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稻小麦联合收割机的收割部驱动构造-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水稻小麦联合收割机的收割部驱动构造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135
决定日:2019-06-21
委内编号:1F242248
优先权日:2005-12-02
申请(专利)号:201410836138.5
申请日:2006-09-11
复审请求人:株式会社久保田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雪玲
合议组组长:陈飚
参审员:裴少波
国际分类号:A01D41/02(2006.01);A01D41/12(2006.01);A01D69/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不同,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同时由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更加积极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836138.5,名称为“水稻小麦联合收割机的收割部驱动构造”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为申请号为2011102763386,名称为“联合收割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母案申请”)的分案申请,该母案申请为申请号为200610151518.0,名称为“联合收割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最早母案”)的分案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株式会社久保田,申请日为2006年09月11日,最早的优先权日为2005年12月02日,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4年12月26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9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12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即第1-3页)、图5-10(即第5-9页)、图13-36(即第12-29页);2015年08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4、图11、图12(即第4、10、11页);以及2017年0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说明书第1-166段(即第1-22页)。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719002 Y,公告日为2005年08月24日;
对比文件2:CN85108023 A,公开日为1987年04月1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水稻小麦联合收割机的收割部驱动构造,在进料器的前端连结具备推子型的收割装置的收割部,且构成为,将传递到中间轴的动力向上述收割装置传递,上述进料器与脱粒装置的前部连接,上述中间轴横架支承在上述收割部的背部右侧,该水稻小麦联合收割机的收割部驱动构造的特征在于,
在上述中间轴中的延伸部上装备有旋转转换机构,上述延伸部从上述收割部的背部右侧向横外侧延伸,上述旋转转换机构将上述中间轴的横向轴心的旋转转换为绕前后方向轴心的往复转动,并且,
传动轴从上述旋转转换机构沿着右侧的分禾构架的外侧面朝向前下方延伸,上述传动轴传递被上述旋转转换机构转换后的往复转动动力,
在上述传动轴的前端部连结有摆动臂,上述摆动臂往复驱动上述收割装置的收割刀。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稻小麦联合收割机的收割部驱动构造,其特征在于,
上述旋转转换机构具备倾斜头、倾斜轴毂和一对支承销而构成,上述倾斜头与从上述收割部的背部向横外侧以悬臂状延伸的上述中间轴的端部连结,上述倾斜轴毂能够绕该倾斜头的倾斜轴心转动地经由两个轴承外嵌在上述倾斜头上,上述一对支承销设在该倾斜轴毂的外周对角位置,
将上述传动轴经由一对轴承和轭架连结于上述一对支承销。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水稻小麦联合收割机的收割部驱动构造,其特征在于,
在上述收割部上具备横向送给用的螺旋输送器及耙拢卷筒,
上述螺旋输送器的螺旋输送器驱动轴从上述收割部的右侧向横外侧突出,
将上述中间轴的上述延伸部和上述螺旋输送器驱动轴经由链条卷挂联动连结,并且构成为,将从上述螺旋输送器驱动轴分支的动力向上述耙拢卷筒传递。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水稻小麦联合收割机的收割部驱动构造,其特征在于,
