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电信号的获取方法及装置、可穿戴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心电信号的获取方法及装置、可穿戴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475
决定日:2019-06-21
委内编号:1F25163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79901.3
申请日:2016-02-02
复审请求人:安徽华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黄曦
合议组组长:李玉菲
参审员:李闻
国际分类号:A61B5/04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常用技术手段,在该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基础上结合常用技术手段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79901.3、发明名称为“心电信号的获取方法及装置、可穿戴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安徽华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2月02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于2018年02月09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665823A,公开日为2015年06月03日;
对比文件2:CN101969840A,公开日为2011年02月09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2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6年04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心电信号的获取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在可穿戴设备上,所述可穿戴设备包括可拆卸的主体部分、腕带部分和两个电极贴,所述主体部分包括心电传感器、第一心电传感器电极和第二心电传感器电极,所述方法包括:
当进行第一类型的心电测量时,通过所述心电传感器采集所述第一心电传感器电极和所述第二心电传感器电极形成的闭合回路,得到心电信号;
当进行第二类型的心电测量时,通过与所述两个电极贴相连的所述主体部分的所述心电传感器采集所述两个电极贴上的电极形成的闭合回路,得到心电信号。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进行所述第二类型的心电测量时,被拆卸的所述主体部分与所述两个电极贴通过卡扣或粘贴方式相连,所述腕带部分和所述被拆卸的所述主体部分及所述两个电极贴分离设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主体部分还包括加速度传感器和微控制单元,所述方法还包括:
通过所述微控制单元从所述加速度传感器获得可穿戴设备用户的状态,并根据所述状态对得到的所述心电信号进行处理,得到处理结果;
通过有线或无线通信方式将所述处理结果发送给主机设备,以供所述主机设备根据所述处理结果检测疾病或识别身份。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主体部分还包括微控制单元,所述方法还包括:通过所述微控制单元对得到的所述心电信号进行处理,得到处理结果;
通过有线或无线通信方式将所述处理结果发送给主机设备,以供所述主机设备根据所述处理结果检测疾病或识别身份。
5. 根据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主体部分还包括马达,所述方法还包括:若所述微控制单元检测到所述处理结果达到预设阈值,则通过所述马达进行震动提醒。
6. 根据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极贴包含电池,所述电池用于为所述可穿戴设备供电,以进行所述第二类型的心电测量。
7. 一种心电信号的获取装置,其特征在于,应用在可穿戴设备上,所述可穿戴设备包括可拆卸的主体部分、腕带部分和两个电极贴,所述主体部分包括心电传感器、第一心电传感器电极和第二心电传感器电极,所述装置包括:
第一采集获取模块,用于当进行第一类型的心电测量时,通过所述心电传感器采集所述第一心电传感器电极和所述第二心电传感器电极形成的闭合回路,得到心电信号;
第二采集获取模块,用于当进行第二类型的心电测量时,通过与所述两个电极贴相连的所述主体部分的所述心电传感器采集所述两个电极贴上的电极形成的闭合回路,得到心电信号。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当进行所述第二类型的心电测量时,被拆卸的所述主体部分与所述两个电极贴通过卡扣或粘贴方式相连,所述腕带部分和所述被拆卸的所述主体部分及所述两个电极贴分离设置。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主体部分还包括加速度传感器和微控制单元,所述装置还包括:
获得处理模块,用于通过所述微控制单元从所述加速度传感器获得可穿戴设备用户的状态,并根据所述状态对得到的所述心电信号进行处理,得到处理结果;
发送模块,用于通过有线或无线通信方式将所述获得处理模块得到的所述处理结果发送给主机设备,以供所述主机设备根据所述处理结果检测疾病或识别身份。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主体部分还包括微控制单元,所述装置还包括:处理模块,用于通过所述微控制单元对得到的所述心电信号进行处理,得到处理结果;
发送模块,用于通过有线或无线通信方式将所述处理模块得到的所述处理结果发送给主机设备,以供所述主机设备根据所述处理结果检测疾病或识别身份。
11. 根据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主体部分还包括马达,所述装置还包括:提醒模块,用于若所述微控制单元检测到所述处理结果达到预设阈值,则通过所述马达进行震动提醒。
12. 根据权利要求7-11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极贴包含电池,所述电池用于为所述可穿戴设备供电,以进行所述第二类型的心电测量。
