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沥青路面预防性养护材料及其智能粉碎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沥青路面预防性养护材料及其智能粉碎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858
决定日:2019-06-21
委内编号:1F25943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08845.6
申请日:2016-05-11
复审请求人:长沙理工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尹雪英
合议组组长:王利
参审员:刘爱军
国际分类号:E01C11/26,B02C18/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当将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再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如果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08845.6,名称为“一种沥青路面预防性养护材料及其智能粉碎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长沙理工大学,申请日为2016年5月11日,公开日为2016年9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4631276A,公开日为2015年5月20日)、对比文件2(CN104895040A,公开日为2015年9月9日)和对比文件3(CN203862339U,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0月8日)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2月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6年5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3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沥青路面预防性养护材料,其特征在于,该沥青路面预防性养护材料以玻璃纤维为材质构成的玻璃纤维土工格栅结构,土工格栅包括经线和纬线,所述经线为玻璃纤维或玄武岩纤维,所述纬线含有电热元件,该电热元件为碳纤维,沿格栅边缘长度方向上间隔均匀的留有接线端,接线端的纬线与导线通过铜片接头固定连接,所述接线端均位于格栅同侧;
所述纬线为纯碳纤维,玻璃纤维为氧化硅;
所述纬线还包含玻璃纤维或玄武岩纤维,碳纤维与玻璃纤维或玄武岩纤维混合编织,玻璃纤维或玄武岩纤维位于碳纤维下层;
所述纬线上浸渍有改性沥青或丙烯酸乳液或热固性树脂;
所述纬线为玻璃纤维或玄武岩纤维,纬线上表面固定有碳纤维束;
所述碳纤维束通过改性沥青或丙烯酸乳液或热固性树脂粘贴在定型的纬线上;
所述碳纤维束外表还有绝缘层和保护钢丝网,碳纤维束通过耐高温胶带固定在纬线上;
所述导线为铜丝,导线缠绕在纬线的接线端,铜片接头包裹在导线与接线端的接口处,铜片接头外表面还涂有一层绝缘胶;
所述碳纤维规格为12K、24K、36K、48K或60K,格栅宽幅为0.6~7.5m,将格栅划分为若干电热单位,各电热单位采用并联连接,接入电压为220V或36V;
改性沥青由热塑性聚合物、填料、炭黑及加工助剂经挤出机熔融挤出制备而成;
所述的热塑性聚合物为PP、PE、PA6、PA66、PVC、PC、POM或PS中的一种或几种的任意组合;
碳纤维束在1束以上;
所述的碳纤维束的类型为10-5000D;
所述的填料为碳酸钙、碳酸钙晶须、硫酸钙、硫酸钙晶须、碳化硅晶须、氧化锌晶须、短碳纤维、玻璃纤维、二氧化硅、蒙脱土或云母粉中的一种或几种的任意组合;
所述的助剂为抗老化剂、石蜡、硬脂酸、硬脂酸钙或硬脂酸锌其中的一种或几种的任意组合;
所述的土工格栅类型网格类型为三角型或四边形;
所述的土工格栅筋条的连接为超声波焊接、热熔焊接或固定件固定;
所述的改性沥青中,按重量份数计算,包括85-90份热塑性聚合物,7.5-10份填料,1-2.5份炭黑以及1.5-3份加工助剂;
该沥青路面预防性养护材料路面铺设方法,包含以下步骤:
第一步:按照重量比各组分为:水泥∶水∶砂∶碎石=1∶0.4∶1.23∶3的比例配置混凝土,将配好的水泥、砂、碎石和水在搅拌机中搅拌约3~5min,待搅拌均匀后用振动棒振捣密实,形成待用混凝土;
第二步:将待用混凝土铺设在路面最下层,厚度为16cm,抹平后在混凝土上铺设一层玻璃纤维布,玻璃纤维布上下均抹有厚度为1cm的水泥砂浆;
第三步:将土工格栅铺设在玻璃纤维布上,在该土工栅格上铺设5cm厚的待用混凝土,完成路面铺设;
所述的沥青路面预防性养护材料的智能粉碎装置,包括进料口,固定切削刀具,出料口,输送装置,筛网,电机,转动切削刀具;
进料口位于固定切削刀具的上端,固定切削刀具右侧设置有与固定切削刀具相配合使用的转动切削刀具,转动切削刀具安装在电机的输出轴上;固定切削刀具下面安装有筛网,筛网下端设置有出料口;出料口下面设置有输送装置;
所述的固定切削刀具能够随意拆卸,固定切削刀具和转动切削刀具一直保持一定间隙;
