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缪勒氏管激素化学发光免疫检测试剂盒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抗缪勒氏管激素化学发光免疫检测试剂盒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034
决定日:2019-06-21
委内编号:1F25844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12550.0
申请日:2016-06-30
复审请求人: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石剑平
合议组组长:王奕
参审员:杨冀川
国际分类号:G01N33/543,G01N33/57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并结合公知常识而得到,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12550.0,名称为“抗缪勒氏管激素化学发光免疫检测试剂盒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6月30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26日。申请人原为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0月19日变更为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WO2006127850A1,公开日为2006年11月30日;
对比文件2:CN104614536A,公开日为2015年05月13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6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6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2;2018年03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抗缪勒氏管激素化学发光免疫检测试剂盒,其特征在于,包括: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包被的固相载体和化学发光标记物标记的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
所述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包被的固相载体中,所述固相载体为表面带有用于蛋白质化学反应连接基团的磁微粒;
所述表面带有用于蛋白质化学反应连接基团的磁微粒为表面带有氨基、羧基、甲苯磺酰基或环氧乙烷基的磁微粒;
所述表面带有用于蛋白质化学反应连接基团的磁微粒的粒径为0.05μm~3μm;
所述化学发光标记物标记的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中,所述化学发光标记物为异鲁米诺、三联吡啶钌、吖啶酯、碱性磷酸酶或辣根过氧化物酶;
所述化学发光标记物标记的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中,所述化学发光标记物上偶联有链霉亲和素、亲和素或中性亲和素,所述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上偶联有生物素;
所述化学发光标记物标记的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中,所述化学发光标记物与所述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通过化学反应键直接连接或通过蛋白交联剂连接;
所述蛋白交联剂选自碳酰二亚胺盐和琥珀酰亚胺中的至少一种;
所述蛋白交联剂选自1-乙基-(3-二甲基氨基丙基)碳酰二亚胺、1-乙基-(3-二甲基氨基丙基)碳酰二亚胺盐酸盐、N-羟基琥珀酰亚胺和磺酸化N-羟基琥珀酰亚胺中的至少一种;
所述的抗缪勒氏管激素化学发光免疫检测试剂盒,还包括抗缪勒氏管激素定标品。
2. 一种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抗缪勒氏管激素化学发光免疫检测试剂盒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将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和固相载体混合并充分反应,得到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包被的固相载体;
以及将化学发光标记物和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混合并充分反应,得到化学发光标记物标记的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
所述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包被的固相载体中,所述固相载体为表面带有用于蛋白质化学反应连接基团的磁微粒;所述将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和固相载体混合并充分反应,得到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包被的固相载体的操作为:取表面带有用于蛋白质化学反应连接基团的磁微粒的悬浮液,磁分离去上清后用缓冲液重悬,接着活化剂活化所述表面带有用于蛋白质化学反应连接基团的磁微粒的表面连接基团,接着加入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室温下充分反应,磁分离去除上清后重悬,得到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包被的表面带有用于蛋白质化学反应连接基团的磁微粒;
所述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包被的固相载体中,所述固相载体上偶联有链霉亲和素、亲和素或中性亲和素,所述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上偶联有生物素;所述将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和固相载体混合并充分反应,得到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包被的固相载体的操作为:将偶联有链霉亲和素、亲和素或中性亲和素的固相载体和偶联有生物素的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在缓冲液中混合,充分反应后得到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包被的固相载体。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抗缪勒氏管激素化学发光免疫检测试剂盒,其特征在于,所述化学发光标记物标记的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中,所述化学发光标记物上偶联有链霉亲和素、亲和素或中性亲和素,所述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上偶联有生物素;