13. 一种可穿戴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可穿戴设备包括可拆卸的主体部分、腕带部分和两个电极贴,所述两个电极贴和所述腕带部分分离设置,所述主体部分包括心电传感器、第一心电传感器电极和第二心电传感器电极,所述第一心电传感器电极设置在所述主体部分的正面内侧,所述第二心电传感器电极设置在所述主体部分的正面外侧,所述心电传感器,用于当进行第一类型的心电测量时,采集所述第一心电传感器电极和所述第二心电传感器电极形成的闭合回路,得到心电信号;当进行第二类型的心电测量时,采集所述两个电极贴上的电极形成的闭合回路,得到心电信号。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可穿戴设备,其特征在于,当进行所述第二类型的心电测量时,被拆卸的所述主体部分与所述两个电极贴通过卡扣或粘贴方式相连,所述腕带部分和所述被拆卸的所述主体部分及所述两个电极贴分离设置。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可穿戴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主体部分还包括加速度传感器、微控制单元和通信单元,其中:
所述加速度传感器,用于获得可穿戴设备用户的状态;
所述微控制单元,用于从所述加速度传感器获得所述可穿戴设备用户的状态,并根据所述状态对所述心电传感器得到的所述心电信号进行处理,得到处理结果;
所述通信单元,用于通过有线或无线通信方式将所述微控制单元得到的所述处理结果发送给主机设备,以供所述主机设备根据所述处理结果检测疾病或识别身份。
16.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可穿戴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主体部分还包括微控制单元和通信单元,其中:所述微控制单元,用于对所述心电传感器得到的所述心电信号进行处理,得到处理结果;
所述通信单元,用于通过有线或无线通信方式将所述微控制单元得到的所述处理结果发送给主机设备,以供所述主机设备根据所述处理结果检测疾病或识别身份。
17. 根据权利要求15或16所述的可穿戴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主体部分还包括马达,所述微控制单元,还用于若检测到所述处理结果达到预设阈值,则通过所述马达进行震动提醒。
18. 根据权利要求13-17任一项所述的可穿戴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极贴包含电池,所述电池用于为所述可穿戴设备供电,以进行所述第二类型的心电测量。”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心电信号的获取方法。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心电信号的获取装置。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可穿戴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获取心电信号的方法、装置以及腕戴式心电检测装置,权利要求1、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均为:主体部分可拆卸,以及当主体部分与两个电极贴连接时,两个电极贴上的电极形成闭合回路,得到心电信号。除了以上区别技术特征以外,权利要求13还进一步包括区别技术特征:两个电极贴。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7、1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7、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6、8-12、14-1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6、8-12、14-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安徽华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8年05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作出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将可穿戴设备设置为可拆卸的主体部分、腕带部分和两个电极贴,且各组成之间相互关联,从而同时实现两个功能。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技术特征:1)可拆卸的主体部分;及2)两个电极贴,以及通过与所述两个电极贴相连的所述主体部分的所述心电传感器采集所述两个电极贴上的电极形成的闭合回路。该特征1)和2)是关联技术特征,从而满足长时间连续测量的需求,该特征1)和2)对于“配合完成长时间连续测量心电信号”而言并不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通过穿戴设备与皮肤接触是为了排除容易影响心电信号品质的因素,通过延伸第三电极是为了获得更多有关心脏的信息,对比文件1并非为了实现长时间连续测量。(2)对比文件1的第三电极通过连接线与第二电极相连,而第二电极位于腕带结构上,本申请通过心电传感器采集两个电极贴上的电极形成的闭合回路,两个电极贴可以长时间贴到使用者身上。另外,本申请两个电极之间的导联线是内置的,而对比文件1的两个电极之间的连接线是外置的。权利要求1中没有电极线的明确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将两个电极都通过连接线引出从而在任意位置设置以测量心电信号。本申请采用一个可穿戴设备或结构即可实现长时间连续心电测量,而对比文件1需要采用两个可穿戴设备或结构才可以实现。进一步,本申请的第二类型的心电测量不需要手参与,而对比文件1的心电测量都需要手参与。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05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针对上述复审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具体意见如下:(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心电信号的获取方法,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心电信号的获取装置,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均为:a、可拆卸的主体部分;b、两个电极贴,当进行第二类型的心电测量时,通过与两个电极贴相连的主体部分的心电传感器采集两个电极贴上的电极形成的闭合回路,得到心电信号。