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小型洗衣机箱体底台及洗衣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小型洗衣机箱体底台及洗衣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061
决定日:2019-06-22
委内编号:1F24515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376610.2
申请日:2012-09-29
复审请求人: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白莹
合议组组长:曹东方
参审员:刘静
国际分类号:D06F39/12,D06F39/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或启示容易想到将上述特征引入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10376610.2,发明名称为“一种小型洗衣机箱体底台及洗衣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由海尔集团公司、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变更而来)。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09月29日,公开日为2014年04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8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2年09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第1-6页;于2017年07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小型洗衣机箱体底台,设置于洗衣机箱体下端,包括底台主体(1),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排水过渡管(2),排水过渡管(2)设置在底台主体(1)上,与底台主体(1)一体设置,其中排水过渡管(2)的一端与洗衣机的排水阀或排水泵相连通,另一端用于与洗衣机的排水管连接,所述的排水过渡管(2)至少部分沉入底台主体(1),包括相连通的内部端(21)和外部端(22),所述的排水过渡管(2)上设置有挡板(23),所述挡板(23)至少设置在排水过渡管(2)的上部,与排水过渡管(2)之间具有一供洗衣机排水管插接的空间(24),所述挡板(23)与底台主体(1)一体设置,所述的排水过渡管(2)的外表面上设置有加强肋(25),排水过渡管(2)和底台主体(1)通过加强肋(25)注塑连接为一体。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小型洗衣机箱体底台,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排水过渡管(2)的内部端(21)为一端部带有凸缘的圆管,通过导管将排水过渡管内部端(21)与洗衣机排水阀或排水泵连通。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小型洗衣机箱体底台,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排水过渡管(2)的外部端(22)与洗衣机排水管之间为自由插拔连接,排水过渡管(2)的外部端(22)为外端带凸缘的圆柱状管,或者为表面设有若干个横向凸环的圆柱状管。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小型洗衣机箱体底台,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挡板(23)设置在排水过渡管(2)的外部端(22)的上部,与外部端(22)的外表面平行,所述的挡板(23)为与排水过渡管(2)的内部端(21),外部端(22)同轴的拱形结构,拱形的两端分别向下延伸至与底台相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小型洗衣机箱体底台,其特征在于:所述挡板(23)通过加强肋(25)与排水过渡管(2)相连接,所述的排水过渡管(2)的外部端(22)与所述的挡板(23)和加强肋(25)之间设有洗衣机排水管插接空间(24)。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小型洗衣机箱体底台,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排水过渡管(2)沉入底台主体(1),挡板(23)位于外部端(22)高出底台主体(1)部分的上侧,加强肋(25)与排水过渡管(2)的外表面、挡板(23)和底台主体(1)注塑连接为一体。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小型洗衣机箱体底台,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底台主体(1) 为规则形状的“回”形框架结构,底台主体(1)上设置有加强筋(9),多个落水孔(10),用于底台和洗衣机箱体固定连接的固定孔(5)和用于定位洗衣机箱体的凹槽(3),所述的底台主体(1)的上表面设置有多个用于固定导线的”C”形固定卡(6)。
8. 一种具有如权利要求1-7中任一所述底台的洗衣机。”
