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纤维增强塑料的成型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065
决定日:2019-06-21
委内编号:1F25054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80076592.4
申请日:2012-10-24
复审请求人:三菱化学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胜尧
合议组组长:张宪国
参审员:万红波
国际分类号:B29C70/06,B29C39/10,B29C39/2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76592.4,名称为“纤维增强塑料的成型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三菱化学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2年10月24日,公开日为2015年6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2月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 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2月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9项, 2015年4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8段、说明书附图1-5、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JP特开2012-111100A,公开日:2012年6月1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纤维增强塑料的成型方法,其特征在于,具有下述工序:
工序(1),将由具有流动性的多个粒子构成的粒体收容在挠性袋体中,形成型芯;
工序(2),使所述型芯介于由纤维构成的织物之间,将所述织物和型芯配置在成型用模具内部;以及
工序(3),在配置了所述织物和型芯的所述成型用模具中注入树脂,进行固化,
在进行所述工序(3)中的固化时,在注入所述树脂后,通过推压单元来推压所述型芯的外周面的一部分使所述型芯的外周面形成凹陷,提高所述型芯内的内压,
所述成型用模具的间隙设为小于所述粒体的粒子的直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纤维增强塑料的成型方法,所述挠性袋体为包装膜,所述工序(1)为用所述包装膜将所述粒体真空包裹而形成型芯的工序。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纤维增强塑料的成型方法,所述粒体由具有不同粒径的粒子构成。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纤维增强塑料的成型方法,所述工序(3)为在树脂注入后进一步进行合模加压的工序。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纤维增强塑料的成型方法,所述工序(3)为在树脂注入后进一步进行合模加压的工序。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纤维增强塑料的成型方法,在所述工序(3)之后,进一步包括下述工序:工序(4),在推压所述型芯的外周面的一部分使所述型芯的外周面形成了凹陷的部位开通流体排出用孔;以及工序(5),从所述流体排出用孔排出所述粒子。
7.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纤维增强塑料的成型方法,在所述工序(3)之后,进一步包括下述工序:工序(4),在推压所述型芯的外周面的一部分使所述型芯的外周面形成了凹陷的部位开通流体排出用孔;以及工序(5),从所述流体 排出用孔排出所述粒子。
8.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纤维增强塑料的成型方法,在所述工序(3)之后,进一步包括下述工序:工序(4),在推压所述型芯的外周面的一部分使所述型芯的外周面形成了凹陷的部位开通流体排出用孔;以及工序(5),从所述流体排出用孔排出所述粒子。
9.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纤维增强塑料的成型方法,在所述工序(3)之后,进一步包括下述工序:工序(4),在推压所述型芯的外周面的一部分使所述型芯的外周面形成了凹陷的部位开通流体排出用孔;以及工序(5),从所述流体排出用孔排出所述粒子。”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4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抑制树脂传递成型法中树脂含浸不均;对比文件2则不是。(2)本申请的型芯外周面凹陷在注入树脂后进行,对比文件2没有记载使型芯外周面形成凹陷的时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5月10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理由是: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都属于纤维增强树脂的技术领域。本申请通过“在固化阶段进行推压”的技术方案,除了解决了申请人所说的“树脂含浸不均”的问题外,其还可消除型芯与织物间尤其是四个角上的间隙,从而避免成型品出现褶皱等缺陷。虽然对比文件2不涉及“树脂传递成型”领域特有的“树脂含浸不均”的问题,但是基于“型芯与织物之间尤其是四个角上存在间隙并造成产品出现褶皱”的问题,当采用树脂传递模塑工艺替换对比文件2的湿法铺层工艺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固化阶段实施推压变形。【维驳决定可以不记载前置内容】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3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进一步地,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答复:(1)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均是成型品的制备,关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本申请的树脂含浸不均主要体现在型芯和包围型芯的物质之间存在间隙,从而影响了成型品的精度;而对比文件2的型芯和包围型芯的物质(预浸料坯)之间也存在间隙(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9-30段),也会影响成型品的成型精度,也即,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提高成型品的成型精度。(2)关于型芯外周面形成的凹陷,其是由推压单元进行推压来实现的,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成型模具压缩成型时,通过预浸料坯,在型芯的外周表面上形成凹痕(见说明书第29段)。即,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的凹痕均是在模具中存在树脂的情况下,合模加压来实现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为树脂传递成型法,对比文件2为预浸料压缩成型法,两者成型步骤不同,装置结构不同,不能简单替换。本申请没有记载树脂含浸不均体现在型芯和包围型芯的物质之间存在间隙,也没有表明“树脂传递成型中树脂含浸不均”与“成型品精度”存在必然联系。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使用纤维织物代替对比文件2中的预浸料而将树脂注入模具中。本申请的树脂传递成型法不产生树脂未含浸的区域,保证含浸均匀,消除褶皱、孔隙,提高产品尺寸精度。