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云计算多租户应用的隔离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893
决定日:2019-06-21
委内编号:1F265452
优先权日:无
申请(专利)号:201410475563.6
申请日:2014-09-17
复审请求人:广州中科易德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中国科学院软件应用技术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彦欣
合议组组长:白坦
参审员:曹玉华
国际分类号:H04L29/06;H04L29/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认为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475563.6,名称为“一种云计算多租户应用的隔离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由广州中国科学院软件应用技术研究所变更为广州中科易德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9月17日,公开日为2015年01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对比文件2:CN102340533A,公开日为2012年02月01日;对比文件3:CN103955384A,公开日为2014年07月30日。驳回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5、9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4、6-8、10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即申请日2014年09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云计算多租户应用的隔离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登录用户输入的登录信息,所述登录信息包括租户名及身份验证信息;
查询预设的租户名与租户业务数据存储地址的对应关系,将与所述登录信息中包含的租户名相对应的租户业务数据存储地址确定为第一地址;
判断所述身份验证信息与所述第一地址中预存的身份信息是否匹配,在身份验证信息匹配成功时允许用户的登录操作;
将所述登录用户所要执行操作的数据库地址设置为所述第一地址。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隔离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判断所述登录用户当前操作的执行方法是否与预先定义并存储在所述第一地址内的扩展业务相同,如果是,则调用存储在所述第一地址内的与所述当前操作的执行方法相同的扩展业务,并利用该调用的扩展业务替换掉原有的业务。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隔离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判断所述登录用户当前请求的统一资源定位符URL是否与预先定义并存储在所述第一地址内的个性化页面展示逻辑相同,如果是,则调用存储在所述第一地址内的与所述当前请求的URL相同的个性化页面展示逻辑,并利用该调用的个性化页面展示逻辑替换掉原有的页面展示逻辑。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隔离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将所述登录用户的会话信息保存在Web容器中。
5. 一种云计算多租户应用的隔离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登录信息接收单元,用于接收登录用户输入的登录信息,所述登录信息包括租户名及身份验证信息;
路由数据存储单元,用于存储租户名与租户业务数据存储地址的对应关系;
地址确定单元,用于查询所述路由数据存储单元,将与所述登录信息中包含的租户名相对应的租户业务数据存储地址确定为第一地址;
身份验证单元,用于判断所述身份验证信息与所述第一地址中预存的身份信息是否匹配,在身份验证信息匹配成功时允许用户的登录操作;
地址设置单元,用于将所述登录用户所要执行操作的数据库地址设置为所述第一地址。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隔离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一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登录用户当前操作的执行方法是否与预先定义并存储在所述第一地址内的扩展业务相同;
第一处理单元,用于在所述第一判断单元的判断结果为是时,调用存储在所述第一地址内的与所述当前操作的执行方法相同的扩展业务,并利用该调用的扩展业务替换掉原有的业务。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隔离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二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登录用户当前请求的统一资源定位符URL是否与预先定义并存储在所述第一地址内的个性化页面展示逻辑相同;
第二处理单元,用于在所述第二判断单元的判断结果为是时,调用存储在所述第一地址内的与所述当前请求的URL相同的个性化页面展示逻辑,并利用该调用的个性化页面展示逻辑替换掉原有的页面展示逻辑。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隔离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Web容器,用于保存所述登录用户的会话信息。
9.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隔离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路由数据缓存单元,用于将所述地址确定单元确定的所述第一地址进行缓存。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隔离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管理员设置单元,用于供租户管理员定义所述扩展业务及所述个性化页面展示逻辑。”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2和6的内容分别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和5中,同时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2和6,调整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形成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的登录信息包括租户名和身份验证信息,即采用了租户名和身份验证信息的双重验证,且一个用户可能存在多个存储地址,该多个存储地址对应的身份验证信息可以不同,所以需要先根据租户名确定第一地址,再根据第一地址中的预存身份信息对身份验证信息进行验证。