驳回决定认为:
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小型洗衣机箱体底台。对比文件5(KR20-0170348Y1,公开日为:2000年02月01日)公开了一种洗衣机的排水部件,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5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保护的为一种小型洗衣机箱体底台,设置于洗衣机箱体下端,包括底台主体,排过渡管设置在底台主体上;(2)本申请排水过渡管的一端与洗衣机的排水阀或排水泵相连通;(3)排水过渡管至少部分沉入底台主体,排水过渡管上设置有挡板,挡板至少设置在排水过渡管的上部,与排水过渡管之间具有一供洗衣机排水管插接的空间,排水过渡管的外表面上设置有加强肋;(4)排水过渡管与底台主体一体设置,挡板与底台主体一体设置,排水过渡管和底台主体通过加强肋注塑连接为一体。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小型洗衣机的排水管装置。对于区别(1),将对比文件5公开的洗衣机排水过渡管的结构用于小型洗衣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在洗衣机箱体下端设置箱体底台,包括底台主体,并设置排水管从底台出口,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参见对比文件6(CN101451300A,公开日为:2009年06月10日)、对比文件7(CN202000146U,公开日为:2011年10月05日)、对比文件8(CN201746706U,公开日为:2011年02月16日),在此基础上,设置小型洗衣机的排水管也从底台出口,进而设置排水过渡管固定在底台主体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对于区别(2),设置排水过渡管的一端与洗衣机的排水阀或排水泵相连通,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于区别(3),设置起管连接作用的排水过渡管具有由内管及外管形成的插接空间,用于洗衣机排水管的插接,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如对比文件2(CN2536883Y,公开日为:2003年02月19日)、对比文件3(CN2886283Y,公开日为:2007年04月04日)及对比文件4(CN2463656Y,公开日为:2001年12月05日),在此基础上,在排水过渡管的上部设置挡板,与排水过渡管之间形成供洗衣机排水管插接的空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设置排水过渡管至少部分沉入底台主体,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在洗衣机的底台上设置用于提高底台强度的加强肋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此基础上,在设置于底台的排水过渡管的外表面设置有加强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对于区别(4),设置洗衣机的底台及设置在底台上的部件一体成型以简化结构提高结构稳定性,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参见对比文件7、对比文件8),在此基础上,设置排水过渡管与底台主体一体设置,挡板与底台主体一体设置,排水过渡管和底台主体通过加强肋注塑连接为一体,以简化小型洗衣机底台的安装工序,提高结构稳定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5公开,或者为本领域惯用手段,或者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容易想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具有如权利要求1-7任一所述底台的洗衣机。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洗衣机,且权利要求1-7的洗衣机底台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1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8项),其中,在驳回文本的基础上,将特征“挡板与排水过渡管通过加强肋注塑连接”并入权利要求1。
提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小型洗衣机箱体底台,设置于洗衣机箱体下端,包括底台主体(1),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排水过渡管(2),排水过渡管(2)设置在底台主体(1)上,与底台主体(1)一体设置,其中排水过渡管(2)的一端与洗衣机的排水阀或排水泵相连通,另一端用于与洗衣机的排水管连接,所述的排水过渡管(2)至少部分沉入底台主体(1),包括相连通的内部端(21)和外部端(22),所述的排水过渡管(2)上设置有挡板(23),所述挡板(23)至少设置在排水过渡管(2)的上部,与排水过渡管(2)之间具有一供洗衣机排水管插接的空间(24),所述挡板(23)与底台主体(1)一体设置,所述的排水过渡管(2)的外表面上设置有加强肋(25),排水过渡管(2)和底台主体(1)通过加强肋(25)注塑连接为一体,挡板(23)与排水过渡管(2)通过加强肋(25)注塑连接。”
