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监测膈肌运动情况的监护仪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949
决定日:2019-06-21
委内编号:1F24955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469968.4
申请日:2013-10-10
复审请求人: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徐可
合议组组长:杨军艳
参审员:孟宪超
国际分类号:A61B8/00,A61B1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已由其他篇对比文件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469968.4、名称为“一种监测膈肌运动情况的监护仪”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日为2013年10月10日,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4月29日,申请人为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依法对本申请进行了实质审查,于2017年12月11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理由作出驳回决定,其中引用了如下4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04/0167389A1号美国专利文献,公开日为2004年8月26日;
对比文件2:CN1791359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6年6月21日;
对比文件3:US2012/0245482A1号美国专利文献,公开日为2012年9月27日;
对比文件4:CN101287413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08年10月15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9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说明书第1-29段,于申请日2013年10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监测膈肌运动情况的监护仪,其特征在于,包括:
至少一个可固定于病人体表的超声探头,用于向病人发射超声波,扫描其膈肌运动;
超声检测模块,与所述超声探头连接,用于控制所述超声探头向病人发射超声波,并接收超声探头获取的回波信号;
膈肌运动状态生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超声检测模块接收到的回波信号,生成表征膈肌运动状态的曲线信息或图像信息;
第一显示模块,用于显示所述膈肌运动状态生成模块所生成的曲线信息或图像信息;
所述监护仪还包括:
生理检测模块,用于对病人的血压、血氧、呼吸、脉率的一种或多种生理参数进行检测;
第二显示模块,其用于显示所述病理检测模块测量所得的血压信息、血氧信息、呼吸信息、脉率信息中的一种或多种;
其中,所述膈肌运动状态生成模块具体为:膈肌运动信号提取及曲线生成模块,其用于根据所述超声检测模块接收到的回波信号进行自动计算,提取膈肌边界信息,并转换为随时间变化的曲线信息;
或者,所述膈肌运动状态生成模块具体为:膈肌运动信号提取及图像生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超声检测模块接收到的回波信号,生成相应的膈肌图像;
其中,所述第一显示模块独立于所述监护仪,所述监护仪面板上还设置有超声显示按钮,用于切换所述第一显示模块和第二显示模块在所述监护仪显示屏幕上全屏显示。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监测膈肌运动情况的监护仪,其特征在于,所述监护仪还包括:
存储器,用于存储所述膈肌运动状态生成模块生成的表征膈肌运动状态的曲线信息或图像信息。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监测膈肌运动情况的监护仪,其特征在于,所述监护仪还包括:
报警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存储器存储的曲线信息或图像信息,在其表示的膈肌运动幅度范围超出前一时刻的运动幅度范围或预设的运动幅度阈值时,发出报警信息。”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监测膈肌运动情况的监护仪,包含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其中有关生成膈肌曲线信息的方案一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有关生成膈肌图像信息的方案二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由对比文件3给出技术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8年3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在对比文件1-4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并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并于2018年5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针对上述复审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于2019年3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监测膈肌运动情况的监护仪,其中包括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技术方案一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技术方案二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由对比文件3给出技术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综上,本申请权利要求1-3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如下技术特征,即“在识别到所述超声检测模块的接入时,为所述超声检测模块的第一显示模块分配显示区域,使得所述第一显示模块与所述第二显示模块同时在所述监护仪的显示屏幕上显示;在未识别到所述超声检测模块的接入时,在所述监护仪显示屏幕上显示所述生理检测模块检测所得的生理参数”,并将权利要求1中的原特征“所述第一显示模块独立于所述监护仪”予以删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监测膈肌运动情况的监护仪,其特征在于,包括:
至少一个可固定于病人体表的超声探头,用于向病人发射超声波,扫描其膈肌运动;
超声检测模块,与所述超声探头连接,用于控制所述超声探头向病人发射超声波,并接收超声探头获取的回波信号;
膈肌运动状态生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超声检测模块接收到的回波信号,生成表征膈肌运动状态的曲线信息或图像信息;
第一显示模块,用于显示所述膈肌运动状态生成模块所生成的曲线信息或图像信息;
所述监护仪还包括:
生理检测模块,用于对病人的血压、血氧、呼吸、脉率的一种或多种生理参数进行检测;
第二显示模块,其用于显示所述病理检测模块测量所得的血压信息、血氧信息、呼吸信息、脉率信息中的一种或多种;
其中,所述膈肌运动状态生成模块具体为:膈肌运动信号提取及曲线生成模块,其用于根据所述超声检测模块接收到的回波信号进行自动计算,提取膈肌边界信息,并转换为随时间变化的曲线信息;
或者,所述膈肌运动状态生成模块具体为:膈肌运动信号提取及图像生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超声检测模块接收到的回波信号,生成相应的膈肌图像;
在识别到所述超声检测模块的接入时,为所述超声检测模块的第一显示模块分配显示区域,使得所述第一显示模块与所述第二显示模块同时在所述监护仪的显示屏幕上显示;在未识别到所述超声检测模块的接入时,在所述监护仪显示屏幕上显示所述生理检测模块检测所得的生理参数;
其中,所述监护仪面板上还设置有超声显示按钮,用于切换所述第一显示模块和第二显示模块在所述监护仪显示屏幕上全屏显示。”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表示,本申请通过监护仪识别超声检测模块是否接入来灵活地调整显示结果,即将超声检测模块检测的膈肌运动参数和/或生理检测模块检测的生理参数予以灵活显示,在对比文件1-4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并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4月3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于2017年9月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段,于申请日2013年10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监测膈肌运动情况的监护仪,其包括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技术方案一中膈肌运动状态生成模块为膈肌运动信号提取及曲线生成模块,其根据超声检测模块接收到的回波信号计算提取膈肌边界信息并转换为随时间变化的曲线信息;技术方案二中膈肌运动状态生成模块为膈肌运动信号提取及图像生成模块,其根据超声检测模块接收到的回波信号生成膈肌图像。
针对技术方案一:
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呼吸监护仪,与本专利技术领域相同,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8-0048段,附图1-6):该呼吸监护仪包括一超声传感器阵列5,其被安装定位于患者1的体表对应于膈肌的位置,该超声传感器阵列5包括多个超声传感器元件,其用于发出超声波信号并接收回波,以监测膈肌的运动情况;该监护仪还包括处理器8,其处理计算回波信号并将膈肌位置的曲线图像显示于显示器9上。
由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可见,该呼吸监护仪也用于监测膈肌的运动情况,其中的超声传感器阵列5即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超声探头;而其要发出超声波信号并接收回波,以监测膈肌的运动情况,就必然具有与其相连接的相应发射、接收控制模块,即隐含公开了本申请中的超声检测模块;处理器8计算处理膈肌扫描的回波信号以生成表征膈肌位置的曲线信息,显示器9予以显示结果,也即处理器8和显示器9分别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膈肌运动状态生成模块以及第一显示模块。
将技术方案一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可知,二者之间存在如下区别特征:①本申请中的膈肌运动状态生成模块提取膈肌的边界信息并将其转换为随时间变化的曲线;②本申请中的监护仪还包括生理检测模块和第二显示模块,生理检测模块用于对病人的血压、血氧、呼吸、脉率等生理参数进行检测,第二显示模块将上述检测结果予以显示;③本申请中在识别到所述超声检测模块的接入时,为所述超声检测模块的第一显示模块分配显示区域,使得所述第一显示模块与所述第二显示模块同时在所述监护仪的显示屏幕上显示;在未识别到所述超声检测模块的接入时,在所述监护仪显示屏幕上显示所述生理检测模块检测所得的生理参数,监护仪面板上还设置有切换按钮,用于切换第一显示模块和第二显示模块的全屏显示。
关于上述区别①,其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将膈肌的运动情况更加直观地予以显示;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中已公开了监护仪能显示出表征膈肌位置的曲线图像,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显示膈肌随时间运动的情况将更加直观,因此很容易可以想到在监护仪上显示膈肌位置随时间变化的曲线,这种以运动器官位置随时间的变化来表征运动器官运动情况的技术手段在医疗领域中很常见,且提取某器官的边界信息并记录其随时间的变化曲线在医疗图像处理领域中也早已是现有的公知技术,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关于上述区别②,其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在监测膈肌运动的同时也共同监测其他一些生理参数;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采集和显示血压和超声波数据的系统,其包括超声波探头和血压监测装置