)。车牌号是车辆的标识信息的一种,车载终端中存在SIM卡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通过数据库来存储包括用户的用户名与车辆的车牌号和车辆对应的车载终端的SIM卡号之间的对应关系的信息表,通过匹配模块来根据车辆位置信息获取指令查找信息表以获取相应的车载终端的SIM卡号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同时,采用功能技术模块执行相应的方法步骤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通信服务器采用第二接收模块来接收所述车辆位置信息获取指令和所述车辆的停车位置信息,第二发送模块来根据根据车载终端的SIM卡号将车辆信息获取指令发送给相应的车载终端,以及将车辆的停车位置信息反馈至移动终端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从属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7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1-32段):在服务平台300收到查看请求后,在本步骤中可以根据查看请求中包含的信息:该查看请求发起端的移动终端100用户的用户名、查看密码以及欲查看的目的车辆标识等,确定当前查看请求发起端的移动终端100用户是否具有查看当前需查看的目的车辆标识唯一对应的车辆位置的权限(对应于权利要求8中“验证所述移动终端的有效性”);如果鉴权验证结果为:“是”,则继续执行步骤104;服务平台300向当前查看请求中目的车辆标识唯一对应的车辆的车载控制模块400发送位置服务请求(对应于权利要求8中“通过验证后获取相应的车载终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保证目标车辆是有效车辆,确认目标车辆存在相应的位置信息,对车辆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同时,采用功能技术模块执行相应的方法步骤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通过验证模块来实现上述功能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从属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7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8-43段):车载控制模块400接收位置服务请求,获取本车辆当前的地理位置信息(对应于权利要求9中“在接收到所述车辆位置信息获取指令后采集所述车辆的停车位置信息”),车载控制模块400向服务平台300反馈本车辆当前的地理位置信息。
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是,实现设备定位时需要获取设备的当前位置信息,当车载终端不在线时,无法实时获取到设备的当前位置信息时,而在无法实时获取到设备的当前位置时,采取周期性地获取被定位设备的位置信息,将最后一次位置信息作为设备的当前位置信息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而,通过数据采集模块在行车时实时采集车辆的实时位置信息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车载终端为了实现通信功能,包括具有唯一的SIM卡号的SIM卡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同时,通过SIM卡来完成通信功能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通过SIM卡来接收车辆位置信息获取指令,以及上传车辆的停车位置信息和车辆的实时位置信息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寻找停车位置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获取异地车辆位置信息以及导航的方法以及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8-43段):本系统主要包括移动终端100(对应于权利要求10中的“移动终端”)、移动应用网关200、服务平台300(对应于权利要求10中的“通信服务器”)、车载控制模块400(对应于权利要求10中的“车载终端”);移动终端100的手持用户,运行移动终端100的应用软件,通过移动应用网关200向服务平台300发起查看请求,该查看请求具体是:本移动终端100需要查看某车辆的当前所在位置的查看请求(对应于权利要求10中“移动终端发送车辆位置信息获取指令至通信服务器;所述通信服务器接收所述移动终端发送的所述车辆位置信息获取指令”),移动应用网关200在本发明中作为移动终端100与服务平台300的接口;服务平台300向当前查看请求中目的车辆标识唯一对应的车辆的车载控制模块400发送位置服务请求(对应于权利要求10中“根据所述车辆位置信息获取指令匹配相应的车载终端,将所述车辆位置信息获取指令发送至所述车载终端”);车载控制模块400接收位置服务请求,获取本车辆当前的地理位置信息,车载控制模块400向服务平台300反馈本车辆当前的地理位置信息(对应于权利要求10中“所述车载终端接收到所述车辆位置信息获取指令后采集所述车辆的停车位置信息,并将所述车辆的停车位置信息上传至所述通信服务器”);服务平台300接收该车辆的地理位置信息,通过移动应用网关200向移动终端100反馈车辆当前的地理位置信息(对应于权利要求10中“所述通信服务器将接收到的所述车辆的停车位置信息反馈至所述移动终端”);移动终端100在获取目的车辆的地理位置信息后,运行本移动终端100上的GPS应用软件,将当前的车辆所在位置作为目的地,规划一条本移动终端100手持用户到当前车辆所在位置的最优行车路径或者步行路径(规划一条本移动终端100手持用户到当前车辆所在位置的最优行车路径或者步行路径必然需要获取到移动终端的当前位置信息,因此,对应于权利要求10中“移动终端获取所述自身的当前位置信息”),以更好地引导用户到该车辆所在位置(对应于权利要求10中“帮助所述用户寻找到所述车辆”)。