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可穿戴设备,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a、可拆卸的主体部分;b、两个电极贴,两个电极贴和腕带部分分离设置,当进行第二类型的心电测量时,心电传感器采集两个电极贴上的电极形成的闭合回路,得到心电信号。权利要求1、7及13的区别a是本领域中为实现可穿戴设备的易装配、易检修及易替换等目的的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7及13相应的区别b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第二操作模式下增设第三电极实现了方便接触不同身体部位以获得不通过心脏投影角度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1、7、1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7、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6、8-12、14-1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6、8-12、14-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6日针对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之处在于:(1)独立权利要求1增加“所述主体部分与所述腕带部分为一体”,将“通过所述心电传感器采集所述第一心电传感器电极和所述第二心电传感器电极形成的闭合回路”修改为“所述心电传感器通过所述第一心电传感器电极和所述第二心电传感器电极形成的闭合回路对手腕进行心电测量”;增加“将所述主体部分从所述可穿戴设备上拆卸下来,与所述腕带部分分离”,将“通过与所述两个电极贴相连的所述主体部分的所述心电传感器采集所述两个电极贴上的电极形成的闭合回路”修改为“所述第一心电传感器电极和第二心电传感器电极与所述两个电极贴相连,所述主体部分的所述心电传感器通过所述两个电极贴上的电极形成的闭合回路对胸部进行心电测量”。(2)在独立权利要求7中,将“通过所述心电传感器采集所述第一心电传感器电极和所述第二心电传感器电极形成的闭合回路,得到心电信号”修改为“获取由所述心电传感器采集所述第一心电传感器电极和所述第二心电传感器电极形成的闭合回路而得到心电信号”,增加“进行所述第一类型的心电测量时,所述主体部分与所述腕带部分为一体,所述闭合回路对手腕进行心电测量”;将“通过与所述两个电极贴相连的所述主体部分的所述心电传感器采集所述两个电极贴上的电极形成的闭合回路,得到心电信号”修改为“获取由与所述两个电极贴相连的所述主体部分的所述心电传感器采集所述两个电极贴上的电极形成的闭合回路而得到心电信号”,增加“当进行所述第二类型的心电测量时,将所述主体部分从所述可穿戴设备上拆卸下来,与所述腕带部分分离,所述第一心电传感器电极和第二心电传感器电极与所述两个电极贴相连,所述闭合回路对胸部进行心电测量”。(3)在独立权利要求13中,增加“在所述主体部分与所述腕带部分为一体的情况下”,将“采集所述第一心电传感器电极和所述第二心电传感器电极形成的闭合回路,得到心电信号”修改为“通过所述第一心电传感器电极和所述第二心电传感器电极形成的闭合回路对手腕进行心电测量,得到心电信号”;增加“在所述主体部分从所述可穿戴设备上拆卸下来、与所述腕带部分分离,所述第一心电传感器电极和第二心电传感器电极与所述两个电极贴相连的情况下”,将“采集所述两个电极贴上的电极形成的闭合回路,得到心电信号”修改为“通过所述两个电极贴上的电极形成的闭合回路对胸部进行心电测量,得到心电信号”。(4)将从属权利要求2、8、14中的“拆卸”修改为“拆卸下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心电信号的获取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在可穿戴设备上,所述可穿戴设备包括可拆卸的主体部分、腕带部分和两个电极贴,所述主体部分包括心电传感器、第一心电传感器电极和第二心电传感器电极,所述方法包括:
当进行第一类型的心电测量时,所述主体部分与所述腕带部分为一体,所述心电传感器通过所述第一心电传感器电极和所述第二心电传感器电极形成的闭合回路对手腕进行心电测量,得到心电信号;
当进行第二类型的心电测量时,将所述主体部分从所述可穿戴设备上拆卸下来,与所述腕带部分分离,所述第一心电传感器电极和第二心电传感器电极与所述两个电极贴相连,所述主体部分的所述心电传感器通过所述两个电极贴上的电极形成的闭合回路对胸部进行心电测量,得到心电信号。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进行所述第二类型的心电测量时,被拆卸下来的所述主体部分与所述两个电极贴通过卡扣或粘贴方式相连,所述腕带部分和所述被拆卸下来的所述主体部分及所述两个电极贴分离设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主体部分还包括加速度传感器和微控制单元,所述方法还包括:通过所述微控制单元从所述加速度传感器获得可穿戴设备用户的状态,并根据所述状态对得到的所述心电信号进行处理,得到处理结果;
通过有线或无线通信方式将所述处理结果发送给主机设备,以供所述主机设备根据所述处理结果检测疾病或识别身份。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主体部分还包括微控制单元,所述方法还包括:通过所述微控制单元对得到的所述心电信号进行处理,得到处理结果;
通过有线或无线通信方式将所述处理结果发送给主机设备,以供所述主机设备根据所述处理结果检测疾病或识别身份。
5. 根据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主体部分还包括马达,所述方法还包括:若所述微控制单元检测到所述处理结果达到预设阈值,则通过所述马达进行震动提醒。
6. 根据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极贴包含电池,所述电池用于为所述可穿戴设备供电,以进行所述第二类型的心电测量。
7. 一种心电信号的获取装置,其特征在于,应用在可穿戴设备上,所述可穿戴设备包括可拆卸的主体部分、腕带部分和两个电极贴,所述主体部分包括心电传感器、第一心电传感器电极和第二心电传感器电极,所述装置包括:
第一采集获取模块,用于当进行第一类型的心电测量时,获取由所述心电传感器采集所述第一心电传感器电极和所述第二心电传感器电极形成的闭合回路而得到心电信号,进行所述第一类型的心电测量时,所述主体部分与所述腕带部分为一体,所述闭合回路对手腕进行心电测量;
