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控制方法、控制装置及移动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960
决定日:2019-06-21
委内编号:1F27236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91969.7
申请日:2015-12-07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俞晨
合议组组长:宋芸芸
参审员:张焰
国际分类号:G06F3/0481,G06F9/4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上述区别特征一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披露,其余区别特征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已有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91969.7、名称为“控制方法、控制装置及移动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07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5日对本申请发出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17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5094908A,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对比文件2(CN103207751A,公开日为2013年07月17日)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者是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9-16是与权利要求1-8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6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12;2018年06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控制方法,应用于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方法包括:
在所述移动终端显示第一应用的运行界面的过程中,检测输入操作;
在检测到通知栏调取操作时,显示通知栏,所述通知栏包含由用户根据需求预先配置的至少一个对象;
在检测到对所述至少一个对象中第一对象的预设操作时,启动所述第一对象对应的第二应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通知栏包含由用户根据需求预先配置的至少一个第一类对象,所述第一类对象为应用的图标;
在检测到对所述至少一个第一类对象中第一对象的预设操作时,启动所述第一对象对应的第二应用,具体为:启动所述第一对象所表征的第二应用。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检测到对所述至少一个第一类对象中第一对象的预设操作后,还包括:
确定所述预设操作的类型;
在所述预设操作为第一操作的情况下,在启动所述第一对象所表征的第二应用后,控制所述第二应用处于前台运行状态。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通知栏包含由用户根据需求预先配置的至少一个第二类对象,所述第二类对象为文件的图标;
在检测到对所述至少一个第二类对象中第一对象的预设操作时,启动所述第一对象对应的第二应用,具体为:确定所述第一对象所关联的目标文件;确定能够运行所述目标文件的第二应用;启动所述第二应用,控制所述第二应用运行所述目标文件。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检测到对所述至少一个第二类对象中第一对象的预设操作后,还包括:
确定所述预设操作的类型;
在所述预设操作为第一操作的情况下,在启动所述第二应用之后,控制所述第二应用处于前台运行状态。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在所述移动终端的通知栏配置对象。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所述移动终端的通知栏配置对象,包括:
控制所述移动终端显示通知栏配置界面,所述通知栏配置界面包含对象列表,所述对象列表包括所述移动终端中应用的标识和/或所述移动终端中文件的标识;
接收用户在所述对象列表执行的选择操作,确定所述对象列表中被选中的标识;
在所述移动终端的通知栏创建与被选中的标识所表征的应用或文件对应的对象。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所述移动终端的通知栏配置对象,包括:
获取针对所述移动终端中应用图标和/或文件图标的输入操作;
在针对应用图标的输入操作满足预定条件的情况下,在所述移动终端的通知栏创建与所述应用图标所表征应用对应的对象;
在针对文件图标的输入操作满足预定条件的情况下,在所述移动终端的通知栏创建与所述文件图标所关联的目标文件对应的对象。
