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处理器频率控制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624
决定日:2019-06-21
委内编号:1F26137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347602.X
申请日:2013-08-09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弘
合议组组长:段小晋
参审员:刘博
国际分类号:G06F9/5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经过简单逻辑推理能够实现,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347602.X,名称为“处理器频率控制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8月09日,公开日为2015年02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中引用了如下一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2385435A,公开日为2012年03月21日。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运行状况变化指发生应用程序开始运行、退出或暂停的情形。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障针对应用程序的全部状态变化来优化系统性能。但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即可实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5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8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3和5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3和5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6-8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意见陈述提出如下意见:首先,本申请发明点在于对处理器频率的控制以应用程序的不同而不同,这一点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对比文件1同样获取了前景程序识别参数,通过找到其对应的运行频率对应关系表,根据负载来得到处理器的调整频率信息,该方案落入本申请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内,即对比文件1同样是根据前景程序的不同来调整处理器的工作频率;而对于申请人所说的对比文件1不是通过获得与运行状态变化对应的运行状态参数,匹配其对应的处理器频率信息,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1完全公开了这一点(参见权利要求1-16,说明书第[0028]-[0042]段,附图1-3),对比文件1中检测到前景程序变化时(相当于运行状态变化时),获取与该变化相对应的系统运作状态参数(相当于运行状态参数),根据系统运作状态参数来从查找表中得到工作频率进行调整,例如实施例中明确公开了前景程序由音频播放程序切换为网页浏览程序时(相当于运行状态变化),由于网页浏览程序耗费大量资源而使得运作负载量提高到48%(相当于获取与运行状态变化对应的运行状态参数),处理模块根据该运作负载量所处的区间查表使工作频率升为运作频率数800Hz(相当于基于预存的对应关系数据,匹配所述运行状态参数对应的处理器频率信息;基于所述处理器频率信息调整所述处理器的工作频率)。因此,对比文件1不存在相反教导,申请人的意见不具备说服力。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8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0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以及2018年02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处理器频率控制方法,该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能够运行一个或者多个应用程序且所述电子设备具有处理器,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
检测所述一个或者多个应用程序是否发生运行状态变化,获得检测结果;所述运行状况变化是指:运行新的功能模式,或发生应用程序开始运行、退出或暂停的情形;
当所述检测结果表明所述一个或者多个应用程序发生运行状态变化时,获得与所述运行状态变化相对应的运行状态参数;
基于预存的对应关系数据,匹配所述运行状态参数对应的处理器频率信息;
基于所述处理器频率信息调整所述处理器的工作频率。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运行状态稳定后,根据所述一个或者多个应用程序的需求而实时调整所述处理器的工作频率。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基于所述处理器频率信息调整所述处理器的工作频率后,该方法还包括:
根据预定策略对所述处理器的工作频率进行微调;
基于预定策略采集所述处理器的工作频率信息及运行状态参数;
基于采集的信息更新所述对应关系数据。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功能模式包括以下至少之一电视功能模式、媒体播放器能、大型网游功能、小游戏功能、办公模式或普通应用模式。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多个处理器,一组对应关系数据中包括所述多个处理器的处理器频率信息。
6.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能够运行一个或者多个应用程序且所述
电子设备具有处理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运行检测单元,用于检测所述一个或者多个应用程序是否发生运行状态变化,获得检测结果;所述运行状况变化是指:运行新的功能模式,或发生应用程序开始运行、退出或暂停的情形;
状态参数获取单元,当所述检测结果表明所述一个或者多个应用程序发生运行状态变化时,用于获得与所述运行状态变化相对应的运行状态参数;
频率匹配单元,基于预存的对应关系数据,匹配所述运行状态参数对应的处理器频率信息;
频率调整单元,用于基于匹配的处理器频率信息调整所述处理器的工作频率。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信息采集单元和对应关系更新单元,其中:
所述频率调整单元,还用于根据预定策略对所述处理器的工作频率进行微调;
信息采集单元,用于基于预定策略采集所述处理器的工作频率信息及运行状态参数;
