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四臂螺旋天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504
决定日:2019-06-21
委内编号:1F25950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16686.3
申请日:2015-12-10
复审请求人:上海海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欣
合议组组长:金源
参审员:孙燕
国际分类号:H01Q1/36,H01Q1/38,H01Q1/5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然而这些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16686.3,名称为“四臂螺旋天线”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上海海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10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12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7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6年03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6页;2018年05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四臂螺旋天线,包括四个螺旋臂,其特征在于,所述每个螺旋臂包括:
第一螺旋臂部;
至少一个第二螺旋臂部,所述第一螺旋臂部和所述第二螺旋臂部间隔设置;
第三螺旋臂部,所述第一螺旋臂部的一端和所述第二螺旋臂部的一端与所述第三螺旋臂部的一端相连接,并且所述第三螺旋臂部的另一端与对所述螺旋臂馈电的螺旋臂馈电端相连接,所述另一端的锐角部分被去除,第一螺旋臂部和第二螺旋臂部与所述第三螺旋部一体形成;和
馈电网络,馈电网络具有馈电单元、向螺旋臂馈电的螺旋臂馈电端和传输线,其中馈电单元是T形功分器、威尔金森功分器或者四臂电桥,传输线分别连接到与四个螺旋臂相对应的螺旋臂馈电端,从而对四个螺旋臂进行依次为90°相位差的等幅馈电,
通过调节第三螺旋臂部的长度来调节为四分之一与其对应的工作波长的整数倍,从而实现输入端口与馈电端口的阻抗匹配。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螺旋天线,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螺旋臂部和所述第二螺旋臂部的螺旋半径相同,并且所述第一螺旋臂部和所述第二螺旋臂部的升角相同。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螺旋天线,其特征在于,
在展开成平面状态下,所述第一螺旋臂部和所述第二螺旋臂部相平行。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螺旋天线,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螺旋臂部的另一端为自由端;或者
所述第二螺旋臂部的另一端为自由端。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螺旋天线,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螺旋臂部的长度大于所述第二螺旋臂部的长度。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螺旋天线,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螺旋臂部的长度范围为20mm-200mm;
所述第二螺旋臂部的长度范围为10mm-150mm;
所述第一螺旋臂部比所述第二螺旋臂部长5mm-80mm;
所述第三螺旋臂部的长度范围为3mm-150mm。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螺旋天线,其特征在于,
所述螺旋天线还包括柱状支撑体,所述螺旋臂设置于所述柱状支撑体的外周壁上,所述柱状支撑体由介电材料制成。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螺旋天线,其特征在于,
所述柱状支撑体由柔性材料制成,所述螺旋臂通过印刷工艺印制于展开状态的柱状支撑体的表面上。”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WO2006/045769A1,公开日为2006年05月04日;
对比文件2:CN103490159A,公开日为2014年01月01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馈电网络具有馈电单元、向螺旋臂馈电的螺旋臂馈电端和传输线,第三螺旋臂部的另一端的锐角部分被去除,其中馈电单元是T形功分器、威尔金森功分器或者四臂电桥,传输线分别连接到与四个螺旋臂相对应的螺旋臂馈电端,从而对四个螺旋臂进行依次为90°相位差的等幅馈电,通过调节第三螺旋臂部的长度来调节为四分之一与其对应的工作波长的整数倍,从而实现输入端口与馈电端口的阻抗匹配。但是上述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5、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理由概括如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主要区别之处包括:①本发明的四臂螺旋天线通过调节第三螺旋臂部的长度来调节为四分之一与其对应的工作波长的整数倍,从而实现输入端口与馈电端口的阻抗匹配;②第三螺旋臂部的靠近底座的一端的锐角部分被去除;③本发明的四臂螺旋天线还包括馈电网络,馈电网络具有馈电单元、向螺旋臂馈电的螺旋臂馈电端和传输线,其中馈电单元是T形功分器、威尔金森功分器或者四臂电桥,传输线分别连接到与四个螺旋臂相对应的螺旋臂馈电端,从而对四个螺旋臂进行依次为90°相位差的等幅馈电。对于区别特征①,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螺旋天线不仅能够实现频率相隔较远的两个以上频段的多频段工作,而且能够实现输入端口与馈电端口的阻抗匹配,从而减小能量损失和提高天线整体增益。