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植物自动灌溉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植物自动灌溉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160
决定日:2019-06-21
委内编号:1F25550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37215.9
申请日:2015-10-05
复审请求人:平湖市当湖街道超越时空模具图文设计服务部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凯乐
合议组组长:王翠平
参审员:陈翔
国际分类号:A01G25/02(2006.01),A01G25/1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某技术特征没有被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但该技术特征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中为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所常用的技术手段,而且其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能合理预期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37215.9,名称为“一种植物自动灌溉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平湖市当湖街道超越时空模具图文设计服务部。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0月05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5段(第1-2页)、说明书附图图1(第1页)以及摘要附图,2018年05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4498997U ,公告日:2015年07月29日;
对比文件2:“陆面露水资源开发利用技术初探”,张强等,干旱气象,第26卷第4期,第1-4页,公开日:2008年12月1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 一种植物自动灌溉器,包括漏斗形金属网(1)、木杆(2)、漏斗(3)、一号进水管(4)、水箱(5)、出水管(6)、喷头(7)、电磁阀(8)、太阳板(9)、水泵(10)和时间控制器(11),其特征在于:所述漏斗形金属网(1)的四角连接在木杆(2)的顶部,所述漏斗形金属网(1)的下方设置有漏斗(3),所述一号进水管(4)的一端连接有漏斗(3),所述一号进水管(4)的另一端连接有水箱(5),所述水箱(5)的左侧面设置有出水管(6),所述喷头(7)连接在出水管(6)的一端,所述出水管(6)与喷头(7)连接有电磁阀(8),所述水箱(5)的顶部安装有太阳板(9),所述水泵(10)通过水管安装在水箱(5)内,所述水箱(5)的前表面安装有时间控制器(11);所述漏斗形金属网(1)与木杆(2)通过拉钉(12)连接;所述漏斗(3)的入口设有过滤网(13);所述水箱(5)的右侧面设置有多组进水管,且只有一号进水管(4)与漏斗(3)螺纹连接;所述电磁阀(8)与出水管(6)为胶粘连接,所述电磁阀(8)的表面设置有自动感应装置(14);所述喷头(7)与出水管(6)为螺纹连接。”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还包括漏斗形金属网、木杆、一号进水管、喷头、水泵;所述漏斗形金属网的四角连接在木杆的顶部,所述漏斗形金属网的下方设置有漏斗,所述一号进水管的一端连接有漏斗,所述一号进水管的另一端连接有水箱,出水管设置在水箱的左侧面,出水管的一端连接的是喷头,出水管与喷头连接有电磁阀,所述水泵通过水管安装在水箱内,时间控制器安装在水箱的前表面;所述漏斗形金属网与木杆通过拉钉连接;所述漏斗的入口设有过滤网;所述水箱的右侧面设置有多组进水管,且只有一号进水管与漏斗螺纹连接;所述电磁阀与出水管为胶粘连接,所述电磁阀的表面设置有自动感应装置;所述喷头与出水管为螺纹连接。但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由漏斗形金属网凝结面制作的露水收集器来收集陆面露水资源,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虽然对比文件1采用重力式灌溉,但是在实际的农业灌溉中,将水源中的水利用水泵提升至灌溉管道是非常普遍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往往能够根据灌溉区域实际的地形条件进行设置,选择在蓄水池中设置水泵将蓄水池中的存水提升至管道灌溉仅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申请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符合授权条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是收集雨水资源,但是对比文件2给出了利用露水资源的技术启示;虽然对比文件1采用重力式灌溉,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在农业灌溉中,根据实际地形情况,将水源中的水(例如蓄水箱、河水、井水等)利用水泵提升至灌溉管道是非常普遍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想到在蓄水池中设置水泵将蓄水池中的存水提升至管道灌溉。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还包括漏斗形金属网、木杆、喷头和水泵;漏斗形金属网的四角连接在木杆的顶部,漏斗设在漏斗形金属网的下方,漏斗形金属网与木杆通过拉钉连接,出水管设置在水箱左侧面,喷头连接在出水管的一端,喷头与出水管连接有电磁阀,水泵通过水管安装在水箱内,时间控制器安装在水箱前表面;漏斗的入口设有过滤网;水箱的右侧面设置有多组进水管,且只有一号进水管与漏斗螺纹连接;电磁阀与出水管为胶粘连接,电磁阀的表面设置有自动感应装置;喷头与出水管为螺纹连接。但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由漏斗形金属网凝结面制作的露水收集器来收集陆面露水资源,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都是通过收集装置收集自然界的水资源并利用太阳能进行灌溉。同时对比文件2给出了收集露水资源进行灌溉的技术启示以及相关设备,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收集露水并利用其灌溉。其次,利用水泵将水提升至灌溉管道是本领域非常普遍的灌溉方式。最后,对比文件1公开了利用太阳能电池板、定时触发器及电磁阀等进行灌溉的控制,其工作原理与本申请相同,都是通过太阳能电池板提供电力,通过时间控制器控制电磁阀工作,而时间都是操作人员设置的,二者都是在预设时间到时打开电磁阀进行灌溉。