,其从受试者身上采集超声波数据和血压数据,并可将上述数据予以同步显示(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3-4页,附图10-11);由上述对比文件4公开内容可见,其中的血压监测装置即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生理检测模块,将超声波数据予以显示的模块即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一显示模块,而将血压数据予以显示的模块则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二显示模块,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也与本申请中相同,均是将多种监测数据予以同步显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上述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监护仪中也设置监测其他生理参数的生理检测模块和第二显示模块,以将膈肌运动与其他生理参数同步检测及显示,更加全面地监控患者的各项生理参数,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4中仅公开了对血压数据的检测,而本申请还能检测血氧、脉率等其他数据,对此,合议组认为,血压、血氧、脉率等生理参数均是本领域中非常常见的监护仪参数,选择检测一种或多种并予以显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关于上述区别③,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通过监护仪识别超声检测模块是否接入来灵活地调整显示结果相对于对比文件1-4具有创造性;对此,合议组认为,上述区别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使得监护仪生理参数的显示更加直观、更加符合临床需求,如上所述,对比文件4中已经给出了在一台监护仪上可同时监测和显示人体超声参数和生理参数的相关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在同一监护仪上同时显示多种生理参数,还是将多种生理数据根据需要予以切换显示,这都是本领域中根据临床需要所常见且公知的显示模式,至于监护仪在检测到有超声模块接入时为其分配相应的显示区域,这也是显而易见的,如需要同时对超声数据和生理数据予以同时显示时(对比文件4即是如此),监护仪必然会为接入的超声模块提供其相应的显示区域,这在技术上也不存在任何实现的困难和障碍,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综上,技术方案一相对于对比文件1、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技术方案二:
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记录膈肌运动的设备,与本专利技术领域相同,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6页,附图2):一超声设备8可以被固定到患者4的身体上,用于监测膈肌的运动情况,数据处理设备6被耦合到超声设备8,产生膈肌的超声图像,并在监视器7上予以显示。
由上述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可见,其中的超声设备8即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超声探头,而其要发出超声波信号并接收回波,以监测膈肌的运动情况,就必然具有相应的发射、接收控制模块,即相当于其隐含公开了还包括本申请中的超声检测模块,数据处理设备6计算处理膈肌扫描的回波信号生成图像,监视器7予以显示结果,也即数据处理设备6和监视器7分别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膈肌运动状态生成模块以及第一显示模块。
将技术方案二与对比文件2相比较可知,二者之间存在如下区别特征:①本申请中的监护仪还包括生理检测模块和第二显示模块,生理检测模块用于对病人的血压、血氧、呼吸、脉率等生理参数进行检测,第二显示模块将上述检测结果予以显示;②本申请中在识别到所述超声检测模块的接入时,为所述超声检测模块的第一显示模块分配显示区域,使得所述第一显示模块与所述第二显示模块同时在所述监护仪的显示屏幕上显示;在未识别到所述超声检测模块的接入时,在所述监护仪显示屏幕上显示所述生理检测模块检测所得的生理参数,监护仪面板上还设置有切换按钮,用于切换第一显示模块和第二显示模块的全屏显示。
关于上述区别①、②的具体评述可参见技术方案一中区别②、③的评述,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均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故技术方案二相对于对比文件2、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中限定了监护仪还包括存储器,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采用存储器将图像信息等重要的检测数据予以存储是常用技术手段,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是引用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中限定了监护仪还包括报警模块;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监护仪,其通过监测膈肌的运动来确定麻醉程度,并且包括报警器,在膈肌运动超过某些阈值时发出报警信息(参见对比文件3第0017-0029段,附图1-7);可见对比文件3中给出了在监测膈肌运动时设置报警模块的相关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很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或2的监护仪中也设置报警模块,以进一步提高监护性能,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3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11日针对第201310469968.4号发明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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