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RGB颜色模式转换到CMYK颜色模式的ICC文件制作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从RGB颜色模式转换到CMYK颜色模式的ICC文件制作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342
决定日:2019-06-22
委内编号:1F27213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85038.1
申请日:2015-10-20
复审请求人:北京圣彩虹文化艺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齐经纬
合议组组长:马桂丽
参审员:张冰青
国际分类号:H04N1/56;H04N1/6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方案仅仅涉及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方法,那么该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85038.1,名称为“从RGB颜色模式转换到CMYK颜色模式的ICC文件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圣彩虹文化艺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0月20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7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0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9页、摘要附图,2018年7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2018年7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1段(即第1-12页)、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保证RGB图在显示器上正确表现色彩信息的方法,包括一用于印刷的计算机控制系统,在该系统中在用于印刷的计算机控制系统中安装有Adobe公司的Photoshop图像处理软件,并内置有欧洲的Coated FORGRA39、美国的Coated SWOP 2006和日本的Japan Color 2001 Coated 国际印刷标准的ICC文件;其特征在于方法如下:使用Adobe公司的Photoshop软件打开一张RGB图,在编辑菜单的下拉菜单中,选择“转换为配置文件”,在目标空间配置文件中用下拉式菜单选择ICC编辑软件ProfileEdit保存的经编辑的ICC文件,该经编辑的ICC文件制作方法如下:
A)打开ICC文件生成软件中的ICC文件编辑器,用ICC文件编辑器打开一个ICC文件;
B)在ICC编辑器中按油墨总量为352%~368%来修改ICC文件,其中,分别将CMYK的C通道、M通道、Y通道和K通道在输入100%时的输出对应改为92.0~97.0,87.0~92.0,87.0~92.0和80.0~87.0;
C)在ICC文件编辑器中修改ICC文件的灰平衡数据,在C通道为25时,分别将M、Y通道调到19;在C通道为50时,分别将M、Y通道调到40;在C通道为75时,分别将M、Y通道调到64;其中,M、Y通道调动范围值的误差为±2%;
D)按彩色图像检查标准检查修改后的ICC文件是否符合要求?符合则结束,否则返回步骤C;
E)根据印刷对象来决定黑版的生成是采用长调黑还是短调黑?如采用短调黑,根据印刷对象的特征,确认黑版起始点的范围为30-40%;如采用长 调黑直接进入下一步;
F)按彩色图像检查标准检查修改后的ICC文件是否符合要求?符合则结束此次制作,否则返回步骤E;
G)该RGB图转换为适合中国印刷环境的CMYK图。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完成步骤C和步骤E后,均按彩色图像检查标准检查修改结果,如符合要求,则进入下一步,否则返回原步骤。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用的ICC文件为下列文件中的一种:①欧洲标准Coated FORGRA39,②美国的Coated SWOP 2006,③日本的Japan Color 2001 Coated。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A中,采用的ICC文件编辑软件为ProfileMaker专业级色彩管理软件,用ProfileMaker中的ProfileEditer编辑器打开ICC文件。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打开的ICC文件为Coated FOGRA39C。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E中,所述的印刷对象为国画、水墨画时采用长调黑;所述的印刷对象为人物、风景、油画、器物、和单品时采用短调黑。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步骤B中,在ICC编辑器中按油墨总量为360%来修改ICC文件,其中,分别将CMYK的C通道、M通道、Y通道和K通道在输入100%时的输出改为95.0,90.0,90.0和85.0;按“确定”,则该RGB图转换为适合中国印刷环境的CMYK图。”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如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保证RGB图在显示器上正确表现色彩信息的方法,其中给出了利用图像处理软件Photoshop打开和转换ICC文件的详细步骤说明,通过计算机软件中的文件编辑器打开ICC文件,人为修改特定参数并检查修改后的文件,按照检查结果人为选择调黑方式(在ICC文件编辑器中通过人为参数选择修改黑版曲线),直至ICC文件满足要求。