对应关系更新单元,用于基于采集的信息更新所述对应关系数据。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多个处理器,一组对应关系数据中包括所述多个处理器的处理器频率信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10项,其中作出如下修改:在原始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修改了权利要求1、6-7和10,将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当所述检测结果表明所述一个或者多个应用程序发生运行状态变化时,获得与所述运行状态变化相对应的运行状态参数;基于预存的对应关系数据,匹配所述运行状态参数对应的处理器频率信息”修改为“当所述检测结果表明所述一个或者多个应用程序发生运行状态变化时,获得当前运行的应用程序信息;基于预存的对应关系数据,匹配当前运行的应用程序信息对应的处理器频率信息”;并参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应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7;将原权利要求6和10的技术特征“一组对应关系数据中包括所述多个处理器的处理器频率信息”修改为“一组对应关系数据中包括一个或多个应用程序与所述多个处理器的处理器频率信息的对应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是根据前景程序改变后的应用程序对应的中央处理器18的运作负载量与频率的对应关系表调整处理器的工作频率,而不是如本申请中那样获得当前运行的应用程序信息,直接匹配当前运行的应用程序信息对应的处理器频率信息。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处理器频率控制方法,该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能够运行一个或者多个应用程序且所述电子设备具有处理器,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
检测所述一个或者多个应用程序是否发生运行状态变化,获得检测结果;
当所述检测结果表明所述一个或者多个应用程序发生运行状态变化时,获得当前运行的应用程序信息;
基于预存的对应关系数据,匹配当前运行的应用程序信息对应的处理器频率信息;
基于所述处理器频率信息调整所述处理器的工作频率。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运行状态稳定后,根据所述一个或者多个应用程序的需求而实时调整所述处理器的工作频率。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基于所述处理器频率信息调整所述处理器的工作频率后,该方法还包括:
根据预定策略对所述处理器的工作频率进行微调;
基于预定策略采集所述处理器的工作频率信息及运行状态参数;
基于采集的信息更新所述对应关系数据。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运行状况变化指运行新的功能模式,或发生应用程序开始运行、退出或暂停的情形。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功能模式包括以下至少之一电视功能模式、媒体播放器能、大型网游功能、小游戏功能、办公模式或普通应用模式。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多个处理器,一组对应关系数据中包括一个或多个应用程序与所述多个处理器的处 理器频率信息的对应关系。
7.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能够运行一个或者多个应用程序且所述电子设备具有处理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运行检测单元,用于检测所述一个或者多个应用程序是否发生运行状态变化,获得检测结果;
状态参数获取单元,当所述检测结果表明所述一个或者多个应用程序发生运行状态变化时,用于获得当前运行的应用程序信息;
频率匹配单元,基于预存的对应关系数据,匹配当前运行的应用程序信息对应的处理器频率信息;
频率调整单元,用于基于匹配的处理器频率信息调整所述处理器的工作频率。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信息采集单元和对应关系更新单元,其中:
所述频率调整单元,还用于根据预定策略对所述处理器的工作频率进行微调;
信息采集单元,用于基于预定策略采集所述处理器的工作频率信息及运行状态参数;
对应关系更新单元,用于基于采集的信息更新所述对应关系数据。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运行状况变化指运行新的功能模式,或发生应用程序开始运行、退出或暂停的情形。
10.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多个处理器,一组对应关系数据中包括一个或多个应用程序与所述多个处理器的处理器频率信息的对应关系。”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的发明点在于对处理器频率的控制以应用程序的不同而不同(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3]段),这一点对比文件1已明确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5]段,图2-3B):不同的前景程序对应了不同的处理器频率控制表,即公开了对处理器频率的控制以应用程序的不同而不同这一发明点。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针对不同的应用程序对应不同的处理器频率控制,运行应用程序的不同会带来处理器负载的变化从而能够从对应表(例如对比文件1图3A-3B)中得到不同的运行频率(例如对比文件1第[0040]段中明确公开了前景程序由音频播放程序切换为网页浏览程序时,由于网页浏览程序耗费大量资源而使得运作负载量提高到48%,处理模块根据该运作负载量所处的区间查表使工作频率升为运作频率数800Hz),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本申请所提出的直接用应用程序的不同来匹配处理器频率信息其实也是隐含了对应用程序的不同所带来的资源消耗不同的考虑,那么是直接给出应用程序与处理器频率的对应表或者是给出相对细化的应用程序结合运行负载与处理器频率的对应表来作为调整处理器频率的依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都是容易想到的,直接匹配的方案并非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中直接匹配应用程序与处理器频率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其不具备授权前景;其次,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并不能体现直接匹配应用程序与处理器频率信息,对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当所述检测结果表明所述一个或者多个应用程序发生运行状态变化时,获得当前运行的应用程序信息;基于预存的对应关系数据,匹配当前运行的应用程序信息对应的处理器频率信息”,对比文件1中同样是通过预存的对应关系数据(多张查找表,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8]-[0042]段),匹配前景程序对应的查找表从而得到对应的处理器频率信息,对比文件1的方案落入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内。