对于区别特征②,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由于第三螺旋臂部靠近底座的一端的锐角部分被去除,导致第三螺旋臂部近底座末端即弯折部的宽度明显收缩下降,当螺旋天线包括柱状支撑体、以便使得螺旋臂设置于其外周壁上时,螺旋天线的设计和加工更简捷容易,不容易发生第三螺旋臂部的折损,从而提高螺旋天线的成品合格率,降低生产成本。对于区别特征③,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螺旋天线结构紧凑,质量轻,体积小,并且易于加工。虽然对比文件2在其第0042段述及“每根螺旋臂长度为M*λ/4”,但不涉及输入端口与馈电端口的阻抗匹配的问题,也不涉及天线能量损失和天线整体增益的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也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本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2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2相同。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复审通知书中主要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第三螺旋臂部的另一端的锐角部分被去除;(2)馈电网络,馈电网络具有馈电单元、向螺旋臂馈电的螺旋臂馈电端和传输线,其中馈电单元是T形功分器、威尔金森功分器或者四臂电桥,传输线分别连接到与四个螺旋臂相对应的螺旋臂馈电端,从而对四个螺旋臂进行依次为90°相位差的等幅馈电;(3)通过调节第三螺旋臂部的长度来调节为四分之一与其对应的工作波长的整数倍,从而实现输入端口与馈电端口的阻抗匹配。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螺旋臂折损、如何实现螺旋天线的小型化以及阻抗匹配。然而,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5-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特征“第一螺旋臂部的长度为75mm,第二螺旋臂部的长度为45mm,第三螺旋臂部的长度为100mm”,删除权利要求5和6,并对权利要求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适应性地修改。复审请求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理由概括如下: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主要区别之处包括:①四臂螺旋天线通过调节第三螺旋臂部的长度来调节为四分之一与其对应的工作波长的整数倍,从而实现输入端口与馈电端口的阻抗匹配;②第三螺旋臂部的靠近底座的一端的锐角部分被去除;③四臂螺旋天线还包括馈电网络,馈电网络具有馈电单元、向螺旋臂馈电的螺旋臂馈电端和传输线,其中馈电单元是T形功分器、威尔金森功分器或者四臂电桥,传输线分别连接到与四个螺旋臂相对应的螺旋臂馈电端,从而对四个螺旋臂进行依次为90°相位差的等幅馈电;④第一螺旋臂部的长度为75mm,第二螺旋臂部的长度为45mm,第三螺旋臂部的长度为100mm。关于区别特征①、②和③的作用,与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的陈述相同。对于区别特征④,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频率相隔较远的两个频段即GPS L2频段(1227MHz)和GPS L1频段(1575MHz)的双频段工作,并减小能量损失和提高天线整体增益。对比文件1不涉及上述技术问题,因而没有公开或暗示采用何种技术手段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没有公开如何设置第一螺旋臂部、第二螺旋臂部和第三螺旋臂部之间的长度比例来实现频率相隔较远的两个频段即GPS L2频段(1227MHz)和GPS L1频段(1575MHz)的双频段工作。可见对比文件1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④并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而且没有现有技术证据证明该技术手段是“公知常识”,因此本发明的技术方案非显而易见。2、复审请求人近年投产的权利要求1的四臂螺旋天线目前在国内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目前约占国内同类型产品的市场份额的95%以上,获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表明本发明已经取得了商业上的成功。总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取得了积极效果,因而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其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内容为:
“1.一种四臂螺旋天线,包括四个螺旋臂,其特征在于,所述每个螺旋臂包括:
第一螺旋臂部;
至少一个第二螺旋臂部,所述第一螺旋臂部和所述第二螺旋臂部间隔设置;
第三螺旋臂部,所述第一螺旋臂部的一端和所述第二螺旋臂部的一端与所述第三螺旋臂部的一端相连接,并且所述第三螺旋臂部的另一端与对所述螺旋臂馈电的螺旋臂馈电端相连接,所述另一端的锐角部分被去除,第一螺旋臂部和第二螺旋臂部与所述第三螺旋部一体形成;和
馈电网络,馈电网络具有馈电单元、向螺旋臂馈电的螺旋臂馈电端和传输线,其中馈电单元是T形功分器、威尔金森功分器或者四臂电桥,传输线分别连接到与四个螺旋臂相对应的螺旋臂馈电端,从而对四个螺旋臂进行依次为90°相位差的等幅馈电,
通过调节第三螺旋臂部的长度来调节为四分之一与其对应的工作波长的整数倍,从而实现输入端口与馈电端口的阻抗匹配,其中