在向上述耙拢卷筒传动的传动系统中夹设带传动机构,并且,在该带传动机构中具备进行不同传动比的卷挂传动的传动带轮,构成为,通过传动带向传动带轮的改挂而进行变速。”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该驱动构造为水稻小麦联合收割机的收割部驱动构造;2)上述进料器与脱粒装置的前部连接;上述中间轴横架支承在上述收割部的背部右侧;上述延伸部从上述收割部的背部右侧向横外侧延伸;传动轴从上述旋转转换机构沿着右侧的分禾构架的外侧面朝向前下方延伸;3)在上述传动轴的前端部连结有摆动臂,上述摆动臂往复驱动上述收割装置的收割刀,其中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设计方式,也是常规的设计形式,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和3),对比文件2公开了收割刀的驱动方式,而将驱动构造应用到水稻小麦联合收割机的收割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或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2公开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其中将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由“水稻小麦联合收割机的收割部驱动构造”修改为“水稻小麦联合收割机”,将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上述进料器与脱粒装置的前部连接”记载在前序部分,并对其作进一步限定:“构成为,将被上述收割部收割的禾秆借助上述进料器向上述脱粒装置输送并投入到上述脱粒装置中而进行脱粒处理”;同时对说明书的发明名称作了相应的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的前序中的大部分特征,而且由于唯一的附图是概略图,所以在对比文件1中没有本申请的特征部分的如下特征:中间轴的延伸部“从收割部的背部右侧”向横外侧延伸,在该延伸部上装备有旋转转换机构,并且本申请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的结构能够使从中间轴向收割装置的传动系统的传动构造简单化。2)对比文件2中至少没有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中的结构“与上述脱粒装置的前部连接的进料器”及结构“与上述进料器的前端连结且具备推子型的收割装置的收割部”,并且对比文件2也没公开本申请特征部分的特征。因此,不管将这些对比文件中记载的特征怎样组合,都不会想到本申请。因而,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的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收割机为水稻小麦联合收割机;2)上述进料器与脱粒装置的前部连接;构成为,将被上述收割部收割的禾秆借助上述进料器向上述脱粒装置输送并投入到上述脱粒装置中而进行脱粒处理;3)上述中间轴横架支承在上述收割部的背部右侧;上述延伸部从上述收割部的背部右侧向横外侧延伸; 传动轴从上述旋转转换机构沿着右侧的分禾构架的外侧面朝向前下方延伸;4)在上述传动轴的前端部连结有摆动臂,上述摆动臂往复驱动上述收割装置的收割刀。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设计收割刀的驱动方式。其中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设计方式,也是水稻小麦联合收割机常规的设计形式,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3)、4),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1)和3),同时,区别技术特征4)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比文件2公开的旋转转换机构,以及在传动轴5的前端部连结有摆动臂4,上述摆动臂往复驱动收割装置的收割刀2给出了将该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至于对比文件2的上述机构的具体安装位置,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水稻小麦联合收割机的实际使用需要,及动力传递路线的设计需要而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在于:(1)本申请中的联合收割机包括进料器和脱粒装置,且进料器与脱粒装置的前部连接,将收割部收割的禾杆借助进料器向脱粒装置输送并投入到脱粒装置中而进行脱粒处理,即先收割后脱粒,而对比文件2中是由两个不等速辗辊实现穗头的进料和脱粒,再进行切割,即先脱粒后切割;(2)本申请中的中间轴横架支承在上述收割部的背部右侧,中间轴具有从收割部的背部右侧向横外侧延伸的延伸部,旋转转换机构设置在延伸部上,传动轴从上述旋转转换机构沿着右侧的分禾构架的外侧面朝向前下方延伸。其中区别(1)限定的进料器和脱粒装置的设置方式是喂入式联合收割机的常规设置,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2)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的常规设置,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方式为: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技术特征“将上述一对支承销分别经由比上述第一轴承小的第二轴承连结于轭架”补入到权利要求1中;将权利要求2中记载的两处“轴承”进一步限定为“第一轴承”和“第二轴承”;对权利要求2、3附加技术特征的部分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权利要求重新进行编号,并相应地修改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考虑作用的负荷,将第一轴承及第二轴承的数量、布局、尺寸适当地设定,所以能够确保顺利的旋转转换功能,同时能够将旋转转换机构设为紧凑的结构;2)对比文件2中至少没有公开以下的结构:“倾斜轴毂能够绕该倾斜头的倾斜轴心转动地经由相邻的两个第一轴承外嵌在上述倾斜头上”(以下称作“区别点A”)和“将