第二采集获取模块,用于当进行第二类型的心电测量时,获取由与所述两个电极贴相连的所述主体部分的所述心电传感器采集所述两个电极贴上的电极形成的闭合回路而得到心电信号,当进行所述第二类型的心电测量时,将所述主体部分从所述可穿戴设备上拆卸下来,与所述腕带部分分离,所述第一心电传感器电极和第二心电传感器电极与所述两个电极贴相连,所述闭合回路对胸部进行心电测量。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当进行所述第二类型的心电测量时,被拆卸下来的所述主体部分与所述两个电极贴通过卡扣或粘贴方式相连,所述腕带部分和所述被拆卸下来的所述主体部分及所述两个电极贴分离设置。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主体部分还包括加速度传感器和微控制单元,所述装置还包括:
获得处理模块,用于通过所述微控制单元从所述加速度传感器获得可穿戴设备用户的状态,并根据所述状态对得到的所述心电信号进行处理,得到处理结果;
发送模块,用于通过有线或无线通信方式将所述获得处理模块得到的所述处理结果发送给主机设备,以供所述主机设备根据所述处理结果检测疾病或识别身份。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主体部分还包括微控制单元,所述装置还包括:处理模块,用于通过所述微控制单元对得到的所述心电信号进行处理,得到处理结果;
发送模块,用于通过有线或无线通信方式将所述处理模块得到的所述处理结果发送给主机设备,以供所述主机设备根据所述处理结果检测疾病或识别身份。
11. 根据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主体部分还包括马达,所述装置还包括:提醒模块,用于若所述微控制单元检测到所述处理结果达到预设阈值,则通过所述马达进行震动提醒。
12. 根据权利要求7-11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极贴包含电池,所述电池用于为所述可穿戴设备供电,以进行所述第二类型的心电测量。
13. 一种可穿戴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可穿戴设备包括可拆卸的主体部分、腕带部分和两个电极贴,所述两个电极贴和所述腕带部分分离设置,所述主体部分包括心电传感器、第一心电传感器电极和第二心电传感器电极,所述第一心电传感器电极设置在所述主体部分的正面内侧,所述第二心电传感器电极设置在所述主体部分的正面外侧,所述心电传感器,用于当进行第一类型的心电测量时,在所述主体部分与所述腕带部分为一体的情况下,通过所述第一心电传感器电极和所述第二心电传感器电极形成的闭合回路对手腕进行心电测量,得到心电信号;当进行第二类型的心电测量时,在所述主体部分从所述可穿戴设备上拆卸下来、与所述腕带部分分离,所述第一心电传感器电极和第二心电传感器电极与所述两个电极贴相连的情况下,通过所述两个电极贴上的电极形成的闭合回路对胸部进行心电测量,得到心电信号。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可穿戴设备,其特征在于,当进行所述第二类型的心电测量时,被拆卸下来的所述主体部分与所述两个电极贴通过卡扣或粘贴方式相连,所述腕带部分和所述被拆卸下来的所述主体部分及所述两个电极贴分离设置。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可穿戴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主体部分还包括加速度传感器、微控制单元和通信单元,其中:所述加速度传感器,用于获得可穿戴设备用户的状态;
所述微控制单元,用于从所述加速度传感器获得所述可穿戴设备用户的状态,并根据所述状态对所述心电传感器得到的所述心电信号进行处理,得到处理结果;
所述通信单元,用于通过有线或无线通信方式将所述微控制单元得到的所述处理结果发送给主机设备,以供所述主机设备根据所述处理结果检测疾病或识别身份。
16.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可穿戴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主体部分还包括微控制单元和通信单元,其中:所述微控制单元,用于对所述心电传感器得到的所述心电信号进行处理,得到处理结果;
所述通信单元,用于通过有线或无线通信方式将所述微控制单元得到的所述处理结果发送给主机设备,以供所述主机设备根据所述处理结果检测疾病或识别身份。
17. 根据权利要求15或16所述的可穿戴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主体部分还包括马达,所述微控制单元,还用于若检测到所述处理结果达到预设阈值,则通过所述马达进行震动提醒。
18. 根据权利要求13-17任一项所述的可穿戴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极贴包含电池,所述电池用于为所述可穿戴设备供电,以进行所述第二类型的心电测量。”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意见:(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至少包括:1)具有可拆卸的主体部分的可穿戴设备;2)可穿戴设备还包括两个电极贴;3)当进行第二类型的心电测量时,将所述主体部分从所述可穿戴设备拆卸下来,与所述腕带部分分离,所述第一心电传感器电极和第二心电传感器电极与所述两个电极贴相连,所述主体部分的所述心电传感器通过所述两个电极贴上的电极形成的闭合回路对胸部进行心电测量,得到心电信号。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同时提供两种不同的测量模式。可拆卸的主体部分与腕带为一体时,实现即时性简便测量;可拆卸的主体部分从腕带拆卸下来时,与电极贴配合,在胸部实现长时间连续测量。这两种模式可根据用户的需要任意切换。而对比文件1明确指出(参见说明书第0068、0081、0093、0103段):无论是采用指戴、耳戴或腕戴的形式,使用者都是即时性的记录心电图,只有当两个电极均通过穿戴结构设置于身上时才能长时间连续记录。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穿戴装置中的电极无需使用者施力而使电极与皮肤接触(参见说明书第0012段),且其只能实现一种使用模式,无法同时提供两种测量模式。(2)区别1)并非为实现易装配、易检修或易替换的目的,而是通过可拆卸主体搭配腕带或电极贴,同时提供以上两种不同的测量模式,区别1)-3)相互关联。对比文件1未公开该区别1)-3)。(3)本申请的可拆卸的主体部分和电极贴之间可通过卡扣、粘贴方式连接(参见说明书第0037段),并且电极贴还可以包括电池(参见说明书第0038段)。据此,权利要求1在实现第二种类型测量时,可以理解为导线设置于电极贴内部,并非用导线相连,由于导线可以不外置,使用时更简洁、不易被拉扯而能实现长期稳定地测量、避免人为干扰。而对比文件1存在导线连接。