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大叶藻幼苗人工培育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087
决定日:2019-06-21
委内编号:1F24994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027127.2
申请日:2014-01-14
复审请求人:中国海洋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许炎炎
合议组组长:史冉
参审员:王永秀
国际分类号:A01G33/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存在技术启示将这些现有技术结合,那么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27127.2,名称为“一种大叶藻幼苗人工培育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中国海洋大学,申请日为2014年01月14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1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4年04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段(第1-2页)、说明书附图图1(第1页);2017年03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大叶藻(Zostera marina L.)种子萌发生理生态学的初步研究”,牛淑娜,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农业科技辑(月刊),2013年第03期,第62页,公开日为2013年03月15日;
对比文件2:CN103098695A,公开日为2013年05月15日;
对比文件3:“海草种子休眠、萌发、幼苗生长及其影响因素的研究进展”,张沛东等,应用生态学报,2011年第11期,第3062-3063页,公开日为2011年11月3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大叶藻幼苗人工培育方法,其特征是种子萌发后,选取健康初萌发幼苗,将初萌发幼苗移植于小规格水槽中底部平铺的细砂中,移植密度和移植深度分别为1000~1500株/m2、1~2cm,然后将移植有初萌发幼苗的小型水槽放入大规格水槽中,大规格水槽中的水体连续循环,循环速率为1~2倍水体量/天,水体连续充氧,溶解氧含量不低于4mg/L,水体盐度控制在15~20的低盐环境,每天光照时间不少于8h/d,光量子密度在50.0~130μmol m-2s-1之间,水温设置为10~12℃和17~18℃两个梯度,幼苗培育初始阶段的水温低于第二阶段;
所述的平铺的细砂为平铺厚度3~5cm、粒径大小在0.25~0.125mm之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大叶藻幼苗人工培育方法,其特征是所述的幼苗培育初始阶段水温设置为10~12℃,第二阶段(第一片真叶形成后的阶段)将水温调高至17~18℃。”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小规格水槽中底部平铺的细砂,移植密度和移植深度分别为1000~1500株/m2、1~2cm;大规格水槽中的水体连续循环,循环速率为1~2倍水体量/天;水体盐度控制在15~20的低盐环境;光量子密度在50.0~130μmolm-2s-1之间;水温设置为10~12℃和17~18℃两个梯度,幼苗培育初始阶段的水温低于第二阶段。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涉及将水温设置为两个梯度的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涉及水体盐度的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将水温具体设置为哪两个阶段以及第一阶段的水温的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2并入原权利要求1中,并根据说明书中的内容,加入“移植密度和移植深度适中”、“大规格水槽中的水体连续循环,循环速率避免过大”、“溶解氧含量避免过低”、“每天光照时间不宜过少”、“光量子密度适中”等效果性描述。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在研究大叶藻的生理生态习性以及其对底质的需求以及影响的情况下,经过了严格的选择和大量的实验,确定了底质的细砂平铺厚度为3-5cm、粒径大小在0.25-0.125之间,可以长期对大叶藻幼苗提供营养物质、对其根系固定作用良好;移植密度和深度是经过了严格的选择和大量的试验确定的,在该移植密度下,既保证大叶藻幼苗的生长不受光照限制,又实现了对培育水体面积的充分利用,在该移植深度下,既保证了大叶藻幼苗的良好固定,又为幼苗的生根提供了充分的侧生空间和下行空间;水体的循环速率为1-2倍水体量/天,保证了流水对大叶藻幼苗的刺激,提高幼苗的生长速度,又避免了速率过高造成大叶藻幼苗倒伏、被掩埋和扎根不牢固;(2)本申请的光照强度相对于对比文件1中更大,使得提供的光照与大叶藻幼苗所需光照强度相适应,可以更好的促进幼苗生长;(3)尽管对比文件2中也将温度设置为两个阶段,但其第二阶段的温度明显低于本申请设置的温度;对比文件3中的大叶藻幼苗为一年生早期幼苗,而本申请选定的种子萌发得到的是实生幼苗,实生幼苗在盐度为10时会很快腐烂,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幼苗在盐度10-20时存活率最高,显然本申请与对比文件3属于不同类型的大叶藻幼苗。