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衣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洗衣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016
决定日:2019-06-22
委内编号:1F237054
优先权日:2012-08-29
申请(专利)号:201380044696.1
申请日:2013-08-09
复审请求人:伊莱克斯家用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静
合议组组长:曹东方
参审员:白莹
国际分类号:D06F39/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或者在其他对比文件中公开,并用于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则可以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应用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启示,要求保护的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44696.1,名称为“洗衣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伊莱克斯家用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8月09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8月29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8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2月2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中文译文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6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洗衣机(1),包括:
-一个洗涤桶(3),该洗涤桶位于被适配成用于接纳衣物的一个可转动的洗涤滚筒(4)的外部;
-一个供水回路(5),用于将水供应至所述洗涤桶(3)中;
一个洗涤/漂洗产品供应器(6),用于将洗涤/漂洗产品供应至所述洗涤桶(3)中;
-一个液体排出回路(25),适合用于从所述洗涤桶(3)排出液体并且将此液体传送到外面;
-一个第一再循环回路(20),适合用于从所述洗涤桶(3)排出液体并且将此液体重新送到所述洗涤桶(3)的一个第一区域(3b)中,所述第一再循环回路(20)包括适合用于推动所述第一再循环回路(20)内部的液体的一个第一再循环泵(21);
-一个第二再循环回路(30),适合用于从所述洗涤桶(3)排出液体并且将此液体重新送到所述洗涤桶(3)的一个第二区域(3c)中;
所述第二再循环回路(30)包括适合用于推动所述第二再循环回路(30)内部的液体的一个第二再循环泵(31);
所述液体排出回路(25)包括适合用于将来自所述洗涤桶(3)的液体排出至外部的排水泵(26);
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再循环回路(20)和所述第二再循环回路(30)分别仅通过激活所述第一再循环泵(21)和所述第二再循环泵(31)而彼此独立地被激活。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衣机(1),其特征在于,该洗衣机进一步包括一个流体地连接到所述洗涤桶(3)的一个出口上的过滤装置(12),其中所述第一再循环泵(21)连接到所述过滤装置(12)的一个第一出口(72)上并且所述第二再循环泵(31)连接到所述过滤装置(12)的一个第二出口(62)上。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洗衣机(1),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滤装置(12)的所述第一出口(62)以及所述过滤装置(12)的所述第二出口(72)相对于与所述过滤装置(12)相交的一个中心平面(C)被安排在多个相反侧。
4.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洗衣机(1),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水泵(26)连接在所述过滤装置(12)的下游。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洗衣机(1),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水泵连接在一个第二过滤装置的下游。
6. 根据以上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洗衣机(1),其特征在于,所述洗涤桶(3)的所述第一区域(3b)相对于所述洗涤桶(3)的所述第二区域(3c)是一个更高的区域。
7. 根据以上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洗衣机(1),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再循环回路(20)以一种方式被安排成使得,被再循环的液体被传送到衣物从而润湿该衣物。