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5中的排水过渡管21是通过限位螺钉固定在洗衣机的壳体上的,这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本申请针对的是小型洗衣机,因该种洗衣机空间小,维修拆装不方便,为减小小型洗衣机的故障点,申请人将排水过渡管设计为不可拆卸,即将排水过渡管、挡板、底台之间均一体设计,从而简化洗衣机的整体结构,有利于小型洗衣机的结构稳定,避免排水过渡管处成为小型洗衣机的故障点,降低生产成本,而普通洗衣机因考虑各部件的可拆卸性,以方便维修,而不会采用该技术方案。对比文件6-8中均没有公开排水过渡管的结构,也没有给出将排水过渡管与底座一体设置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6-8只能得到将排水过渡管通过螺钉固定在底座上的结构,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容易想到。(2)本申请将排水过渡管、挡板、底台之间通过加强肋注塑连接,达到连接与加强同时兼顾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8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小型洗衣机箱体底台,对比文件5(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3段,图1-2)公开了一种洗衣机及其排水结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5中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本申请的箱体底台用于小型洗衣机,排水过渡管(2)设置在底台主体(1)上,与底台主体(1)一体设置,所述的排水过渡管(2)至少部分沉入底台主体(1),所述的排水过渡管(2)的外表面上设置有加强肋(25),排水过渡管(2)和底台主体(1)通过加强肋(25)注塑连接为一体。所述的排水过渡管(2)上设置有挡板(23),所述挡板(23)至少设置在排水过渡管(2)的上部,与排水过渡管(2)之间具有一供洗衣机排水管插接的空间(24),所述挡板(23)与底台主体(1)一体设置,挡板(23)与排水过渡管(2)通过加强肋(25)注塑连接。对比文件5公开了与本申请相似的发明构思,将排水过渡管设置于小型洗衣机底台以及其他区别特征只是基于该构思的结构上的细节改进。对于排水过渡管与底台主体一体设置,对比文件8公开了一种支架及具有该支架的洗衣机,本领域技术人员由对比文件8公开的内容获得启示,可知对比文件5中的排水过渡管同样存在对比文件8中所指出的由于采用螺钉固定于箱体而产生的成本过高、工序复杂的问题,且在对比文件8给出了通过将排水管架与底台(或箱体)一体注塑的方式来解决该问题的情况下,能够想到也将排水过渡管与底台(或箱体)一体设置以降低成本、简化工序。而对于选择底台还是箱体作为连接件,对比文件8教导了与底台或者箱体连接均为本领域的一般做法,可根据具体需要进行选择,且对比文件8实施例中给出的是排水管架与底台一体注塑连接(参见说明书第[0034]段,图3),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具体的加工等需要将排水过渡管一体注塑在底台上。对于排水过渡管的外表面上设置有加强肋,公知常识性证据1(《材料员》,韩实彬,董文晖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年1月第1版,第275页)记载了加肋排水管,其管外壁带有等距排列环形肋,其结构合理,刚性好。为了对排水过渡管加固,在其外表面设置环形加强肋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加强肋与被加固本体一体注塑也是加工加强肋的惯用手段。对于外表面具有环形加强肋的排水过渡管来说,当其与底台一体注塑时通常有三种选择方式,可根据设计模具的难易程度以及强度的需求来选择。对于挡板的设置,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水管接头,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采用对比文件4中承筒和含筒相配合的解决方案,在排水过渡管21外部端外围设置含筒(相当于本申请的挡板),使得排水过渡管与含筒之间形成供洗衣机排水管插接的空间,也能够得到教导将排水过渡管与其外围的挡板一体注塑成型,且通过连接部一体连接,使得排水过渡管外部端、挡板和连接部之间形成插接空间,该连接部本身具有加固作用,即为加强肋。对于挡板与底台主体一体设置,同样基于上述提到的降低成本、简化工序的目的,能够想到将二者一体注塑成型。对于底台用于小型洗衣机,将上述提到的底台的具体结构用于小型洗衣机底台以解决相应的问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特征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或者被对比文件4、5、6或8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具有如权利要求1-7任一所述底台的洗衣机,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洗衣机及该洗衣机的箱体底台。对于特征“其中排水过渡管(2)的一端与洗衣机的排水阀或排水泵相连通”,对比文件5公开了排水过渡管的一端与洗衣机的排水泵相连通。