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000
决定日:2019-06-21
委内编号:1F26545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063045.3
申请日:2014-02-24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燕东
合议组组长:陈汝岩
参审员:刘莹莹
国际分类号:G06F17/30;H04L29/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即其他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63045.3,名称为“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2月24日,公开日为2014年05月2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具体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US 2008013503A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第一特征具体为:获得所述第一数据的获得时间,或获得所述第一数据的获得地点,或获得所述第一数据的获得方式,或所述第一数据的数据内容。该区别是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6、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权利要求8-14是与权利要求1-7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2-14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2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7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4;2017年11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中,所述方法包括:
获得第一数据,并确定所述第一数据具有的第一特征;所述第一特征具体为:获得所述第一数据的获得时间,或获得所述第一数据的获得地点,或获得所述第一数据的获得方式,或所述第一数据的数据内容;
确定所述第一特征与目标电子设备间的对应关系;
基于所述对应关系,确定第二电子设备;
建立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间的连接,将所述第一数据传输给所述第二电子设备。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建立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间的连接,将所述第一数据传输给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具体包括:
检测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间的设备距离是否满足预设条件;
当检测到所述设备距离满足所述预设条件时,执行步骤:建立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间的连接,将所述第一数据传输给所述第二电子设备。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所述第一特征与目标电子设备间的对应关系,具体包括:
获得与所述第一数据不同的第二数据,所述第二数据的第二生成时间在所述第一数据的第一生成时间之前;
基于所述第一特征与所述第二数据,确定所述对应关系。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所述对应关系,确定第二电子设备,具体为:
当所述对应关系表明具有所述第一特征的数据传输给所述目标电子设备的传输次数大于预设传输次数时,将所述目标电子设备确定为所述第二电子设 备。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所述对应关系,确定第二电子设备,具体为:
当所述对应关系表明所述目标电子设备中存在与所述第一特征相关的第一信息时,将所述目标电子设备确定为所述第二电子设备。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所述对应关系,确定第二电子设备,具体为:
当所述对应关系表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存在与所述第一特征相关的且与所述目标电子设备相关的第二信息时,将所述目标电子设备确定为所述第二电子设备。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将所述第一数据传输给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生成用于需要将所述第一数据传输给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传输提示信息。
8.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第一获得单元,用于获得第一数据,并确定所述第一数据具有的第一特征;
第一确定单元,用于确定所述第一特征与目标电子设备间的对应关系;
第二确定单元,用于基于所述对应关系,确定第二电子设备;
第一建立单元,用于建立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间的连接,将所述第一数据传输给所述第二电子设备;
所述第一特征具体为:
获得所述第一数据的获得时间,或获得所述第一数据的获得地点,或获得所述第一数据的获得方式,或所述第一数据的数据内容。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建立单元具体包括:
第一检测单元,用于检测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间的设备距离是否满足预设条件;
第一执行单元,用于当检测到所述设备距离满足所述预设条件时,执行步骤:建立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间的连接,将所述第一数据传输给所述第二电子设备。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确定单元具体包括:
第一获得子单元,用于获得与所述第一数据不同的第二数据,所述第二数据的第二生成时间在所述第一数据的第一生成时间之前;
第一确定子单元,用于基于所述第一特征与所述第二数据,确定所述对应关系。
11.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确定单元具体用于:
当所述对应关系表明具有所述第一特征的数据传输给所述目标电子设备的传输次数大于预设传输次数时,将所述目标电子设备确定为所述第二电子设备。
12.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确定单元具体用于:
当所述对应关系表明所述目标电子设备中存在与所述第一特征相关的第一信息时,将所述目标电子设备确定为所述第二电子设备。
13.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确定单元具体用于:
当所述对应关系表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存在与所述第一特征相关的且与所述目标电子设备相关的第二信息时,将所述目标电子设备确定为所述第二电子设备。
14.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第一生成单元,用于生成用于需要将所述第一数据传输给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传输提示信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是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为:建立第一电子设备与第二电子设备的连接,将第一数据传输给第二电子设备。对比文件2的方案在实现时,在确定目标从属设备后,无需建立主蓝牙设备与目标从属设备之间的连接。而权利要求1中,在确定第二电子设备后,需要建立第二电子设备与第一电子设备之间的连接后,才能将第一数据发送至第二电子设备。对比文件2不仅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同时也不能给出实现上述区别特征的任何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明确公开在将数据发送给从属设备之前,建立主蓝牙设备与从属设备的连接,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何时建立连接,只是不同应用场景下对应的一种常规设置而已。例如:如果不是经常性的传输数据,比如需要将待处理数据一次性传完,以后不再传输数据,则可以提前将主蓝牙设备和各从属设备建立连接,以便不需要再重复建立连接,当断开连接时,并同时清空之前记录的数据类型和目标设备的对应关系;如果需要经常性的传输数据,比如,日常性的需要传输数据,则自然需要在确定目标设备后,再和目标设备建立连接,并且永久存储数据类型和目标设备的对应关系,以便下次传输数据时,寻找目标设备并再次建立连接。因此,这只是一种惯用手段而已,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通知书具体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第一特征具体为:获得所述第一数据的获得时间,或获得所述第一数据的获得地点,或获得所述第一数据的获得方式,或所述第一数据的数据内容;(2)建立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间的连接。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第一特征为第一数据的数据内容已在对比文件1中已公开,而至于数据的获得时间、获得地点、获得方式等都是本领域中表征获得数据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明确公开在将数据发送给从属设备之前,建立主蓝牙设备与从属设备的连接,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何时建立连接,只是不同应用场景下对应的一种常规设置而已。对比文件2公开了主设备400从从属设备430-2接收响应数据。蓝牙主设备400从所述响应数据中检测关于从属设备430-2的信息,并存储所述检测的关于从属设备430-2的信息作为与从接入点410接收的所述数据对应的目标从属设备信息。此时为了节省功率可以断开连接。当从接入点410再次接收同样的数据时,根据存储的数据类型和目标设备的对应关系,再次建立连接以便传输数据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6、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2中,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权利要求8-14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7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2-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修改的申请文件,将原权利要求2、9的技术内容分别补充到权利要求1、8中。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建立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间的连接,将所述第一数据传输给所述第二电子设备;检测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间的设备距离是否满足预设条件;当检测到所述设备距离满足所述预设条件时,执行步骤:建立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间的连接,将所述第一数据传输给所述第二电子设备。本申请在获得数据后先确定是否存在将该数据分享给其他设备的需求,若存在分享需求则建立与其他设备之间的连接,并直接分享该数据。对比文件2中在主设备接收数据之前,已经建立了主设备与多个从设备的连接,因此在主设备接收到数据后根据数据类型从多个已经建立连接的从设备中选择对应的目标从设备,并将数据发送至目标从设备,不会在确定目标从设备之后再仅建立主设备与目标从设备之间的连接。对比文件2中记载了“蓝牙主设备200可以将从接入点接收的数据发送到从属设备”的内容,可见,对比文件2中获得数据的方式唯一,且仅为从接入点接收数据,想不到将“获得方式”的内容结合到对比文件2中。这些技术特征并没有被对比文件2公开,也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中,所述方法包括:
获得第一数据,并确定所述第一数据具有的第一特征;所述第一特征具体为:获得所述第一数据的获得时间,或获得所述第一数据的获得地点,或获得所述第一数据的获得方式,或所述第一数据的数据内容;
确定所述第一特征与目标电子设备间的对应关系;
基于所述对应关系,确定第二电子设备;
建立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间的连接,将所述第一数据传输给所述第二电子设备;
其中,所述建立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间的连接,将所述第一数据传输给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具体包括:
检测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间的设备距离是否满足预设条件;
当检测到所述设备距离满足所述预设条件时,执行步骤:建立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间的连接,将所述第一数据传输给所述第二电子设备。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所述第一特征与目标电子设备间的对应关系,具体包括:
获得与所述第一数据不同的第二数据,所述第二数据的第二生成时间在所述第一数据的第一生成时间之前;
基于所述第一特征与所述第二数据,确定所述对应关系。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所述对应关系,确定第二电子设备,具体为:
当所述对应关系表明具有所述第一特征的数据传输给所述目标电子设备的传输次数大于预设传输次数时,将所述目标电子设备确定为所述第二电子设备。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所述对应关系,确定第二电子设备,具体为:
当所述对应关系表明所述目标电子设备中存在与所述第一特征相关的第一信息时,将所述目标电子设备确定为所述第二电子设备。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所述对应关系,确定第二电子设备,具体为:
当所述对应关系表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存在与所述第一特征相关的且与所述目标电子设备相关的第二信息时,将所述目标电子设备确定为所述第二电子设备。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将所述第一数据传输给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生成用于需要将所述第一数据传输给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传输提示信息。
7.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第一获得单元,用于获得第一数据,并确定所述第一数据具有的第一特征;
第一确定单元,用于确定所述第一特征与目标电子设备间的对应关系;
第二确定单元,用于基于所述对应关系,确定第二电子设备;
第一建立单元,用于建立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间的连接,将所述第一数据传输给所述第二电子设备;
所述第一特征具体为:
获得所述第一数据的获得时间,或获得所述第一数据的获得地点,或获得所述第一数据的获得方式,或所述第一数据的数据内容;
其中,所述第一建立单元具体包括:
第一检测单元,用于检测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间的设备距离是否满足预设条件;
第一执行单元,用于当检测到所述设备距离满足所述预设条件时,执行步骤:建立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间的连接,将所述第一数据传输给所述第二电子设备。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确定单元具体包括:
第一获得子单元,用于获得与所述第一数据不同的第二数据,所述第二数据的第二生成时间在所述第一数据的第一生成时间之前;
第一确定子单元,用于基于所述第一特征与所述第二数据,确定所述对应关系。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确定单元具体用于:
当所述对应关系表明具有所述第一特征的数据传输给所述目标电子设备的传输次数大于预设传输次数时,将所述目标电子设备确定为所述第二电子设备。
10.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确定单元具体用于:
当所述对应关系表明所述目标电子设备中存在与所述第一特征相关的第一信息时,将所述目标电子设备确定为所述第二电子设备。
11.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确定单元具体用于:
当所述对应关系表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存在与所述第一特征相关的且与所述目标电子设备相关的第二信息时,将所述目标电子设备确定为所述第二电子设备。
12.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第一生成单元,用于生成用于需要将所述第一数据传输给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传输提示信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4月16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文件,经审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2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7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4;2019年04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即其他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中引用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2和1作为现有技术,即:
对比文件2:US2008013503A1,公开日为2008年01月17日;
对比文件1:CN103164494A,公开日为2013年06月19日;
其中,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8-87段):当控制部件220从外部设备中的接入点接收数据时,它可以解析所述接收的数据以识别接收的数据的类型,当接收的数据的类型被识别时,控制部件220从存储部件210中寻找与所述接收的数据的数据类型对应的目标从属设备,并将所述接收的数据发送给该目标从属设备(相当于获得第一数据,并确定所述第一数据具有的第一特征;确定所述第一特征与目标电子设备间的对应关系;基于所述对应关系,确定第二电子设备;将所述第一数据传输给所述第二电子设备)。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是:(1)第一特征具体为:获得所述第一数据的获得时间,或获得所述第一数据的获得地点,或获得所述第一数据的获得方式,或所述第一数据的数据内容;(2)建立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间的连接,检测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间的设备距离是否满足预设条件;当检测到所述设备距离满足所述预设条件时,执行步骤:建立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间的连接,将所述第一数据传输给所述第二电子设备。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定第一特征具体内容及何时建立和第二电子设备的连接以进行数据传输。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根据文件特征值对终端设备进行群组关联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5、19、43、44段):将主设备中运行的特定文件设置为群组中用于识别从设备的特征文件,提取并存储所述特征文件的文件特征值,文件特征值可包括文件名、文件类型、对文件内部的特定位置起的预定长度的内容进行采样获得的比特信息(相当于第一数据的数据内容);通过主设备自动搜索可连接到主设备的可连接设备,并发送搜索结果;可连接设备接收文件特征值的查询请求,将提取的每个文件的文件特征值发送到主设备,通过主设备获取备选设备中正在运行的文件的文件特征值;在主设备中确定特征文件的文件特征值是否与备选设备中运行的特定文件的文件特征值匹配,基于匹配结果来确定备选设备中是否运行有特征文件,并将运行有特征文件的备选设备确定为将要建立的群组的从设备;对主设备和从设备建立群组关联。