8. 根据以上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洗衣机(1),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再循环回路(30)将所述液体重新送到所述洗涤桶(3)的一个下部区域以便改善其中所收集的洗涤/漂洗产品的溶解。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洗衣机(1),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再循环回路(30)将所述液体重新送到所述洗涤桶(3)的一个下部底座(15)中,该下部底座接纳了一个加热器装置(10)。
10. 根据以上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洗衣机(1),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再循环泵(21)和所述第二再循环泵(31)被安装在以一件式构造获得的一个支撑体(50)上。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洗衣机(1),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体(50)包括用于所述第一再循环泵(21)的一个第一入口(50a)和一个第一出口(50b)并且包括用于所述第二再循环泵(31)的一个第二入口(50c)和一个第二出口(50d)。
12. 根据以上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洗衣机(1),其特征在于,该洗衣机是一个洗衣干燥机。”
驳回决定指出,(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洗衣机,对比文件3(CN102373602A,公开日2012年03月14日,参见说明书第[0025]-[0031]段及附图1)公开了一种滚筒式洗衣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衣机液体排出回路包括适合用于将来自所述洗涤桶的液体排出至外部的排水泵,具有一个用于将洗涤/漂洗产品供应至洗涤桶中的洗涤/漂洗产品供应器,两个再循环回路分别仅通过激活相应的再循环泵而彼此独立地被激活。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洗衣机的排水效率、简化洗衣机结构。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本领域中,在洗衣过程中加入洗涤/漂洗用剂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可以在洗衣机上设置洗涤剂投入盒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使用需求调整加入不同处理剂的一种或多种以适应不同的洗涤需求并适应性调整处理剂供应器。此外,在洗衣机的排水回路中加入排水泵以提高排水效率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此外,关于如何对洗衣机的循环管路进行控制,具体地通过阀及循环泵进行控制,或者仅通过循环泵进行激活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控制供液管路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简化洗衣机结构的因素考虑容易想到将洗衣机循环管路设置为仅通过循环泵激活。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二)从属权利要求2-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EP2392720A1,公开日2011年12月07日)、对比文件1(CN101696544A,公开日2010年04月21日)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伊莱克斯家用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1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未公开如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的“第一再循环回路”,因为对比文件3中的贮水部与本申请中的“洗涤桶”明显不对应,对比文件3中的贮水部则是水槽2之外的一个单独部件。(2)对比文件3中的两个循环水路径有不同的起点,第二循环水路径的运行会受到第一循环水路径的制约。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再循环回路”起点与“第二再循环回路”起点相同,两者之间也不存在制约关系。(3)如果没有了阀而仅采用泵,则对比文件3的洗衣机回路的通断则无法执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可能考虑省掉阀。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同样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中的两条排出线不具有各自的循环泵;对比文件2则只是在洗衣机中设置了一个用于水循环的循环泵和一个用于排水的排水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08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洗衣机,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0025]-[0033]段及附图1)公开了一种滚筒式洗衣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衣机液体排出回路包括适合用于将来自所述洗涤桶的液体排出至外部的排水泵,而对比文件3没有单独设置排水泵;(2)权利要求1两个再循环回路分别仅通过激活相应的再循环泵而彼此独立地被激活,而对比文件3除了循环泵还有阀门。