第一螺旋臂部的长度为75mm,第二螺旋臂部的长度为45mm,第三螺旋臂部的长度为100mm。”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9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本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5年12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7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6年03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6页。本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前次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为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2。复审通知书中主要指出: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第三螺旋臂部的另一端的锐角部分被去除;(2)馈电网络,馈电网络具有馈电单元、向螺旋臂馈电的螺旋臂馈电端和传输线,其中馈电单元是T形功分器、威尔金森功分器或者四臂电桥,传输线分别连接到与四个螺旋臂相对应的螺旋臂馈电端,从而对四个螺旋臂进行依次为90°相位差的等幅馈电;(3)通过调节第三螺旋臂部的长度来调节为四分之一与其对应的工作波长的整数倍,从而实现输入端口与馈电端口的阻抗匹配;(4)第一螺旋臂部的长度为75mm,第二螺旋臂部的长度为45mm,第三螺旋臂部的长度为100mm。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螺旋臂折损、如何实现螺旋天线的小型化以及阻抗匹配、如何实现所需工作频段。然而,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5、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特征“第一螺旋臂部、第二螺旋臂部和第三螺旋臂部印刷在直径为44mm、高度为136mm、厚度为0.1mm的柔性介质薄膜上,每个螺旋臂的升角为50.88度”,删除权利要求5和6,并对权利要求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适应性地修改。复审请求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理由概括如下:1、本发明与对比文件1的主要区别之处包括:①本发明的四臂螺旋天线通过调节第三螺旋臂部的长度来调节为四分之一与其对应的工作波长的整数倍,从而实现输入端口与馈电端口的阻抗匹配;②第三螺旋臂部的靠近底座的一端的锐角部分被去除;③本发明的四臂螺旋天线还包括馈电网络,馈电网络具有馈电单元、向螺旋臂馈电的螺旋臂馈电端和传输线,其中馈电单元是T形功分器、威尔金森功分器或者四臂电桥,传输线分别连接到与四个螺旋臂相对应的螺旋臂馈电端,从而对四个螺旋臂进行依次为90°相位差的等幅馈电;④本发明的第一螺旋臂部的长度为75mm,第二螺旋臂部的长度为45mm,第三螺旋臂部的长度为100mm;⑤本发明的第一螺旋臂部、第二螺旋臂部和第三螺旋臂部印刷在直径为44mm、高度为136mm、厚度为0.1mm的柔性介质薄膜上,每个螺旋臂的升角为50.88度。关于区别特征①、②和③的作用,与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及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陈述相同。对于区别特征④和区别特征⑤,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对四臂螺旋天线的天线组成部分的结构与回波损耗效应和增益辐射(包括高频和低频这两个频段)效应即构效关系的研究,优化选定了目前的数据特征,形成了特殊的构效关系;对比文件1不涉及上述技术问题,因而没有公开或暗示采用何种技术手段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没有公开如何设置第一螺旋臂部、第二螺旋臂部和第三螺旋臂部之间的长度比例来实现频率相隔较远的两个频段即GPS L2频段(1227MHz)和GPS L1频段(1575MHz)的双频段工作、并且取得很高的回波损耗,没有揭示上述特定的构效关系。可见对比文件1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④和⑤并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而且没有现有技术证据证明该技术手段是“公知常识”或者“惯用手段”,因此本发明的技术方案非显而易见,并且取得了远优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效果。2、由于本发明产品是请求人独创的技术,优异的性能赢得了国内四臂螺旋天线用户的一致认可,使得该四臂螺旋天线目前在国内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目前约占国内同类型产品的市场份额的95%以上,获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表明本发明已经取得了商业上的成功。这种商业上的成功并非由于销售技术改进和广告宣传造成的,而是由本发明的上述区别特征①-⑤直接导致的。虽然合议组认为是由于销售技术改进和广告宣传造成的,但是请求人并没有通过各种新闻宣传媒体对该产品进行过广告宣传,如果合议组不相信,可以通过常用的搜索引擎进行相关广告信息的搜索;复审请求人是以天线产品和北斗卫星导航技术为专攻的典型科技企业,销售技术传统,销售渠道很窄,合议组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调查复审请求人是否改进过销售技术或销售模式。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是非显而易见的,因而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创造性。其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
“1.一种四臂螺旋天线,包括四个螺旋臂,其特征在于,所述每个螺旋臂包括:
第一螺旋臂部;
至少一个第二螺旋臂部,所述第一螺旋臂部和所述第二螺旋臂部间隔设置;
第三螺旋臂部,所述第一螺旋臂部的一端和所述第二螺旋臂部的一端与所述第三螺旋臂部的一端相连接,并且所述第三螺旋臂部的另一端与对所述螺旋臂馈电的螺旋臂馈电端相连接,所述另一端的锐角部分被去除,第一螺旋臂部和第二螺旋臂部与所述第三螺旋部一体形成;和
馈电网络,馈电网络具有馈电单元、向螺旋臂馈电的螺旋臂馈电端和传输线,其中馈电单元是T形功分器、威尔金森功分器或者四臂电桥,传输线分别连接到与四个螺旋臂相对应的螺旋臂馈电端,从而对四个螺旋臂进行依次为90°相位差的等幅馈电,