9. 一种控制装置,应用于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装置包括:
检测单元,用于在所述移动终端显示第一应用的运行界面的过程中,检测输入操作;
处理单元,用于在所述检测单元检测到通知栏调取操作时,显示通知栏,所述通知栏包含由用户根据需求预先配置的至少一个对象;
控制单元,用于在所述检测单元检测到对所述至少一个对象中第一对象的预设操作时,启动所述第一对象对应的第二应用。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通知栏包含由用户根据需求预先配置的至少一个第一类对象,所述第一类对象为应用的图标;
所述控制单元包括第一控制模块;
在所述检测单元检测到对所述至少一个第一类对象中第一对象的预设操 作时,所述第一控制模块启动所述第一对象所表征的第二应用。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单元还包括第二控制模块;
在所述检测单元检测到对所述至少一个第一类对象中第一对象的预设操作后,所述第二控制模块确定所述预设操作的类型,在所述预设操作为第一操作的情况下,在所述第一控制模块启动所述第一对象所表征的第二应用后,所述第二控制模块控制所述第二应用处于前台运行状态。
1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通知栏包含由用户根据需求预先配置的至少一个第二类对象,所述第二类对象为文件的图标;
所述控制单元包括第三控制模块;
在所述检测单元检测到对所述至少一个第二类对象中第一对象的预设操作时,所述第三控制模块确定所述第一对象所关联的目标文件,确定能够运行所述目标文件的第二应用,启动所述第二应用,控制所述第二应用运行所述目标文件。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单元还包括第四控制模块;
在所述检测单元检测到对所述至少一个第二类对象中第一对象的预设操作后,所述第四控制模块确定所述预设操作的类型,在所述预设操作为第一操作的情况下,在所述第三控制模块启动所述第二应用,控制所述第二应用运行所述目标文件后,所述第四控制模块控制所述第二应用处于前台运行状态。
14. 根据权利要求9至13中任一项所述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配置单元,所述配置单元用于在所述移动终端的通知栏配置对象。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配置单元包括:
第一处理模块,用于控制所述移动终端显示通知栏配置界面,所述通知栏配置界面包含对象列表,所述对象列表包括所述移动终端中应用的标识和/或所述移动终端中文件的标识;
选择操作检测模块,用于接收用户在所述对象列表执行的选择操作,确 定所述对象列表中被选中的标识;
第一配置模块,用于在所述移动终端的通知栏创建与被选中的标识所表征的应用或文件对应的对象。
16.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配置单元包括:
输入操作检测模块,用于获取针对所述移动终端中应用图标和/或文件图标的输入操作;
第二配置模块,在针对应用图标的输入操作满足预定条件的情况下,所述第二配置模块在所述移动终端的通知栏创建与所述应用图标所表征应用对应的对象;
第三配置模块,在针对文件图标的输入操作满足预定条件的情况下,所述第三配置模块在所述移动终端的通知栏创建与所述文件图标所关联的目标文件对应的对象。
17.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触摸屏、存储器、处理器和通信总线,所述触摸屏、所述存储器和所述处理器通过所述通信总线连接;
所述触摸屏用于显示图像并检测输入操作;
所述存储器用于存放程序;
所述处理器通过调用所述存储器存放的程序,用于:控制所述触摸屏显示第一应用的运行界面;在控制所述触摸屏显示第一应用的运行界面的过程中,在所述触摸屏检测到通知栏调取操作时,所述处理器控制所述触摸屏显示通知栏,所述通知栏包含由用户根据需求预先配置的至少一个对象;在所述触摸屏检测到对所述至少一个对象中第一对象的预设操作时,所述处理器启动所述第一对象对应的第二应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根据说明书第10页到第11的记载,将“用户根据需求在移动终端的通知栏配置对象”增加到独立权利要求中,同时删除了原从属权利要求6、14。复审请求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也只能想到通知栏作为推送通知的用途,并在推送的通知中做相关改进,而根本没有动机想到用户在通知栏里直接根据自身需求创建应用快捷方式的入口,且上述区别不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控制方法,应用于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方法包括:
用户根据需求在移动终端的通知栏配置对象;
在所述移动终端显示第一应用的运行界面的过程中,检测输入操作;
在检测到通知栏调取操作时,显示通知栏,所述通知栏包含由用户根据需求预先配置的至少一个对象;
在检测到对所述至少一个对象中第一对象的预设操作时,启动所述第一对象对应的第二应用。”
“8. 一种控制装置,应用于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装置包括:
配置单元,用于用户根据需求在所述移动终端的通知栏配置对象;
检测单元,用于在所述移动终端显示第一应用的运行界面的过程中,检测输入操作;