所述玻璃纤维的主要成份是:氧化硅、是无机材料。”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8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3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采用了不同的技术构思,获得了不同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2的包裹层包裹的是碳纤维,但并未给出将包裹层包裹玻璃纤维或玄武岩纤维可以提高强度等性能的技术启示。(3)对比文件3给出了采用主轴带动废丝和动刀片同时旋转的破碎方式来提高粉碎功效,而本申请则限定了在固定切削刀具右侧设置有与固定切削刀具相配合使用的转动切削刀具,废丝从进料口由上自下进入搅拌槽中,破碎时,动刀片围绕着固定刀片旋转进行选装削切,粉碎更加彻底。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2 月21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3 月23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坚持认为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与答复审通知书时均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2月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6年5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3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当将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再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如果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驳回决定中的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631276A,公开日为2015年5月20日;
对比文件2:CN104895040A,公开日为2015年9月9日;
对比文件3:CN203862339U,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0月8日。
1、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沥青路面预防性养护材料,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电热功能的碳纤维复合土工格栅,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5-16、50段,附图1-4):具有电热功能的碳纤维复合土工格栅(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预防性养护材料),该土工格栅包括经线和纬线,所述经线为玻璃纤维或玄武岩纤维,所述纬线含有电热元件,该电热元件为碳纤维,沿格栅边缘长度方向上间隔均匀的留有接线端,接线端的纬线与导线通过铜片接头固定连接,所述接线端均位于格栅同侧。所述纬线为纯碳纤维。所述纬线还包含玻璃纤维或玄武岩纤维,碳纤维与玻璃纤维或玄武岩纤维混合编织,玻璃纤维或玄武岩纤维位于碳纤维下层。所述纬线上浸渍有改性沥青或丙烯酸乳液或热固性树脂。所述纬线为玻璃纤维或玄武岩纤维,纬线上表面固定有碳纤维束。所述碳纤维束通过改性沥青或丙烯酸乳液或热固性树脂粘贴在定型的纬线上。所述碳纤维束外表还有绝缘层和保护钢丝网,碳纤维束通过耐高温胶带固定在纬线上。所述导线为铜丝,导线缠绕在纬线的接线端,铜片接头包裹在导线与接线端的接口处,铜片接头外表面还涂有一层绝缘胶。所述碳纤维规格可以为12K、24K、36K、48K或60K,格栅宽幅可为0.6~7.5m,将格栅划分为若干电热单位,各电热单位采用并联连接,接入电压为220V或36V。将该土工格栅用于制造的电热路面构造如下:按C30混凝土配制路面最下层,配合比为:水泥∶水∶砂∶碎石=1∶0.4∶1.23∶3。将配好的水泥、砂、碎石和水在搅拌机中搅拌约3~5min,待搅拌均匀后用振动棒振捣密实,复合路面下层厚度为16cm。捣实抹平后在上面铺一层玻璃纤维布用作隔热层,玻璃纤维布上下抹水泥砂浆,总厚度1cm。然后再铺设碳纤维复合土工格栅,最后在格栅上铺C30混凝土,厚度约5cm。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①改性沥青的组成成分的种类及对应的组分比例、土工格栅的网格类型与筋条连接固定方式、以及玻璃纤维的主要成分为无机材料氧化硅。②智能粉碎装置的结构。③玻璃纤维布上下抹的水泥砂浆的厚度。
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主要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用于包裹或涂敷土工格栅用的纤维的改性沥青材料以及有效粉碎切割纤维的刀具。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第5、9-21段):一种碳纤维高强土工格栅,包括包裹层,包裹层(相当于改性沥青)由热塑性聚合物、填料、炭黑及加工助剂经挤出机熔融挤出制备而成;格栅筋条由包裹层包裹连续的碳纤维束制备而成,再由土工格栅筋条交错排列并连接成不同的网格结构。所述的热塑性聚合物为PP、PE、PA6、PA66、PVC、PC、POM或PS中的一种或几种的任意组合;碳纤维束为1束以上;碳纤维束的类型为10-5000D;所述的填料为碳酸钙、碳酸钙晶须、硫酸钙、硫酸钙晶须、碳化硅晶须、氧化锌晶须、短碳纤维、玻璃纤维、二氧化硅、蒙脱土或云母粉中的一种或几种的任意组合;所述的助剂为抗老化剂、石蜡、硬脂酸、硬脂酸钙或硬脂酸锌其中的一种或几种的任意组合;所述的工格栅类型网格类型为三角型或四边形;所述的土工格栅筋条的连接为超声波焊接、热熔焊接或固定件固定;所述的包裹层中,按重量份数计算,包括85-90份热塑性聚合物,7.5-10份填料,1-2.5份炭黑以及1.5-3份加工助剂。