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的实质在于给出了一种人为规定,用户按照这种规定对色彩管理软件进行操作、判断,通过手动调节色彩管理软件中的参数,完成对ICC文件的制作并对其进行保存,因此,权利要求1的本质是一种软件操作说明,其属于人为规定,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权利要求2-7的附加特征仅对权利要求1中编辑ICC文件过程中所涉及的文件属性(版本)、软件选取、参数选取等进行了人为的规定或指定,其仍然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同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是保证RGB图在显示器上正确表现色彩信息的方法,其目的是尽可能的保证RGB图在显示器上所表现的色彩信息正确的转成印刷品所变现的CMYK图的色彩,解决的是技术问题,该方法通过利用计算机控制系统完成对调用的国际标准ICC文件的油墨总量、灰平衡数据、黑板曲线处理,生成可以适合中国国内印刷的ICC文件,利用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从而使得该ICC文件转换后的RGB图为适合中国印刷环境的CMYK图,所获得的是技术效果。因此,本发明专利申请是一种通过利用计算机控制系统实现国际标准ICC文件调整修改过程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同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 月26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是保证RGB图在显示器上正确表现色彩信息的方法,其目的是尽可能的保证RGB图在显示器上所表现的色彩信息正确的转成印刷成品所表现的CMYK图的色彩,解决的是技术问题,该方法通过利用计算机控制系统完成对调用的国际标准ICC文件的油墨总量、灰平衡数据、黑版曲线处理,生成可以适合中国国内印刷的ICC文件,利用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由于油墨总量352%-368%,CMYK的最大油墨量分别对应为92.0-97.0,87.0-92.0,87.0-92.0,和80.0-87.0的范围来调制修改ICC文件,从而使得该ICC文件转换后的RGB图为适合中国印刷环境的CMYK图,所获得的是技术效果,因此,本发明专利申请是一种通过利用计算机控制系统实现国际标准ICC文件调制修改过程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0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9页、摘要附图,2018年07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2018年07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摘要。
(二)具体审查意见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保证RGB图在显示器上正确表现色彩信息的方法。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的主要目的是尽可能保证RGB图在显示器上所表现的色彩信息正确的转成印刷品所表现的CMYK图的色彩。在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方法中,实际步骤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制作ICC文件,在该部分中,需要用户使用ICC编辑软件ProfileEdit来打开标准的ICC文件,对油墨总量、灰平衡数据等参数进行编辑并保存,从而形成新的ICC文件,其中描述了用户打开、使用该ICC编辑软件的具体流程;而在第二部分中,则是在Photoshop软件中,首先打开一张RGB文件,再在目标空间配置文件中选择保存的经过编辑的ICC文件,来进行RGB图向CMYK图的转换。其中描述了用户打开文件以及选择目标空间配置文件的具体流程。上述步骤均是按照人为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的操作,即人为规定控制软件中的哪些参数,并按照人为规定的顺序逐步完成参数设置的操作,从而实现该方法,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法实际是一种基于计算机设备的用户操作说明,其通过人为的规定和设置来完成软件的操作,从而使得软件输出更满足人为规定的预期效果。该方法的实施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才能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以产生结果,对该方法的限定特征全部属于人为设定的规则和方法,因此,其本质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因此,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2、权利要求2-7直接或间接地引用权利要求1,对ICC文件制作方法进一步限定,体现的仍然仅仅是与权利要求1限定的内容类似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因此,权利要求2-7也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仅陈述了本申请解决了技术问题,采用了技术手段,获得了相应的技术效果,因而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实际上,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复审请求人并未针对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给予相对应的回应。其次,《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规定了:“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运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在其后的举例中列举了仪器和设备的操作说明即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具体情形。本申请所采用的方法是通过对软件的操作实现按照人为规定对现有ICC文件的参数进行修改,从而形成新的ICC文件。而该方法步骤中所使用的软件,不论是Photoshop还是ProfileEdit,都是市场上已有的常用软件,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内容仅仅是如何在计算机系统上操作使用上述常用软件,按照人为规定的具体流程,对各个参数进行设置,是一种基于计算机设备的操作说明,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