(4)对比文件2未公开上述区别1)-3),也未给出如何解决“如何同时提供两种不同的测量模式”的技术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2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6年04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2019年03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常用技术手段,在该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基础上结合常用技术手段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心电信号的获取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获取心电信号的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50-0064、0091-0105段,附图9A-10D),该方法应用于穿戴结构,该穿戴结构可实施为一腕戴结构,穿戴式心电检测装置由该腕戴结构所承载(穿戴式心电检测装置和腕戴结构的组合相当于可穿戴设备),此时,穿戴式心电检测装置亦称为腕戴式心电检测装置,其中,腕戴式心电检测装置可容置于一壳体(相当于主体部分)内,并由腕戴结构(相当于腕带部分)设置于使用者的手腕上,壳体与手腕附近皮肤接触的一表面上设置有第一电极10(相当于第一心电传感器电极),与该表面相对的表面上设置有第二电极12(相当于第二心电传感器电极,参见说明书第0091-0092段、附图9A),腕戴式心电检测装置的电路系统包括一处理器,以控制装置的整体运作,例如,经由第一电极10以及第二电极12而执行心电信号的提取等(参见说明书第0050段),故该电路系统应包括可通过第一和第二电极10、12形成的闭合回路得到心电信号的心电传感器,且由此相应获得心电图(亦称第一种心电图)的过程为腕戴式心电检测装置的第一操作模式(相当于第一类型的心电测量,参见说明书第0105段),此时,壳体(相当于主体部分)与腕戴结构(相当于腕带部分)为一体且被使用者佩戴于手腕,第一电极10因穿戴动作而与手腕皮肤接触,使用者用手接触该第二电极12即可完成该第一操作模式下对手腕进行的心电信号的测量(参见说明书第0091-0094段);该腕戴式心电检测装置还可包括一连接端口14,以通过连接线电连接第三电极16,第一电极10与第三电极16一起形成第二心电信号提取回路,稳定地取得第二种心电图,此过程为腕戴式心电检测装置的第二操作模式(参见说明书第0097及0105段,附图10A)。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区别在于:可拆卸的主体部分,两个电极贴;当进行第二类型的心电测量时,将主体部分从可穿戴设备上拆卸下来,与腕带部分分离,第一心电传感器电极和第二心电传感器电极与两个电极贴相连,主体部分的心电传感器通过两个电极贴上的电极形成的闭合回路对胸部进行心电测量,得到心电信号。
由以上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轻便、简单、连续稳定地将电极固定在人体的任意部位上,从而获得不同心脏投影角度的心电图。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两种操作模式,在第二操作模式下(参见说明书第0097及0105段,附图10A),通过使得第三电极16附接于人体其他身体部分,使得第三电极16和第一电极10形成回路,实现对其他身体部位的心电信号采集,从而得到不同于第一操作模式下的心脏投影角度的心电图。同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18、0123段)第二操作模式下,两个电极皆为穿戴结构的方式,可以实现对心电信号的长时间稳定地连续测量。另外,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04段)可以选择在离心脏比较近的地方设置第三电极的基础上,选择胸部作为心电信号采集的位置,这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选择心电采集位置时的常规选择。在此基础上,当处于第二操作模式实现对胸部采集心电信号时,由于腕戴式心电检测装置佩戴于手腕,该第三电极16的连接线必然给佩戴者带来不便,故,减小或消除连接线带来的不便,以更轻便、简单地实现第二操作模式,这是佩戴者显而易见地的佩戴需求。在本领域中,为减少或消除连接线/传输线带来的不便,常见将原由连接线/传输线连接的两端的部件改为无线传输,或在允许的条件下尽量缩短连接线/传输线连接的部件之间的距离等多种实现手段。对于腕戴式的可穿戴设备而言,本领域常见将壳体部分和用于实现佩戴用途的腕带部分设计为可分离的,例如,手表结构和运动手环中的主体的壳体和表带是可拆卸的,则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而欲实现减小或消除连接线带来的不便这一目的时,容易想到尽量缩短连接线两端连接的主体部分与第三电极16之间的距离,即采用本领域常见的可拆卸的主体和腕带部分,由于可将主体部分从腕带部分分离,则该主体部分上的第一电极10能够与第三电极16设置的更近,则不再需要第三电极16较长的连接线。此时替代腕戴结构将第一电极10固定至手腕的方式而采用本领域常见的电极贴固定方式用于将携有第一电极10的主体部分固定至胸部,并将第三电极16也设计成为电极贴的形式使其成为第二电极贴以更轻便、简单地可穿戴式地连接人体,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心电采集的电极必须与心电传感器相连以将信号采集至心电传感器,故,对比文件1中的第二电极必然是与心电传感器电连接的。由于电极本身可以仅仅是一个导电的接触点,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在设计第三电极与心电传感器的电连接方式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第三电极直接与第二电极相连,从而由此实现第三电极和心电传感器之前的电连接,这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合理预期的。此时,在第二操作模式下,第一电极10和第二电极12分别与两个电极贴相连,壳体部分的心电传感器通过两个电极贴上的电极形成的闭合回路对胸部进行心电测量,由此获得该模式下的心电信号。