上述一对支承销分别经由比上述第一轴承小的第二轴承连结于轭架,将上述传动轴经由一对上述第二轴承和上述轭架连结于上述一对支承销”(以下称作“区别点B”),对于“区别点A”,明确示出了对比文件2的轴承6由一列(“单列”)构成,显然在对比文件2中,没有公开“相邻的两个(两列)第一轴承”,此外,对于“区别点B”,在对比文件2中没有与本申请发明的第二轴承相当的部件的明示,从图8看到与本申请的支承销相当的轴承8直接被轭架支承,不管将对比文件2中记载的发明与《农业机械设计手册》中记载的发明怎样组合或置换,都不会容易地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水稻小麦联合收割机,在进料器的前端连结具备推子型的收割装置的收割部,上述进料器与脱粒装置的前部连接,构成为,将被上述收割部收割的禾秆借助上述进料器向上述脱粒装置输送并投入到上述脱粒装置中而进行脱粒处理,且构成为,将传递到中间轴的动力向上述收割装置传递,上述中间轴横架支承在上述收割部的背部右侧,该水稻小麦联合收割机的特征在于,
在上述中间轴中的延伸部上装备有旋转转换机构,上述延伸部从上述收割部的背部右侧向横外侧以悬臂状延伸,上述旋转转换机构将上述中间轴的横向轴心的旋转转换为绕前后方向轴心的往复转动,并且,
传动轴从上述旋转转换机构沿着右侧的分禾构架的外侧面朝向前下方延伸,上述传动轴传递被上述旋转转换机构转换后的往复转动动力,在上述传动轴的前端部连结有摆动臂,上述摆动臂往复驱动上述收割装置的收割刀,
在上述旋转转换机构中具备倾斜头、倾斜轴毂和一对支承销,上述倾斜头与上述中间轴中的上述延伸部的端部连结,上述倾斜轴毂能够绕该倾斜头的倾斜轴心转动地经由相邻的两个第一轴承外嵌在上述倾斜头上,上述一对支承销设在该倾斜轴毂的外周对角位置,将上述一对支承销分别经由比上述第一轴承小的第二轴承连结于轭架,将上述传动轴经由一对上述第二轴承和上述轭架连结于上述一对支承销。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稻小麦联合收割机,其特征在于,在上述收割部中具备横向送给用的螺旋输送器及耙拢卷筒,上述螺旋输送器的螺旋输送器驱动轴从上述收割部的右侧向横外侧突出,将上述中间轴的上述延伸部和上述螺旋输送器驱动轴经由链条卷挂联动连结,并且构成为,将从上述螺旋输送器驱动轴分支的动力向上述耙拢卷筒传递。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水稻小麦联合收割机,其特征在于,在向上述耙拢卷筒传动的传动系统中夹设带传动机构,并且,在该带传动机构中具备进行不同传动比的卷挂传动的传动带轮,构成为,通过传动带向传动带轮的改挂而进行变速。”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审查阶段修改了申请文件,经核实,复审请求人对申请文件所做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12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3、5-9、12-29页;2015年08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4、10、11页;2018年01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2页;以及2019年03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水稻小麦联合收割机。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茎穗兼收玉米收获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段至第3页第7段,附图1):该收获机包括拖拉机、前传动箱、主传动轴总成、大小输送机构、秸秆往复切割器总成(对应于本申请的推子型收割装置)、摘穗辊总成、秸秆切碎机构、割台机架、集穗箱、秸秆横向螺旋输送搅拢、秸秆高速旋转抛掷器、悬耕灭茬机、拨禾链及内夹持链传动链、外夹持链传动链等,拖拉机动力由动力输出大链轮1传出,经动力输出小链轮2、传动轴3、 前传动主动锥齿轮4、前传动从动锥齿轮5、离合器链轮6、割台主轴被动 链轮7,传至主传动轴8,主传动轴8上的分动箱动力输入链轮9将动力传至分动箱减速大链轮 10,由同轴的摘穗辊主动锥齿轮29经摘穗辊从动锥齿轮30、摘穗辊直齿轮31,传至摘穗辊总成32,实施摘穗。同时,另一路传动为:动力由与分动箱减速大链轮10同轴的传动链主动锥齿轮11,传至传动链从动锥齿轮12,然后分别经由传动链主动链轮A15、传动链被动链轮A20和传动链直齿轮B14、传动链直齿轮A13、传动链主动链轮B16、传动链被动链轮B21,传至夹持链主动链轮17、夹持链张紧链轮18、夹持链条22、夹持链被动链轮19,实施夹持,后继续经拨禾主动链轮23传至拨禾链条25、拨禾被动链轮24,实施拨禾;主传动轴8上的切碎机主动轮26将动力经切碎机被动轮27,传至切碎机28,实施玉米秸杆的切割;主传动轴8上的小/大输送主动链轮将动力经小/大输送被动链轮、刮板小/大输送链轮传至小/大输送槽,经过通道继续传至大输送槽40,最后到达粮仓,实施玉米穗的输送;主传动轴8上的小传动主动链轮41将动力经小传动被动链轮42、摇摆装置49传至秸杆切割器50,实施秸杆根部的切断;同时,小传动被动链轮42又将动力经搅拢主动皮带轮43、经搅拢被动皮带轮44传至搅拢输送器45,送至旋转抛掷器48后实施粉碎秸杆的抛出;主传动轴8上的抛掷器大皮带轮46将动力经抛掷器小皮带轮47传至旋转抛掷器48,实施粉碎秸杆的抛出;另外,拖拉机动力由动力输出大链轮1传出,经小传动轴54、主动齿轮51、被动齿轮52,传至悬耕灭茬机53,实施灭茬还田。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玉米茎穗兼收的收获机的具有推子型的收割装置,同时公开了收获机的拖拉机动力传递至主传动轴8后的几个动力传递路径,以分别实施夹持、拨禾、茎秆的切割、玉米穗的输送、秸杆根部的切断、秸杆的粉碎和抛出以及灭茬还田等作业。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