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大叶藻幼苗人工培育方法,其特征是种子萌发后,选取健康初萌发幼苗,将初萌发幼苗移植于小规格水槽中底部平铺的细砂中,所述的平铺的细砂为平铺厚度3~5cm、粒径大小在0.25~0.125mm之间;移植密度和移植深度适中,所述的移植密度和移植深度分别为1000~1500株/m2、1~2cm;然后将移植有初萌发幼苗的小型水槽放入大规格水槽中,大规格水槽中的水体连续循环,循环速率避免过大,所述的循环速率为1~2倍水体量/天;水体连续充氧,溶解氧含量避免过低,所述的溶解氧含量不低于4mg/L;水体盐度控制在低盐环境,所述的低盐环境为15~20;每天光照时间不宜过少,所述的光照时间不少于8h/d,光量子密度适中,所述的光量子密度在50.0~130μmolm-2s-1之间;水温设置为两个梯度,所述的水温设置为两个梯度:在幼苗培育初始阶段水温设置为10~12℃,第二阶段将水温调高至17~18℃,所述第二阶段为第一片真叶形成后的阶段;幼苗培育初始阶段的水温低于第二阶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复审请求人虽然做了修改,但都是一些效果性描述,没有实质修改;(2)首先,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DO>6.0mg/L(落于溶解氧含量不低于4mg/L范围内),光照周期12L(落于每天光照时间不少于8h/d范围内)”,对比文件3明确公开了“大叶藻幼苗在温度10℃及盐度10~20(与盐度15~20的范围重叠)时存活率最高”,也就是说水体溶解氧含量、每天光照时间、水体盐度已被对比文件1,3明确公开,同时,对比文件2公开了“水温设置为两个梯度,步骤(2)(即幼苗培育初始阶段)温度为10℃(与10~12℃端点重叠),步骤(3)温度为15℃(即幼苗培育初始阶段的水温低于第二阶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稍作调整即可确定第二阶段水温调高至17~18℃;其次,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光照强度为45μmol m-2s-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试验即可确定“光量子密度在50~130μmolm-2s-1之间”;第三,利用细砂和循环的水体来培养海藻属于栽培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而细砂厚度、粒径,移植密度、移植深度、循环速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利用细砂和流动的水体培育海藻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由于大叶藻的生理生态习性是公知的,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基于实际需要对于细砂的平铺厚度以及粒径大小进行灵活的选择和调整;而大叶藻的移植深度、密度以及水体的循环速率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大叶藻幼苗的实际生长需要,如光照及扎根情况等因素,通过有限的试验进行选择和调整的;(2)对比文件1中已公开了光照强度为45μmolm-2s-1(参见对比文件1的第62页的(2)幼苗培养),相对于本发明中的“50.0~130μmolm-2s-1之间”略低,基于为幼苗提供适应其生长所需的光照的目的,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通过有限的试验对光照强度进行调整;(3)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水温设置为两个梯度且第二阶段的温度高于第一阶段的技术启示,基于上述启示,本领域技术人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对第二阶段的水温进行灵活的调整,而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对比文件3已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的第3062-3063页3.1盐度、温度和光周期):大叶藻幼苗在温度10℃及盐度10~20时存活率最高,即给出了将水体盐度控制为低盐环境的技术启示,尽管对比文件3中的幼苗与本发明中的不完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幼苗的具体类型,在“10-20”的范围内选择更为适合的盐度,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与提出复审请求时的陈述意见相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8年04月17日提出复审请求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1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4年04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页(第1-16段)、说明书附图第1页(图1);2018年04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存在技术启示将这些现有技术结合,那么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大叶藻幼苗人工培育方法,对比文件1(“大叶藻(Zostera marina L.)种子萌发生理生态学的初步研究”,牛淑娜,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农业科技辑(月刊),2013年第03期)公开了一种大叶藻幼苗人工培育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第62页的(2)幼苗培养):将上述实验中各处理组得到的初萌发幼苗(相当于公开了“种子萌发后,选取健康初萌发幼苗”),每20株移入1个100 ml小烧杯中(相当于公开了“将初萌发幼苗移植于小规格水槽中”),然后将小烧杯放入长×宽×高为40cm×40cm×20cm的玻璃水槽中(相当于公开了“将移植有初萌发幼苗的小型水槽放入大规格水槽中”),DO>6.0mg/L(落于“水体连续充氧,溶解氧含量避免过低,溶解氧含量不低于4mg/L”范围内),盐度30,光照周期12L:12D(落于“每天光照时间不宜过少,光照时间不少于8h/d”范围内),光照强度为45μmolm-2s-1。
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小规格水槽底部平铺细砂,平铺的细砂为平铺厚度3~5cm、粒径大小在0.25~0.125mm之间;移植密度和移植深度适中,移植密度和移植深度分别为1000~1500株/m2、1~2cm;大规格水槽中的水体连续循环,循环速率避免过大,循环速率为1~2倍水体量/天;光量子密度适中,光量子密度在50.0~130μmolm-2s-1之间;(2)水温设置为两个梯度,在幼苗培育初始阶段水温设置为10~12℃,第二阶段将水温调高至17~18℃,所述第二阶段为第一片真叶形成后的阶段;幼苗培育初始阶段的水温低于第二阶段;水体盐度控制在低盐环境,低盐环境为15~20。