所述将化学发光标记物和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混合并充分反应,得到化学发光标记物标记的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的操作为:将偶联有链霉亲和素、亲和素或中性亲和素的化学发光标记物和偶联有生物素的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在缓冲液中混合,充分反应后得到化学发光标记物标记的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抗缪勒氏管激素化学发光免疫检测试剂盒,其特征在于,所述化学发光标记物标记的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中,所述化学发光标记物与所述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通过化学反应键直接连接;
所述将化学发光标记物和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混合并充分反应,得到化学发光标记物标记的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的操作为:将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和化学发光标记物在缓冲液中混合,充分反应后得到化学发光标记物标记的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抗缪勒氏管激素化学发光免疫检测试剂盒,其特征在于,所述化学发光标记物标记的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中,所述化学发光标记物与所述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通过蛋白交联剂连接;
所述将化学发光标记物和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混合并充分反应,得到化学发光标记物标记的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的操作为:将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化学发光标记物和蛋白交联剂在缓冲液中混合,充分反应后得到化学发光标记物标记的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指明了磁微粒表面带有的基团及其粒径;(2)权利要求1采用了生物素-亲和素体系,并对标记物与单抗的连接方式进一步限定,还包括定标品;此外,并列技术方案中的化学发光标记物有所不同。针对区别特征(1),磁微粒带有便于与蛋白质连接的氨基等基团是常规技术手段,磁微粒的粒径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针对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生物素标记的抗AMH抗体和链霉亲和素标记的辣根过氧化物酶,并且引入生物素-亲和素体系进行间接偶联也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将化学发光标记物与单抗通过化学反应键直接连接或通过蛋白交联剂连接、蛋白交联剂、定标品及化学发光标记物的使用是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抗缪勒氏管激素化学发光免疫检测试剂盒的制备方法。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试剂盒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检测胃泌素-17的化学发光免疫检测试剂盒及其制备方法。基于对比文件2给出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应用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制备方法来制备抗缪勒氏管激素化学发光免疫检测试剂盒,该过程中具体条件参数的调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的。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基于对比文件2容易想到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3-5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基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1)将权利要求1中化学发光标记物进一步限定为“吖啶酯”,删除其他标记物,删除化学发光标记物与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通过蛋白交联剂连接的方式;在权利要求1、3中进一步限定“所述化学发光标记物与所述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通过链霉亲和素、亲和素或中性亲和素与生物素的结合而相连接”;(2)删除权利要求2中限定的“固相载体上偶联链霉亲和素、亲和素或中性亲和素,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上偶联生物素”形成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包被固相载体的方式;(3)将权利要求4的主题修改为“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抗缪勒氏管激素化学发光免疫检测试剂盒的制备方法”;(4)删除权利要求5。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1-4项,其内容如下:
“1. 一种抗缪勒氏管激素化学发光免疫检测试剂盒,其特征在于,包括: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包被的固相载体和化学发光标记物标记的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
所述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包被的固相载体中,所述固相载体为表面带有用于蛋白质化学反应连接基团的磁微粒;
所述表面带有用于蛋白质化学反应连接基团的磁微粒为表面带有氨基、羧基、甲苯磺酰基或环氧乙烷基的磁微粒;
所述表面带有用于蛋白质化学反应连接基团的磁微粒的粒径为0.05μm~3μm;
所述化学发光标记物标记的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中,所述化学发光标记物为吖啶酯;
所述化学发光标记物标记的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中,所述化学发光标记物上偶联有链霉亲和素、亲和素或中性亲和素,所述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上偶联有生物素,所述化学发光标记物与所述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通过链霉亲和素、亲和素或中性亲和素与生物素的结合而相连接;
或者所述化学发光标记物标记的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中,所述化学发光标记物与所述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通过化学反应键直接连接;
所述的抗缪勒氏管激素化学发光免疫检测试剂盒,还包括抗缪勒氏管激素定标品。
2. 一种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抗缪勒氏管激素化学发光免疫检测试剂盒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将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和固相载体混合并充分反应,得到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包被的固相载体;