通过调节第三螺旋臂部的长度来调节为四分之一与其对应的工作波长的整数倍,从而实现输入端口与馈电端口的阻抗匹配,其中
第一螺旋臂部的长度为75mm,第二螺旋臂部的长度为45mm,第三螺旋臂部的长度为100mm,第一螺旋臂部、第二螺旋臂部和第三螺旋臂部印刷在直径为44mm、高度为136mm、厚度为0.1mm的柔性介质薄膜上,每个螺旋臂的升角为50.88度。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螺旋天线,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螺旋臂部和所述第二螺旋臂部的螺旋半径相同。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螺旋天线,其特征在于,
在展开成平面状态下,所述第一螺旋臂部和所述第二螺旋臂部相平行。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螺旋天线,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螺旋臂部的另一端为自由端;或者
所述第二螺旋臂部的另一端为自由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2015年12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7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6年03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6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前两次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为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2。
对比文件1:WO2006/045769A1,公开日为2006年05月04日;
对比文件2:CN103490159A,公开日为2014年01月01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四臂螺旋天线。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四臂螺旋天线(HQI),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2行-第15页第25行,图1-14):具有四个螺旋臂,如图2a和2b所示,多频带HQI天线具有印刷在柔性介质基板上的辐射导线201-204,一个或多个缝隙22沿高度方向延伸直到每个辐射导线的最大电流,每个辐射导线被缝隙22分割为两个或若干个分支24,分支24具有不同高度(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16-30行,图2a中具有较长高度的分支对应第一螺旋臂部,较短高度的分支对应第二螺旋臂部,辐射导线201-204的两个分支24之外的部分对应第三螺旋臂);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以及图2a可以确定:不同高度的分支24间隔设置,具有不同高度的两个分支24的一端和辐射导线201-204的两个分支24之外的部分的一端相连接,且辐射导线201-204以及两个分支24是一体形成;HQI天线的馈电电路由3dB -90。的耦合器以及混合器圆环构成(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9-24行),本申请提供了一种紧凑型馈电系统,将缝隙设置在所述辐射导线上,优选设置在电流最大处,可以减轻天线基板上电源处的应力(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4-6行、第24-26行),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以及图2a可以确定:辐射导线201-204的一端(对应第三螺旋臂部的另一端)与所述螺旋臂馈电的螺旋臂馈电端相连接。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第三螺旋臂部的另一端的锐角部分被去除;(2)馈电网络,馈电网络具有馈电单元、向螺旋臂馈电的螺旋臂馈电端和传输线,其中馈电单元是T形功分器、威尔金森功分器或者四臂电桥,传输线分别连接到与四个螺旋臂相对应的螺旋臂馈电端,从而对四个螺旋臂进行依次为90°相位差的等幅馈电;(3)通过调节第三螺旋臂部的长度来调节为四分之一与其对应的工作波长的整数倍,从而实现输入端口与馈电端口的阻抗匹配;(4)第一螺旋臂部的长度为75mm,第二螺旋臂部的长度为45mm,第三螺旋臂部的长度为100mm,第一螺旋臂部、第二螺旋臂部和第三螺旋臂部印刷在直径为44mm、高度为136mm、厚度为0.1mm的柔性介质薄膜上,每个螺旋臂的升角为50.88度。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螺旋臂折损、如何实现螺旋天线的小型化以及阻抗匹配、如何实现所需工作频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螺旋天线的实际环绕角度以及螺旋臂的具体形状,能够根据实际加工情况对因弯曲导致容易翘起进而造成螺旋臂折损的部位,即第三螺旋臂部的锐角进行去除,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为了在便携终端安装上述螺旋天线,需要使其小型化(重量、体积等)并降低成本,并对此提出了一些减小尺寸和馈电系统的方法(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6-29行);本申请提供了一种紧凑型馈电系统,将缝隙设置在所述辐射导线上,优选的设置在电流最大处,可以减轻天线基板上电源处的应力(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4-6行、第24-26行)。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设计紧凑型馈电系统来实现螺旋天线小型化的技术手段,而馈电网络具有馈电单元、向螺旋臂馈电的螺旋臂馈电端和传输线,其中馈电单元是T形功分器、威尔金森功分器或者四臂电桥,传输线分别连接到与四个螺旋臂相对应的螺旋臂馈电端,从而对四个螺旋臂进行依次为90°相位差的等幅馈电的馈电方式是天线领域设计小型馈电网络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辐射导线的缝隙设置在电流最大处以减轻天线基板上电源处的应力(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24-26行)以及通过设置不同高度的分支24实现多个辐射频带(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20-24行)的内容,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调节螺旋臂部长度来获取多个辐射频带以及调整馈电网络的内容。