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排水过渡管的一端连通排水阀。因此,在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8项),其中,在复审通知书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将特征“挡板(23)位于外部端(22)高出底台主体(1)部分的上侧,洗衣机后盖板下端有一个与挡板外形相匹配的拱形缺口,与挡板配合封装箱体,所述的挡板(23)为与排水过渡管(2)的内部端(21),外部端(22)同轴的拱形结构,拱形的两端分别向下延伸至与底台相连接”加入权利要求1,删除权利要求1的特征“挡板至少设置在排水过渡管的上部”;删除权利要求4的特征“所述的挡板(23)为与排水过渡管(2)的内部端(21),外部端(22)同轴的拱形结构,拱形的两端分别向下延伸至与底台相连接”;删除权利要求6的特征“挡板(23)位于外部端(22)高出底台主体(1)部分的上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小型洗衣机箱体底台,设置于洗衣机箱体下端,包括底台主体(1),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排水过渡管(2),排水过渡管(2)设置在底台主体(1)上,与底台主体(1)一体设置,其中排水过渡管(2)的一端与洗衣机的排水阀或排水泵相连通,另一端用于与洗衣机的排水管连接,所述的排水过渡管(2)至少部分沉入底台主体(1),包括相连通的内部端(21)和外部端(22),所述的排水过渡管(2)上设置有挡板(23),所述挡板(23)与排水过渡管(2)之间具有一供洗衣机排水管插接的空间(24),所述挡板(23)与底台主体(1)一体设置,所述的排水过渡管(2)的外表面上设置有加强肋(25),排水过渡管(2)和底台主体(1)通过加强肋(25)注塑连接为一体,挡板(23)与排水过渡管(2)通过加强肋(25)注塑连接,挡板(23)位于外部端(22)高出底台主体(1)部分的上侧,洗衣机后盖板下端有一个与挡板外形相匹配的拱形缺口,与挡板配合封装箱体,所述的挡板(23)为与排水过渡管(2)的内部端(21),外部端(22)同轴的拱形结构,拱形的两端分别向下延伸至与底台相连接。”
复审请求人认为:
(1)本申请设计排水过渡管(2)设置在底台主体(1)上,并与底台主体(1)一体设置,增强了排水过渡管的结构强度,简化了洗衣机的结构,有利于小型洗衣机的结构稳定,对比文件8中虽然公开了洗衣机底台与支架一体注塑成型,但是其支架并非排水过渡管,复审请求人人不认为对比文件8给出了将对比文件5设计为“排水过渡管(2)设置在底台主体(1)上,并与底台主体(1)一体设置”的技术启示。
(2)关于排水过渡管与底台具体的一体结构,其在对文件1-8中均未被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技术启示将对比文件1-8中任意对比文件与最接近技术结合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3)本申请中挡板不止用于限定插接空间,其还用于与洗衣机的箱体配合,用于限位辅助封装箱体,因此设计为拱形结构,且拱形的两端分别向下延伸至与底台相连接,首先,拱形的结构,顶部圆润利于与箱体上的缺口配合限位安装,方便了安装过程,另外因为挡板实质上还用于支撑箱体结构,因此其结构强度要求高,本申请中拱形的两端分别向下延伸至与底台相连接,增强了挡板结构,利于挡板对箱体的支撑。本申请中挡板位于外部端高出底台主体部分的上侧,此结构可恰好配合洗衣机的后盖板上的缺口,利于小型洗衣机的安装,其次,洗衣机后盖板设有缺口与挡板配合封装箱体,这样可以使洗衣机箱体密封性好,而且美观。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8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2年09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第1-6页;于2019年0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或启示容易想到将上述特征引入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小型洗衣机箱体底台(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5(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3段,图1-2)公开了一种洗衣机及其排水结构,该洗衣机具有箱体10。该洗衣机还包括排水过渡管21,排水过渡管21通过限位螺钉24固定在箱体10的底部上,排水过渡管21的一端与洗衣机的内部排水管25相连通,另一端与洗衣机的外部排水管26可插拔的连接。排水过渡管21包括相连通的内部端22和外部端23。同时,由对比文件5的图1能够看出,箱体10下端设置有底台。
对于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特征“其中排水过渡管(2)的一端与洗衣机的排水阀或排水泵相连通”、“洗衣机后盖板下端有一个与挡板外形相匹配的拱形缺口,与挡板配合封装箱体”,由于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为“一种小型洗衣机箱体底台”而非“洗衣机”,上述特征对于洗衣机的整体结构具有限定作用,而对于底台的结构不具有限定作用,因此上述特征不论被对比文件5公开与否都不会构成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