权利要求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0中还包括:1)数据存储服务器,用于存储所述车载终端周期性地在车辆行车时上传的车辆的实时位置信息;通信服务器在车载终端在线时发送车辆位置信息获取指令,在所述车载终端未在线时访问所述数据存储服务器以获取所述车载终端在所述车辆停车熄火前最后一次上传的车辆位置信息作为所述车辆的停车位置信息; 2)移动终端还获取所述移动终端的当前朝向,并根据所述移动终端的当前位置信息和所述车辆的停车位置信息实时计算所述移动终端与所述车辆之间的距离,根据所述移动终端的当前朝向实时计算所述移动终端与所述车辆之间的角度,以及根据所述移动终端与所述车辆之间的距离和角度对用户进行提示以帮助所述用户寻找到所述车辆;其中,所述移动终端根据所述移动终端与所述车辆之间的距离和角度对用户进行提示以帮助所述用户寻找到所述车辆,包括:若所述车辆与所述移动终端之间的角度小于预设的角度阈值,则提示用户方向正确,若所述车辆与所述移动终端之间的角度不小于所述角度阈值,则提示用户需要旋转的角度;若所述车辆与所述移动终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预设的距离阈值,则提示用户继续移动,若所述车辆与所述移动终端之间的距离小于所述距离阈值,则提示用户车辆在附近。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0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获取车辆的位置信息;2)移动终端在获取到车辆位置信息后如何找到车辆。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是,实现设备定位时需要获取设备的当前位置信息,而车载设备能够实时获取车辆的当前位置信息,因此,为了获取车辆的当前位置信息,当车载终端在线时发送相应的指令来获取车辆的位置信息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当车载终端不在线时,无法实时获取到设备的当前位置信息时,而在无法实时获取到设备的当前位置时,采取周期性地获取被定位设备的位置信息,将最后一次位置信息作为设备的当前位置信息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同时,通过数据存储服务器来存储位置信息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通过数据存储服务器存储车载终端周期性地在车辆行车时上传的车辆的实时位置信息,通信服务器在车载终端在线时发送车辆位置信息获取指令,在车载终端未在线时访问数据存储服务器以获取车载终端在车辆停车熄火前最后一次上传的车辆位置信息作为车辆的停车位置信息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寻车装置、寻车方法、车辆及智能手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5-54段):当车主手持智能手机(对应于权利要求10中的“移动终端”)寻车时,车主在任何一个位置启动智能手机中的定位模块,就能获取智能手机目前的位置信息;将车辆的位置信息与智能手机目前的位置信息进行对比,就能判断车辆与智能手机之间的距离是否在预设门限值内(对应于权利要求10中“根据所述移动终端的当前位置信息和所述车辆的停车位置信息实时计算所述移动终端与所述车辆之间的距离”、“判断车辆与移动终端之间的距离是否小于预设的距离阈值”),如果所述距离大于预设门限值,则这在智能手机中的电子地图中指示车主寻车的方向(对应于权利要求10中“如果否,则提示用户继续移动”);如果在门限值内,则智能手机就会向车辆发送鸣笛闪灯的信令,车辆就根据鸣笛闪灯的信令所对应的指令作出鸣笛闪灯的回应(对应于权利要求10中“根据所述移动终端与所述车辆之间的距离对用户进行提示以帮助所述用户寻找到所述车辆”、“如果是,则提示用户车辆在附近”)。也就是说,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2)对比文件2公开。同时,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0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在移动终端获取到车辆位置信息后帮助移动终端找到车辆。进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能够准确找到目的地,在导航过程中,通过获取移动终端的方位信息,根据移动终端的方位与目的地址的方位信息提示用户找到目的地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移动终端获取当前朝向,通过判断车辆与移动终端之间的角度是否小于预设的角度阈值,小于时提示用户方向正确,否则提示用户需要旋转的角度,从而帮助移动终端找到车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从属权利要求11对权利要求10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移动终端100的手持用户,运行移动终端100的应用软件,通过移动应用网关200向服务平台300发起查看请求(对应于权利要求11中“移动终端接收所述用户输入的信息,并根据所述用户输入的信息生成所述车辆位置信息获取指令”),在服务平台300收到查看请求后,在本步骤中可以根据查看请求中包含的信息:该查看请求发起端的移动终端100用户的用户名(对应于权利要求11中“用户输入的信息包括用户名”)、查看密码以及欲查看的目的车辆标识等,确定当前查看请求发起端的移动终端100用户是否具有查看当前需查看的目的车辆标识唯一对应的车辆位置的权限。此外,车牌号是车辆的标识信息的一种,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查看请求中包括欲查看的目的车辆标识的基础上,采用车牌号表示车辆标识,用户输入的信息中包括要控制的车辆的车牌号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2从属权利要求12对权利要求10进行了进一步限定。