为了实现阻抗匹配,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有动机通过有限次的试验,对与馈电网络连接的第三螺旋臂部的长度进行调整,并最终将其调节的长度为四分之一与其对应的工作波长的整数倍,从而实现传输线输入端与四个螺旋臂馈电端口的阻抗匹配,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4),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分支24具有不同高度(参见图2a);第一分支长度166mm,第二分支长度156mm(参见说明书第14页第24-25行)。并且,如对对比文件1的图2所示,第一分支长度、第二分支长度与辐射导线201-204的两个分支24之外的部分(即对应于第三螺旋臂)具有一定的关系,在宽度一定的情况下,第一分支和第二分支越长,第三螺旋臂的长度就越短。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第一分支以及第二分支长度为166mm、156mm以及HQI天线工作在多频带的基础上(参见同上),为了实现所需工作频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具体工作频率和适配空间大小对螺旋臂的长度、升角以及柔性介质薄膜的大小及厚度进行改进,并通过有限次实验将长度设定为合适的数值,即设置为第一分支的长度是75mm,第二分支的长度为45mm,辐射导线201-204的两个分支24之外的部分的长度为100mm,每个螺旋臂的升角为50.88度,柔性介质薄膜的直径为44mm、高度为136mm、厚度为0.1mm,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对于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HQI的螺旋臂部具有相同的升角及螺旋半径(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15-22行,图1-2);在平铺状态下,两个分支24相互平行(参见图2a);多频带HQI天线具有印刷在柔性介质基板上的辐射导线201-204,螺旋天线的基板为圆柱状支撑(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16-18行,图2a和2b)。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与对比文件1的进一步区别为其附加技术特征,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还包括:如何设置辐射臂部的端部。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内容:四臂螺旋天线的每个螺旋臂长度为M﹒λ/4,其中M为整数,λ为工作波长,当M为奇数时,螺旋臂终端开路,当M为偶数时,螺旋臂终端短路(参见说明书第0042段)。上述特征也是为了设置螺旋臂的长度进而设置其端部的状态。而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两个分支24的另一端开路的内容(参见图2a)。为了设置螺旋臂的长度而将端部设置为开路或短路,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的内容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第三螺旋臂部的另一端的锐角部分被去除;(2)馈电网络,馈电网络具有馈电单元、向螺旋臂馈电的螺旋臂馈电端和传输线,其中馈电单元是T形功分器、威尔金森功分器或者四臂电桥,传输线分别连接到与四个螺旋臂相对应的螺旋臂馈电端,从而对四个螺旋臂进行依次为90°相位差的等幅馈电;(3)通过调节第三螺旋臂部的长度来调节为四分之一与其对应的工作波长的整数倍,从而实现输入端口与馈电端口的阻抗匹配;(4)第一螺旋臂部的长度为75mm,第二螺旋臂部的长度为45mm,第三螺旋臂部的长度为100mm,第一螺旋臂部、第二螺旋臂部和第三螺旋臂部印刷在直径为44mm、高度为136mm、厚度为0.1mm的柔性介质薄膜上,每个螺旋臂的升角为50.88度。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螺旋臂折损、如何实现螺旋天线的小型化以及阻抗匹配、如何实现所需工作频段。
对于区别特征①、②、③的作用,合议组已在2019年03月29日的复审意见通知书中进行了答复,在此不再重复。
对于区别④和⑤,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分支24具有不同高度(参见图2a);第一分支长度166mm,第二分支长度156mm(参见说明书第14页第24-25行)。并且,如对对比文件1的图2所示,第一分支长度、第二分支长度与辐射导线201-204的两个分支24之外的部分具有一定的关系(即对应于第三螺旋臂),在宽度一定的情况下,第一分支和第二分支越长,第三螺旋臂的长度就越短。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第一分支以及第二分支长度为166mm、156mm的以及工作与HQI天线工作在多频带的基础上(参见同上),为了实现所需工作频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具体工作频率和适配空间大小对螺旋臂的长度、升角以及柔性介质薄膜的大小及厚度进行改进,并通过有限次实验将长度设定为合适的数值,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4、目前没有证据表明该商业成功是由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直接导致的,则在商业上获得成功不能作为判断创造性的依据。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前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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