由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5中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本申请的箱体底台用于小型洗衣机,排水过渡管(2)设置在底台主体(1)上,与底台主体(1)一体设置,所述的排水过渡管(2)至少部分沉入底台主体(1),所述的排水过渡管(2)的外表面上设置有加强肋(25),排水过渡管(2)和底台主体(1)通过加强肋(25)注塑连接为一体。所述的排水过渡管(2)上设置有挡板(23),与排水过渡管(2)之间具有一供洗衣机排水管插接的空间(24),所述挡板(23)与底台主体(1)一体设置,挡板(23)与排水过渡管(2)通过加强肋(25)注塑连接,挡板(23)位于外部端(22)高出底台主体(1)部分的上侧,所述的挡板(23)为与排水过渡管(2)的内部端(21),外部端(22)同轴的拱形结构,拱形的两端分别向下延伸至与底台相连接。
也就是说,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了排水过渡管、挡板以及底台主体一体设置,并具体限定了一体连接的方式:排水过渡管(2)至少部分沉入底台主体(1),排水过渡管(2)和底台主体(1)通过加强肋(25)注塑连接为一体,挡板(23)与排水过渡管(2)通过加强肋(25)注塑连接,而对比文件5中排水过渡管通过螺钉24固定在箱体10的底部上,且未公开挡板和加强肋;本申请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底台用于小型洗衣机,而对比文件5未记载该内容。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发明涉及一种可插拔排水管的小型洗衣机箱体底台,小型洗衣机箱体底台带有排水过渡管,使用时将洗衣机排水管插在排水过渡管外侧排水,不使用时将洗衣机排水管拔下,方便了小型洗衣机的移动,节省了运输或存放时占用的空间”,“本发明的目的为提供一种可插拔排水管的小型洗衣机箱体底台,实现洗衣机排水管的随用随接,使用时将洗衣机排水管插在排水过渡管外侧排水,不使用时将洗衣机排水管拔下,方便洗衣机的移动,节省洗衣机运输或存放时占用空间”(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8行),可见,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在于通过在小型洗衣机箱体底台设置排水过渡管,使得洗衣机排水管实现与排水过渡管可插拔的连接,方便洗衣机的移动,节省洗衣机运输或存放时占用空间。同时由上述对比文件5公开的内容可知,其也公开了设置在洗衣机上的排水过渡管,并且排水过渡管与排水管可插拔的连接,这同样能够实现方便洗衣机的移动,节省洗衣机运输或存放时占用空间的效果,即对比文件5公开了与本申请相似的发明构思,而将排水过渡管设置于小型洗衣机的底台与否,并不影响排水管的插拔,即并不影响上述效果的实现。可见,将排水过渡管设置于小型洗衣机底台以及其他区别特征只是基于该构思的结构上的细节改进。
对于排水过渡管与底台主体一体设置,对比文件8公开了一种支架及具有该支架的洗衣机,其在背景技术部分(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3]段,图1)记载有:排水管一般是用排水管架固定在洗衣机的底台上或箱体上,排水管架需要单独开制一副模具,即,排水管架是单独的一个件,与洗衣机的底台或箱体是分离的。这样的排水管架是由螺钉紧固到底台上或箱体上。这种设置方式不足之处在于需要单独开制排水管架模具,增加模具成本和管理成本;需要生产时单独组装,影响生产节拍。同时,对比文件8在实用新型内容部分(参见说明书第[0017]段,图3)记载了“藉由洗衣机的底台(或箱体)与支架一体注塑成型,即直接在底台或箱体上设计出用于支撑排水管的支架,可省去一套制作支架的模具,从而降低生产和管理成本”。可见,对比文件8认识到了用于固定排水管的排水管架通过螺钉与底台(或箱体)连接存在成本过高、工序复杂的问题,并提出了采用将支架与底台(或箱体)一体注塑的解决手段,从而获得降低成本、简化工序的效果。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对比文件5中排水过渡管通过螺钉24固定在箱体10的底部上的技术方案时,首先,能够获知对比文件8中的排水管架用于固定排水管,对比文件5中的排水过渡管用于连接固定排水管,二者均对排水管起到固定作用,均属于排水机构的一部分,是排水线路的一环,并决定了排水管的固定位置,因此二者的设置位置和设置方式可以相互借鉴。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由对比文件8获得启示,可知对比文件5中的排水过渡管同样存在对比文件8中所指出的由于采用螺钉固定于箱体而产生的成本过高、工序复杂的问题,且在对比文件8给出了通过将排水管架与底台(或箱体)一体注塑的方式来解决该问题的情况下,能够想到也将排水过渡管与底台(或箱体)一体设置以降低成本、简化工序。而对于选择底台还是箱体作为连接件,对比文件8教导了与底台或者箱体连接均为本领域的一般做法,可根据具体需要进行选择,且对比文件8实施例中给出的是排水管架与底台一体注塑连接(参见说明书第[0034]段,图3),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具体的加工等需要将排水过渡管一体注塑在底台上。对于排水过渡管的外表面上设置有加强肋,公知常识性证据1(参见第275页)记载了加肋排水管,其管外壁带有等距排列环形肋,其结构合理,刚性好。