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第一特征为第一数据的数据内容已在对比文件1中已公开,且上述公开的内容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技术特征(1)在本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作为数据的特征以便于匹配处理,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2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至于数据的获得时间、获得地点、获得方式等都是本领域中表征获得数据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明确公开在将数据发送给从属设备之前,建立主蓝牙设备与从属设备的连接,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何时建立连接,只是不同应用场景下对应的一种常规设置而已。对比文件2公开了主设备400从从属设备430-2接收响应数据。蓝牙主设备400从所述响应数据中检测关于从属设备430-2的信息,并存储所述检测的关于从属设备430-2的信息作为与从接入点410接收的所述数据对应的目标从属设备信息。此时为了例如节省功率可以断开连接。当从接入点410再次接收同样的数据时,根据存储的数据类型和目标设备的对应关系,再次建立连接以便传输数据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另外,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将所述第一数据传输给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且已经公开了使用蓝牙设备的信息处理方法,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通常的蓝牙设备间建立连接,都需要设备间距离满足预定条件,才能建立连接,这是一种常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由对比文件2可知:蓝牙主设备400从接收具有所述插入的钥值的数据的从属设备430-1至430-4中的一个从属设备430-2接收响应数据。蓝牙主设备400从所述响应数据中检测关于从属设备430-2的信息并存储所述检测的关于从属设备430-2的信息作为与从接入点410接收的所述数据对应的目标从属设备信息。其中,关于从属设备430-2的信息例如可以是从属设备430-2的IP地址、端口号、以及钥值(相当于获得与所述第一数据不同的第二数据,所述第二数据的第二生成时间在所述第一数据的第一生成时间之前;基于所述第一特征与所述第二数据,确定所述对应关系),当从接入点410再次接收同样的数据时,蓝牙主设备400解析接收的数据以识别接收的数据的类型,当具有与所述接收的数据的数据类型对应的目标从属设备信息时,蓝牙主设备400将所述目标从属设备信息插入到所述接收的数据以生成L2CAP数据,蓝牙主设备400将所述生成的L2CAP数据仅发送到目标从属设备430-2。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可以根据数据历史传输记录来确定目标传输设备,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数据传输给设备的次数越多,说明其与设备越相关,因此可以采用历史传输次数大的设备作为目标传输设备,这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由对比文件1可知:A设备的特征匹配模块140通过在接收的B设备(相当于目标电子设备)中运行的文件的文件特征值中确定是否存在与A设备相同的a.doc文件(相当于所述第一特征相关的第一信息),如果存在,可将B设备确定为将与A设备建立群组关联的从设备(相当于将所述目标电子设备确定为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第一电子设备中存在与第一特征相关的且与目标电子设备相关的第二信息,则说明二者之间可能存在关联关系,因此目标电子设备确定为所述第二电子设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在传输之前生成提示信息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7-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7-12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6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由以上的相关评述可知,权利要求7-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合议组认为:由以上的相关评述可知,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明确公开在将数据发送给从属设备之前,建立主蓝牙设备与从属设备的连接,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何时建立连接,只是不同应用场景下对应的一种常规设置而已。对比文件2公开了主设备400从从属设备430-2接收响应数据。蓝牙主设备400从所述响应数据中检测关于从属设备430-2的信息,并存储所述检测的关于从属设备430-2的信息作为与从接入点410接收的所述数据对应的目标从属设备信息。此时为可以断开连接。当从接入点410再次接收同样的数据时,根据存储的数据类型和目标设备的对应关系,再次建立连接以便传输数据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主设备从一个从属设备430-2接收到响应数据后,建立此数据类型与从属设备430-2之间的对应关系,这是建立对应关系过程,在建立之后,当然可以断开连接(例如为了节省功率),在具有需要传送的数据时,在能建立连接的情况下,根据对应关系建立连接来传送数据,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对比文件2说明书倒数第二段公开的内容属于另一实施例,与评述中使用的技术方案不同。如上所述,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方案可以在存储了数据类型和目标设备的对应关系的情况下,断开连接,并再次接收同样的数据时,根据存储的数据类型和目标设备的对应关系,再次建立连接以便传输数据。
此外,由本申请的说明书中的相关内容可知,其获得智能手机A与其他电子设备传输照片的历史记录,在该历史记录中,智能手机A将具有“全家福”特征的数据传输给智能手机B的传输次数大于预定传输次数,那么就将智能手机B确定为第二电子设备。由此可知,本申请中同样是第一电子设备与第二电子设备之前建立了连接,之后断开,为了传输数据再次建立连接,这与对比文件2中的情况是相同的,并非如请求人所述的原本两个电子设备之间就是不具有连接关系的。对比文件2同样是在存储了数据类型和目标设备的对应关系的情况下,并再次接收同样的数据时,根据存储的数据类型和目标设备的对应关系,将数据传送到目标设备,其发明构思与本申请相同。
对比文件2中记载的“蓝牙主设备200可以将从接入点接收的数据发送到从属设备”,可以理解为是获得来源,而获得方式存在较多含义,例如可以是主动获得或者被动获得(推送)等,这些都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合议组不能接受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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