而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是一次性地进行租户名和身份验证信息的双重验证,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先根据租户名确定第一地址,再根据预存身份信息进行身份验证信息的匹配。此外,本申请中,当进行身份验证信息和预存身份信息的比对时,若比对成功,可以直接根据预存身份信息的来源确定某一个第一地址。而若将预存身份信息存储在第一地址之外的他处时,还需要建立一个对照表来标记每个第一地址与预存身份信息的对应关系。(2)在本申请中,先预置好相应的扩展业务,然后在用户登录成功后,判断用户当前操作的执行方法与预存的扩展业务是否相同,若相同,则用扩展业务替换原有业务,若不同,则不替换;当扩展业务设定好后,一旦满足执行方法与扩展业务相同,便会进行扩展业务的替并,没有选择的余地,而不是推送一个扩展业务给用户,用户可以选择替换,也可以选择不替换。在对比文件3中,当出现新功能时,商家会将新功能推送给用户供用户选择,用户可以选择替换,也可以选择不替换。因此坚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4的内容如下:
“1. 一种云计算多租户应用的隔离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登录用户输入的登录信息,所述登录信息包括租户名及身份验证信息;
查询预设的租户名与租户业务数据存储地址的对应关系,将与所述登录信息中包含的租户名相对应的租户业务数据存储地址确定为第一地址;
判断所述身份验证信息与所述第一地址中预存的身份信息是否匹配,在身份验证信息匹配成功时允许用户的登录操作;
将所述登录用户所要执行操作的数据库地址设置为所述第一地址;
判断所述登录用户当前操作的执行方法是否与预先定义并存储在所述第一地址内的扩展业务相同,如果是,则调用存储在所述第一地址内的与所述当前操作的执行方法相同的扩展业务,并利用该调用的扩展业务替换掉原有的业务。”
“4. 一种云计算多租户应用的隔离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登录信息接收单元,用于接收登录用户输入的登录信息,所述登录信息包括租户名及身份验证信息;
路由数据存储单元,用于存储租户名与租户业务数据存储地址的对应关系;
地址确定单元,用于查询所述路由数据存储单元,将与所述登录信息中包含的租户名相对应的租户业务数据存储地址确定为第一地址;
身份验证单元,用于判断所述身份验证信息与所述第一地址中预存的身份信息是否匹配,在身份验证信息匹配成功时允许用户的登录操作;
地址设置单元,用于将所述登录用户所要执行操作的数据库地址设置为所述第一地址;
第一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登录用户当前操作的执行方法是否与预先定义并存储在所述第一地址内的扩展业务相同;
第一处理单元,用于在所述第一判断单元的判断结果为是时,调用存储在所述第一地址内的与所述当前操作的执行方法相同的扩展业务,并利用该调用的扩展业务替换掉原有的业务。”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本次复审通知书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4年09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本次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进行了阐述,指出:(1)无论是将用户的身份验证信息集中存储以实现认证的统一管理,还是将用户的身份验证信息分散存储在其对应的存储空间中,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其中,集中存储身份验证信息可以统一管理身份认证、简化操作,而将身份验证信息分散存储在各自的存储空间可以减轻处理负荷、操作灵活。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具体应用中可基于具体的需求进行选择。因此,将租户的身份验证信息存储在对应的存储地址中,先根据租户名查找到对应的存储地址,再根据该存储地址中的身份验证信息对租户进行身份验证,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身份认证时的常规选择,属于惯用手段。(2)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租户可以进行业务的个性化定制以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中的上述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2中以解决如何满足不同用户的个性化需求的技术问题。此外,判断用户执行的方法属于个性化的扩展业务时,调用扩展业务替换掉原业务,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具体使用个性化定制业务时的惯用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2和5的内容分别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和4中,同时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2和5,调整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形成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体公开了如何使用存储于第一地址中的扩展业务和个性化页面展示逻辑,而对比文件3虽然也提及个性化定制方案,但仅仅公开“保存每个租户至不同租户配置信息库”,没有公开说明如何使用配置信息库中的个性化元素,也即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如何使用第一地址中存储的扩展业务和个性化页面展示逻辑。由于对比文件3中的个性化元素为上位概念,本申请提供的扩展业务和个性化展现逻辑为个性化元素的下位概念,所以在对比文件3未公开如何使用个性化元素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本无法想到如何使用个性化元素,更不会想到针对个性化元素的下位概念进行针对性实现的方案。因此坚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此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云计算多租户应用的隔离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登录用户输入的登录信息,所述登录信息包括租户名及身份验证信息;
查询预设的租户名与租户业务数据存储地址的对应关系,将与所述登录信息中包含的租户名相对应的租户业务数据存储地址确定为第一地址;
判断所述身份验证信息与所述第一地址中预存的身份信息是否匹配,在身份验证信息匹配成功时允许用户的登录操作;
将所述登录用户所要执行操作的数据库地址设置为所述第一地址;
判断所述登录用户当前操作的执行方法是否与预先定义并存储在所述第一地址内的扩展业务相同,如果是,则调用存储在所述第一地址内的与所述当前操作的执行方法相同的扩展业务,并利用该调用的扩展业务替换掉原有的业务;
判断所述登录用户当前请求的统一资源定位符URL是否与预先定义并存储在所述第一地址内的个性化页面展示逻辑相同,如果是,则调用存储在所述第一地址内的与所述当前请求的URL相同的个性化页面展示逻辑,并利用该调用的个性化页面展示逻辑替换掉原有的页面展示逻辑。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隔离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将所述登录用户的会话信息保存在Web容器中。