以及将化学发光标记物和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混合并充分反应,得到化学发光标记物标记的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
所述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包被的固相载体中,所述固相载体为表面带有用于蛋白质化学反应连接基团的磁微粒;所述将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和固相载体混合并充分反应,得到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包被的固相载体的操作为:取表面带有用于蛋白质化学反应连接基团的磁微粒的悬浮液,磁分离去上清后用缓冲液重悬,接着活化剂活化所述表面带有用于蛋白质化学反应连接基团的磁微粒的表面连接基团,接着加入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室温下充分反应,磁分离去除上清后重悬,得到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包被的表面带有用于蛋白质化学反应连接基团的磁微粒。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抗缪勒氏管激素化学发光免疫检测试剂盒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化学发光标记物标记的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中,所述化学发光标记物上偶联有链霉亲和素、亲和素或中性亲和素,所述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上偶联有生物素,所述化学发光标记物与所述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通过链霉亲和素、亲和素或中性亲和素与生物素的结合而相连接;
所述将化学发光标记物和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混合并充分反应,得到化学发光标记物标记的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的操作为:将偶联有链霉亲和素、亲和素或中性亲和素的化学发光标记物和偶联有生物素的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在缓冲液中混合,充分反应后得到化学发光标记物标记的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抗缪勒氏管激素化学发光免疫检测试剂盒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化学发光标记物标记的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中, 所述化学发光标记物与所述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通过化学反应键直接连接;
所述将化学发光标记物和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混合并充分反应,得到化学发光标记物标记的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的操作为:将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和化学发光标记物在缓冲液中混合,充分反应后得到化学发光标记物标记的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仅关注抗AMH抗体的制备,对于抗体可应用的检测方法以及配套使用的检测试剂仅笼统地指出,因此对比文件1并没有给出对磁微粒的具体选择或改进的动机。(2)权利要求1中生物素-亲和素体系作为一种连接基团将化学发光标记物和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相连,并不能起到放大检测信号的作用,而对比文件1实施例12中所使用的生物素-亲和素体系的作用是将信号放大并进行酶促显色,二者作用完全不同。对比文件1并未具体公开如何将化学发光标记物与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相连,虽然现有技术中可能存在多种将二者相连的方式,但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仅仅根据现有技术中存在的宽泛教导即能选择相应的连接方式。(3)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公开化学发光免疫检测试剂盒,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存在多个区别特征,其中包括定标品等均未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这些技术手段的组合必须作为一个整体起作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必须从技术整体上考虑各技术手段之间的联系和效果。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达到实施例1、8的技术效果,相对于对比文件1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磁微粒通过表面所带有的化学反应连接基团:氨基、羧基、甲苯磺酰基或环氧乙烷基与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偶联,并且磁微粒的粒径为0.05-3μm;(2)权利要求1中化学发光标记物与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通过标记物上偶联的链霉亲和素、亲和素或中性亲和素与抗体上偶联的生物素相连接或通过化学反应键直接连接,而对比文件1中仅指出标记物和抗体通过本领域已知的方式连接;(3)权利要求1的试剂盒还包括抗缪勒氏管激素定标品。针对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本申请所述的以磁微粒为固相载体、吖啶酯为化学发光标记物的双抗体夹心化学发光免疫检测体系,其中磁球表面具有氨基等化学基团,其粒径为0.1-5μm,基于对比文件2给出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化学发光免疫检测体系中采用相同粒径的磁微粒,并在磁微粒上偶联羧基、氨基等化学基团以便于偶联抗体,而甲苯磺酰基、环氧乙烷基也是本领域常见的活性功能基团。针对区别(2),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示踪标记物偶联抗胃泌素-17组分的制备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链霉亲和素-生物素偶联体系用于化学发光标记物与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的偶联中或将化学发光标记物与抗缪勒氏管激素单抗直接通过化学键相连。针对区别(3),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采用胃泌素-17标准品配制标准品溶液,将具有一系列浓度的标准品作为试剂盒的组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2.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抗缪勒氏管激素化学发光免疫检测试剂盒的制备方法。如前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述的试剂盒是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化学发光免疫检测试剂盒的制备方法。