处理单元,用于在所述检测单元检测到通知栏调取操作时,显示通知栏,所述通知栏包含由用户根据需求预先配置的至少一个对象;
控制单元,用于在所述检测单元检测到对所述至少一个对象中第一对象的预设操作时,启动所述第一对象对应的第二应用。”
“15.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触摸屏、存储器、处理器和通信总线,所述触摸屏、所述存储器和所述处理器通过所述通信总线连接;
所述触摸屏用于显示图像并检测输入操作;
所述存储器用于存放程序;
所述处理器通过调用所述存储器存放的程序,用于:获取用户根据需求在所述移动终端的通知栏配置的对象,控制所述触摸屏显示第一应用的运行界面;在控制所述触摸屏显示第一应用的运行界面的过程中,在所述触摸屏检测到通知栏调取操作时,所述处理器控制所述触摸屏显示通知栏,所述通知栏包含由用户根据需求预先配置的至少一个对象;在所述触摸屏检测到对所述至少一个对象中第一对象的预设操作时,所述处理器启动所述第一对象对应的第二应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 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 月04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将从属权利要求2-3中的附加技术特征添加到独立权利要求中,并删除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根据改进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由用户根据自身的需求快速启动所需要的应用”,而对比文件1中根据改进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通知栏中具有更新通知的应用程序的快速启动,而且,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这些通知并不是时时都出现在通知栏的,所以当想要快速启动经常使用的应用程序时,而该应用程序的更新通知并没有在通知栏时,用户只能在用传统的方式退出所在程序去寻找该应用程序,从而无法快速启动该应用程序,即对比文件1中无法解决用户经常使用的应用程序的快速启动,显然,两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不同。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根据用户在触摸屏上的移动信息,确定新应用,并运行新应用,具体运行新应用的方式包括多种的技术特征,但并没有进一步公开是如何实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看过对比文件2后,无法得知这一技术方案存在什么样的缺陷,其并没有明示其存在本发明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如何由用户根据自身的需求设定第二应用所处的运行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看过对比文件2后,没有动机寻找该技术特征并将对比文件2与该技术特征结合以对对比文件2进行改进。因此,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具备创造性。
此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控制方法,应用于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方法包括:
用户根据需求在移动终端的通知栏配置对象;
在所述移动终端显示第一应用的运行界面的过程中,检测输入操作;
在检测到通知栏调取操作时,显示通知栏,所述通知栏包含由用户根据需求预先配置的至少一个对象;
在检测到对所述至少一个对象中第一对象的预设操作时,启动所述第一对象对应的第二应用;
其中,所述通知栏包含预先配置的至少一个第一类对象,所述第一类对象为应用的图标;
在检测到对所述至少一个第一类对象中第一对象的预设操作后, 确定所述预设操作的类型;
在所述预设操作为第一操作的情况下,在启动所述第一对象所表征的第二应用后,控制所述第二应用处于前台运行状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通知栏包含由用户根据需求预先配置的至少一个第一类对象,所述第一类对象为应用的图标;
在检测到对所述至少一个第一类对象中第一对象的预设操作时,启动所述第一对象对应的第二应用,具体为:启动所述第一对象所表征的第二应用, 具体为:确定所述第一对象所关联的目标文件;确定能够运行所述目标文件的第二应用;启动所述第二应用,控制所述第二应用运行所述目标文件。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检测到对所述至少一个第一类对象中第一对象的预设操作后,还包括:
确定所述预设操作的类型;
在所述预设操作为第一操作的情况下,在启动所述第一对象所表征的第二应用后,控制所述第二应用处于前台运行状态。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所述移动终端的通知栏配置对象,包括:
控制所述移动终端显示通知栏配置界面,所述通知栏配置界面包含对象列表,所述对象列表包括所述移动终端中应用的标识和/或所述移动终端中文件的标识;
接收用户在所述对象列表执行的选择操作,确定所述对象列表中被选中的标识;