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本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和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已被对比文件1完全公开,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3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3和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5的部分并列技术方案已被对比文件1完全公开,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4-5的其余并列技术方案则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10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3-4和6分别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3-4和6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8和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和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中对应公开了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获得当前运行的应用程序信息并直接匹配当前运行的应用程序信息对应的处理器频率信息”;(2)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相同,均是依据当前运行的应用程序信息来调整中央处理器的频率,而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同,进行中央处理器频率匹配所需要的信息都需要从处理器中进行获取;并且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在进行信息匹配之前都是先检测到应用程序发生状态变化,然后再去处理器中获取当前运行的应用程序的相关信息接着才将获取到的具体应用程序信息与处理器频率信息进行匹配对应,可见本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发明构思和主要步骤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基本一致,且由于二者都是针对不同的应用程序根据预存的对应关系数据来对处理器直接进行对应频率信息的匹配和调整,因此均不必如背景技术那样对处理器频率进行动态地缓慢调整,可见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都能实现对CPU频率进行快速调整,使CPU快速达到稳定点,从而使得系统可以快速达到性能最优的状态并提高用户的使用体验的有益效果。因此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之间并不存在反向的教导。至于说明书中所记载的根据应用程序的名称或代表功能模式信息的运行状态参数来对应调整中央处理器的频率的相关内容,即使经过修改将上述相关内容添加到了独立权利要求中,从而使得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特征“获得当前运行的应用程序的名称或代表所运行的新的功能模式的运行状态参数,并根据所述应用程序的名称或代表功能模式信息的运行状态参数来对应调整中央处理器的频率”,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也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8项,其中作出了如下修改:将在复审通知书中被认定为不具备创造性的原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原独立权利要求1,此外还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对应关系是电子设备自学习或统计得到的”从而得到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将在复审通知书中被认定为不具备创造性的原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原独立权利要求7,此外还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对应关系是电子设备自学习或统计得到的”从而得到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6;删除了原权利要求6和10并对相应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作出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还提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以下特征“基于预存的一个或多个应用程序与所述多个处理器的处理器频率信息的对应关系,匹配当前运行的应用程序信息对应的处理器频率信息,基于所述处理器频率信息调整所述处理器的工作频率,所述对应关系是电子设备自学习或统计得到的对应关系数据”;基于此,本申请的电子设备可以根据自学习或统计结果,预存一个或多个应用程序与多个处理器的处理器频率信息的对应关系,当检测到一个或者多个应用程序发生运行状态变化时,获得当前运行的应用程序信息,根据预存的上述对应关系匹配当前运行的应用程序对应的处理器的理想工作频率,可对处理器工作频率进行快速调整,使处理器快速达到稳定点,而不是动态地进行缓慢调整,从而使得系统可以快速达到性能最优的状态;而对比文件1在检测到前景程序运行改变时,并不随即根据运行程序调整中央处理器的频率,而是判断改变后的应用程序对资源的耗费情况,通过查表根据程序运行导致的中央处理器负载量所处的临界值区间,调整工作频率,因此实际上给出了本申请的反向教导。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6为:
“1. 一种处理器频率控制方法,该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能够运行一个或者多个应用程序且所述电子设备具有多个处理器,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
检测所述一个或者多个应用程序是否发生运行状态变化,获得检测结果;
当所述检测结果表明所述一个或者多个应用程序发生运行状态变化时,获得当前运行的应用程序信息;
基于预存的对应关系数据,匹配当前运行的应用程序信息对应的处理器频率信息;
基于所述处理器频率信息调整所述处理器的工作频率;
其中,所述预存的对应关系数据包括:一个或多个应用程序与所述多个处理器的处理器频率信息的对应关系,所述对应关系是电子设备自学习或统计得到的。
6.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能够运行一个或者多个应用程序且所述电子设备具有处理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运行检测单元,用于检测所述一个或者多个应用程序是否发生运行状态变化,获得检测结果;
状态参数获取单元,当所述检测结果表明所述一个或者多个应用程序发生运行状态变化时,用于获得当前运行的应用程序信息;
频率匹配单元,基于预存的对应关系数据,匹配当前运行的应用程序信息对应的处理器频率信息;
频率调整单元,用于基于匹配的处理器频率信息调整所述处理器的工作频率;