玻璃纤维的长丝由氧化硅制成,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明确,氧化硅为一种无机材料。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提供了一种可包裹土工格栅用纤维的材料以增强土工格栅的力学性能,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高效废丝粉碎机,包括进料口9、定刀片7(相当于固定切削刀具)、出料口、筛网11、出料斜板10(相当于输送装置)、电动机3、动刀片5(相当于转动切削刀具);进料口9位于套装于主轴2和定刀片7结构外部的罩体8上部(相当于公开了进料口位于固定切削刀具的上端),主轴2的一端安装有带轮12,带轮12通过皮带与电动机3连接传动,动刀片安装于主轴2上(相当于公开了转动切削刀具安装在电机的输出轴上),由电动机3带动主轴2旋转,从进料口9倒入带粉碎的废丝,由动刀片5和定刀片7实现对废丝的粉碎(相当于公开了转动切削刀具配合固定切削刀具使用),位于主轴2下部、出料斜板10上部的机架1上设置有筛网11,筛网11的边缘与定刀片7的边缘相平齐(结合图2相当于公开了固定切削刀具下面安装有筛网,筛网下端设置有出料口,出料口下面设置有输送装置)。动刀片5和固定刀片7间的间隙设置为可调,并将两种切断废丝刀片的间隙设计为0.1毫米至2毫米区间,以达到对废丝的切断粉碎目的。定刀片5通过连接螺栓安装于定刀片安装座6上(相当于公开了定刀片可随意拆卸安装)。上述公开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切削纤维,而转动切削刀具位于固定切削刀具的右侧属于本领域在设置两个相互配合使用的刀具时的常规的相对位置的设置,并且这种设置也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区别技术特征③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玻璃纤维布上下抹的水泥砂浆厚度大小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并且这种选择或者设置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是碳纤维与玻璃纤维或玄武岩纤维共同作为纬线的成分,对比文件2的包裹层包裹的是碳纤维,但并未给出将包裹层包裹玻璃纤维或玄武岩纤维可以提高强度等性能的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3给出了采用主轴带动废丝和动刀片同时旋转的破碎方式来提高粉碎功效,而本申请则限定了在固定切削刀具右侧设置有与固定切削刀具相配合使用的转动切削刀具,废丝从进料口由上自下进入搅拌槽中,破碎时,动刀片围绕着固定刀片旋转进行选装削切,粉碎更加彻底。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1)首先,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碳纤维与玻璃纤维或玄武岩纤维混合编织作为纬线这一技术特征,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包裹碳纤维可以提高土工格栅的抗拉强度等性能,并且,对比文件2也没有给出只有包裹碳纤维材料才能提高强度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晓,碳纤维与玻璃纤维、玄武岩纤维都是本领域中常见的纤维种类,都是由连续或不连续的细丝组成的物质,各种纤维的基本性状与性能差别并不是很大,包裹碳纤维能够提高强度性能,那么我们有理由认为包裹与其形状类似的其他种类的纤维或混合纤维也同样能提高强度。最后,请复审请求人注意的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纬线可为碳纤维与其他纤维混合编织仅仅是一个并列技术方案,其还限定了纬线可以为纯碳纤维或包含玻璃纤维或玄武岩纤维的其他并列技术方案。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容易想到也采用对比文件2中的包裹层的材质来包裹或涂敷作为纬线的纤维以提高其力学性能。(2)对于纤维粉碎装置,其主要结构在于通过固定切削刀具和转动切削刀具之间配合,而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通过转动的动刀片与定刀片相配合的切削结构,而转动切削刀具与固定切削刀具的相对位置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给出了采用主轴带动废丝,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中采用主轴是可以在其上设置多组动刀片来与多组定刀片配合从而提高粉碎效率,如果和本申请一样只设置一组刀片,那么主轴也可以不设置,不设置主轴后其带来的功能与作用也同时消失。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上述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以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5 月22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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