由于对比文件2同样公开了如本申请所述的以磁微粒为固相载体、吖啶酯为化学发光标记物的双抗体夹心化学发光免疫检测体系,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化学发光免疫检测体系制备方法制备抗缪勒氏管激素化学发光免疫检测试剂盒,从而将相应的抗体替换为抗缪勒氏管单克隆抗体,并对制备过程中所采用的温度等进行调整。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2、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容易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仅关注抗AMH抗体的制备,对于抗体可应用的检测方法以及配套使用的检测试剂仅笼统地指出,因此对比文件1并没有给出对磁微粒的具体选择或改进的动机或技术启示。并且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如何将化学发光标记物与抗缪勒氏管激素单抗相连,也未公开任何检测试剂盒,从对比文件1的内容得到含有定标品的化学发光免疫检测试剂盒并不是显而易见的。(2)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是用于检测胃泌素-17的试剂盒及其制备方法,所检测的物质完全不同于对比文件1,不同物质的结构、性质均存在差异,对于同一检测方法的相应度必然不同,进一步导致使用相同方法的检测效果无法预期,因此无法与对比文件1结合。在此前提下,不适于应用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磁微粒粒径来评述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同样,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化学发光标记物与单抗的连接方式,但由于化学发光标记物与不同结构的抗体连接,进行连接的位点以及反应活性存在较大差异,不能预期采用相同的连接方式能够实现标记物与不同抗体的连接。权利要求1的技术手段应作为整体考虑,不能简单认为可从检测物质完全不同的对比文件2中获得技术启示。(3)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达到本申请实施例1、8的技术效果,相对于对比文件1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8月1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申请日2016年06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6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2;2018年08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4项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并结合公知常识而得到,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抗缪勒氏管激素化学发光免疫检测试剂盒。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样品中抗缪勒氏管激素含量的测定方法以及该方法中所用的组合物(参见对比文件1摘要、说明书第4,5,7,8,11,12,25-30页)。该组合物包括:分别结合于抗缪勒氏管激素第一抗原表位和第二抗原表位的第一抗体和第二抗体,第一、第二抗体为单克隆抗体,其中第一抗体与固相载体偶联,第二抗体与标记物偶联。固相载体包括顺磁体微球等,标记物包括化学发光标记物,例如吖啶酯。其中标记物和抗体通过本领域已知的方式连接。
由此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如本申请所述的以磁微粒为固相载体、吖啶酯为化学发光标记物的双抗体夹心化学发光免疫检测体系,其中的检测组合物就是一种试剂盒组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磁微粒通过表面所带有的化学反应连接基团:氨基、羧基、甲苯磺酰基或环氧乙烷基与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偶联,并且磁微粒的粒径为0.05-3μm,而对比文件1中未指明固相载体与抗体的连接方式及粒径;(2)权利要求1中化学发光标记物与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通过标记物上偶联的链霉亲和素、亲和素或中性亲和素与抗体上偶联的生物素相连接或通过化学反应键直接连接,而对比文件1中仅指出标记物和抗体通过本领域已知的方式连接;(3)权利要求1的试剂盒还包括抗缪勒氏管激素定标品,对比文件1中未明确组合物中包括定标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促进化学发光免疫检测。
针对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检测胃泌素-17的试剂盒及其制备方法(参见对比文件2摘要、说明书第2-11页)。该试剂盒包括组分A和组分B,其中组分A为标记有示踪标记物或包被磁球的第一抗胃泌素-17抗体,组分B为包被磁球或标记有示踪标记物的第二胃泌素-17,组分A和组分B中的任意一种标记有示踪标记物,另一种则包被磁球。示踪标记物包括吖啶酯等,磁球通过表面改性而带有多种活性功能基团,包括但不限于-OH、-COOH、-NH2。磁球具有0.1-5μm的粒径,这一粒径与权利要求1中磁微粒的粒径范围部分重叠。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同样公开了如本申请所述的以磁微粒为固相载体、吖啶酯为化学发光标记物的双抗体夹心化学发光免疫检测体系,基于对比文件2给出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化学发光免疫检测体系中采用相同粒径的磁微粒,并在磁微粒上偶联羧基、氨基等化学基团以便于偶联抗体,而甲苯磺酰基、环氧乙烷基也是本领域常见的活性功能基团。
针对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示踪标记物偶联抗胃泌素-17组分的制备方法,包括:将抗-胃泌素-17抗体直接或间接标记示踪标记物,间接标记包括将示踪标记物通过链霉亲和素与生物素体系标记的抗胃泌素-17抗体偶联(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6页)。基于此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链霉亲和素-生物素偶联体系用于化学发光标记物与抗缪勒氏管激素单克隆抗体的偶联中或将化学发光标记物与抗缪勒氏管激素单抗直接通过化学键相连。