其中,所述预存的对应关系数据包括:一个或多个应用程序与所述多个处理器的处理器频率信息的对应关系,所述对应关系是电子设备自学习或统计得到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8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本复审决定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8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0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以及2019年04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经过简单逻辑推理能够实现,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2385435A,公开日为2012年03月21日。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处理器频率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动态调整电子装置运作模式的方法,其具体涉及电子装置的中央处理器的运作频率的动态调整方法(相当于一种处理器频率控制方法,该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具有处理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权利要求1-16,说明书第[0021]-[0042]段,附图1-3):电子装置上执行许多不同的前景程序和背景程序(相当于“所述电子设备能够运行一个或者多个应用程序”);每隔一时间间隔侦测电子装置所执行的前景程序是否改变(相当于“检测所述一个或者多个应用程序是否发生运行状态变化,获得检测结果”);当前景程序改变时,对改变的前景程序进行识别,并撷取多个系统运作状态参数11,该系统运作状态参数11包含前景程序识别参数及运作负载量,前景程序识别参数是代表前景程序改变的是哪一个程序或是哪一个系统行为,而运作负载量则表示前景程序改变时电子装置1所处理的数据的负载量的多寡(由此可见系统运作状态参数11所包含的前景程序识别参数及运作负载量所反应的均是电子装置当前所处理运行的程序的信息,即系统运作状态参数11所包含的前景程序识别参数及运作负载量是应用程序信息的下位概念,可见“当前运行的应用程序信息”已被对比文件1的上述内容对应公开);而前景程序改变的侦测,可针对在使用者操作下切换至不同的程序时进行,例如,程序由音频播放程序切换成网页浏览程序,侦测模块会侦测到前景程序已经改变,此时即可对改变的前景程序进行识别,并撷取多个系统运作状态参数11(相当于“当所述检测结果表明所述一个或者多个应用程序发生运行状态变化时,获得当前运行的应用程序信息”);根据系统运作状态参数11自多个查找表中撷取对应查找表,根据系统运作状态参数在对应查找表中搜寻至少一运作参数,以根据运作参数调整电子装置的运作模式,该运作参数包含一运作频率数,该电子装置的运作模式是经由改变该电子装置的一工作频率至该运作频率数进行调整,对应于不同的前景程序,电子装置1中的储存模块12可储存有各种不同的预设的查找表(相当于“基于预存的对应关系数据,匹配当前运行的应用程序信息对应的处理器频率信息;基于所述处理器频率信息调整所述处理器的工作频率”)。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多个处理器,基于预存的一个或多个应用程序与所述多个处理器的处理器频率信息的对应关系来匹配当前运行的应用程序信息对应的处理器频率信息,所述对应关系是电子设备自学习或统计得到的对应关系数据。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实现具有多核处理器的电子装置的系统性能优化。
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由于在电子设备中设置多个处理器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这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公知常识为了提高电子设备性能能够将对比文件1中涉及的电子设备设置为包括多核处理器,此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多核处理器的电子装置的系统性能优化,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经由简单逻辑思维能够想到将对应关系数据实现为一组对应关系数据中包括应用程序与所述多个处理器的频率调整信息的对应关系并基于此进行处理器频率信息匹配,这不必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此外,在电子设备中建立相应对应关系时,利用电子设备的自学习或统计功能的结果得到该对应关系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这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公知常识能够显而易见地想到利用电子设备自学习或进行统计而得到应用程序与处理器频率信息的对应关系数据,以上均不必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
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经由简单逻辑思维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38]段、附图3A):如果使用者原本所操作的前景程序为音频播放程序,则将依据图3A中的查找表3来对中央处理器18进行调整。如在音频播放程序执行期间(相当于在运行状态稳定后),电子装置1的工作频率为240MHz,运作负载量为25%的初始情形下,电子装置1的运作负载量降至15%(相当于应用程序的需求发生了变化),此运作负载量是介于0%及20%的运作负载临界值之间,则处理模块16将依据查找表3将工作频率调降为运作频率数 120MHz(相当于“根据所述一个或者多个应用程序的需求而实时调整所述处理器的工作频率”)。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构成了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进一步的区别特征,基于该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系统性能达到最优和如何使得对应关系数据具备更好的适应性和精准性。由于在本领域,根据当前具体处理的数据量来针对性调整CPU的工作频率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这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此外对于对应关系数据的获取,采用预定策略来采集所需要的具体信息和具体参数并将所采集到的信息更新存储于对应关系数据以保证对应关系数据的适应性和精准性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这也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基于所述处理器频率信息调整所述处理器的工作频率后,在当前应用程序所需要的处理器工作频率有所变化时,能够根据上述公知常识而根据预定策略对处理器的工作频率进行微调以使得当前运行的应用程序与处理器的工作频率更加精确地匹配从而使得系统性能达到最优状态,并能够基于预定策略采集所述处理器的工作频率信息及运行状态参数以及基于所采集的信息更新所述对应关系数据,从而使得该对应关系数据具备更好的适应性和精准性,以上均不必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因此该权利要求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3]和[0034]段):前景程序改变例如为由音频播放程序切换至网页浏览程序(相当于运行状况变化指运行新的功能模式)。