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排水效率和简化循环水路的结构。关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设置单独的排水泵(参见说明书第[0026]段)。由此,区别特征(1)的引入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关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3中的阀用于对循环回路进行选择并用泵驱动循环回路,本申请仅用泵分别激活循环回路。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如果仅用泵来控制两条回路的通断,则泵中也必然要设置阀部件才能实现液体流路的通断控制。然而,在泵中设置阀部件是公知常识,例如在《水泵手册》(日本泵技术者联盟水泵手册编辑委员会编,水利电力出版社,第197-201页,1983年10月)中记载了泵用阀的各种功能,其中对于淹没状态运行的泵,进口阀用于阻断进口水流;进口阀在运行中一直打开,不会阻水。可见,泵中常用的进口阀的作用与对比文件3中用于选择循环回路是否流通并且设置在泵的入口侧的阀15、20的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获知,省略对比文件3中位于管道上的阀,而仅使用本身具有阀的泵,即两个再循环回路分别仅通过激活相应的再循环泵而彼此独立地被激活。此外,将阀设置在泵中做成一体构件可以使管路结构更简洁,该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可见,区别特征(2)的引入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综上,现有技术中存在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现有技术中的启示,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二)从属权利要求2-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0075]段,附图1)、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25]-[0028]、[0033]段及附图1-4)、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38]-[0041]、[0068]段及附图3)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9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2项),其中仅对权利要求1做了如下修改,对第一再循环回路(20)的限定修改为“所述第一再循环回路(20)起始于所述洗涤桶(3)的下部部分(3a)并且适合用于从所述下部区域(3a)排出液体并且将此液体重新送到所述洗涤桶(3)的一个第一区域(3b)中,所述第一再循环回路(20)包括适合用于推动在所述第一再循环回路(20)内部的直接来自所述洗涤桶的液体的一个第一再循环泵(21)”,对第二再循环回路(30)的修改限定为“所述第二再循环回路(30)起始于所述洗涤桶(3)的下部部分(3a)并且适合用于从所述下部区域(3a)排出液体并且将此液体重新送到所述洗涤桶(3)的一个第二区域(3c)中,所述第二再循环回路(30)包括适合用于推动在所述第二再循环回路(30)内部的直接来自所述洗涤桶的液体的一个第二再循环泵(31)”,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第二区域(3c)对应于所述洗涤桶(3)的所述下部部分(3a),并且所述第二再循环回路(30)适于将所运送的液体与积聚在所述下部部分(3a)中的洗涤产品或漂洗产品相混合”,限定第一再循环回路和第二再循环回路“既能同时运行又能够非同时地运行”。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的第二循环水路径起始于贮水部,不同于本申请的起始于洗涤桶,且第二循环水路径并非一个闭合的循环路径,不同于本申请是一个完全闭合的循环路径,因此对比文件3的第二循环水路径不等同于本申请的第一再循环回路。(2)对比文件3中的第一循环水路径不同于本申请的第二再循环回路,这是因为对比文件3的第一循环水路径起始于水槽下端的吸入部(13),结束于滚筒前侧的喷出部14,不同于本申请的第二循环回路起点与终点均为洗涤桶的下部部分,且与本申请的第二再循环回路的程序和功能有明显区别。(3)本申请的第一再循环回路和第二再循环回路的循环泵均是推动直接来自洗涤桶的液体,而对比文件3未公开上述特征。(4)本申请的第一再循环回路和第二再循环回路既能够同时运行又能够非同时运行,对比文件3中两条循环回路不能同时工作。(5)不认可本申请的第一再循环泵和第二再循环泵中必然设置有阀部件,且有动机用具有阀门的泵来替代对比文件3中的单独设置在管路中的阀和泵以控制循环回路的通断,如果将对比文件3中分开的泵和阀合并成一个带阀的泵,将无法实现对比文件3所要执行的各个工序,例如将第二开关阀20合并到第二泵22中,那么第二循环回路将无法执行第二供水工序。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洗衣机(1),包括:
-一个洗涤桶(3),该洗涤桶位于被适配成用于接纳衣物的一个可转动的洗涤滚筒(4)的外部;
