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IP语音拨号方法、装置及通信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011
决定日:2019-06-21
委内编号:1F27182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024993.1
申请日:2013-01-23
复审请求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丛珊
合议组组长:薛钰
参审员:刘永喆
国际分类号:H04L29/06,H04W8/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且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024993.1,名称为“一种IP语音拨号方法、装置及通信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1月23日,公开日为2014年07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9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3年01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4段(即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1640727A,公开日为2010年02月0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IP语音拨号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
发出自动添加IP语音号码的请求并收到确认指令;
读取SIM卡标识信息,根据预存的所述SIM卡标识信息与IP语音号码的映射关系确定IP语音号码;
判定本次呼叫请求为长途呼叫请求;
在所述被叫号码前添加所述IP语音号码并拨号;
或者,
读取SIM卡标识信息,根据预存的所述SIM卡标识信息与IP语音号码的映射关系确定IP语音号码;
发出自动添加所述IP语音号码的请求并收到确认指令;
判定本次呼叫请求为长途呼叫请求;
在所述被叫号码前添加所述IP语音号码并拨号;
或者,
读取SIM卡标识信息,根据预存的所述SIM卡标识信息与IP语音号码的映射关系确定IP语音号码;
判定本次呼叫请求为长途呼叫请求;
发出自动添加所述IP语音号码的请求并收到确认指令;
在所述被叫号码前添加所述IP语音号码并拨号。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判定本次呼叫请求为长途呼叫请求,具体包括:
获取当前地理位置信息;
根据预存的号段分配信息确定本地号码所属地与所述地理位置信息是否相 同;
如果所述本地号码所属地与所述地理位置信息不同,则判定本次呼叫请求为长途呼叫请求。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如果所述本地号码所属地与所述地理位置信息相同,则该方法还包括:
确定本地号码与被叫号码的所属地是否相同;
如果所述本地号码与被叫号码的所属地不同,则判定本次呼叫请求为长途呼叫请求。
4. 一种IP语音拨号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读取模块,用于读取SIM卡标识信息,根据预存的所述SIM卡标识信息与IP语音号码的映射关系确定IP语音号码;
判定模块,用于判定本次呼叫请求为长途呼叫请求;
拨号模块,用于在所述被叫号码前添加所述IP语音号码并拨号;
请求模块,用于发出自动添加所述IP语音号码的请求并收到确认指令。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判定模块具体包括:
获取单元,用于获取当前地理位置信息;
确定单元,用于根据预存的号段分配信息确定本地号码所属地与所述地理位置信息是否相同;
判定单元,如果所述本地号码所属地与所述地理位置信息不同,则用于判定本次呼叫请求为长途呼叫请求。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确定单元,如果确定所述本地号码所属地与所述地理位置信息相同,则进一步用于确定本地号码与被叫号码的所属地是否相同;
所述判定单元,如果所述本地号码与被叫号码的所属地不同,则判定本次呼叫请求为长途呼叫请求。
7. 一种通信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4-6任一所述的IP语音拨号装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对独立权利要求1和4的具体修改如下:(1)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发出自动添加IP语音号码的请求并收到确认指令”修改为“当SIM卡被插入并开机时发出自动添加IP语音号码的请求并收到确认指令,所述确认指令用于指示对长途呼叫请求自动添加IP语音号码”,并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的并列技术方案2和技术方案3,即“或者,读取SIM卡标识信息,根据预存的所述SIM卡标识信息与IP语音号码的映射关系确定IP语音号码;发出自动添加所述IP语音号码的请求并收到确认指令;判定本次呼叫请求为长途呼叫请求;在所述被叫号码前添加所述IP语音号码并拨号”和“或者,读取SIM卡标识信息,根据预存的所述SIM卡标识信息与IP语音号码的映射关系确定IP语音号码;判定本次呼叫请求为长途呼叫请求;发出自动添加所述IP语音号码的请求并收到确认指令;在所述被叫号码前添加所述IP语音号码并拨号”;(2)将权利要求4中的“请求模块,用于发出自动添加IP语音号码的请求并收到确认指令”修改为“请求模块,用于当SIM卡被插入并开机时发出自动添加IP语音号码的请求并收到确认指令,所述确认指令用于指示对长途呼叫请求自动添加IP语音号码”。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IP拨号的触发条件”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IP拨号的触发条件”并不相同,该区别特征一方面能够使得终端后续在拨打长途电话号码时能够智能判断并自动添加IP语音号码,从而达到自动添加IP拨号的效果,另一方面,若终端中的SIM卡进行了更换,终端能够在检测到SIM卡被插入并重新开机时再次发出自动添加IP语音号码的请求,以供用户重新确认是否更改设置,因此该区别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4如下:
“1. 一种IP语音拨号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
当SIM卡被插入并开机时发出自动添加IP语音号码的请求并收到确认指令,所述确认指令用于指示对长途呼叫请求自动添加IP语音号码;
读取SIM卡标识信息,根据预存的所述SIM卡标识信息与IP语音号码的映射关系确定IP语音号码;
判定本次呼叫请求为所述长途呼叫请求;
在所述被叫号码前添加所述IP语音号码并拨号。”
“4. 一种IP语音拨号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请求模块,用于当SIM卡被插入并开机时发出自动添加IP语音号码的请求并收到确认指令,所述确认指令用于指示对长途呼叫请求自动添加IP语音号码;
读取模块,用于读取SIM卡标识信息,根据预存的所述SIM卡标识信息与IP语音号码的映射关系确定IP语音号码;
判定模块,用于判定本次呼叫请求为所述长途呼叫请求;
拨号模块,用于在所述被叫号码前添加所述IP语音号码并拨号。”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 2019年03 月21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是:2019年01月22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3年01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本次复审通知书指出: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7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 2019年05 月05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对于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如下:删除了独立权利要求1、4中的特征“当SIM卡被插入并开机时”,并增加了特征“其中,所述发出自动添加IP语音号码的请求并收到确认指令包括以下任意一项:当SIM卡被插入并开机时发出自动添加所述IP语音号码的请求并收到所述确认指令、在所述读取SIM卡标识信息后发出自动添加所述IP语音号码的请求并收到所述确认指令、在所述判定本次呼叫请求为所述长途呼叫请求后发出自动添加所述IP语音号码的请求并收到所述确认指令”。复审请求人本次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IP语音拨号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
发出自动添加IP语音号码的请求并收到确认指令,所述确认指令用于指示对长途呼叫请求自动添加IP语音号码;读取SIM卡标识信息,根据预存的所述SIM卡标识信息与IP语音号码的映射关系确定IP语音号码;
判定本次呼叫请求为所述长途呼叫请求;
在所述被叫号码前添加所述IP语音号码并拨号;
其中,所述发出自动添加IP语音号码的请求并收到确认指令包括以下任意一项:当SIM卡被插入并开机时发出自动添加所述IP语音号码的请求并收到所述确认指令、在所述读取SIM卡标识信息后发出自动添加所述IP语音号码的请求并收到所述确认指令、在所述判定本次呼叫请求为所述长途呼叫请求后发出自动添加所述IP语音号码的请求并收到所述确认指令。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判定本次呼叫请求为所述长途呼叫请求,具体包括:
获取当前地理位置信息;
根据预存的号段分配信息确定本地号码所属地与所述地理位置信息是否相同;
如果所述本地号码所属地与所述地理位置信息不同,则判定所述本次呼叫请求为所述长途呼叫请求。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如果所述本地号码所属地与所述地理位置信息相同,则该方法还包括:
确定本地号码与被叫号码的所属地是否相同;
如果所述本地号码与被叫号码的所属地不同,则判定所述本次呼叫请求为所述长途呼叫请求。
4. 一种IP语音拨号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请求模块,用于发出自动添加IP语音号码的请求并收到确认指令,所述确认指令用于指示对长途呼叫请求自动添加IP语音号码;
读取模块,用于读取SIM卡标识信息,根据预存的所述SIM卡标识信息与IP语音号码的映射关系确定IP语音号码;
判定模块,用于判定本次呼叫请求为所述长途呼叫请求;
拨号模块,用于在所述被叫号码前添加所述IP语音号码并拨号;
其中,所述请求模块,用于:当SIM卡被插入并开机时发出自动添加所述IP语音号码的请求并收到所述确认指令、在所述读取SIM卡标识信息后发出自动添加所述IP语音号码的请求并收到所述确认指令、在所述判定本次呼叫请求为所述长途呼叫请求后发出自动添加所述IP语音号码的请求并收到所述确认指令。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判定模块具体包括:
获取单元,用于获取当前地理位置信息;
确定单元,用于根据预存的号段分配信息确定本地号码所属地与所述地理位置信息是否相同;
判定单元,如果所述本地号码所属地与所述地理位置信息不同,则用于判定所述本次呼叫请求为所述长途呼叫请求。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确定单元,如果确定所述本地号码所属地与所述地理位置信息相同,则进一步用于确定本地号码与被叫号码的所属地是否相同;
所述判定单元,如果所述本地号码与被叫号码的所属地不同,则还用于判定所述本次呼叫请求为所述长途呼叫请求。
7. 一种通信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4-6任一所述的IP语音拨号装置。”
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提供了三种自动添加IP语音号码的方式,通过这三种方式,用户无需按压智能拨号键,节省自动添加IP拨号所需的操作,提升操作效率;其次,当用户更换SIM卡时,终端可以为用户提供是否对长途呼叫请求自动添加IP语音号码的选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提供了供用户更改设置的机会,并且在SIM卡插入的初始化阶段,终端的各种功能或应用并不会自动启动,而是处于准备完成状态,也不会发出设置或更改设置的提示请求,而是在用户第一次存在某一功能的使用需求时,该功能会发出设置或更改设置的提示请求。可见在SIM卡插入的初始阶段发出自动添加IP语音号码的请求并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和公知常识。因此,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5月05日提交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2019年05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3年01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2019年03月21 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CN101640727A,公开日为2010年02月03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IP语音拨号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智能拨号的方法,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3行-第9页第28行):步骤S01,终端(例如,手机)接收输入的电话号码,检测到智能拔号请求之后,查询被叫号码和本机号码的归属地信息;其中“智能拨号键”用于指示对长途呼叫请求自动添加前缀,包括与所属电信运营商对应的IP拨入号(相当于接收到自动添加IP语音号码的确认指令,所述确认指令用于指示对长途呼叫请求自动添加IP语音号码);步骤S02,手机从本机SIM卡上读取本机号码所属的电信运营商信息;不同电信运营商对各自的IP通话业务的IP拨入号、国际接入码和国家代码的制定都不一样,一般地,本机号码及本机号码所属的电信运营商信息都可以从本机SIM卡上读取;手机中预先存储有一数据库,数据库中存储有各电信运营商制定的IP 通话业务的IP拨入号、国际接入码、国家代码和地区号码,例如,电信运营商是中国移动,其制定的IP拨入号有17951和17950等;电信运营商是中国联通,其制定的IP拨入号有17911等(相当于读取SIM卡标识信息,根据预存的所述SIM卡标识信息与IP语音号码的映射关系确定IP语音号码);步骤S03,查询本机当前所在地的信息;步骤S04,手机根据被叫号码的归属地信息、本机号码的归属地信息或本机当前所在地的信息判断本次通话的呼叫类型;从本机号码的归属地与被叫号码的归属地是否一致,可以判断出本次呼叫是否是长途,例如,若查询到本机号码的归属国家与被叫号码的归属国家一致,但所归属的省市或地区不一致,则可以判定本次通话的呼叫类型是国内长途(相当于判定本次呼叫请求为长途呼叫请求);步骤S05,从存储有拨号前缀的数据库中提取与所述本机号码的运营商信息和本次通话的呼叫类型相应的拨号前缀;通过步骤S04手机可以知道本次通话的呼叫类型,根据呼叫类型选择该添加什么样的拨号前缀;若手机判断用户此次呼叫类型是国内长途,则需要添加与本机号码所属的电信运营商相应的IP拨入号;步骤S06,将所提取的拨号前缀与被叫号码组合成目标号码进行呼叫(相当于在所述被叫号码前添加所述IP语音号码并拨号)。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所述发出自动添加IP语音号码的请求并收到确认指令包括以下任意一项:当SIM卡被插入并开机时发出自动添加所述IP语音号码的请求并收到所述确认指令、在所述读取SIM卡标识信息后发出自动添加所述IP语音号码的请求并收到所述确认指令、在所述判定本次呼叫请求为所述长途呼叫请求后发出自动添加所述IP语音号码的请求并收到所述确认指令。
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终端何时启动或触发自动添加IP语音号码的功能以进一步简化操作过程。