可见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3]和[0034]段):体现前景程序改变的前景程序识别参数代表的是使前景程序改变的是哪一个程序(相当于公开了“运行状况变化指发生应用程序变化”)或是哪一个系统行为。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应用程序开始运行、退出或暂停是应用程序的几种常见变化状况,这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人员根据上述公知常识能够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应用程序的变化进一步确定为应用程序开始运行、退出或暂停的情形,这不必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可见当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涉及“应用程序开始运行、退出或暂停的情形”的运行状况变化时,该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1]-[0042]段,附图1-3):前景程序的变化可涉及音频播放程序(相当于公开了功能模式包括媒体播放器功能)和网页浏览程序的调整变化。可见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8]段):电子装置1可为手持式移动装置如移动电话、智能型手机或个人数字移动助理,或是计算机系统如桌上型主机或笔记型计算机。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电子装置中的处理器中运行电视功能模式、大型网游功能、小游戏功能、办公模式或普通应用模式等这些功能模式属于广泛使用的常规手段,这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将对比文件1中所涉及的运行新的功能模式进一步确定为运行包括上述功能模式的至少之一,这不必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可见当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涉及其所限定的功能模式中除“媒体播放器功能”的其他功能模式时,该权利要求5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8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和3-4分别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和3-4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6-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陈述意见(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系统运作状态参数11在对应查找表13中搜寻运作参数15,并根据运作参数15调整电子装置1的运作模式,该运作参数为一运作频率数(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7]段)。并且对比文件1还明确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4]段):系统运作状态参数11包括前景程序识别参数及运作负载量,其中前景程序识别参数是代表前景程序改变的是哪一个程序或是哪一个系统行为,而运作负载量则表示前景程序改变时电子装置1所处理的数据的负载量的多寡。由此可见系统运作状态参数11所包含的前景程序识别参数及运作负载量所反应的均是电子装置当前所处理运行的程序的信息,即均是体现当前所处理运行的程序特性的相关信息,因此落入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应用程序信息”的范畴内,且对比文件1也明确公开了直接匹配所述运作状态参数11对应的处理器频率信息而不是缓慢调整处理器频率,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对应公开了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获得当前运行的应用程序信息并直接匹配当前运行的应用程序信息对应的处理器频率信息”;并且,对比文件1并非如复审请求人所述那样仅是根据对系统运行参数的判断来确定中央处理器的频率,而是与本申请相同,也是依据当前运行的应用程序信息来调整中央处理器的频率,这是因为对比文件1中所提及的电子装置1的中央处理器18的运作负载量等运作状态参数11均是由程序的运作所产生的,其与所运行的应用程序直接相关,本质上反映的仍然是应用程序的特性,因此也属于应用程序信息的范畴;而在本申请说明书中所公开的实施例中虽然提及了是根据应用程序的名称或代表功能模式信息的运行状态参数来对应调整中央处理器的频率(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52]-[0071]段),但根据本申请所记载的“所述电子设备的处理器,用于运行应用程序或在某种功能模式下运行应用程序”以及“信息采集单元,用于基于预定策略采集所述处理器的工作频率信息及运行状态参数”(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98]-[0103]段),可知本申请中上述信息或参数的获取也均是对处理器中的相应信息和参数进行采集获得的,可见从处理器系统中获取的状态参数并非仅属于系统运行参数而不能反映当前运行的应用程序信息,由此可知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中进行中央处理器频率匹配所需要的信息都需要从处理器中进行获取,可见二者均是从系统处理器中获取的反应当前运行的应用程序信息的参数因而本质上是相同的;并且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在进行信息匹配之前都是先检测到应用程序发生状态变化,然后再去处理器中获取当前运行的应用程序的相关信息接着才将获取到的具体应用程序信息与处理器频率信息进行匹配对应,可见本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发明构思和主要步骤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基本一致,且由于二者都是针对不同的应用程序根据预存的对应关系数据来对处理器直接进行对应频率信息的匹配和调整,因此均不必如背景技术那样对处理器频率进行动态地缓慢调整,而都是直接根据当前运行的应用程序信息直接调整处理器的工作频率,可见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都能实现对CPU频率进行快速调整,使CPU快速达到稳定点,从而使得系统可以快速达到性能最优的状态的有益效果。因此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之间并不存在反向的教导。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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