在所述移动终端的通知栏创建与被选中的标识所表征的应用或文件对应的对象。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所述移动终端的通知栏配置对象,包括:
获取针对所述移动终端中应用图标和/或文件图标的输入操作;
在针对应用图标的输入操作满足预定条件的情况下,在所述移动终端的通知栏创建与所述应用图标所表征应用对应的对象;
在针对文件图标的输入操作满足预定条件的情况下,在所述移动终端的通知栏创建与所述文件图标所关联的目标文件对应的对象。
6. 一种控制装置,应用于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装置包括:
配置单元,用于用户根据需求在所述移动终端的通知栏配置对象;
检测单元,用于在所述移动终端显示第一应用的运行界面的过程中,检测输入操作;
处理单元,用于在所述检测单元检测到通知栏调取操作时,显示通知栏,所述通知栏包含由用户根据需求预先配置的至少一个对象;
控制单元,用于在所述检测单元检测到对所述至少一个对象中第一对象的预设操作时,启动所述第一对象对应的第二应用;
其中,所述通知栏包含由用户根据需求预先配置的至少一个第一类对象,所述第一类对象为应用的图标;
所述控制单元包括第一控制模块和第二控制模块;
在所述检测单元检测到对所述至少一个第一类对象中第一对象的预设操作后,所述第二控制模块确定所述预设操作的类型,在所述预设操作为第一操作的情况下,在所述第一控制模块启动所述第一对象所表征的第二应用后,所述第二控制模块控制所述第二应用处于前台运行状态。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通知栏包含由用户根据需求预先配置的至少一个第二类对象,所述第二类对象为文件的图标;
所述控制单元包括第三控制模块;
在所述检测单元检测到对所述至少一个第二类对象中第一对象的预设操作时,所述第三控制模块确定所述第一对象所关联的目标文件,确定能够运行所述目标文件的第二应用,启动所述第二应用,控制所述第二应用运行所述目标文件。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单元还包括第四控制模块;
在所述检测单元检测到对所述至少一个第二类对象中第一对象的预设操作后,所述第四控制模块确定所述预设操作的类型,在所述预设操作为第一操作的情况下,在所述第三控制模块启动所述第二应用,控制所述第二应用运行所述目标文件后,所述第四控制模块控制所述第二应用处于前台运行状态。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配置单元包括:
第一处理模块,用于控制所述移动终端显示通知栏配置界面,所述通知栏配置界面包含对象列表,所述对象列表包括所述移动终端中应用的标识和/或所述移动终端中文件的标识;
选择操作检测模块,用于接收用户在所述对象列表执行的选择操作,确定所述对象列表中被选中的标识;
第一配置模块,用于在所述移动终端的通知栏创建与被选中的标识所表 征的应用或文件对应的对象。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配置单元包括:
输入操作检测模块,用于获取针对所述移动终端中应用图标和/或文件图标的输入操作;
第二配置模块,在针对应用图标的输入操作满足预定条件的情况下,所述第二配置模块在所述移动终端的通知栏创建与所述应用图标所表征应用对应的对象;
第三配置模块,在针对文件图标的输入操作满足预定条件的情况下,所述第三配置模块在所述移动终端的通知栏创建与所述文件图标所关联的目标文件对应的对象。
11.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触摸屏、存储器、处理器和通信总线,所述触摸屏、所述存储器和所述处理器通过所述通信总线连接;
所述触摸屏用于显示图像并检测输入操作;
所述存储器用于存放程序;
所述处理器通过调用所述存储器存放的程序,用于:获取用户根据需求在所述移动终端的通知栏配置的对象,控制所述触摸屏显示第一应用的运行界面;在控制所述触摸屏显示第一应用的运行界面的过程中,在所述触摸屏检测到通知栏调取操作时,所述处理器控制所述触摸屏显示通知栏,所述通知栏包含由用户根据需求预先配置的至少一个对象;在所述触摸屏检测到对所述至少一个对象中第一对象的预设操作时,所述处理器启动所述第一对象对应的第二应用;
其中,所述通知栏包含预先配置的至少一个第一类对象,所述第一类对象为应用的图标;
在所述触摸屏检测到对所述至少一个第一类对象中第一对象的预设操作后, 所述处理器确定所述预设操作的类型;
在所述预设操作为第一操作的情况下,在所述处理器启动所述第一对象所表征的第二应用后,所述处理器控制所述第二应用处于前台运行状态。 ”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4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仅将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中,并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因此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2019年06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申请日2015年12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6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1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上述区别特征一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披露,其余区别特征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已有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