-一个供水回路(5),用于将水供应至所述洗涤桶(3)中;
一个洗涤/漂洗产品供应器(6),用于将洗涤/漂洗产品供应至所述洗涤桶(3)中;
-一个液体排出回路(25),适合用于从所述洗涤桶(3)排出液体并且将此液体传送到外面;
-一个第一再循环回路(20),所述第一再循环回路(20)起始于所述洗涤桶(3)的下部部分(3a)并且适合用于从所述下部区域(3a)排出液体并且将此液体重新送到所述洗涤桶(3)的一个第一区域(3b)中,所述第一再循环回路(20)包括适合用于推动在所述第一再循环回路(20)内部的直接来自所述洗涤桶的液体的一个第一再循环泵(21);
-一个第二再循环回路(30),所述第二再循环回路(30)起始于所述洗涤桶(3)的下部部分(3a)并且适合用于从所述下部区域(3a)排出液体并且将此液体重新送到所述洗涤桶(3)的一个第二区域(3c)中,所述第二再循环回路(30)包括适合用于推动在所述第二再循环回路(30)内部的直接来自所述洗涤桶的液体的一个第二再循环泵(31);
所述液体排出回路(25)包括适合用于将来自所述洗涤桶(3)的液体排出至外部的排水泵(26);
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区域(3c)对应于所述洗涤桶(3)的所述下部部分(3a),并且所述第二再循环回路(30)适于将所运送的液体与积聚在所述下部部分(3a)中的洗涤产品或漂洗产品相混合;并且
所述第一再循环回路(20)和所述第二再循环回路(30)分别仅通过激活所述第一再循环泵(21)和所述第二再循环泵(31)而彼此独立地被激活从而既能够同时运行又能够非同时地运行。”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答复,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0日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一)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洗衣机,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0025]-[0033]段及附图1)公开了一种滚筒式洗衣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衣机液体排出回路包括适合用于将来自所述洗涤桶的液体排出至外部的排水泵,而对比文件3没有单独设置排水泵;(2)权利要求1两个再循环回路分别仅通过激活相应的再循环泵而彼此独立地被激活,而对比文件3除了循环泵还有阀门。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上述区别特征可知,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排水效率和简化循环水路的结构。关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设置单独的排水泵(参见说明书第[0026]段)。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排水泵的作用是将来自洗涤桶的液体排出至洗衣机外部,设置排水泵能实现高效的排水。由此,区别特征(1)的引入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关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3中的循环回路中采用泵和阀激活循环回路,本申请仅用泵分别激活循环回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简化管路结构,容易想到省略掉循环回路中与泵同步控制的阀,仅采用泵实现对循环回路通断的控制。可见,区别特征(2)的引入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综上,现有技术中存在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现有技术中的启示,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二)从属权利要求2-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1项),在复审通知书依据的文本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对其余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1. 一种洗衣机(1),包括:
-一个洗涤桶(3),该洗涤桶位于被适配成用于接纳衣物的一个可转动的洗涤滚筒(4)的外部;
-一个供水回路(5),用于将水供应至所述洗涤桶(3)中;
一个洗涤/漂洗产品供应器(6),用于将洗涤/漂洗产品供应至所述洗涤桶(3)中;
-一个液体排出回路(25),适合用于从所述洗涤桶(3)排出液体并且将此液体传送到外面;
-一个第一再循环回路(20),所述第一再循环回路(20)起始于所述洗涤桶(3)的下部部分(3a)并且适合用于从所述下部区域(3a)排出液体并且将此液体重新送到所述洗涤桶(3)的一个第一区域(3b)中,所述第一再循环回路(20)包括适合用于推动在所述第一再循环回路(20)内部的直接来自所述洗涤桶的液体的一个第一再循环泵(21);
-一个第二再循环回路(30),所述第二再循环回路(30)起始于所述洗涤桶(3)的下部部分(3a)并且适合用于从所述下部区域(3a)排出液体并且将此液体重新送到所述洗涤桶(3)的一个第二区域(3c)中,所述第二再循环回路(30)包括适合用于推动在所述第二再循环回路(30)内部的直接来自所述洗涤桶的液体的一个第二再循环泵(31);
所述液体排出回路(25)包括适合用于将来自所述洗涤桶(3)的液体排出至外部的排水泵(26);
其中