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心电信号的获取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获取心电信号的心电检测装置(参见说明书第0050-0064、0091-0105段,附图9A-10D),该心电检测装置由一腕戴结构所承载,该腕戴结构为一种可穿戴结构,心电检测装置和腕戴结构组合为可穿戴设备,故该心电检测装置应用于可穿戴设备上,此时,穿戴式心电检测装置亦称为腕戴式心电检测装置;其中腕戴式心电检测装置可容置于一壳体(相当于主体部分)内,并由腕戴结构(相当于腕带部分)设置于使用者的手腕上,壳体与手腕附近皮肤接触的一表面上设置有第一电极10(相当于第一心电传感器电极),与该表面相对的表面上设置有第二电极12(相当于第二心电传感器电极,参见说明书第0091-0092段、附图9A),腕戴式心电检测装置的电路系统包括一处理器,以控制装置的整体运作,例如,经由第一电极10以及第二电极12而执行心电信号的提取等(参见说明书第0050段),故该电路系统应包括可通过第一和第二电极10、12形成的闭合回路得到心电信号的心电传感器,且由此相应获得心电图的过程为腕戴式心电检测装置的第一操作模式(相当于第一类型的心电测量,参见说明书第0105段),故该腕戴式心电检测装置必然包括实施第一操作模式的第一采集获取模块,此时,壳体(相当于主体部分)与腕戴结构(相当于腕带部分)为一体且被使用者佩戴于手腕,第一电极10因穿戴动作而与手腕皮肤接触,将使用者用手接触该第二电极12即可完成该第一操作模式下对手腕进行的心电信号的测量(参见说明书第0091-0094段);该腕戴式心电检测装置还可包括一连接端口14,以通过连接线电连接第三电极16,第一电极10与第三电极16一起形成第二心电信号提取回路,稳定地取得第二种心电图,此过程为腕戴式心电检测装置的第二操作模式(参见说明书第0097及0105段,附图10A),故该腕戴式心电检测装置必然包括实施第二操作模式的第二采集获取模块。
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区别在于:可拆卸的主体部分,两个电极贴;第二采集获取模块,用于当进行第二类型的心电测量时,获取由与两个电极贴相连的主体部分的心电传感器采集两个电极贴上的电极形成的闭合回路而得到心电信号,当进行第二类型的心电测量时,将主体部分从可穿戴设备上拆卸下来,与腕带部分分离,第一心电传感器电极和第二心电传感器电极与两个电极贴相连,闭合回路对胸部进行心电测量。
由以上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7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轻便、简单、连续稳定地将电极固定在人体的任意部位上,从而获得不同心脏投影角度的心电图。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两种操作模式,在第二操作模式下(参见说明书第0097及0105段,附图10A),通过使得第三电极16附接于人体其他身体部分,使得第三电极16和第一电极10形成回路,实现对其他身体部位的心电信号采集,从而得到不同于第一操作模式下的心脏投影角度的心电图。同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18、0123段)第二操作模式下,两个电极皆为穿戴结构的方式,可以实现对心电信号的长时间稳定地连续测量。另外,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04段)可以选择在离心脏比较近的地方设置第三电极的基础上,选择胸部作为心电信号采集的位置,这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选择心电采集位置时的常规选择。在此基础上,当处于第二操作模式实现对胸部采集心电信号时,由于腕戴式心电检测装置佩戴于手腕,该第三电极16的连接线必然给佩戴者带来不便,故,减小或消除连接线带来的不便,以更轻便、简单地实现第二操作模式,这是佩戴者显而易见地的佩戴需求。在本领域中,为减少或消除连接线/传输线带来的不便,常见将原由连接线/传输线连接的两端的部件改为无线传输,或在允许的条件下尽量缩短连接线/传输线连接的部件之间的距离等多种实现手段。对于腕戴式的可穿戴设备而言,本领域常见将壳体部分和用于实现佩戴用途的腕带部分设计为可分离的,例如,手表结构和运动手环中的主体的壳体和表带是可拆卸的,则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而欲实现减小或消除连接线带来的不便这一目的时,容易想到尽量缩短连接线两端连接的主体部分与第三电极16之间的距离,即采用本领域常见的可拆卸的主体和腕带部分,由于可将主体部分从腕带部分分离,则该主体部分上的第一电极10能够与第三电极16设置的更近,则不再需要第三电极16较长的连接线。此时替代腕戴结构将第一电极10固定至手腕的方式而采用本领域常见的电极贴固定方式用于将携有第一电极10的主体部分固定至胸部,并将第三电极16也设计成为电极贴的形式使其成为第二电极贴以更轻便、简单地可穿戴式地连接人体,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心电采集的电极必须与心电传感器相连以将信号采集至心电传感器,故,对比文件1中的第二电极必然是与心电传感器电连接的。由于电极本身可以仅仅是一个导电的接触点,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在设计第三电极与心电传感器的电连接方式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第三电极直接与第二电极相连,从而由此实现第三电极和心电传感器之前的电连接,这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合理预期的。此时,在第二操作模式下,壳体(相当于主体部分)可拆下并与腕戴结构(相当于腕带部分)分离,第一电极10和第二电极12分别与两个电极贴相连,壳体内的心电传感器通过两个电极贴上的电极形成的闭合回路对胸部进行心电测量,第二采集获取模块获得该模式下的心电信号。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可穿戴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获取心电信号的心电检测装置(参见说明书第50-64、0091-0109段,附图9A-12B),该心电检测装置由一腕戴结构所承载,该腕戴结构为一种可穿戴结构,心电检测装置和腕戴结构组合为可穿戴设备,此时,穿戴式心电检测装置亦称为腕戴式心电检测装置;其中,腕戴式心电检测装置可容置于一壳体(相当于主体部分)内,并由腕戴结构(相当于腕带部分)设置于使用者的手腕上,壳体与手腕附近皮肤接触的一表面上(相当于正面内侧)设置有第一电极10(相当于第一心电传感器电极),与该表面相对的表面上(相当于正面外侧)设置有第二电极12(相当于第二心电传感器电极,参见说明书第0091-0092段、附图9A),腕戴式心电检测装置的电路系统包括一处理器,以控制装置的整体运作,例如,经由第一电极10以及第二电极12而执行心电信号的提取等(参见说明书第0050段),故该电路系统应包括可通过第一和第二电极10、12形成的闭合回路得到心电信号的心电传感器,且由此相应获得心电图的过程为腕戴式心电检测装置的第一操作模式(相当于第一类型的心电测量,参见说明书第0105段),此时,壳体(相当于主体部分)与腕戴结构(相当于腕带部分)为一体且被使用者佩戴于手腕,第一电极10因穿戴动作而与手腕皮肤接触,将使用者用手接触该第二电极12即可完成该第一操作模式下对手腕进行的心电信号的测量(参见说明书第0091-0094段);该腕戴式心电检测装置还可包括一连接端口14,以通过连接线电连接第三电极16,第一电极10与第三电极16一起形成第二心电信号提取回路,稳定地取得第二种心电图,故该电路系统的心电传感器可通过第一和第三电极10、16形成的闭合回路得到心电信号,并且此过程为腕戴式心电检测装置的第二操作模式(相当于第二类型的心电测量,参见说明书第0097及0105段,附图10A)。
