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水下运动的人体血氧监测腕套-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水下运动的人体血氧监测腕套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686
决定日:2019-06-21
委内编号:1F26759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136431.4
申请日:2017-03-09
复审请求人:广东乐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洋
合议组组长:张纬
参审员:赵雯典
国际分类号:A61B5/145,A61B5/01,A61B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某些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既不是公知常识,又不能由其它对比文件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整体相对于现有的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136431.4,名称为“一种用于水下运动的人体血氧监测腕套”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东乐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3月09日,公开日为2017年07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中引用3篇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 104382602A,公开日期为2015年03月04日;
对比文件2:CN 102058402A,公开日期为2011年05月18日;
对比文件3:CN 105496394A,公开日期为2016年04月20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申请人于申请日2017年03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9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申请人于2018年08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水下运动的人体血氧监测腕套,其特征在于,所述腕套包括手臂部分和手套部分,所述手臂部分和手套部分一体成型,所述手套部分为半指手套;所述监测腕套上设置有MCU、电源芯片、温度传感器、血氧传感器、显示屏一、显示屏二和柔性电池;所述柔性电池连接所述电源芯片,所述电源芯片连接所述MCU、温度传感器、血氧传感器以及所述显示屏一和显示屏二,所述MCU连接所述温度传感器、血氧传感器和所述显示屏一和显示屏二;
所述显示屏一设置于所述手背部分的最上层,所述显示屏二设置于所述手臂部分的最上层,所述显示屏一和显示屏二通过软排线连接所述电源芯片和所述MCU;
所述温度传感器设置于所述手臂部分上显示屏二的尺寸范围之外的位置,或者设置于所述手套部分上显示屏一的尺寸范围之外的位置;
所述血氧传感器设置于所述手臂部分上,且靠近所述手套部分的位置,所述血氧传感器通过软排线连接到所述MCU;所述MCU设置有蓝牙模块,所述检测腕套可以通过所述蓝牙模块与外部具有蓝牙功能的电子设备进行无线连接,以使得外部电子设备可以同步接收所述监测腕套检测到的温度、血氧值;
所述显示屏一可以显示时间、所述血氧传感器测量的血氧值(血氧浓度)和所述温度传感器测量的温度;所述显示屏一和显示屏二可显示不同的颜色;
所述MCU具有判断模块,所述判断模块可以对所述血氧传感器测量的血氧值进行判断,所述MCU基于所述判断模块的判断控制显示器的显示颜色;
当所述血氧传感器测量的血氧值c大于等于A时,所述MCU控制所述显示屏一绿色显示;当血氧值B<><><><>
当所述血氧传感器测量的血氧值c大于等于A时,所述MCU控制所述显示屏二背景绿色显示;当血氧值(血氧浓度)B<><>
所述A=95%,B=90%;
所述监测手套还具有振动装置,所述振动装置连接所述电源芯片和所述MCU,当所述血氧值小于等于B时,所述MCU控制所述振动装置振动;当血氧值B<><>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包括显示屏二及其连接方式;MCU对血氧值进行判断,并基于该判断控制显示器的显示颜色及其具体的控制方式;(2)腕套用于水下运动,该腕套还包括与手套部分一体成型的手臂部分,手套部分为半指手套;(3)包括温度传感器及其连接方式;电池为柔性电池;两个显示屏的位置以及通过软排线连接显示屏;温度传感器、血氧传感器的位置;MCU设有蓝牙模块及其作用;监测手套设置有振动装置及其具体操作方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直观的反映人体在水下运动时的实时状态。然而,对比文件2给出利用多个分屏从不同角度显示所检测生理参数的技术启示,为了更直观的描述人体在水下运动时的血氧值,区别(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对比文件3给出将警示屏设置在潜水服手臂位置的技术启示下,区别(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区别(3)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广东乐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其修改涉及以下内容:将“所述显示屏一可以显示时间、所述血氧传感器测量的血氧值(血氧浓度)和所述温度传感器测量的温度”中的“(血氧浓度)”删除,其余并无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在陆地上使用,显示屏表面呈现的颜色很难被关注到。而本申请涉及到“颜色判断”和“水下运动”并非孤立,作为游泳池的监护或者救护人员,一旦血氧的颜色发生变化,首先看到的不是手套上的显示屏,而是水面通过显示屏的颜色变化产生的大面积水面区域颜色的变化,从而判断水下运动用户的身体情况,这种效果非常显著;(2)对比文件1为多功能生理检测手套,对比文件3为整体的潜水服,潜水服手臂位置设置有显示装置,虽然两者结构可以结合,但无法将对比文件3的“用于水下”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3)本申请设置多个显示屏,分别位于手背和手臂不同的位置,方便监护人员查看。