即为了对排水过渡管加固,在其外表面设置环形加强肋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加强肋与被加固本体一体注塑也是加工加强肋的惯用手段。对于外表面具有环形加强肋的排水过渡管来说,当其与底台一体注塑时通常有三种选择方式:管外壁直接与底台一体连接、位于管下部的加强肋与底台一体连接以及管下部沉入底台内。三种方式的区别在于所需的模具不同,注塑连接后排水过渡管的结构强度不同。在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这三种注塑方式的基础上,可根据设计模具的难易程度以及强度的需求来选择采用哪种或哪几种一体注塑的方式,其效果均为可预期,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对于挡板的设置,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水管接头,并提出现有技术中通过一个管内径与另一个管外径紧密配合的方式实现插装,该方式极易发生脱落的现象(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0-15行),并给出了解决该问题的手段是:“在水管接头的至少一个插接口上设置内径与欲插装的硬质塑胶水管外径紧密配合的含筒和外径与该欲插装的硬质塑胶水管内径紧密配合的承筒”(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3-25行),“将硬质水管插装在含筒和承筒之间的间隙中,或者接头之间相互插接,不但不易发生渗、漏水现象,也没有松动、脱落的可能”(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5-7行)。对比文件5中,排水管26与排水过渡管21的外部端23即通过两管的内外径配合直接插接,同样存在对比文件4中提出的容易松脱的问题。为了防止该现象发生,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采用对比文件4中承筒和含筒相配合的解决方案,在排水过渡管21外部端外围设置含筒(相当于本申请的挡板),使得排水过渡管与含筒之间形成供洗衣机排水管插接的空间。同时对比文件4还记载了含筒和承筒一体模制成型,且两筒远离插接口的方向通过连接部一体连接,含筒、承筒和连接部形成插接空间(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5行至第3页第2行,图2)。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教导也将排水过渡管与其外围的挡板一体注塑成型,且通过连接部一体连接,使得排水过渡管外部端、挡板和连接部之间形成插接空间,该连接部本身具有加固作用,即为加强肋。在排水过渡管与底台主体一体注塑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便于排水过渡管与排水管的插接操作,容易想到使外部端高出底台主体。而挡板的作用在于限定插接空间,其不必完全围绕管件,因此仅在外部端高出底台主体的上侧保留挡板从而形成拱形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节省材料等需要所作出的具体选择。在此基础上,使得拱形两端向下延伸与底台连接是容易想到的具体连接方式。对于挡板与底台主体一体设置,同样基于上述提到的降低成本、简化工序的目的,能够想到将二者一体注塑成型。
综上,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进一步限定了排水过渡管,对比文件5公开了排水过渡管21的外部端23与洗衣机排水管26之间为自由插拔连接(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3段,图2)。对比文件4公开了短管接头由端口缘设突环51的圆形短管体50构成(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9-25行,图7-8),突环51的作用在于提高两管连接的紧固度,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由此获得启示,在排水过渡管用于连接管件的内部端和外部端也设置凸缘、凸环等类似物以防止管件脱落。
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4还公开了含筒与承筒的管壁之间平行且同轴(参见图1-3),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得启示也使得排水过渡管外部端外表面与挡板相平行且同轴以形成合适的插接空间。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挡板的作用在于限定插接空间,其不必完全围绕管件,使其仅位于外部端的上部从而形成拱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节省材料等具体需要容易想到的设置方式。
权利要求5引用了权利要求1,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中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6引用了权利要求1,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特征参见上述权利要求1的评述。