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1区别在于:可拆卸的主体部分,两个电极贴,两个电极贴和腕带部分分离设置;当进行第二类型的心电测量时,在主体部分从可穿戴设备上拆卸下来、与腕带部分分离,第一心电传感器电极和第二心电传感器电极与所述两个电极贴相连的情况下,通过所述两个电极贴上的电极形成的闭合回路对胸部进行心电测量,得到心电信号。
由以上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3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如何更轻便、简单、连续稳定地将电极固定在人体的任意部位上,从而获得不同心脏投影角度的心电图。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两种操作模式,在第二操作模式下(参见说明书第0097及0105段,附图10A),通过使得第三电极16附接于人体其他身体部分,使得第三电极16和第一电极10形成回路,实现对其他身体部位的心电信号采集,从而得到不同于第一操作模式下的心脏投影角度的心电图。同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18、0123段)第二操作模式下,两个电极皆为穿戴结构的方式,可以实现对心电信号的长时间稳定地连续测量。另外,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04段)可以选择在离心脏比较近的地方设置第三电极的基础上,选择胸部作为心电信号采集的位置,这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选择心电采集位置时的常规选择。在此基础上,当处于第二操作模式实现对胸部采集心电信号时,由于腕戴式心电检测装置佩戴于手腕,该第三电极16的连接线必然给佩戴者带来不便,故,减小或消除连接线带来的不便,以更轻便、简单地实现第二操作模式,这是佩戴者显而易见地的佩戴需求。在本领域中,为减少或消除连接线/传输线带来的不便,常见将原由连接线/传输线连接的两端的部件改为无线传输,或在允许的条件下尽量缩短连接线/传输线连接的部件之间的距离等多种实现手段。对于腕戴式的可穿戴设备而言,本领域常见将壳体部分和用于实现佩戴用途的腕带部分设计为可分离的,例如,手表结构和运动手环中的主体的壳体和表带是可拆卸的,则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而欲实现减小或消除连接线带来的不便这一目的时,容易想到尽量缩短连接线两端连接的主体部分与第三电极16之间的距离,即采用本领域常见的可拆卸的主体和腕带部分,由于可将主体部分从腕带部分分离,则该主体部分上的第一电极10能够与第三电极16设置的更近,则不再需要第三电极16较长的连接线。此时替代腕戴结构将第一电极10固定至手腕的方式而采用本领域常见的电极贴固定方式用于将携有第一电极10的主体部分固定至胸部,并将第三电极16也设计成为电极贴的形式使其成为第二电极贴以更轻便、简单地可穿戴式地连接人体,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心电采集的电极必须与心电传感器相连以将信号采集至心电传感器,故,对比文件1中的第二电极必然是与心电传感器电连接的。由于电极本身可以仅仅是一个导电的接触点,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在设计第三电极与心电传感器的电连接方式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第三电极直接与第二电极相连,从而由此实现第三电极和心电传感器之前的电连接,这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合理预期的。此时,在第二操作模式下,壳体(相当于主体部分)可拆下并与腕戴结构(相当于腕带部分)分离,第一电极10和第二电极12分别与两个电极贴相连,壳体部分的心电传感器通过两个电极贴上的电极形成的闭合回路对胸部进行心电测量,由此获得该模式下的心电信号。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13。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仍保证两种操作模式可被任意选择运行,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电极贴是可分离的,使得当进行第一操作模式时,其壳体仍可被重新安置于腕戴结构上,而不会受电极贴的影响。同时,卡扣或粘贴都是本领域常见的连接和固定方式,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卡扣或粘贴的方式实现壳体与两个电极贴之间的电连接和固定,且基于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此时的腕带部分、主体部分、两个电极贴均是可分离设置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3-4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9-10分别引用权利要求7,权利要求15-16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3。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0-0053段):腕戴式心电检测装置的电路系统包括一处理器(相当于微控制单元)和信息提供单元,电路系统可容纳于壳体(相当于主体部分)内;其中,处理器控制装置的整体运作,执行心电信号的分析(参见权利要求5),例如判断是否心率不齐(相当于处理结果),故处理器必然包括处理模块/获得处理模块,以具体执行以上心电信号的分析过程;信息提供单元将信息提供给使用者,信息包括生理信息、分析结果等,并且信息提供单元可经有线或无线传输模块(相当于发送模块/通信单元)将信息输出至外部装置(相当于主机设备),以通过外部装置而将信息提供给使用者。