对比文件2的分区块显示只是在一个屏幕上划分出不同区域显示分屏所需要的内容,并非独立屏幕,并且对比文件2的显示屏只是外部设备,不是可穿戴设备,即使在手机上显示了,除了看手机的人,其余人员无从知晓屏幕内容,无法对外部人员形成具有警示的信号。由此可见,现有技术中没有设置两块屏幕向监护人员给出危险血氧信号的教导。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指出:对于复审意见(1)、(2),首先,颜色显示在水中会更明显,属于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水下环境中利用颜色来进行警示;其次,对比文件3是在水下监测潜水员的生理参数,包含血氧饱和度,并通过报警,便于水上救援中心进行救援,即对比文件3给出可以获得在水下监测潜水员或其它人员血氧饱和度以在危险的情况下能够及时施救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利用对比文件1中的手套来对水下运动的人员进行血氧饱和度的监测报警,仅需要对对比文件1中的手套做防水处理使其适用于水下环境即可;此外,虽然本申请是用于水下运动的血氧监测,对比文件1、2是用于陆地状态下的生理参数血氧、血压值的监测,其主要的区别仅在于监测环境的不同,而生理参数的监测方法均使用血氧传感器,计算方式均是通用的血氧计算方法等并没有实质上的改变。因此,申请人使用“水下运动”对权利要求的限定仅是监测环境的改变,并没有使本发明起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复审意见(3),虽然对比文件2是使用分屏而不是独立的两个显示屏,但是其公开了从不同的角度来显示血压值。而本发明也是通过两个显示屏进行显示,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采用的相似的技术手段,解决的技术问题都是使得生理参数的显示更加直观,且当用户的生理参数值异常时,通过颜色的不同和/或闪烁能够更能清楚地看出,起到警示作用,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使用一个显示屏的分屏还是独立的多个显示屏,或者是否为用户佩戴的显示屏这种改变没有给本发明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现有技术中的大多数生理参数监测/监护设备都具有提醒/警示他人(医护人员、监护人)的功能,以便于对使用者的生理状况及时获知和施救,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显示屏来警示外部人员。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基础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03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7年03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9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于2018年12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某些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既不是公知常识,又不能由其它对比文件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整体相对于现有的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水下运动的人体血氧监测腕套。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参数智能生理检测手套,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3、34-39、68段,附图1-3):包括手套4、机电盒2、血氧检测传感器1、血压检测器、血糖检测传感器3,手套4为五指手套,由高弹透气面料与耐磨超纤材料构成;手套背部机电盒2包括液晶显示屏7、数据分析与存储模块11、电池8、开关9,电路与电池8置于同一壳体中,液晶显示屏7显示的信息有血氧、心率、血糖浓度、血压、运动量;液晶显示屏7通过排线与数据分析与存储模块11相连,由电池8通过电源导线为液晶显示屏7与数据分析与存储模块11供电;血氧检测传感器3通过内埋式柔性数据导线与数据分析与存储模块11相连,实现数据的实时传输。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整体上相比,对比文件1的手套4对应于本申请监测腕套中的手套部分,对比文件1的血氧检测传感器1相当于本申请的血氧传感器,电池8对应于本申请的电池,对比文件1的液晶显示屏7对应于本申请的显示屏一,对比文件1的数据分析与存储模块11对应于本申请的MCU,对比文件1公开的柔性数据导线对应于本申请的软排线。
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腕套用于水下运动,该腕套还包括与手套部分一体成型的手臂部分;手臂部分最上层设置有显示屏二;MCU具有判断模块,基于对所检测血氧值c的判断,即c大于等于A时,c小于A且大于B时,c小于等于B时,分别控制显示屏一显示绿色、黄色或红色,或显示为背景绿色、背景黄色或背景红色,控制显示屏二显示为背景绿色、背景黄色或背景红色,显示屏一和显示屏二可显示不同的颜色,其中A=95%,B=90%;(2)血氧传感器设置于手臂部分且靠近手套部分的位置,位于手臂部分上显示屏二之外或手套部分上显示屏一之外的位置还设置有温度传感器;手套部分为半指手套;电池为柔性电池,通过电源芯片连接各器件;显示屏一、二通过软排线连接电源芯片和MCU;MCU设有蓝牙模块,使得腕套可以与外部具有蓝牙功能的电子设备进行无线连接,同步接收所检测到的温度、血氧值;还设置有振动装置,其连接电源芯片和MCU,基于对所检测血氧值的判断,即c小于A且大于B时,c小于等于B时,分别控制振动装置间断振动或持续振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直观地反映人体在水下运动时的实时状态以便其他人获知。