对比文件1:CN105094908A,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对比文件2:CN103207751A,公开日为2013年07月17日。
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应用程序的启动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6],[0010]-[0011],[0023]-[0024],[0028], [0034]-[0035]段):通过通知栏向用户显示已安装的应用程序的展示信息,可以方便用户打开已安装的应用程序,提高应用程序启动的便捷性(相当于应用于移动终端);接收触发通知栏显示的指令(相当于检测输入操作,在检测到通知栏调取操作时);并根据所述指令显示通知栏(相当于显示通知栏);通过所述通知栏向用户显示已安装的应用程序的展示信息,应用程序的展示信息例如为应用程序的图标;接收用户根据显示的已安装的应用程序的展示信息选择的应用程序,并启动所述选择的应用程序(相当于在检测到对所述至少一个对象中第一对象的预设操作时,启动所述第一对象对应的第二应用)。根据用户的点击指令确定用户选择的应用程序,例如,通过通知栏显示应用程序1的图标,应用程序2的图标,应用程序3的图标和应用程序4的图标,假设用户点击了应用程序1的图标,则启动应用程序1(相当于至少一个第一类对象,所述第一类对象为应用的图标)。
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在所述移动终端显示第一应用的运行界面的过程中检测输入操作,启动所述第一对象所表征的第二应用后,控制所述第二应用处于前台运行状态;(2)在检测到对所述至少一个第一类对象中第一对象的预设操作后,确定预设操作的类型,通知栏中的对象是用户根据需求预先配置的。由上述区别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由用户根据自身的需求设置需要快速启动的应用。
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1)(参见说明书第[0006]-[0008],[0134]-[0142]段):当所述触摸屏上显示当前正在运行的应用的应用界面时,获取用户在该触摸屏上的移动操作信息,根据所述移动操作信息,确定新应用的类型,用户设备根据所述应用类型来选择与该应用类型对应的多个应用。由用户选择的一个或多个应用作为新应用,运行所述新应用(相当于在所述移动终端显示第一应用的运行界面的过程中检测输入操作)。当所述触摸屏上显示当前正在运行的应用的应用界面时,获取用户在该触摸屏上的移动操作信息,根据所述移动操作信息,确定新应用,运行所述新应用,具体地,运行装置3运行新应用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运行新应用并暂停当前正在运行的应用,如退出游戏应用并运行音频播放器(相当于在启动所述第一对象所表征的第二应用后,控制所述第二应用处于前台运行状态);运行装置不调整当前正在运行的游戏应用的应用界面,并通过扬声器呈现引用播放器运行并播放的歌曲。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实现应用的快速启动、切换,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在检测到对所述至少一个第一类对象中第一对象的预设操作后,还包括:确定所述预设操作的类型。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启动新的应用包括多种运行状态如前台运行或后台运行的基础上,为了根据用户需求来设置应用的运行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通过设置不同的操作类型与应用的运行状态相匹配来实现,例如,当预设操作为第一操作时,控制所述第二应用为前台运行状态,当预设操作为第二操作时,控制所述第二应用为后台运行状态,这都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此外,在移动终端上用户可以根据需求预先配置通知和状态栏的显示内容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例如可以针对一些应用设置是否允许通知,是否允许在状态栏显示等。那么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知栏包含预先配置的至少一个应用的基础上,为了提升用户体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自定义通知栏中显示的应用对象。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 [0034]-[0035]段):接收用户根据显示的已安装的应用程序的展示信息选择的应用程序,并启动所述选择的应用程序,其中,可以根据用户的点击指令确定用户选择的应用程序,例如,通过通知栏显示应用程序1的图标,应用程序2的图标,应用程序3的图标和应用程序4的图标,假设用户点击了应用程序1的图标,则启动应用程序1(相当于至少一个第二类对象,在检测到对所述至少一个第二类对象中第一对象的预设操作时,启动所述第一对象对应的第二应用)。