所述第二区域(3c)对应于所述洗涤桶(3)的所述下部部分(3a),并且所述第二再循环回路(30)适于将所运送的液体与积聚在所述下部部分(3a)中的洗涤产品或漂洗产品相混合;
所述第一再循环回路(20)和所述第二再循环回路(30)分别仅通过激活所述第一再循环泵(21)和所述第二再循环泵(31)而彼此独立地被激活从而既能够同时运行又能够非同时地运行;并且
其中,该洗衣机进一步包括一个流体地连接到所述洗涤桶(3)的一个出口上的过滤装置(12),其中所述第一再循环泵(21)连接到所述过 滤装置(12)的一个第一出口(72)上并且所述第二再循环泵(31)连接到所述过滤装置(12)的一个第二出口(62)上。”
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允许第一再循环回路20和第二再循环回路30中的任一者可以避免从另一者吸入空气的情况下独立工作,第一再循环回路20和第二再循环回路30共用一个过滤装置12,可以简化结构、减小空间、容易维护、降低成本等。(2)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一个再循环回路和液体排出回路,不可能公开两个再循环回路共用过滤装置,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均没有提到防止两个再循环回路中的任一者因另一者引入空气而损坏再循环泵的问题以及简化两个再循环回路和过滤装置的总体布局等问题。(3)即使将对比文件2中的过滤装置应用到对比文件3中,也是将过滤装置共用于一个再循环回路21和液体排出回路17中,而非共用于再循环回路21和11。(4)对比文件2中的通道22和28不相当于过滤装置的两个出口72和62。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经审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5日提交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2月2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中文译文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2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下称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文本)。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或者在其他对比文件中公开,并用于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则可以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应用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启示,要求保护的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洗衣机(详情参见案由部分),对比文件3(CN102373602A,公开日为2012年03月14日,参见说明书第[0025]-[0033]段及附图1)公开了一种滚筒式洗衣机,并具体公开了“在滚筒式洗衣机50的壳体1内设置有被减震器等弹性支承的水槽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洗涤桶),有底圆筒状的滚筒3可转动地设置在水槽2内(相当于洗涤桶位于被适配成用于接纳衣物的一个可转动的洗涤滚筒的外部),作为向水槽2内供给洗涤水的供水部的供水阀8通过设置在供水路径9(相当于供水回路,用于将水供应至所述洗涤桶中)中的用于投入洗涤剂的洗涤剂投入盒10(即洗涤/漂洗产品供应器的下位概念)来向水槽2内供给洗涤水。打开排水阀16,能够将水槽2内的洗涤水通过排水路径17(相当于排出回路)排出到机外。通过设置在第一循环水路径11上的第一循环泵12(相当于第二再循环泵)能够使水槽2内的洗涤水循环流向滚筒3内。水槽2内的洗涤水从吸入部13吸入到第一循环水路径11内,能够使洗涤水从喷出部14循环流向滚筒3内。通过设置在第二循环水路径21上的第二循环泵22(相当于第一再循环泵)使贮水部18内的洗涤水循环流向滚筒3内。在驱动第二循环泵22来使水槽2内的洗涤水(即洗涤桶排出的液体)从喷出部23喷出到滚筒3内时,能够使水槽2内的洗涤水从吸入部13通过流入路径 19流入到贮水部18,通过第二循环水路径21而从喷出部23循环流向滚筒3内(相当于第一区域)。
此外,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在驱动第一循环泵12来使水槽2内的洗涤水从喷出部14喷出到滚筒3内时;将水槽2内的洗涤水从吸入部13吸入到第一循环水路径11内,能够使洗涤水从喷出部14循环流向滚筒3内”;“在驱动第二循环泵22来使水槽2内的洗涤水从喷出部23喷出到滚筒3内时;能够使水槽2内的洗涤水从吸入部13通过流入路径19流入到贮水部18,通过第二循环水路径21而从喷出部23循环流向滚筒3内”(参见说明书第[0028]-[0032]段),而且从附图1可以看出,吸入部13与水槽2的下部区域连通,即循环泵12、22从洗涤桶的下部区域排出液体。因此,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3中的包括水槽2的下部部分、以及流入路径19、第二循环水路径21、第二循环泵22在内的起始于水槽2下部用于输送洗涤水重新进入水槽2的整个水路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第一再循环回路;包括水槽2的下部部分、第一循环水路径11、第一循环泵12在内的起始于水槽2下部用于输送洗涤水重新进入水槽2的整个水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再循环回路,且从附图1可以看出喷出部14位于水槽的下部部分,由此公开了第二再循环回路将液体重新送到对应于所述洗涤桶的下部部分的第二区域;且由于水槽2中的水从吸入部13排出进入循环,吸入部13与水槽2的下部区域连通,因此第一再循环回路、第二再循环回路均起始于洗涤桶的下部部分。