由上述分析可知,权利要求3-4、9-10及15-16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未被公开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3、9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所述主体部分还包括加速度传感器”;权利要求3、9、15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微控制单元从所述加速度传感器获得可穿戴设备用户的状态,并根据所述状态对得到的所述心电信号进行处理,得到处理结果”;权利要求3-4、9-10、15-16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主机设备根据所述处理结果检测疾病或识别身份”;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加速度传感器,用于获得可穿戴设备用户的状态”。由此其进一步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高了疾病检测结果和身份识别的准确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心脏监测系统(参见说明书第0051-0053及0064-0070段,附图1-6)及其获取心电信号的方法,其中,心脏监测系统包括ECG监测器30、电极贴片20和蜂窝电话手持机50、监测中心(相当于主机设备);ECG监测器30包括运动检测器M、微控制器240(相当于微控制单元),运动检测器M可为加速度计(相当于加速度传感器),可检测运动信号;微控制器240用于接收数字化的ECG信号和运动信号,并可执行信号分析和心律不齐检测以及由蓝牙无线电装置220进行数据传送和接收,实现与蜂窝电话手持机50的通信;蜂窝电话手持机50与监测中心通信,监测中心对患者状况作出迅速诊断或重新设置报警极限以更准确有效揭示心脏状况特征,其必然包括对患者身份的识别。故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3-4、9-10及15-16以上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的附加技术特征,其作用与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是用于提高疾病检测结果和身份识别的准确性,因而给出了结合启示。
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上述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3或4,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9或10,权利要求17引用权利要求15或16。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0及0052段、权利要求5):处理器执行心电信号的分析,以取得使用者的心跳间隔的一时间序列,并执行该时间序列与一心律不齐时间序列特征(相当于预设阈值)的比较,以判断是否具有一心律不齐事件;信息提供单元将分析结果等信息提供给使用者,信息提供单元(相当于提醒模块)可为振动模块,并利用如振动的强弱、长短等变化而提供信息。在此基础上,设置信息提供单元针对以上心律不齐事件进行震动提醒,并选择本领域常见的驱动马达用作动力提供装置,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5任一项,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7-11任一项,权利要求18引用权利要求13-17任一项。为了减小装置体积以便于佩戴,并减小附着感,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不同电气元件分布设置在心电检测的主体和检测元件上,例如使得电极贴包含为腕戴式心电检测装置供电的电池,以进行第二操作模式的心电测量。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同时提供第一操作模式和第二操作模式这两种心电测量方法,并且在第一操作模式下,第二电极的设置让使用者可以很简单且迅速地在有需要时通过碰触表面电极的方式而取得心电信号(参见说明书第0103段),可见,第一操作模式能够实现实时性简便测量,与本申请第一类型的心电测量模式相同;在第二操作模式下,第三电极和第一电极采用穿戴形式的设计,在穿戴期间可以方便地连续取得心电信号以及获取不同心脏投影角度的心电图(参见说明书第0103、0118段),因此,对比文件1同样可切换地提供了两种测量模式。虽然对比文件1的第二操作模式与本申请第二类型的心电测量存在区别,但结合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该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公知常识容易获得的。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对第二类型的心电测量做出进一步限定,即“将所述主体部分从所述可穿戴设备上拆卸下来,与所述腕带部分分离,所述第一心电传感器电极和第二心电传感器电极与所述两个电极贴相连”,以上特征体现了可拆卸的主体部分与第二类型的心电测量的关联性,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虽然区别1)-3)存在关联,但是该区别1)-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公知常识,为了更轻便、简单、连续稳定地实现第二操作模式而容易想到的,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合理预期的。
(3)采用导线实现电连接或者采用直接接触(例如卡扣或粘贴的方式)实现电连接,这都是设置电极和电极贴之间的导电连接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用技术手段,且直接接触的连接方式能使得电极贴和电极之间的更轻便、简单,故为更优的选择,这是显而易见的。另外,为了减小装置体积以便于佩戴,并减小附着感,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不同电气元件分布设置在心电检测的主体和检测元件上,例如使得电极贴包含为腕戴式心电检测装置供电的电池,以更方便地进行第二操作模式的心电测量。
(4)针对区别1)-3)的评述中,未涉及对比文件2,且由以上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实质上同样能够实现两种模式,即对比文件1自身已给出相应的启示和教导。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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