3. 一种云计算多租户应用的隔离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登录信息接收单元,用于接收登录用户输入的登录信息,所述登录信息包括租户名及身份验证信息;
路由数据存储单元,用于存储租户名与租户业务数据存储地址的对应关系;
地址确定单元,用于查询所述路由数据存储单元,将与所述登录信息中包含的租户名相对应的租户业务数据存储地址确定为第一地址;
身份验证单元,用于判断所述身份验证信息与所述第一地址中预存的身份信息是否匹配,在身份验证信息匹配成功时允许用户的登录操作;
地址设置单元,用于将所述登录用户所要执行操作的数据库地址设置为所述第一地址;
第一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登录用户当前操作的执行方法是否与预先定义并存储在所述第一地址内的扩展业务相同;
第一处理单元,用于在所述第一判断单元的判断结果为是时,调用存储在所述第一地址内的与所述当前操作的执行方法相同的扩展业务,并利用该调用的扩展业务替换掉原有的业务;
第二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登录用户当前请求的统一资源定位符URL是否与预先定义并存储在所述第一地址内的个性化页面展示逻辑相同;
第二处理单元,用于在所述第二判断单元的判断结果为是时,调用存储在所述第一地址内的与所述当前请求的URL相同的个性化页面展示逻辑,并利用该调用的个性化页面展示逻辑替换掉原有的页面展示逻辑。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隔离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Web容器,用于保存所述登录用户的会话信息。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隔离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路由数据缓存单元,用于将所述地址确定单元确定的所述第一地址进行缓存。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隔离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管理员设置单元,用于供租户管理员定义所述扩展业务及所述个性化页面展示逻辑。”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4年09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经审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与驳回决定及2019年02月26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2:CN102340533A,公开日为2012年02月01日;
对比文件3:CN103955384A,公开日为2014年07月30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云计算多租户应用的隔离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多租户系统及多租户系统存取数据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57]-[0081]段,图1-3):多租户系统包括路由管理子系统、配置管理子系统和存储管理子系统,所述路由管理子系统负责客户端租户的应用数据的路由管理,具体地,所述路由管理子系统从客户端租户接受到应用数据使用请求(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接收登录用户输入的登录信息),根据该应用数据使用请求中包含的租户信息向所述配置管理子系统发起查询该租户的应用数据存储节点的请求,所述配置管理子系统根据租户信息获取该租户的应用数据归属的存储节点,并返回存储节点信息给所述路由管理子系统(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查询预设的租户信息与租户业务数据存储地址的对应关系,将与所述登录信息中包含的租户信息相对应的租户业务数据存储地址确定为第一地址);所述配置管理子系统负责租户及其应用数据在各存储节点的配置信息管理;所述配置管理子系统根据租户对资源的不同要求,选择将该租户应用数据配置成与其它租户共享存储模式或者独占存储模式,独占存储模式是租户独占存储节点,适合租户对资源要求高的场合;所述配置管理子系统可以根据存储模式为租户的应用数据分配存储节点,也可以根据租户信息获取其对应应用数据具体的存储节点的信息;所述存储管理子系统负责将租户应用数据存储到存储节点上,并为租户提供数据访问接口(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将所述登录用户所要执行操作的数据库地址设置为所述第一地址);将租户应用数据存储在不同存储节点上叫异域存储,不同存储节点上的数据互不相同,可以实现租户应用数据物理上的隔离。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的区别在于:(1)所述登录信息包括租户名及身份验证信息,先根据租户名查询对应的第一地址,再判断所述身份验证信息与所述第一地址中预存的身份信息是否匹配,在身份验证信息匹配成功时允许用户的登录操作;(2)判断所述登录用户当前操作的执行方法是否与预先定义并存储在所述第一地址内的扩展业务相同,如果是,则调用存储在所述第一地址内的与所述当前操作的执行方法相同的扩展业务,并利用该调用的扩展业务替换掉原有的业务;判断所述登录用户当前请求的统一资源定位符URL是否与预先定义并存储在所述第一地址内的个性化页面展示逻辑相同,如果是,则调用存储在所述第一地址内的与所述当前请求的URL相同的个性化页面展示逻辑,并利用该调用的个性化页面展示逻辑替换掉原有的页面展示逻辑。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证用户安全以及如何满足不同用户的个性化需求。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通过用户名和诸如密码等身份验证信息来对用户身份进行验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保证用户安全所采取的惯用手段,在此基础上,在面对如何保证用户安全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2进行改进,即在租户信息中设置租户名和相应的身份验证信息,从而实现对用户身份的验证。此外,无论是将用户的身份验证信息集中存储以实现认证的统一管理,还是将用户的身份验证信息分散存储在其对应的存储空间中,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具体应用中可基于具体的需求进行选择。因此,将租户的身份验证信息存储在对应的存储地址中,先根据租户名查找到对应的存储地址,再根据该存储地址中的身份验证信息对租户进行身份验证,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身份认证时的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基于多租户模式的支持个性化定制的方法,其中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3]-[0032]段,图1-3):租户租用SaaS应用后,如果对某些功能不满意并需要加入个性化定制的元素,这时租户可以打开SaaS应用系统自带的个性化定制工具进行相应的个性化定制,所述租户信息是在租户配置库中完成的,每个租户都只对应有一个配置库,即租户间的配置库是相互独立的,这使不同租户间的个性化定制信息不会互相干扰,数据的物理隔离保障了数据的安全,信息配置完成后,将保存到每个租户所对应的租户配置信息库中,当租户完成个性化定制后,便可以对互联网SaaS应用系统进行体验。