针对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采用胃泌素-17标准品,以牛血清为溶剂,配制10份不同浓度的标准品溶液,通过上述具有一系列浓度的标准品溶液制备工作曲线(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2页),而将这些具有一系列浓度的标准品作为试剂盒的组成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因此,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首先,发明创造性的判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在此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相关的技术启示。具体到本案,对比文件1已公开与本申请相同的以磁微粒为固相载体、吖啶酯为化学发光标记物的双抗体夹心化学发光免疫检测体系,并且同样用于检测抗缪勒氏管激素。不论对比文件1的研究重点在何处,其对于以上事实的客观公开应是毋庸置疑的。合议组在创造性的评述过程中已经将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的固相载体与抗体的连接方式、磁微粒的粒径以及将化学发光标记物与抗体连接的具体方式列为了区别技术特征,并由此引入对比文件2用于表明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固相载体与抗体的连接方式、磁微粒粒径、化学发光标记物与抗体的连接方式均已被现有技术公开,并且上述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这些区别特征在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中的作用相同。所以基于现有技术给出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对比文件1并获得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更进一步,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检测抗缪勒氏管激素的组合物包含了进行抗缪勒氏管激素检测所需的全部试剂,将该检测组合物打包或者装盒使其成为试剂盒的形式以提供便利性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而试剂盒中为定量待测物通常包含待测物质的定标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其次,虽然对比文件2所检测的物质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都不相同,但在本领域中一些方法和技术手段的应用并不拘泥于单一检测物,普适性通用方法通常可用于检测不同分析物,即便需要根据目标检测物质不同对具体实施方式作出适应性调整,这样的调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具备的实验技能。具体而言,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磁微粒粒径在本领域常规选择范围内,通过化学基团连接固相载体和抗体的方式以及通过链霉亲和素-生物素间接连接标记物与抗体的方式也是本领域常见的固相载体-蛋白质连接方式及标记物-蛋白质连接方式,这些技术手段的应用不仅仅拘泥于对比文件2所述的胃泌素-17的检测方法中,现有技术中没有证据表明将这些常规技术应用于抗缪勒氏管激素的检测中存在技术壁垒,因此从整体而言现有技术中已给出将区别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再次,从整体上理解,本申请的发明构思为采用磁微粒为固相载体的双抗体夹心化学发光免疫检测体系来测定抗缪勒氏管激素,如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所述“试剂中起到结合、检测和发光部分的结构(即吖啶酯、磁颗粒、AMH单克隆抗体)属于对试剂盒效果贡献最大的部分,其中起到连接各部分结构的基团作用较小(如吖啶酯与AMH单克隆抗体之间的连接方式、磁颗粒与AMH单克隆抗体之间的连接方式)”,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包括吖啶酯、磁颗粒、AMH单克隆抗体的组合物,即已公开了如本申请所述的化学发光免疫检测体系这一发明构思。两者之间所不同的是吖啶酯与AMH单抗之间的连接方式、磁微粒与AMH单抗之间的连接方式以及定标品,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这些不同之处并不直接涉及对于待测物的捕获、示踪等功能,所以并不会较大影响化学发光免疫检测体系的效果,而且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这些常规技术特征可以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对比文件1可实现与本申请相同的技术效果。关于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施例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主要是由于对比文件1实施例中所采用的检测方法为ELISA,而以磁微粒为固相载体的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技术与ELISA法的灵敏度差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期的。
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2. 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抗缪勒氏管激素化学发光免疫检测试剂盒的制备方法。
如前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述的试剂盒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进一步包括:权利要求2中限定了各组分的制备方法,而对比文件1未公开这些方法。然而,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化学发光免疫检测试剂盒的制备方法,包括:包被抗胃泌素-17抗体的磁球悬浮液的制备:将带羟基的磁性微球悬浮于醋酸缓冲液,加入活化剂CMC,按比例加入抗胃泌素-17抗体,37℃反应24小时,对磁性微球进行清洗、磁分离、重悬,得到包被抗胃泌素-17抗体的磁球悬浮液(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8页);将偶联链霉亲和素化学发光示踪标记物和生物素化的抗胃泌素-17抗体混合获得化学发光示踪标记物标记的抗胃泌素-17抗体(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制备5”、“制备10”、实施例4)。由于对比文件2同样公开了如本申请所述的以磁微粒为固相载体、吖啶酯为化学发光标记物的双抗体夹心化学发光免疫检测体系,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化学发光免疫检测体系制备方法制备抗缪勒氏管激素化学发光免疫检测试剂盒,从而将相应的抗体替换为抗缪勒氏管单克隆抗体,并对制备过程中所采用的温度等进行调整。
因此,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3、4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如第1、2点意见所述,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化学发光免疫检测试剂盒的制备方法,包括:将抗-胃泌素-17抗体直接或间接标记示踪标记物,直接标记包括化学发光示踪标记物与抗胃泌素-17抗体混合(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制备4”部分),间接标记包括将偶联链霉亲和素化学发光示踪标记物和生物素化的抗胃泌素-17抗体混合获得化学发光示踪标记物标记的抗胃泌素-17抗体(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制备5”、“制备10”、实施例4)。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化学发光免疫检测体系制备方法制备抗缪勒氏管激素化学发光免疫检测试剂盒,从而将相应的抗体替换为抗缪勒氏管单克隆抗体。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下述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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