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2017年12月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9项, 2015年4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8段、说明书附图1-5、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作为审查文本。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规定,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纤维增强塑料的成型方法,对比文件2(JP特开2012-111100A)公开了一种纤维增强塑料的成型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5、27、38-39段,说明书附图1):将具有流动性的多个粒子构成的粒体收容在包装膜内形成型芯,包装膜由挠性材料构成(因此包装膜相当于挠性袋体);使上述型芯介于树脂预浸渍的纤维之间,树脂预浸渍的纤维和型芯配置在成型用模具内部;将成型用模具对树脂预浸渍的纤维和型芯进行压缩成型(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在压缩成型时树脂发生了固化,压缩成型阶段相当于固化阶段);在进行压缩成型时,通过推压单元来推压型芯的外周面的一部分使型芯的外周面形成凹陷(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当型芯在模具内部受压变形时,其内压会提高,即在压缩成型阶段进行了推压变形);由于成型模具夹紧和成型模具凹陷的压力使粒体压力上升,包装膜不能承受压力,粒体可能撕裂包装膜,如果成型模具之间的间隙小于粒体的直径,则粒体不会从成型模具中泄露。
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包围型芯的物质不同,权利要求1的型芯介于纤维构成的织物之间,对比文件2的型芯介于树脂和纤维的预浸料坯之间;(2)权利要求1需要注入树脂后再固化,对比文件2无需注入树脂直接固化。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尺寸精度高的成型品的制备方法。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关于包围型芯的物质,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预浸料坯可为片状物质构成,由纤维制造,例如碳纤维、玻璃纤维等,预浸料坯的截面形状为环状,并将型芯插入预浸料坯中(见说明书第46段)。通过成型模具压缩成型时,通过预浸料坯,在型芯的外周表面上形成凹痕,型芯内压提高,型芯的粒体间产生滑动,使型芯内粒体向外周面扩散,存在于预浸料坯和型芯之间的间隙可以被填充或消除(见说明书第29-30段)。也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纤维制成的片状物质包围型芯的技术启示,且该型芯被预浸料坯包围后在受到压缩时会向外扩散,从而填充或消除预浸料坯与型芯之间的间隙;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纤维制成片状物质进行替换,而织物主要是由纤维构成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织物替换对比文件2中的型芯包围物质,从而实现型芯受压缩后内部粒体向外周面扩散来填充间隙,进而提高了成型品的精度。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成型品主要由树脂固化形成,对比文件2在包围型芯时已经使用了树脂和纤维组成预浸料坯,因而在固化成型时无需再另外注入树脂,直接进行固化加压成型;当预浸料坯中的纤维被替换为织物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再注入树脂,从而进行固化加压成型得成型品。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2.对于权利要求2-3,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5-26、28段,附图3):挠性袋体为包装膜,用包装膜将粒体真空包裹而形成型芯;粒体由具有不同粒径的粒子构成。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3.对于权利要求4-5,树脂注入后合模加压是本领域利用模具制备成型品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创造性。
4.对于权利要求6-9,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5-26、28段,附图3):在模具压缩成形后,在推压型芯的外周面的一部分使型芯的外周面形成了凹陷的部位开通流体排出用孔,从流体排出用孔排出粒子。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9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为树脂传递成型法,对比文件2为预浸料压缩成型法,两者成型步骤不同,装置结构不同,不能简单替换。本申请没有记载树脂含浸不均体现在型芯和包围型芯的物质之间存在间隙,也没有表明“树脂传递成型中树脂含浸不均”与“成型品精度”存在必然联系。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使用纤维织物代替对比文件2中的预浸料而将树脂注入模具中。本申请的树脂传递成型法不产生树脂未含浸的区域,保证含浸均匀,消除褶皱、孔隙,提高产品尺寸精度。
对此,合议组认为:关于成型方法的区别,实际上在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需要注入树脂后再固化(树脂传递成型),对比文件2无需注入树脂直接固化(预浸料压缩成型)。就此区别而言,成型品主要由树脂固化形成,对比文件2在包围型芯时已经使用了树脂和纤维组成预浸料坯,因而在固化成型时直接压缩包含树脂的预浸料坯便可对型芯进行加压成型,无需再另外注入树脂;但在使用不包含树脂的包围型芯物质(即织物)时,为了利用型芯制备所需成型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型芯和包围型芯的物质(即织物)之间注入树脂,从而固化加压成型得成型品。关于成型品精度,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成型模具压缩成型时,通过预浸料坯,在型芯的外周表面上形成凹痕,型芯内压提高,型芯的粒体间产生滑动,使型芯内粒体向外周面扩散,存在于预浸料坯和型芯之间的间隙可以被填充或消除(见说明书第29-30段)。本申请说明书第84段记载了:在特别易于产生空隙、空孔的织物的内面中的四个角,也可以使型芯变形而与织物内面紧密接触,在沿着内面区域不易产生弯曲、褶皱、空隙、空孔,其结果是,可以获得尺寸精度高的成型品。可见,本申请间隙消除能够提高成型品精度,那么对比文件2的间隙消除也提高了成型品的精度。也即,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均解决了提高成型品精度的技术问题。关于织物替代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纤维制成的片状物质包围型芯的技术启示,且该型芯被预浸料坯包围后在受到压缩时会向外扩散,从而填充或消除预浸料坯与型芯之间的间隙;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纤维制成片状物质进行替换,而织物主要是由纤维构成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织物替换对比文件2中的型芯包围物质,从而实现型芯受压缩后内部粒体向外周面扩散来填充间隙,进而提高了成型品的精度。关于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9-30段也记载了通过预浸料坯,在型芯的外周表面上形成凹痕,型芯内压提高,型芯的粒体间产生滑动,使型芯内粒体向外周面扩散,存在于预浸料坯和型芯之间的间隙可以被填充或消除。可见,对比文件2也能实现消除空隙的技术效果,本申请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2月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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