对于上述区别(1),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在小规格水槽底部平铺细砂以及使大规格水槽中的水体连续循环属于海藻养殖中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细砂平铺的厚度以及粒径大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需要做出的常规选择,而移植密度和深度、水循环速率以及光量子密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有限的试验进行灵活的选择和调整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上述区别(2),对比文件2(CN 103098695A)公开了一种大叶藻优质苗株的培育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获得初萌发幼苗后,水温设置为两个梯度,子叶开始发育并不断向上生长,达到一定长度的阶段时(相当于幼苗培育初始阶段),温度为10℃(与“10~12℃”端点重叠),胚芽开始发育成幼叶,突破子叶的包裹时(相当于第一片真叶形成后的阶段),温度为15℃(即公开了“第二阶段将水温调高,幼苗培育初始阶段的水温低于第二阶段”);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根据大叶藻的不同生长阶段对水温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对第二阶段的水温进行微调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此外,对比文件3(“海草种子休眠、萌发、幼苗生长及其影响因素的研究进展”,张沛东等,《应用生态学报》,2011年第11期)公开了一种海草幼苗的培育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的第3062-3063页3.1盐度、温度和光周期):大叶藻幼苗在温度10℃及盐度10~20(即公开了“水体盐度控制在低盐环境”,并与“低盐环境为15~20”的范围部分重叠)时存活率最高;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为大叶藻幼苗的生长提供低盐环境,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强调:(1)本发明在研究大叶藻的生理生态习性以及其对底质的需求以及影响的情况下,经过了严格的选择和大量的实验,确定了底质的细砂平铺厚度为3-5cm、粒径大小在0.25-0.125之间,可以长期对大叶藻幼苗提供营养物质、对其根系固定作用良好;移植密度和深度是经过了严格的选择和大量的试验确定的,在该移植密度下,既保证大叶藻幼苗的生长不受光照限制,又实现了对培育水体面积的充分利用,在该移植深度下,既保证了大叶藻幼苗的良好固定,又为幼苗的生根提供了充分的侧生空间和下行空间;水体的循环速率为1-2倍水体量/天,保证了流水对大叶藻幼苗的刺激,提高幼苗的生长速度,又避免了速率过高造成大叶藻幼苗倒伏、被掩埋和扎根不牢固;(2)本发明的光照强度相对于对比文件1中更大,使得提供的光照与大叶藻幼苗所需光照强度相适应,可以更好的促进幼苗生长;(3)尽管对比文件2中也将温度设置为两个阶段,但其第二阶段的温度明显低于本发明设置的温度;对比文件3中的大叶藻幼苗为一年生早期幼苗,而本发明选定的种子萌发得到的是实生幼苗,实生幼苗在盐度为10时会很快腐烂,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幼苗在盐度10-20时存活率最高,显然本发明与对比文件3属于不同类型的大叶藻幼苗。
对此,合议组认为:(1)利用细砂和流动的水体培育海藻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由于大叶藻的生理生态习性是公知的,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基于实际需要对于细砂的平铺厚度以及粒径大小进行灵活的选择和调整;而大叶藻的移植深度、密度以及水体的循环速率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大叶藻幼苗的实际生长需要,如光照及扎根情况等因素,通过有限的试验进行选择和调整的;需要指出的是,在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仅记载了“该方法包含大叶藻幼苗人工培育时的水温设置、盐度设置、光照设置、底质设置、溶解氧含量设置和水循环设置,不仅可以实现人叶藻幼苗的人工培育,而且可以显著提高大叶藻幼苗的生长效果”这种笼统的效果,无法确定上述各设置方式都能产生何种影响或解决了何种技术问题,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认为其功效和作用无法预期,也没有相关试验数据予以支持;
(2)对比文件1中已公开了光照强度为45μmolm-2s-1(参见对比文件1的第62页的(2)幼苗培养),相对于本发明中的“50.0~130μmolm-2s-1之间”略低,基于为幼苗提供适应其生长所需的光照的目的,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通过有限的试验对光照强度进行调整;
(3)对比文件2中已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获得初萌发幼苗后,水温设置为两个梯度,子叶开始发育并不断向上生长,达到一定长度的阶段时(即第一阶段),温度为10℃,胚芽开始发育成幼叶,突破子叶的包裹时(即第二阶段),温度为15℃,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水温设置为两个梯度且第二阶段的温度高于第一阶段的技术启示,第二阶段的温度15℃与本发明中的“17~18℃”相差并不大,基于对比文件2给出的上述启示,本领域技术人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对第二阶段的水温进行灵活的调整,而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比文件3已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的第3062-3063页3.1盐度、温度和光周期):大叶藻幼苗在温度10℃及盐度10~20时存活率最高,即给出了将水体盐度控制为低盐环境的技术启示,尽管对比文件3中的幼苗与本发明中的不完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幼苗的具体类型,在“10-20”的范围内选择更为适合的盐度,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综上,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上述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并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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