1)收割机的类型和结构不同,本申请收割机为水稻小麦联合收割机,包括进料器和脱粒装置,且进料器与脱粒装置的前部连接,构成为,将被上述收割部收割的禾秆借助上述进料器向上述脱粒装置输送并投入到上述脱粒装置中而进行脱粒处理;
2)收割机收割部的驱动构造不同,本申请中将动力传递到收割装置的中间轴被构成为,上述中间轴横架支承在上述收割部的背部右侧上述延伸部从上述收割部的背部右侧向横外侧以悬臂状延伸,传动轴从旋转转换机构沿着右侧的分禾构架的外侧面朝向前下方延伸,在传动轴的前端部连结有往复驱动上述收割装置的收割刀的摆动臂,并且对比文件1未公开装备在中间轴中的延伸部上的旋转转换机构的具体结构。
再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稻麦联合收割机,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23段,附图1、8)以下技术特征:该收割机包括扶禾装置2,分禾器12,具备由定刀片1、动刀片2组成的割禾装置(对应于本申请的推子型收割装置)的割禾系统13(对应于本申请的收割部)和两个不等速辗轮3、4,收割机被构造成将传递到轴7的动力向割禾系统13传递,轴7(对应于本申请的中间轴)横架支承在割禾系统13的背部,在轴7上安装有轴承6和轴承外套(两者构成旋转转换机构),其将轴7的横向轴心的旋转转换为绕前后方向轴心的反复运动,摆杆轴5(对应于本申请的传动轴)传递被轴承6和轴承外套转换后的往复转动动力,在摆杆轴5的前端部连结有往复摆杆4(对应于本申请的摆动臂),往复摆杆4往复驱动割禾系统13的割禾装置,该收割机利用一个连续的扶禾装置,将禾杆输送到两个不等速的辗轮上脱粒,基本脱完后由随同整机缓缓向前推进的割禾装置剪断禾杆;上述旋转转换机构具备轴7的头部构成的倾斜头、轴承6的外圈构成的倾斜轴毂和一对支承销而构成,倾斜头与轴7连结,倾斜轴毂能够绕该倾斜头的倾斜轴心转动地经由滚珠外嵌在倾斜头上,一对支承销设在该倾斜轴毂的外周对角位置,将上述传动轴经由轴承和轭架连结于一对支承销。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本申请中的联合收割机包括进料器和脱粒装置,且进料器与脱粒装置的前部连接,将收割部收割的禾杆借助进料器向脱粒装置输送并投入到脱粒装置中而进行脱粒处理,即先收割后脱粒,而对比文件2中是由两个不等速辗辊实现穗头的进料和脱粒,再进行切割,即先脱粒后切割;(2)本申请中的中间轴横架支承在上述收割部的背部右侧,中间轴具有从收割部的背部右侧向横外侧悬臂状延伸的延伸部,旋转转换机构设置在延伸部上,传动轴从上述旋转转换机构沿着右侧的分禾构架的外侧面朝向前下方延伸;(3)旋转转换机构的具体结构不同,本申请的倾斜轴毂能够绕该倾斜头的倾斜轴心转动地经由相邻的两个第一轴承外嵌在上述倾斜头上,一对支承销分别经由比上述第一轴承小的第二轴承连结于轭架,传动轴经由一对上述第二轴承和上述轭架连结于上述一对支承销。
由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可知:首先,如上文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玉米茎穗兼收的收获机的具有推子型的收割装置,公开了收获机的拖拉机动力传递至主传动轴8后的几个动力传递路径,以分别实施夹持、拨禾、茎秆的切割、玉米穗的输送、秸杆根部的切断、秸杆的粉碎和抛出以及灭茬还田等作业,虽然其中用于实施玉米穗的输送和秸杆根部的切断的动力的传递路径与本申请用于实施稻麦割下后的进料和稻麦的收割的动力传递路径类似,但由于玉米和稻麦作物的收割及处理方式本身就不同,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的收割部分驱动结构与本申请相比,两者在具体结构方面有明显差异,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以对比文件1为基础而朝向本申请的方向进行改进以获得具有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收割部分驱动结构的稻麦收割机;其次,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均未公开上述区别中有关旋转转换机构的具体结构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2也均未给出“倾斜轴毂能够绕该倾斜头的倾斜轴心转动地经由相邻的两个第一轴承外嵌在上述倾斜头上,一对支承销分别经由比上述第一轴承小的第二轴承连结于轭架,传动轴经由一对上述第二轴承和上述轭架连结于上述一对支承销”的任何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这种区别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此外,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能够确保顺利的旋转转换功能,同时能够将旋转转换机构设为紧凑的结构,因而上述区别中有关旋转转换机构的具体结构的技术特征给本申请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也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3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故其从属权利要求2-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做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9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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