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将收集到的露水进行灌溉的技术启示和公开与之相关的设备。由于同一时间长度内露水可收集量小,人们很难想到如本申请中所描述的灌溉器收集露水进行灌溉,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容易想到,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此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即,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5段(第1-2页)、说明书附图图1(第1页)以及摘要附图,2018年05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植物自动灌溉器,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太阳能灌溉远程控制系统(相当于一种植物自动灌溉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0-26段及附图1-3):包括雨水收集漏斗2、一号进水管、设置于蓄水池1顶部的与其匹配的盖板8和蓄水池1(相当于水箱)、出水管、电磁阀4、太阳能电池板9和定时触发器(相当于时间控制器);蓄水池1外侧壁均匀设有与蓄水池内部连通的雨水收集漏斗2(其连通部相当于一号进水管),连通部一端连接有雨水收集漏斗2,连通部另一端连接有蓄水池1;蓄水池1底部开有出水口,出水口处设有电磁阀4,电磁阀上连接有滴灌管5(结合附图1可知,相当于水箱的底部设置有出水管,滴灌管5连接在出水管的一端,所述出水管与滴灌管5连接有电磁阀4),盖板8上表面通过支架设有太阳能电池板9(相当于水箱的顶部安装有太阳板),蓄水池1内侧壁设有太阳能自充式控制器3,其包括供电单元、定时触发器和放大器。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还包括漏斗形金属网、木杆、喷头和水泵;漏斗形金属网的四角连接在木杆的顶部,漏斗设在漏斗形金属网的下方,漏斗形金属网与木杆通过拉钉连接,出水管设置在水箱左侧面,喷头连接在出水管的一端,喷头与出水管连接有电磁阀,水泵通过水管安装在水箱内,时间控制器安装在水箱前表面;漏斗的入口设有过滤网;水箱的右侧面设置有多组进水管,且只有一号进水管与漏斗螺纹连接;电磁阀与出水管为胶粘连接,电磁阀的表面设置有自动感应装置;喷头与出水管为螺纹连接。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实际灌溉地形如何更好地利用各类型的水资源。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陆面露水资源开发利用技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第3页左栏第4段):包括由金属网凝结面制作的露水收集器,具体设计为:用细铁丝编成直接约1m的漏斗型金属网,其中粗铁丝做经线,细铁丝做纬线,并用支架撑起金属网,在金属漏斗下面放置露水收集桶。对比文件2的技术领域与本申请技术领域相同,而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利用露水资源。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为了更好地利用露水资源,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漏斗型金属网通过支架设置于漏斗上方。由于木杆是常用的支架组件、拉钉是常用的固定组件,具体设置时,将漏斗形金属网的四角连接在木杆的顶部,漏斗形金属网与木杆通过拉钉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设置方式。喷灌、滴灌都是本领域常用的灌溉形式,针对不同的地形,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合适的灌溉方式,对比文件1中利用地形自然高差采用重力滴灌,当实际地形不满足重力滴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改变灌溉器的结构以及灌溉方式。由于喷头和水泵都是灌溉领域中的常用设备,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出水管设置在水箱左侧面,喷头连接在出水管的一端,喷头与出水管连接有电磁阀,水泵通过水管安装在水箱内。为了过滤收集到的露水中的杂物,漏斗的入口设有过滤网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方式,当露水收集不能满足灌溉要求时,为了保证供水充足,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提供更多的供水途径,进而容易想到水箱的右侧面设置有多组进水管。螺纹连接、胶粘连接都是本领域的常用连接方式,根据实际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只有一号进水管与漏斗螺纹连接,电磁阀与出水管为胶粘连接以及喷头与出水管为螺纹连接。为了便于控制灌溉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时间控制器安装在水箱前表面,电磁阀的表面设置有自动感应装置。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将收集到的露水进行灌溉的技术启示和公开与之相关的设备。由于同一时间长度内露水可收集量小,人们很难想到如本申请中所描述的灌溉器收集露水进行灌溉,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不容易想到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第3页):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通过对露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以保护生态环境和发展农业生产,进一步还提到用纳米尼龙纤维制成的无纺布网作为露水收集器的凝结面,并已经用于收集露水进行滴灌树木等;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收集露水用于灌溉的技术启示。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由漏斗形金属网凝结面制作的露水收集器来收集陆面露水资源,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公开了相应的露水收集器结构。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更好地利用陆面露水资源,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为解决相应技术问题而使用的常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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