(2)虽然对比文件3的洗涤水从水槽2流出后流入了贮水部18,但是之后经过第二循环泵22、第二循环水路径21而从喷出部23循环流向滚筒3内,且从附图2可以看出,在高速转动工序中第二循环泵和第二开关阀同时开启(即第一循环回路),因此在该程序中贮水部18仅是循环回路中的一个流经部件,所以可以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第二循环泵推动直接来自洗涤桶的液体。从附图1可以看出,第一循环泵12推动直接来自洗涤桶的液体,因此公开了第一循环泵推动直接来自洗涤桶的液体。(3)由上述记载(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28]-[0032]段)可知,两条回路在两个泵12、22的驱动下彼此独立地运行,即“彼此独立地被激活”的下位概念。因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所述第一再循环回路和所述第二再循环回路分别通过激活所述第一再循环泵和所述第二再循环泵而彼此独立地被激活”。
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关于洗涤水,是使被投入到洗涤剂盒10内的规定量的洗涤剂溶解的同时经由供水路径9供给到水槽2内。供给到水槽2内的洗涤水从透孔5流入到滚筒3内(参见说明书第[0042]段)。第一循环泵12将洗涤水从喷出部14喷向滚筒3内,能够加速洗涤水向洗涤物的渗透(参见说明书第[0041]段)。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3中所记载的第一循环泵喷出的水能够加速洗涤水向洗涤物的渗透,但是,由于随水供给的洗涤剂会积聚在洗涤桶的下部部分,因此客观上第一循环泵的循环回路能够促进运送的液体和洗涤剂的流动、搅动,因此可以认为适于将它们混合,且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一种产品权利要求,对第二再循环回路通过功能性描述“适于将所运送的液体与积聚在所述下部部分中的洗涤产品或漂洗产品相混合”对其进行限定,因此只要能够实现适于将所运送的液体与积聚在所述下部部分中的洗涤产品相混合的循环回路都认为公开了第二再循环回路。由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第二循环回路适于将所运送的液体与积聚在所述下部部分中的洗涤产品或漂洗产品相混合。
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在高速转动工序中,通过增加利用第二循环泵22循环的贮水部18内的洗涤水的循环水量,能够降低水槽2内的水位,能够使滚筒3的下部从积留在水槽2内的洗涤水露出。另外,还能够并用第一循环泵12(参见说明书第[0075]段)。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第一再循环回路和第二再循环回路可以同时运行。并且对比文件3中第一循环泵12、第一开关阀15激活的循环回路在第一供水工序、第一搅洗工序中执行,第二循环泵22、第二开关阀20激活的循环回路在高速转动工序中运行(参见说明书第[0044]、[0045]、[0049]段、附图2)。因此公开了第一再循环回路和第二再循环回路可以非同时运行。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衣机液体排出回路包括适合用于将来自所述洗涤桶的液体排出至外部的排水泵,而对比文件3没有单独设置排水泵;(2)权利要求1两个再循环回路分别仅通过激活相应的再循环泵而彼此独立地被激活,而对比文件3除了循环泵还有阀门。(3)洗衣机还包括流体地连接到洗涤桶的一个出口上的过滤装置,第一再循环泵连接到过滤装置的一个第一出口上并且第二再循环泵连接到过滤装置的一个第二出口上,而对比文件3没有提及。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激活排水泵26将来自桶3的液体(即,水或混有洗涤和/或漂洗产品的水)排出至外部。”(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2段)以及“通过激活第一再循环泵21将来自桶3的下部部分3a的液体朝向桶3 的上部区域传送。有利地激活第一再循环回路20,以便改善对滚筒4内部的衣物的润湿”(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6-7段)、“通过激活第二再循环泵31将来自桶3的下部部分3a的液体再次朝向桶3的下部部分3a传送。有利地当需要进一步的混合和/或溶解洗涤产品时激活第二再循环回路30”(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3-4段)。“第一管道22连接到过滤装置12的第一出口72并且第二管道32连接到过滤装置12的第二出口62。因此,第一和第二再循环泵21、31被安排在过滤装置12以及(如果有利地提供了的话)主管道17的下游。”、“在第一有利方面中,过滤装置12截留可能到达再循环泵21、31的所有不希望的物体(例如,从衣物上脱落的扣子、错误地引入洗衣机的硬币等等)”(参见说明书第[0104]、[0105]、[0107]段)。本申请流体地连接到洗涤桶的一个出口上的过滤装置,且第一循环泵连接到过滤装置的一个第一出口,第二循环泵连接到过滤装置的一个第二出口上,即两个循环回路共用一个过滤装置,不仅截留可能到达再循环泵21、31的所有不希望的物体,避免两条再循环泵堵塞,且简化结构、减小空间、降低成本。而对比文件3的两条再循环回路中洗涤液均未经过处理直接流向循环泵,洗涤液中的线屑、杂物等容易引起循环泵的堵塞。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上述区别特征可知,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排水效率、简化循环水路的结构以及避免两个再循环泵堵塞、且简化结构、减小空间、降低成本。
