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柱卡接式插接头-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多柱卡接式插接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102
决定日:2019-06-21
委内编号:1F25839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66071.8
申请日:2015-06-25
复审请求人:周兆弟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黄军容
合议组组长:尚玉沛
参审员:孟俊娥
国际分类号:F16B13/04(2006.01);F16B35/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其在申请中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则基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而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66071.8,名称为“多柱卡接式插接头”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周兆弟,申请日为2015年06月25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3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5年06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21段(即第1-4页)、说明书附图1-3(即第1页)。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两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453063A,公开日为:2009年06月10日;
对比文件2:CN102192225A,公开日为:2011年09月2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柱卡接式插接头,包括插接头本体,所述的插接头本体一端为螺接体(1),另一端为插接体(2),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插接体(2)包括若干根沿插接体(2)的轴心线周向设置的卡柱(3),所述的卡柱(3)端部膨大形成卡接部(4),在卡接部(4)的外壁上设有至少一个顶部具有平面的弧形卡接台阶(5),
所述的卡接台阶(5)有多个并由螺接体(1)往插接体(2)的方向逐渐向外扩大从而形成多级台阶;
所述的螺接体(1)具有外螺纹,所述的插接体(2)和螺接体(1)之间设有定位圈(8)。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柱卡接式插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卡柱(3)有四根,四根卡柱(3)周向均匀设置,每两根相邻的卡柱(3)之间具有空隙(6),四根卡柱(3)的中心具有定位通道(7)。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多柱卡接式插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定位圈(8)为环形。”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在卡接部的外壁上设有至少一个顶部具有平面的弧形卡接台阶;卡接台阶有多个并由螺接体往插接体的方向逐渐向外扩大从而形成多级台阶。基于该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卡接部的适配性。然而,该区别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而言,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在卡接部的外壁上设有至少一个顶部具有平面的弧形卡接台阶;卡接台阶有多个并由螺接体往插接体的方向逐渐向外扩大从而形成多级台阶”,主要理由是,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凸缘34和35与本申请中的多级卡接台阶在结构和作用上均不同,且对比文件1和2之间没有结合启示。(2)“插接体和螺接体之间设有定位圈”形成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特征,主要理由是,本申请中的定位圈8直接连接螺接体上的外螺纹,当螺接体与其他构件螺接时,在螺接过程中遇到定位圈后会无法继续螺入,因此定位圈起到定位止挡作用,而对比文件1中的凸台7b是为弹簧10提供支撑力,两者作用不同,因此不能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凸台7b相当于本申请的定位圈8。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2中的凸缘34和35也是一种台阶结构,且其顶部也都具有平面、凸缘34和35的端部相连接也是弧形的,作用为与螺纹槽相卡接,即,对比文件2中所公开的凸缘34和35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卡接台阶,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且,为了增强对比文件1中连接的适配性和稳定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改进,即对比文件1和2之间具有结合启示。(2)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设置有外螺纹的套管7尾端和套管7首端之间设有环形的径向外凸的凸台7b(即定位圈),且凸台7b的作用也是对弹簧进行定位止档,对比文件2中所公开的凸台7b与本申请中的定位圈二者的结构和作用相同。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在卡接部的外壁上设有至少一个顶部具有平面的弧形卡接台阶;(2)卡接台阶有多个并由螺接体往插接体的方向逐渐向外扩大从而形成多级台阶。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在本申请中的作用可以确定,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卡接部的适配性。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中区别特征(1)已在公知常识性证据1中有明确体现(参见《面向制造和装配的产品设计指南》,钟元编著,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年04月,第116-117页)。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指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出“定位圈8直接连接螺接体上的外螺纹”,由该位置限定而产生的阻挡其他构件继续螺入的作用并不能根据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得出,而对比文件1中的凸台7b也具有定位作用,也是位于插接体和螺接体之间,因此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定位圈”。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坚持认为:(1)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插接体和螺接体之间设有定位圈”。