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在租户对应的配置库(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地址)中存储个性化定制业务(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扩展业务),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满足不同用户的个性化需求。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为租户定制个性化扩展业务以满足不同用户的个性化需求的启示。此外,定制个性化的页面展示是用户在进行个性化业务定制过程中的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并且,在用户请求时调用预先存储的用户个性化配置替换掉常规配置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现个性化业务配置时的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满足不同用户的个性化需求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用户定制的扩展业务和个性化页面展示逻辑存储在相应地址中,以便在用户执行的方法与预存的扩展业务相同时调用扩展业务替换掉原有业务以及在用户请求的URL与个性化页面展示逻辑相同时调用个性化页面展示逻辑替换掉原有的页面展示逻辑。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利用Web容器来存储用户的会话信息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3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其请求保护一种云计算多租户应用的隔离系统。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多租户系统及多租户系统存取数据的方法,具体公开的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57]-[0081]段,图1-3)已经记载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中,在此不再赘述。基于前面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所述登录信息包括租户名及身份验证信息,先根据租户名查询相应的第一地址,再判断所述身份验证信息与所述第一地址中预存的身份信息是否匹配,在身份验证信息匹配成功时允许用户的登录操作;(2)判断所述登录用户当前操作的执行方法是否与预先定义并存储在所述第一地址内的扩展业务相同,在判断结果为是时,调用存储在所述第一地址内的与所述当前操作的执行方法相同的扩展业务,并利用该调用的扩展业务替换掉原有的业务;判断所述登录用户当前请求的统一资源定位符URL是否与预先定义并存储在所述第一地址内的个性化页面展示逻辑相同,在判断结果为是时,调用存储在所述第一地址内的与所述当前请求的URL相同的个性化页面展示逻辑,并利用该调用的个性化页面展示逻辑替换掉原有的页面展示逻辑;(3)所述系统中设置了具体的功能单元来实现相应的功能。
基于该区别特征可确定,权利要求3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证用户安全以及如何满足不同用户的个性化需求。
对于区别特征(1)和(2),权利要求3中的区别特征(1)和(2)分别与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特征(1)和(2)对应一致,具体分析可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相关评述。
对于区别特征(3),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设置单独的功能单元来实现相应的功能或方法步骤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现方法或功能时的惯用手段。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出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5、对于从属权利要求4,其附加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相对应,参考上述对权利要求2的评述可知,该附加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5引用了权利要求3。将查询到的数据进行缓存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且设置单独的功能单元来实现相应的功能或方法步骤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现方法或功能时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6引用了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租户可以进行个性化定制。而设置相应的设置单元来供租户管理员进行设置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如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在租户对应的配置库(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地址)中存储个性化定制业务(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扩展业务),即给出了为租户定制个性化扩展业务以满足不同用户的个性化需求的启示。此外,个性化的页面展示是用户在进行个性化业务定制过程中的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并且,在用户请求时调用存储的用户个性化配置替换掉常规配置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现个性化业务时的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满足不同用户的个性化需求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用户定制的扩展业务和个性化页面展示逻辑存储在相应地址中,以便在用户执行的方法与预存的扩展业务相同时调用扩展业务替换掉原有业务,以及在用户请求的URL与个性化页面展示逻辑相同时调用个性化页面展示逻辑替换掉原有的页面展示逻辑。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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