关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EP2392720A1,公开日为2011年12月07日)公开了设置单独的排水泵(参见说明书第[0026]段)。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排水泵的作用是将来自洗涤桶的液体排出至洗衣机外部,设置排水泵能实现高效的排水。由此,区别特征(1)的引入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关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3中的循环回路中采用泵和阀激活循环回路,本申请仅用泵分别激活循环回路。在循环回路中,驱动并控制水流循环时常采用的部件是泵和阀,其中水泵是输送和提升液体的机器(参见《高等学校试用教材 水泵及水泵站 (第2版)》,湖南大学姜乃昌、武汉建筑材料工业学院陈锦章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0年12月,第2页第3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泵的功能即知,当泵停止工作时,其输送和提升液体的功能相应不再继续,必然不再继续输送循环回路中的流体,循环回路断开,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泵的功能即可知晓泵的激活和关闭本身就能控制循环回路的通断,而且对比文件3中两条循环回路的泵和阀在激活各自的循环回路时,泵和阀的控制是同步的,即同时开启或同时关闭(参见附图2,在第一供水工序、第一搅洗工序中第一循环泵和第一开关阀开启,循环回路激活,在高速转动工序中,第二循环泵和第二开关阀开启,循环回路激活),由此,泵和阀对循环管路的通断控制上是相同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简化管路结构,容易想到省略掉循环回路中与泵同步控制的阀,仅采用泵实现对循环回路通断的控制。可见,区别特征(2)的引入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关于区别特征(3):由于对比文件3中两条循环回路中的洗涤液未经过处理直接流向再循环泵,容易引起两个再循环泵堵塞,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现有技术中寻找解决避免两个再循环泵堵塞、且简化结构、减小空间、降低成本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洗涤水循环装置(参见说明书第[0025]-[0026]、[0033]段及附图1-4),并具体公开了:该洗衣机使用两个独立的泵分别进行排水和循环水;液体流路上还包括过滤器53,过滤器设置在液槽8内部(过滤器53安装在液槽8中,液槽8相当于过滤器的外壳,因此液槽8和过滤器53相当于流体地连接到洗涤桶的一个出口上的过滤装置),循环泵和排水泵分别与液槽8通过出口连接(图2、3可以看出,液槽8通过通道22连接到循环泵的壳体10围成的泵送腔12,通过通道28连接到排水泵壳体24围成的泵送腔,且可以看出液槽8有出口与通道22、28连通,即过滤装置的第一出口和第二出口,由此公开了循环泵与过滤装置的第一出口连接,排水泵与过滤装置的第二出口连接)。对比文件2中在排水泵和循环泵之间共用过滤装置,不仅解决了循环泵的堵塞问题,且简化结构、减小空间、降低成本。而对比文件3中存在两条再循环泵回路,需要避免两个再循环泵的堵塞,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过滤装置应用到对比文件3中以解决两个再循环泵堵塞的问题,使两个再循环泵共用一个过滤装置,即堵塞的问题,又简化结构、减小空间、降低成本。可见区别特征(3)的引入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综上,现有技术中存在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现有技术中的启示,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从属权利要求2-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过滤装置的出口。由对比文件2附图2可以看出,液槽8的出口设置为相对于与过滤器53相交的一个中心平面的两个相反侧。
权利要求3、4进一步限定了排水泵。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5]-[0026]、[0033]段及附图1-4):排水泵安装在泵壳体24中,由此也是在过滤装置53的下游。此外,泵设置在过滤器的下游,以便防止水中的棉屑堵塞泵,这是惯用手段。由此,在设置多个泵的情况下,相应地设置多个过滤装置以提高过滤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获悉的,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设置第二过滤装置。
从属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两个区域的相对高度。由对比文件3附图1可以看出,第二循环水路径21(相当于第一再循环回路)的喷出部23(相当于第一区域的喷出部)比第一循环水路径11(相当于第二再循环回路)的喷出部14(相当于第二区域的喷出部)更高。也就是说,第一区域相对于第二区域更高。