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进一步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第二类对象为文件的图标,具体为:确定所述第一对象所关联的目标文件;确定能够运行所述目标文件的第二应用;启动所述第二应用,控制所述第二应用运行所述目标文件。由上述区别确定权利要求2进一步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当第二类对象为文件的图标时如何启动第二应用。
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通知栏中配置的是应用图标时启动与图标相对应的应用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移动终端的通知栏中配置至少一个文件的图标,如文档类文件的图标、音频文件的图标或视频文件的图标等,当点击某个文件图标时,通常会首先确定能够运行所述目标文件的第二应用,并启动所述第二应用,控制所述第二应用运行所述目标文件,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134]-[0142]段):当所述触摸屏上显示当前正在运行的应用的应用界面时,获取用户在该触摸屏上的移动操作信息,根据所述移动操作信息,确定新应用,运行所述新应用,具体地,运行装置3运行新应用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运行新应用并暂停当前正在运行的应用,如退出游戏应用并运行音频播放器(相当于在启动所述第一对象所表征的第二应用后,控制所述第二应用处于前台运行状态);运行装置不调整当前正在运行的游戏应用的应用界面,并通过扬声器呈现引用播放器运行并播放的歌曲。
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进一步区别技术特征为:在检测到对所述至少一个第二类对象中第一对象的预设操作后,还包括:确定所述预设操作的类型;在所述预设操作为第一操作的情况下,控制所述第二应用处于前台运行状态。由上述区别确定权利要求3进一步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令应用处于前台运行状态。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启动新的应用包括多种运行状态如前台运行或后台运行的基础上,为了根据用户需求来设置应用的运行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通过设置不同的操作类型与应用的运行状态相匹配来实现,例如,当预设操作为第一操作时,控制所述第二应用为前台运行状态,当预设操作为第二操作时,控制所述第二应用为后台运行状态,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 权利要求4和5引用权利要求1。附加技术特征没有在对比文件1和2中公开。但是通过列表由用户选择对象,或者对应用图标进行制定操作来选择配置对象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应用的常用技术手段。为了配置在通知栏中显示的对象而采用该常用技术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10请求保护一种控制装置,该产品权利要求为全部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按照与反映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法权利要求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撰写产品权利要求。因此,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相同理由,权利要求6-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 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移动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6],[0010]-[0011], [0024],[0028], [0034]-[0035]段):移动设备,包括:壳体、处理器、存储器、电路板和电源电路,根据用户的点击指令,则必然包括触摸屏,而移动手机中必然也包括通信总线(相当于包括触摸屏、存储器、处理器和通信总线,并隐含公开了所述触摸屏、所述存储器和所述处理器通过所述通信总线连接;所述触摸屏用于显示图像并检测输入操作;所述存储器用于存放程序;所述处理器通过调用所述存储器存放的程序);本发明第三方面实施例提出的移动设备,通过通知栏向用户显示已安装的应用程序的展示信息,可以方便用户打开已安装的应用程序,提高应用程序启动的便捷性(相当于应用于移动终端);接收触发通知栏显示的指令(相当于在所述触摸屏检测到通知栏调取操作时);并根据所述指令显示通知栏(相当于所述处理器控制所述触摸屏显示通知栏);通过所述通知栏向用户显示已安装的应用程序的展示信息,应用程序的展示信息例如为应用程序的图标;接收用户根据显示的已安装的应用程序的展示信息选择的应用程序,并启动所述选择的应用程序(相当于在检测到对所述至少一个对象中第一对象的预设操作时,启动所述第一对象对应的第二应用)。根据用户的点击指令确定用户选择的应用程序,例如,通过通知栏显示应用程序1的图标,应用程序2的图标,应用程序3的图标和应用程序4的图标,假设用户点击了应用程序1的图标,则启动应用程序1(相当于至少一个第一类对象,所述第一类对象为应用的图标)。