对比文件2公开一种血压数据显示方法,能够应用的载体为血压计、手机等,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1-44段,附图1-4):对单次测量数据可以有多个分屏,每个分屏代表一种显示方法,在屏幕上每次显示一个分屏,通过上下滑动操作的翻屏动作从不同角度查看测量数据;参见附图2-4,分为三个分屏进行显示,第一分屏为常规的血压测量中各个参数的显示,如时间、血压值、心率值,还包括WHO血压分类颜色柱,在颜色柱中当次测量血压值对应的颜色区段闪烁,让使用者了解当次测量数据所在的WHO血压分类区段;第二分屏侧重于当次测量所属的WHO血压分类颜色区块的直观显示,帮助使用者了解当次测量值代表的身体状况;第三分屏侧重于测量过程脉搏波波形的直观显示。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分屏从不同角度显示血压值,并采用WHO血压分类颜色柱,当次测量血压值对应的颜色区段闪烁,使用者可直观了解当前身体状况的技术方案。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潜水员生理参数紧急报警系统(参见权利要求1-6,说明书第20段),包括:生理参数检测设备、报警设备和DSP芯片;防水外壳,用于为电子设备提供防水保护;生理参数监测设备用于对水下潜水员的心电图参数和血氧饱和度进行分析,根据检测结果确定是否为潜水员提供报警设备;警示屏,设置在手臂位置,与DSP芯片连接,在接收到异常状态信号时,显示按键通话字符,在接收到正常状态信号时,不进行显示操作;紧急按键,设置在潜水服手臂位置,位于警示屏旁。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通过对血氧值的监测确定是否为潜水员提供报警设备,帮助潜水员与水上救援平台建立通信联系并获得及时救援,以及警示屏设置于潜水服手臂位置的技术方案。
由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1)本申请将“颜色判断”运用于“水下运动”,以便由监护或救护人员人从水面区域颜色的变化及时了解水下用户的身体情况,是否能由对比文件3给出技术启示,或属于公知常识,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多参数检测手套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将该检测手套用于水下并通过颜色变化使监护人员及时了解水下用户的身体情况;(2)本申请设置独立的两个显示屏,其中一个显示屏设置于手臂位置,方便监护人员查看,是否能由对比文件2给出技术启示,或属于公知常识,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多参数检测手套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将该检测手套上单独设置一个用于颜色显示的显示屏位于手臂位置,便于监护人员及时发现。
对此,合议组认为:
关于焦点问题(1),对比文件3公开了通过对血氧值的监测确定是否为潜水员提供报警设备,帮助潜水员与水上救援平台建立通信联系并获得及时救援的技术方案。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对水下用户身体状况的监测,并将警示屏设置于潜水服手臂位置的技术启示,但对比文件3中的报警机制是由潜水员通过按键通话字符或紧急按键触发完成,与水上救援平台建立通信联系后,水上救援中心进行救援。即,对比文件3的自主报警机制与本申请的由他人报警的机制有所不同。进一步地,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由他人监视水下用户的身体情况进行报警,更没有公开将颜色变化运用于水下,通过观察水面区域颜色变化的警示方式使监护或救护人员容易地看到以便及时施救。因此,基于对比文件3给出水下用户对自身身体状况进行监测,并将警示屏设置于潜水服手臂位置的技术启示,而对比文件1的多参数检测手套仅用于陆地,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发现此改进需求的动机,难以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多参数检测手套设置为通过水面区域颜色变化的警示方式使监护人员及时获知的技术方案。虽然将颜色变化用于警示属于本领域的公知,但将颜色变化用于水下,通过水面区域颜色变化的警示方式,目前并无证据证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技术手段产生的技术效果能够容易被他人观察到,同时避免水下用户反应迟钝或基本无反应不能自主报警而耽误救援时机。
关于焦点问题(2),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多个分屏在屏幕上以多种显示方式,方便用户从不同角度查看测量数据了解身体状况。然而,对比文件2中的分屏并非设置两个不同的显示屏,其仅公开了一个显示屏,在该屏幕上每次显示一个分屏,通过上下滑动操作的翻屏动作来改变显示方式,便于用户清楚地了解自身身体状况。本申请在手臂位置处再设置独立的显示屏专用于颜色显示,是便于监护人员更容易看到颜色的变化,以进行救援。可见,对比文件2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与本申请有所不同,所起到的作用和效果也不同。对比文件2便于用户了解自身身体状况,通过一个显示屏的翻屏动作即可由不同显示方式查看测量数据,因此,基于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多参数检测手套的基础上,并没有动机再设置第二个显示屏位于手臂位置专用于颜色显示,以便监护人员容易地看到。并且,单独在手臂位置设置专用于颜色显示的显示屏,目前并无证据证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技术手段产生的技术效果以便更容易地被他人观察到,同时避免水下用户反应迟钝或基本无反应不能自主报警而耽误救援时机。
综上所述,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即使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公知常识尚不足以认定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即,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3以及公知常识不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3以及公知常识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认定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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