其主要理由在于,①混凝土预制构件领域内,设置定位圈是十分必要的,否则会导致卡接或装配失败;插接体和螺接体之间设有定位圈的主要作用是保证螺接体与棒材组件的螺接长度处于优选设计的恒定值,同时还可保证插接头本体的悬伸长度、便于监控安装是否到位;②对比文件1中的凸台7b是可相对于移动套轴向移动的,并不存在定位功能,与本申请中定位圈8的前述作用完全不同。(2)“卡接台阶有多个并由螺接体往插接体的方向逐渐向外扩大从而形成多级台阶”并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针对这一点,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通过较长篇幅的文字和多幅附图具体说明了多级台阶是如何形成以及为何要如此设置的,其中主要是关于四个高度差(△H1、△H2、△H3、△H4)的考虑和设置,并进一步指出这种设置能够消除连接螺母和卡接台阶之间的轴向间隙,进而保证多柱卡接式插接头和连接螺母的连接强度。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即为:2018年03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5年06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柱卡接式插接头,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4页,附图1-2)公开了一种外推拉膨胀式连接器,其中具有起卡接作用的套管7,且根据附图2可知,套管7具有四个卡柱,可见,对比文件1中已公开了一种多柱卡接式插接头。同时,对比文件1还进一步公开了如下内容:套管7(即插接头本体)尾端螺纹连接有接管5(即插接头本体一端为螺接体),且该套管7首端设有三道以上(附图2所示为四道)的轴向开口11,以使套管首端局部可以弹性张开,轴向开口11在圆周方向上均匀分布(即插接头本体另一端为插接体,且具有沿其轴心线周向设置的四根卡柱),套管7首端边缘设有弧形的内凸起7a(即卡柱端部膨大形成卡接部)。
此外,如对比文件1附图2所示,套管7尾端设置有外螺纹,套管7首端和尾端之间(即插接体和螺接体之间)设有径向外凸的凸台7b,同时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的文字记载可知,该凸台7b配合复位弹簧10的安装可使得套管7相对于移动套9进行定位(即凸台7b具有定位作用)。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插接体和螺接体之间设有定位圈”。针对这一点,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该特征,其主要理由在于,①混凝土预制构件领域内,设置定位圈是十分必要的,否则会导致卡接或装配失败;插接体和螺接体之间设有定位圈的主要作用是保证螺接体与棒材组件的螺接长度处于优选设计的恒定值,同时还可保证插接头本体的悬伸长度、便于监控安装是否到位;②对比文件1中的凸台7b是可相对于移动套轴向移动的,并不存在定位功能,与本申请中定位圈8的前述作用完全不同。对此,合议组认为:①根据专利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出定位圈是设置在混凝土预制构件中,因此其对混凝土预制构件装配时所起的作用并不能根据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得出;②对比文件1中的凸台7b虽然可轴向移动,但是其配合复位弹簧10的安装可使得套管7相对于移动套9进行定位,这也是一种定位作用,即凸台7b具有定位作用,且凸台7b也是设置在套筒7的首端和尾端之间(即插接体和螺接体之间)。因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插接体和螺接体之间设有定位圈”。
综上可知,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在卡接部的外壁上设有至少一个顶部具有平面的弧形卡接台阶;(2)卡接台阶有多个并由螺接体往插接体的方向逐渐向外扩大从而形成多级台阶。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在本申请中的作用可以确定,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卡接部的适配性。
对于区别特征(1),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116-117页,特别是图3-52,3-53,3-55所对应的信息)已经公开了具有四个卡柱的圆周卡扣,其卡柱端部形成膨大的卡接部,卡接部的外壁上设有一个弧形卡接台阶,其中不可拆卸式卡扣的卡接台阶的顶部可以为平面(图3-53之b所示,以及图3-55中β角为90度时)。由此可见,上述区别特征(1)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即,现有技术中存在着在卡接部的外壁上设置顶部为平面的弧形卡接台阶,以提高卡接部适配性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2),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被连接件的不同形态尺寸或不同的强度和稳定性要求时,自然能够对应地想到选择使用一个台阶或多个台阶,以同时兼顾连接性能要求和连接件制造成本。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为此付出创造性劳动。针对这一点,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通过较长篇幅的文字和多幅附图具体说明了多级台阶是如何形成以及为何要如此设置的,其中主要是关于四个高度差(△H1、△H2、△H3、△H4)的考虑和设置,并进一步指出这种设置能够消除连接螺母和卡接台阶之间的轴向间隙,进而保证多柱卡接式插接头和连接螺母的连接强度。然而,这些内容在原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不能证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卡接台阶有多个并由螺接体往插接体的方向逐渐向外扩大从而形成多级台阶”也具有这些特点及相应的作用。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3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卡柱有四根,四根卡柱周向均匀设置,每两根相邻的卡柱之间具有空隙,四根卡柱的中心具有定位通道”,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定位圈为环形”。然而,根据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并进一步结合对比文件1的附图2可知,这些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卡接台阶有多个并由螺接体往插接体的方向逐渐向外扩大从而形成多级台阶”并非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此,合议组不予认可,具体理由在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中已详细表明,在此不再赘述。同时,合议组提醒提醒复审请求人注意:该技术手段已在卡扣领域中有诸多实践应用,例如CN201210452Y(公告日2009年03月18日)中的自动可调节卡扣,以及CN201800786U(公告日2011年04月20日)中用于车辆A柱上的卡扣等,进一步表明该特征只是卡扣领域的一些常规技术手段。且CN201210452Y中已明确指出“通过多级台阶和弹性结构,保证卡住面板,消除所有间隙,有效避免开关晃动,使开关安装更加牢固”,即该多级台阶可以提高连接强度,与本申请中的多级台阶的作用相同;CN201800786U中也已明确指出“将卡扣分为三级,只需要一种类型的卡扣即能完成不同距离的安装,通用性好”,这与根据本申请所记载的内容能确定出的多级台阶的作用也是类似的。
综上,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接受。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