权利要求11和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在所述移动终端显示第一应用的运行界面的过程中检测输入操作,启动所述第一对象所表征的第二应用后,控制所述第二应用处于前台运行状态;(2)在检测到对所述至少一个第一类对象中第一对象的预设操作后,确定预设操作的类型,通知栏中的对象是用户根据需求预先配置的。由上述区别确定权利要求1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由用户根据自身的需求设置需要快速启动的应用。
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1)(参见说明书第[0006]-[0008],[0134]-[0142]段):当所述触摸屏上显示当前正在运行的应用的应用界面时,获取用户在该触摸屏上的移动操作信息,根据所述移动操作信息,确定新应用的类型,用户设备根据所述应用类型来选择与该应用类型对应的多个应用。由用户选择的一个或多个应用作为新应用,运行所述新应用(相当于在所述移动终端显示第一应用的运行界面的过程中检测输入操作)。当所述触摸屏上显示当前正在运行的应用的应用界面时,获取用户在该触摸屏上的移动操作信息,根据所述移动操作信息,确定新应用,运行所述新应用,具体地,运行装置3运行新应用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运行新应用并暂停当前正在运行的应用,如退出游戏应用并运行音频播放器(相当于在启动所述第一对象所表征的第二应用后,控制所述第二应用处于前台运行状态);运行装置不调整当前正在运行的游戏应用的应用界面,并通过扬声器呈现引用播放器运行并播放的歌曲。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实现应用的快速启动、切换,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在检测到对所述至少一个第一类对象中第一对象的预设操作后,还包括:确定所述预设操作的类型。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启动新的应用包括多种运行状态如前台运行或后台运行的基础上,为了根据用户需求来设置应用的运行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通过设置不同的操作类型与应用的运行状态相匹配来实现,例如,当预设操作为第一操作时,控制所述第二应用为前台运行状态,当预设操作为第二操作时,控制所述第二应用为后台运行状态,这都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此外,在移动终端上用户可以根据需求预先配置通知和状态栏的显示内容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例如可以针对一些应用设置是否允许通知,是否允许在状态栏显示等。那么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知栏包含预先配置的至少一个应用的基础上,为了提升用户体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自定义通知栏中显示的应用对象。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认为:
本申请的发明构思为在移动终端显示某一应用的运行界面的过程中,如果想要启动另一应用,只需要调取通知栏并针对通知栏中的相应对象进行预设操作,就可以快速启动该应用。而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同样是当用户需要使用与当前打开的应用程序不同的另外应用程序时操作步骤较多不够便捷,并且已经公开了调取通知栏并针对通知栏中的相应对象进行预设操作,就可以快速启动该应用。即,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
而基于区别技术特征:“用户根据需求在移动终端的通知栏配置对象,所述通知栏包含由用户根据需求预先配置的至少一个对象”,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满足用户的需求。对比文件1中所公开的通知栏包含已安装的应用程序的展示信息已经考虑了用户的需求,只是该应用程序不能由用户自行配置来选择。而在现有技术中,为了提升用户体验,方便个性化的需求,在Android手机中的通知栏都是可以由用户手动配置其显示的对象,例如可以针对一些应用设置是否允许通知,是否允许在状态栏显示等。
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想到用户根据需求在移动终端的通知栏配置对象,所述通知栏包含由用户根据需求预先配置的至少一个对象。并且采用该技术手段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中的部分技术手段,且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一样都是实现应用的快速启动、切换。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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