上述区别特征是对“发出自动添加IP语音号码的请求并收到确认指令”的三种可选时机的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手机接收输入的电话号码后检测到智能拔号请求,即终端在用户输入被叫电话号码之后收到智能拨号的确认指令,以指示对长途呼叫请求自动添加IP语音号码。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论是在SIM卡插入时、还是在读取SIM卡标识信息后、或者是在判定本次呼叫请求为长途呼叫请求之后发出自动添加IP语音号码的请求并收到确认指令,或者如对比文件1所述,终端在用户输入电话号码之后收到自动添加IP语音号码的确认指令,上述启动自动添加IP语音号码的功能的时机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所做出的常规的设计选择,这些时机的选择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自动添加IP拨号前缀这一具体技术手段的情况下,在面对何时启动或触发自动添加IP语音号码的功能以进一步简化操作过程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在上述三种时机发出自动添加IP语音号码的请求并收到确认指令,并将其用在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8页倒数第3行-第9页第12行):步骤S03,查询本机当前所在地的信息,例如,手机可以通过为本机提供服务的基站信息获知本机当前所在地的信息(相当于获取当前地理位置信息);步骤S04,手机根据被叫号码的归属地信息、本机号码的归属地信息或本机当前所在地的信息判断本次通话的呼叫类型,从本机号码的归属地与被叫号码的归属地是否一致,可以判断出本次呼叫类型是否是长途;从本机当前所在地与本机号码的归属地是否一致,可以判断本次呼叫类型是否是漫游。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8页倒数第3行-第9页第12行):手机根据被叫号码的归属地信息、本机号码的归属地信息或本机当前所在地的信息判断本次通话的呼叫类型;若查询到本机号码的归属国家与被叫号码的归属国家一致,但所归属的省市或者地区不一致,则可以判定本次通话的呼叫类型是国内长途。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IP语音拨号装置,是与权利要求1的方法权利要求对应一致的装置权利要求,其包括的各单元模块所完成的功能与权利要求1的各方法步骤实质相同。而设置相应的功能模块来执行对应的方法步骤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6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4。其是与方法权利要求2-3对应一致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2-3的类似的评述理由,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5-6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上述权利要求要求5-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通信终端,其包括如权利要求4-6任一所述的IP语音拨号装置;然而,将装置集成在通信终端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4-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包含上述IP语音拨号装置的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核心的技术构思是相同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是相同的,都是在进行IP通话时,自动添加拨号前缀(即,IP号码),简化用户拨号的流程,减轻操作的复杂度,所采用自动添加IP拨号前缀的关键的技术手段也是相同的,并且都达到了自动添加IP语音拨号的技术效果。区别仅在于启动发出自动添加IP语音号码的请求和收到确认指令的时机不同,尽管通过这三种时机的设置,用户无需每次按压智能拨号键,但这三种时机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所做出的常规的设计选择。因此在面对终端何时启动或触发自动添加IP语音号码的功能以进一步简化操作过程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在上述三种时机发出自动添加IP语音号码的请求并收到确认指令,并将其用在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其次,复审请求人认为当用户更换SIM卡时,终端可以为用户提供是否对长途呼叫请求自动添加IP语音号码的选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提供了供用户更改设置的机会。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在SIM卡插入时的初始化阶段,与SIM卡相关的、尤其是与SIM卡呼叫设置相关的各种功能或应用通常会自动启动,发出设置或更改设置的提示请求,用户可以根据请求消息对其进行初始化设置或更改设置。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手机在检测到输入拨出的电话号码后,检测到自动添加IP语音号码的请求,再根据本次通话的呼叫类型确定是否提取与本机号码运营商信息相应的IP号码并将其与被叫号码组合成目标号码进行呼叫。而无论是在SIM卡插入时还是在用户输入预呼叫的号码时发出自动添加IP语音号码的请求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面对终端何时启动或触发自动添加IP语音号码的功能以进一步简化操作过程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在所述SIM卡插入时通过初始化设置请求用户确定是否启动自动添加IP语音拨号,以解决简化操作过程的技术问题。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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