然而,为了能够准确找到目的地,在导航过程中,根据移动终端的当前朝向旋转地图以使得用户在地图中的朝向与移动终端的朝向一致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3从属权利要求13对权利要求10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段):利用手机终端也可以在手机导航软件界面上查找目的地的具体位置,进而规划出从当前位置至目的地的最优行车或者步行的路径,用户可以按照语音提示的引导至目的地(对应于权利要求13中“通过语音进行提示”)。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4段):如果所述距离大于预设门限值,则这在智能手机中的电子地图中指示车主寻车的方向(在电子地图上显示即为在显示屏上显示,因此,对应于权利要求13中“通过显示屏进行提示”)。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4从属权利要求14对权利要求1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1-32段):在服务平台300收到查看请求后,在本步骤中可以根据查看请求中包含的信息:该查看请求发起端的移动终端100用户的用户名、查看密码以及欲查看的目的车辆标识等,确定当前查看请求发起端的移动终端100用户是否具有查看当前需查看的目的车辆标识唯一对应的车辆位置的权限(服务平台要确定当前查看请求发起端的移动终端100用户是否具有查看当前需查看的目的车辆标识唯一对应的车辆位置的权限,则服务平台需要知道用户与车辆标识之间的对应关系);服务平台300向当前查看请求中目的车辆标识唯一对应的车辆的车载控制模块400发送位置服务请求(服务平台向目的车辆标识唯一对应的车辆的车载控制模块发送请求,则服务平台必然知道目的车辆标识对应的车辆的车载控制模块,同时,服务器平台需要确认用户是否有查看目的车辆标识唯一对应的车辆位置的权限,在有权限时向目的车辆标识唯一对应的车辆的车载控制模块发送位置服务请求,则必然会预先存储相对应的信息,因此,对应于权利要求14中“通信服务器根据所述用户的用户名查询预存的信息以获取所要控制的车辆对应的车载终端”)。车牌号是车辆的标识信息的一种,车载终端中存在SIM卡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预存的信息表包括用户的用户名与车辆的车牌号和车辆对应的车载终端的SIM卡号之间的对应关系,根据用户的用户名查询预存的信息以获取所要控制的车辆对应的车载终端的SIM卡号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5从属权利要求15对权利要求10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1-32段):在服务平台300收到查看请求后,在本步骤中可以根据查看请求中包含的信息:该查看请求发起端的移动终端100用户的用户名、查看密码以及欲查看的目的车辆标识等,确定当前查看请求发起端的移动终端100用户是否具有查看当前需查看的目的车辆标识唯一对应的车辆位置的权限(对应于权利要求15中“通信服务器验证所述移动终端的有效性”);如果鉴权验证结果为:“是”,则继续执行步骤104;服务平台300向当前查看请求中目的车辆标识唯一对应的车辆的车载控制模块400发送位置服务请求(对应于权利要求15中“通过验证后获取相应的车载终端”)。同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保证目标车辆是有效车辆,确认目标车辆存在相应的位置信息,对车辆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帮助车主轻松快捷地需找到停车位置,发明构思在于通过通信服务器向车载终端来获取车辆的位置信息,并将车辆的位置信息发送至移动终端,使得移动终端能够根据车辆的位置信息以及自身的位置信息来寻找到车辆。对比文件1也是要解决如何引导用户到达车辆所在地这一问题,与本申请要解决的问题相同,所采取的手段也是通过通信服务器向车载终端获取车辆位置信息,并反馈至移动终端,使得移动终端能够找到车辆所在位置,与本申请构思一致。区别仅在于当车载终端未在线时访问数据存储服务器以获取所述车载终端在所述车辆停车熄火前最后一次上传的车辆位置信息作为所述车辆的停车位置信息。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当通信服务器无法实时获取到车辆的位置信息时,如何确定车辆的停车位置。而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服务器通过从车载终端获取位置信息,将车载终端的位置作为车辆位置信息的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通信服务器连接不上车载终端时,以曾经连上时获取的最后的位置作为车辆的停车位置,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且参见合议组对本申请权利要求1、10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寻车装置、寻车方法、车辆及智能手机,并具体公开了判断车辆与智能手机之间的距离是否在预设门限值内从而对车进行寻找的技术方案;同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能够准确找到目的地,在导航过程中,通过获取移动终端的方位信息,根据移动终端的方位与目的地址的方位信息提示用户找到目的地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移动终端获取当前朝向时,通过判断车辆与移动终端之间的角度是否小于预设的角度阈值从而帮助移动终端找到车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31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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