权利要求7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8公开了底台3为“回”形框架结构(参见图1),该结构能够降低成本,且利于设置排水支架。对比文件6(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段,图1)公开了一种洗衣机底座,该底座为“回”形框架结构,底座四边设置有加强肋15(即加强筋)、排水孔17(即落水孔)。本领域技术人员由对比文件8、对比文件6能够获得启示,为了降低成本、便于安装排水过渡管、对底台加固以及防积水,将上述底台的设置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5以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另外,通过固定孔连接、通过凹槽定位以将底台与箱体固定在一起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洗衣机内设置用于固定导线的“C”形固定件是惯用手段,而将该固定件设置在底台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布局需要而容易想到的设置方式。
综上,权利要求2-7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洗衣机,并限定了其具有权利要求1-7中任一所述的底台。如上述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洗衣机及该洗衣机的箱体底台。对于特征“其中排水过渡管(2)的一端与洗衣机的排水阀或排水泵相连通”,对比文件5公开了废水通过排水管和排水泵排出(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段),而排水泵必然位于箱体内部,同时由于排水过渡管21安装在箱体上,因此排水泵与排水过渡管朝向箱体内侧的一端相连通,即对比文件5公开了排水过渡管的一端与洗衣机的排水泵相连通。而本领域公知,在排水管上设置排水阀以便于控制排水操作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排水过渡管的一端连通排水阀。对于特征“洗衣机后盖板下端有一个与挡板外形相匹配的拱形缺口,与挡板配合封装箱体”,首先,为了使排水管伸出箱体外以连通外部下水通道,通常会在箱体后盖板留出供排水管通过的缺口(例如参见对比文件5附图1,箱体后盖板具有供排水管伸出的缺口),而缺口的具体形状一般根据穿过后盖板处排水管的外表面形状进行匹配,尽量不留空隙。第二,根据上述评述,排水过渡管作为供排水管插拔连接的构件,显然其插拔部分暴露于用户视线下更易于插拔操作,即将排水过渡管的包括有挡板的外部端略微露出后盖板是比较合理的设置方式(例如参见对比文件5附图2,供插拔操作的排水过渡管的外部端23探出后盖板外)。基于以上两点,设置后盖板缺口的形状时,需要考虑穿过后盖板处的排水过渡管的外表面形状,即挡板的形状,因此,将该缺口设置为拱形以与挡板外形匹配是基于配合具有挡板的排水过渡管形状的常规设计。因此,在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详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1)首先,如上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虽然对比文件8中的排水管架不同于排水过渡管,但是对比文件8中的排水管架用于固定排水管,对比文件5中的排水过渡管用于连接固定排水管,二者均对排水管起到固定作用,均属于排水机构的一部分,是排水线路的一环,并决定了排水管的固定位置,因此二者的设置位置和设置方式可以相互借鉴。第二,本领域技术人员由对比文件8获得启示,可知对比文件5中的排水过渡管同样存在对比文件8中所指出的由于采用螺钉固定于箱体而产生的成本过高、工序复杂的问题,且在对比文件8给出了通过将排水管架与底台(或箱体)一体注塑的方式来解决该问题的情况下,能够想到也将排水过渡管与底台(或箱体)一体设置以降低成本、简化工序。而复审请求人提出的增强排水过渡管的结构强度等作用,也是一体设置后而随之带来的效果。
(2)关于具体的一体结构设置,评述理由参见上述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此处不赘述。
(3)如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箱体需要留出供排水管通过的缺口,且该缺口通常与排水管外表面形状相匹配,在排水过渡管外围设置挡板且挡板也布置在缺口处的情况下,自然需要考虑上述缺口与挡板形状相匹配。对于拱形结构,对比文件4也已经公开了含筒与承筒的管壁之间平行且同轴,即给出了挡板为拱形的启示。挡板的作用在于限定插接空间,其不必完全围绕管件,使其仅位于外部端的上部从而形成拱形、而下部向下延伸连接底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节省材料、加工方便等具体需要容易想到的设置方式。至于复审请求人提到的限位安装和支撑箱体的作用,首先,本申请说明书并未提及上述作用,其次,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8、对比文件4以及公知常识的基础上能够显而易见获得权利要求1、8的情况下,上述作用也是可随之带来的效果。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8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复申请求人如对本审查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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