权利要求6-8进一步限定了循环回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洗衣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8]-[0041]段及附图3):在洗衣桶120的下侧设置有洗涤水循环部160,其中第二排出线169使洗涤水10在洗衣桶120的上部循环;在上述洗涤水循环部160中,为了溶解所供给的粉末洗涤剂12中未被溶解的粉末洗涤剂12(即改善洗涤/漂洗产品的溶解),可通过第一排出线167循环洗涤水10,并且,为了在执行洗涤或清洗过程中提高洗涤及清洗性能,可通过第二排出线169向洗衣桶120的上部循环洗涤水10;循环水加热器122用于加热混合有粉末洗涤剂12的洗涤水10。通过循环水加热器122加热洗涤水10,将可使洗涤水10中混合的粉末洗涤剂12更加容易溶解。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第二排出线169向洗衣桶120的上部循环洗涤水10会对衣物进行喷淋,进一步润湿衣物,该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7-9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且其作用与本申请相同,都是润湿衣物、溶解洗涤/漂洗产品和加热洗涤水。此外,对比文件3也公开了通过使从洗涤物上去除的水槽2内的洗涤水流入到贮水部18并从喷出部23喷洒至滚筒3内的洗涤物,来再浸湿洗涤物(参见说明书第[0068]段)。而且,对比文件3的第一循环水路径11通过喷出口14将洗涤水送回洗涤桶下部区域,从客观上也能促进洗涤/漂洗产品溶解,该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期的。
权利要求9、10进一步限定了支撑体。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5]-[0028]段及附图1-4):两个循环泵的支撑壳体10、24形成为一个整体(相当于第一泵和第二泵被安装在以一件式构造获得的一个支撑体上),壳体10具有一个入口22和出口30,壳体24也具有一个入口和出口(相当于支撑体包括用于第一泵的一个第一入口和一个第一出口并且包括用于第二泵的一个第二入口和一个第二出口)。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获悉将对比文件2的两个泵的支撑体应用于泵的安装。
权利要求11进一步限定了洗衣机是一个洗衣干燥机。对比文件3公开了所述结构可以用于洗涤干燥机(参见说明书第[0075]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5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详见案由部分)
合议组认为:
(1)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事实上,在第一和第二再循环泵之一或二者的激活过程中,当过滤装置12的本体充满洗涤/漂洗液体时,由于此液体还与第一出口62和第二出口72相对应的存在,空气不能从过滤装置12的第一出口62流到第二出口72或者反之亦然。”(参见说明书第[0116]段),合议组认为,基于本申请记载的防止泵激活时吸入空气的原理:在第一和第二再循环泵之一或二者的激活过程中,当过滤装置12的本体充满洗涤/漂洗液体时,由于此液体还与第一出口62和第二出口72相对应的存在,任一循环泵在激活时不会从另一者吸入空气,对比文件2的循环泵或排水泵激活时,过滤器53和液槽8中也会充满液体,且有两个相对应出口的存在,因此也不会从另一者中吸入空气,具有同样的效果。因此将对比文件2的过滤装置的结构应用到对比文件3的两条再循环回路上时,也具有同样的效果。即允许第一再循环回路20和第二再循环回路30中的任一者可以避免从另一者吸入空气的情况下独立工作。(2)虽然对比文件2中的过滤装置是共用在循环回路和液体排出回路上,但是对比文件3的两条再循环回路均有设置过滤装置的需求,循环回路和液体排出回路只是管路中液体排出的目的不同,管路与过滤装置的连接是相同的,因此将对比文件2中的过滤装置共用在两条回路上的方式应用到对比文件3的两条再循环回路上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对比文件2中的循环回路和液体排出回路共用过滤装置,本身具备简化管路布置的效果,而简化管路布置也是洗衣机中管路设计时的基本诉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过滤装置结构应用到对比文件3中以解决再循环回路的管路设计问题。(3)将对比文件2中的过滤装置应用到对比文件3中,可以将过滤装置共用于一个再循环回路21和液体排出回路17中,由于对比文件3中具有两条再循环回路,因此也不排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应用两条再循环回路中,这并不冲突。(4)对于对比文件2中的通道22和28与本申请过滤装置的两个出口72和62之间的关系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此不做赘述。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被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8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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